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保修期与商品房质保期的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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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保修期法律规定(3篇)

商品房保修期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商品房已经成为人们居住的主要选择。

为了保证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商品房保修期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商品房保修期的概念、法律规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商品房保修期概念商品房保修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房在交付使用后一定期限内,因房屋质量问题承担维修、更换或退货责任的期限。

保修期是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房地产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

三、商品房保修期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新建商品房在交付使用后一年内,因房屋质量问题承担维修、更换或退货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新建商品房在交付使用后一年内,因房屋质量问题承担维修、更换或退货责任。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新建商品房在交付使用后一年内,因房屋质量问题承担维修、更换或退货责任。

”4.《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质量承诺的重要文件,其中应明确保修期限、保修范围等内容。

四、商品房保修范围1.主体结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隐患;2.屋面、墙面、地面、门窗等部位渗漏、开裂、变形;3.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风、采光、保温、隔声等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4.电梯、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等不符合国家标准;5.其他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问题。

五、商品房保修期限1.主体结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隐患:保修期限为房屋交付使用后一年;2.屋面、墙面、地面、门窗等部位渗漏、开裂、变形:保修期限为房屋交付使用后五年;3.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风、采光、保温、隔声等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保修期限为房屋交付使用后一年;4.电梯、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等不符合国家标准:保修期限为房屋交付使用后一年;5.其他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问题:保修期限由双方约定。

商品房合同中的保修期限及维修责任解读

商品房合同中的保修期限及维修责任解读

商品房合同中的保修期限及维修责任解读商品房合同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书,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其中,保修期限及维修责任是购房者关注的焦点问题。

本文将对商品房合同中的保修期限及维修责任进行解读,并分析其中的相关条款。

一、保修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商品房合同的保修期限一般为两年。

合同法第56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重要设备安装工程和其他与房屋质量有关的工程的承包合同,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为期两年的保修期限”。

即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合同后,从竣工验收之日起,享有两年的保修期限。

购房者在保修期限内,对房屋的质量问题可以向开发商提出维修、更换、补偿等要求。

购房者要及时发现并通知开发商存在的质量问题,并要求修缮或维修。

购房者也应在保修期限届满前及时进行检查,确保发现的质量问题得到解决。

二、维修责任1. 开发商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发商在商品房合同中承担维修责任。

开发商应确保房屋交付时符合相关标准,保证其使用功能正常、结构牢固、不影响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在保修期限内,若购房者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应及时进行修缮或维修。

开发商应承担由于建筑质量问题引起的修缮费用,如果修缮不完善或问题再次发生,开发商应不断改进,直到问题得到完全解决。

2. 购房者的履行义务购房者在保修期限内也有一定的履行义务。

购房者应按照合同规定的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购房者应立即通知开发商发现的质量问题,并提供相关证据,配合工作人员进行检查。

购房者在维修期限届满前应及时对房屋进行检查,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开发商,以便得到及时处理。

购房者也要求合同约定的维修范围内提出合理的维修要求,并对开发商进行监督,确保维修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三、合同约定及解释商品房合同中的保修期限及维修责任通常会进行明确的约定。

双方应特别关注保修期限的起止时间、维修范围、维修责任和维修方式等条款。

工程合同法规定质保期

工程合同法规定质保期

工程民法典规定质保期一、质保期限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项目的质保期应当明确规定在合同之中。

通常情况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质保期为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其他部分的质保期不得低于两年。

具体的质保期限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以及合同约定来确定。

二、质保范围质保期内,承包商应对工程项目的结构安全、主要功能和外观质量等方面负责。

包括但不限于:- 主体结构的安全性能;- 防水、防潮、保温等主要功能;- 外墙装饰、室内装修等外观质量;-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等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质保责任在质保期内,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承包商应负责无偿修复或更换。

若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承包商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承包商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确保工程质量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四、质保期延长若在质保期内,因承包商原因导致质量问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质保期可适当延长,直至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延长的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原质保期限的50%。

五、质保期终止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若在质保期内,质量问题得到妥善解决,质保期可提前终止。

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承包商原因导致质量问题,质保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终止。

六、争议解决关于质保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依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或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除上述规定外,双方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就质保期的其他事项进行补充约定。

任何补充约定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工程保修期的法律规定(3篇)

工程保修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工程保修期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工程质量、维护业主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工程保修期的概念、法律规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工程保修期的概念工程保修期,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在质量保证期内,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缺陷,负责进行维修、更换或者退货的期限。

