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考研-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刑法总论(中)【圣才出品】
刑法学考研题库【课后习题】【圣才出品】
刑法学考研题库【课后习题】【圣才出品】刑法学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分支,对于考研学子来说,掌握其核心知识和解题技巧至关重要。
圣才出品的刑法学考研题库课后习题,为考生提供了丰富的练习资源和深入学习的机会。
首先,这套题库涵盖了刑法学的各个重要知识点。
从刑法的基本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到犯罪构成的各个要素,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从各种具体的犯罪类型,如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等,到刑罚的种类和适用。
每一个知识点都通过精心设计的习题进行了深入的考查。
例如,在犯罪构成方面,会有这样的题目:“甲为了杀害仇人乙,趁乙不备,用刀猛刺乙的心脏,导致乙当场死亡。
请分析甲的犯罪构成。
”这就要求考生不仅要清楚地知道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分别是什么,还要能够将其运用到具体的案例分析中,准确判断犯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要求。
在刑罚的适用部分,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题目:“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请说明缓刑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
”考生需要熟悉缓刑的相关规定,才能正确回答此类问题。
其次,这些课后习题的题型丰富多样。
有选择题,通过选项的对比和辨析,考查考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对细微差别的辨别能力;有简答题,要求考生能够简洁明了地回答出重要概念和原理;有案例分析题,考验考生运用刑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有论述题,需要考生对一些重要的刑法学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和系统的阐述。
以选择题为例,“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说法,正确的是()A 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B 犯罪中止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C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D 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的任何阶段,但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样的题目能够帮助考生快速准确地把握犯罪中止这一概念的关键要点。
再比如案例分析题,“甲深夜潜入乙家盗窃,正在翻找财物时,乙突然醒来,甲为了逃跑,将乙打成重伤。
刑法学考研-章节题库-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一、概念题1.共同犯罪(四川师范大学2014年研)答: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②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③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2.任意的共同犯罪(上交2006年研)答: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分则规定,这种犯罪不以多数行为人实行犯罪为必要,可以一个人实施,也可以二人以上共同实施。
任意的共同犯罪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
刑法理论上研究的共同犯罪,主要是这种共同犯罪。
对这种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刑法总则规定共同犯罪的条款和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条文定罪量刑。
3.共同正犯(上交2007年、2005年研)答:共同正犯,是指几个共同犯罪的行为人都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即都是实行犯。
构成共同正犯,除了犯罪主体是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共同实行犯罪。
②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故意。
4.犯罪集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年研;中山大学2014年研;武大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答: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具有下列特征:①主体必须是由3人以上组成的。
②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固定性。
③具有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的目的性。
④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5.主犯(武大2012年研;北化工2008年研;人大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相关试题:主犯与首要分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年研)答: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刑法学考研题库【章节题库(1-6章)】【圣才出品】
第一章刑法概述一、概念题1.刑法(人大2007年研)答: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2.单行刑法(中山大学2013年研)答: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1979年旧刑法实施之后、1997年新刑法实施之前,立法机关一共颁布过二十四个单行刑法。
新刑法实施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一个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论理解释(人大2015年研;江西师范大学2014年研;中山大学2011年研)答: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当然解释(武大2004年研)答: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如刑法典第50条第1款前段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据此,没有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
二、简答题1.辨析“刑法具有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
(首都师范2010年研)答:这个观点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1)法律依据《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量 刑【圣才出品】
