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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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规批复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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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规批复大全(食品加工管理)【2009-1-26】QS和标准审查有关规定和用表汇总【2008-10-4】关于进一步抓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数据质量的通知(认办注函[2012]75号) 【2012-3-31】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5号)【2012-3-31】浙江省白酒产品生产许可工作补充意见(暂行)(2011.11.23)【2012-3-30】关于开展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审查员培训考核的通知(浙食质协〔2012〕6号)【2012-3-30】质检总局:并未要求QS编号必须标在QS标志下面【2012-3-30】河北省质监局重审杏仁露核桃露“准生证”【2012-3-30】关于印发《2012年天津市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津质技监局质管〔2012〕161【2012-3-29】号)HACCP在纯生啤酒中的应用【2012-3-29】HACCP体系在酵母生产线上的应用【2012-3-29】商务部发布关于《速冻食品生产管理规范》等60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的公告(2012.3.23) 【2012-3-28】关于婴儿配方食品中乳清蛋白比例的说明(2012.3.27) 【2012-3-28】质检总局:瓶坯不需要办理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2012-3-27】关于印发《2012年福建省质监系统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闽质监政〔2012〕92号 ) 【2012-3-27】关于通报白酒包装相关情况的函(质检食监函〔2012〕28号【2012-3-27】关于CQC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销售证书相关事宜的通知(2012.3.1) 【2012-3-24】关于做好2012年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2012.2.3) 【2012-3-24】关于印发《2012年天津市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津质技监局标[2012]146号) 【2012-3-23】质检总局:目前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瓶盖是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塑料防盗瓶盖和其它类塑料瓶盖(含铝塑复合盖)陕西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粮油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的通知(陕粮展发【2012-3-23】[2012] 10 号)国家发改委印发《2012年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2012-3-22】消费[2012]110号)工信部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工信部消费[2012]111号)【2012-3-22】关于印发《2012年度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3-21】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通则【2012-3-21】关于公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2012-3-21】总局2012年第26号公告)质检总局:受他人委托加工食品添加剂的,受委托生产者应当具有委托生产范围内的【2012-3-20】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关于执行海南省食用盐碘含量新标准的通知(2012。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1084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1084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1084号)质检总局办公厅:你厅《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860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以下简称《通则》)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辅料。

《通则》2.1项中允许用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辅料,应当符合《通则》4.1.4的规定,即符合有关食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以及有关部门公告等要求。

二、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要求。

《通则》4.1.5项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学反应,不应产生新的化合物。

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标准规定,确保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经物理混匀,不产生新的化合物。

三、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制度。

《通则》4.1.6项中规定生产企业应制定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各种食品添加剂含量及检验方法,即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和检验方法,以及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含量或比例。

有关质量规格和检测方法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指定标准或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四、关于有害物质控制。

《通则》4.1.4规定了各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同时按照加强复配食品添加剂管理的要求,在《通则》4.3中将铅、砷列为有害物质加以控制。

如果在各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的标准中均规定了铅、砷等有害物质限量,应当以加权计算方法,由生产企业制定有害物质的限量并进行控制。

2011国办发20号文

2011国办发20号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文号】国办发〔2011〕20号【发布日期】 2011-04-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

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一)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

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

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

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

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三)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

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

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
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2.01
•【文号】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71号
•【施行日期】2016.0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有关
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71号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津市场监管食产〔2015〕127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于已获生产许可证的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因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原配方改变或增加新的配方提出的变更申请,应当提交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新组成在内的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等要求,重点审查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是否具有相同的使用范围;产品中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的控制要求、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是否科学合理等。

