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502-2008
(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 -201*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年 ** 月 **日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军玲、张增杰、瞿艳芝、俞珊、张双、韩玉花、朱晓、周玉、陈梅梅、孙成 春、刘桐审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7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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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北京市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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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
201*-**-**发布
201*-**-**实施
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11/** -201*
目次
引言
为加强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标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自实施以来,对本市大气污染物排 放起到了较好的控制作用。为了适应本市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新要求,进一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 量,本次修订对原标准覆盖的范围和部分限值进行了调整和加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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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646 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 HJ 683 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84 固定污染源废气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氟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8 环境空气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739 环境空气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 3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 3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 4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石棉尘的测定镜检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重量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3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北京市大气综合排放标准
北京市大气综合排放标准稿子一嘿,亲!今天咱们来聊聊北京市大气综合排放标准这个事儿。
你知道吗?这标准可重要啦!就像给咱们的大气环境设了个保护罩。
以前啊,空气质量有时候可不咋地,雾霾天让人心情都不好了。
这标准一出,那些排放废气的企业可不能随便乱来了。
得严格按照规定来,该处理的废气就得处理得干干净净,不然就得挨罚。
比如说,工厂里的大烟囱,不能再呼呼地往外冒黑烟啦。
汽车尾气也得好好控制,不能让那些污染气体到处跑。
而且啊,这标准可不是摆着好看的。
有专门的人去监督检查呢。
要是发现有违规的,那可不会轻饶。
对于咱们老百姓来说,这也是大好事。
出门能多呼吸几口新鲜空气,心情都能更舒畅。
孩子们在外面玩耍也更放心。
我觉得吧,咱们每个人也都得有点环保意识。
少用点一次性的东西,能走路或者坐公交就别开车。
北京市大气综合排放标准是为了让咱们的天空更蓝,空气更清新。
让咱们一起努力,守护好这片蓝天白云!稿子二嗨,朋友们!今天咱们唠唠北京市大气综合排放标准。
这标准啊,就像是给大气环境定的规矩。
以前咱北京的空气有时候真让人头疼,一出门感觉都能闻到怪味。
现在可不一样啦!有了这个标准,那些排放污染物的就得收敛收敛。
比如说,一些小作坊,不能偷偷排放污水废气,得把环保设备都用上。
还有那些建筑工地,尘土飞扬的可不行,得做好防尘措施。
不然,周围的居民可就遭殃啦。
这标准可不是说着玩的,那是动真格的。
要是有谁违反了,不仅要罚款,严重的还可能被关停呢。
咱们老百姓也能出份力呀!比如在家里节约用电用水,垃圾分类做好。
出去吃饭,少用点一次性餐具。
想象一下,以后每天出门都是蓝天白云,阳光灿烂,那得多美好啊!所以,为了这个目标,咱们得支持这个标准,一起把北京的大气环境变得越来越好。
反正我是充满期待,相信未来咱们北京的空气能像大森林里的一样清新!怎么样,朋友们,咱们一起加油吧!。
生活垃圾焚烧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标准
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标准》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清除垃圾,防止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控制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印发《北京市城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标准》,生效日期为2021年4月1日。
根据《北京市城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标准》规定,一是垃圾分类处理前的处理要求,主要包括垃圾定位、清理、卸码、打包、磨细等;二是垃圾处理质量要求,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的排放标准;三是焚烧技术要求,主要包括燃烧炉结构和工艺条件、焚烧颗粒物排放浓度、气态排放物中汞、镉排放浓度、脱硫排放效率、烟口烟
火排放浓度及火警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北京市城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标准》为垃圾焚烧处理活动取得绿色发展,实现垃圾焚烧处理合理、安全、节能减排及防治污染提供度假开发。
环保部门将严格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实施和监控垃圾焚烧处理,限定和控制垃圾焚烧尾气污染物排放量,不得逾越政府规
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垃圾焚烧处理标准》,切实推进垃圾整治,建立起系统化的垃圾管理机制,深入推进市政综合治理,努力提高北京的环境素质,加强人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
诚挚地希望各区环保部门、垃圾处理企业和市民端正态度对待此标准,督促企业遵守各项规定,将垃圾焚烧处理这项重要工作纳入国家宏大的环境保护工程之中,严守全国人民共同建设美丽中国大动脉的宏愿,弘扬共同体精神,才能让北京城市更清洁、更健康,让北
京古朴的旧街见证新时代的曙光。
二恶英
二噁英(Dioxin),又称二氧杂芑(qǐ),是一种无色无味、毒性严重的脂溶性物质,二噁英实际上是二噁英类(Dioxins)一个简称,它指的并不是一种单一物质,而是结构和性质都很相似的包含众多同类物或异构体的两大类有机化合物。
二噁英包括210种化合物,这类物质非常稳定,熔点较高,极难溶于水,可以溶于大部分有机溶剂,是无色无味的脂溶性物质,所以非常容易在生物体内积累,对人体危害严重。
