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国际外贸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国际外贸法律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1df970a7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f5.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涉及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外国某贸易公司之间的贸易往来。
我国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外贸公司”)与外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外方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出口合同,约定由外贸公司向外方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外贸公司按照约定生产并完成了货物出口。
然而,在外贸公司收到外方公司支付的货款后,外方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尾款。
双方就尾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并诉至我国某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1. 2019年5月,外贸公司与外方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出口合同,约定外贸公司向外方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货物单价为每件1000美元,共计1000件,总金额为100万美元。
2. 2019年6月,外贸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货物生产,并通过海运将货物运至外方公司指定的港口。
3. 2019年7月,外方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外贸公司承担退货责任。
4. 2019年8月,外贸公司同意退货,并与外方公司达成退货协议。
5. 2019年9月,外贸公司完成退货,并要求外方公司支付尾款。
6. 2019年10月,外方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尾款。
7. 2019年11月,外贸公司向我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外方公司支付尾款。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质量责任的认定及承担。
2. 退货条件的确定。
3. 尾款支付的依据及责任。
四、案例分析1. 货物质量责任的认定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在本案中,外贸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外贸公司应当承担货物质量责任。
2. 退货条件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买受人可以依照下列规定退货:(一)出卖人提供的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与实际不符的;(二)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存在隐蔽瑕疵,买受人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卖人未告知的;(三)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买受人要求退货的。
国际贸易业务案例MicrosoftWord文档
![国际贸易业务案例MicrosoftWord文档](https://img.taocdn.com/s3/m/2d0285a0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60b384f.png)
国际贸易业务案例MicrosoftWord文档第一篇:国际贸易业务案例MicrosoftWord 文档案例1:我方按CIFL条件对外出口,并按规定提交了全套符合要求的单据,货轮在航行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以“卖方需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并卸到岸上才算完成交货任务”为由拒绝付款。
请分析买方拒付的理由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理?案例2:2000年8月。
某公司从巴基斯坦购买棉纱。
其中三马牌40棉纱300包,金鱼牌20支棉纱200包,合计金额9.35万美元,价格条件CIF香港。
货物装船后,卖方向买方提交全套有效单据。
同年12月,进口商提货时,发现部分棉纱已被污损,经检验公证,共计损失2932.68美元。
于是买方要求卖方如数赔偿。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买方向法院起诉,问法院应如何判决?案例3:我国广东某公司按照CIF价格向德国出口啤酒花一批,货物装运时,由中国商检局出具了质量和重量检验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买方开包检验,发现有严重的质量问题,认为是运输中的损坏,电告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后因保险公司迟迟未于赔偿,买方便向卖方提出赔偿要求。
你认为卖方是否应该赔偿?案例1:某公司向美国某贸易商出口工艺品一批,我方于周一上午10时,以自动电传向美商发盘。
公司原定价为每单位500美元CIF纽约,但我方工作人员由于疏忽而误报为每单位500元人民币CIF纽约。
问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1)如果是当天下午发现问题,应如何处理?•(2)如果是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尚未接受,应如何处理?•(3)如果是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已经接受,应如何处理?案例2:我出口企业根据某法商询盘,发盘销售某货物,限对方5日复到有效。
法商于4日发电报表示接受。
由于电报局投递延误,该电报通知于6日上午送到我公司。
此时,我方鉴于市场价格上升,当即回电拒绝。
但法商认为接受通知迟到不是他的责任,坚持合同有效,而我方不同意达成交易,于是诉讼法院。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完整详细版)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完整详细版)](https://img.taocdn.com/s3/m/e3d6a26d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c4.png)
国际贸易纠纷案例分析一、国际贸易纠纷的定义国际贸易纠纷:就是指贸易交往中当事人之间基于合同或侵权等的纠纷。
二、美日汽车贸易战案例(一)美日汽车贸易摩擦由来已久日本对美国出口汽车早就受到的自动出口限制。
1977年到1981年,美国汽车产量下降三分之一,进口汽车比例从18%提高到25%。
1980年三大汽车公司共亏损40亿美元。
美国与日本谈判,日本由于害怕美国实施更严厉的进口限制而“同意”限制汽车出口。
美国汽车生产者利用1981-1985年这段时间降低保本点和提高质量,但是成本节约没有传递给消费者。
日本也通过出口汽车赚取高额的利润,最大的损失者就是美国的公众,他们必须为国内外的汽车支付可观的高价。
自1985年来,美国一直没有要求续签进口自动限制协议,但日本单方面限制了汽车出口以避免与美国有更多的贸易摩擦。
到了80年代末,日本加大了在美国所谓“移植工厂”投资汽车生产,这种由一国向其出口目标市场投资以避免贸易摩擦和未来贸易冲突的投资方式被哈格韦惕(Bhagwait)称之为“替代投资”。
到了1991年日本占领了31%的美国汽车市场(18%通过进口,13%通过在美国生产)。
从那以后由于美国汽车生产者效率的提高和日本汽车在美国价格的提高。
日本汽车所占市场份额才降到了27%(1993年)。
(二)美日汽车贸易摩擦烽烟再起1995年5月16日,美国政府宣布,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301节、304节(即单边报复制度的“301条款”)将对日本进口的豪华轿车征100%关税。
美国指出,1993年7月日本曾经同意谈判解决汽车市场的问题,但实际上一直拒绝与美国谈判。
日本产汽车在美国市场占有25%的份额,而美国产汽车在日本市场只有1.5%的份额,在汽车部件贸易上,美国对世界其他国家有51亿美元的顺差,而对日本却有128亿美元的逆差。
根据美国《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301和304条款,美国作出上述决定。
美国说它并不谋求固定的市场份额,而是要日本向全世界的汽车商开放市场,它不想迫使日本企业购买外国汽车部件,而是要日本的汽车市场在透明度和真正竞争的状态下运转。
国际贸易法律纠纷案例(3篇)
![国际贸易法律纠纷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c1ee70a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96.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被告:某外国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案由:货物质量纠纷基本事实:我公司于2021年3月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供应商向我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约定货物质量标准为符合国际通用标准,交货日期为2021年5月。
