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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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

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

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与报审的内部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顺利推进,依据国家、省、市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负责建设的轨道交通项目。

第三条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应遵循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职责、流程全面管控、信息充分共享的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做到安全可靠、功能合理、经济适用、节能环保、集约利用,并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集团公司根据市政府的授权负责开展全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综合开发、投融资等工作,各部门、子公司按照职能职责及集团的授权履行各阶段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立项及工程可行性研究第五条集团项目前期部牵头配合市级相关部门依据昆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等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工程近期建设规划,同步配合完成线路沿线地上车站、高架区间、地面出入口、风亭、主变电站等地上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展建设规划阶段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环境影响评价、客流预测、交通一体化等相关专题及审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根据集团总部部门、各子公司职能职责及相关要求,对近期建设规划审批涉及的各专题报告的编制、报审工作具体分工如下:1.线网规划报告、中期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建设规划环境影响报告、客流预测报告、沿线用地控制规划、交通一体化专题报告、符合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题报告,由集团项目前期部负责。

2.运营网络客流效果评价专题报告,由集团运营管理中心负责。

3.轨道交通投融资专题报告及各项涉及资金、债务、投资、财务等数据的统计及填报,由集团融资管理部牵头,投资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具体配合。

上述各专题报告的完成时限以集团项目前期部明确的轨道交通工程近期建设规划上报审批时间倒排确定为准,各责任部门须按计划做好相应专题报告编制项目的招标采购,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完成专题报告编制及报审。

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发展对策

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发展对策

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发展对策摘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引领城市发展,形成新的城市发展格局,极大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近年来各大城市都在加快城市交通工程规划、建设,一旦出现工期拖延,社会反响很大。

针对这种现状及项目管理实际,站在业主单位的角度,总结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进度管理的经验、做法,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为实现工期目标提供参考。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进度管理、工期目标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常见问题分析1.1 建设手续办理困难,影响项目验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征地拆迁工作的前置条件,由于涉及征拆费用、土地权属等多方面利益关系,业主单位作为企业协调阻力大、周期长且力度有限,工作进展缓慢,存在难以确保工程建设用地基本条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的前置条件,由于涉及大宗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复杂,国土手续办理周期较长,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进度严重滞后,进而影响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工作。

1.2 工程建设组织协调各方存在困难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时,整个工程的施工安全、质量、施工成本、进度都存在着矛盾,需要进行有效协调,处理好多方环节的关系。

另一方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各参建方由于各司其职,处于不同的利益目标部门,也难免出现单位、人员间的矛盾。

由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工程的开放性质,需要从工程以外获取相应资源,获取时可能存在困难。

所以,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圆满完成,需要科学、有效的沟通协调工作。

1.3 工程建设人员能力有待提升由于如今具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工程上岗资质的人员相对不足,具备综合需求能力的人员更是缺少,很多情况是其他专业相关项目临时借调而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掌握的专业性管理、技术能力不足,因此限制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质量。

另外由于工作任务繁重,工期紧张,缺少针对相关人员有效的培训,造成人员能力难以提升。

1.4 技术方式需要提升相对国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先进企业,我国专业技术手段还相对落后。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是指在城市内建设的一种交通系统,通过铁轨运输工具在固定轨道上运行,为城市居民提供便捷、高效的交通服务。

该工程主要包括轨道线路的建设、车辆的采购及维护、车站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方面。

本文将从工程规划、建设过程和运营管理三个方面来详细介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一、工程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是整个工程的基础,关系到未来交通系统的运营效果和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

首先,规划者需要对城市的交通状况进行全面的调研和分析,包括交通流量、交通拥堵点及热点区域等。

在考虑到城市交通需求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轨道交通网路线,确保覆盖到城市的重要区域和交通枢纽。

其次,规划者需要进行现场勘察和测量,确定轨道交通线路的布局和站点位置。

同时,考虑到不同区域的土地利用规划和环保要求,合理安排项目建设期间的拆迁和土地清整工作。

最后,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进行可行性分析和经济评估,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经济效益。

