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考研-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刑法总论(中)【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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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编 刑法总论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1.如何理解犯罪客观方面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合理裁量刑罚的作用?

答:犯罪客观方面,又称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因素,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在犯罪构成的诸要件中,犯罪客观方面处于核心地位,它既是直接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的纽带,也是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唯一客观依据。因此,研究犯罪客观方面,对于定罪量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

如果不具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尤其是不具备危害行为这一最基本的要件,就失去了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2)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客观标准

我国刑法中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有的主要以犯罪客体或者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不同为标准,有的则主要以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为标准。许多犯罪在客体要件和主体要件上是相同的,在主观方面也是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因此,区分它们应主要基于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

(3)是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基础

考察犯罪的客观方面,可以为正确地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如罪过、动机、目的等内容,提供可靠的客观基础。犯罪主观方面具有内在性、隐蔽性,犯罪客观方面则具有外在性、直观性。犯罪主观方面支配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外化,犯罪意图只有通过犯罪行为才能实现。因此,通过对行为人客观外在活动的考察,可以确定行为

人的主观意图。尤其在案发后,犯罪人为逃避或减轻罪责不愿真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意图时,更应全面、深入地考察犯罪客观方面以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意图。

(4)是影响正确量刑的重要因素

就不同的犯罪而言,其法定刑轻重不同的重要依据之一,是犯罪客观方面不同,进而影响到它们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就同一种犯罪而言,从立法上看,刑法往往把是否具备某种危害结果作为加重处罚的根据。从司法实践中看,同一种犯罪可能因实施的方式、手段以及时间、地点、条件的不同,而量刑有所不同。

2.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答: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它不同于犯罪行为,更不同于合法行为。危害行为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主体特定性

危害行为是自然人或单位实施的行为。我国刑法排除动物、植物、物品或自然现象作为犯罪主体的可能性。因此,作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核心要件的危害行为,只能由自然人或单位实施。

(2)有意性

从主观上看,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表现人的意识或意志的行为。换言之,我国刑法中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受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人的意识、意志与人的身体动静存在因果关系。前者为因,后者为果。只有这种因果关系客观存在时,才能作为危害行为来加以研究。同时,也只有这样的身体外部动静即危害行为,才可能由刑法来调整并达到刑法调整所预期的目的。否则,只存在某种意识或意志,而未通过身体动静的外化而呈现出来,

或者只存在某种身体动静,而非处于行为人的意志、意识支配或控制之下,都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

(3)有害性

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人的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形形色色,各不相同,从性质上区分包括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和无害于社会的行为两大类。我国刑法惩罚的行为,不是任何性质的行为,而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行为人的某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客观方面所研究的行为,关键在于其是否对社会有危害。行为的有害性,一般而言,不仅指客观上的社会危害,还同时包含行为人对这种社会危害的主观认识。

(4)刑事违法性

危害行为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这是危害行为的法律特征。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只有在违反刑法规范时,才能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所谓违反刑法规范,既包括违反禁止性规范,如违反禁止伤害、禁止抢劫的规范等,也包括违反命令性规范,如违反应当赡养父母、应当依法纳税的规范等。违反命令性规范的属于不作为的危害行为,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属于作为的危害行为。因此,只有既具备社会有害性,又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才属于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3.如何理解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

答: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犯罪行为,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依不同标准,对危害行为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如果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的角度出发,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

(1)作为

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①作为的外在表现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

②作为不是仅指单个的举动,而是通常由一系列积极的举动组成;

③作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大多数刑法条文是禁止性规范,由危害社会的作为构成犯罪。

(2)不作为

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

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不能只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如果不存在这种特定义务,则根本不可能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a.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

b.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c.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简称先行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该行为人产生采取积极行为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这就是由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②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

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③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

在不作为犯罪中,虽然行为人有时也实施某些积极的动作,但其基本点是未履行特定的义务。这是区别作为与不作为的外在根本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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