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但收到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我公司无法正常销售,造成经济损失。
我公司多次与供应商协商解决纠纷,但未果,故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 供应商是否应当承担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责任;3. 我公司因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是否应当由供应商赔偿。
三、案件审理过程1. 庭前准备在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庭前审查。
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 庭审(1)原告举证庭审中,我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① 国际贸易合同;② 货物质量检测报告;③ 货物照片;④ 我公司因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证明。
(2)被告质证供应商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认为货物质量检测报告不具权威性,我公司所提交的货物照片不足以证明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我公司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证明缺乏真实性。
(3)法庭辩论原告认为,货物质量检测报告具有权威性,货物照片足以证明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我公司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证明真实可靠。
供应商认为,货物质量检测报告可能存在误差,货物照片可能被篡改,我公司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证明缺乏充分证据。
3. 举证责任分配法院认为,原告对我公司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负有举证责任,供应商对货物质量负有保证责任。
据此,法院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四、法院判决1. 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 供应商应当承担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责任;3. 供应商赔偿我公司因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ca86fd43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c88224f.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外商(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口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了货物质量、数量、交货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将货物运至被告指定地点。
然而,被告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3. 原告是否可以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三、案件分析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货物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货物质量检验报告,证明所供货物符合国家标准。
被告则提供了一份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证明货物质量存在问题。
对于这两份检验报告,法院认为,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法院决定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货物进行重新检测。
2.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被告在收到货物后并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3. 原告是否可以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如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应向原告支付相当于货款10%的违约金。
法院认为,由于被告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四、法院判决1. 货物质量重新检测。
若检测结果显示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则被告应支付货款及违约金;若检测结果显示货物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则原告应退还被告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100万美元的货款及10万美元的违约金。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贸易法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证据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证据是解决纠纷的关键。
本案中,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法院无法作出明确的判决。
(完整版)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完整版)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559ffb9e79563c1ec5da71bd.png)
•案例: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条件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卖方不应该赔偿差价损失。
采用FOB条款,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和责任在买方。
•案例: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
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试分析其中缘由。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
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我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
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
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的40%赔偿其损失。
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不同意,此案例中的买卖是凭买方样品买卖,即由提供样品由买方依样承制。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80d0257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81.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我方”)与某国际供应商(以下简称“对方”)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我方购买对方的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交货时间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1. 货物质量纠纷根据合同约定,我方要求对方提供的货物质量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标准。
然而,在货物到港后,经检验发现,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具体表现为:部分货物存在尺寸偏差、表面划痕、材质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2. 交货时间纠纷合同约定,对方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货物全部运抵我国港口。
然而,对方实际于2020年1月10日才将货物运抵我国港口。
这导致我方无法按时将货物销售给客户,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货物质量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对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
2. 交货时间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履行期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
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本案中,对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已构成违约。