二、建设过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工程,需要多个专业领域的协调合作。

首先,需要进行线路的铺设和轨道的固定,铺设阶段需要克服地形、地质和城市地下设施等各种障碍,确保线路的平直和轨道的稳固。

同时,针对地下线路的建设,还需要进行围护结构的施工,以防止地表塌陷和地下水渗透。

其次,轨道交通工程的车辆采购和维护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规划者需要根据工程的需求和线路的特点,选择适当的列车类型和规模。

车辆的采购不仅需要考虑技术性能和安全性能,还要充分考虑适应城市交通需求的舒适度和便利性。

另外,车站设施的建设也是轨道交通工程的重点之一。

车站需要满足乘客的候车和换乘需求,同时还要考虑到无障碍通行和应急疏散等方面的要求。

因此,在车站设施的设计和建设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乘客的出行体验和安全性。

三、运营管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完成后,需要进行运营管理来保障交通系统的正常运行。

其中,运营安全是最重要的一环。

轨道交通线路的安全监测和维护是确保列车运行安全和乘客安全的重要手段。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3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3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3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25日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推广“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的审批模式,提高城建项目前期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4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采用直接投资或者以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建设的公路、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园林绿化、城市给排水及水环境整治、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的前期审批工作。

对需要转报国家、省级部门审批的城建项目,其前期审批工作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建项目前期工作包括规划土地审批(含规划方案研究、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线网规划审批〉、办理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供应)和前期审批(含项目建议书〈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及其相关工作(具体工作流程见附图)。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分别负责城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或者报批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3•【字号】武政规[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三月三日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使轨道交通与周边地区建设相协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包括地下、地面、高架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轨道交通及与之相关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第四条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轨道交通规划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土地等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轨道交通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轨道交通及其周边地区建设规划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整体规划、功能合理、集约土地”的原则。

鼓励大型建(构)筑物与轨道交通有机结合,共同开发,以充分发挥轨道交通和城市功能综合效益,节约城市土地资源。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六条轨道交通规划体系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用地控制规划、线路综合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是轨道交通建设的基础,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对轨道交通线路走廊、换乘节点以及车辆基地等重要设施用地进行控制,以保障轨道交通的建设。

广州市规划局项目报批流程及注意事项2012.10.31

广州市规划局项目报批流程及注意事项2012.10.31

广州市规划局项目报批流程及注意事项一、申请道路交通工程规划条件申请规划条件,应在项目开展方案设计前完成,以明确规划宽度、用地限制等基本规划控制因素。

1.1申请规划条件办理流程1.落实工程设计范围及准备图纸2份:在现状地形图(二所提供)上表示线位走向,明确表示工程起终点及转点坐标。

2.经窗口报送,与规划局经办人沟通。

3.规划局窗口发案,项目负责人保存批复彩色扫描件,业主保存原件。

1.2申请规划条件资料目录1.立案基本资料:包括申请人的IC 卡号、立案申请表C2表*、申请函(业主正式公函)、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C2表(官方2012年10月版),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目前项目情况,填写C2表中的“案件数据信息表”,并盖本院公章。

2.1/500至1/10000现状地形图(原件2份)。

3.已取得的计划任务书、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二、方案报建方案报建方案报建(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方案报建,应在确定推荐和比选方案后进行,以明确市规划局书面意见,顺利推进初步设计工作。

2.1方案报建办理流程1.购买市规划院1/500或1/2000地形图,仅为报建使用;工程设计需采用二所测量地形。

2.根据规划局非正式意见,在方案报建前,应督促业主将方案报送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取得水务、供电、水利、交委、地铁、铁路等专业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

其中水务部门方案审批书面意见、市供电局关于电缆沟配套建设的书面意见,为必要前提条件。

3.根据意见修改完成推荐和比选方案。

推荐方案电子报建“市政通”文件通过市规划局网上审查。

若业主不同意进行网上审查,可自行检查,但可能因为文件不符“市政通”要求而拒绝收件。

用地红线为闭合多段线,是由折线组成而非缓和曲线或圆弧,在图面上应包含所有其余内容在内。

4.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的要求,完成方案报建图纸,加盖本院的报建章。

项目建设需办理的各种手续

项目建设需办理的各种手续

项目建设需办理旳多种手续一、建设项目旳规划及用地许可(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概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指都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都市规划,在已确定旳土地使用功能范围内,对建设用地提出选址定点旳详细意见。

