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论文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破产法实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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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破产法实务问题研究破产法实务问题研究一、引言破产法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其实务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通过对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中破产法实务问题的研究,探讨与分析当前破产法领域的相关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二、破产法的基本概念与制度框架1. 破产法的概念与发展历程2. 破产程序与各方利益的平衡3. 破产责任与破产资产的清偿顺序三、破产法实务问题1. 破产法监管问题a. 对破产案件的监督与管理b. 法院对破产委员会的监管与调整2. 破产债权人权益保护问题a. 债权人与破产权利人权益的冲突与协调b. 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的投票权3. 破产财产管理问题a. 破产财产的归属与管理b. 破产财产的变现与清偿4. 破产法与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a. 破产法对企业经营的约束与影响b. 破产预防与企业治理四、解决破产法实务问题的对策与建议1. 完善破产法监管机制a. 建立破产案件信息系统b. 健全专业机构协作机制2. 优化破产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a. 健全债权人利益代表机制b. 推进知识产权在破产中的保护3. 规范破产财产管理a. 加强破产财产变现的专业性和公正性b. 完善破产财产分配的法律机制4. 强化破产法与企业经营的衔接a. 加强破产预防与企业治理的衔接b. 推动破产法与企业经营的全面协调五、结论本文通过对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破产法实务问题的研究,总结了破产法的基本概念与制度框架,并针对破产法实务中存在的监管、债权人权益保护、破产财产管理和破产法与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以此为基础,我们相信可以进一步提升破产法实务工作的水平,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自然人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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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自然人破产制度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法学研究摘要:自然人破产制度是一个涉及个人财务困境的重要法律领域。
本文旨在对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法学研究进行探讨。
首先,介绍了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背景和意义。
其次,梳理了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操作程序。
然后,对自然人破产制度的优势和不足进行了评估。
最后,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议和展望。
1. 引言自然人破产制度指的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为解决个人财务危机而设立的一套法律程序和制度。
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个人破产问题日益凸显,自然人破产制度逐渐成为各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研究对于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经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 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背景和意义2.1 财务危机的普遍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面临的经济风险日益增加。
投资、创业等活动的失败可能导致个人陷入财务危机。
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设立,可以为个人提供一个解决财务危机的法律途径,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2.2 经济稳定的需要个人财务困境对整个经济系统的稳定造成威胁。
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清偿债务,减轻经济风险,维护经济的稳定发展。
因此,自然人破产制度在经济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
3. 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操作程序3.1 自然人破产的申请条件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实施需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债务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债务违约等。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个人才可以申请破产。
3.2 破产程序的具体操作一旦个人申请破产,就要进行一系列的法律程序。
这些程序涵盖了债权人的报告、破产财产的清理、债务偿还和重新组织等环节。
尤其是债务偿还,可以根据个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债务重组或者资产清算。
4. 自然人破产制度的优势和不足4.1 优势自然人破产制度为个人提供了一个摆脱财务危机的法律途径,也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合法的追偿权利。
此外,自然人破产制度还可以为社会提供一个稳定的经济环境,促进经济的发展。
4.2 不足自然人破产制度的不足主要体现在程序的繁琐、债务重组的效果不佳、债权人权益保护不彻底等方面。
破产法论文-民商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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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论文-民商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破产法是一种法律制度,主要的作用在于其经济功能,作为社会经济中信用经济的基础支撑要素,破产法在增强破产清算财务管理、维护债务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汇总了8篇破产法论文范文,如下:破产法论文(知网优秀范文8篇)之第一篇:我国破产法的适用局限与完善建议摘要:新破产法已在我国走过了八个年头,但其制度适用成效如何却是个令人值得深思的问题。
从适用条件来看,现行破产法存在申请人范围较窄、对职工权益保障力度有限等问题,同时破产程序的灵活性不够,难以在新形势下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与大调解理念相比,也存在一定滞后性,建议今后修法时,应拓宽破产程序适用资格申请人范围,增强破产法的弹性,使得国家能够更好介入资不抵债企业的规范化帮扶与处理工作。
关键词:破产法,适用条件,局限,完善建议自从我国破产法颁行之日起,已经走过了八个年头, 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破产法显得比较稳定,在这八年间没有修正案出台也没多少司法解释对原文内容进行了本质变更。
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各种法律关系异常活跃,而相应的部门法修正或者被重新解释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刑法、民法、诉讼法等。
与之相比,破产法的高度稳定就会令人产生这部法律被边缘化的怀疑,起码说明这部法律与实践接触的频度有限,暴露不出应有的实践问题。
与破产法遭遇冷门相关的是,现实经济生活中的所谓破产现象并不少见,但凡小企业发生了跑路现象,都会被百姓和部分媒体称为破产,而真正的破产程序却被撂在法院的法律法规室里。
破产法在我国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其制度设计是否合理,从欧美舶来的破产制度能否顺利实现中国化、本土化,又能否发挥对现世经济的制度规制价值,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
