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艇检验技术要求》

合集下载

2023年12月《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全文+【解读】

2023年12月《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全文+【解读】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游艇、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游艇俱乐部和 游艇所有人应当配合,对发现的安全缺陷和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
第三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责令游艇 立即纠正;未按照要求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责令游艇临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强 制拖离、禁止进出港。
第十八条游艇航行时,除应当遵守避碰规则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航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游艇应当避免在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航行;
(二)游艇应当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水域、主航道、锚地、养殖区、渡口附近水域以及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 制水域航行,确需进入上述水域航行的,应当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并遵守限速规定;游艇不得在禁航区、安 全作业区航行;
(一)年满18周岁且初次申请未满60周岁; (二)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符合航安全的要求;
(三)通过规定的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九条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向培训或者考试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符合 发证条件的有关材料。
委托游艇俱乐部保管的游艇,游艇所有人应当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游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游 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
游艇俱乐部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及其与游艇所有人的约定,承担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
第二十六条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安全和防污染能力:
第十二条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足6个月时,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符合换证条件中有关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换发同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ABYCCE进口游艇检验指南

ABYCCE进口游艇检验指南

ABYCCE进口游艇检验指南ABYC进口游艇检验指南1、一般规定1.1 本指南适用于按照ABYC( American Boat & Yacht Council,美国游艇协会)标准认证的进口游艇初次检验。

2、ABYC标准游艇认证2.1 ABYC是美国一个制定小型船舶在设计、建造、维护及维修方面安全技术标准的非营利成员组织,不对船厂或船舶直接进行认证或检验。

ABYC标准属于指导性的规范,不具有强制性。

2.2 在美国,NMMA(National Marine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美国游艇制造商协会)采用ABYC标准推出游艇认证程序,对游艇进行型式(Model) 年度认证并签发检验报告(Inspection Report),不对每艘游艇进行检验发证。

游艇厂自愿向NMMA申请游艇型式年度认证,通过型式认证后,在该类型的游艇上粘贴认证标志牌,游艇厂自我负责游艇质量控制。

2.3 NMMA游艇认证标志牌按艇长26英尺以下和26英尺及以上分为两种(参见附件1)。

3、NMMA认证的游艇检验要求3.1 船东应提交的资料(1)游艇所有权或光租证明;(2)游艇原产地工厂声明书/证明书(参见附件2);(3)艇主操作手册等有关技术文件;(4)总布置图、干舷和稳性计算书等(需要时,详见3.4.2)。

3.2 证书文件与游艇符合性检查项目(1)检查游艇上的识别号(Hull Identification Number, HIN)是否与游艇原产地工厂声明书/证明书上的识别号相同;(2)检查游艇上的认证标志牌,包括厂名、游艇型式、推荐乘员人数/载重量、NMMA认证标志等内容;(3)核对游艇的主尺度、发动机等情况是否与游艇原产地工厂声明书/证明书、艇主操作手册上记载的内容相符。

3.3 游艇主尺度测量和吨位丈量计算3.3.1 按我国游艇法规规定,重新测量游艇主尺度(ABYC游艇主尺度的定义和测量方法与我国的有较大差别)。

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规范

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规范

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的基本规定和游艇码头工程锚碇结构、浮桥结构、设备安装、附属设施的质量检验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浮桥式游艇码头工程的质量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TS 202 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规范JTS 203 水运工程钢结构施工规范JTS 215 码头结构施工规范JTS 257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浮桥 pontoon供游艇系靠泊、人员上下船使用的一种浮体结构。

浮桥由浮箱、浮桥框架、铺面等组成,可分为支浮桥和主浮桥,支浮桥通过主浮桥固定和贯通。

[来源:JTS 165-7—2014,2.0.1]3.2联系桥 gangway连接陆域护岸(或固定栈桥)与浮式结构物之间,供行人通行的结构物。

注:示意图见图1。

图1 联系桥3.3主浮桥 main pontoon与活动引桥相连的浮式结构物,供游艇靠泊或支桥相连,由多段模块拼装而成。

注:示意图见图2。

图2 浮桥3.4支浮桥 branch pontoon与主浮桥(3.3)连接,供游艇或游船系泊及船员上下船只的浮式结构物。

注:示意图见图2。

3.5浮桥单元 pontoon unit按浮桥框架划分的单元体,由浮桥框架和浮箱、铺面等组成。

[来源:JTS 165-7—2014,2.0.4]3.6干舷高度 freeboard浮桥或浮箱与水面的相交线到浮桥或浮箱顶面的距离。

3.7浮桥框架 pontoon frame用于固定浮箱、铺面、抱桩器和防护设施的框架型结构。

[来源:JTS 165-7—2014,2.0.3]3.8浮桥整体连接 the entire connection of floating berth将多个浮桥单元(3.5)连接为整体。

