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宋辽金元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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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民商类法规的发展变化 • 1、民事类法规的发展变化。 民事类法规的发展变化。 • (1)以法律手段确认租佃关系 法律手段确认租佃关系 • • 维护佃主的权利;平等意识的产生。 维护佃主的权利;平等意识的产生。 契税制度: 契税制度:红(白)契 典卖制度,典卖是活卖, 典卖制度 , 典卖是活卖, 卖主将不动产或动产以较低的价格 出典于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可以备价赎回 过期不赎,则视为绝 备价赎回, 出典于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可以备价赎回,过期不赎,则视为绝 规定对房屋、土地等典卖,需要到官府纳税和订立书面契约。 卖。规定对房屋、土地等典卖,需要到官府纳税和订立书面契约。 • (2)物权:其转移要立契约来取得法律认可(如土地和房屋等) 物权:其转移要立契约来取得法律认可(如土地和房屋等) 立契约来取得法律认可 • (3)契约: 契约: •
大理寺卿窦仪
• (二)《宋刑统》编纂体例的变化和特点(重 宋刑统》编纂体例的变化和特点( 点) • 第一,将法典改称为“刑统”,突出了刑事法 第一,将法典改称为“刑统” 突出了刑事法 的特点。 规的特点。 • 第二,在每篇之下,依据条文顺序、内容、性 第二,在每篇之下,依据条文顺序、内容、 将律文分为若干门。确立了分门别类 分门别类编排 质,将律文分为若干门。确立了分门别类编排 律文的形式。 律文的形式。 • 第三,收录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 第三,收录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 形成了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形成了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 南宋孝宗时期,张员外年事已高,膝下仅有一女, 南宋孝宗时期,张员外年事已高,膝下仅有一女, 已经出嫁,张员外死后, 已经出嫁,张员外死后,其妻收养过继了一男孩作 继子。对于张员外的财产的继承, 继子。对于张员外的财产的继承,下列哪个选项是 正确的? 正确的? • A、张员外已经去世,过继的男孩有全部的继承权。 、张员外已经去世,过继的男孩有全部的继承权。 B、张员外的女儿已经出嫁,所以她对张员外的财产 、张员外的女儿已经出嫁, 没有继承权 C、张员外三分之一的财产应当收为官府所有 、 D、因为继子过继时张员外已经去世,所以继子对张 、因为继子过继时张员外已经去世, 员外的财产没有继承权。 员外的财产没有继承权。
• 第四,对原有律文和敕、令、格、式经审订后, 第四,对原有律文和敕、 式经审订后, 就一些具体内容提出调整变动建议, 就一些具体内容提出调整变动建议,奏请批准 后收入,作为新增条款。称为“起请条” 后收入,作为新增条款。称为“起请条”,共 32条。 32条 • 第五,将分别列在各有关律文之后类推性质的 第五,将分别列在各有关律文之后类推性质的 类推性质 “余条准此”内容,总汇为一门,集中列在 余条准此”内容,总汇为一门, 《名例律》,共44条。 名例律》 44条

《盗贼重法》、 《窝藏重法》 :内容是重惩劫盗犯及 盗贼重法》 窝藏重法》 内容是重惩劫盗犯及 其家属。实际上扩大了“贼盗”的范围, 其家属。实际上扩大了“贼盗”的范围,而且加重了对 窝藏犯”的处罚。 “窝藏犯”的处罚。 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人身财产和利益, 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人身财产和利益,以严刑峻法 打击民众的反抗。 打击民众的反抗。 (2)严惩贪墨: 严惩贪墨: “凡罪罚悉从轻减,独于治赃吏最严”。 凡罪罚悉从轻减,独于治赃吏最严” 赃吏最严 犯赃死罪的官员,不再适用请、 犯赃死罪的官员,不再适用请、减、当、 赎等优待
• (二)刑法的特点与刑罚内容的变化 • 1、刑法的特点 • (1)特别刑法: 特别刑法: 《重法地法》:宋仁宗嘉佑年间, 重法地法》 宋仁宗嘉佑年间, 制定了“重法地法” 即将京师开封及 制定了“重法地法”。即将京师开封及 附近诸县划为重法地。规定, 附近诸县划为重法地。规定,凡在 重法地内犯盗贼罪者加重惩处。 重法地内犯盗贼罪者加重惩处。
• (二)宋代编敕(掌握) 宋代编敕(掌握) 1、编敕 • • 敕是皇帝名义随时发布的诏令, 敕是皇帝名义随时发布的诏令,编敕是将过去历年散敕 皇帝名义随时发布的诏令 编纂而使其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的立法过程。 普遍的适用效力的立法过程 编纂而使其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的立法过程。 成立了“编敕所” 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 成立了“编敕所”。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 犯罪与刑罚 面的规定。 面的规定。