第十八章量刑18.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量刑的基本原则1.量刑的概念量刑是指法院基于对犯罪人的定罪而对犯罪人选择适用法定刑中某一具体刑罚的活动。
量刑是在定罪的基础上解决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的问题。
定罪与量刑有着密切的联系:定罪是量刑的前提,量刑是定罪的归宿。
定罪不准,就谈不上量刑适当;有时定罪虽然准确,但量刑不当,同样会造成错案。
2.量刑的特点与意义(1)量刑的特点①专属性,是指量刑是法院专有的权力,并且只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特定的程序行使这种权力。
②依附性,是指量刑必须以定罪为前提,量刑的活动过程是依附于定罪结果的。
③非精确性,是指对量刑的结果要求做到准确而非精确,即与所犯罪行大小相适应,而非,也不可能做到绝对相等。
(2)量刑的意义只有在准确定罪的基础上适当量刑,切实做到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才能使刑罚起到保护人民、惩治犯罪、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作用,才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
3.量刑的基本原则(1)量刑必须以事实为根据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基础或者说是根据,是指客观存在的犯罪诸种情况的总和,既包括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直接影响犯罪危害程度的其他事实。
人民法院只有在查清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事实以后,才能认定犯罪的性质,进而确立应予的刑罚处罚。
贯彻这一原则,必须做到:①查清犯罪事实审判机关处理刑事案件,必须实事求是地查明、核对犯罪事实,使认定的犯罪事实有充分的证据,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②确定犯罪性质犯罪性质,是指行为人犯的什么罪,即应定的具体罪名。
犯罪性质不同,反映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因而法定刑的轻重也不同。
因此,划清罪与罪之间的界限,对于正确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③考察犯罪情节犯罪情节,是指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基本事实以外的其他能够影响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
在考察犯罪情节时,应当注意到两种情况:a.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该种犯罪应当区分为几种不同的情节。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犯罪构成【圣才出品】
第五章犯罪构成5.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犯罪构成概说1.犯罪构成的历史渊源(1)西方的历史渊源①现代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于20世纪初。
德国的刑法学家贝林格首先提出了犯罪构成理论。
②20世纪20年代,以梅兹格为代表的刑法学者对犯罪构成的理论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按梅兹格的理论,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与违法性不是两个独立的犯罪成立的要件,而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称为“构成要件的违法”。
③20世纪30年代,特别是到了五六十年代,德国的刑法学者韦采尔、韦伯等人提出并建立了以目的行为论为中心的犯罪构成理论。
从资产阶级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发展过程看,总的趋势是逐步扩大构成要件的内容,把更多的主观因素和规范因素列入构成要件之内;并且强调构成要件的主、客观因素的联系和统一,强调构成要件的整体性和统一性。
(2)中国的历史渊源①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20世纪50年代直接从原苏联引进的,从犯罪构成的体系到结构,都深受原苏联刑法理论的影响。
②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广大刑法理论工作者的不断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犯罪构成理论已初露端倪。
2.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1)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2)犯罪构成的特征犯罪构成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特征:①犯罪构成的整体性犯罪构成的整体性是指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紧密结合的有机整体。
这些主、客观要件相互之问呈现出一种胶着状态,既不可随意对其进行组合,亦不可对其随便加以分割。
②犯罪构成的抽象性犯罪构成的抽象性是指犯罪构成的诸共同要件是从决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众多事实中抽象出来的,而不是所有与该犯罪有关的事实的组合。
只有符合被抽象的该罪的犯罪构成的事实特征,才是决定该罪成立的事实特征。
③犯罪构成的法定性犯罪构成的法定性是指犯罪构成所必须具备的各个要件是由我国的刑事立法加以规定的,并非任何个人主观臆造的产物。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刑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2.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在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发展(1)国外的历史沿革①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时代,古罗马刑法就有“适用刑罚必须根据法律实体”的规定,当时仅是严格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
②一般认为,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英王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是最早的罪刑法定的立法体现,其中的核心思想是“正当的法定程序”。
③罪刑法定思想得益于17世纪至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发展,当时产生的思想有洛克等人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论和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分别从社会、政治、人性等方面为罪刑法定原则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④1791年《法国刑法典》,对各种犯罪规定了具体的犯罪构成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即绝对法定刑。
之后绝对罪刑法定被修正为相对罪刑法定,从而具有可操作性。
⑤1810年《法国刑法典》开罪刑法定原则立法先例,明确规定了该原则。
此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把罪刑法定原则载入法律条文。
(2)中国的历史沿革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是一个“舶来品”。
最早见于刑律的罪刑法定原则,当为清末《大清新刑律》第10条。
