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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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附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附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核心内容:合同附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

而其他附随义务从第六十条中用以等字表示仍可以有其他的附随义务,当中还包括注意义务和保护义务。

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

下面将分别阐述这三种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

1、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是指负有对有关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

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当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双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

如果依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主动地通知对方,此时便可认为有通知义务存在。

合同法中关于通知义务有很多明确的规定,比如《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第256条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278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第309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第384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等等。

综合起来说,通知义务包括:说明义务,如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时,应如实向买受人说明有关标的物的使用、维修及保养方法等;忠实报告义务,如代理人应及时向被代理人报告被代理事务的情况;瑕疵告知义务,如赠与有瑕疵物品时,应将标的物的瑕疵如实告知受赠与人;此外还有迟到告知义务、地点及其方式的通知等。

2、协助义务。

协助义务又称为协作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圆满实现。

合同法中的合同附随义务

合同法中的合同附随义务

合同法中的合同附随义务中的是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为保障给付利益的实现之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

下面由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知识。

一、附随义务的法律特征1、附随义务不是合同约定中必然存在的义务,相反,是在合同约定之外具有或然性的义务;2、附随义务的产生直接来自于法律的规定,但是其产生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其基本法律理念和是否产生的判断标准;3、附随义务产生的目的旨在使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上的实现;4、附随义务不仅可以产生于合同关系存续期间,而且可以在缔约过程中和合同关系结束后的阶段存在,例如缔约人在缔约过程中尽力促成合同缔结的协助义务、出卖人在标的物交付时阐明注意事项的告知义务、医生手术时不得在体内遗留微型手术器械之保护义务、完毕后不向他人泄漏相对方的的保密义务等。

二、附随义务的内容债之关系为一种发展性之过程。

附随义务是在债之不断发展过程中表现为不同的义务,唯其产生不得脱离诚实信用原则,其功能仅为辅助给付义务的实现,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这是附随义务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

此外,《合同法》中对附随义务内容的规定大体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1、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

关于告知义务,《合同法》第158条、第191条、第228条、第230条、第232条、第256条、第257条、第278条、第298条、第309条、第338条、3第370条、第373条、第384条、第389条、第390条、第399条、第413条等分别作了规定。

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3篇)

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性质、交易习惯或者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承担的附随于主合同义务的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是指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合同附随义务的定义、法律后果及其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合同附随义务的定义合同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合同性质、交易习惯或者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承担的附随于主合同义务的义务。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协商义务: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协商,以实现合同目的。

2. 通知义务: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有关合同履行情况,如合同变更、解除、履行期限届满等。

3. 告知义务:当事人应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对对方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告知对方。

4. 指示义务:当事人应根据合同性质和交易习惯,对对方进行必要的指导。

5. 保密义务:当事人应保守合同内容、履行情况等商业秘密。

三、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损害赔偿:当事人因违反附随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当一方违反附随义务时,应支付违约金。

(3)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附随义务,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2. 损害赔偿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1)直接损失:当事人因违反附随义务而直接遭受的损失。

(2)间接损失:当事人因违反附随义务而间接遭受的损失。

3. 诉讼时效当事人主张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丧失胜诉权。

四、合同附随义务的适用1. 法律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应遵守法律规定。

合同法的附随义务

合同法的附随义务

合同法的附随义务引言在合同法中,附随义务是指与合同主体义务相关联的义务。

它们一般是合同各方所约定的补充义务,旨在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实现合同目的。

本文将介绍合同法中的附属义务及其特点,并分析其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

什么是附属义务附随义务,又称附属义务,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在合同中,主体义务是指合同各方约定的最重要的义务,而附属义务则是与主体义务相联系的、补充性的义务。

附属义务的存在对于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实现合同的目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合同中的附属义务多种多样,具体形式取决于合同类型和合同各方的约定。

在不同的合同中,附属义务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信息披露义务:某些合同中,一方可能有义务向对方提供特定的信息,以保证对方能够全面了解合同事项。

例如,公司合同中的股东信息披露义务。

2.保密义务:当合同涉及商业机密或其他敏感信息时,合同各方可能约定保密义务,禁止泄露或利用该信息。

3.协助义务:有些合同涉及复杂的操作或需要其他合同方的协助才能履行,此时各方可能会约定协助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4.维护义务:在一些合同中,一方可能需要承担对合同标的物的维护、保养、修理等义务,以保持合同标的物的正常运作。

5.违约责任义务: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附随义务的作用附随义务在合同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们通过补充和支持主体义务,确保了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实现合同目的。