四、案件处理1. 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1)退还部分货款,以弥补我方经济损失;(2)承担我方因对方违约而发生的合理费用;(3)赔偿我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其他损失。
2. 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国际贸易法法律案例(3篇)
![国际贸易法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c0ebce2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02be86c.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我国某公司与德国某公司(以下简称“德方”)于2015年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合同约定德方向我国公司出口一批机械设备,总价为1000万美元。
合同规定采用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货物于2016年1月10日前装船,并规定货物必须符合我国国家标准。
合同签订后,我国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了信用证,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
然而,在货物装船过程中,我国公司发现德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
经我国公司多次与德方交涉,德方拒绝承认货物质量问题,并提出货物符合德国国家标准。
由于双方对货物质量存在争议,我国公司遂向我国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仲裁庭审理过程1. 仲裁庭组成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我国某仲裁委员会在收到我国公司的仲裁申请后,依法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其中,一名仲裁员由我国公司指定,一名仲裁员由德方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2. 当事人陈述与证据交换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我国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国际贸易合同文本,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贸易关系;(2)货物检验报告,证明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3)我国国家标准文本,证明我国对货物质量的要求;(4)我国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证明,证明我国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
德方则向仲裁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货物检验报告,证明货物质量符合德国国家标准;(2)德国国家标准文本,证明德国对货物质量的要求。
3. 仲裁庭调查与鉴定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对货物质量进行了调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表明,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
4. 仲裁庭裁决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认为,德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已构成违约。
因此,仲裁庭判决德方赔偿我国公司经济损失,包括货物损失、货款损失、仲裁费用等共计200万美元。
三、案例分析1. 国际贸易法在案件中的适用本案涉及国际贸易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多个法律问题。
国际贸易法律法规案例(3篇)
![国际贸易法律法规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ea494d52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9a.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各类电子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公司产品主要出口至欧洲、美洲和亚洲等国家和地区。
2019年,公司计划向欧洲某国出口一批价值100万美元的电子产品。
然而,在准备出口过程中,公司突然接到欧洲某国政府的通知,称该公司出口的电子产品涉嫌违反该国环保法规,需缴纳高额环保税,否则将禁止进口。
二、案例经过1. 初步调查:公司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初步调查。
经查,公司出口的电子产品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已符合国际环保标准,且所有原材料均来自环保认证供应商。
然而,欧洲某国政府却以“未达到该国环保法规要求”为由,要求公司缴纳高额环保税。
2. 沟通协调:公司立即与欧洲某国政府进行沟通,说明公司产品的环保合规性,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然而,欧洲某国政府仍然坚持原判,要求公司缴纳环保税。
3. 法律咨询:面对困境,公司决定寻求专业法律机构的帮助。
经咨询,律师建议公司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收集证据:进一步收集公司产品环保合规性的证据,包括产品环保认证、原材料供应商环保认证等。
- 了解法规:深入研究欧洲某国环保法规,了解其具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 寻求支持:向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寻求支持,争取集体维权。
4. 谈判协商:在律师的协助下,公司与欧洲某国政府进行了多次谈判。
经过艰苦的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公司同意缴纳一定数额的环保税,但得到了该产品在今后一段时间内的进口许可。
三、案例分析1. 贸易壁垒:本案中,欧洲某国政府以环保税为由,对某外贸公司出口的电子产品实施贸易壁垒。
这种行为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损害了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2. 法律法规适用:在处理此类国际贸易纠纷时,企业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权益。
本案中,公司及时收集证据、寻求专业法律帮助,最终成功维权。
3. 应对策略: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应对贸易壁垒:- 加强合规管理:确保产品符合国际环保标准,避免因环保问题引发贸易纠纷。
国际贸易法律纠纷案例(3篇)
![国际贸易法律纠纷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32a0ab6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5797f5e.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国外供应商(以下简称“被告”)于2019年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供应一批货物。
合同约定货物质量标准为国际通用标准,并明确了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货款。
然而,在货物到达原告处后,原告发现货物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质量标准为国际通用标准,并规定了质量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2. 货物到达原告处后,原告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货物进行了检验。
检验结果显示,货物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以下问题:(1)部分货物存在材质问题,不符合国际通用标准;(2)部分货物存在尺寸偏差,超出合同约定的公差范围;(3)部分货物表面存在划痕、磨损等瑕疵。
3. 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承担责任。
4.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我国某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争议焦点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四、仲裁委员会裁决1. 关于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货物质量标准为国际通用标准。
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2. 关于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仲裁委员会认为,被告作为供应商,应保证所供应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由于被告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裁决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1. 被告赔偿原告因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2. 被告承担仲裁费用人民币5万元。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贸易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质量检验: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质量检验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案中,原告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货物进行了检验,确保了检验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关于国际贸易法律案例(3篇)
