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牛专家解读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解读与适用2017年10月,住建部公布了修订后的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GF-2017-0201),与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本次修订就计日工、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三大类共9个条款进行了修订。
从修订容看,新版合同主要是为了迎合2017年6月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第138号文),统设施工过程中质保金和缺陷责任期的相关约定。
为此,我们拟结合138号文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修订进行解读。
一、结算条款的修订:2017版合同进一步明确“计日工”计价方式的适用(一)“计日工”条款修订容2013版原文如下:10.9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017版原文如下:10.9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二)何谓“计日工”?建设工程领域有两种计价模式: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
定额计价系按照国家或省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计量单位消耗的人材机等标准消耗量,套用定额单价,最终得到工程总价的计价模式。
定额计价参照的是单位工程社会平均消耗量和单价,个体之间不产生差异。
清单计价系由编制方按照图纸及施工情况编制工程量清单,由施工方依据清单自行报价的计价方式。
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量清单项目分为一般项目、暂定金额项目和计日工项目。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修改对比和解读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修改容对照与解读2017年10月30日,住建部公布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GF)(简称“2017版合同文本”)。
与2013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GF—2013—0201)(简称“2013版合同文本”)相比,2017版合同文本主要针对“缺陷责任“与”质量保证金”两项容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见附件《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修改对照表》。
一、关于“缺陷责任”的修改(一)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的修改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方面修改: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由“实际竣工日期起”,修改为“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2、增加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3、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实际上,将此种情况下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向后推了90天。
(二)关于缺陷责任具体容的修改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容,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修改:1、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了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容”的描述,即第15.2.2项规定的,“缺陷责任期,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2、2017版合同文本明确缺陷责任期包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3、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如下容,“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修改对比和解读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修改内容对照与解读2017年10月30日,住建部公布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简称“2017版合同文本”)。
与2013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简称“2013版合同文本”)相比,2017版合同文本主要针对“缺陷责任“与”质量保证金”两项内容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见附件《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对照表》。
一、关于“缺陷责任”的修改(一)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的修改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方面修改: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由“实际竣工日期起”,修改为“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2、增加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3、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实际上,将此种情况下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向后推了90天。
(二)关于缺陷责任具体内容的修改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修改:1、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了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的描述,即第15.2.2项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2、2017版合同文本明确缺陷责任期包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3、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如下内容,“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新版2017建设工程合同范本变化亮点解读
新版2017建设工程合同范本变化亮点解读2017年9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同时废止。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经比较2017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版施工合同内容变化不大,大部分内容均延续了2013年版施工合同规定。
合同协议书无修订内容,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修订了7条。
专用合同条款修订了1条,附件也做了相应修订,新版合同主要仅对工程质保金、缺陷责任期等条款进行了修订。
虽然修订不多,但也是亮点频现。
经比较新版2017年施工合同范本与2013年施工合同版本,主要变化亮点解读如下:一、明确履约承包人履约担保与质量保证金不能并用。
1、缺陷责任期概念: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新版施工合同基本定义没有变化,对预留质量保证金除去了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如果承包人已缴纳了履约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不能预留质量保证金。
2、竣工结算:竣工结算申请包括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条款中,增加了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3、质量保证金:增加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修改对比和解读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10月30日,住建部公布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简称“2017版合同文本”)。
与2013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简称“2013版合同文本”)相比,2017版合同文本主要针对“缺陷责任“与”质量保证金”两项内容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见附件《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对照表》。
一、关于“缺陷责任”的修改(一)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的修改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方面修改: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由“实际竣工日期起”,修改为“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2、增加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3、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实际上,将此种情况下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向后推了90天。
(二)关于缺陷责任具体内容的修改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修改:1、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了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的描述,即第15.2.2项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2、2017版合同文本明确缺陷责任期包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3、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如下内容,“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17)权威解读