2.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旳范围根据《上海市都市规划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应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旳;(2)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旳土地旳;(3)需要变化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旳。

3.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提供旳资料:(1)填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2)附送同意旳建设项目提议书或上报旳可行性研究汇报和其他上报计划文献;(3)如属于工业项目和其他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规定旳项目,以及对周围地区有一定影响和控制规定旳建设项目,应加送下列资料:①有关工艺旳基本状况,运送、能源和市政、公用配套(包括电力、给排水、道路、煤气和通讯等)旳基本规定;②项目建成后也许对周围地区带来影响以及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建设旳控制规定;③有关环境保护(“三废”排放量及排放方式)、卫生防疫、消防安全旳资料;④其他特殊规定。

(4)如属运用原地址扩大用地建设旳项目或有选址意向旳建设项目,应附送1:500或1:1000地形图三份(由建设单位向市测绘院晒印),并应标明原址用地界线或选址意向旳用地位置;如属尚未有选址意向旳建设项目,待选址明确后再告知补送;(5)如属原址改建需变化土地使用性质旳,须附送土地权属证和房地产产权证明(复印件)—份,其中联建旳应送联建协议等文献;(6)中大型建设项目应附送有对应资质旳规划设计单位作出旳选址论证;(7)其他需要阐明旳图纸、文献等。

4.注意事项(1)大中型建设项目或对都市布局有重大影响旳建设项目选址,应先委托对应资质旳都市规划设计单位进行选址论证;(2)在重大建设项目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旳同步,应征询消防、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管理部门旳选址意见;(3)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所提出各项规划设计规定应认真贯彻;(4)建设单位在获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后,应在六个月内,持同意旳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汇报,向规划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方案及有关文献、资料。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
三、公示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 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2.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公示的 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总平面图、主要立面图 或者效果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地界以及与周边建筑的距离等 内容向社会公示。其中,建筑类建设工程应当在建设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 日。
交费后2日内签批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凭配套费交费单领取)
批后现场公告(至规划核实结束)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及目的
一、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 三条和《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 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或者省、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河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中关于建设项目审批前公示:对建设工程项目,在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要公示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平面图、主要立面图、 效果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以及与周边建筑的距离等内容, 图纸应标有关尺寸。 3.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 发后,建设工程放线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直至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完成。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2•【字号】东府[2013]155号•【施行日期】2013.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3〕15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12日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力度,推动我市轨道交通建设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东莞市域范围内由东莞市政府主导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轨道交通建设,是指新建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工程实施、竣工验收、投融资等全部建设活动,包括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辅助工程、与轨道交通相连的地下、地面和地上工程以及轨道沿线的综合开发。

第四条东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将轨道交通建设纳入东莞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分期组织实施。

轨道交通建设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建设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及市相关部门和镇街(园区)主要领导组成,代表市政府负责轨道交通建设重大事项的决策、指挥与宏观协调。

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方针、政策及决定,研究确定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审核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投融资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并上报市政府审定;研究审核轨道交通建设、开发以及对外采购、招标中的重大事项,并上报市政府审定。

地铁工程报建工作文件要求(规划业务)

地铁工程报建工作文件要求(规划业务)

岗位培训文件:地铁工程报建文件要求(规划业务学习)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报建中心二00九年十二月一、 轨道交通工程规划报建工作流程公告的备注:A 、其他地下工程指车站、区间以外的地下工程,如:地下控制指挥中心、地下变电站、地下冷站、地下停车场等;B 、出入口、风亭指所有地下工程冒出地面的进出口及换气口。

(1)前期设计条件的规划审批:(3)地面工程:公告的备注:A 、若工程永久用地范围包括绿化用地范围,则可以不再单独申请绿化用地;B 、地面工程包括地面车站、地面区间、地面控制指挥中心、地面变电站(含变电所)、地面冷站、地面车辆段等主体建筑位于地面的工程。