工程保修期分为设计保修期、施工保修期和设备保修期。

二、工程保修期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在质量保证期内,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缺陷,负责进行维修、更换或者退货。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在质量保证期内,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缺陷,负责进行维修、更换或者退货。

”3.《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在质量保证期内,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缺陷,负责进行维修、更换或者退货。

”三、工程保修范围1.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基础、墙体、梁、板、柱等部位。

2. 建筑物的防水、保温、隔热、隔音、防潮、防霉等设施。

3. 建筑物的给排水、电气、空调、通风、消防等设备。

4. 建筑物的装饰装修、门窗、电梯、楼梯等设施。

5. 建筑物的景观绿化、园林设施等。

四、工程保修期限1. 设计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一般为5年。

2. 施工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一般为1年。

3. 设备保修期:自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计算,一般为1年。

五、保修责任1.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修制度,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2. 施工单位应当对保修范围内的缺陷进行维修、更换或者退货,确保工程质量。

3. 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响应业主的保修要求,对保修范围内的缺陷进行修复。

房屋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房屋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房屋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一、背景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蓬勃发展,房屋建设工程也日益增加,但是由于一些开发商及施工单位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常常在建设过程中出现各种质量问题,导致房屋质量不达标,给购房人带来了很大的损失。

为了保障购房人的权益,提高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确保人民群众居住的安全和舒适,我国出台了房屋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二、制度内容1.实行房屋质量三包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应当按照房屋质量三包规定享有三包服务。

房屋质量三包是指开发商承诺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其销售的新建住宅及其共同附属设施质量,不符合房屋质量标准和约定的,应当承担修复、更换、退费等责任。

2.规定房屋建设工程质保期根据我国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例,监督管理房屋建设质量,加强监督检验,提高工程质量。

在房屋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规定其质量保修期,一般为两年,也有的开发商在销售合同中规定为五年。

在质保期内,如房屋出现质量问题需免费维修。

3.建立房屋质量保证金制度为了保证房屋建设工程质量,有些地方规定开发商在竣工验收时支付一定金额的质保金,作为未来发生质量问题时的弥补金。

如果在质保期内,房屋有质量问题需要维修,开发商可以从质保金中损失。

4.明确责任主体在房屋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中,明确了责任主体,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施工单位等承担责任,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

市、县住建部门也应加强对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进行整改和处罚。

5.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于购房人在质保期内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应要求其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及时处理并给予解决。

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对投诉进行核查,并协调开发商、施工单位及购房人之间的纠纷。

6.完善法律法规我国房屋工程质量保修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建设工程市场行为,推动房屋质量保证工作取得更好的效果。

三、存在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房屋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但是在实际运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1.监管不到位。

商品房法律规定保修年限(3篇)

商品房法律规定保修年限(3篇)

第1篇一、引言商品房作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直接关系到购房者的切身利益。

为了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商品房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商品房保修年限的定义、相关法律法规、保修范围、保修责任以及保修期限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商品房保修年限的定义商品房保修年限,是指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商品房的某些质量缺陷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保修期限从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计算。

三、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商品房进行保修。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商品房进行保修。

”4.《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了住宅质量保修期限,具体如下:(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保修责任;(2)屋面防水3年;(3)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4)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5)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6)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7)卫生洁具有渗漏现象1年;(8)灯具、电器等设备安装后不能正常使用1年。

四、保修范围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缺陷;2.屋面、墙面、地面渗漏;3.门窗、卫生间、厨房设施设备等使用功能缺陷;4.室内空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5.电梯、供暖、供水、供电等配套设施设备故障;6.其他影响使用功能的缺陷。

五、保修责任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商品房进行质量保修,承担保修责任;2.保修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商品房的缺陷进行修复,确保商品房的使用功能;3.保修期内,购房人发现商品房存在质量缺陷的,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修复;4.保修期满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承担保修责任,但购房人发现商品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修复。

律师详解商品房房屋保修期保修责任

律师详解商品房房屋保修期保修责任

律师详解商品房房屋保修期保修责任商品房是指由开发商按照国家规定,通过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公租房等渠道开发、建设的住房。

保修期是指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开发商对房屋修复和维护质量承担的责任期限。

本文将由律师的角度,详细解析商品房房屋的保修期保修责任。

1. 商品房房屋保修期的定义商品房的保修期是指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后,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对房屋进行维修和保养的时间,一般以自交付使用之日算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开发商应当在交付商品房时给予购房人书面保修承诺。