一、我国破产法的适用条件分析所谓破产法的适用条件,说的是破产法律制度如何才能被应用到适格企业的问题,反过来说,也可以认为哪些企业具备了哪些条件时,才能通过适用破产法解决自身的困局。
破产法论文关于破产法的论文有关破产法的论文浅析《破产法》中的劳动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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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论文关于破产法的论文有关破产法的论文:浅析《破产法》中的劳动债权摘要:受我国传统经济体制和企业运行模式的影响,企业一直是关系职工生存和发展的主要阵地,尤其是在传统的企业中,企业仿佛成了贯穿职工生老病死全过程的天然保护伞。
如何认识在新《破产法》之下的劳动债权,是文章探究的目的所在。
关键词:新《破产法》;劳动债权;担保债权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以157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通过。
新《破产法》是一部市场经济的破产法,是被誉为“经济宪法”的法律,它既深刻地影响了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更关乎中国企业是否具备一个正常的新陈代谢环境,同时它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尺之一。
而如何理解新《破产法》中的劳动债权,一直是大家专注的热点问题。
一、劳动债权的范围界定在破产法中引入劳动债权的概念,基本上是我国的首创。
劳动债权属于民法上的债权,一般是指雇员(职工)基于劳动关系,而对于雇主享有的各种请求权的总和,包括工资,各种非工资形式的报酬和福利。
各个国家由于立法背景不同,各自的经济基础、社会制度、文化背景不尽一致,所以劳动债权的范围,也表现出一定的差异。
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以及《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旧《破产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债权的范围仅限于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而新《破产法》首次提出了“劳动债权”的概念,第113条第1款第1项、第132条均扩大了劳动债权的范围,即劳动债权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因此,劳动债权可以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而产生的工资支付请求权;二是因企业拖欠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社会保险费用而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请求权;三是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024年我国破产立法探析论文
![2024年我国破产立法探析论文](https://img.taocdn.com/s3/m/48800d5c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96.png)
2024年我国破产立法探析论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破产作为一种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常态现象,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破产立法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债权人利益、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破产立法现状的梳理与分析,探讨破产立法的发展趋势与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破产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提供参考。
二、我国破产立法的历史与现状(一)破产立法的发展历程我国破产立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清末民初时期,但真正意义上的破产法制度则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才开始逐步建立。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破产立法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演变过程。
从最初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到现在的《企业破产法》,我国破产立法在不断完善中逐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二)破产立法的现状当前,我国破产立法已经形成了一个以《企业破产法》为核心,包括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内的多层次法律体系。
然而,尽管我国破产立法在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破产程序复杂、破产效率不高、债权人利益保护不足等。
三、我国破产立法的发展趋势(一)破产法制的国际化趋势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破产法制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
我国破产立法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也逐步与国际接轨,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为破产企业的跨国清算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破产立法的市场化改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破产是企业优胜劣汰的重要机制。
因此,破产立法应当更加注重市场化改革,通过简化破产程序、提高破产效率等方式,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强化债权人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利益相关者。
我国破产立法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逐步强化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如完善债权申报制度、优化债权清偿顺序等,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我国破产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一)破产程序复杂,效率不高当前,我国破产程序相对复杂,耗时较长,导致破产效率低下。
破产法律制度研究论文
![破产法律制度研究论文](https://img.taocdn.com/s3/m/3f127d0f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3c.png)
破产法律制度研究论文破产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经济运行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是解决企业负债的一种手段。
破产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有效地解决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维护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促进企业的繁荣发展,提升国家的整体竞争实力。
研究破产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提出一些有效的法律措施,预防和解决企业破产的问题,同时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通过具体的案例研究和理论研究,确定合适的破产程序和破产规则,同时加强法律监管和监督,为企业破产提供更加有效的解决方案。
首先,研究破产法律制度需要了解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的差异。
经济各种主体的利益博弈往往导致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的差异,特别是在破产程序和债权人利益分配上。
因此,需要充分研究与实践相结合,考虑实际案例和经验,同时发掘现有法律规定的优缺点,加强监管和管理,保护全体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其次,研究破产法律制度需要关注破产程序的合理性。
破产程序的合理性是保护债权人、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关键,也是判断破产程序的公正性的重要标准。
因此,需要加强破产程序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准确分析破产案例的实际情况,以合理的标准和程序执行该程序。