其中以2,3,7,8-四氯二苯并对-二啄英(2,3,7,8 tetra chloro dibenzo-para-dioxin,2,3,7,8~TCDD或TCDD)毒性最强[1]。
毒性二噁英类的毒性因氯原子的取代数量和取代位置不同而有差异,含有1-3个氯原子的被认为无明显毒性;含4-8个氯原子的有毒,其中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2,3,7,8-TCDD)是迄今为止人类已知的毒性最强的污染物,国际癌症研究中心已将其列为人类一级致癌物;如果不仅2,3,7,8位置上被4个氯原子所取代,其他4个取代位置上也被氯原子取代,那么随着氯原子取代数量的增加,其毒性将会有所减弱。
由于环境二噁英类主要以混合物的形式存在,在对二噁英类的毒性进行评价时,国际上常把各同类物折算成相当于2,3,7,8-TCDD的量来表示,称为毒性当量(Toxic Equivalent Quantity,简称TEQ)。
为此引入毒性当量因子(Toxic Equivalency Factor,简称TEF)的概念,即将某PCDDs/PCDFs的毒性与2,3,7,8-TCDD的毒性相比得到的系数。
样品中某PCDDs或PCDFs的质量浓度或质量分数与其毒性当量因子TEF的乘积,即为其毒性当量(TEQ)质量浓度或质量分数。
而样品的毒性大小就等于样品中各同类物TEQ的总和。
对胎儿有毒性,胎儿发育异常,胎儿死亡。
二噁英的生物半衰期较长,2,3,7,8一TCDD在小鼠体内为10~15天,大鼠体内为12~31天,人体内则长达5~10年(平均为7年)。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503-2007
北京市地方标准DB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ICS 13.030.10 Z 70备案号:21434—2007目 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5 危险废物焚烧技术要求 (3)6 监测方法 (3)7 标准实施 (4)附录A(资料性附录)二噁英同类物毒性当量因子表 (5)参考文献 (6)前 言为控制本市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14项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烟尘、一氧化碳、氟化氢以及二噁英的排放限值严于国家标准中针对大型焚烧设施(焚烧容量≥2500 公斤/小时)的排放限值;烟气黑度、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以及汞、镉、铅、砷、铬的排放限值与国家标准相同;新增加了不透光率指标。
本标准新增加了危险废物焚烧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执行GB 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第一次发布。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2007年10月31日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环境学院、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阳生、李立新、易莎、黄海林、马兰兰。
DB11/ 503—2007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及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焚烧方式处理危险废物的现有设施的大气污染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建成后的污染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源消耗限额 DB11_T 1234—2015(北京市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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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_501-2007_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以植物纤维为原料经机械加工分离成各种形状的单元材料,再经组合并加入胶粘剂压制而成的板 材,包括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细木工板、实木复 合地板、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等。 3.9 印刷 printing
18483-2001)外,其它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本标准发布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
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本标准与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相比,主要修改如 下:
——本标准增加规定了国家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 (试行)》中未规定的 14 项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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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501 -200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 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锅炉,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炼油与石油化 学工业、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前述固定污染源执行本市或国 家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6157
DB11501-2007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3.12 有机溶剂使用工艺 process of using organic solvents 使用有机溶剂进行涂装(包括涂布和喷涂)、印刷、烘干、清洗、拌合、含浸、成型等作业,溶剂
的统称,简写作VOCs。根据控制对象与控制方法的不同,本标准规定了不同的VOCs控制指标: a)针对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VOCs以及厂界环境空气中的VOCs,以“非甲烷总烃”和几种特定的 单项物质作为控制指标; b)针对包括逸散性排放在内的VOCs总量排放控制,以单位产品向环境中排放的有机溶剂质量作为 控制指标。
mg/m3。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是指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 的值。
3.4 大气污染物排放速率 air pollutants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单位kg/h。
3.5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Z 2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T 160
工业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DB11 502-2008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ICS 13.030.10 Z 68备案号:XXXXX —2008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2)6 监测 (2)7 标准实施 (3)附录A(资料性附录)二噁英同类物毒性当量因子表................................................错误!未定义书签。