2. 商品房房屋保修期的内容商品房房屋保修期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结构性问题开发商在保修期内负责解决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导致的房屋结构性问题,如墙体开裂、屋顶渗漏等。

购房人在发现以上问题时,应及时向开发商进行报修,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维修责任。

2.2 管道、设备问题商品房房屋中的管道和设备问题也属于保修期内的责任范围。

例如,管道漏水、电路故障等问题应由开发商负责解决。

购房人要密切关注房屋使用中出现的管道和设备问题,并及时向开发商进行维修申请。

2.3 门窗、墙面等材料问题开发商在保修期内负责解决商品房中门窗、墙面等材料问题。

例如,门窗开启不灵活、墙面掉漆等情况应由开发商负责维修。

购房人在保修期内发现上述问题应及时联系开发商,要求其进行维修。

2.4 其他隐蔽工程问题商品房的保修期还包括解决建筑隐蔽工程问题的责任。

隐蔽工程问题是指在房屋交付时无法直接观察到的潜在质量问题,例如管道漏水、电路故障等。

如果在保修期内发现该类问题,购房人应向开发商提出维修请求。

3. 商品房房屋保修期的时限商品房的保修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条规定,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是五年。

即,开发商对房屋的结构性问题、管道设备问题、材料问题以及隐蔽工程问题负责五年。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的保修期对于装修工程、设备设施和建筑机电设备等特殊部位的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条规定不在保修期内。

2022-2023年工程质保期怎么算

2022-2023年工程质保期怎么算

工程质保期怎么算导读:一项建筑工程在施工完毕之后是会有一个质保期的,也就是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只要工程质量消失问题,都是可以得到免费保修的,因此我们就需要对这一方面有肯定的熟悉。

那么下面我为你整理了工程质保期怎么算的相关学问,欢迎阅读,盼望能帮到你。

一、工程质保期怎么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同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第8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从以上规定可知,在建设工程正常竣工验收的状况下,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为:以参与竣工验收各方正式签署验收合格报告之日为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但在建设工程不能正常竣工验收的状况下,保修期的起算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来推定。

假如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保修期从该日起算;假如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保修期从转移占有之日起算;假如由于承包人的缘由导致建设工程无法完成竣工验收的,则保修期不能起算。

有些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往往要经过一段时间以后才能完成交付,当竣工日期与实际交付日期不全都时,保修期该如何计算?如商品房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房屋的预售刚刚开头或者还没有完成,有的房屋预售可能要数年才能完成。

假如保修期按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则可能购房者购房时保修期将要到期或期限已满,对于购房者来说,就会享受不到或者享受很短时间的保修服务,这对购房者明显不公正。

因此,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称《规定》)第6条规定:"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延长保修期。

装修中的工程质保期限法律规定

装修中的工程质保期限法律规定

装修中的工程质保期限法律规定装修是一个繁琐而耗时的过程,涉及到许多工程质保问题。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法律明确规定了装修中的工程质保期限。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法律规定,以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

一、装修中的工程质保期限的定义工程质保期是指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对装修工程所做的质量承诺。

也就是说,在工程质保期内,如果发现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处理并解决。

二、工程质保期限的法律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对工程质保期限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住宅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宅工程的质保期限为两年。

这意味着在住宅工程竣工后的两年内,施工单位需要承担对工程质量的保修责任。

2. 商业工程:商业工程的质保期限根据合同约定,但最低不得少于一年。

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质保期限,一般认为商业工程的质保期限为一年。

商业工程包括商铺、办公楼等用于商业目的的建筑。

3. 其他工程:其他类型的工程,如公共设施、工业厂房等,质保期限也是根据合同约定确定。

如果合同没有特别规定,一般认为其他工程的质保期限为两年。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是针对新建工程的质保期限,对于装修维修工程,由于其性质不同,质保期限可能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

三、工程质保期的计算方法工程质保期的计算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

具体计算方法根据涉及的工程类型和施工合同的约定而有所不同。

1. 针对住宅工程:在住宅工程中,质保期限为两年,计算方式是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起点,向后推算两年。

2. 针对商业工程和其他工程:在商业工程和其他工程中,质保期限根据合同约定,计算方法也根据具体约定而有所不同。

无论是什么类型的工程,消费者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该明确约定质保期的起止时间,并将其写明在合同中,以免发生纠纷。