必要时,应适当增加破产程序的可操作性和灵活性,提高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
第三,研究破产法律制度注意理性和科学的债权人利益分配。
债权人利益分配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也是商业实践和法律制度之间的不可或缺的联系。
因此,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建立更加完善的债权人利益分配机制,并适当加强法律监管和监督,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最后,研究破产法律制度需要充分发扬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是加强破产法律制度建设的核心,也是判断破产程序和规则是否合理合法的标准。
因此,应积极营造和弘扬法治氛围,加强法律教育,培养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从而最大程度地维护破产程序和规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总之,破产法律制度的研究至关重要,可以有效避免企业的繁荣和市场秩序的混乱。
企业破产法问题和解制度思考研究论文(共5篇)
![企业破产法问题和解制度思考研究论文(共5篇)](https://img.taocdn.com/s3/m/5b97758b5ef7ba0d4a733b6d.png)
企业破产法问题和解制度思考研究论文(共5篇)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第1篇:企业破产法建立管理人制度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客观经济现象,它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重整、和解或者清算等法律程序,使得债权债务关系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得以调整,或者通过变卖债务人财产,使得债权人公平受偿。
破产法律制度是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西方发达国家破产法中最成熟的一项制度,它在破产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作为中国第一部市场经济破产法,其亮点之一就是用管理人制度来替代现行的清算组制度,使之与国外通行的破产法律制度相衔接。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承担重要的职责,它负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除重整程序中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情形外,管理人实际上就成了破产企业的意志机关,决定债务人的一切事务。
因此破产管理人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尤为重要。
一、为实现“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破产进程中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目标价值,要求破产管理人具有中立性地位破产制度的首要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保护债权人利益,并在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实现全体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受偿。
同时,各国法律均规定,法人破产后主体资格消灭,未能满足的债权不再清偿。
所以说,现代破产制度并非全是对债务人不利的制度,它亦体现了维护债务人利益、为其提供东山再起机会的价值取向。
一个企业破产,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就是企业职工。
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期末小论文)
![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期末小论文)](https://img.taocdn.com/s3/m/4cf3274dbe1e650e52ea99fb.png)
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姓名:陈璐瑶学号:11992100 成绩:破产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出现的经济现象,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1984年,部分人大代表在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首次提出制定企业破产法,并于1986年12月2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开始试行。
针对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逐步发展,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运行以及管理层收购的盛行,历时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于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从企业破产法的准备到试行再到正式颁布,期间历时之久也反映了其立法的复杂性。
企业破产法(试行)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可以从中了解到,初次公布试行破产法是在改革前进过程中,更多的站在国家的角度说明问题,从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质改革角度出发,强调了国家的主导地位,最终落脚于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与当时的社会局面紧密相连。
新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是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新企业破产法则更加强调市场经济,站在公平的角度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公平处理全民所有制企业与非公经济企业的债权债务,同时我们也可以了解到,政府不再对破产过多干预。
尊重和服从了市场经济规律。
标志着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最终确立,并促进了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就是在制定这部法律需要达到的目的,对于企业破产这个事情而言,它不仅关系到国家,企业本身,职工以及存在业务往来企业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整个经济秩序的问题,所以对于企业破产法的宗旨一定要有一个明确的认识。
(一)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企业破产法针对破产程序进行了规范,包括其申请、受理等均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要求,通过法定程序,使债务得以延缓或者公平的清偿,同样也包括各个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说明,使得整个或称清晰明了,并且更加的规范,方便企业破产这一问题得到快速的公平的合理的解决,强调了复杂问题的程序化,有利于及时解决各方之间的有关的破产矛盾冲突,有利于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规范,保证破产的企业成功退出市场,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
法学破产法论文——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研究
![法学破产法论文——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fe01610a81c758f5f71f67b1.png)
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研究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研究摘要在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出卖人破产取回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采用比较研究、历史研究的方法,全面、系统地阐述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的相关内容,对出卖人破产取回权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并就破产实践中可能产生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的出卖人破产取回权制度并使其在破产实践中得到有效行使。
出卖人破产取回权是破产法特别规定的一项权利。