1997年刑法第3条规定开我国以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先河,是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成为我国刑事立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罪刑法定原则的诞生与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由程序法定思想至罪刑法定思想,由罪刑法定的思想学说至罪刑法定的法律原则,从形式上的罪刑法定到实质上的罪刑法定,从立法规范中的罪刑法定到司法实践中的罪刑法定,处于不断发展、完善之中。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刑法规范概述【圣才出品】
第一章刑法规范概述1.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法与刑法规范1.刑法的概念(1)英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概念①英美法系国家,称刑法为“犯罪法”,一般都倾向于以刑法调整的行为即犯罪成立的条件及后果来说明刑法所包含的内容,认为刑法是处罚犯罪的公法规范。
②大陆法系国家,在19世纪后开始将“刑法”称为“刑罚法”,一般倾向于以刑法特有的制裁措施来划定刑法的范围,视刑法为规定刑罚的法律规范。
(2)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刑法概念我国刑法理论在界定刑法的内涵时,一般都比较注意将法的阶级属性与刑法特殊的内容相结合。
在法的阶级属性方面,我国刑法学界一般将刑法归入“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法律规范的范畴。
就刑法的特殊内容而言,基于对“刑法”这一概念中“刑”字的不同理解,我国刑法教科书中通常有以下三种界定“刑法”的方式:①将“刑法”中的“刑”理解为“刑罚”,认为“犯罪与刑罚构成刑法的主要内容”,并据此将刑法界定为“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很长时期内,这一定义曾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
②以“刑事责任”是介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一个独立的范畴为据,认为“刑法”中的“刑”应该包括“刑事责任”和“刑罚”两个方面的内容,所以,只有将刑法定义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才可能全面地揭示刑法应有的主要内容。
③以“刑罚只是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为基础,将“刑法”中的“刑”解读为“刑事责任”,所以,刑法应该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严格地说,以上三种表述方式并没有实质差别,经过解释后,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说明刑法的主要内容。
但是,“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传统的表述方式,似乎能较好地揭示刑法的主要内容。
(3)刑法规范特有的内容目前我国刑法理论主流关于刑法的定义,实际上只是广义的刑事法的定义,而不是作为实体法的刑法的定义。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犯罪概念【圣才出品】
第四章犯罪概念4.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犯罪的本质1.西方学者关于犯罪本质的观点述评(1)西方学者关于犯罪本质的观点①在近代刑法学中,较早提出犯罪本质观点的,是费尔巴哈。
他主张权利侵害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权利的侵害。
②继此说之后毕伦鲍姆提出了法益侵害说的理论。
毕氏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
这一见解在20世纪以后的德国处于通说的地位。
③在宾丁“规范论”的基础上,迈耶提出了文化规范论,他将规范分为文化规范与法规范,并认为只有文化规范与法规范一致时才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文化规范违反说主张犯罪的本质在于,违反以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宗教、道德、风俗等为内容的文化规范。
④在德国纳粹时期,刑法学者夏弗斯塔茵又提出义务违反说,主张犯罪的本质是对义务的违反,其中法益侵害强调的是对结果的否定性评价,义务违反强调的是对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⑤二战以后,日本一些学者对法益侵害说与义务违反说采取了兼收并蓄的态度,主张:犯罪的本质,一方面基本上是对各类法益的侵害,另一方面在一定范围,一定义务的违反也可以作为本质。
⑥此外,日本另有学者主张兼采法益侵害说与社会伦理规范违反说,认为犯罪的本质应当理解为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的法益侵害行为。
(2)对西方学者关于犯罪本质的观点的评价我们认为,西方学者提出了犯罪的本质的论题,从不同的角度对它进行了论证,将刑法学关于犯罪的研究引向深入。
在这一方面应当予以肯定,但是由于阶级和历史的局限性,他们没有,也不可能真正揭示犯罪的本质。
总之,前述诸说都是用“权利”“法益”“文化规范”“义务”“社会伦理规范”等抽象的概念,将犯罪问题视为超阶级的社会现象,从而将犯罪的阶级本质加以掩盖。
2.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本质的论述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犯罪本质的论断,至少从以下四个方面揭示了犯罪的政治内容:(1)犯罪是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这一层面的含义揭示了犯罪最本质的内容在于其侵犯了统治阶级的统治关系。
统治关系,是指在政治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利用手中掌握的国家权力建立起来的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犯罪主体要件【圣才出品】
第八章犯罪主体要件8.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犯罪主体要件概述1.犯罪主体与犯罪主体要件(1)犯罪主体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主体,即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犯罪主体具有以下特点:①犯罪主体是法律意义的人。
在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包括两种情况:自然人和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单位”。
②犯罪主体是实施了刑法所禁止行为的人。
③犯罪主体是依法应对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人。
根据刑法规定,只有具备一定条件(如达到一定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人,才对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
(2)犯罪主体要件①犯罪主体要件与主体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犯罪主体要件,是刑法要求自然人或单位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表现形式和刑法对犯罪主体的不同要求,犯罪主体要件可以分为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和单位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一般要件和犯罪主体特殊要件。