6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09)(1)

6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09)(1)
(1) 沿海海岸与岛屿,岛屿与岛屿围成的遮蔽条件较好、波浪较小的海域。在 该海域内岛屿之间、岛屿与海岸之间距离不超过 10n mile;或在距岸不超过 10n mile 的水域,并限制在风级不超过 6 级(蒲氏风级)且目测波高不超过 2m 的海况下航行;
(2) 内河 A 级航区。 C 类:系指航行于下列水域的游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
2009
人民交通出版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
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海法规[2008]423 号文公布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人民交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版社
目录
第 1 章 通则 第 1 节 一般规定 第 2 节 检验与证书 第 3 节 游艇型式检验
(2) 机电部分包括: * ① 机舱布置; * ② 螺旋桨和轴系;
8
③ 液压操舵装置; * ④ 管系布置图(包括主辅机排气管系、燃油管系、消防水管系及舱底水
管 系 ); ⑤ 汽油机和/或汽油柜(箱)舱室通风系统布置及计算; ⑥ 明火烹饪设备、材料和布置图; ⑦ 消防设备布置图; ⑧ 电力负荷计算书(包括蓄电池容量计算); * ⑨ 电力系统图,图中应标明:
线以下部份的总长,但不包括水线处及以下的附体。 (6) 满载排水量△(t):系指艇上所有按规定配备的设备、货物、备品、附件
及索具等都装备齐全,并装满燃油、滑油、淡水、食品和供应品,额定乘员全部上艇, 艇处于立即可以启航状态时所排开水的重量。
(7) 满载吃水 d(m):系指满载排水量静浮水面时,在艇长 L 中点处由平板龙骨 上缘(对纤维增强塑料艇为龙骨下表面)量到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总则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总则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总则颁布单位: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颁布⽇期:2020-05-15执⾏⽇期:2020-06-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注:由于该规章篇幅较长,所以将其第1篇、第2篇、第3篇、第4篇、第5篇、第6篇、第7篇、第8篇、第9篇、第10篇分开为单独规章内容,不在本篇规章内容中。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经中华⼈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批准,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于2019 年第 23 号公告公布,2020 年第 9 号公告更正,⾃ 2020 年 6 ⽉ 1 ⽇起实施。

总则第 1 篇检验与发证第 2 篇内河航区分级第 3 篇吨位丈量第 4 篇载重线第 5 篇船舶安全第 6 篇危险货物运输第 7 篇防⽌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第 8 篇船员舱室设备第 9 篇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第 10 篇⾼速船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版)总则1 ⽬的1.1 为贯彻中华⼈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政法规,保障⽔上⼈命财产安全、防⽌环境污染、保障船员的⼯作和⽣活条件,确保船舶在其⽣命周期内持续符合安全和环保技术标准,并促进我国航运业和造船业可持续发展,制定《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法规)。

2 适⽤范围2.1 除第 10 篇的规定外,本法规适⽤于船长⼤于等于 20m 的我国内河⽔域(包括江、河、湖泊和⽔库)以及河海交界区的中国籍船舶(本法规中简称内河船舶),但下列船舶除外:(1)军⽤船艇和公安船艇;(2)帆船(3)体育运动船艇;(4)渔船;(5)游艇。

2.2 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本局)另有规定的船舶应按相应规定执⾏。

2.3 本法规未作规定者,本局将另作规定或给予特殊考虑。

3 免除3.1 对于内河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进⾏⼀次超出原定航区/航线(不包括海域)航⾏时,本局可以免除本法规中的有关要求,但该船应符合本局认为适合于其所担任航次任务所必须的安全条件。

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报批稿9.30]

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报批稿9.30]

