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分类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 发布时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80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1]2 正文内容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总则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2.0.1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代码 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H建设用地 development,land E 非建设用地 non-development,land2.0.2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
2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包括商业、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交通、水利设施、特殊用地等。
21商服用地指商业、金融业、餐饮旅馆业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11商业用地指商店、商场、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12金融保险用 地指银行、保险、证券、信手、期贷、信用社等用地。
213餐饮旅馆业 用 地指饭店、餐厅、酒吧、宾馆、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14其他商服用 地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服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楼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用地;旅行社、运动保健休闲设施、夜总会、歌舞厅、俱乐部、高尔夫球场、加油站、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理发、洗浴等服务设施用地。
22工矿仓储用地指工业、采矿、仓储业用地221工业用地指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22采矿地指采矿、采石、采砂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223仓储用地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3公用设施用地指为居民生活和二、三产业服务的公用设施及瞻仰、游憩用地。
231公共基础设施用地指给排水、供电、供然、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维修、环卫等用地。
232瞻仰景观休闲用地指名胜古迹、革命遗址、景点、公园、广场、公用绿地等。
24公共建筑用地指公共文化、体育、娱乐、机关、团体、科研、设计、教育、医卫、慈善等建筑用地。
241机关团体用 地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单位的办公用地。
242教育用地指各种教育机构,包括大专院校,中专、职业学校、成人业余教育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党校、行政学院、干部管理学院、盲聋哑学校、工读学校等直接用一教育的用地。
243科研设计用 地指独立的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包括研究、勘测、设计、信息等单位用地。
244文体用地指为公从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用地。
一二三类用地的标准
一二三类用地的标准一二三类用地的标准_《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记忆技巧...许多城市规划的小伙伴都认为记忆用地标准是一件比较令人头疼的事,因此,八宝就写了这篇小文,总结一下自己记忆的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仅是为了记忆而联想到的说法,并不作为真实依据哦)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乡用地分为2大类、8中类、14小类。
记忆大类和中类比较容易,因为基本上都是取英文的首字母,下面就是各大类和中类的对应英文啦,看到基本上就记住了2大类:H建设用地-habitat(栖息地)E非建设用地-else(其他用地)(这为什么大类两个用H和E表示八宝表示查了很久也没找到官方说法,最后引用了百度知道上一位网友提供的答案,是不是还挺有道理的?哈哈)8中类:(H中的中类)居住用地R-residential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administration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business工业用地M-manufacture物流仓储用地W-warehousing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street公用设施用地U-utilities绿地与广场用地G-green1、R类、M类、W类首先我们将8个中类进行分析,可以将分类逻辑相似的R类、M类、W类划分为一组,它们都是按环境与质量要求对用地进行了分级,都是分为三类,从一类到三类都是质量逐渐降低。
值得注意的是,R类中R1主要是低层居住用地,R2则主要是多、中、高层住宅用地。
2、令人头疼的A类A类是8个大类中小类最多的,而且使用频率也很高,记忆难度是客观存在的,我们主要以我国的admin城市北京为例,作为记忆线索,接下来就一起看看怎么记忆这个磨人的小妖精吧。
A1行政办公用地A2文化设施用地这两个其实记住一句话就好啦”北京是我国的政治文化中心”,那么政治排在第一,当然就是A1行政办公啦;同理,文化排在定位的第二,就是A2文化设施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标准
4.0.1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的规定。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表4.1.1
指标级别用地指标人(m2/人)
I~
II~
III~
IV~
4.1.3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的规定确定。
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表4.1.3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人(vm2/人)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允许调整幅度
人(m2/人)指标级别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人(m2/人)
≤I~+~+~
I~>0
II~+~+
~100二、三、四可增、减0~10
~120三、四可减0~15
~150四、五可减0~20
>150五应减至150以内4.2.3.2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村镇,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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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是城市规划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有助于分析建立
我们所面临的城市规划。
它把建设用地分为不同的用地类型,使城市规划目标能够以更加
细致、精确、有条件的方式实现。
一般来说,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经过逻辑
分析和细分研究后,包括六大类:
一、住宅用地:原则上宜建住宅用地,可分为住宅建筑用地、住宅设施设备用地等。
住宅建筑用地的配备应能满足每个建设项目的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各项设施完备。
二、商业用地:商业用地是指商业活动场所,如商店、餐饮场所、物流调度内配中心、商务中心和大型娱乐场所等。
根据商业用地功能特点,分为商业用地、物流调度用地、娱
乐用地等。
三、工业用地:工业用地是指用于生产各种产品的用地,分为工业制造用地、工程建
设用地和特种集聚用地。
四、服务业用地:包括各类服务业企业用地,分为教育医疗用地、社会服务用地、文
化娱乐用地和信息服务用地。
五、公共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用于给居民和公众提供必要的服务,这类用地一般
分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公共环境设施用地。
六、公管用地:公管用地就是指功能上隶属于政府,依法受国家保护的用地,如国有
资源用地、军事和防卫用地、重点保护用地等。
因此,在建立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时,必须以当地实际、满足当地社会
经济发展要求、保护环境等为准则,合理安排用地功能,不断完善建设标准,促进建设用
地的合理利用。
建设用地的概念、特点与分类
建设用地的概念、特点与分类一、建设用地的概念(一)建设用地的内涵建设用地通常是指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它利用的是土地的承载力。
