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解中国法制史--中国古代法律的特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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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宋元辽金时期,这一时期继续援用前朝关于官僚犯罪特权的一些规定,但是有关刑法的特权在这一时期有所减缓,不像以前那么明显。
6.明、清时期,明朝关于刑法的特权不是太明显,清朝推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赋予满人各种司法特权。凡属满人违法犯罪,一般可“减等”、“换刑”等特殊优待。例如:笞杖刑可折鞭责,变相减等;徒刑可换折枷号,免予监禁服役或发配远乡等等。
首先,中国古代社会是以血缘和地域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身份制和等级制社会,具体来说是在等级制基础上的特权制社会。其次,中华法系具有“礼法结合”、“礼本刑用”的特点。“以礼为本”在内容上、原则上都影响着各代的立法和实践。随着法与礼的高度融合,法律儒家化使的中国古代法制都强调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的等级特权制度。再次,在中国古代由于“三纲五常”“亲亲尊尊”等思想占据主导地位,在法律适用上必然强调特权思想。
二、中国古代刑法的特权原则的变化
1.在西周的刑法制度中就有等级特权的规定,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的罪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有别。
2.秦汉时期,礼法进一步融合。西汉确立儒家思想的指导地位后,“礼有差等”的观念受到重视,在刑法适用制度上,形成了上请制度。
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曹魏政权制定《新律》时,将周礼中的“八辟”改为“八议”,正式列入法典。此时,又出现了“官当”制度,“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罪刑的一种特权制度。这种制度最初始于西晋,其成为正式制度,是与北朝的《北魏律》与南朝的《陈律》。
因此我得出结论:虽然中国古代法律的特权原则与现如今法律坚持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格格不入,但我们应该客观的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看待历史,研究当时的特权制度对社会有什么影响,了解中国古代wenku.baidu.com律的特权原则变化,学习法制史不要用历史虚无主义去苛求古人。
杨明辉
4.隋唐五代时期,《开皇律》贯彻“礼有差等”的等级制原则,赋予贵族官僚以“八议”、“例减”、“听赎”、“官当”等司法特权,这些规定对以后的法律适用产生了重要影响。到了唐朝,唐律继承了《开皇律》“八议”制度的规定,即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八种人物违法犯罪,司法机关不得按正常程序审判,必须将他们的犯罪行为以及议罪理由上报给皇帝,皇帝一般要召开公卿进行评议,根据他们的身份、地位、与皇室的关系等进行宽宥或者赦免。另外,唐朝还规定了“请”、“减”、“赎”“官当”等制度来保证官僚贵族在适用法律上的特权原则。
讲解中国古代法律的特权原则
中国古代法律的特权原则是指中国古代法律以公开的形式肯定不同身份的人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地位,在法律适用上公开赞成“同罪异罚”。因社会等级的不同所造成的差异,使一些人在法律上拥有其他人所没有的特权。下面我简单讲解一下中国古代法律的特权原则产生的原因及其沿革。
一、中国古代刑法的特权制度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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