. . WORD.格式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2006年(报批稿)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所2006.10目录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检验与证书第2章舱室布置、乘员定额与脱险措施第1节舱室布置第2节乘员定额第3节脱险通道与出口第3章消防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结构防火与布置第3节灭火设备第4章载重线、稳性与吨位第1节载重线、水密完整性及人员保护第2节完整稳性第3节吨位第5章安全设备与环保要求第1节信号设备第2节无线电通信设备第3节航行设备第4节救生设备第5节环保要求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目的1.1.1.1为保障游艇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特制定《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1.1.2 适用范围1.1.2.1 本规定仅适用于在中国水域,包括海上与内河航行的总长5m至20m以下的机动游艇,但不包括帆艇与充气式游艇。

对总长20m及以上的游艇可参照本局相应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总长5m以下的游艇,如游艇所有人申请检验,可参照本规定要求执行。

1.1.2.2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设计类别的游艇:A类:系指航行于海上距岸不超过20n mile(台湾岛东海岸、台湾海峡东西海岸、海南岛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过10n mile)的游艇。

B类:系指航行于下列水域的游艇:(1)沿海航区内由海岸与岛屿,岛屿与岛屿围成的遮蔽条件较好、波浪较小的海域。

在该海域内岛屿之间、岛屿与海岸之间距离不超过10n mile;或在距岸不超过10n mile的水域,并限制在风级不超过6级(蒲氏风级)且目测波高不超过2m的海况下航行;(2)内河A级航区。

C类:系指航行于下列水域的游艇:(1)海上距岸不超过5n mile的水域,并限制在风级不超过6级(蒲氏风级)且目测波高不超过1m的海况下航行;(2)内河B级航区。

D类:系指航行于内河C级航区的游艇。

1.1.2.3 对超出A类航行条件的游艇,可参照本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有关规定。

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6.08.22施行日期2006.08.22文号主题类别水运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为了加强对游艇的管理,积极引导公众对航海的关注和热爱,支持游艇业的健康发展,丰富公民的业余水上活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游艇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游艇业的特点及其规律,依法管理游艇(一)游艇的航行、停泊属于水上交通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管理。

同时,游艇活动属于高档次的消费行为,不同于生产经营性船舶,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不能完全采取对生产经营性船舶的管理理念和方式,要结合游艇在管理中的自身特点和规律,促进游艇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游艇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方便有序、健康发展、有效监管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行业自律与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共同营造安全、清洁、有序、畅通的水上公共交通环境。

二、游艇管理的适用范围(一)游艇是指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范,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并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船舶,包括以整船租赁形式从事自娱自乐活动的游艇。

(二)从事经营性运输的旅游船等,适用客船的有关管理规定,须向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检验、登记和营运手续。

7.游艇检验项目

7.游艇检验项目

游艇检验项目:
1.原材料入库检验
2.船体部分各工序检验
1)模具制作检验
2)产品铺层前模具清洁、打蜡、喷胶衣检验
3)产品玻璃钢铺层检验
4)产品结构划线检验
5)产品结构加强检验
6)产品结构玻璃钢糊制检验
7)舱壁板糊玻璃钢及芯材糊玻璃钢按图纸铺层要求进行玻璃钢糊制检验8)客舱地台板搭设安装检验
9)地台板糊制后检验
10)脱模(各种产品部件的脱模后及处理状态)检验
11)大合拢检验
12)护舷安装检验
13)海底阀及舱内出水进水口糊制检验
14)艉轴管玻璃钢制作及上船安装糊制检验
15)卫生间设备定位及糊制检验
16)全船内装修后检验
17)全船吊环、缆桩及扶手抛光安装后检验
18)水线标志、船名标识检验
19)全船门窗盖安装检验
20)全船座椅、驾驶椅安装按图纸要求进行座椅定位并安装检验
21)全船门、窗、盖装船密性试验
22)消防设备安装检验
23)消防设备安装检验
24)救生设备安装检验
25)全船清洁及油漆后检验
26)轮机部分各工序检验
A.尾轴
B. B.轴系拉线
C.主机安装、定位
D.燃油系统制作
E.水冷却及消防系统
F.舵系
27) 检查电缆和相关设备(发电机组、主配电板、甚高频等)
28) 主干电缆的敷设检验
29)电气设备的安装检验
3.船舶下水前的检验
4.系泊试验
5.交船前完整性检查
6.提交报告
编制: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实施《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2013)》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实施《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2013)》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实施《游艇法定检验
暂行规定(2013)》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13.03.11
•【文号】
•【施行日期】2013.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实施《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
定(2013)》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2013)》按规定程序业已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该《暂行规定》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发行(联系电话:************)。