解读: 无论发包人或承包人 违约不办理保险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先 行提示,如对方仍不 办理,可以代为办理;
发包人
承包人
• 工商保险(承包人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及 聘请的第三方) • 意外伤害保险(同上) • 施工设备财产保险
工程索赔过期作废的问题: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 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 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解读: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即承包人接受最终 结清证书即视为合同当事人已就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结算结果达成 了一致,因此承包人的索赔权利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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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组成构成解释顺序的问题: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 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 解释顺序。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修改对比和解读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10月30日,住建部公布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简称“2017版合同文本”)。
与2013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简称“2013版合同文本”)相比,2017版合同文本主要针对“缺陷责任“与”质量保证金”两项内容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见附件《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对照表》。
一、关于“缺陷责任”的修改(一)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的修改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方面修改: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由“实际竣工日期起”,修改为“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2、增加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3、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实际上,将此种情况下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向后推了90天。
(二)关于缺陷责任具体内容的修改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修改:1、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了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的描述,即第15.2.2项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2、2017版合同文本明确缺陷责任期包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3、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如下内容,“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施工合同范本2017解读
施工合同范本2017解读施工合同范本 2017 是在建筑行业中广泛应用的重要文件,对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起着关键作用。
让我们对其进行详细的解读。
一、合同的结构与组成施工合同范本 2017 通常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大部分组成。
协议书是对合同主要内容的概括性约定,包括工程概况、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核心要素,起到明确合同双方基本意愿的作用。
通用条款则涵盖了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常见情况和问题的处理原则和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
专用条款则是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和实际需求,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以满足项目的个性化要求。
二、工程范围与工作内容合同中对工程范围的明确界定至关重要。
这包括工程的地理位置、规模、性质、具体的施工内容等。
施工方需要清楚了解自己的工作边界,避免因范围不清而导致的误解和纠纷。
同时,对于工程变更的处理方式也应有清晰的约定,包括变更的程序、计价方法等。
工期条款工期是施工合同中的关键要素之一。
范本中通常会规定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工期的计算方式。
同时,对于工期延误的责任划分和处理方式也有详细规定。
施工方应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按时完工。
如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质量与验收质量标准是衡量工程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质量应达到的标准,以及验收的程序和方法。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应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验收不合格的,应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合同价款与支付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和调整因素是合同的重要内容。
常见的价款确定方式有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加酬金等。
支付条款则规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支付比例等。
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以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明确了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方通常负责提供施工所需的条件,如场地、图纸、资金等,并有权对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读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读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建设工程在城市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而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则成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
2017年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在之前版本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以适应当前的建设需求和法律环境。
本文将对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解读,以帮助相关各方更好地理解和运用。
首先,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主体、合同管理和合同业务等方面做出了一些修改。
例如,在合同主体方面,新增了境内外金融机构、第三方业务咨询机构等作为合同主体的规定,体现了合作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在合同管理方面,明确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书的作用和内容要求,进一步增强了工程质量监督的力度。
在合同业务方面,对于技术标准、变更管理、索赔处理等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提高了合同操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其次,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风险管控和责任分配方面进行了针对性的完善。
合同明确了参建各方应当对工程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和管理的要求,强调了风险分担的原则。
合同还规定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加强了各方对于风险的识别、预防和应对能力。
对于承包商和监理单位的责任,合同给予了更加具体和明确的规定,以保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能够更好地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再次,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等方面细化了操作方法和程序。
合同明确了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程序要求和操作细节,包括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纸修改、工程验收、资金支付等方面。
合同还对工程变更管理进行了详细规范,要求变更工程的原则、程序和权限,以确保变更合理、合法,并且不会影响工期和工程质量。
同时,合同还对索赔管理、争议解决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解决合同纠纷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最后,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提高了合同的信息化水平,推动了合同管理的现代化进程。
