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净月潭实施以退耕还林为主的生态环境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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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净月潭实施以退耕还林为主的生态环
境建设工程的决定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府发[2003]12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4.07
【实施日期】2003.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净月潭实施以退耕
还林为主的生态环境建设工程的决定
(长府发[2003]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部门:
长春净月潭是具有独特生态价值和审美价值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对于维系长春市的生态体系和改善空气质量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是长春市乃至吉林省十分珍贵的自然资源。
几年来,经过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和社会各界的不断努力,生态环境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先后被批准为吉林省生态旅游示范区和国家生态示范区。
但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风景区内人口过多、林地面积减少、地表植被破坏、林木品种单一、森林面临早衰、水体污染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治理。
同时,由于林区生产、生活用火的增加,潜
在火险隐患越来越大。
为解决上述问题,切实加强净月潭风景名胜区的生态保护.,改善环境质量,提高景区内人口的生活水平,根据国家退耕还林的有关要求和吉林省生态建设规划,市政府决定自2003年起至2010年,用8年时间在净月潭实施以退耕还林为主的生态环境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退耕还林工程)。
一、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基本原则
(一)生态优先原则。
退耕还林工程以加强生态建设为根本出发点,改善林分结构,增加林地面积,保护地表植被,防治水体污染,消除火险隐患,全面提高净月潭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质量。
(二)退耕还林与造景相结合原则。
在退耕还林同时,兼顾改善林区景观及游憩需要,营造针阔混交林和风景林,创建一批新的生态景区。
(三)保护迁出农民切身利益原则。
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应切实保护风景区内迁出农民的利益,使农民变市民,保证其总体收入和生活质量持续稳步提高,尽快达到小康生活水准。
同时,严格把握政策,耐心做好迁移农民的思想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四)统一规划、统一政策、分步实施原则。
退耕还林工程统一编制规划,统一确定政策,分阶段严格按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由核心景区分期向外围扩展,边退耕,边移民,边还林。
在规定期限内,做到应迁尽迁,应退皆退。
二、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范围和主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