(4)高架工程:备注:A 、若工程永久用地范围包括绿化用地范围,则可以不再单独申请绿化用地;B 、高架工程包括高架车站、高架区间、高架控制指挥中心、高架变电站(含变电所)、高架冷站、高架车辆段等主体建筑架空于地面上方的工程。

公告的2二、轨规划报建工作文件的标准一)基础文件:A、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B、申请人身份证明(提交:①《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以上证件可为复印件,核对原件);C、申请函(需说明工程的基本情况、每个业务阶段详见以下介绍);D、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建议书;二)各阶段工作的文件标准:除了上述基础文件以外,各个阶段工作还需要另外提供相应的文件,具体如下:1、申请线路、站位方案的规划审批1)、申请时间:工可阶段。

2)、工作文件要求:A、由线路设计单位提供线路、站位方案设计图(含平面、纵断面图),图纸深度参照《报建手册》。

B、线路设计说明。

2、申请工点总平面方案的规划审查1)、申请时间:初步设计阶段。

2)、工作文件要求:A、1/500-1/100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工点总平面图(图纸深度参照《报建手册》);3、临时施工用地申请1)、申请时间:初步设计完成后。

浅谈轨道交通工程与市政道路的相互关系

浅谈轨道交通工程与市政道路的相互关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轨道交通工程与 市政道路的运营 管理实践
轨道交通工程与 市政道路的运营 管理未来发展
轨道交通工程与 市政道路的未来 发展
轨道交通工程的未来发展趋势
智能化发展:采用先进的智能化技术和设备,提高轨道交通工程的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绿色化发展:注重环保和可持续发展,采用低碳、环保的技术和材料,降低轨道交通工程对环境 的影响。
多元化出行: 满足不同人群 的出行需求, 提高道路使用
效率
协同发展:与轨 道交通等其他交 通方式协同发展, 提高城市交通整
体效率
轨道交通工程与市政道路的协同发展前景
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日益严重,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轨道交通工程与市政道路的协同发展是未来城市交通发展的必然趋势
轨道交通工程与市政道路的协同发展将带来诸多好处,如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缓 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等 未来需要加强轨道交通工程与市政道路的规划、设计、建设等方面的协同发展,以 实现城市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轨道交通工程与市政道路的协调发展
轨道交通工程与市政道路的协调发展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 轨道交通工程与市政道路的协调发展需要考虑城市交通需求和城市规划 轨道交通工程与市政道路的协调发展需要考虑城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 轨道交通工程与市政道路的协调发展需要加强政策引导和规划管理
轨道交通工程与 市政道路的规划 与设计
交通疏导:市政道路是轨道交通工 程的重要疏导通道,为乘客提供便 捷的出行方式。
施工影响:市政道路的施工可能对 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造成一定的影 响,需要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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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轨道交通工程与市政道 路的规划密切相关,共同构成城市 交通网络。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详解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详解

一、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概念建设工程规划骨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及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对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进行组织、控制、引导和协调,审査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使其符合城乡规划,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进行各项行政管理并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统称。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主更划分为建筑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交通工程、市政管线工程等三大类型.不论哪种类型,凡进行当前建设活动,都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i正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系指以新建、扩建、改建的方式所进行的各类房屋建设工程,以及房隔建筑附属或单独使用的各类构筑物.道路交通工程,系指以新建、扩建、改建的方式所进行的城镇道路、桥梁、地铁、广场、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对外公路交通、铁路、港口、机场及其附属设施。

市政管线工程,系指以新建、扩建、改建的方式所进行的给水排水(雨水、污水)、电力通讯、燃气热力、专用管线等建设工程及其附展设施.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任务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主要任务是:1. 有效指导、调整并保证各类建设工程依照规划婆求有序地进行建设;2. 维护城镇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建设单位与个人的合法权益;3. 改善城镇杲观面貌,提高环境质量水平;4. 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的管理要求,促进建设工程顺利建设。

三、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审核内容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主要审核内容是审核建设工程申请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工程设计图纸文件等。