具体而言,附随义务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补充和保障主体权利和义务:附随义务在合同中起到了补充和保障主体权利和义务的作用。

通过明确合同各方在特定情况下的行为义务和责任,避免了合同关系中的不确定性和争议。

2.维护合同关系的平衡:附随义务使得合同关系更加平衡。

各方在签订合同时,不仅要履行主体义务,还要履行附属义务,这使得合同关系更加完整和可靠。

3.保护弱势方利益:附随义务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合同关系中的弱势方利益。

合同的附随义务是什么意思

合同的附随义务是什么意思

合同的附随义务是什么意思
一、合同的附随义务是什么意思
(以下内容由禅城区律师为您整理)
1、合同的附随义务是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使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相关义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合同法中的合同附随义务种类有哪些
附随义务大体包括以下六类:
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

2、关于说明义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义务。

3、关系上,债务人所负的履行义务多数是积极的给付义务,以满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

而债权人要现实地享有合同利益
,就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配合债务人完成履行行为。

如果没有债权人的配合、创造必要的条件,合同将无法得到履行或不能达到履行的效果。

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债权人负协助义务。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到网在线咨询禅城区律师。

什么是附随义务

什么是附随义务

什么是附随义务在合同关系中除了要履⾏合同义务,还要履⾏附随义务的。

附随义务对合同义务有着协助的作⽤,也是不可或缺的⼀部分,也是为了维护当事⼈的利益。

那么什么是附随义务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附随义务⽬前,各国⽴法对附随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故学界对其表述也并不⼀致。

附随义务有⼴义和狭义之分,⼴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

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的和交易习惯⽽履⾏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后者排除了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理由在于这三者在义务功能、违反义务的责任等⽅⾯存在较⼤的差异。

笔者倾向于采⽤前者,即⼴义的附随义务涵义。

先合同义务、合同履⾏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虽然在⼀些⽅⾯存在差异,但它们在维护合同当事⼈的利益,实践诚实信⽤原则,保护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上更多的是⼀种共同性。

因此应将其统⼀在附随义务的涵义中,以构建完整的现代合同法义务群。

附随义务具有可变性和不确定性,因⽽合同当事⼈很难在合同中约定附随义务的内容,⽽诚实信⽤原则的内容具有抽象性和效⼒的强制性,从⽽为确认与履⾏扩延合同义务提供了相应的模式。

诚实信⽤原则使得合同中当事⼈应当履⾏的义务从给付义务扩张到以前仅停留在道德层⾯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甚⾄还扩张到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

特定合同⼀经成⽴,不但在当事⼈之间发⽣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债务⼈对于与债权⼈具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亦负有照顾、保护义务,从⽽在债务⼈与第三⼈之间产⽣了⼀种以诚实信⽤为基础,以照顾及保护等附随义务为内容之法定债之关系。

在诚实信⽤原则的指导下,先合同义务、履⾏中的附随义务及后合同义务相继确⽴,使附随义务有了完整的理论基础。

因此诚实信⽤原则既是扩延合同义务产⽣的源泉,也是确认和判断扩延合同义务的依据。

附随义务具有可变性和不确定性,因⽽合同当事⼈很难在合同中约定附随义务的内容,⽽诚实信⽤原则的内容具有抽象性和效⼒的强制性,从⽽为确认与履⾏扩延合同义务提供了相应的模式。

论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论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论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在合同中,附随义务在很多情况下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合同条款。

它是指,当一方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时,还需要同时履行其他的义务。

这些附随义务是合同主要义务的必要补充,可以更好地保障合同的履行。

本文将探讨附随义务的具体含义,并介绍几个相关的案例加以说明。

附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呢?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信息披露义务: 不同类型的合同具有不同的信息披露义务,例如,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借贷合同需要借款人提供自己的信用记录等资料,以证明偿还能力。

信息披露义务也包括双方在合同期间需要及时更新互相的信息,确保合同有效性。

2、协助义务: 在合同履行中,有些合同主要义务无法由一方独立完成,需要双方或第三方的协助。

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需要向买方提供买方要求的文件和证书,买方则需要支付相应的购房款。

3、保密义务: 在合同中,有些敏感信息需要保密,如商业秘密、技术机密等。

合同签订双方需要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不泄露给第三方,否则可能会对双方利益造成损害。