![关于国际贸易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e3de50a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c2240d6.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国某外商(以下简称“乙外商”)于2010年10月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外商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主要条款如下:1. 货物名称:某品牌手机;2. 数量:1000台;3. 价格:每台100美元,FOB价格;4. 装运时间:2010年12月;5. 目的港:乙国某港口;6. 支付方式:即期信用证。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质量向乙外商交付了货物。
然而,乙外商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遂向我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外商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乙外商是否构成违约。
三、法院判决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检测报告显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乙外商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货物质量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
但是,乙外商未能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货物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法院认定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2. 乙外商是否构成违约法院认为,乙外商在收到货物后,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3条的规定,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合理时间内支付货款。
本案中,乙外商未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综上,法院判决乙外商支付甲公司货款及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贸易法律中的货物质量、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详细分析:1. 货物质量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质量是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检测报告显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乙外商未能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货物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法院认定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2. 支付方式支付方式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国际贸易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国际贸易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ba792b8f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9fb395e.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际贸易纠纷案涉及我国一家出口企业与外国一家进口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履行。
出口企业为我国某市A公司,进口企业为美国B公司。
双方于2021年5月签订了《国际贸易货物销售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总金额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应在2021年10月前交付,付款方式为信用证结算。
二、案情简介1. 合同履行情况: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了货物的生产、包装和装运,于2021年9月将货物发往美国。
货物抵达美国后,B公司对货物进行了检验,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2. 纠纷产生:B公司认为A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接收货物,并提出退货要求。
A公司则认为货物符合合同约定,拒绝退货,并提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质量索赔。
3. 争议解决:双方未能就争议问题达成一致,于是向我国某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仲裁过程1. 仲裁庭组成: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2. 仲裁庭审理: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审查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文本、货物检验报告、装箱单、发票等。
3. 仲裁裁决:仲裁庭认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卖方有义务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相符。
本案中,B公司提供的货物检验报告显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因此,A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合同约定与《公约》规定的一致性:本案中,A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其主要原因是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有义务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相符。
本案中,A公司提供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违反了《公约》的规定。
2. 仲裁庭的裁决依据: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公约》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了审理。
仲裁庭认为,A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3. 法律适用:本案中,仲裁庭适用了《公约》的规定。
2024年-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docx(多条款详尽版)
![2024年-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docx(多条款详尽版)](https://img.taocdn.com/s3/m/2e2a5f9c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a8.png)
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在本案例中,甲方是一家位于中国的制造企业,乙方是一家位于美国的进口商。
双方于2021年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供应价值100万美元的电子产品。
合同中明确了产品质量标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条款。
二、纠纷产生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乙方因此拒绝支付剩余的50%货款,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甲方则认为,质量问题是由乙方不当使用造成的,并非产品本身存在问题,因此拒绝赔偿。
三、法律分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卖方有义务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
在本案例中,如果甲方交付的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那么甲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CISG也规定了买方的义务,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产品。