• *臣僚互不隶属而直统于皇帝 • *皇帝君权的集中和臣僚事权的分割。 皇帝君权的集中和臣僚事权的分割。
• 2.地方机构 地方机构 • (1)削夺权力 ) • 州之上设路,作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同时还 州之上设路 作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 具有监察区的作用。 监察区的作用 具有监察区的作用。 • 知州之外设通判,分割削弱了地方长官的权力。 知州之外设通判,分割削弱了地方长官的权力。 之外设通判 • 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但官 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 员增多,开支增大。 员增多,开支增大。
• 下列关于《宋刑统》的说法正确的是( 下列关于《宋刑统》的说法正确的是 •
)。 。
A.全称《宋建隆祥定刑统》,是历史上第一部刊 .全称《宋建隆祥定刑统》 印颁行的法典 B·《刑统》在具体编纂上,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 《刑统》在具体编纂上,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 同时将有关敕、 式和朝廷禁令、 同时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 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 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和综 合性的法典 C·《宋刑统》在条中又分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 《宋刑统》在条中又分门, 律条及有关的敕、 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D.《宋刑统》在篇目、内容与唐律相比大体上已 . 宋刑统》在篇目、 有很大的不同
• 发生在北宋年间的邢州 。有一伙杀人不眨眼的强盗半 发生在北宋年间的邢州。 夜三更闯入一户人家抢劫财物, 夜三更闯入一户人家抢劫财物, 遭到了主人一家的奋 力抵抗。这些强盗十分恼怒,情急之下把主人一家三 力抵抗。 这些强盗十分恼怒, 口都给杀了。当时,主人夫妻俩就死了, 口都给杀了。 当时 ,主人夫妻俩就死了, 他们唯一的 一个儿子也在第二天不幸身亡。 一个儿子也在第二天不幸身亡。 • 当地州司按照 户绝法的规定将这家的全部财产断给了 当地州司按照户绝法 户绝法的规定将这家的全部财产断给了 他们已经出嫁的亲生女儿。此案报到刑部以后却被驳 他们已经出嫁的亲生女儿。 了回来。 了回来。 • 理由是这家主人夫妻去世时 ,他们的儿子还活着,所 理由是这家主人夫妻去世时,他们的儿子还活着, 以财产就应该全部归儿子所有,所谓出嫁的亲女儿, 以财产就应该全部归儿子所有, 所谓出嫁的亲女儿, 她是该儿子的出嫁的姐妹,没有权力分得她兄弟的财 她是该儿子的出嫁的姐妹, 产。
• 分为两个阶段: 分为两个阶段: • (1)律敕并行:仁宗以前 律敕并行:仁宗以前 • (2)以敕代律:宋神宗 以敕代律: • 案例:阿云之狱 • 敕主要是关于犯罪和刑罚方面的规定,而敕的广泛使用, 敕主要是关于犯罪和刑罚方面的规定,而敕的广泛使用, 的广泛使用 反映了君主专制的强化。 反映了君主专制的强化。
宋孝宗
Biblioteka Baidu • 、宋朝的法律形式包括下列哪几种? ( ) 宋朝的法律形式包括下列哪几种 A、大诰 、 • B、刑统 、 • C、编敕 、 • D、条法事类 、
三、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
(一)行政法律规范(官员分权) 行政法律规范(官员分权) 1.中央的二府与三司 中央的二府与三司 (1)中书门下省(最高行政机构) )中书门下省(最高行政机构) 相权削弱,皇权加强。 相权削弱,皇权加强。 (2)枢密院 ) 掌管军权,但掌兵之权却分属三衙(殿前司、马军司、步军 掌管军权,但掌兵之权却分属三衙(殿前司、马军司、 司) 。以文制武 。便于皇帝驾驭 便于皇帝驾驭 • 即分割相权,又收兵权于中央。 即分割相权,又收兵权于中央。 • (3)三司(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 )三司(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 • 中央最高财政管理机构,地位与二府相同。 中央最高财政管理机构,地位与二府相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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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神宗