必要时,可以要求生产企业提交试
制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

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日常监督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2月1日。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及生产许可受理条件课件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及生产许可受理条件课件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及生产许可受理条件
6
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命名原则
• 3.2 由功能相同的多种 功能食品添加剂 , 或者 不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的,可以其在 终端食品中发挥的全部 功能或者主要功能命名 , 即 “ 复配 ” + “ GB2760 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 别名称 ” , 也可以 在命名中增加终端食品类别 名称,即 “ 复配 ” + “ 食品类别 ” + “ GB2760 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 ” 。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及生产许可受理条件
12
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指标要求
三个指标要求:
1、感官要求
2、有害物质(砷、)
3、致病性微生物(常见的有沙门氏菌、单核细 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空肠弯 曲菌、大肠埃希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志贺氏 菌等)
不是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霉菌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及生产许可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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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感官要求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及生产许可受理条件
14
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指标要求
2、有害物质:砷、铅
• 4.3.1 根据复配的食品添加剂单一品种和辅料的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中对铅 、 砷等有 害物质的要求 ,按照加权计算的方法由生产企 业制定有害物质 的限量并进行控制 。 终产品 中相应有害物质不得超过限量。
因此要求:食品添加剂与辅料均是获生产许可 证的产品。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及生产许可受理条件
11
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基本要求
• 4.1. 5 复配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 学反应,不应产生新的化合物。(液体产品应 说明不发生化学反应的理由)

食品添加剂使用整改通知范文

食品添加剂使用整改通知范文

食品添加剂使用整改通知范文尊敬的全体职工:根据近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我公司对食品添加剂使用进行了全面检查和评估。

经过调查和研究,发现公司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规范行为,对此我们决定立即进行整改,并向全体员工发出本次通知。

首先,我们要重申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事关每个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是公司形象和信誉的体现。

作为从事食品行业的企业,我们有责任确保产品的安全和合规性。

因此,我们必须倍加关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确保其合法、合规、安全。

其次,针对发现的问题,公司决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全面整改:公司将对所有涉及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生产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改,包括采购、储存、使用等环节。

确保食品添加剂的购买来源合法,质量可靠,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

2.加强培训:公司将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培训,重点培养员工对食品添加剂的认识和正确使用方法。

确保员工具备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3.建立监测机制:公司将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监测机制,定期进行自查和抽查,确保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要求,并能够追溯到其原始来源。

同时,加强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合作,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4.加强沟通与协调:公司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沟通与协调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食品安全政策和法规,确保公司的整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最后,我诚挚地希望各位员工都能够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时刻保持警惕,严格遵守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共同维护良好的食品安全局面。

食品安全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也是我们公司发展的基石。

让我们携手共进,为食品安全贡献我们的力量!谢谢!。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3.13•【字号】明市监食生〔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明市监食生〔2024〕18号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13日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对食品安全监管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紧抓防控食品生产安全风险主线,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提高食品生产监督检查有效性和精准性,着力构建严密高效的食品生产监管体系,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工作目标2024年监督检查重点对象包括:(一)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植物油、糕点、酒类、固体饮料等生产单位;(二)监督抽检2批次不合格的食品生产企业;(三)大型和高风险食品生产单位;(四)市级监管部门认为应重点监管的其他食品生产单位。

三、工作内容(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检查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持续合规生产情况,督促企业制定个性化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各项责任。

要将检查结果全量、及时录入食品安全生产监管系统,提高监管数据时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督促企业通过食品生产安全自查系统上报整改情况,并导入企业“一企一档”数据库。

如何解读复配食品添加剂GB26687

如何解读复配食品添加剂GB26687

如何解读复配食品添加剂GB26687•相关推荐如何解读复配食品添加剂GB26687复配添加剂是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食品添加剂的配方混合物。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如何解读复配食品添加剂GB26687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何解读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 如果复配没有单一的食品添加剂效果好,就没有复配的必要行了。

其实,同样的化学成分和配比不一定会出现等价的功能,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根本在于采购价格组成和功能性的协同提高。

这才是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存在空间所在。

但是由于复配食品添加剂具有诸多的不可控性,特别是在最终食品中的使用的不规范性所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从而引发了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种种争议:2011—7—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以下简称通则)在大家的期盼中正式发布,并于2011年9月5日实施,通则一出即引起热切关注和激烈的讨论,大多数在慨叹通则的简单和不完整,质疑之声颇多,现就标准中的部分条款在这里与大家共同分享与探讨。