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的法律性质,学术界历来存在争议,大致归为三种观点:债权说、履行撤回权说、物权说。
本文赞成物权说,即可以将出卖人破产取回权认定为破产法特别规定的一种新型物权。
传统理论认为,出卖人破产取回权适用于异地、动产标的物的所有权已转移的买卖合同。
本文并不完全赞成,随着运输方式、信息沟通的畅通,非异地买卖也同样适用出卖人破产取回权。
出卖人破产取回权并不仅仅只适用于所有权已转移的买卖标的物,否则有违取回权的一般原理。
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出卖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已将标的物发运;买受人尚未收到标的物;买受人尚未付清全部价款;出卖人取回的应是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就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的时间界定、尚未收到、尚未付清全部价款、在运途中等术语的不同理解,造成实践中对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的适用经常出现争议。
本文对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的构成条件进行阐述,以解决实践中的可能遇到的问题。
出卖人行使破产取回权后,合同效力的认定,若破产管理人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尚未履行完毕的买卖合同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若破产管理人不支付价款,合同即解除。
我国《合同法》第308条赋予出卖人中途停运权以保护其权益,但是受运输方式等因素的影响,仅利用中途停运权还不足以完全保障其自身利益。
出卖人破产取回权与破产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的选择权之间的关系,分析二者的适用情形,以实现法律条文之间适用的合理诠释。
关键词:出卖人破产取回权中途停运权待履行合同目录引言 0一、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的意义与法律性质 (2)(一)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的意义 (2)(二)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的法律性质 (3)1、债权说 (3)2、履行撤回权说 (5)3、物权说 (5)二、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的适用范围与构成要件 (7)(一)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的适用范围 (7)1、出卖人破产取回权适用于异地买卖 (7)2、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的适用仅以动产买卖为限 (8)3、出卖人破产取回权只适用于所有权已转移的买卖标的物 (8)(二)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的构成要件 (9)1、出卖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已将买卖标的物发运 (9)2、买受人尚未收到标的物 (10)3、买受人尚未付清全部价款 (12)4、出卖人取回的应是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13)三、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的行使 (15)(一)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的行使对象 (15)(二)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的行使时间 (15)(三)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的行使限制 (16)四、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相关问题探究 (17)(一)出卖人行使破产取回权后,合同的性质及效力认定 (17)1、继续履行 (17)2、合同得以解除 (17)(二)出卖人破产取回权与《合同法》第308条的关系 (18)1、中途停运权的适用及法律效果 (18)2、出卖人破产取回权与中途停运权的适用 (18)(三)出卖人破产取回权与《破产法》第18条的关系 (19)1、破产管理人就待履行合同的选择权 (19)2、出卖人破产取回权与破产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选择权的适用 (20)结论 (21)参考文献 (22)引言在破产法领域内,破产取回权通常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别取回权。
企业破产的法律问题研究-毕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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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某某某学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题目:企业破产的法律问题研究姓名:00000000班级、学号:00000000000系(部) :经济管理系专业:会计指导教师:00000000000开题时间:2009-6-4完成时间:2009-10-302009 年10 月30 日目录课题企业破产的法律问题研究一、课题(论文)提纲二、内容摘要三、参考文献企业破产的法律问题研究00000000000000中文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过程中,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许多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技术设备落后、产品销路不畅等原因导致企业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导致破产。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在具体操作和实施当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企业破产时财产和债务所涵盖的内容、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及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建议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破产、资产、负债、权益、制度1.概述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中,生产目的在于交换,延期付款或交货信用便是商品交换的主要形式,这在法律上便形成了“债”。
而保障债的实现,维持商品交换秩序,是任何市场经济国家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在债务人有清偿能力而不履行债务时,通过民事诉讼和执行制度可以保障债的履行,使被阻断的经济关系得以正常。
但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仅靠上述法律不足以公平解决债务问题。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使全部债权获得清偿,债务清偿矛盾就会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扩展到债权人之间。
这时,如仍允许债务人对债权人个别清-偿或允许个别债权人通过强制执行实现债权,必然出现有的债权人全额获偿,有的债权人分文不获,甚至为欺诈提供空间。
在没有破产法规范的情况下,这种不公平现象产生的连锁后果必然是,由于债权人正当利益不能得到保护,迫使那些不甘受损的债权人不得不以自力救济的方式维护利益。
而在债权人维护权益的过程中,由于没有合法手段可以采用,便难免出现任意扣押债务人财产,抢还债,甚至非法拘禁债务人以逼债的违法行为。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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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论文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是一种保护个人财产合法利益的法律制度,其核心目标是帮助个人解决破产问题,减轻其债务负担,重新开始生活。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在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有助于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个人破产的起源与发展、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功能与特点、以及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等方面展开论述。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源于西方发达国家,最早出现在美国。
