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相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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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相隐”重新解读

这是孔子最早提出来的,是“为亲者讳”的周礼原则在判断是否与犯罪问题上的反映。孔子认为,父子之间应该互相隐瞒犯罪,而不应该互相告发。这一主张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制度在司法方面的具体表现,也是后来封建法律允许亲属相隐的张本。【摘要】本文通过对《论语》“父子相隐”的语境化解读后认为,孔子和叶公所讨论的仅仅是父子之间互不告发攘羊的问题,其所隐含的最多只是“近亲属之间互不主动告发一般犯罪行为符合情理”的规范,而非“特定亲属可以不向合法官方机构提供近亲属任何(严重)犯罪行为的证据”。

【关键词】“父子相隐”

【正文】

我上了法学的双学位,今年刑诉的修改是让全社会都瞩目的,尤其是证人强制到庭作证的这一改变,让我想起了中国传统文化专题中的“父子相隐”这一专题。情与法、法律与道德一直是古今中外研究法律的人所回避不了的问题。对此做出的不同回答,体现了不同时代、不同文化传统、不同利益群体的价值差异。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1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1

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学理上将其概括为“近亲属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有些学者进一步提出“特定亲

属不但应享有出庭作证的豁免,还应享有侦查阶段的作证

豁免,因而应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

的义务。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明确

将“近亲属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扩展为“特定亲属作证义

务豁免”。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和某些学者的建议,虽然在

作证义务豁免的主体、范围、方式方面有所不同,但性质

相同,思想渊源和理论依据都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父子

相隐”。即2《论语·子路》第十八章叶公和孔子的对话记录: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有学者解读说:“‘亲亲互隐’和容

隐制反映出中国伦理法系的精神,它是符合人性、人道的,因而是最具有普遍性的。‘父子互隐’,与人权并不违背,而恰恰包含着尊重和维护人权的因素。让亲人从亲人的证

人席上走开,恰恰极其具有现代性。

该案例讨论的是“忠孝何以两全”的问题。3《汉书·宣帝纪》:“父子之情,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无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2《论语.子路》第十八章

3

皆上请廷尉以闻。”从那时开始,古代的法律已经有明文,一般不追

究“父子相隐”的罪过了,这是合乎事理人情的。

叶公和孔子所讨论的问题,孔子认为“父子之间相隐

攘羊更符合情理”所隐含的规范“近亲属之间互不告发所

有违法行为(含犯罪行为)更符合情理”,与其说这是一

个规范命题,不如说它更是一个实然命题。因为其背后隐

含的对人性的判断的现实性,其如同《论语》中其他很多

思想一样,长久并且还将持续地渗透在中国的社会习俗、

心理习惯和日常行为活动中;在中国两千年来更加广阔的

非刑事法律范围内其长期并将还将持续是人们的必然行为,无论如何去强调家国利益或校正正义,这基本都不会有什

么改变;即便在刑事法律领域内,这在当今社会也一样有

着很大存在的余地和可能,因为,即便是在信息技术如此

发达的今天,我们也听不到或看到过几个父子、夫妻之间

主动告发犯罪的案例?偶尔听到一个夫妻反目,告发丈夫

贪污的案例,最后听到的也还是悔恨和不该。因为这是人

的本性。

制定法律需要顺应和尊重人的这一本性,不要像中国

“文化大革命”时期那样,强制要求人们互相揭发自己父

母亲人违法犯罪这类违反人性人伦的行为。但是法律制定

者同样需要明白,这种人性所反应的是人性“损人利己”

的向“恶”趋势,作为社会行为规范的法律对其的立场本

应是限制,只是基于事实上根本无法限制或限制不了,所以只能规定一些不予鼓励的原则性规定,或者无为一点,不予规定。但是若要以“近亲属之间互不告发所有违法行为(含犯罪行为)更符合情理”背后的人性判断,将制定法律的立场,从无为走向肯定,合法化为“特定亲属可以不向合法官方机构提供近亲属任何(严重)犯罪行为的证据”,鼓励人性做这种“损人利己”的向“恶”趋势,则一定要慎重点,尤其是在刑事诉讼法中合法化这个问题,更需慎重,至少在主体、对象、方式以及阶段上予以限定或者限制,而非如一些学者所言直接将其普遍化甚至上升为法律原则。

其实我认为"父子相隐"揭示了中国儒家忠孝二元伦理结构的悖论。

"父子相隐"典出《论语。子路》,孔子与叶公的对话,提出了一个亲属之间对犯罪行为是否应该隐瞒、包庇的问题,这个问题不仅宥于伦理学的范畴,还广泛渗透到政治学、法理学、民俗学等领域。围绕 "父子相隐"制度是否合理这个问题,在对其政治合理性与道德合理性的问题进行考量后,大家认为,"父子相隐"制度衍生出中国儒家的政治伦理学上的一个二律背反的问题,是中国儒家思想所遭遇的一个悖论。

说到"父子相隐"的问题就必然涉及到忠和孝的问题,就必然要触及中国儒家思想二律背反的问题。其实,"父子相隐"制度的提出,主要是尊尊与亲亲,君君、臣臣与父父、子子,忠与孝发生冲突时,哪个原则优先使用的问题。"父攘羊"的行为是偷盗行为,是任何朝代、任何政治制度都严格禁止的行为,是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说到底也是对"君君,臣臣"体制的破坏,是不忠、不义的行经。按理说,这样的奸宄行经,"子证之"乃忠义之士之本职。但一旦儿子揭发了父亲的偷盗行为,父亲必遭惩罚,则"父父,子子"之义将不复存在,这个儿子就要沦为不孝之子。为人臣不可不忠,为人子不可不孝。"父攘羊"实实在在地为人子、也为宗法制度的维系者出了个两难的考题。这就出现了忠与孝的内心搏弈,引发了尊尊与亲亲,君君、臣臣与父父、子子的二律背反。孔子是怎么解决这个二律背反的政治命题的呢?这里孔子是运用其思想中的一个重要内核--中庸的方法来解决的。中庸是孔子思想的重要内容,是孔子思想体系中的方法论部分。其主要精神是,"过犹不及"、"不偏不倚之谓中",讲求"大道如矢"。在孔子的学说中,中与觳的、直、衷、忠恕等词的意义是相通或相近的,庸则与用同义,中庸就是按照合乎规范的道行之的实用。但孔子不是个僵化的人,他认为中庸的最高境界在于"随心所欲不逾距",在于在变化中、在运动中求得不偏不倚之中,有时甚至要"矫枉过正",做些适当的变通。特别是在处理忠与孝的关系时,孔子不是简单地把二者等量齐观,而是以孝为根基,以忠为归宿,积极调适忠与孝的关系,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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