②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a.我国刑法规定,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人,才对相应的犯罪负刑事责任。
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是自然人成为任何的犯罪主体都必须具备的条件,即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
b.此外,我国刑法分则还规定某些犯罪只能由具有一定身份的人实施。
这些犯罪主体所必须具备的特定身份,就是自然人犯罪主体的特殊要件。
③单位犯罪主体要件单位犯罪主体要件,是单位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a.具备相对独立的刑事责任能力,也是一切单位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b.在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单位犯罪中,有少数要求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必须具有特定性质或符合特定条件。
这些单位犯罪主体必须具有的特定性质或条件,被称为“单位犯罪主体特殊要件”。
④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主体要件的核心“刑事责任能力”是主体对犯罪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是主体承担相应的刑法义务的根据。
刑法学考研-章节题库-第十九章 刑罚的消灭【圣才出品】
第十九章 刑罚的消灭一、概念题1.刑罚的消灭(武大2005年研)答: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刑罚消灭具有以下特征:①刑罚消灭的前提是对犯罪人应当适用或执行刑罚或者正在执行刑罚。
②刑罚消灭意味着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丧失其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③刑罚消灭必须基于一定的原因。
2.追诉时效与行刑时效(武大2005年研)相关试题:追诉时效(沈阳师范大学2014年研;北化工2010年研)答:(1)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在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追诉时效和行刑权没有直接的联系。
(2)行刑时效,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对判处刑罚的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
在行刑时效内,刑罚执行机关有权执行刑罚;超过行刑时效,刑罚执行机关就不能再执行刑罚。
(3)行刑时效与刑罚权中的行刑权相关,即行刑时效内,刑罚执行机关有执行刑罚的权力;超过行刑时效,刑罚执行机关的刑罚执行权即告消灭,刑罚也随之消灭。
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时效,仅指追诉时效,而不包括行刑时效。
3.追诉时效的中断(人大2005年研;武大2004年研)答:追诉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我国《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这表明,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便中断,其追诉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4.时效延长(中山大学2004年研)答: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
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一是《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犯罪主观要件【圣才出品】
第九章犯罪主观要件9.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犯罪主观要件概述1.犯罪主观要件的概念与特点(1)犯罪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它包括犯罪的故意和犯罪的过失(罪过),还包括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
(2)犯罪主观要件有以下几个特点:①犯罪主观要件的内容是心理态度“主观”是指支配行为人外在活动的主观意识。
罪过属于心理态度的范畴,具有心理学的内容:它由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构成,直接反映行为人的情感态度;也具有刑法学的意义:它是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②犯罪主观要件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心理状态我国刑法第14、15条明文规定了故意与过失两种心理态度,刑法分则通过多种方式规定了具体犯罪的主观要件。
③犯罪主观要件是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的特征犯罪的故意表明行为人对合法权益持一种敌视或蔑视态度,犯罪的过失表明行为人对合法权益持一种漠视或者忽视态度。
因此,故意与过失是一种应当受到谴责的心理态度。
④犯罪主观要件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而这种社会危害性是由行为的主、客观方面相统一所决定的。
只有在罪过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行为,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
(3)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的原因:①任何正常人均有着意识和意志的自由,都有实施或不实施危害行为的选择自由,在自己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表明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②基于生活常识、职业习惯和业务规章的要求,一个正常的行为人在实施一定行为时,应当履行注意义务,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多数人能够注意的场合,少数人怠于注意或疏于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失的罪过,不能轻易宽宥。
2.犯罪主观要件的意义(1)研究犯罪主观要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①犯罪主观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犯罪主观要件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因而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刑法学考研-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刑法各论【圣才出品】
下 编 刑法各论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述1.什么是罪状?罪状分几种?怎样认识它们各自的特点?答:(1)罪状的含义罪状,是指刑法典分则和附属刑法中,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对具体犯罪及其构成特征的描述。
罪状是犯罪构成的载体,或者说是犯罪构成的规范表现形式。