接下来,我们来看几个有关的案例:1、某小学要招聘一位少儿英语教师,该校与一名教师签订了一份合同。

合同规定教师每周需要教授24学时的课程,每学时45分钟。

除此之外,合同还规定教师需要参加每年的中小学教师培训班、月底要将工资卡开户信息提交给校方、每周周报要提交一份小结等。

分析:这个案例中教师需要履行的主要义务是应付课堂教学任务,但同时合同中还附带了其他义务,如参加培训班、提交账户信息、周报等,这些义务是合同主要义务的必要补充,也是保证教学工作顺利完成的前提条件。

2、一家制药公司与某家研发机构签订了一份技术合作协议。

协议中规定公司需支付给研发机构一定的技术研发费用,并且研发机构开发出的新技术归公司所有。

同时,协议还规定,研发机构需要确保新技术的专有权不受侵犯,需要配合公司进行专利申请和维权工作。

分析:这个案例中,双方之间的主要义务是技术研发和技术产权的转移,但协议中还涉及了一部分保密和维权的附随义务。

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有哪些

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有哪些

合同履⾏中的附随义务有哪些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在我国《合同法》中应严格定义为狭义的概念。

其设⽴的⽬的在于⼀是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是维护对⽅的⼈⾝或财产利益。

违反附随义务与违反给付义务⼀样产⽣违约责任。

附随义务的内容包括通知、协助、保密和基于诚信原则⽽产⽣的其他义务。

店铺⼩编整理了下⽂,即阐述了附随义务的概念及特点,列举了附随义务的⼏种主要类型,分析了违反附随义务产⽣的法律后果,指出我国⽴法应进⼀步完善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

⼀、附随义务的概念和特点(⼀)附随义务的概念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明⽂规定,当事⼈之间亦⽆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的的实现并维护对⽅当事⼈的利益——主要是⼈⾝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这表明附随义务以当事⼈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前提,以诚实信⽤原则为依据,其⽬的在于确保合同⽬的的实现,并维护合同当事⼈的利益;其内容也并⾮⾃合同关系之始就已确定,⽽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逐步得以确⽴的。

(⼆)附随义务的特点附随义务具有以下特征:(1)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

由于附随义务的存在价值主要是使债权⼈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所以,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居于从属地位。

(2)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

⼀般⽽⾔,合同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种,⽽且这些义务在合同成⽴之初就已经被确定。

但是,附随义务具有⼀定的特殊性,它并⾮⾃始确定,⽽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视具体情况要求当事⼈遵守⼀定的义务,以维护对⽅当事⼈的利益。

换⾔之,附随义务不受合同种类和性质的限制,即⽆论任何类型的合同均可发⽣附随义务。

此外,附随义务也不受合同是否有效存在的制约,在签约前、签约中和履约后的所有阶段都可能发⽣。

(3)附随义务具有法定性。

合同法属于私法范畴,合同法中的⼤多数条款均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契约⾃由原则的框架内⾃主决定合同内容,合同中双⽅的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具有任意性;⽽附随义务则是基于诚实信⽤原则产⽣的,即使当事⼈双⽅在订⽴合同时没有约定,也不影响该种义务的存在,⽽且,此类义务⼀般情况下当事⼈也⽆权废⽌。

附随义务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内容

附随义务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内容

附随义务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内容附随义务包括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

通知义务是指债务人负有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协助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圆满实现。

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于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得对第三人泄露。

一、附随义务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内容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

下面将分别阐述这三种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

1、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是指债务人负有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

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当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双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

如果依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主动地通知对方,此时便可认为有通知义务存在。

合同法中关于通知义务有很多明确的规定,比如《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第256条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278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第309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第384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等等。

综合起来说,通知义务包括:说明义务,如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时,应如实向买受人说明有关标的物的使用、维修及保养方法等;忠实报告义务,如代理人应及时向被代理人报告被代理事务的情况;瑕疵告知义务,如赠与有瑕疵物品时,应将标的物的瑕疵如实告知受赠与人;此外还有迟到告知义务、提存地点及其方式的通知等。

合同附随义务的含义

合同附随义务的含义

合同附随义务的含义我们常会通过签订合同来设⽴、变更或终⽌民事关系,签订合同同时也能确保合同双⽅应履⾏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也包含在内。

那么,合同附随义务的含义是什么?下⾯就由店铺⼩编为您解答这⼀问题,希望您看完之后能有所收获。

⼀、合同附随义务的含义《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应当按照约定履⾏⾃⼰的义务。

当事⼈应当遵循诚实信⽤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的和交易习惯履⾏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履⾏合同时的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本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项突破。

在附随义务理论产⽣之前,当事⼈只履⾏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没约定的就不履⾏。

⽽附随义务扩⼤了合同当事⼈的义务,即这些义务即使在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当事⼈也必须遵守和履⾏,否则就违背了民法的基本精神诚实信⽤原则。