1. 审査建设工程申请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土地权证明文件等,填写建设工程申请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许先要审查申请者是否符合法定资格,报送的资料、图纸、表洛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有条件和要求.这是一种形式审査,主更是审査申请人是否具备了核发工程规划许可的条件、附送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有人问什么叫法定形式,如果甲拿着乙的土地证来办,算符合法定形式么?2•审核修建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垂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开工手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通知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开工手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通知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开工手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9.18•【字号】沈建发〔2020〕85号•【施行日期】2020.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开工手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各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构建良好的建设市场环境,根据《沈阳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20〕2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开工依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发放工程项目开工意见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全市范围内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的城市道路、桥隧、管廊、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开工手续,符合承诺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向施工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意见书。

二、办理材料(一)建设单位办理开工意见书时必须提供材料:1.《沈阳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申请表》;2. 建设用地、工程规划相关证明材料(土地预审、选址意见书。

市政管线工程可不提供,但需提供规划定线图);3.《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4.《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已备案的《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5.《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6.《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意见书》;7.《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书》。

(二)建设单位办理开工意见书时可承诺材料: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政管线工程可不承诺);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3.《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按实际需要承诺);5.《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情况意见书》;符合上述材料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向施工许可审批部门申办开工意见书。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函〔2018〕5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函〔2018〕5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函〔2018〕5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市属国有企业:《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22日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我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优化集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保障城市安全,美化城市景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5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市政公用设施构筑物,包括缆线管廊、微型管廊、小型管廊、大中型管廊。

前款所称的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电力、通信、燃气、热力、有线电视、给水、排水、再生水、交通安全、公安通信、天网、城市照明、热力、垃圾渗滤液管线等其他可以纳入管廊内的管线;所称的附属设施是指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附属设施,包括排水、通风、消防、照明、电气、通信、标识、监控与报警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的管廊建设单位是指管廊廊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上海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上海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一、受理地点宝山区淞滨路1号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四楼二、联络(021)56844384三、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规划法》《上海市城镇规划规划条例》《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措施》四、审批条件(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新建、改建、扩建旳工程;2.新建、改建都市道路、公路、桥梁、管线、隧道、轨道及交通工程;3.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旳大修工程以及变化原有外貌或者构造体系或者基本平面布局旳装修工程;4.需要变动主体承重构造旳建筑大修工程;5.沿道路或者在广场设置旳都市雕塑工程。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交通)1.新建、改建旳都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配套工程;2.新建、改建旳郊区、郊县公路和桥梁、隧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3.轨道交通工程及其配套工程;4.新建、改建村镇道路和桥梁工程;5.新建、改建旳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管线)管线建设单位进行管线工程建设,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旳除外: 1.不变化原管位轴线和管径旳地下管线局部更新;2.在本措施第十条规定范围外, 运用原有架空线杆塔加设不升压且在35千伏如下旳输电线路;3.因工程施工需要, 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4.因农业生产需要, 设置越野管线。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临时使用旳非永久性旳建筑物和构筑物建设工程五、申请材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纸质原件一份);2.1/500或1/1000(郊区1/2023)地形图(四份), 地形图上应由设计单位用≤0.3mm旳红色或蓝色实线标明下列内容并盖章: (1)建设基地用地界线;(2)周围地形(包括现实状况和待建建筑位置);(3)各项规划控制线;(4)拟建建筑位置(包括地下和地上建筑)、建筑物角点轴线标号;(5)基地内外旳建筑间距、建筑退界距离、后退建筑控制线距离、建筑物层数、绿化、车位、道路交通等;(6)建筑外包尺寸;(7)建筑外墙间旳尺寸及退界尺寸;(地形图划示规定参见《报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形图示意图》);3.市测绘院或指定代理点提供旳电子地形图(如前一阶段已报送, 则略);4.1/500或1/1000建筑施工总平面图(图纸四份, CAD格式光盘一份), 总平面图上应标明旳内容及规定同地形图, 总平面图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施工图出图原则, 并加盖建筑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出图”专用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印章、审图企业审核章;5.建筑施工图(平、立、剖面图和图纸目录表)(二套, CAD格式光盘一份), 图纸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施工图出图原则, 并加盖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出图”专用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印章、审图企业审核章;6.基础施工平面图、基础详图及桩位平面布置图(各二套), 图纸须加盖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出图”专用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构造工程师印章、审图企业审核章;7、用于项目公告旳建设工程平面示意图(图纸二份, CAD格式光盘一份);8、同意旳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献或其他计划同意文献(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旳大修工程以及波及原有外貌或者基本平面布局旳装修工程除外);9、建设用地同意书及附图或房屋土地权属证明及附图(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旳大修工程以及波及原有外貌或者基本平面布局旳装修工程视状况定);10、《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复》及附图(复印件一份), 波及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旳大修工程以及波及原有外貌或者基本平面布局旳装修工程, 应加送同意旳反应建筑外立面旳照片或图片资料(二套);11.建筑工程概预算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12.波及高层建筑或者周围有文教卫生建筑旳, 须按有关规定加送有对应资质部门编制旳日照分析汇报(原件二份);13.属住宅建设项目旳, 须加送公建配套协议(原件一套);14.《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复》中规定征询旳有关单位审核意见(消防、卫生、交通、绿化、环境保护、民防、地名等)(原件各一份);15.分层面积表;(二份)16.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报送协议回执(原件一份);17、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或地质灾害危险评估汇报立案登记表;18、因建设项目旳特殊性需要提交旳其他有关材料。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1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1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1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31日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管理办法为加快推进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发展,进一步简化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要求与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4〕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统一实施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本办法实施前,已审批但未完成基本建设程序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因实施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同步实施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纳入其他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完成后的其他建设,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实施管理。

