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艇检验技术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游艇检验技术要求》
(评审稿)
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所
2005.1
简要编写说明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多年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交通概念和消费模式也发生着巨大变化。作为水上休闲娱乐器材,游艇正成为风行世界各地家庭和个人高级耐用消费品。我国有占世界上约1/4的人口,其有发展游艇经济的先天条件:水网稠密、海岸线漫长,内陆江河纵横交错,湖泊水库星罗棋布,沿海岛屿林立,傍水名胜处处可见。故开发水上交通、水上休闲活动和观光旅游项目,已成为水网发达地区的重要经济活动。尤其是近年来部分先富起来人群购买游艇或租用游艇能力的增强,使得游艇正越来越成为人们新的娱乐休闲方式。
鉴于目前还没有适合于游艇的检验标准,为保障游艇的安全营运、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急切制定游艇检验标准。本要求就是在此背景下按照CCS总部下达的任务编制的。
本要求主要在CCS《沿海小船检验规范》的基础上,参照《海上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ISO小艇国际标准,综合分析欧洲小艇导则、国外小船法规、美国ABYC标准、以及其他国际规范标准的要求,结合国内情况,对非营业性游艇作出规定。其主要要求如下:
1、适用于包括海上与内河航行的所有非营业性机动游艇;
2、检验周期与一般货船相同,但对图纸资料及检验项目考虑该游艇的特点,予以简化。并对批量生产的原型艇引入产品型式认可的检验模式;
3、在某些方面的要求尽量与ISO接轨,如受力尾封板要求,门窗盖密性要求等;
4、根据非营业性游艇的实际情况对舾装、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等予以简化。对固定在温暖水域营运的艇,允许使用敞开式两面可用救生筏代替气胀式救生筏;
5、从美观方面考虑,不要求勘划载重线标志;
6、对8m以下的游艇,给出简易的完整稳性衡准方法;
7、考虑到其航区的不固定,要求加配测深仪。对从事夜航的艇加配雷达。
目录
第1章通则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检验与证书
第2章艇体结构
第1节纤维增强塑料艇
第2节钢质艇
第3节铝合金艇
第3章轮机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发动机装置
第3节汽油机和(或)汽油柜的舱室
第4节轴系与推进器
第5节燃油系统
第6节排气系统
第7节舱底水设施
第8节操舵装置
第4章电气装置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电源与配电
第3节系统保护
第4节照明与航行灯
第5节电缆
第6节艇内安装汽油机的附加要求
第5章舾装、布置与乘员定额
第1节舵设备
第2节锚泊与系泊设备
第3节舱室布置与乘员定额
第6章消防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结构防火与布置
第3节灭火设备
第7章干舷、稳性与吨位
第1节载重线、干舷与储备浮力
第2节完整稳性
第3节分舱与布置
第4节吨位
第8章安全设备与环保要求
第1节信号设备
第2节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3节航行设备
第4节救生设备
第5节环保要求
第9章液化石油气(LPG)动力游艇的附加要求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LPG发动机
第3节LPG供气系统
第4节布置与通风
第5节探测与报警系统
第6节结构防火与消防用品
第7节其他
附录:游艇操作手册编写要求
第1章通则
第1节一般规定
1.1.1目的
1.1.1.1为保障非营业性游艇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特制定《游艇检验技术要求(非营业性)》(以下简称本要求)。
1.1.2 适用范围
1.1.
2.1 本要求适用于海上与内河航行的非营业性机动游艇,(包括从事租赁业务的游艇),但不包括帆船。
1.1.
2.2适用本要求的游艇,其营运限制规定如下:
(1)沿海航区营运限制:系指航行于距岸不超过20nmile的水域,且在其航行区域内,满载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至庇护地的时间不超过4h。
(2)遮蔽航区营运限制:系指航行于沿海航区内由海岸与岛屿,岛屿与岛屿围成的遮蔽条件较好、波浪较小的海域。在该海域内岛屿之间、岛屿与海岸之间距离不超过10nmile;或在距岸不超过10nmile的水域,游艇满载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至庇护地的时间不超过2h,并限制在风级不超过6级(蒲氏风级)且目测波高不超过2m的海况下航行。
(3)平静水域营运限制:系指航行于距岸不超过5nmile的水域,游艇满载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至庇护地的时间不超过2h,并限制在风级不超过6级(蒲氏风级)且目测波高不超过1m的海况下航行。
注:各营运限制结合参照CCS《沿海小船检验规范》2001(以下简称小船规范)的规定,考虑到非营业性游艇航行时间可能较长,故将原航行时间改为至庇护地时间的限制。
1.1.
2.3除另有规定外,对内河水域营运的游艇按上述平静水域营运限制的游艇要求。
注:对内河营运的游艇,由于水况好,距岸近、救助条件好,加上非营业性游艇的使用特点(航行气候较好等),将其按平静水域营运限制来要求。
1.1.
2.4适用本要求的游艇,其材料可为钢质、铝合金或纤维增强塑料。游艇的材料与建造工艺应符合本社《材料与焊接规范》的有关规定。
注:小船规范仅限于玻璃钢,现增加钢质、铝合金。使其适用范围更广。船舶的材料与建造工艺在本社《材料与焊接规范》中已有规定。
1.1.
2.5适用本要求的机动游艇系指以柴油、汽油或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为LPG)为燃料的发动机作为主动力的游艇。
注:发动机燃料的范围主要参照小船规范的范围,基本包括了目前船舶的所有使用燃料,柴油、汽油或液化石油气。
1.1.
2.6现有游艇在修理、改装、改建后,至少应满足原先适用相应的要求,如重大修理、改装、改建,在合理和可行情况下,应满足本要求的规定。
1.1.
2.7船舶的稳性、消防、救生、通信、航行等安全设备与环保要求,尚应符合船旗国主管机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