⼆、合同附随义务的特征有哪些1、附随义务的地位具有“附随性”。

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为依据,不但明确且具有法律效⼒,权威性较⾼,是合同关系中的主要义务。

然⽽附随义务主要存在于判例学说之中,其法律效⼒较低或者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它衍⽣和附随于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容易被轻慢。

2、附随义务的产⽣具有“不确定性”。

与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相⽐,附随义务并⾮⾃始确定,⽽是随着合同的运⾏,根据合同⽬的和维护合同当事⼈利益的需要⽽逐步确定的。

这种不确定性具体表现在:⼀是什么样的合同关系会产⽣附随义务是不确定的。

⼆是合同运⾏中何种阶段会产⽣附随义务亦是不确定的。

这不仅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有极⼤关系,也与该合同订⽴、履⾏以及履⾏完毕以后的具体情况息息相关。

3、附随义务的内容具有“特殊性”。

附随义务⼀般是依据合同的性质、⽬的和交易习惯⽽产⽣的,告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义务内容均是根据合同之事项和现实情况确定,因此,附随义务从属于约定义务。

附随义务内容的不确定性,加重了合同当事⼈的注意程度,也容易导致附随义务履⾏的效率低下。

我国法律规定的附随义务(3篇)

我国法律规定的附随义务(3篇)

第1篇一、引言附随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特殊义务,是指在主合同关系中,当事人除承担主合同义务外,还应承担一定的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的产生是为了维护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我国《民法典》对附随义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将围绕我国法律规定的附随义务展开论述。

二、附随义务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附随义务是指在主合同关系中,当事人除承担主合同义务外,还应承担一定的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主要包括通知义务、照顾义务、保护义务、协助义务等。

(二)特征1. 附随义务的从属性:附随义务是从属于主合同义务的,其产生和存在依赖于主合同义务。

2. 附随义务的多样性:附随义务的种类繁多,包括通知义务、照顾义务、保护义务、协助义务等。

3. 附随义务的法定性:附随义务是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能随意约定。

4. 附随义务的强制性:附随义务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违反。

三、我国法律规定的附随义务类型(一)通知义务通知义务是指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有关事项的义务。

例如,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的瑕疵及时通知买受人,承租人应当将房屋的损坏情况及时通知出租人等。

(二)照顾义务照顾义务是指当事人应当关心、照顾对方的利益,避免对方遭受损失的义务。

例如,出租人应当对房屋进行合理维护,确保承租人的居住安全;雇主应当关心员工的生活和工作状况,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等。

(三)保护义务保护义务是指当事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对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例如,雇主应当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防止员工在工作中受伤;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合理保护,防止其受到伤害等。

(四)协助义务协助义务是指当事人应当相互协助,共同完成合同目的的义务。

例如,出卖人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标的物的过户手续;承租人应当协助出租人进行房屋的维修等。

四、附随义务的履行与责任(一)附随义务的履行1. 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附随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 当事人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合理履行附随义务。

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

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

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除了主要的权利和义务之外,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承担的辅助性义务。

这些附随义务虽然不是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但对于维护劳动合同的履行、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的概念、内容、履行和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概念劳动合同附随义务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承担的辅助性义务。

这些义务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忠诚义务、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以及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培训义务等。

附随义务具有以下特点:1. 从属性:附随义务是从属于劳动合同主要义务的辅助性义务,不能单独存在,必须与主要义务相结合才能体现其价值。

2. 任意性:附随义务的内容和范围不是法定强制规定的,而是由劳动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决定,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约定。

3. 履行性:附随义务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履行的义务,违反附随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内容1. 劳动者的忠诚义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应忠诚于用人单位,不得有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

忠诚义务包括诚实守信、保守秘密、遵守规章制度等。

2. 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应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3. 劳动者的竞业禁止义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应按照双方的约定,不得在一定期限内从事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

4.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前、签订后以及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对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如告知工作内容、工作环境、劳动保护等。

5. 用人单位的培训义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按照约定履行培训义务。

三、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履行1. 劳动者履行附随义务:劳动者应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忠实于用人单位,保守秘密,遵守竞业禁止规定,以确保用人单位的利益不受损害。

合同法 附随义务

合同法 附随义务

合同法附随义务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和违约等相关事项。

在合同中,除了约定主要义务外,还存在着一些附随义务,本文将就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进行详细解读。