19世纪末,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个人债务问题日益突出,个人破产问题引发的社会风险也逐渐增加。
为了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个人财产权益,个人破产法律制度逐渐发展起来。
目前,许多国家都有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如美国的《联邦破产法》、英国的《个人破产法》等。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可以为个人提供一个合法合理的解决债务问题的途径。
个人面临无法偿还债务的困境时,可以通过个人破产程序申请破产,通过清偿或减免债务,解除经济压力,重新开始生活。
其次,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权益和人身尊严。
个人破产程序的实施过程中,法院会合理分配个人财产,保护个人不被恶意追债、财产被侵占。
再次,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有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
在个人破产程序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债务人的还款能力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后,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可以起到经济调整的作用。
个人破产程序的实施可以促使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寻求解决办法,避免经济风险扩大,为经济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然而,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个人破产程序的程序繁琐、时间长,增加了个人破产的成本与难度。
其次,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对于债权人保护不足。
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往往只能依靠法院的判决追讨债务,可能面临较高的损失。
此外,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缺乏更加完善的监管机制,容易出现违规操作与腐败现象。
针对这些问题,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破产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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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摘要】:从破产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进程来看,自然人破产是破产制度的起源和基础,其他主体的破产制度是在自然人破产制度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自然人破产制度在当代具有独特的价值和功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不仅符合破产法的历史发展趋势,有利于实现破产制度的价值,而且能够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实现法律内部的协调,并对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实现主体间的平等保护有着不可或缺的意义。
从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和长期经济发展实践等方面考虑,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
【关键词】:自然人破产制度必要性可能性自然人破产是指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按照破产程序,在保留其自己与其所供养人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要的生活用品情况下,将其财产拍卖,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债权人的一项法律制度。
从破产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进程来看,“破产”一词最初来源于中世纪时期意大利,是指债权人因为商人不能偿还债务时砸烂其板凳,表示其丧失经营资格的做法,针对的破产主体主要就是自然人。
可见,自然人破产是破产法的最原始形态,法人破产是在自然人破产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在立法实践中,自然人破产是许多国家都明文规定且在具体制度构建上也十分完善的一项法律制度。
然而,我国目前尚未确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从事商品经营的形式增加,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现象已经突显,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本文将结合我国的当前国情及相关司法实践,探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一、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1、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稳定市场,维护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自然人投资市场更加普遍,超前消费促使个人消费大量增长。
而市场的盲目性、滞后性等特点,使自然人不可避免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如果破产法不承认自然人的破产能力,在个人资不抵债时,往往会出现逃避债务的行为,损害社会信用基础。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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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论文论文摘要:本文从法理的角度对比分析了西方国家个人破产制度的修订、变迁,从个人破产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设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理由、如何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破产法律体系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充分论证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论文关键词: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构想一我国现行破产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适用范围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新破产法中适用范围调整为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与法人型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新的破产法扩大了破产法程序的适用范围,但仍未提及关于个人破产的相关内容。
但在现实生活中,自然人对多个债权人形成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普遍存在,假如自然人也可能通过破产法律程序来消除这些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对于当事人双方权益都可以得到一定的保障,使双方当事人不用陷入不必要的僵局之中。
(二)破产原因不明确且缺乏实际操作性破产原因是衡量债务人是否陷于破产的界限,也称破产界限,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是就债务人存在的,能够对债务人宣告破产的原因和依据。
破产原因的规定,不仅体现出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平衡及保护倾向和力度,而且可能影响到失业人数与社会稳定。
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这较旧破产法的规定虽有所改善,但是,仅以不能清偿作为破产原因,不能适应实践中的复杂情况,如无法解决债权人申请破产时的举证责任,清算中企业的破产标准等问题,还是没有明确什么是“不能清偿”,以及在破产申请时如何判断等。