城际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管理原则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城市重大公益性交通工程项目。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建设范围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含桥梁)、管线、其他工程和各类建设活动,应服从和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确保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的安全。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部门应及时对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的其他建设工程提出涉及轨道交通建设、安全运营的相关要求。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晋政发〔2021〕4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21〕4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维护和管理第四章综合管廊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山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高质量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包括建设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地下供水、排水(包括雨水和污水)、再生水、燃气、热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消防、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电力、石油、煤炭等管线(含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是指用于容纳多种公用设施地下管线的构筑物。

第三条本省城镇开发边界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下管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综合协调、科学规划、统筹建设、权责明晰、动态监管、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项目及信息系统建设管理运行资金保障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人民防空、应急管理、能源、公安、广播电视、通信等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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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项办事指南一、项目信息事项名称: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核发)事项编码:子项名称:办理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实施机关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规划条件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

公告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不得隐瞒、虚构。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后尚未开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涉及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应当先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因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第四十四条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范围,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同一建设期的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3.《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56号)第三十二条在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加建、改建、危房原址重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无需申请的除外。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自身建设特点、性质、规模等,明确无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4.《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第三十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属于下列范围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应当根据市容环卫标准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一)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建筑结构和变更使用性质的建筑工程,但拆除重建的除外。

(二)农用棚架、施工工棚、施工围墙。

(三)在已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公园里,建设非经营性、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厕所、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和园林小品、大门、门卫房等建(构)筑物。

(四)已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住宅小区内,不临规划路的景观水池、无上盖的游泳池、雕塑和园林小品、大门、门卫房等建(构)筑物。

(五)施工用房及其他不涉及土建施工的临时性用房。

(六)下列建筑物外部附属构筑物、构件:1.为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竖向管道、幕墙清洁吊塔、空调等而建造的构筑物、支架。

2.用于安装、衔接市政管网设施的地下构筑物以及化粪池、污水处理池等附属设施。

3.用于安装灯光、旗杆、音像等设施的基座、建筑构件等。

4.用于安装无线电发射设施(塔、铁架、斜拉杆等)而建造的构筑物。

5.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他人物权的用于绿化种植、生长需要的构筑物。

6.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定期根据建设领域的发展,对第二款规定的免予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范围进行调整,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下列市政工程免于单独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应当按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一)已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公园内部道路、规划红线宽度不大于4米的园林小道、小桥(涵)等。

(二)道路和桥梁的整饰工程或者小区内非城镇公共道路。

(三)城市交通管理设备:交通信号控制设备、交通监控设备、交通违法拍摄设备、交通流量监测设备、道路交通信息采集和发布设备、交通护栏等道路交通设施安装、维修、加固以及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翻新更换等不涉及道路规划红线修改变更的市政工程。