它是把土地作为生产基地,生活场所,而不是以取得生物产品为主要目的的用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直接为农业建设服务的用地(如:打谷场、暖房、排灌站、渠道等)称为“农业建设用地”,其余称为“非农业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建设用地是指通过工程的手段,为人类的生产、生活和一切社会经济活动提供操作场地和建筑空间的土地。
广义的建设用地则是指一切不以取得生物产品为主要目的的土地,是已利用土地中的一切非农业生产用地。
如采矿业中露天开采需要的土地、地下开采时采空区塌陷引起地面下沉不能继续耕种的土地、自然保护区用地等。
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在土地利用的相互关系上,存在着显著的、本质的差别。
建设用地利用的结果,基本上是以非生态附着物的形式,如建筑物、道路、桥梁等存在于土地上;农业用地则是依赖于土地的肥力,直接从耕作层中生产农作物,它对土壤、气候等自然条件有十分严格的要求,具有生态利用性。
因此,肥力低的土地难以用于农业生产,但可以作为建设用地,甚至可能是优质建设用地。
(二)建设用地的特点相对于其它类型的用地而言,建设用地主要具有以下特点:1.建设用地的高度集约性与农用地相比,建设用地占地面积较小,但单位用地面积上所投放的劳动力与资本比农用地要高得多,单位土地面积的直接经济产出也比农用地要高出很多,属于高度集约的土地利用。
因而相对于农用地而言,建设用地可以通过投入更多的劳动和资本来替代较为稀缺的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缓解土地供需紧张的矛盾。
2.建设用地利用逆转的困难性一般来讲,农业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较为容易,只要地质条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再加以必要的开发和配套建设就可以变为建设用地。
但建设用地则不同,它是以利用土地的承载力为主,其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一旦建成就可以使用很长的年限,所以土地的用途较为稳定。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_GB50137-2011……3.用地分类3.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W 物流仓储用地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W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W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W3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郑州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四)、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1、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2、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3、堆场用地(W3),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总体规划、批准的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表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用地性质适建情况建设内容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R1R2R3R4C1C2C3C4C5C6C7M1M2M3W1W2W3T1T2T3T4T5S1S2S3U1U2U3U4U5U6G1G2D1D2D31 低层居住建筑√√√√○○○×○○×○○×○×○××××××××○×○×○○××○○○2 多层居住建筑○√√○○○○×○○×○○×○×○××××××××○×○×○○××○○○3 高层居住建筑○√√○○○○×○○×○○×○×○××××××××××○×××××○○×4 教育设施√√√√○○○○○√×○○×○××××××××××××○×××××○×○5 商业服务设施√√√√○√○○○○○○○×○×××××○××××○○○×○○××○××6 文化设施√√√√○○√○○○○○○×○××××××××××○○○×○××××××7 医疗设施√√√√○○○○√○×○○×○××××××××××××○××○×××××8 体育设施√√√√○○○√○○×○○×○×○×××××××××××××××××××9 市场√√√√○√○○×××○○×○×○×××××××××××××××××××10 办公建筑√√√○√√√√√√○√√√√√√×××√√××××○○○○○××○○○11 旅馆○√√○○√○○○××○○×××××××××××××○○××××××××12 商住综合楼√√√○√√√√√√×√○×√○√××××××××××××××××○○○13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14 对环境有干扰、污染的工厂××××××××××××○√○×○×××××××××××××××××××15 普通储运仓库××○○×○○×○××○○○√○√×××××××××××××××××××16 危险品仓库×××××××××××××××√××××××××××××××××××××17 社会停车场○○○○○○○○○○×○○○○×○○○×○○×××××××××××××18 加油站××××××××××××○○○○○○○×○○××××○×××××××××19 中、小学、幼儿园√√√○○○○○○○××××××××××××××××××××××××××注:√适建×不适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规划要求或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按程序批准后确定。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城乡用地: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市建设用地: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H建设用地E非建设用地R 居住用地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M 工业用地W 物流仓储用地S 交通设施用地U 公用设施用地G 绿地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 ~ 105.0 m2/人内确定。
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 ~ 115.0 m2 /人内确定。
建筑气候区划I、II、VI、VII 气候区III、IV 、V气候区人均居住用地面积 28.0 ~ 38.0 23.0 ~ 36.0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2/人。
规划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人。
规划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2/人。
完整版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总贝]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城乡用地tow n and cou 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 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2.0.2 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 3.2.2。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2.0.3 人口规模population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5 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sin gle-category urba n developme nt la 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用地分类标准
用地分类标准一、《用地分类标准》的概述《用地分类标准》是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及国家中央及有关地方政府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关于土地分类的统一标准。
《用地分类标准》共分为4个等级:A级、B级、C级和D级,根据其分类标准进行用地等级。
二、A级用地A级用地是最高级别的土地,也是最宝贵的土地。
A级用地也是政府最重视的土地,用地的说明书明确了A级用地的细分规定。
主要包括:1、国家机关,科学研究、教育、卫生、文化、新闻出版、宗教建设等有关部门建设项目使用的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建设用地;2、高端产业、城投建设用地;3、公共设施,适宜用地有下列公共设施,专用交通设施、水利设施、供水设施、供气设施、供电设施、公共事务及其他公用设施,其他辅助用地;4、绿化、五木、路灯等公共口腔保护用地;5、重要环境保护及文物古迹保护用地;6、水文流域及岩石、森林、草原、牧草地、荒漠、沙灌地保护用地;7、特殊用途用地,包括国家和规划性小型市场,垃圾填埋厂,国家安置,国家粮食储备地及其它保留用地等。
三、B级用地B级用地也称为B类土地,它是用地分类的第二级别,相对于A类土地的权限范围缩小了一部分。
这类用地的利用力度比A类土地小,一般应用于工矿企业、农牧场、军事设施、码头机场设施、园林公园、商业中心等一些规模较大的基础性设施。