(三)对破产欺诈行为缺乏制约措施在我国,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而利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空隙,以及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的优惠政策,策划各种欺诈逃债行为,侵害债权人利益,损害职工利益,进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新《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无效行为,就存在着对违法行为定性混乱,列举方式规定的违法行为不能穷尽各种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缺乏制约措施等问题。
破产案件法律问题研究(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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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摘要:破产案件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涉及众多法律关系和利益冲突。
本文旨在对破产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破产案件的立法现状、主要法律问题及其成因,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通过对破产案件法律问题的探讨,以期提高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引言破产案件是市场经济中一种重要的法律现象,涉及债权债务关系、企业财产保护、社会稳定等多个方面。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破产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涉及行业广泛,对社会经济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对破产案件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破产案件的立法现状1. 立法历程我国破产立法始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破产法律体系。
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2. 立法特点(1)破产法体系较为完善,涵盖了企业破产、个人破产、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等多个方面。
(2)破产程序明确,规定了破产申请、破产受理、破产财产分配、破产清算等环节。
(3)破产法律制度强调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注重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破产案件的主要法律问题1. 破产界限问题破产界限是指企业是否具备破产条件,需要依法进行破产清算。
目前,我国破产界限存在以下问题:(1)破产界限认定标准不明确,导致实践中难以把握。
(2)破产界限的认定程序不规范,容易引发争议。
2. 破产财产分配问题破产财产分配是破产案件的核心问题,涉及债权人的利益。
主要问题包括:(1)破产财产的范围界定不明确,容易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2)破产财产分配程序不规范,可能导致分配不公。
3. 破产费用承担问题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中发生的必要费用,主要包括破产申请费、破产管理人费用、公告费等。
主要问题包括:(1)破产费用承担主体不明确,容易导致破产费用无法足额承担。
有关破产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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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及其意义----兼谈对中国破产法的认识竞争乃是普遍的永恒,劣汰则是其必然的结果。
然对劣汰者采取彻底否定或有条件的挽救,至少在人类社会是一个重要的价值取向问题。
支付不能(有人称之为事实上的破产),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是竞争规则的负面反映和永恒的伴侣。
对不能清偿者,采取何种态度,历来是被重视的间题。
无论是国家的管理者还是立法者,都会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在对各种利益的冲突进行权衡的基础上,做出慎重的选择.而这种选择在质或量上的合理与否,会对社会经济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应该说,这种选择经历了一个相当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几经权衡,几经选择,终于找到了一种既能积极解脱陷于困境的企业,又能兼顾债权人利益的方式,这就是破产制度.一、破产法的理念和价值应该肯定的说,破产法是债法的特别法.在现代社会中,信用己经成为交易中不可或的工具,而债权的平等性又使信用制度有滥用的危险,即任何债务人均有可能以其信用而利用超过其自身财产的他人财产,如果债务人经营管理不善,便不能以其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在此情况下,传统民法对债权人的救济手段就暴露出其明显的不足,即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于清偿全部债务时,首先寻求清偿的债权人可能会得到全额履行,而之后的债权人可能会完全不能得到清偿.而且,当债务人资力不良时,也极有可能对债权人进行有选择的清偿.但是,债权的平等性又不能阻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故人们一直在寻求在此情形下对债权人的公平救济.也正是基于这种理念,导致了破产法的产生.破产法的制度价值在于:(一)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平是破产法的第一理念,这种理念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所有债权在破产程序开始时,视为到期按照民法的一般理论,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不负履行的义务,债权人无权请求.如果这一规则运用到破产法上,就会使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人不能参加分配而等其债权到期,债务人已无任何财产可以清偿.这样,对许多债权人极为不公.2、所有债权按顺序和比例接受分配这首先表现为破产法按照实体法或破产法的规定将所有债权区分顺序而为清偿.原则上,对在实体_L具有同一性质的债权人平等对待,而对不同性质的债权人根据其差异来对待的做法是符合公平历年的.其次,当破产财产对同一顺序的债权人不足清偿时,按比例清偿.(二)弥补传统民事救济手段的不足按照传统的民事救济手段,各债权人为个别诉讼,对于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可对债务人的财产为强制执行.这样会出现一种极不平等的现象: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先为诉讼而取得判决的债权人可能会得到全额清偿,而诉讼在后或没有诉讼的债权人可能会分文不得.另外一个客观效果是,一月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各债权人就会纷纷诉讼,以获得先为执行.(三)给予债务人以重新开始的机会传统破产以以保护债权人为要而对破产人实行惩戒主义,破产程序的目的仅仅是使各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但债务人在破产后并不能获得免除债务的优惠.这样,就使得债务人没有申请破产的积极性和原动力,其结果是即使出现了破产原因,债务人仍不申请破产,而使得财产继续减少,而最终对债务人不利.现代破产法既体现了对债权人的保护,也体现了对债务人的保护,其最大的特点是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诚实的债务人进行免责,以使其摆脱债务,东山再起。
债权人主题论文:企业破产法相关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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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主题论文:企业破产法相关问题探究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实施以来,该法在企业破产和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指引作用。
笔者通过审判实务中总结的一些心得,在此就如何完善我国企业破产法提出自身的一些想法,供读者们参考。