四、工程质保期内的维权途径在工程质保期内,如果发现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采取以下途径维权:1. 协商解决:首先应与施工单位进行协商,以解决问题,并达成双方可以接受的补救方案。

关于工程保修期与商品房质保期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于工程保修期与商品房质保期的若干法律问题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保修的规定为: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关于工程保修期与商品房质保期的若干法律问题2010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规定: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委托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依法承担住宅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责任。

要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确保住宅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住宅工程的施工质量依法承担责任。

要对施工或者竣工验收中出现质量问题的住宅工程负责返修,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程要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向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楼房保修期相关法律规定(3篇)

楼房保修期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楼、商业楼、办公楼等民用建筑物的保修期相关法律事宜。

第三条建筑物的保修期是指建筑物交付使用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施工单位对其施工质量承担责任的期限。

第四条建筑物保修期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保证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可靠、适用;(二)合理确定保修期限;(三)明确保修责任;(四)简化保修程序;(五)保障保修费用的合理承担。

第二章保修期限第五条建筑物保修期限自建筑物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住宅楼、商业楼、办公楼等民用建筑物的保修期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第七条建筑物保修期限的起算时间如下:(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以供冷、供热期开始之日起计算;(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建筑物保修期限届满后,建筑物仍存在质量问题,使用单位可以向施工单位提出维修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问题进行维修,但保修期限不再延长。

第三章保修责任第九条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对建筑物出现的质量问题承担以下责任:(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问题;(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问题;(三)供热与供冷系统的问题;(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问题。

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的法律制度。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相关法律知识。

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的法律规定案例许某与王某订立了一份民宅建筑工程合同。

协议约定,许某为王某建造两层共8间房屋,王某按平方给付工程款。

该房于97年底建成,98年春节前交付给王某使用。

王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建筑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即与许某交涉要求其维修。

之后,王某即向当地建委和消协投诉该房屋的质量问题,并拒付剩余工程款。

许某委托其妻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给付拖欠的工程款,王某提出反诉,认为房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要求许某履行维修义务,同时申请对该房屋质量进行鉴定。

后经鉴定为“墙体开裂,地面下沉,防水层漏水,房屋不符合质量验收标准”因王某未对房屋维修进行评估,法院逐作出王某给付工程款16540元的判决。

之后王某又向法院起诉要求许某履行房屋质量的维修义务,同时申请对房屋质量的维修费用进行了评估,经评估王某的房屋维修费用需12640元,一审法院即作出许某应支付12640元维修费用的判决。

许某不服,认为王某的房屋已超过包修期限,自己不应再承担维修义务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中,经双方同意依法进行了调解,许某自愿给付该房屋的维修费用。

说法上述案件中涉及房屋建筑的质量保修期限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规定是这样的:第一,《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题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具体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确定”。

第二,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建设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题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供暖气、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房屋质保期_法律规定(3篇)

房屋质保期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质保期是指房屋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房屋主体结构、配套设施等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期限。

房屋质保期是保障购房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于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屋质量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房屋质保期的法律规定,以帮助购房者了解自身权益,维护合法权益。

二、房屋质保期的概念房屋质保期是指房屋主体结构、配套设施等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施工单位对其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等相关法律法规,房屋质保期分为以下几种:1. 主体结构质保期:指房屋主体结构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施工单位对其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期限。

2. 配套设施质保期:指房屋配套设施(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施工单位对其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期限。

3. 工程保修期:指房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施工单位对其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三、房屋质保期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宅质量保证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 质保期限(1)主体结构质保期根据《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房屋主体结构质保期一般为50年。

具体如下: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责任;2)屋面防水3年;3)卫生间、厨房和外墙面的防渗漏5年;4)管道、水暖、电气系统2年;5)门窗2年;6)墙面、顶棚抹灰层2年;7)地下室、管道井、电梯井的防渗漏5年。

(2)配套设施质保期配套设施质保期根据不同设施有所差异,具体如下:1)供水、供电、供气设施2年;2)供暖设施2年;3)电梯2年;4)消防设施2年;5)安防设施2年。

(3)工程保修期工程保修期一般为2年,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3. 质保责任(1)施工单位对房屋主体结构、配套设施和工程在质保期内承担以下责任:1)修复因施工质量引起的质量问题;2)因设计变更、使用不当等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3)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负责任。