2013年3月11日。

关于玻璃钢游艇的建造检验技术

关于玻璃钢游艇的建造检验技术

圃圈睦 蚓
Shi spe ton p Ln ci
附 玻 璃 钢 游 艇 建 造 检 验 基 本 项 目表 验 船 师 /日
2 检 验 流 程概 述
玻璃 钢 游 艇 的 检 验 流程 主要 包 括 以下 几 方 面 内容 :
1 船 舶 开 始 建 造 船 舶 前 , 应 先 书 面 申 请 开 工 前 ) 检查;
31开 工 前 检 查 . 船 厂 在 开始 建 造 船 舶 前 ,应 先 书 面 申请 船 检 机 构 进 行 开 工 前检 查 ,开 工 前 检 查 合 格 后方 能进 行 船 舶 建 造 。 开工 前 检 佥 内容 :
2 开 工 前 检 查 完 成 后 , 开 始 船 舶 具 体 项 目 的 检 ) 验 。具 体 检 验项 目报 检 程 序 如 下 :
1 )书 面 材 料 检 查 ① 提 供 船厂 的船 舶 生产 许 可 证或 相 当类 似 的证 明 ;
作 者 简 介 : 倪 志 敏 (1 8 一 ), 女 , 硕 士 。 3 9 收 稿 日 期 :2 1 年 8 2 00 ; 建 造 检 验 ; 流 程 ; 技 术
Re e r h O l n t u t n I s e t n o RP Ya h s a c i Co s r c i n p c i fF o o c t
NI Zh m i ZHOU i i g i n, Ha y n
K e or : yw ds FRP c t Consr c i n I p c i ya h ; t u to ns e ton; o es ; c ol gy Pr c s Te hn o
1 引 言
① 申 请 : 将 符 合 填 写 要 求 的 《 舶 建 造 检 验 记 录 船

《游艇检验技术要求》共15页word资料

《游艇检验技术要求》共15页word资料

《游艇检验技术要求》(评审稿)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所2019.1简要编写说明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多年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交通概念和消费模式也发生着巨大变化。

作为水上休闲娱乐器材,游艇正成为风行世界各地家庭和个人高级耐用消费品。

我国有占世界上约1/4的人口,其有发展游艇经济的先天条件:水网稠密、海岸线漫长,内陆江河纵横交错,湖泊水库星罗棋布,沿海岛屿林立,傍水名胜处处可见。

故开发水上交通、水上休闲活动和观光旅游项目,已成为水网发达地区的重要经济活动。

尤其是近年来部分先富起来人群购买游艇或租用游艇能力的增强,使得游艇正越来越成为人们新的娱乐休闲方式。

鉴于目前还没有适合于游艇的检验标准,为保障游艇的安全营运、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急切制定游艇检验标准。

本要求就是在此背景下按照CCS总部下达的任务编制的。

本要求主要在CCS《沿海小船检验规范》的基础上,参照《海上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ISO小艇国际标准,综合分析欧洲小艇导则、国外小船法规、美国ABYC标准、以及其他国际规范标准的要求,结合国内情况,对非营业性游艇作出规定。

其主要要求如下:1、适用于包括海上与内河航行的所有非营业性机动游艇;2、检验周期与一般货船相同,但对图纸资料及检验项目考虑该游艇的特点,予以简化。

并对批量生产的原型艇引入产品型式认可的检验模式;3、在某些方面的要求尽量与ISO接轨,如受力尾封板要求,门窗盖密性要求等;4、根据非营业性游艇的实际情况对舾装、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等予以简化。

对固定在温暖水域营运的艇,允许使用敞开式两面可用救生筏代替气胀式救生筏;5、从美观方面考虑,不要求勘划载重线标志;6、对8m以下的游艇,给出简易的完整稳性衡准方法;7、考虑到其航区的不固定,要求加配测深仪。

对从事夜航的艇加配雷达。

目录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检验与证书第2章艇体结构第1节纤维增强塑料艇第2节钢质艇第3节铝合金艇第3章轮机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发动机装置第3节汽油机和(或)汽油柜的舱室第4节轴系与推进器第5节燃油系统第6节排气系统第7节舱底水设施第8节操舵装置第4章电气装置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电源与配电第3节系统保护第4节照明与航行灯第5节电缆第6节艇内安装汽油机的附加要求第5章舾装、布置与乘员定额第1节舵设备第2节锚泊与系泊设备第3节舱室布置与乘员定额第6章消防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结构防火与布置第3节灭火设备第7章干舷、稳性与吨位第1节载重线、干舷与储备浮力第2节完整稳性第3节分舱与布置第4节吨位第8章安全设备与环保要求第1节信号设备第2节无线电通信设备第3节航行设备第4节救生设备第5节环保要求第9章液化石油气(LPG)动力游艇的附加要求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LPG发动机第3节LPG供气系统第4节布置与通风第5节探测与报警系统第6节结构防火与消防用品第7节其他附录:游艇操作手册编写要求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目的1.1.1.1为保障非营业性游艇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特制定《游艇检验技术要求(非营业性)》(以下简称本要求)。