一、附随义务的定义所谓附随义务,指的是合同中与主要义务有关联但又不属于主要义务的一些义务。

它们通常是为了实现合同目的、保障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履行而存在的。

二、附随义务的种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附随义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客观上与主要义务有关联的附随义务:即与主合同的实现目的和目标相关的附随义务。

例如,合同中约定的配套服务、售后服务等,都属于此类附随义务。

2. 依赖性附随义务:即合同中约定的某一义务的履行必须依赖于另一义务的履行才能实现。

例如,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货物,而乙方则承诺向甲方支付货款,这两个义务是相互依存的。

3. 约定性附随义务:即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些附加义务,用以规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情况。

例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违约金等都属于此类附随义务。

4. 法定附随义务:即法律根据合同的性质和情况规定的一些必要的附随义务。

例如,供应合同中的合理解释义务、销售合同中的交付义务等都是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附随义务。

三、附随义务的效力合同法明确规定,附随义务在合同中应当具备明确的约定、合法性、一致性和相对独立性。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附随义务才能起到相应的约束作用。

1. 明确的约定: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附随义务的内容、履行方式和责任承担等事项,以确保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合法性:附随义务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 一致性:附随义务应当与合同的主要义务保持一致,并不得与合同的目的相悖。

4. 相对独立性:附随义务在合同中一般应当是相对独立的,即使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无效或解释存在争议,附随义务仍能独立发挥约束力。

四、附随义务的履行和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一方未履行或者违约时,对方有权要求其履行、支付违约金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等。

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分析

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分析

经济与法JING JI YU FA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分析◎姚本球合同法中体现出来的附随义务,有助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保持平衡利益关系。

其不仅要求当事人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还要在整体合同关系保持期间基于诚实守信原则,立足善良角度更好地履行合同,保护双方利益。

但是,附随义务表现出一定不确定性,在实务认定和理论形成层面主要依靠学说判例,很多问题至今没有一个清晰的定论,导致司法实践中运用附随义务存在一定困难。

为了有效发挥附随义务的作用,•本文着重对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进行深入分析。

合同法在不断优化和改进中,其理念越来越看重实质正义,同时价值取向也逐渐关注对社会妥当性的兼顾,使合同义务具有更加多元化的来源,进而出现合同附随义务。

合同法中规定的附随义务有助于合同双方更好的履行合同,关注保护对方利益,对贯彻落实合同法,加快合同法的完善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受到附随义务特点影响,其与合同义务相比主要体现出辅助性作用,并且还有一些问题尚未厘清,需要司法、立法等部门不断完善附随义务,并重点关注实践中该怎样评判与把握附随义务。

一、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概述合同法当中的附随义务,主要是基于学说和判例得出的一系列附随义务,包含合同履行阶段、合同缔结阶段、合同履行结束后一定时间范围内的全部法定义务。

合同关系具有动态发展特点。

从合同订立开始,直至合同履行结束,整个过程中合同双方既保持着关联衔接关系,又属于相互独立状态。

随附义务涉及到三个阶段,分别是先合同、合同履行中、后合同三阶段对应的附随义务。

合同法当中呈现出来的附随义务具有一定不确定性特点。

因为这些义务源自诚信原则,这种原则性、抽象的规范,必须在具体案例中体现,不同的案例具有差异化内容和特点,那么附随义务也不是固定不变的。

合同关系确定之后,并非随即确定附随义务,而是在合同关系持续发展与变化期间,基于现实需求所产生的一系列附随义务,以要求当事人不作为或是作出相应行为。

合同的附随义务

合同的附随义务

合同的附随义务1. 引言在合同中,除了主要的义务条款外,有时也会包含一些附随义务。

这些附随义务常常是为了保证双方在合同执行期间的权益、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而设立的。

本文将探讨合同中的附随义务的概念、种类以及其在合同中的重要性。

2. 附随义务的概念附随义务,顾名思义,是指与合同主要义务密切相关的辅助性义务。

它们通常是对主要义务的补充、保障或约束。

附随义务的存在可以使得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更加完善和可靠。

3. 附随义务的种类3.1 保密义务保密义务是一种常见的附随义务。

在某些合同中,一方可能需要对另一方提供的信息、技术或商业秘密等进行保密。

这种保密义务可以确保双方在商业交往中的敏感信息不被泄露,从而保护各方的利益。

3.2 协助义务协助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需要给予另一方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例如,在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交付时间可能需要双方共同协调、配合以确保按时交付。

3.3 宣传义务有些合同可能对一方提供宣传或推广的义务。

这种义务常见于代言或合作宣传合同中。

一方可能需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进行相关市场推广活动,以提升产品或品牌的知名度。