工程质保期国家规定

工程质保期国家规定

工程质保期国家规定
根据国家规定,工程质保期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商对工程所承担的质量责任的时间期限。

质保期是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旨在确保工程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不会出现质量问题,并提供相应的维修或更换服务。

国家规定的工程质保期一般为2年至5年不等,不同类型的工程和工程的重要性有所不同。

具体的质保期限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建筑行业的发展需要予以规定,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

在工程质保期内,承包商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进行维修、更换或重建,以确保工程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如果工程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包商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免费维修或更换。

国家对工程质保期的规定是为了维护购房者、用户的权益,保障他们在一定期限内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同时,工程质保期的规定也促进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规范质保期的长度,国家可以引导企业注重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提高行业的整体质量水平。

此外,在质保期内,购房者、用户还享有一系列的维权权益。

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购房者、用户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承包商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国家规定的工程质保期是为了保障工程质量和购房
者、用户的权益。

质保期内,承包商需要提供相应的维修和更换服务,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国家对工程质保期的规定也有助于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和提高整体质量水平。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限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限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限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及相关内容:
根据建筑法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要求,它确保了房屋在建成后一段时间内的质量和安全。

这一保修期限通常从施工完成的日期开始计算,一般为一到两年,具体可根据相关法规和合同条款而定。

在保修期限内,如果出现了房屋质量问题或施工瑕疵,建筑承包商将负责修复和解决相关问题,以确保房屋符合预期质量标准。

在此期间,业主可以向承包商提出保修申请,并要求其在合理时间内解决问题。

在保修期限结束后,一般情况下,承包商就不再负责继续修复和解决房屋质量问题。

因此,在购买房屋时,业主应该仔细了解和确认保修期限,并确保在这段时间内对房屋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测试,以确保没有质量问题存在。

在保修期限内,如果发现了房屋质量问题,业主可以按照合同和法律的规定,与承包商进行协商并要求其承担修复责任。

如果承包商没有按照承诺解决问题,业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求自己的权益。

总之,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是保障房屋质量,并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业主应该充分了解保修期限的具体规定,确保在此期间内及时发现和解决任何质量问题,以保证自己的居住安全和权益。

工程质保期限的法律规定(3篇)

工程质保期限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质保期限,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的期限。

工程质量是工程的生命线,确保工程质量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工程质保期限的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阐述工程质保期限的法律规定。

二、相关法律法规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重要行政法规,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中第5.1.1条规定:“工程质量验收应当在施工过程中和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

工程质量验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工程质量应当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二)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三)工程质量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三、工程质保期限的具体规定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具体年限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设计要求确定。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保修期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保修期限为5年。

商品房保修期的法律规定(3篇)

商品房保修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商品房购买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保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购买并使用的商品房,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各类用途的房屋。

第三条商品房保修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对其销售的商品房在交付使用后,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承担维修、更换、补足等责任的期限。

第四条商品房保修期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商品房保修期分为基本保修期和约定保修期。

基本保修期是指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开发商对商品房及其配套设施应当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约定保修期是指商品房购买人与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的,超过基本保修期的保修期限。

第六条商品房保修期内,开发商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对商品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更换、补足等保修工作;(二)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三)及时处理购买人提出的保修请求;(四)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商品房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七条商品房购买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商品房保修期的规定,配合开发商进行房屋检查和维护;(二)在保修期内,发现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开发商;(三)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

第二章基本保修期第八条商品房的基本保修期如下:(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保修责任;(二)屋面防水为5年;(三)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为1年;(四)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为1年;(五)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为1年;(六)卫生洁具、管道堵塞为1年;(七)供热、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八)灯具、电器等设施损坏为1年。

第九条基本保修期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在基本保修期内,开发商应当对商品房及其配套设施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房购买人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开发商,开发商应当及时进行检查和维修。

律师详解商品房房屋保修期保修责任

律师详解商品房房屋保修期保修责任

律师详解商品房房屋保修期保修责任律师详解商品房房屋保修期与保修责任保修期的计算一、建设部发布的于1998年9月1日起实施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低于下列期限:(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保修;(2)、屋面防水3年;(3)、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4)、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5)、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6)、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7)、管道堵塞2个月;(8)、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9)、卫生洁具1年;(10)、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11)、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二、根据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发布执行)以及建设部第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26日发布执行),国家对房屋建筑的保修期有了新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建设部发布的于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

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工程质保期的法律规定(3篇)

工程质保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质保期,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承担责任的期限。