2013游 艇 法 定 检 验 暂 行 规 定

2013游 艇 法 定 检 验 暂 行 规 定
①游艇实际航行水域的有义波高不应超过其设计有义波高。
3
大改装、改建、更换主机时,在合理和可行情况下,应满足本篇规定的要求。
1.1.3 申请与费用 1.1.3.1 游艇所有人、制造厂或管理人,应按规定向有关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 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1.1.3.2 申请人应按规定向检验单位支付检验费、交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1.1.4 所有人或管理人责任 1.1.4.1 游艇所有人/管理人在游艇营运期间内,应确保游艇处于适航状态。 1.1.4.2 游艇所有人/管理人和船长应遵守海事部门关于游艇航行的规定。
(1)I 类:系指设计为可航行于距岸超过 200 n mile,且其最小设计有义波高①(Hs)为 6m 的游艇;
(2)II 类:系指设计为航行于距岸不超过 200 n mile,且其最小设计有义波高(Hs)为 4m 的游艇;
(3)III 类:系指设计为航行于距岸不超过 20 n mile,且其最小设计有义波高(Hs)为 2m 的游艇;
(3) 证书失效时;
(4) 游艇所有人变更、艇名变更或船籍港的变更时;
(5) 涉及游艇安全修理或改装时。 1.2.1.3 游艇制造厂也可按本章第 3 节的规定申请游艇的型式检验。
1.2.2 证书签发和签署
1.2.2.1 经初次检验或换证检验并符合本篇适用要求的游艇,船舶检验机构应向其签发
或换发游艇适航证书。
但不包括充气式游艇及体育运动艇。对艇长(LH )为 24m 及以上的游艇应满足本暂行规定 第 2 篇的有关要求。对艇长(LH )为 5m 以下的游艇可参照本篇的要求执行。对乘员超过 12 人的游艇,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本局)对客船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
1.1.2.2 本篇适用于下列设计类别的游艇:

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规程

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规程

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规程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规程是保证游艇码头建设质量的重要手段。

为确保游艇码头的工程质量,必须要有一套科学、合理的质量检验规程。

下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检验内容对于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来说,应该对码头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检验。

包括防水、排水、地基、结构及外观等方面。

其中防水是最为重要的一环节。

防水墙、防水层等防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排水方面,应当检查排水系统是否畅通、排水口是否符合规范,否则易造成码头内积水影响码头使用。

地基方面,应当检查荷载能力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以及基础工程的施工是否规范。

结构方面,应当检查游艇码头连接地基的连接件、海洋平台的接口处,以及码头结构本身的稳定性等方面,确保游艇码头可靠、稳定。

外观方面,应当检查码头外观造型是否美观、细节部位的处理是否合理。

若码头还有阳光房、休息亭等附件,也应进行检查。

二、检验方法在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中,应该采取多种检查方式,保证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首先,应当进行外观检查。

由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监督人员对码头进行全方位的查看,发现问题及时记录并进行解决。

其次,应当进行材料检查,对主要材料的质量、型号、用量等进行抽查。

再次,应当进行结构安全性检查,对码头的稳定性、荷载能力等能力进行测试,确保码头满足国家规划要求。

最后,还应对防护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包括码头围挡的高度、防护装置的设置等方面,确保游艇码头可以有超强的防护力。

三、检验结果对于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结果,应当形成一份质量检验报告,记录每一方面的检验结果。

如果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将其进行分类、分级处理,并及时进行整改和修复。

同时,还应当将整个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难点做好记录和整理,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检验规程。

四、总结在编制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规程时,充分考虑工程安全、经济性、实用性等因素,制定全面、适用性强的质量检验规程。

对于检验结果的处理,要及时、准确,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2012修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2012修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2年修改通报)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3章相关条款修订如下:新增2.1.1(6)如下:“2.1.1(6)所有新船上所配的救生筏均应为自扶正救生筏(额定乘员6人及以下的救生筏除外)或为带顶篷的两面可用救生筏。

