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 半总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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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总统制有以下几个特征:
1. 总统为国家真正的权力中心,由国会选出的总理只是辅助性质。
2. 内阁的实际权力大大减弱,但其地位稳定,政局较平稳,不易发生剧烈震荡。
3. 国会的权力相对缩小。
所以从根本上比较,半总统制政体实质上是总统制,因其具有总统制的以下两个特点:
1. 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掌握着重要的全国最高行政权力;
2. 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国会仅能从立法上对其实施影响,但不能利用不信任案迫使其辞职。
但同时又具有议会制的两个特点:
1. 内阁由在议会中占多数的政党组成;
2. 政府向议会负责。
从某种意义上说,半总统制下总统的权力比总统制下总统的权力要大,因为半总统制国家的总统拥有解散议会、提议举行公民投票,甚至可以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时行使非常权力,而总统制下的总统一般不具备这些权力。
所以半总统制国家的“三权分立”实质上成了围绕总统的权力,因为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实际上总统都凌驾于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之上。
半总统制政体以法国最为典型。
编辑本段区别半总统制与总统制一般有两种标准,这两种不同的标准导致了对各国政治体制有不同的归类。
一种以是否设置“总理”或类似的内阁首脑职位为区别标准。
所有设置“总理”、“行政院长”或其他名称的内阁首脑职位的政体都归入半总统制,如法国、中国台湾、俄罗斯;所有不设置内阁首脑职位的政体都归入总统制,如美国。
这种区分标准仅局限于表象。
另一种以内阁首脑的产生办法为区别标准。
如果内阁首脑由掌握实权的总统任命、免除、替换,内阁首脑的职位更类似于一个超级部长,那么这种政体和不设内阁首脑的政体一起,归入总统制,如中国台湾归入总统制;如果内阁首脑由占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推举产生,总统无权任免,只能接受议会的推举决定,那么这种政体就归入半总统制,如法国。
这样划分出来的半总统制,其总统产生过程如同总统制,其总理产生过程如同议会制,是普遍意义上所说的半总统制。
编辑本段
由上特征可见,俄罗斯的总统享有全面的国家权力。
俄罗斯不是议会制国家,也不是半议会、半总统制国家,而是国家权力集中于总统的总统制国家。
首先,宪法规定的总统权力的范围十分广泛。
仅在宪法第四章一章内,就有9
条共近40款规定了总统的统治大权。
由于许多赋予总统权力的宪法条文行文较笼统,俄罗斯又是一个“新宪政”国家,尚无足够的法律法规和惯例来对这些条文进行解释和补充,规范三大权力之间的明确界限,使得总统常常得以“仗势行事”,为自己“创设”了许多权力。
如宪法规定总统有权发布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和指示,有权任命全权代表,总统叶利钦就经常利用这些规定,自行任命一些事关国内外重大问题的总统特使,绕开议会,牵制总理和政府的权力,甚至
介入党派争斗。
著名的例子有曾负责俄罗斯私有化的“私有化之父”丘拜斯,前车臣问题总统特使列别德,负责独联体事务的秘书别列佐夫斯基,以及斡旋科索沃危机的特使切尔诺梅尔金等。
正由于俄总统制有这一特点,对总统的权限的争论向来是俄政坛上层政治斗争的表现形式之一。
其次,从总统与政府、议会、法院的关系来看,总统在“三权”之中据有压倒优势,又是使三大权力机构能协调运转的轴心。
总统由直选产生,掌握行政大权,实际上有权成立和领导政府,又没有副总统对其进行牵制,而总统并不一定要象英国和法国总统那样从议会多数党中任命总理,“第二把手”总理不过是总统在政府的召集人;俄国总统的命令和指示不象法国总统那样需要总理和部长副署,政府的决议和命令则不能与总统令相抵触;政府对总统负责,而不对民选的议会负责;这都是总统制的特征。
特别是总统有权确定杜马选举和解散杜马,这是一般总统制国家总统所没有的权力。
在杜马和政府因信任问题发生争执时,总统实际上有最终决定权;总统与杜马在总理人选问题上的争执也往往以总统的最终胜利而告终;总统的罢免案要两院各2/3多数票才能通过,虽然上下两院和宪法法院各自都有权决定罢免案是否最后通过,而总统又可通过其强大的人事权对这些机构进行牵制,要罢免俄总统法律障碍重重;总统只需得到联邦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支持便可任命几个最高法院的法官和检察长,而且有权直接任命其他联邦法院的法官,这无疑是总统对司法权的一种极大的控制。
俄罗斯不是一个总统-议会制国家,而是一个总统制国家。
总统在“三权”中过于突出的地位,甚至使权力制衡原则受到威胁。
第三,从总统同联邦各主体的关系来看,以总统为中心的联邦中央的权力大于各联邦主体的权力,使俄罗斯联邦成为实质上的单一制国家。
宪法第三章规定了联邦体制,其中对联邦中央的权力规定了16个方面,包括了保护国家的主权、领土、公民的基本人权、立法司法执行机关、内政外交军事安全、经济外贸金融预算等中央大权,而属于各联邦主体的权力仅包括教科文卫体、行政、劳动、家庭、环保、社会保障和少数民族权利等事务。
俄罗斯联邦主体包括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和民族自治专区等6种,自治权限大小不同,只有共和国有宪法,其他主体只有法律和规章制定权。
联邦宪法又特别规定了联邦主体的宪法、法律和章程要符合联邦的宪法和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与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保障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实现联邦国家权力的全权”(78),这显然是同上述总统对联邦主体与中央之间关系的协调权和强制执行权相呼应的,难怪有人称俄罗斯的联邦制有名无实。
有趣的是,宪法规定俄国国名有“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两种称谓,正好反映了俄国人喜欢标榜联邦,又对大俄罗斯主义和高度中央集权意识难割难舍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