前言为控制本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执行GB 18485中有关规定。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2007年10月31日批准。
本标准于2008年6月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DB11/ 502—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焚烧炉烟气林格曼黑度的测定按照HJ/T 398有关规定执行;——进一步明确生活垃圾焚烧厂厂界距离居(村)民住宅、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和类似建筑物的防护距离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但不小于300米;——删除了对焚烧炉监督性监测时需达到焚烧炉设计处理能力大于75%的工况要求,增加了对焚烧炉环保验收监测时不低于焚烧炉设计处理能力75%的工况要求;——增加了对生活垃圾焚烧炉大气污染物监测方法的规定;——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阳生、李立新、易莎、黄海林、马兰兰。
DB11/502—2008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污染控制技术要求及监测要求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建成后的污染控制。
高安屯垃圾焚烧项目“三废”处理方法
高安屯垃圾焚烧项目“三废”处理方法作者:孙永鑫来源:《城市管理与科技》2014年第06期高安屯垃圾焚烧公司是北京市第一座现代化大型垃圾焚烧厂。
项目采用BOT模式投资、建设和运营,是北京市和朝阳区政府积极推进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
该项目配置2台焚烧余热锅炉,每台焚烧炉额定处理量800吨,额定蒸发量73.8吨,2台汽轮发电机组,每台额定功率15MW,设计日入炉处理生活垃圾1600吨,年入炉焚烧处理53.3万吨,发电2.2亿度,是目前运行的亚洲单线处理规模最大的垃圾焚烧炉。
北京高安屯垃圾焚烧公司一直以来非常重视节能减排的工作,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不断优化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1.废水处理情况废水主要为渗沥液、工业废水及生活废水。
(1)渗沥液处理垃圾渗沥液是垃圾在堆存过程中有机物降解时水分排出造成的,其产生量主要受垃圾成分、水分和贮存天数的影响。
部分焚烧采用直接焚烧法,将垃圾渗沥液由污水泵从垃圾池底部直接回喷至焚烧炉进料口焚烧,燃烧量约占总量的25%,年均回烧量约为3万吨,剩余的渗沥液约占总产生量的75%,年均产生量约为7万吨。
这部分渗沥液由渗沥液处理项目净化处理,达标后回用。
(2)生产及生活废水的处理第一类工业废水即循环水及射水池排水,其水体属于冷却系统排水,水质较好,通过污水管线排至温榆河。
温榆河属于5类水体,排放指标执行《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307-2013)》相关标准。
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每个月对污水排放指标进行监测。
第二类废水由出渣系统的冷却系统产生,经过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到捞渣机循环利用不外排。
第三类废水是设备清洗及卸料平台清洗和生活污水,通过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送至渗滤液回收池与渗滤液一同外运。
2.固体废弃物处理情况焚烧过程产生的灰渣包括炉渣和飞灰。
灰渣采用灰渣分除的方式处理后,运至高安屯垃圾卫生填埋场进行卫生填埋。
焚烧炉排渣和余热锅炉飞灰由机械除渣系统排放,布袋除尘器飞灰由气力除灰系统排至灰仓储存。
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mg/m3。
3.7 半导体及电子产品制造 manufacture of semiconductor and other electronic products 半导体分立器件(晶体二极管、三极管等)和集成电路的制造以及封装测试,以及电子元器件(电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11/502-2007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11/503-2007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除上述污染源执行北京市地方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执行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外,其它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本标准发布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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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501 -200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 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锅炉,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炼油与石油化 学工业、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前述固定污染源执行本市或国 家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OK《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宣贯
焚烧行业本身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和焚烧规模相关。
新标准宣贯内容
• 一、新标准修订过程及背景
• 二、新标准主要修订内容 • 三、新标准执行的解读
• 四、新标准下运行调整措施
• 五、目前在建和投运垃圾电厂主要工作
和车辆清洗废水的出路有三种选择:一是集中收集后或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
渗滤液处理设施处理,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 ;二是通过污水管网或采用密闭输送方式送到采用二级处理方式的城市污水
处理厂处理。
c. 扩大了标准适用范围。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专 用焚烧设施的污染控制参照该标准执行;若工业窑炉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掺加 生活垃圾的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时,其污染控制按照该标准执行
一、新标准修订过程及背景
1. 现行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于2001
年发布后,对加强和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厂的污染 控制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各级政府和广 大人民的环保意识越来越强,各地环境保护基础 设施的建设步伐显著加快,大量新建生活垃圾焚 烧设施集中出现,它已不能完全适应国家环境保 护的要求。
一、新标准修订过程及背景