如果乙方的损失是由于不当使用造成的,那么乙方可能无法获得赔偿。
四、解决方案1.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例如,甲方可以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维修或更换,乙方则支付剩余的货款。
2.调解或仲裁: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以寻求第三方的帮助,通过调解或仲裁解决纠纷。
这种方式通常比诉讼更为高效和经济。
3.诉讼:如果调解或仲裁无法解决纠纷,双方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
在本案例中,由于双方分别位于中国和美国,可能需要根据合同中的法律选择条款来确定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法院。
五、结论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风险之一。
为了降低纠纷发生的概率,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选择合适的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
一旦发生纠纷,应尽快采取措施,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产品质量问题的认定1.合同条款:国际贸易合同中通常会详细规定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这些条款是判断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基础。
在本案例中,合同中明确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对于认定产品质量问题至关重要。
【最新文档】国际贸易法经典案例word版本 (19页)
![【最新文档】国际贸易法经典案例word版本 (19页)](https://img.taocdn.com/s3/m/5130ae4602768e9951e73876.png)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国际贸易法经典案例篇一: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1.山东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花生仁,国外客户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 Partialshipment prohibited”.我公司因货源不足,先于5月15日在青岛港将200公吨花生仁装“东风”轮,取得一套提单;后又在烟台联系到一批货源,在我公司承担相关费用的前提下,该轮船又驶往烟台港装了300公吨花生仁于同一轮船,5月20日取得有关提单。
然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两套单据交银行议付,银行以分批装运,单证不负为由拒付货款。
试问,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2.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
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
201X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
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
问题:(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3.201X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定一份FOB合同。
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201X年6月10日。
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
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
国际贸易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国际贸易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57418c26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547a14c.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产品销往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享有较高的市场声誉。
2018年,公司与美国一家知名企业(以下简称“美企”)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约定由公司向美企出口一批高科技产品。
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产品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
根据合同约定,公司于2018年6月完成了产品生产,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至美企指定的港口。
然而,在货物抵达美国后,美企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如果存在质量问题,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3. 美企是否有权拒绝接收货物?三、案例分析1. 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公司认为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公司提交了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证明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而美企则提供了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显示产品存在多项不合格项。
在分析这一争议焦点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合同中关于产品质量的约定: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方法以及质量责任的承担。
(2)产品检验报告:双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产品检验报告,作为判断产品质量的依据。
(3)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可以作为判断产品质量的重要依据。
根据以上因素,本案中,公司提交的证据较为充分,证明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而美企提供的检测报告仅作为其主张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依据,不足以推翻公司的证据。
2. 如果存在质量问题,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在分析这一争议焦点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合同中关于质量责任的约定: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质量责任的承担方式,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
(2)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判断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
国际贸易法律案例(3篇)
![国际贸易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73c48c12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166654a.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国出口商(以下简称“被告”)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限、支付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
然而,在交货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按时交货。
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原告向我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2. 原告的损失如何计算?3. 被告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1. 被告构成违约。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33条的规定,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内,将货物交给买方。
被告未能按时交货,已构成违约。
2. 原告的损失计算。
根据公约第74条的规定,原告的损失包括合同价款的全部、实际支付的费用、合同未能履行造成的损失等。
经法院审理,原告的损失为合同价款的20%。
3. 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公约第78条的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合同价款的20%及实际支付的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贸易合同违约及损失赔偿问题,以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违约认定。