合同要求各方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合同管理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逐条解读
一、引言在建筑行业,施工合同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017年版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一个备受关注的文件,其内容涵盖了工程合同的关键条款和规定。
本文将对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逐条解读,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和理解其中的条款内容。
二、合同订立范本的适用范围我们需要了解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适用的范围。
该合同范本适用于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国内施工合同,不适用于国际工程合同。
这意味着在国内进行上述类型工程的合同签订,可以参考并使用这个范本,但在国际工程中的应用则需要根据国际法律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三、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是施工合同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它关系到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在2017版示范文本中,对于合同的订立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包括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文件的内容要求、合同文件的备案和递交等。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也有着详细的规定,包括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通知、变更合同金额的规定等。
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施工双方的权益,也提高了合同履行的效率和规范性。
四、合同价格和支付方式合同价格和支付方式是施工合同中的关键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工程款项的支付和合同履行的经济利益。
在2017版示范文本中,对于合同价格的规定相对严谨,包括了工程价款的确认、工程价款的支付及支付方式、工程结算价款的支付等内容。
这些规定有利于施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明确工程款项的支付方式和时限,减少了因支付问题引起的合同纠纷。
五、工程质量和安全防护工程质量和安全防护是每一个施工合同中必须重视的内容,它关系到工程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在2017版示范文本中,对工程质量和安全防护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包括质量标准的规定、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质量保证书的要求等。
对于安全防护也有着详细的规定,包括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等。
这些规定的出台,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防护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保障。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逐条解读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逐条解读引言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中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对于工程的推进和双方权益的保护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施工合同,以下是对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逐条进行解读,旨在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和作用。
第一条合同的定义和要素根据施工合同法,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人之间关于建设工程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主要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工程内容、工程价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以及合同的其他条款等。
第二条合同的签订合同签订是合同的重要环节,签订合同前需双方自行审查合同内容,并对合同的条款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
签订合同时,必须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是行为能力完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合同文件和合同的补充条款合同文件是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合同书、技术文件、设备清单、规格书等。
双方应随时保存、交换和更新合同文件,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如果合同文件中存在矛盾或者缺失,可以通过补充条款进行补充和协商。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责任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是合同重要的关注点。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如果发生质量缺陷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赔偿和修复等。
第五条合同价款的支付和索赔合同价款是合同中的核心内容之一,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价款。
如果工程出现变更、增加或者减少,承包人有权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索赔的条件和程序,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进行处理。
第六条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的履行是双方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确保工程按照规定的质量、进度和费用进行。
如果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双方必须经过协商一致,并在书面协议中进行记录。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施工合同的解除是在特定情况下双方可以采取的措施。
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主张违约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
2017建设工程合同解释
2017建设工程合同解释一、前言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承包方的权益,我国《合同法》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了专门规定。
本文将对2017年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解释和解读。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1. 订立原则根据《合同法》第10条规定,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 合同形式根据《合同法》第11条规定,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但是,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便于纠纷的解决。
3. 合同内容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内容;(2)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3)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4)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5)质量标准和要求;(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1. 承包人的义务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
承包人应当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标准进行施工。
2. 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发包人应当及时提供施工场地、施工条件、施工图纸等,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同时,发包人应当履行协助义务,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等。
3. 工期和质量建设工程合同中应当明确工期和质量要求。
承包人应当按时完成工程,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
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或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合同变更建设工程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下列情况,可以变更合同:(1)双方协商一致;(2)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3)依法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2017年10月,住建部公布了修订后的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与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本次修订就计日工、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三大类共9个条款进行了修订。
从修订内容看,新版合同主要是为了迎合2017年6月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第138号文),统一建设施工过程中质保金和缺陷责任期的相关约定。