只有通过对各罪状的剖析,才能掌握各种犯罪的构成特征,明确如何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2)罪状的种类与特点刑法理论一般根据罪状的表述方式及繁简程度的不同,将罪状分为以下四种:①叙明罪状,是指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作出较为具体描述的罪状。
叙明罪状的优点是便于理解,有助于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②简单罪状,是指对犯罪构成的特征只作简单描述而没有超出罪名的概括的罪状。
与叙明罪状不同,简单罪状只是描述的犯罪构成特征没有超出罪名的范围。
简单罪状的优点,是可以使分则条文简化避免繁琐。
采用简单罪状,一般是因为立法者认为,有些罪的特征比较明确,且为人们所熟知,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无须在罪状中作更具体的描述。
但是,也应当看到,有的条文采用简单罪状,造成简而不明,导致理解和执行该条规定的困难,则是立法的缺陷。
③空白罪状,又称参见罪状,是指在罪状中只规定某种犯罪行为,但是具体特征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
空白罪状规定的犯罪,都是以行为违反有关经济、行政管理法规为前提。
因此,认定这种犯罪,必须与上述法规相结合,这是空白罪状的突出特点。
④引证罪状,是指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或确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特征。
采用引证罪状,是为了避免条文文字的重复,保持条文的简明性。
2.什么是法定刑?法定刑分几种?怎样认识它们各自的特点?答:(1)法定刑的含义法定刑,是指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幅度。
法定刑与罪状紧密联系,犯罪是刑罚的基础,没有罪状就没有法定刑。
法定刑只能针对具体犯罪而规定。
法定刑不同于宣告刑。
法定刑是立法机关根据某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可能达到的危害程度所规定的刑罚种类及幅度。
刑法学考研题库【课后习题(1-12章)】【圣才出品】
第一章刑法概述1.如何理解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答:(1)广义刑法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又称附属刑法规范)。
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2)狭义刑法狭义刑法即指刑法典。
我国现行刑法是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背景下如何理解刑法的阶级属性和社会属性?答:(1)刑法的阶级属性刑法的阶级性,即刑法体现了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
从刑法的产生、刑法的基本内容、刑法的功能上看,刑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阶级性是刑法的固有属性。
在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背景下,刑法同样体现了阶级性这一特征。
这里的阶级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
(2)刑法的社会属性刑法的社会性,是指刑事法律在主要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同时,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社会各个阶级的某些共同利益和要求,即具有共同的意志性。
刑法的社会性,体现了各个阶级的共同意志,这是和谐社会价值追求的表现之一。
(3)刑法的阶级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一切剥削阶级国家,包括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因国家类型不同,其刑法内容和形式各有差异。
然而,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刑法存在共同阶级本质,即都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反映剥削阶级意志并为剥削阶级利益服务的镇压人民的专政工具。
法的阶级性实际上讲的是刑法的阶级本质,刑法的社会性实际上讲的是刑法的社会本质。
所以,刑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是统一的,统一于刑法本质。
刑法的阶级本质着重从刑法与阶级、阶级斗争的联系方面来看刑法本质问题,而刑法的社会本质是从法与一般社会生活的联系来观察和描述刑法本质的。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刑罚的执行【圣才出品】
第十九章刑罚的执行19.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罚执行概述1.刑罚执行的概念刑罚执行,是指由刑罚执行机关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予以实施的活动。
通常也将刑罚执行简称为行刑。
2.刑罚执行的原则(1)教育原则,是指刑罚执行应体现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精神,应注重对受刑人,特别是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受刑人的各种教育,包括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教育、生产技能教育等。
(2)个别化原则,是指根据各个受刑人不同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使各种刑罚措施能在受刑人身上发挥出最大的作用。
(3)社会化原则,是指对受刑人(除死刑者外),应以其最终回归社会为目的。
(4)合法性原则,是指刑罚执行必须依法进行,包括执行的依据、执行的程序、执行的方法等都必须依法;还指在执行过程中对受刑人的各种处置、受刑人各种基本权利的保障,必须以现有法律为根据,完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执行不能超越法律界限。
(5)人道主义原则,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受刑人所采取的各种执行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措施,都应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3.刑罚执行的内容与专门制度刑罚执行的内容,主要包括刑罚执行的对象、各刑种执行的具体方法(含实践中操作的惯例)、刑罚执行的程序保障、对受刑人的特殊处置制度等问题。
这些内容前面多有叙述,这里只重点介绍特殊处置制度。
特殊处置制度,是指针对徒刑受刑人中的特殊情况而改变法定的劳动改造方式的刑罚执行方法。
主要包括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两种。
(1)保外就医保外就医,是指被判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因身患较重的疾病,其身体无法适应劳动改造的方式,并且需要较长时间的治疗才可能恢复健康,而将其放到监外进行治疗的一种处置方式。
保外就医一般可由法院或刑罚执行机关来决定。
犯罪人在保外就医的期间,应计入应当执行刑罚的期间。
(2)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人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将其放到监狱外,而不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中的特殊处置方式。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定 罪【圣才出品】