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内交货。
被告未能按时交货,已构成违约。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公约的相关规定,认定被告构成违约。
2. 损失计算。
原告的损失包括合同价款的全部、实际支付的费用、合同未能履行造成的损失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原告的损失为合同价款的20%。
3. 违约责任。
根据公约的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合同价款的20%及实际支付的费用,体现了法律对守约方的保护。
五、启示1. 企业在签订国际贸易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国际法律法规,明确合同条款,以降低违约风险。
关于国际贸易法律的案例(3篇)
![关于国际贸易法律的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e903d0df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418d075.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我国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出口业务的企业,B国C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进口业务的商家。
2019年,A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贸易合同,约定A公司向C公司出口一批电子产品,总金额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约定了付款方式、货物质量标准、交货时间等条款。
二、案件经过1. 合同履行阶段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20年1月将货物运至C公司指定的港口。
C公司收到货物后,对产品质量进行了检验。
经检验,发现货物存在部分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C公司遂向A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
2. 争议解决阶段A公司对C公司的索赔要求表示异议,认为货物质量符合行业标准,且已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检验。
双方就此事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C公司向我国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 仲裁阶段仲裁委员会受理了C公司的仲裁申请,并依法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包括合同、货物检验报告、国际贸易法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经审理,仲裁庭认为:(1)A公司提供的货物检验报告显示,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应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相符。
(3)根据《公约》第44条规定,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仲裁庭判决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C公司损失。
4. 执行阶段仲裁裁决作出后,A公司不服,向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仲裁庭的裁决合法、合理,裁定驳回A公司的上诉,维持原仲裁裁决。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贸易法律中的合同履行、货物质量、赔偿责任等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详细分析:1. 合同履行本案中,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贸易合同是双方履行国际贸易的基本依据。
国际贸易的法律案例(3篇)
![国际贸易的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6491b069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a168755.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外国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国际贸易合同纠纷基本案情如下:原告是一家专业从事国际贸易的公司,主要经营各类商品进出口业务。
被告是一家位于某国的贸易公司,主要从事各类商品的进出口贸易。
2018年6月,双方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口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货物质量标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2018年7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发出了货物。
被告在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被告遂向原告提出退货要求,并要求原告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原告认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拒绝退货并要求被告支付货款。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货物损失的责任承担;3.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质量认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对货物质量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而鉴定结果显示原告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因此,原告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2. 损失责任关于货物损失的责任承担,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损失,责任由承运人承担。
在本案中,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应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因此,原告不应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
3. 争议解决方式关于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约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
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应当遵守。
因此,本案应当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原告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2. 被告要求退货的要求予以支持;3. 原告应退还被告已支付的货款;4. 双方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五、案例评析本案涉及国际贸易合同纠纷,主要涉及货物质量、损失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评析:1. 货物质量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核心问题。
国际贸易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国际贸易法律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7f7990bd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d2.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我国某公司与某外国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某外国公司向我国某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支付方式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案情分析1. 货物质量问题在货物交付过程中,我国某公司发现某外国公司收到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经检验,该批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我国某公司要求某外国公司承担退货责任,但某外国公司以货物质量符合当地市场标准为由拒绝退货。
(1)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根据合同约定,货物质量应符合国际标准ISO 9001:2008。
我国某公司提交的检验报告显示,该批货物不符合该标准。
(2)当地市场标准某外国公司提出,货物符合当地市场标准,但未提供相关证明。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货物质量应以合同约定为准,而非当地市场标准。