一、关于2.1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定义重点理解以下要点:1、除食品用香精和胶基糖果以外的,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2、方法为物理混匀辅料的作用是方便加工、存储、溶解二、关于3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命名原则1、在GB2760—2011版附表E中食品添加剂按其用途分为: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漂白剂、膨松剂、抗氧化剂、胶母基糖果中基础剂、着色剂、护色剂、乳化剂、酶制剂、增味剂、面粉处理剂、被膜剂、水分保持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稳定剂和凝固剂、甜味剂、增稠剂、食品用香料、食品加工助剂及其它等类共23种。

在GB2760—2011版附表F中列出了食品分类和名称;2、根据3.1条款复配食品添加剂命名为:复配+XXX(仅对单一功能且功能相同的单体复配而成的,XXX代表GB2760附表E中的规范名称;3、根据3.2条款复配食品添加剂命名为:复配+XXX(1)、复配+XXX(1)+XXX(2),其中XXX(1)代表GB2760附表E中的规范名称,XXX(2)代表GB2760附表F中的规范名称和分类,建议按复配+XXX(1)+XXX(2)命名;三、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1、4.1.1条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危害,是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问题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就是介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之间的中间产物,复配食品添加剂实际上就是食品生产的一个环节而已(如同固体饮料和复合香辛料),采用的原料就是生产食品企业采用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配料。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要求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要求
12
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指标要求
三个指标要求: 1、感官要求 2、有害物质(砷、铅) 3、致病性微生物(常见的有沙门氏菌、单核细 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空肠弯 曲菌、大肠埃希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志贺氏 菌等) 不是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霉菌
13
要求
表 1 感官要求 检验方法
5.3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 、说明书应当清 晰 、 明显 ,容易辨识 ,不得含有虚假 、夸 大内容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1
国质检食监函[2011]728号文《关于做 好复配食品添加剂 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一、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
和受理 二、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和
批准 三、生产许可和监管工作的衔接 四、有关工作要求
16
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指标要求
4.3.2 若参与复配的各单一品种标准中铅 、 砷等指标不统一 , 无法采用加权计算的方法
制定有害物质限量值,则应采用表 2 中安全限 量值控制产品中的有害物质。
表 2 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项目 砷(以 As 计), mg/kg≤ 铅 (Pb) ,mg/kg ≤
15
有害物质加权计算公式
某复配食品添加剂由A、B 和C 三种食品添加剂单一品
种复配而成,若该复配食品添加剂的铅限量值为d,数
值以毫克每千克(mg/kg)表示,按下列公式计算:
d = a×a1 + b×b1 + c×c1
式中:
a——A 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铅限量(mg/kg); b——B 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铅限量(mg/kg); c——C 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铅限量(mg/kg); a1——A 在复配产品所占比例,%; b1——B 在复配产品所占比例,%; c1——C 在复配产品所占比例,%。 其中,a1 +b1 +c1 =100%。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布部门】信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7.14【实施日期】2011.07.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信阳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信阳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全面贯彻国务院、省政府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精神,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全市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用一年左右的时间深入开展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通过整治,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增强食品行业自律意识。

通过整治,依法取缔和惩处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犯罪的生产经营单位,有效遏制违法生产、加工、销售、运输、使用违禁药物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整治重点(一)重点品种。

食品添加剂、乳制品、酒类、食用油、保健食品、鲜肉及肉制品、面制品、水产品、饲料、辣椒及其制品、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