6. 新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颂布后,它们一起共同构成我 国较为完善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的标准系列。相关标准还有:国家发 改委:《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住建部:《生活垃圾焚 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 程》、《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 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标识标志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检 修规程》、《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固化处置与运行规范》和《生活垃 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是一种常见的垃圾处理方式,但同时也是造成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了减少生活垃圾焚烧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以限制焚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
本文将对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生活垃圾焚烧过程中主要排放的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氢氟酸、氢氰酸、氯化氢、重金属等。
这些污染物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都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因此对其排放进行严格控制至关重要。
其次,针对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标准。
这些标准一般包括对不同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排放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例如,对于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一般要求在一定的限值以下;对于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排放总量,则通常会规定每单位焚烧垃圾量的最大允许排放量。
此外,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还需要考虑到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成本。
在确定排放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目前的焚烧技术水平和成本情况,以确保排放标准的执行可行,并且不会给垃圾处理企业带来过大的经济压力。
最后,对于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和监管也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并对排放情况进行有效监测和管理,才能有效减少生活垃圾焚烧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因此,各国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对垃圾焚烧排放的监测和管理,对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严厉的处罚。
综上所述,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大气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并加强对排放情况的监管,以实现生活垃圾焚烧的清洁生产,为建设美丽地球贡献力量。
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air pollutants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标准状态下(温度 273K,压力 101.3 kPa),排气筒中每 m3 干排气中所含大气污染物的质量,单 位 mg/m3。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是指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 过的值。 3.4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20℃条件下蒸气压大于或等于0.01 k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 物的统称,简写作VOCs。根据控制对象与控制方法的不同,本标准规定了不同的VOCs控制指标: a)针对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VOCs以及厂界环境空气中的VOCs,以“非甲烷总烃”和几种特定的单
大气污染物排放速率 air pollutants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单位kg/h。 3.5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6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I
DB11/ 501—2007
前言
为控制本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制定本 标准。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实施后,《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1984 年)废止。下列标准适用的污染源执行以 下相应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管理规范
ICS13.030.040J 88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 11/ xxx—xxxx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管理规范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code for MSW incineration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征求意见稿)-XX-XX发布XXXX-XX-XX实施目次前言 (Ⅱ)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与定义 (1)4 总则 (2)5 工艺运行 (2)5.1 垃圾接收 (2)5.2 垃圾焚烧 (3)5.3 烟气净化 (3)5.4 余热利用 (4)5.5 炉渣处理 (4)5.6 飞灰处置 (4)5.7 污水处理 (4)5.8 臭气控制 (5)5.9 工艺调整 (5)5.10 其它 (5)6 设备车辆 (5)6.1 运行 (5)6.2 维护修理 (5)7 计量信息 (5)7.1 计量 (5)7.2 信息 (6)8 在线监管 (6)9 环境保护 (6)10 安全运行 (7)10.1 生产安全 (7)10.2 消防安全 (7)10.3 交通安全 (7)11 节能减排 (7)12 对外开放(对公众开放) (7)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北京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北京环卫集团环境研究发展有限公司、顺义区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北京高安屯垃圾焚烧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作忠、温冬、陈芳、王树方、林延超、王坦、王树国、吕志强、周凯音、董卫江、韩琳、刘旭、刘晓宇、张晓旭、杨子迎。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工艺运行、设备车辆、计量信息、在线监管、环境保护、安全运行、节能减排和对外开放(对公众开放)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和综合处理厂中的焚烧工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DB11 T 1234-2015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源消耗限额