2. 支付方式问题合同约定,某外国公司应在货物交付后30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某外国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
我国某公司多次催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1)合同约定支付方式根据合同约定,某外国公司应在货物交付后30日内支付货款。
某外国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已构成违约。
(2)违约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3条规定,卖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三、案例分析结论1. 货物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约定,货物质量应符合国际标准ISO 9001:2008。
某外国公司收到的货物不符合该标准,我国某公司有权要求退货。
鉴于某外国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明,法院应支持我国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2. 支付方式问题某外国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3条规定,我国某公司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法院应支持我国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法律依据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国际贸易法律纠纷,主要涉及货物质量和支付方式两个问题。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ff889c5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3a.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涉及我国一家知名出口企业与国外一家跨国公司之间的贸易往来。
本案涉及的商品为某品牌电子产品,合同金额为100万美元。
由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争议,导致纠纷产生。
以下是案件的具体情况:(一)当事人信息1. 原告方:我国某知名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原告”)2. 被告方:国外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纠纷原因1. 货物质量争议:被告认为收到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2. 交货延迟: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导致被告无法按时履行其后续订单。
3. 支付违约金:被告认为原告未能按时交货,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二、案件经过(一)合同签订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口一批某品牌电子产品。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质量标准、数量、价格、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二)合同履行1. 原告交货:原告于2018年6月完成了货物的生产,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
2. 被告验收:被告在收到货物后进行了验收,发现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3. 争议产生:被告向原告提出质量异议,并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三)协商解决双方在争议发生后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四)诉讼程序被告遂向我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三、案件分析(一)货物质量争议1. 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货物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际通行的标准,并符合被告的使用要求。
2. 检验标准:原告提交的检验报告显示,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但被告认为该标准不符合其使用要求。
3. 鉴定结论: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货物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认为货物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但不足以影响正常使用。
(二)交货延迟1. 原因分析:原告未能按时交货的原因主要是生产过程中遇到了技术难题,导致生产周期延长。
2. 合同约定:合同中未对交货延迟作出明确规定,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存在争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案例1]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
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
200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
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
问题:(1) 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 处取得赔偿?为什么?(2) 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3) 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1)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的,因为平安险对货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予赔偿。
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台风,使货物受部分损失是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但由于卖方中国某迸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所以卖方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从倮险公司B处获得赔偿,除非卖方已投保水渍险和一切险。
(2) 申国某进出口公司也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因为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包括被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但不包括战争险、罢工险等特殊附加险。
即便投保人投保了一切险,仍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经保险人特别同意后,才能把特别或特殊附加险的责任包括在保险人承保范围之内。
由于卖方末投保特殊附加险,故无法取得赔偿。
(3) 不能。
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被保险人不得以保险作为牟利的手段。
保险货物的损失如果是由于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被保险人从倮险人处取得保险赔偿时,应当把对该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追偿要求,而不能一方面向保险人取得保险赔款,另一方面又向有过失的第三者索赔,从而获取双倍于损失金额的收入。
[案例2](1)保险标的物为301千公升意大利红色餐酒(2)货物包装为21.5千公升新胶标准集装箱;葡萄酒是由卖方负责装箱(3)SGS公证行出具之《重量和质量检验证书》证明:301千公升葡萄酒平均装在14个20英尺集装箱内,货物包装适合装运散装酒类及陆上和海上运输(5)投保险别为一切险,适用的具体条款为1/1/82《协会保险条款(A)》;(6)2000年11月17日中国某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经检验认定其中两个集装箱外部附有腐蚀品标识,并于2001年9月1日出具《卫生证书》认定:该批干葡萄酒原液使用带有腐蚀品标识的两个集装箱装运,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要求,作销毁处理。
问题:保险人是否可以拒赔?答:保险人可以拒赔。
理由:本案中集装箱本身即是货物的包装,本案标的物是散装葡萄酒,其包装物就是集装箱本身;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应解释为:除了集装箱或托盘之外,还应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
至于SGS公证行的检验证书之货物包装适合装运散装酒类及陆上和海上运输”的结论,仅涉及散装酒类的运输安全与合适问题,未提及其卫生安全方面的内容。
而食品货物除了其运输安全外,更重要的是其食用安全。
两个集装箱因外部有腐蚀品标识被检疫机构确认为违反国家卫生法规,因而其包装因不符合食用安全的规定,属于包装不当至为明显。