第十四章定罪14.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定罪概述1.定罪的概念和特征(1)定罪具有三个层次的含义:①最广义的定罪,是指调查、核实、确定行为的事实情况以及根据法律对行为性质作出判断的一切活动。
②广义的定罪,是指司法机关依法认定被审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什么犯罪的活动。
③狭义的定罪,是指司法机关依法认定被审理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的活动。
本书将定罪这一概念的内涵限定为:定罪是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审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什么犯罪,并以刑事判决书(含二审刑事裁定书)形式确定下来的一种分析、判断的认识活动。
(2)定罪活动具有以下六个特征:①定罪活动是一种分析、判断的认识活动一般而言,定罪的过程可以分为3个步骤:a.对查明的事实进行分析,根据犯罪构成抽象出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
b.对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进行具体分析,将较为抽象的犯罪构成具体化,确定犯罪构成所揭示的具体内容与整体性质。
c.判断行为事实与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是否相符合,既要将具体事实与犯罪构成的各要件分别判断,又要将整体事实与犯罪构成综合判断。
②定罪这一认识活动结果要以刑事判决书的形式确定下来定罪既是一种认识活动,也表现为一种认识结果,这种结果即是把确认被审理的行为有罪这种认识活动得出的结论及其理由以判决书(含二审刑事裁定书)的形式确定下来。
③定罪的主体是人民法院确认人民法院是唯一有权定罪的主体,并不否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在定罪活动中的作用,虽然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对行为作出的无罪结论,是对社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论,然而这种无罪结论却不是定罪结论。
④定罪的对象是被审理的行为强调定罪的对象是被审理的行为,有两方面的意义:a.只能给行为定罪,而不是给行为人定罪,行为人的思想也不是定罪的对象。
b.定罪的对象并非是所有的行为,而只能是由于某种法定的原因、基于法定的程序被人民法院审理的行为,即有可能是犯罪的行为。
⑤定罪的根据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之所以是定罪的根据,是因为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的统一体,是对构成犯罪必不可少的条件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的科学抽象。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刑事责任概说【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刑事责任概说15.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事责任概述1.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1)刑事责任,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应当对国家承担的,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依法对其行为进行否定评价和对其本人进行谴责的法律后果。
(2)刑事责任的特征①刑事责任的严厉性与其他法律责任相比,刑事责任在内容上具有严厉性的特征:犯罪人要接受国家定罪,在多数情况下还要被处刑。
②刑事责任的专属性刑事责任是犯罪人(自然人或单位)对国家负有的责任,具有严格的专属性。
a.刑事责任以犯罪行为为前提,没有犯罪行为就没有刑事责任。
b.只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才有刑事责任,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c.刑事责任只涉及犯罪人对国家负有的责任,不涉及犯罪人对受害人的责任。
犯罪人对受害人的责任是民事责任,不属于刑事责任的范围。
③刑事责任的刑事性刑事责任只能由刑事法律加以规定。
有权规定刑事责任的,只能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
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只能以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就不得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
④刑事责任的平等性刑事责任的平等性,包括两个方面:a.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只能以法律为依据加以判断,对同样的行为只能根据法律作出同等的是或者否的结论,不能作出此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彼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结论;b.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同等行为也应当相同,不允许同等行为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
⑤刑事责任的应然性和实然性有罪即有责,只要有犯罪行为,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但有罪并不等于必然实际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可能因为法定原因而消灭,可能因为犯罪行为没有被发现而得不到追究。
⑥刑事责任的法律性和伦理性刑事责任在内容上既表现为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又表现为国家对犯罪人的谴责,是二者的有机统一。
2.刑事责任的历史演变刑事责任大致经历了如下演变历程:(1)从随意性到法定性随着罪刑法定原则在学说上的确立和在立法上的认可,刑事责任从随意性过渡到法定性,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行为才负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的形式也被法律确定下来。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犯罪的结束形态【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犯罪的结束形态11.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故意犯罪结束形态概述1.概述(1)故意犯罪结束形态的概念故意犯罪结束形态,又称故意犯罪的形态或停止状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与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刑法理论上将其区分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两种基本类型:①犯罪的完成形态。
当具备某一犯罪的完整的犯罪构成要件,即属犯罪的完成形态,理论上一般称其为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犯罪构成的一般形态,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就是依既遂形态的犯罪构成而设置的。
②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因各种原因中途停止而未进行到终结,也就未能完成犯罪的情况。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可以根据行为人停止犯罪的原因或犯罪停止时所处的发展阶段,进一步划分为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形态。