ICS13.030.40J 88备案号:47603-2015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1234—2015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源消耗限额The norm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incineration treatment of municipalsolid waste2015-09-23发布2016-01-01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技术要求 (2)4.1 现有焚烧厂能耗限定值 (2)4.2 新建焚烧厂能耗准入值 (2)4.3 焚烧厂能耗先进值 (3)4.4 影响因素修正系数 (3)5 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 (5)5.1 能耗统计范围 (5)5.2 能耗计算方法 (5)6 节能管理 (6)6.1 节能基础管理 (6)6.2 节能技术管理 (6)附录A(资料性附录)常用能源品种现行参考折标准煤系数 (7)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环卫集团环境研究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高安屯垃圾焚烧有限公司、中国航空规划设计公司、杭州新世纪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作忠、孙永鑫、陈芳、杨子迎、王树方、何亮、张晨光、温冬、章夏夏、陈晓峰、张星群、王政、王炳胜、车卫彤、卢炜。
II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源消耗限额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源消耗(以下简称能耗)限额的技术要求、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节能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垃圾焚烧厂能耗的计算、考核,以及对新建项目的能耗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垃圾填埋场选址规定
一、在《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502—2008中: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技术要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除执行GB 18485 等国家标准的污染控制要求外,应满足以下要求:a) 单台焚烧炉的处理能力不低于200 吨/天;b) 焚烧炉应能连续运行,运行过程中必须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c) 烟气净化系统脱酸工艺宜采用干法/半干法工艺;除尘系统宜采用活性炭喷射加布袋除尘器的组合工艺;d) 自动控制系统应能使焚烧系统和烟气处理系统实现自动连锁控制,使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表1 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e)焚烧厂厂界距离居(村)民住宅、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和类似建筑物的防护距离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但不应小于300 米。
二、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中:5 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5.1 Ⅰ类场和Ⅱ类场的共同要求。
5.1.1 所选场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5.1.2 应选在工业区和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下风侧,厂界距居民集中区500m以外。
三、在《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4 填埋场场址选择要求4.1 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场址应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区域,不会因自然或人为的因素而受到破坏。
4.2 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3 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4 填埋场距飞机场、军事基地的距离应在3000m以上。
4.5 填埋场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并保证在当地气象条件下对附近居民区大气环境不产生影响。
4.6 填埋场场址必须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标高线以上,并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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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DB DB11/ 502—2007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Solid Wastes Incineration2007-10-31 发布 2008-01-01 实施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ICS 13.030.10Z 68备案号:21433—2007目 次前 言 ...............................................................................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生活垃圾焚烧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5 生活垃圾焚烧技术要求 (2)6 监测方法 (3)7 标准实施 (3)附 录 A(资料性附录)二噁英同类物毒性当量因子表 (4)参考文献 (5)前 言为控制本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 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 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装置 11 项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烟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 二氧化硫、氯化氢以及二噁英的排放限值严于国家标准;烟气黑度、汞、镉、铅的排放限值与国家标准 相同;新增加了不透光率指标。
本标准新增加了生活垃圾焚烧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执行 GB 1848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有关规定。
本标准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第一次发布。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 2007年 10 月31 日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环境学院、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阳生、李立新、易莎、黄海林、马兰兰。