(二)重点单位。

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服务单位,化工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兽药生产经营单位,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饲料生产经营单位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生部 、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要 尽 快 制 定 餐 饮 服 务 环 食
( 强 化 诚 信 自律 。 业 和信 息化 、 务 等 三) 工 商
节食品添加剂使 用规定 , 明确允 许使用 的食 品 部 门要 加 强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行 业 管 理 , 动 诚 信 推
添 加 剂 品种 , 导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规 范 食 品 添 加 体 系建 设, 指 在食 品行 业 开展 “ 诚 信 、 质量 、 讲 保 剂使 用 , 得 虚 假 宣 传 、 骗 消 费 者 。食 品药 品 树 新 风 ” 动 , 导 企 业 树 立 安 全 发 展 、 信 经 不 欺 活 引 诚
自 信 息化 、 业 、 检 、 商 和食 品药 品 监 管 等 部 监 管 局 要 重 点 加 强 对 提 供 火 锅 、 自制 饮 料 、 农 质 工 门 要 依 法 加 强 监 管 , 求 生 产 企 业 必 须 在 产 品 制 调 味 料 等 服 务 的 餐 饮 单 位 使 用 食 品 添 加 剂 要
李 振 ̄a -b -
营 的理 念 。2 1 年 年 底 前 , 监 管 部 门按 系 统 加 行 为 、 接 责 任 人 发 现 单 位 购 人 或 使 用 非 法 01 各 直 对 所 有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建 立 食 品安 全 信 用 档 添 加 物 未 及 时 向监 管 部 门 报 告 的, 一 责 任 人 第 案 。 品 和食 品 添加 剂 等行 业 组 织 要 切 实 负 起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必须 承 担法 律 责 任 。 型食 品企 食 大
( 强化科普 宣教 。 五) 各地区 、 各有关部 门要 并 抄 送 同 级 监 察 机 关 ; 实 加 强 本 系 统 监 督 执 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14•【文号】国质检食监函[2011]728号•【施行日期】2011.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2011年9月14日国质检食监函[2011]7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期,卫生部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以下简称GB 26687)。

为切实加强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和受理(一)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企业应采购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复配食品添加剂企业的获证产品。

(二)申请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和GB 26687的规定提交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材料,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产品配方;2.产品中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的控制要求,包括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控制的品种以及限量要求。

采用加权计算的需提供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3.企业关于参与复配的各组分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化学反应,不产生新的化合物的自我声明材料;4.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文本。

(三)企业应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予以受理并依法审批。

二、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和批准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和批准应当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和GB 26687的规定执行,并增加审查以下内容:(一)材料审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28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28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282号2002年5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当前,食品质量安全形势严峻,少数生产企业质量意识淡薄,假冒伪劣食品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了从源头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总局决定自2002年下半年开始,首先对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食品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监督管理,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获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加工食品。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总局发布的实施方案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环境条件、生产设备、加工工艺过程、原材料把关、执行产品标准、人员资质、储运条件、检测能力、质量管理制度和包装要求等条件进行审查,并对其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对符合条件且其产品经全项目检验合格的企业,颁发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允许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已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厂卫生注册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在国内销售的;以及获得HACCP认证的企业,在申办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简化或者免于工厂生产必备条件审查。

二、对食品出厂实行强制检验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和我局“三定”方案规定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国内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的职能,对食品出厂实行强制检验。

江苏省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申报审核的管理规定-

江苏省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申报审核的管理规定-

江苏省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申报审核的管理规定正文:---------------------------------------------------------------------------------------------------------------------------------------------------- 江苏省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申报审核的管理规定(2011年)一、关于4.1.5由生产企业提供有能力的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出具的复配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化学反应、不产生新化学物质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有三名及以上相关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同一单位不得超过两名)论证、签字。

生产企业对证明材料承担法律责任。

二、关于4.1.6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制定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各种食品添加剂的含量和检验方法。

复配食品添加剂有检验标准的,企业应自行检验。

企业应明确复配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确保在终产品中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企业应要求原料供应者提供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含量的检验报告,没有含量检验报告的,企业自检或送有能力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定含量。

企业根据复配食品添加剂中使用和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的含量和配比计算出单一品种的含量,以此保证复配食品添加剂中各单一品种的含量符合规定。

企业应提供制定上述规定的依据,审查员在现场核查时对企业的上述规定合理性进行审核。

复配食品添加剂有检验标准的,企业应在送样时向许可检验机构提供检验标准,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三、关于4.2生产许可检验时进行感官检验。

四、关于4.3企业应按照标准的规定确定铅、砷的限量值。

铅、砷项目的性质依据各单一品种标准的规定确定,单一品种作为出厂检验项目的,则复配食品添加剂也作为出厂检验项目,否则作为型式检验项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11•【文号】食药监办食监一〔2016〕96号•【施行日期】2016.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6〕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添加剂是食品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