除此之外,该类用地还包括:1、国有建设用地,为满足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目的留用的国有土地;2、主要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为实现城市地区重大建设项目开发、配套建设等留用的土地;3、房屋建设用地,为满足社会住房需求,适宜的生产性建设,生活性建设,实施各类住房建设,扩大人口服务、居住设施等用地;4、新增林地,保护性林地和养分循环性林地,以及用于绿色净化、提供居民休假便利的特殊森林用地;5、水利有关用地,水体以及滩涂、护坝、渠道等水利排沙、排水、水草改善等用地,以及使新护坝或新渠道顺利完成建设需要的用地;6、重大交通基础设施用地,主要为满足建设高速公路、铁路、城际快速轨道交通、水路等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加油加气站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以及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用地
B49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辅助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
U
公用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A22
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建设部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二)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三)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四)第三章城市用地计算原则第3.0.1条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0.2条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第3.0.3条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
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0.4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
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第3.0.5条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
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城乡建设用地分类标准
城乡建设用地分类标准
城乡建设用地分类标准是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基础,是城乡规划与建设的重要依据。
其目的是根据地域位置、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科学合理地划分城乡建设用地,为城市规划设计、建筑物设计、城市景观设计、道路设计等提供科学依据。
城乡建设用地分类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城市建设用地。
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公共服务用地等,其中居住用地包括住宅区、休闲度假用地、旅游用地等;工业用地包括重工业用地、轻工业用地、信息产业用地等;商业用地包括零售用地、商业服务用地、文化厅用地等;公共服务用地包括政府机关用地、学校用地、医院用地等。
二、农村建设用地。
包括耕地、园地、养殖地、林地、草地等;建设用地包括居民点用地、公共设施用地、集体经济用地等。
三、特殊用途用地。
包括公园用地、风景名胜用地、环境保护用地、公共安全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城乡建设用地分类标准的实施,必须根据地域位置、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客观情况,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建设用地的性质、类型和规模。
同时要求从长远发展的角度考虑,协调发展经济和资源,保护自然环境,有效利用土地资源,确保城乡建设
用地的科学利用,提高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
大类中类小类R 居住用地居住用地一类居住用地R11住宅用地R12服务设施用地二类居住用地R21住宅用地R22服务设施用地三类居住用地R31住宅用地R32服务设施用地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1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A21图书展览设施用地A22文化活动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A31高等院校用地A3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A33中小学用地A34特殊教育用地A35科研用地体育用地A41体育场馆用地A42体育训练用地医疗卫生用地A51医院用地A52卫生防疫用地A53特殊医疗用地A59其他医疗卫生用地A6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7文物古迹用地A8外事用地A9宗教设施用地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设施用地B11零售商业用地B12批发市场用地B13餐饮用地B14旅馆用地商务设施用地B21金融保险用地B22艺术传媒用地B29其他商务设施用地娱乐康体设施用地B31娱乐用地B32康体用地R3类别代称类别名称R1R2A2A3A4A5B1B2B3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1加油加气站用地B49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M 工业用地工业用地M1一类工业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W物流仓储用地物流仓储用地W1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2二类物流仓储用地W3三类物流仓储用地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1城市道路用地S2城市轨道交通用地S3交通枢纽用地交通场站用地S41公共交通设施用地S42社会停车场用地S9其它交通设施用地U公用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供应设施用地U11供水用地U12供电用地U13供燃气用地U14供热用地U15邮政设施用地U16广播电视设施用地环境设施用地U21排水设施用地U22环卫设施用地U23环保设施用地安全设施用地U31消防设施用地U32防洪设施用地U9其他公用设施用地G绿地与广场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G1公园绿地G2防护绿地G3广场用地U3B4S4U1U2内容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设施较齐全、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及小游园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中学、小学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古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建设部[ 1990-7-2]关于发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_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规划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7月2日编制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百万庄,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标准4.0.1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4.0.2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4.1.1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 4.1.1的规定。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表4.1.1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表4.1.5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得大于人15O.m2/人。
421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4.3.1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 4.3.1的规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 933.0.2.2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3.0.2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表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 —934.1.3村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4.2.1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 4.2.1的规定分为五级。