关键词:债权人主题申报一、申请企业破产的债权人主题《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实践中,对该条款的债权人的理解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分歧,一部分人认为仅是指与债务人之间有着经济合同关系的债权人,不包括职工、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另一部分人持相反观点,认为不仅包括与债务人之间有着经济合同关系的债权人,也应包括职工、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针对上述争议,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除《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外,还应对职工、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提出企业破产申请时作出必要的限制,例如,职工债权人在申请企业破产时,应需要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这样可以有效的限制个别或部分职工滥用申请的权利;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申请企业破产时,应当从债务人拖欠税款和社保费用的时间、拖欠的连续性及明示拒绝缴纳等方面作出必要的限制。
二、债权申报的形式和内容人民法院向已知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书并向未知债权人发出的债权申报期限公告后,管理人应在形式上向已知债权人和通过公告获知的债权申报而联系的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书,要求其向管理人提交书面的债权申报书:在内容上要求债权人在债权申报书中列明以下内容: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开户银行和账号;申报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以及是否放弃该财产担保,并提交证据清单,附上各类证据复印件;证明债权人身份的材料,法人企业需提交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体债权人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应予以说明;联系人、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债权人在债权申报书上签字、盖章。
破产论文:浅析我国新《破产法》的破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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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论文:浅析我国新《破产法》的破产条件摘要破产作为法律上的用语,有实体和程序两重含义。
破产法的作用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即保护债权、救济债务人、使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当今世界关于破产条件的成立宪法大致可归纳为列举主义和概括主义两种模式。
主要明确,便于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认定不足,过于僵化,无法适应多变的社会环境,滞后性。
关键词破产破产法破产条件破产法是我国市场经济成立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破产法的理解、贯彻与实施问题,破产法的典型案件等,日益引起关注。
由于成立宪法背景、成立宪法技术所限,破产法中尚存在一些不足,致使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经常遇到一些难题。
特别是关于破产条件的分析上,因为破产条件是启动破产程序和破产清算的前提和基础,所以非常重要。
本文在于对新旧法破产条件的比较以及借鉴国内外(尤其是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破产条件的法律制度,以使得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更加完善,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破产及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含义“破产”一词源于拉丁语,意思是失败。
破产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发展出现的现象,最先见于罗马法,在古罗马时代不能偿还欠款的债务人,可作为奴隶被债权人出卖受偿,当债权人为一般人时可将债务人分尸,所以当债务人出现不能清偿的情形时“大都逃亡,所遗的财产由国家强制处分,以后逐渐演变为由法院负责分配债务人的财产,并用法律形式加以规定”。
一直到欧洲中世纪的时候才出现“破产”这个词语,这个和当时的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条件不可分离,由于意大利和地中海沿岸的商品经济发展迅速,当债务人没有办法支付到期的债务的时候,其他债权人就破坏债务人的摊点使其不能继续经营的状态,这就是“破”。
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很多国家出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米兰条例》、《威尼斯条例》等等。
(二)破产法律制度历史沿革破产法起源于罗马法,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的财产执行制度。
根据罗马法中最早的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中,就有关于不能清偿债务问题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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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摘要】:从破产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进程来看,自然人破产是破产制度的起源和基础,其他主体的破产制度是在自然人破产制度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自然人破产制度在当代具有独特的价值和功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不仅符合破产法的历史发展趋势,有利于实现破产制度的价值,而且能够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实现法律内部的协调,并对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实现主体间的平等保护有着不可或缺的意义。
从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和长期经济发展实践等方面考虑,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
【关键词】:自然人破产制度必要性可能性
自然人破产是指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按照破产程序,在保留其自己与其所供养人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要的生活用品情况下,将其财产拍卖,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债权人的一项法律制度。
从破产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进程来看,“破产”一词最初来源于中世纪时期意大利,是指债权人因为商人不能偿还债务时砸烂其板凳,表示其丧失经营资格的做法,针对的破产主体主要就是自然人。
可见,自然人破产是破产法的最原始形态,法人破产是在自然人破产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在立法实践中,自然人破产是许多国家都明文规定且在具体制度构建上也十分完善的一项法律制度。
然而,我国目前尚未确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从事商品经营的形式增加,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现象已经突显,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本文将结合我国的当前国情及相关司法实践,探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一、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稳定市场,维护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自然人投资市场更加普遍,超前消费促使个人消费大量增长。
而市场的盲目性、滞后性等特点,使自然人不可避免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如果破产法不承认自然人的破产能力,在个人资不抵债时,往往会出现逃避债务的行为,损害社会信用基础。
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按市场规律的要求有序运营,也要求不合格的主体及时退出运营系列,这种退出的最主要方式就是破产。
如果不承认自然人破产能力,让其参加市场运营,其结果只会打乱正常的流转秩序,形成债务链,影响其他主体的正常运营。
自然人破产合理的解决了债务危机,使市场主体对市场风险预期更加明晰,减少了市场混乱。