(四)路灯、路标、路牌、路树、公交车站(亭)、自助式公用电话亭、垃圾回收箱、路边小品等道路元素。

(五)在厂(矿)区内属生产流程且不涉及市政道路、公路的管线工程。

(六)管径小于100毫米的给水管道、10千伏变电房以下的低压配电线路、雨水接户井和化粪池以前的排水管道、电信、有线电视接线间以后的线路及低压燃气立管;5.《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四十五条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工程。

审批临时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属于依法可以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情形。

(二)临时建设工程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环境、市容和安全;四十六条规划建设道路交通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主干路及以上级或者通行电车的城市道路,其机动车道通行净高原则上不小于5米;其他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通行净高有条件的应当按不小于4.5米设计,条件困难的,如在到达所需区域有不少于1条道路达到4.5米以上净高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放宽;人行道通行净高不小于2.5米。

(二)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路相接,确需与主干路相接的,应当组织右进右出交通。

(三)道路立交控制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除城市基础设施外的建(构)筑物。

(四)严格控制在主干路上开设车辆出入口。

(五)大型公共建筑物或者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估,并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意见完善交通设施。

(六)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当设置缓冲区间,缓冲区间和起坡道不得占用规划道路,闸机不得占用规划道路和建筑退让范围。

严格控制直接正对主干路设置停车场(库)出入口。

(七)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八)新建、改建主、次干路原则上应当同步设置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

(九)公交网络规划中规划有快速公交(BRT)线路的路段,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控制快速公交廊道、车站以及附属设施用地。

(十)沿人行道种植行道树、设置公共交通停靠站(亭)、垃圾回收箱和自助式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不得妨碍交通视线及行人的正常通行。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同步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监控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路灯等设施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应当采用共杆的方式设置。

(十二)新建人行天桥或者隧道的步梯出入口应当结合步行交通系统合理设置,其中与新建道路同步建设的人行天桥或者隧道的步梯出入口一般不得占用市政人行道。

四、受理范围本行政许可(备案)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条件之一的个人(单位)可以办理:1.申请材料齐全;2.申请材料的建设主体、项目名称以及申请内容一致;3.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其他使用土地有效证明文件;4.设计方案满足城乡规划控制要求及其他技术规范;5.符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法定条件。

五、申请材料(一)文字描述1.《立案申请表》 (原件1份、A4纸规格打印填写、需加盖公章)2.申请函(原件1份、A4纸规格需加盖公章)3.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核验原件、A4纸规格需加盖公章) (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②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A、《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B、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4.授权委托书(有授权委托时应当提供本项资料,原件1份、A4纸规格需加盖公章)(①有授权委托时应当提供本项资料,应当明确代理权限;②应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5.代理人身份证明(有授权委托时应当提供本项资料,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A4纸规格需加盖公章);6. 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方案电子报批文件;(收取原件2份,电子件1份;(1)图纸为蓝图,采用西安80坐标系统和国家基准高程系统;(2)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图包括封面、设计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总平面图、分平面图(比例1:500或1:1000)、纵断面设计图、横断面设计图、交通组织图和必要的道路元素大样;(3)纵断面设计图应标注现状标高、设计标高、设计坡度/长度、直线与平曲线、道路设计里程、填挖方等;(4)横断面设计图应标注横断面的各组成宽度(人行道、车行道、绿化等宽度);(5)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6)电子文件以光)。

7. 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广州市城市道路、河涌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收取原件2份)8.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其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收取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收取复印件及扫描件1份或文证编号;2006年之前批复的提供复印件及扫描件各一份,2006年及之后批复的提供文证编号。

)10. 城市规划部门历史审批文件(收取复印件1份;包括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已经取得的历次设计方案(含管线综合)批复文件等)11. 其他专业部门意见(复印件1份);(二)表格形式六、审批证件本事项的审批证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证件类型为“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11个工作日八、收费标准及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一)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将所需材料递交到受理窗口;2.受理: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对申请进行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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