为此,我们拟结合138号文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修订进行解读。
一、结算条款的修订:2017版合同进一步明确“计日工”计价方式的适用(一)“计日工”条款修订内容2013版原文如下:10.9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017版原文如下:10.9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二)何谓“计日工”?建设工程领域有两种计价模式: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
定额计价系按照国家或省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计量单位消耗的人材机等标准消耗量,套用定额单价,最终得到工程总价的计价模式。
定额计价参照的是单位工程社会平均消耗量和单价,个体之间不产生差异。
清单计价系由编制方按照图纸及施工情况编制工程量清单,由施工方依据清单自行报价的计价方式。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2017年10月,住建部公布了修订后的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与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本次修订就计日工、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三大类共9个条款进行了修订。
从修订内容看,新版合同主要是为了迎合2017年6月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第138号文),统一建设施工过程中质保金和缺陷责任期的相关约定。
为此,我们拟结合138号文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修订进行解读。
一、结算条款的修订:2017版合同进一步明确“计日工”计价方式的适用(一)“计日工”条款修订内容2013版原文如下:10.9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017版原文如下:10.9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二)何谓“计日工”?建设工程领域有两种计价模式: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
定额计价系按照国家或省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计量单位消耗的人材机等标准消耗量,套用定额单价,最终得到工程总价的计价模式。
定额计价参照的是单位工程社会平均消耗量和单价,个体之间不产生差异。
清单计价系由编制方按照图纸及施工情况编制工程量清单,由施工方依据清单自行报价的计价方式。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修改内容对照与解读
2017年10月30日,住建部公布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简称“2017版合同文本”)。
与2013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简称“2013版合同文本”)相比,2017版合同文本主要针对“缺陷责任“与”质量保证金”两项内容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见附件《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对照表》。
一、关于“缺陷责任”的修改(一)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的修改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方面修改: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由“实际竣工日期起”,修改为“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2、增加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3、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实际上,将此种情况下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向后推了90天。
(二)关于缺陷责任具体内容的修改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修改:1、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了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的描述,即第15.2.2项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2、2017版合同文本明确缺陷责任期包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3、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如下内容,“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2017年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旧版合同的对比解析
2017年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旧版合同的对比解析2017年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对于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对比变化情况一、通用条款变化1、(2013版)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2017版)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2、(2013版)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2017版)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3、(2013版)15.2.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一、背景介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行业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它规定了工程建设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对于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2017年进行了修订。
本文将对该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并对适用该文本的注意事项进行介绍。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1. 合同主体修订后的示范文本取消了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概念,改为了建筑工程总承包商,同时明确规定了各分包单位的的合同关系。
2. 合同签订示范文本增加了在合同签订前,双方应当进行现场踏勘,熟悉工程环境的内容,并对合同约定方式进行了规定。
3. 合同变更在合同变更方面,示范文本增加了变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履约诚信、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同时要求双方在变更前进行协商。
4. 工程质量示范文本明确规定了工程质量的标准和检验,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加强了约定和规范。
5. 保险责任示范文本新增了保险条款,规定了建设工程总承包商应当向参加工程施工的各方提供质量保险、工程保险等保险责任,并确定了保险金额。
6. 合同履行示范文本对合同履行的各项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如监理及其职责、支付应付款项、索赔与争议解决等。
三、适用示范文本的注意事项1. 确认示范文本适用范围在使用示范文本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需要确认该示范文本是否适用于自己的合同项目。
如果不确定,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者建筑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
2. 谨慎修改合同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前提下,双方在约定合同具体条款时也需要谨慎处理,以避免对其他条款产生影响。
同时,修改的合同内容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
3. 加强合同履行监管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约行为,并尽量避免因合同履行不到位而产生纠纷。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对于建筑行业的规范化和合法化具有重要意义。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2017年10月,住建部公布了修订后的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与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本次修订就计日工、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三大类共9个条款进行了修订。
从修订内容看,新版合同主要是为了迎合2017年6月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第138号文),统一建设施工过程中质保金和缺陷责任期的相关约定。
为此,我们拟结合138号文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修订进行解读。
一、结算条款的修订:2017版合同进一步明确“计日工”计价方式的适用(一)“计日工”条款修订内容2013版原文如下:10.9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017版原文如下:10.9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二)何谓“计日工”?建设工程领域有两种计价模式: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
定额计价系按照国家或省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计量单位消耗的人材机等标准消耗量,套用定额单价,最终得到工程总价的计价模式。
定额计价参照的是单位工程社会平均消耗量和单价,个体之间不产生差异。
清单计价系由编制方按照图纸及施工情况编制工程量清单,由施工方依据清单自行报价的计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