(2)犯罪结束形态的特点犯罪的完成与未完成形态,至关重要的共同特征,是犯罪停止下来、没有再继续发展下去的状态,即是相对静止的一种犯罪的状态。
每一种状态之间是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即不可能相互转化。
①故意犯罪的发展过程,是指故意犯罪在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具体内容不同而划分的段落。
它是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要经过的程序、阶段的总和,是其运动发展变化的连续性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
a.犯罪的预备阶段,在时间上以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为起点,以行为人完成预备、未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为终点。
b.犯罪的实行阶段,以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为起点,以行为人完成犯罪行为、达到既遂为终点。
只要行为人完成犯罪预备,着手实行犯罪,即标志着犯罪行为已从犯罪的预备阶段进入实行阶段。
②犯罪阶段与犯罪结束形态的关系:a.从犯罪人开始犯罪预备行为之时至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前的整个犯罪预备发展阶段中,由于停止的原因不同,可能出现犯罪的预备形态和犯罪的中止形态这两种形态。
b.在犯罪实行发展阶段中,即从犯罪人着手实行犯罪至犯罪全部发展阶段完成之前的整个犯罪发展过程中,可能因停止的原因不同而出现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这两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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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编 刑法总论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1.如何理解犯罪客观方面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合理裁量刑罚的作用?
答:犯罪客观方面,又称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因素,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
在犯罪构成的诸要件中,犯罪客观方面处于核心地位,它既是直接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的纽带,也是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唯一客观依据。
因此,研究犯罪客观方面,对于定罪量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
如果不具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尤其是不具备危害行为这一最基本的要件,就失去了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2)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客观标准
我国刑法中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有的主要以犯罪客体或者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不同为标准,有的则主要以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为标准。
许多犯罪在客体要件和主体要件上是相同的,在主观方面也是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因此,区分它们应主要基于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
(3)是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基础
考察犯罪的客观方面,可以为正确地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如罪过、动机、目的等内容,提供可靠的客观基础。
犯罪主观方面具有内在性、隐蔽性,犯罪客观方面则具有外在性、直观性。
犯罪主观方面支配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外化,犯罪意图只有通过犯罪行为才能实现。
因此,通过对行为人客观外在活动的考察,可以确定行为
人的主观意图。
尤其在案发后,犯罪人为逃避或减轻罪责不愿真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意图时,更应全面、深入地考察犯罪客观方面以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意图。
(4)是影响正确量刑的重要因素
就不同的犯罪而言,其法定刑轻重不同的重要依据之一,是犯罪客观方面不同,进而影响到它们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
就同一种犯罪而言,从立法上看,刑法往往把是否具备某种危害结果作为加重处罚的根据。
从司法实践中看,同一种犯罪可能因实施的方式、手段以及时间、地点、条件的不同,而量刑有所不同。
2.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答: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它不同于犯罪行为,更不同于合法行为。
危害行为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主体特定性
危害行为是自然人或单位实施的行为。
我国刑法排除动物、植物、物品或自然现象作为犯罪主体的可能性。
因此,作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核心要件的危害行为,只能由自然人或单位实施。
(2)有意性
从主观上看,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表现人的意识或意志的行为。
换言之,我国刑法中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受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人的意识、意志与人的身体动静存在因果关系。
前者为因,后者为果。
只有这种因果关系客观存在时,才能作为危害行为来加以研究。
同时,也只有这样的身体外部动静即危害行为,才可能由刑法来调整并达到刑法调整所预期的目的。
否则,只存在某种意识或意志,而未通过身体动静的外化而呈现出来,
或者只存在某种身体动静,而非处于行为人的意志、意识支配或控制之下,都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
(3)有害性
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
人的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形形色色,各不相同,从性质上区分包括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和无害于社会的行为两大类。
我国刑法惩罚的行为,不是任何性质的行为,而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因此,行为人的某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客观方面所研究的行为,关键在于其是否对社会有危害。