3.4 维护义务维护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需要对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进行维护和保养。

例如,软件开发合同中,开发方可能需要在开发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提供免费的技术支持和维护服务。

3.5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可以看作是一种附随义务。

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设立可以对合同执行方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以保证合同的正常进行。

4. 附随义务的重要性附随义务在合同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们的存在可以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可靠性和可执行性。

以下是附随义务的重要性:4.1 保证合同履行的顺利进行附随义务的设立可以帮助双方更加清晰地了解各自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这样可以减少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误解和纠纷,从而保障合同的顺利进行。

4.2 提高合同的可执行性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可以加强对合同执行方的约束力。

附随义务 从合同义务

附随义务 从合同义务

附随义务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实现合同目的,除了主要的履行义务外,还需要承担的附加义务。

合同中的附随义务通常是对主要义务的补充或者衍生,旨在完善合同关系并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本文将对附随义务进行详细分析,以期为读者提供有关该主题的全面了解。

一、附随义务的定义及作用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达成合同目的,除了主要的履行义务外,合同中所附带的一些次要义务。

附随义务与主要义务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互为补充和衍生关系。

附随义务的存在和履行对于合同的有效性和完善性起着重要的作用。

附随义务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补充合同内容:附随义务可以对主要义务进行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使得合同的内容更加完整和具体。

2. 明确义务边界:附随义务可以更加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产生争议和歧义。

3. 保障合同目的:附随义务的存在可以进一步保障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确保双方能够按照合同约定达成交易结果。

4. 确保合同有效性:附随义务对于合同的有效性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其附随义务,以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附随义务的种类及范围根据合同类型和具体业务领域的不同,附随义务的种类和范围也会有所差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附随义务的种类:1. 保密义务:如果合同涉及商业机密或者机构运营中需要保密的信息,合同双方可能需要承担保密义务,确保将相关信息保密,以防泄露和损害利益。

2. 知识产权义务:当合同涉及到知识产权的许可或转让时,合同双方可能需要承担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3. 技术支持义务:如果合同涉及到产品销售或者技术服务,合同双方可能需要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确保产品能够正常使用或者服务能够顺利提供。

4. 维护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可能需要互相维护彼此的合法权益,以确保合同的持续有效性和顺利履行。

附随义务的范围是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来确定的。

合同双方可以根据他们的实际需求和利益来约定附随义务的内容和范围。

附随义务法律适用(2篇)

附随义务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附随义务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义务,其适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除了履行主合同义务外,还应当履行的与主合同义务密切相关的义务。

附随义务的法律适用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附随义务的概念、特征、法律适用原则以及具体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附随义务的概念与特征(一)附随义务的概念附随义务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诚实信用原则,在履行主合同义务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与主合同义务密切相关的义务。

附随义务主要包括照顾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等。

(二)附随义务的特征1. 伴随性:附随义务与主合同义务密切相关,伴随主合同义务的履行而产生。

2. 补充性:附随义务是对主合同义务的补充,旨在完善合同履行过程。

3. 法律性:附随义务的产生、内容和范围均由法律规定。

4. 诚信性:附随义务的履行要求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三、附随义务法律适用原则(一)法定原则附随义务的法律适用首先应遵循法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约定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附随义务的内容、范围和履行方式。

在约定附随义务时,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三)诚信原则在附随义务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附随义务。

(四)公平原则附随义务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附随义务法律适用案例分析(一)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

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未及时通知乙公司。

后甲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哪些是合同履行的附随义务

哪些是合同履行的附随义务

哪些是合同履⾏的附随义务合同履⾏是要按照合同上的协商约定来进⾏的,⽽不是随意的履⾏。

在合同履⾏的过程中,会有⼀些附随义务,附随义务也是需要履⾏的。

那么哪些是合同履⾏的附随义务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称告知义务,是指债务⼈负有对有关债权⼈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

合同的履⾏及合同⽬的的实现,需要当事⼈通⼒配合,其中需要双⽅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

如果依据诚信原则,当事⼈应当主动地通知对⽅,此时便可认为有通知义务存在。

合同法中关于通知义务有很多明确的规定,⽐如《合同法》第230条出租⼈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第256条承揽⼈对定作⼈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综合起来说,通知义务包括:说明义务,如出卖⼈在交付标的物时,应如实向买受⼈说明有关标的物的使⽤、维修及保养⽅法等;忠实报告义务,如代理⼈应及时向被代理⼈报告被代理事务的情况;瑕疵告知义务,如赠与有瑕疵物品时,应将标的物的瑕疵如实告知受赠与⼈;此外还有迟到告知义务、提存地点及其⽅式的通知等。