工程质保期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工程质保期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工程质保期的定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工程质保期是指施工单位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承担责任的期限。

在质保期内,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三、工程质保期的法律规定1. 质保期的期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工程质保期的期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质保期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2. 质保期的起算时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程质保期的起算时间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3. 质保期内的问题处理(1)在质保期内,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

修复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但建设单位有证据证明工程质量问题是由设计、勘察等原因造成的,则由责任方承担。

(2)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修复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修复,不得拒绝。

修复期限不得超过30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3)施工单位在修复过程中,不得影响其他工程的正常使用。

4. 质保期届满后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工程质保期届满后,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不再承担责任。

但以下情况除外:(1)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在质保期届满后继续存在的;(2)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修复责任。

5. 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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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保修的规定为: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关于工程保修期与商品房质保期的若干法律问题
2010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规定: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委托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依法承担住宅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责任。

要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确保住宅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住宅工程的施工质量依法承担责任。

要对施工或者竣工验收中出现质量问题的住宅工程负责返修,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程要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向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鉴于上述规定,保修期指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该期限可由双方在合同中自行约定,但不应违背《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最短期限的强制性规定,未明确最短期限的项目可由双方自由约定。

承发包合同完全可以约定长于上述最短期限的保修期限,建设单位可在综合考虑成本等允许的情况下与施工单位争取约定较长的保修期限。

二、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两个概念有一定区别,缺陷责任期本质是预留质保金的期限,承发包合同对此等约定应避免混淆
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因此,缺陷责任期的本质是扣留质保金的期限,具体期限由承发包双方约定,而保修期是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一个期限,质量缺陷责任期包含在质保期内,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

建设单位在承发包合同应避免只约定质保期未约定缺陷责任期的情形。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向购房人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期限也不同于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工程保修期,后者的长短也受相关规定约束。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规定: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上述规定的期限。

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同时,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期限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
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鉴于上述规定,应注意:1)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2)前述存续期少于《规定》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3)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因此,施工承包方向开发商承诺的质保期与开发商向购房人承诺的质保期起算期限和长短的不同,一旦商品房未及时销售,则会发生施工承包方向开发商承担的保修期的存续期不足开发商应按《规定》向购房人承担的最低保修期。

上述规定虽具有一定强制性,但并非效力性规定,开发商可以和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住宅质量保证书明确约定“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等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按理分析,此等约定是合同双方自愿的意思表示,不应被认定无效,当然现实中也有一些法院判定此等约定无效的情形。

但如此约定的风险也仅限于被判定无效,因此仍可以考虑安排上述约定,以尝试减轻建设单位的保修负担。

开发商可能会宣告清算,所以存在房地产开发商的存续期限短于开发商对商品房的保修期限的可能。

因此,在其清算后,应由其股东承担对购房者的违约责任,股东仅在其清算所得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开发商能否通过约定将保修的责任转嫁给施工单位呢,笔者以为,从法理上讲,通过三方约定的方式可以转嫁,实践中可能也不好操作,施工单位和购房人未必同意。

购房者针对房屋质量问题向建设单位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法院追加施工单位列为第三人,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直接判决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构成质量侵权的话,笔者以为购房人可以直接起诉开发商和施工单位作为共同被告。

正如《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四、建设单位未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建设单位擅自自
行进行维修或者委托第三方维修后保修责任的认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下称《办法》)规定:
(1)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办法》第九条)(2)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

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办法》第十一条)。

(3)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办法》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支付保修期间的工程维修费用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存在工程质量缺陷;二是质量缺陷的责任方为承包人;三是建设单位已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笔者以为通知之时虽然过了质保期,但是质量瑕疵是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的,施工单位仍应承担维保责任,如因迟延通知扩大的损失可以免责)。

建设单位应当能证明以上事实,可现实中建设
单位的证据往往不能证明上述三个方面,事过境迁举证难度大,不够重视举证能力差。

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的保修通知是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的前提。

建设单位一定要注意保存用于证明通知保修的事实的证据。

应当有施工单位签收回单或者妥投的证据。

如果建设单位证据亦不能证明向施工单位发送过保修通知,那么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迟延履行保修责任的,存在一定困难。

笔者以为,如果建设单位确实能够证明是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的保修责任,即便未通知的情况自行实施了维修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了维修,法院从公平角度还是应当判决施工单位适当承担保修的费用的。

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值得注意的是,此规定并未排除施工单位的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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