”新增2.1.1(7)如下:“2.1.1 (7)自2013年9月1日起,船舶配备救生筏换新时,救生筏应为自扶正救生筏(额定乘员6人及以下的救生筏除外)或为带顶篷的两面可用救生筏。

”新增 2.1.1(8)如下:对于仅航行于琼海海峡的客船,救生筏可使用两面可用救生筏替代。

删除2.1.2(6)原条款号2.1.1(5)、(6)依次改为2.1.1(9)、(10)。

2.1.3条款修订如下:“2.1.3 货船:(1)除另有规定外,货船的救生设备应按本条的规定配备。

(2)航行于远海航区的货船,救生艇筏应按下列要求配备:①所有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和船长L≥85m的其他货船,应不低于按下表2.1.3(2)①的规定配备。

油船/化学品液货船/气体运输船/船长L≥85m的其他货船救生设备的配备(%)表2.1.3(2)①* 应视登乘位置距最轻载航行水线的高度,按本章2.4.1要求配备降落设备。

** 每舷至少配1只气胀式救生筏,其容量应能容纳船上总人数,并且至少船舶一舷的救生筏应使用降落设备。

②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如载运散发有毒蒸汽或毒气的货物1,其救生艇应为有自备空气补给系统的救生艇。

③对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如载运闪点不超过60°C(闭杯试验)的货物,其救生艇应为耐火救生艇。

④除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外的其他L<85m的货船,应不低于按下表2.1.3(2)④的规定配备。

载航行水线的高度,按本章2.4.1要求配备降落设备。

(3)航行于近海航区的货船,救生艇筏应按下列要求配备:①对L>45m的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和船长L≥85m的其他货船,应不低于按上述2.1.3(2)①至③对远海航区船舶的相应规定配备。

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

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

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为了保障游艇行业的安全和发展,维护游艇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游艇管理部门于xxxx年xx月制定了《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注册并使用的游艇。

其中,游艇可以是私人游艇、商业游艇或者公务游艇。

二、检验要求1. 新建游艇需要进行首次法定检验,检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游艇结构安全性检验、机械设备检验、电气设备检验等。

2. 游艇所有人应按照检验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游艇设计图纸、材料合格证明等。

3. 游艇应符合国家制定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检验合格后方可注册和使用。

4. 游艇在注册登记后,应每年进行一次法定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三、检验机构1. 检验机构应具备游艇检测资质,并取得国家认可。

2. 检验机构应对游艇所有者提供的材料和信息进行核实,并对游艇进行全面检测。

3. 检验结果应及时向游艇所有者反馈,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

四、责任和处罚1. 游艇所有人有责任按时进行法定检验,并承担相应的检验费用。

2. 游艇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如发现游艇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应及时告知游艇所有人,并报告给游艇管理部门。

3. 如游艇所有人未按时进行法定检验或者严重违反相关规定,游艇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用游艇、吊销游艇注册证书等。

通过《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我国游艇管理部门提出了一套科学合理的游艇法定检验制度,保障了游艇使用者的安全,促进了游艇行业的健康发展。

游艇所有人和游艇检验机构应加强合作,共同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游艇安全可靠,为游艇行业的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国际航线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国际航线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国际航线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导言:国际航线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是为了确保海航运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而制定的一套技术规范。

本文将对国际航线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背景、内容以及实施情况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国际航线海船运输成为各国之间重要的贸易和交流方式。

然而,海上运输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其面临着许多安全隐患和风险。

为了保障人员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的保护,各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二、内容国际航线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船舶结构和设备的检验:包括船体结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通信设备等方面的检验,以确保船舶的结构安全和设备正常运行。

2. 船员的资质和配备要求:包括船员的培训和资质要求,以及船舶上各种职位的人员配备要求。

这样可以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能够有效应对各种紧急情况。

3. 航行安全和导航设备的检验:包括航行安全设备(如救生艇、救生衣等)和导航设备(如雷达、GPS等)的检验,以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具备足够的安全性和导航能力。

4. 消防安全和应急设备的检验:包括消防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泵等)和应急设备(如应急通讯设备、救生设备等)的检验,以确保船舶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5. 环境保护设备和污染防治措施的检验:包括船舶的污水处理设备、废物处理设备等环境保护设备和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检验,以确保船舶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最小化。