4.2.3对已有的村镇进行规划时,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水平为基础,根据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423.2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村镇,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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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分类标准
建设用地分类标准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城乡建设的土地,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特殊用地等。
建设用地分类标准是指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将建设用地按照不同的功能和用途进行分类划分,并对各类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开发、利用和管理提出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一、居住用地。
居住用地是指用于居民居住的土地,包括住宅用地、宿舍用地、公寓用地等。
居住用地应当位于城市规划区或者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便于居民生活、工作、就学和就医。
居住用地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需求和社会环境,合理布局住宅区、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
二、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是指用于工业生产和相关设施建设的土地,包括工业园区、工业厂房、仓储设施等。
工业用地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工业企业的生产需求和发展空间,合理布局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和配套设施,确保工业企业的生产效率和员工的生活便利。
三、商业用地。
商业用地是指用于商业经营和服务设施建设的土地,包括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餐饮娱乐场所等。
商业用地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商业企业的经营需求和消费者的购物需求,合理布局商业区、停车设施和公共交通设施,确保商业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消费者的购物体验。
四、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是指用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土地,包括政府办公区、学校、医院、文化设施等。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需求,合理布局政府办公区、教育区、医疗区和文化区,确保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高效运行和便利使用。
五、特殊用地。
特殊用地是指用于特殊用途的土地,包括交通设施用地、绿地用地、水域用地等。
特殊用地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特殊用途的需求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合理布局交通设施、绿地和水域,确保特殊用地的功能发挥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建设用地分类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和可持续。
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3.1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3.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3.1.2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3.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
共分10大类、48中类、84小类。
3.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和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本分类代码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3.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6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表3.1.6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独立式住宅用地单独占地、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生活起居功能齐全、独门独户住宅的用地R12一类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及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卫生医疗、商业、会所、体育设施等用地R13一类住宅区道路用地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前小路R14一类住宅区绿地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配套设施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较好、建设有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单元式住宅的用地R21单元式住宅用地建设按套型设计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的居住建筑物的用地R22二类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及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卫生医疗、商业、会所、体育设施等用地R23二类住宅区道路用地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前小路R24二类住宅区绿地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直接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等功能区配套建设、有一定配套设施的、供单身职工及学生集体居住的各类成片单身宿舍区的用地R31单身宿舍用地为单身职工及学生建设的不设置独立厨房的居住建筑物的用地三类住宅区公共服务用地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卫生医疗、商业、会所、体育设施等用地三类住宅区道路用地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前小路三类住宅区绿地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R4四类居住用地以农村居民住宅聚集形成的配套有一定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居民的宅基地四类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及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卫生医疗、商业、会所、体育设施等用地四类住宅区道路用地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前小路四类住宅区绿地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商业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贸易咨询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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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 城市用地分类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
小类。
1.1.4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
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
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1.1
1.2规划兼容性
1.3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1.3.1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类别应当按照用地性质及其适建范围(表1.2、表1.3)