2、协助义务协助义务⼜称为协作义务,指合同当事⼈应互为对⽅⾏使合同权利,履⾏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便利,促使合同⽬的圆满实现。

它要求当事⼈在缔约过程中承担协⼒义务;在履约中,当事⼈应当顾及另⼀⽅及其标的物的状况,最⼤限度地运⽤其能⼒和⼀切可以运⽤的⼿段实现对⽅的正当愿望,以利于合同的适当履⾏。

合同关系终⽌后,当事⼈应当协助对⽅处理与合同相关的事务。

承租⼈⾏使索赔权利的,出租⼈应当协助,第259条承揽⼯作需要定作⼈协助的,定作⼈有协助的义务。

定作⼈不履⾏协助义务致使承揽⼯作不能完成的,承揽⼈可以催告定作⼈在合理期限内履⾏义务,并可以顺延履⾏期限;定作⼈逾期不履⾏的,承揽⼈可以解除合同。

3、保-密义务保-密义务是指当事⼈⼀⽅对于知晓的对⽅的商业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得对第三⼈泄露。

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

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

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摘要:附随义务在我国《合同法》中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一是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二是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利益。

违反附随义务与违反给付义务一样产生违约责任。

附随义务的内容包括通知、协助、保密和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其他义务。

关键词:附随义务合同责任诚信原则一、附随义务的概念和特点(一)附随义务的概念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这表明附随义务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前提,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其内容也并非自合同关系之始就已确定,而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逐步得以确立的。

(二)附随义务的特点附随义务具有以下特征:(1)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

由于附随义务的存在价值主要是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所以,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居于从属地位。

(2)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

一般而言,合同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种,而且这些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经被确定。

但是,附随义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行,视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遵守一定的义务,以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换言之,附随义务不受合同种类和性质的限制,即无论任何类型的合同均可发生附随义务。

此外,附随义务也不受合同是否有效存在的制约,在签约前、签约中和履约后的所有阶段都可能发生。

(3)附随义务具有法定性。

合同法属于私法范畴,合同法中的大多数条款均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契约自由原则的框架内自主决定合同内容,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具有任意性;而附随义务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即使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也不影响该种义务的存在,而且,此类义务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也无权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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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附随义务(Nebenpflicht)是大陆法系有关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义务的一个相当重要的理论。

附随义务理论是德国学者在探讨合同给付义务及其履行时首先提出的[1]。

德国学者认为,在合同中包含着一组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权益的“义务网络”,注意义务、保护义务等是其组成部分,而且这些义务产生于合同解释的过程中,并附随于诸如买卖合同中的交付货物、支付价金等主义务[2]。

那么,何为附随义务?日本学者从附随义务与合同目的实现的关系考察,认为:附随义务是对于合同目的的达成并非不可或缺的给付义务[3]。

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王泽鉴从附随义务产生之源的角度考察,认为:附随义务是债务人依诚信原则于契约及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之外所附有的义务[4]。

笔者认为,上述学者的考察视角是必要的,但是,还应当从制度价值的角度去考察附随义务,因此,对附随义务的解释应当是,附随义务是指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为保障债权人给付利益的实现之义务。

它体现了如下特征:第一,附随义务不是合同约定中必然存在的义务,相反,是在合同约定之外具有或然性的义务;第二,附随义务的产生直接来自于法律的规定,但是,其产生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其基本法律理念和是否产生的判断标准;第三,附随义务产生的目的旨在使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上的实现;第四,附随义务不仅可以产生于合同关系存续期间,而且可以在缔约过程中和合同关系结束后的阶段存在,例如缔约人在缔约过程中尽力促成合同缔结的协助义务、出卖人在标的物交付时阐明注意事项的告知义务、医生手术时不得在体内遗留微型手术器械之保护义务、合同履行完毕后不向他人泄漏相对方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等。

附随义务的这一特征体现了合同义务的扩张趋势。

附随义务理论的实
行,使合同的效力从依附于既定的合同之内容,扩及于合同当事人之间事先不确定的权利义务的范围[5]。

在附随义务中,存在两种类型:一是可以独立诉请履行的附随义务,二是不能独立诉请履行的附随义务。

不能独立诉请履行的附随义务又可具体分为两种情况:辅助实现债权人给付利益的附随义务和避免侵害债权人人身或财产利益的附随义务。

履行附随义务行为的性质是否为法律行为?附随义务的产生不是依合同当事人在合意中直接表达的内容,而是依法律的有关直接规定而产生,因此,尽管附随义务在当事人的合意中随未直接体现出来,如债权让与的通知义务、相对方在买卖行为中的保护义务等,但是法律却通过直接的规定而赋予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以一定的结果。