行为的有害性,一般而言,不仅指客观上的社会危害,还同时包含行为人对这种社会危害的主观认识。
(4)刑事违法性
危害行为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
这是危害行为的法律特征。
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只有在违反刑法规范时,才能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
所谓违反刑法规范,既包括违反禁止性规范,如违反禁止伤害、禁止抢劫的规范等,也包括违反命令性规范,如违反应当赡养父母、应当依法纳税的规范等。
违反命令性规范的属于不作为的危害行为,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属于作为的危害行为。
因此,只有既具备社会有害性,又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才属于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3.如何理解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
答: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犯罪行为,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依不同标准,对危害行为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如果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的角度出发,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
(1)作为
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①作为的外在表现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
②作为不是仅指单个的举动,而是通常由一系列积极的举动组成;
③作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
大多数刑法条文是禁止性规范,由危害社会的作为构成犯罪。
(2)不作为
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
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
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
特定义务不能只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
如果不存在这种特定义务,则根本不可能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
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a.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
b.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c.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简称先行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该行为人产生采取积极行为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这就是由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②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
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③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
在不作为犯罪中,虽然行为人有时也实施某些积极的动作,但其基本点是未履行特定的义务。
这是区别作为与不作为的外在根本标志。
除此之外,有一些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
对此,刑法理论上称为“纯正不作为犯”。
另有一些犯罪既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如故意杀人罪、放火罪、交通肇事罪等。
刑法理论上称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
至于共同犯罪中情况更为复杂,有些犯罪为单个人实施时只能是作为方式,共同犯罪中则可以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犯罪的共犯,如仓库保管员以离职的方式帮助他人实施盗窃,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4.如何理解不作为犯罪的分类和义务来源?
答: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
(1)不作为犯罪的分类
①纯正不作为犯
有一些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如《刑法》第261条的遗弃罪、《刑法》第422条的拒传军令罪、《刑法》第429条的见危不救罪等。
对此,刑法理论上称为“纯正不作为犯”。
②不纯正不作为犯
另有一些犯罪既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如故意杀人罪、放火罪、交通肇事罪等。
刑法理论上称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
(2)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①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
例如,税法规定的公民和法人向国家依法纳税的义务;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之间以及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保密法规定的保护国家秘密的义务。
并非法律规定的任何
一种义务,都可以作为刑法上的不作为的根据。
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只有为刑法所承认,才是不作为的法律义务的根据。
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这一特定义务以行为人具有某种职务身份或从事某种业务并且正在执行为前提,否则,不发生履行该类义务的问题。
例如,银行出纳员有保护现金的义务,医生负有救治病人的义务,等等。
③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即先行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该行为人产生采取积极行为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这就是由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例如,成年人带孩子去深山打猎,他就有保护孩子生命和健康的义务;再如,汽车司机交通肇事撞伤人,他就有立即送被害者去医院抢救的义务。
若不履行这种义务,就可能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5.我国刑法对于危害结果有哪些不同的规定方式?
答: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我国刑法在总则和分则中分别不同情况对其加以规定。
概括而言,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在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概念中明确规定危害结果
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