确定;
1.3.2 村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可参照表1.2、表1.3的规定执行。
附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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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3 规划建设项目主要类别及建筑分类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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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综合性质用地
1.3.1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地性质混合的建设用地称为综合性质用地。
1.3.2综合性质用地各类建筑规模的比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用地条件、基础设施条件、公共配套需要、周边环境影响等因素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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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建设项目选址
2.1 一般原则
2.1.1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2.1.2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
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使用和协调。
2.1.3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地规模和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把节约用地
放在首位。
2.1.4严禁安排国家明令禁止项目的用地选址。
2.1.5 严格控制破坏生态环境(如水体、山体)的建设活动。
地质灾害禁建区内,除
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须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
慎建区内,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凡在慎建区内选址,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
2.2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
2.2.1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或者工程咨询单位进行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
2.2.2建设项目选址论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的现状调查或说明;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情况;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能源、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4)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设施与城市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5)建设项目对城市环境的影响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6)建设项目与城市防灾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7)建设项目与城市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等项内容;
(8)建设项目与国家安全保密要求等的协调情况。
第三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
3.1建设项目用地控制
建设项目用地控制主要是指通过规划用地红线图对用地位置和范围进行界定,通过规划设计条件对用地规划指标进行控制。
3.2规划用地红线
3.2.1规划用地红线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界线。
3.2.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规划用地坐标红线图”示例图样参见图3.1。
图3.1 “规划用地坐标红线图”示例图样
3.2.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红线原则上应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选址范围及界线一致。
当因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安全、公众重大利益等情况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按城市规划及现状实际情况对原选址范围、界线进行合理校核、调整,一般不超出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的范围。
3.3用地面积计算
3.3.1用地面积指规划用地红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净用地面积和代征用地的面积。
3.3.2净用地面积指用地面积中扣除代征用地面积后的面积(即可建设用地面积)。
3.3.3代征用地指城市规划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人民政府征用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的用地。
3.3.4代征用地包括代征道路用地、代征绿化用地。
3.3.5代征用地不纳入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核算范围。
3.3.6邻近建设用地有表3.1所列情况且尚未征用的用地,根据规划需要原则上应纳入代征范围。
代征用地项目表3.1
3.4 规划设计条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件“规划设计条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表3.2中的项目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具体指标参阅《增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相关内容。
规划控制要求项目表表3.2
第四节村建设用地控制
4.1 一般要求
4.1.1村庄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各项建设应符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
4.1.2村庄的规划建设,应当选择集中和相对集中方式,防止建设无序扩散。
4.2村居住用地
4.2.1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而安排的村民复建用地,必须在符合规划的基础上,由项目业主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具体位置和规模。
4.2.2在增城市中心城区及各镇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的,应当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4.2.3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建筑层数不大于3层。
4.3 村经济发展用地
4.3.1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工程建设需要留用的村经济发展用地,必须在符合规划的基础上,由项目业主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具体位置和规模。
4.3.2村经济发展用地的规划建设参照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控制。
4.4 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4.4.1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行政管理用地、教育机构用地、文体科技用地、医疗保健用地、公建配套及金融用地。
4.4.2新村建设和旧村改造时,必须统筹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设施。
4.4.3村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符合表4.1的规定。
村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及规模表表4.1
注:表中●—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
4.5 村绿化和市政设施用地
4.5.1旧村改造绿地率不小于25%,人均公共绿地不小于0.5平方米/人。
4.5.2新村建设绿地率控制在30~35%,人均公共绿地不小于1.0平方米/人。
4.5.3市政设施用地应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