《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第4.3款规定: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在本款的意义上,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限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之场合。
第5.1规定: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保因下述原因所致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5.1.2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和托盘对安全运输保险标的不适合,在保险标的被装上船当时,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合有私谋。
涉案事故属于条款第 4.3款及第5.1款规定的保险除外情形。
[案例3]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卖方投保了协会货物险的C险,2011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2011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问:(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答案:(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
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 )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案例4]我国诺华公司与新加坡金鼎公司于**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饲料的CFR合同,诺华公司开出信用证,装船期限为**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金鼎公司租来运货的“亨利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运货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金鼎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亨利号”途经某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饲料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饮料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迟延,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饲料价格下跌,诺华公司在出售余下的饲料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诺华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
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诺华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饲料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4)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金鼎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答案:(1)属单独海损,应由诺华公司承担。
因为途中烧毁的饲料不属共同海损,而依CFR术语,此时的在途货物已由诺华公司即买方承担风险。
(2)属共同海损。
因为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饲料被湿毁。
此项损失由诺华公司与船舶公司分别承担,这是共同海损的结果。
(3)可以。
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当然应对买方的损失负责。
(4)可以。
因为金鼎公司出具保函。
[案例5]我国金林公司向日本长运株式会社订购冰箱1000台。
合同规定冰箱价格CIF(?)为每台100美元,到货港为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长运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长运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
长运株式会社据此从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宁波后,金林公司发现,冰箱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长运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长运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长运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⑶CIF(?)中的“ ?”应是什么?其价格构成是什么?(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因提单是清洁提单,船舶公司应向提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提单的货物,而现在其不得履行该义务,并且长运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长运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
因船舶公司之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长运株式会社出具了保函,因而长运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应是宁波,价格构成为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案例6]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于2003年10月签订了购买300吨化肥的合同,由德国某航运公司“NEWORIENTIATION ”号将该批货物从法国马赛港运至中国青岛港。
“ NEW ORIENTITION ”号在航行途中遇小雨,因货舱舱盖不严使部分货物遭受雨淋,受到损失。
请问: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应否赔偿货物因遭受雨淋的损失?为什么?答案要点:(1)承运人应该赔偿货物因遭受雨淋的损失。
2)本案涉及承运人对承运货物的责任范围问题。
《海牙规则》第3条规定了承运人必须履行的如下最低限度责任:“ A .承运人应当在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a )使船舶适航;(b )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物品;(c )使货舱、冷藏舱、冷汽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适合于并能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B •除第4条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妥善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下所运货物。
”根据上述规定,承运人在航行过程中,负有妥善照料保管货物的责任。
本案中,德国航运公司未尽到应有的责任,承运的货物是由于货舱舱盖不严,使雨水进入货舱所致,因此属于德国承运人照料保管货物不当引起的损失,该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例7]广州某厂从英国进口货物一批,英商应我方的要求,将货物交给指定运送人经荷兰船运到广州。
但在卸货时发生短缺,据船公司回答,所有短卸货物已卸在香港,将安排运回广州,约过了20天,又发现所短货物未全部运来,而且又无法查清货物究竟在何处,致使该厂的生产计划拖延,生产受到损失。
问:(1)船公司应付何责任?(2)该厂是否可就由于生产计划拖延而造成的估计损失要求赔偿?(3)在多次转船运输中,买方为避免此损失发生应该投保何种险别较好?答案:(1)船公司的责任期限是从接收货物时起直至交付货物时止。
船公司有接提单所列货物的数量、质量等规格交货的责任。
在目的港发生货物的短损,船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2)鉴于海上风险无法预料,船方无法保证在确定时间内将托运货物运抵目的港,因此《1978年联合国海上运输公约》中规定,只要无故意跨绕情形,船方不负此项延期交货所引起的损失。
本案中船方若有无理拖延交货致使原可以防止的损失扩大或增加,该厂可要求船方赔偿因其行为所衍生的损失,即该厂可对由于生产计划拖延造成的估计损失要求船方赔偿。
(3)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被保险货物中途转船,无论次数,如被保险人事先或一经获悉即通知保险公司,则在转船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害如符合承保范围则可获得赔偿。
但这种赔偿是针对标的物的赔偿,无论如何保险公司对延滞所致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买方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可投保一切险或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短量险”。
[案例8]我国A纺织品公司以童装每包500美元FOB上海港的条件与美国B公司签订合同,美方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规定4月5日前装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