DB11/ 502—2007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环 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建成后的污染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DB11/ 237—2004 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生活垃圾 municipal solid waste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 垃圾的固体废物。
3.2焚烧炉 incinerator利用高温氧化作用处理生活垃圾的装置。
3.3处理量 incineration capacity焚烧炉单位时间焚烧垃圾的重量。
3.4烟气停留时间 residence time燃烧气体从最后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等)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 留时间。
3.5焚烧温度 incineration temperature焚烧炉燃烧室出口中心的温度。
3.6二噁英类 dioxins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
3.7二噁英类毒性当量 toxicity equivalence quantity(TEQ)二噁英类毒性当量因子(TEF)是二噁英类毒性同类物与 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对 Ah 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
二噁英同类物毒性当量因子表参见附录 A。
二噁英类毒性当量可按式(1)计 算:DB11/ 502—2007TEQ=∑(二噁英毒性同类物浓度×TEF) (1)3.8标准状态 standardized condition烟气温度为 273.16 K,压强为101.325 kPa 时的状态。
3.9烟气不透光率 opacity入射光线通过烟气介质,光线被吸收及散射后强度衰减的百分率。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烟气不透光率 排放限值均指折算至排放口处的烟气不透光率数值,用“Op”表示。
4 生活垃圾焚烧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1 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执行表 1 设定的排放限值。
表1 生活垃圾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a序号 项目 单位 数值含义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1 烟尘 mg/m 3 小时均值 302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 测定值 b 13 烟气不透光率 % 小时均值 104 一氧化碳 mg/m 3 小时均值 555 氮氧化物 mg/m 3 小时均值 2506 二氧化硫 mg/m 3 小时均值 2007 氯化氢 mg/m 3 小时均值 608 汞 mg/m 3 测定均值 0.29 镉 mg/m 3 测定均值 0.110 铅 mg/m 3 测定均值 1.611 二噁英类 ng TEQ/m 3 测定均值 0.1a 本表规定的各项标准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含11% O2的干烟气为参考值换算。
b在任何1小时内,烟气黑度超过林格曼1级的累计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
4.2 恶臭控制4.2.1焚烧厂应设计、建设焚烧系统停炉检修期间垃圾贮存仓的臭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并在停炉检修 期间运行。
4.2.2焚烧厂恶臭污染控制应符合 GB 14554 中的有关规定。
5 生活垃圾焚烧技术要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执行 GB 18485 等国家标准的管理和技术要求,并应满足以下要求:a) 单台焚烧炉的处理能力不低于 200吨/天。
b) 焚烧炉应能连续运行,运行过程中必须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
c) 烟气净化系统脱酸工艺宜采用干法/半干法工艺;除尘系统应采用活性炭喷射加布袋除尘器的组合工艺。
d) 自动控制系统应能使焚烧系统和烟气处理系统实现自动连锁控制, 使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表 1 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
e)焚烧厂厂界距离居(村)民住宅、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和类似建筑物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 300 米。
DB11/ 502—20076 监测方法6.1 监测工况要求在对焚烧炉进行日常监督性监测时,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正常运行工况相同(不低于焚烧炉额定处 理能力的 75%),不应任意改变运行工况。
6.2 在线监测系统和监视系统6.2.1 焚烧系统的主要工艺参数和表征焚烧系统运行性能的指标(包括烟气中 CO、CO 2、NOx、SO 2、烟 尘、O 2、HCl 浓度和烟气不透光率)应实施在线监测。
6.2.2 焚烧炉在线监测系统应具备对外联网的接口和数据传输功能。
6.2.3 焚烧厂所有在线监测数据应至少保存 3年。
6.2.4 所有在线监测的污染物在任意一个小时的时段内,排放浓度的平均值超过表 1 中的排放限值则 属于超标排放。
6.2.5 排气筒不透光率监测6.2.5.1 应采用经过核准的不透光率监测设备,包括手动监测设备、连续在线监测设备、激光雷达遥 测设备。
6.2.5.2 激光雷达遥测参照《大气固定源的采样和分析》(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第十五章暗 度 “二、 激光雷达遥测固定源排放物的暗度” 有关规定执行。
手动监测设备和连续在线监测设备按 DB11/ 237—2004 中的附录C 规定执行。
6.2.5.3 在烟道中监测不透光率数值,需折算至排放口处,按公式(2)计算:) 1 log( ) 1 log( 1 1 2 2 Op L L Op - ´ = - (2)式中:Op 1—L 1 光径之不透光率,%;Op 2—L 2 光径之不透光率,%;L 1 —监测系统光径长度,单位为米(m);L 2 —排放口径长度,单位为米(m)。
6.3 重金属和二噁英监测烟气中重金属含量每季度应至少监测一次,二噁英每年应至少监测一次。
7 标准实施7.1 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是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含)后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
7.2 现有焚烧设施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应于 2010年 1月 1 日起达到本标准的要求,在此之前执行GB 18485 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11/ 502—2007附 录 A(资料性附录)二噁英同类物毒性当量因子表 A.1 二噁英同类物毒性当量因子表PCDDs TEF PCDFs TEF 2,3,7,8-TCDD 1.0 2,3,7,8-TCDF 0.11,2,3,7,8-P5CDD 0.5 1,2,3,7,8-P5CDF 0.052,3,4,7,8-P5CDF 0.52,3,7,8-取代 H6CDD 0.1 2,3,7,8-取代 H6CDF 0.11,2,3,4,6,7,8-H7CDD 0.01 2,3,7,8-取代 H7CDF 0.01 OCDD 0.001 OCDF 0.001 注 1:PCDDs: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Polychlorinated dibenzo-p-dioxins)。
注 2:PCDFs: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olychlorinated dibenzofurans)。
DB11/ 502—2007参考文献[1] 《大气固定源的采样和分析》编委会.大气固定源的采样和分析.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