2、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的必然要求
一方面,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能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维护债权人的权利。
如果法律不允许自然人破产,那么,当自然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就有可能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债权人中有选择地偿还债务,影响着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的公平受偿。
只有运用破产手段,将自然人的全部财产按债权比例平等地清偿各债权人,才能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公平实现。
另一方面,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也能保障债务人的利益。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后,就可以根据破产免责规定来免除自身无力清偿的债务;而自然人陷入债务危机时,却不能宣告破产。
自然人应对自己的债务永远承担无限责任,不管债务人何时获得财产,都要用这些财产来清偿债务,直到还清全部债务,这对自然人来讲,显然缺乏公正性。
如果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就可以使自然人从长期的债务压迫中解放出来,重新开始自己
的事业。
3、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贯彻公平竞争原则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法制经济。
市场经济能否健康发展,起决定因素的是与之相配合的法律体系是否健全。
因此,建立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就是中国目前法制建设所面临的重大课题和任务,它包括宏观上的行政调控和微观上的市场调节两个方面。
破产法就是其微观调节的重要环节和手段之一。
通过破产法的调整,贯彻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律,使优胜者、淘汰者不断生成与交替,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永世不竭的“源头活水”。
4、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我国加强国际间经济交流与合作,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必然要求。
经济全球化使国际经济交往日益密切,各国立法不得不考虑本国法的域外效力及外国法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在破产法上,自然人破产法已经成为国际上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破产法的重要内容,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代表了世界破产法的方向和趋势。
随着我国经济日趋国际化,跨国破产以及涉外破产问题日益突出,有关破产法律与国际立法协调一致,相互衔接的需要也日益突显。
如果我们仍然排斥自然人破产,势必造成破产司法上的许多冲突,阻碍对外开放。
因此,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我国加强国际间经济交流与合作,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必然要求。
二、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可能性
1、符合我国的社会现实需要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自然人正成为市场主体的一支重要力量,自然人的经济活动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力越来越不容忽视。
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大量的个人破产案件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法受理,致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如果确立此制度,将有利于法院及时有效的处理此类案件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良好的物权制度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良好的物权制度,能够在债务人需要破产清算时,明确区分个人的财产,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债权的范围,以及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拍卖、抵偿、分配财产、清偿债权。
我国《物权法》内容丰富、体系较为完备,对于公民私有财产的确权、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3、个人信用制度的逐步完善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可执行的平台
近年来,“花今天的钱,圆明天的梦”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人们通过贷款等方式提前享受汽车、住房等高档消费品。
提前消费意识的蔓延,使银行信贷事业迅猛发展,银行或提供商为了减轻风险,保证这部分借贷资产可回收,就会在业务开始时对借贷者进行严格的信用审查,包括对个人资料的审查、以前的银行信用记录,社会信用等方面的综合考察。
破产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是商品经济出现之后信用关系建立和发展的产物,而作为一个法律范畴,则是指对这种信用关系的特殊调节,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信用关系产生危机时,设立的一种司法上的债务清理和概括性的财产执行程序。
可以说,对个人实行破产,是以个人(债务人)具有良好的信用和没有欺诈行为为前提的。
因此,个人信用制度使个人信用记录和财产处在监控中,为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提供了一个可执行的平台。
4、日益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为自然人破产提供了坚实的后盾
自然人破产后,生活难免会出现窘境,如果社会无法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那么
就没有人会选择破产,自然人破产制度也就形同虚设。
因此,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坚实后盾。
诚然,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建立起一个相对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为生活窘迫的破产人提供可靠的保障。
一旦基本生活能够得到保障,自然人也就更加愿意选择已破产的方式来处分财产。
5 、有国外成熟的经验可借鉴
西方发达国家的自然人破产制度经过漫长的发展,已经相当成熟,而且在立法和司法中都积累了大量经验。
我国可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借鉴其有效的立法经验,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不仅为我们节省了大量的立法资源,而且可以避免立法的盲目性,迅速有效地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三、结语
破产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最主要的部分,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至关重要。
虽然我国破产法未将自然人破产制度纳入其中,但是,从世界破产法的发展现状以及我国的社会现实来看,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大势所趋。
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贷款消费时代,自然人投资市场十分普遍。
然而,自然人投资行为却不能得到有效的规制,使得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迫在眉睫。
自然人破产并不意味着失去一切,而是一种重生和拯救。
尽快建立和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不仅是深化改革和完善我国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解决当前信用危机,规范市场行为的重要制度保障。
因此,我国应立足于当前国情,注重吸收国外的立法经验,将自然人破产制度纳入破产法体系中以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更好的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