近年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直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作为监管重点,不断加大监管力度,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水平逐步提高,但近期发生的一些事件表明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风险依然存在,监管工作须臾不可放松。

为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的要求,督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食品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现就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生产,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生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要督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将企业的自查记录以及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和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

二、依法行政,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6号)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严禁准予生产许可。

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

二是要求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如实提供产品工艺、原辅材料和配方材料,许可机关应组织按照相关规定逐一审查。

尤其是原辅料、生产工艺、产品名称和检验方法等必须与标准规定一一对应。

复配食品添加剂类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复配食品添加剂类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复配食品添加剂类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对食品添加剂类食品进行了严格的监督抽检。

下面是复配食品添加剂类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的详细内容。

一、监督抽检的目的和原则监督抽检的目的是保障食品安全,监督食品添加剂类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现并防止食品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实施监督抽检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行政原则,风险导向原则,源头控制原则和综合治理原则。

二、监督抽检的主体监督抽检的主体包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以及特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等。

三、监督抽检的范围和频率监督抽检的范围涵盖复配食品添加剂类食品及其生产经营环节。

监督抽检的频率根据食品添加剂类食品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高风险产品进行更频繁的监督抽检。

四、监督抽检的方式和方法监督抽检的方式主要分为定性监督抽检和定量监督抽检。

定性监督抽检是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判断食品是否合格;定量监督抽检是对食品中的添加剂进行定量分析,掌握食品添加剂的含量。

五、监督抽检的流程监督抽检的流程包括样品选择、样品采集、样品检验和结果处理等步骤。

样品选择是根据食品添加剂的风险等级、生产经营情况等因素,选择需要抽检的样品;样品采集是在生产经营环节中随机抽取样品进行采集;样品检验是将采集的样品送到相关实验室进行检验;结果处理是根据检验结果,对食品进行分类管理。

六、监督抽检的标准和结果处理监督抽检的标准包括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抽检结果根据食品是否符合法规和标准进行分类处理,包括合格、不合格、疑似不合格和异常等分类。

七、监督抽检的效果和监督措施监督抽检的效果主要体现在食品安全风险的控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将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包括警示、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手段。

八、监督抽检的信息公告和资源共享监督抽检结果将及时公告,通过官方网站、媒体等渠道向公众发布监督抽检的相关信息。

2024年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24年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24年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____年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背景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行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然而,食品添加剂问题也日益凸显,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特制定本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期在____年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问题,推动食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1.彻底清理食品生产和经营环节中非法添加的食品添加剂,确保食品的质量与安全;2.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管,提高其生产质量和合法合规水平;3.加强公众对食品添加剂问题的了解和认知,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工作重点1.加强监管力度(1)完善食品添加剂的分类管理制度,建立食品添加剂进口准入制度,对所有食品添加剂进行认证和登记管理;(2)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和检查;(3)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追溯制度,追踪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追究责任;(4)加强对食品添加剂广告宣传的监管,严禁虚假宣传和夸大功效。

2.加强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1)加大对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的监测力度,建立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网络;(2)对市场上常见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检测,重点关注添加量超标、不合格和禁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3)加强对食品添加剂中有害物质的检测,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4)对检测出问题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公示和处理,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

3.加强科研和技术支撑(1)加强对经典食品添加剂的研究和开发,掌握其安全使用的技术和方法;(2)推进绿色食品添加剂的研发和应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人体健康的影响;(3)加强对食品添加剂替代品的研究和开发,找到更安全、更健康的替代物;(4)加强对食品添加剂安全评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食品添加剂安全评估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四、工作措施1.加大执法力度(1)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执法检查,对问题严重的企业采取立案调查、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2)加强对食品行业的市场检查,查处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的经营行为;(3)加强对食品添加剂广告宣传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9.05•【文号】市监食生〔2019〕53号•【施行日期】2019.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生〔2019〕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防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扎实推进健康中国行动,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制定产品标准或者确定产品配方,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生产加工制作过程控制,配备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由专人负责投料,准确称量食品添加剂,并做好称量和投料记录,保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产品标准或者产品配方。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加工食品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对复配食品添加剂中所包含的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的实际名称、含量进行确认计算,确保食品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原辅料控制和检验,对食品原辅料中带入的食品添加剂合并计算,防止因原辅料带入导致食品添加剂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加工食品应当尽可能少用或者不用食品添加剂。