该情形告诉我们:法律行为的根本本观念定位于私法上的自治,因此凡法律行为的主体欲发生私法上的效果,法律即赋予其一定效果。

鉴于此,法律行为所生的效果,实质上是行为人通过合意所直接表达的希望发生的效果。

但是,这一结果的发生并不意味着履行附随义务行为就是双方法律行为,相反,履行附随义务行为“虽亦由法律与以一定之效果,然与行为人之意思无关行为”[6],所以,履行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如履行告知义务、协助义务、保护义务等的行为是准法律行为。

尽管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均有法律上的效果,但是,作为准法律行为的附随义务履行行为是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往往缺乏履行附随义务行为人的效果意思,故日本学者将产生附随义务的意思表示称为“法律行为之附随的、补充的效果无须当事人之有意思表示也。

”[7]。

附随义务理论的制度价值是什么?首先,众所周知,法律的终极目的是追求公平、正义,具体到私法,就是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尽管附随
义务是否存在均对于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务的存在没有影响,但是却不能漠视它对合同当事人的权益能否获得完美实现的影响;其次,附随义务的存在将有助于判断在给付义务不履行时的效力。

当附随义务没有履行时,并不当然导致合同的解除,而是产生强制履行的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效力;再次,附随义务的存在有助于判断在缔约过程中和合同履行后当事人相关行为的法律效力;最后,附随义务的强调将有助于实现法律保护交易安全之目的。

(二)
附随义务在合同关系发展的各个阶段均可产生。

附随义务在缔约阶段产生,学理上称为先合同义务,对该义务的违反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附随义务在缔约成立至履行完毕之前的阶段产生,学理上称为合同义务,对该义务的违反即构成不完全给付责任;附随义务在履约后阶段产生,学理上称为后合同义务,对该义务的违反即构成合同终了后的过失责任。

由上可知,鉴于附随义务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维护相对方的利益,保护交易安全,故而合同是否存在并不影响附随义务的存在,即附随义务的存在不以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条件。

下面我们仔细地探讨一下合同关系发展的各个阶段中的附随义务:
第一,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所载内容即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主要体现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依诚实信用原则提供协助、告知的义务;在合同没有达成的情况下,对缔约过程中获知的相对方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

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之间逐渐强化的信赖关系是缔约的重要基础,但是如果一方或故意或过失地没有履行自己的告知、协助等义务,导致相对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法律应当提供救济。

例如缔约一方没有履行
自己的如实告知情况义务,导致他方为一个肯定没有结果的合同之缔结付出了本不应当付出的费用,再如一方未尽通知、协助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财产损失。

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之效力,表现为违反附随义务者表现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对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的违反,一不考虑合同是否成立,二不强调义务人违反义务时均必须在主观上有故意,也就是说,法律要求有主观故意的,则依法律规定而构成责任,法律没有要求主观故意的,只要有过失即构成责任。

该责任就是民法理论上的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上设立缔约过失责任,旨在有利于交易的促成,维护交易的安全。

它一方面弥补了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存在的法律救济的“空白地带”,因为过去在没有合同关系没有成立或合同没有生效的情况下,人们无法就自己遭受到的损害追究当事人的合同责任,同时亦难以运用侵权行为责任理论来寻求救济,因为侵权行为的成立条件较为严格。

缔约过失责任的建立则能够使处于该“空白地带”的当事人之利益得到保护。

第二,缔约成立至履约完毕阶段的附随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60条的内容即为缔约成立至履约完毕阶段的附随义务。

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约束力,该义务即为合同义务,通常表现为给付义务。

通过一方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而满足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利益。

根据给付义务设定的目的,分为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8]。

我们首先考察一下这三个义务的涵义,以便为探讨它们彼此之间的关系状态奠定基础。

在理论上,主给付义务是指构成某种合同类型所必须具备的固有义务。

从给付义务是非合同所必备但有助于实现债权人利益且能够独立成为诉权标的义务。

从给付义务的功能在于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

对从给
付义务,当事人依其债权而享有请求力与执行力。

附随义务是指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为保障债权人给付利益的实现之义务。

必须指出的是,在区分某项义务究竟是属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时,难免会有争议,但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详细考察该义务与合同目的关系、合同内容的约定、合同义务不履行的法律效果等方面,是可以作出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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