• 2、刑罚制度的变化 • (1)“折杖法” :臀杖和脊杖 折杖法” • (2)刺配(配役):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犯罪的处罚,处以 刺配(配役):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犯罪的处罚, ): 决杖、流配(流刑的配役)、刺面( 决杖、流配(流刑的配役)、刺面(黥刑或者墨刑的复活)三 )、刺面 刑合一的代用刑。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 刑合一的代用刑。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 • 《宋刑统》无此规定,仁宗之后成为常制。 宋刑统》无此规定,仁宗之后成为常制。 • (3)凌迟 :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列为法定死 南宋《庆元条法事类》
• (4)财产继承的完善 • 宋朝继承法律表现出灵活性: 宋朝继承法律表现出灵活性: • 除兄弟分割遗产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权,同 除兄弟分割遗产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权, 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的继承权。此外: 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的继承权。此外: • ①绝户之家,在室女享有四分之三的财产继承权,继 绝户之家,在室女享有四分之三的财产继承权 享有四分之三的财产继承权, 享有四分之一的继承权。 子享有四分之一的继承权。 • ②绝户之家,只有出嫁女的,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 绝户之家,只有出嫁女 出嫁女的 承权,继子享有三分之一的继承权, 承权,继子享有三分之一的继承权,另外三分之一收 为官府所有。 为官府所有。 • ③无女则归近亲,无亲戚则入官。 无女则归近亲,无亲戚则入官。
• (三)南宋的《条法事类》 南宋的《条法事类》 • 南宋孝宗时,又把统编的敕、令、格、式依“事”分 南宋孝宗时,又把统编的敕、 门别类编排,名为“条法事类” 即根据法律的内容、 门别类编排,名为“条法事类”,即根据法律的内容、 性质、功用,分门别类,依事编排。 性质、功用,分门别类,依事编排。 • 在法典编纂中,条列法规,以事为类,是一项创造。 在法典编纂中,条列法规,以事为类,是一项创造。
黄巢起义
陈桥兵变
周世宗柴荣
赵匡胤
北宋形势图
宋徽宗
宋钦宗
南宋形势图
第八章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宋代法律制度
• 第一节 • 一、宋代立法思想
• (一) 强调礼法结合。程朱理学的兴起,为封建等级特权的 强调礼法结合。程朱理学的兴起, 统治提供了更为精细的理论指导 。 • (二) 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在司法上强调武人不 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 得干预,目的是控制地方司法。 得干预,目的是控制地方司法。 • (三)在意识形态领域开始批判“重义贱利” 、“讳言财利” 在意识形态领域开始批判“重义贱利” 讳言财利” 的传统观点,提出利义均重 利义相辅思想 主张“理财” 利义均重, 思想, 的传统观点,提出 利义均重,利义相辅思想, 主张“理财”, “通商惠工”。促进了民商立法。 通商惠工” 促进了民商立法。
刑。
• (4)管制:将犯人安置到一定地区进行改造。 管制:将犯人安置到一定地区进行改造。
• 《水浒传》中,宋江、武松等人皆因杀人而受面部 水浒传》 宋江、 刺字并被流放之刑,被称为刺配。关于刺配, 刺字并被流放之刑,被称为刺配。关于刺配,以下 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刺配是两宋时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犯罪的处罚 、 B、刺配中的“刺”,实质是古代黥刑的复活 、刺配中的“ C、《宋刑统》中规定了刺配之刑 、 宋刑统》 D、刺配是统治者对罪行严重者的严惩,可以起到威 、刺配是统治者对罪行严重者的严惩, 教育的作用, 慑、教育的作用,是刑罚制度上的一种进步
二、立法概况
• (一)《宋刑统》的制定 宋刑统》 • 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名称继承了北周 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名称继承了北周 内容继承了唐律 显德刑律统类》 的《显德刑律统类》,但内容继承了唐律) • 宋朝的第一部正式刑律,也是历史上第一部 宋朝的第一部正式刑律, 刊印发行的法典。 刊印发行的法典。 • 30卷,十二篇,502条。 30卷 十二篇,50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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