积极推行减盐、减油、减糖行动。

科学减少加工食品中的蔗糖含量,倡导使用食品安全标准允许使用的天然甜味物质和甜味剂取代蔗糖。

六、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本意见提出的要求,严格按照本意见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防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2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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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急件国质检食监函〔2011〕728号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期,卫生部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以下简称GB26687)。

为切实加强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和受理
(一)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企业应采购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复配食品添加剂企业的获证产品。

(二)申请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和GB26687的规定提交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材料,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 产品配方;
2. 产品中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的控制要求,包括有害
物质、致病性微生物控制的品种以及限量要求。

采用加权计算的需提供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
3. 企业关于参与复配的各组分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化学反应,不产生新的化合物的自我声明材料;
4. 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文本。

(三)企业应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予以受理并依法审批。

二、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和批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和批准应当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和GB26687的规定执行,并增加审查以下内容:
(一)材料审查。

1. 申请生产的产品名称是否符合GB26687的规定;
2. 申请生产的产品配方是否符合GB26687的规定,重点审查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是否具有相同的使用范围;复配后在食品中使用范围和使用量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和卫生部公告的规定;辅料是否是为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加工、贮存、溶解等工艺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
— 2 —
3. 产品中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的控制要求、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GB26687的规定;
4. 用于复配的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是否具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

(二)实地核查。

1. 产品生产工艺是否是物理方法混匀;
2. 是否按企业提交的配方组织生产;
3. 是否具备与所申请生产的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条件;
4. 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规定;
5. 是否具备GB26687规定的感官、有害物质和致病性微生物项目的检验设备和检验能力。

(三)产品检验。

对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抽样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的规定执行。

产品检验项目应当包括GB26687标准中规定的感官、有害物质和致病微生物等全部项目。

(四)批准。

1. 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按照产品配方发证,即不同配方的产品应分别申请许可。

具有相同的食品添加剂单一品种和辅料,仅其配比不同的复配食品添加剂可以按照同一配方产品申请许可。

2. 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编号规则和证书式样等按照《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质检食监函
— 3 —
[2010]114号)的规定执行。

复配食品添加剂证书名称栏应表示为“复配食品添加剂:具体产品名称”,其中产品名称应当符合GB26687的规定。

3. 对已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若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改变或增加新的配方,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许可机关应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按照许可发证检验工作要求对该产品进行抽样。

生产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较大变化的,可不组织现场实地核查。

三、生产许可和监管工作的衔接
根据卫生部、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64号),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明的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可以在2011年12月31日前继续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2011年12月31日前对上述企业不以无证生产进行查处。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组织落实。

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是一项直接涉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重要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本着对企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这项工作。

1. 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对申请复配食— 4 —
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单位进行审查。

切实组织好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生产许可证发放及监督管理工作。

2. 要组织好对本辖区内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宣贯、培训和申证工作的指导。

3. 要加强对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跟踪了解企业取证情况。

尤其要注意发现和分析系统性问题,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总局。

4. 要做好企业宣贯师资和审查员培训,建立健全审查员考核制度和办法。

(二)严格纪律,加强管理。

1.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坚持依法行政。

受理申请、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各项工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进行,不搞特殊审查和特殊批准;
2. 明确岗位责任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审查员绩效考评和廉洁记录系统,做好审查员和审查组长的考核工作。

3. 加强对工作人员纪律约束。

严禁在企业吃拿卡要,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贿受贿。

4. 不得向企业提供有偿咨询服务,对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等事项,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违反规定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要加强信息报告。

对于在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中
— 5 —
发现的有关问题要及时请示或报告总局,发现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 6 —
主题词:食品添加剂监管通知
抄送:食品司,存档(2)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1年9月14日印发录入:宫剑校对:许晓明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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