三、实施情况国际航线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实施情况因国家而异。

一般来说,各国海事管理机构会负责对本国籍船舶的检验和监督,确保船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同时,国际海事组织(IMO)也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和规则,要求各成员国对其所注册的船舶进行相应检验。

各国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为严格的检验标准和要求。

例如,一些沿海国家可能会对进入其领海的外国船舶进行特殊的检验和审批措施,以确保航行安全和海洋环境的保护。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栏杆高度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栏杆高度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栏杆高度
栏杆高度规定
【目的】
本规定旨在通过规定船舶的栏杆高度,规范船舶的安全航行。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执行海国内航行船舶零售包括商船、民用船和游艇等各类船舶。

【规定】
1、栏杆高度:
(1)船体结构高度两米及以上的船舶,其栏杆应高于舾装面线程,不低于2.5米。

(2)船体结构高度在两米以下的船舶,栏杆高度按船长的1:20兑换系数确定,不低于1.8米。

2、船体损坏程度较大的船舶,应于维修修理前检验归正其栏杆高度,以确保船舶安全。

3、船舶(船首船尾除外)原有装置及结构若改变增加栏杆高度,应适当加固及考虑船舶其他性能影响。

4、船首船尾应装有栏杆,栏杆高度不低于角楼(普通楼)高度的半径,且高度不得低于2.2米。

【附注】
本规定实施日期为2020年1月1日。

船舶检验检测技术标准

船舶检验检测技术标准

船舶检验检测技术标准船舶检查检验技术标准导言:船舶检验检测技术标准是确保船舶安全性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参考依据。

这些标准涵盖了船舶设计、建造和运营的各个方面,以确保船舶在各种复杂环境下的良好运行状态。

本文将从船舶设计、建造、维护等多个方面对船舶检验检测技术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船舶设计船舶设计是船舶建造的基础,直接关系到船舶的结构安全和性能。

船舶设计的技术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结构设计标准:确保船舶的结构合理稳定,能够承受外部荷载和内部压力,减小船舶在水中的运动,提高航行的舒适性和稳定性。

2.动力系统设计标准:确保船舶的动力系统符合航行要求,包括推进装置、发动机、燃油供应系统等,以保证船舶具备足够的动力和燃油效率。

3.电气系统设计标准:确保船舶的电气系统安全可靠,能够满足各种设备的电力供应需求,并具备防火、防爆等特性。

4.舾装设计标准:确保船舶的舾装布置符合航行要求,包括舱室布置、设备安装、通风系统等。

二、船舶建造船舶建造是依据设计标准将船舶从图纸变为实物的过程,建造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技术标准。

1.材料选择和检测标准:确保所选用的船舶建造材料具备足够的强度、韧性、耐腐蚀性等特性,并通过相关检测手段对材料进行质量检测,以确保材料的合格性。

2.坡度和平整度标准:确保船舶在建造过程中的坡度和平整度符合要求,以保证船舶在浮水线以下的结构稳定可靠。

3.焊接和连接技术标准:确保船舶的焊接和连接工艺符合相关标准,以提高船舶的连接强度和密封性。

4.船舶设备安装标准:确保船舶设备的安装符合要求,包括设备的位置、固定方式、供电和排水等要求。

三、船舶维护船舶维护是船舶运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能够延长船舶的使用寿命和提高运营效率。

1.船体表面防腐、防锈标准:确保船舶表面的防腐和防锈处理符合要求,减少水下腐蚀和船体结构损坏。

2.船体结构检测标准:确保定期检测船舶的结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和修复潜在的缺陷和损坏。

3.设备检验标准:确保船舶上的设备定期进行检验,包括动力系统、电气系统、通信系统等,以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规程

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规程

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工作,确保游艇码头工程质量、安全、可靠,保护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包括建设工程、改建工程、扩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科学管理、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四条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

第二章质量检验
第五条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应包括设计审查、施工验收、竣工验收和使用验收。

第六条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采用检查、试验、检测等方法进行检验。

第七条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对不符合要求的部分应及时纠正。

第三章环境保护
第八条游艇码头工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要求,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第九条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应对周围环境进行检测,确保不会对环境造成影响。

第十条游艇码头工程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产生噪音、灰尘、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规定的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程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发布的有关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规定不适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游艇检验技术要求》(评审稿)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所2005.1简要编写说明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多年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交通概念和消费模式也发生着巨大变化。

作为水上休闲娱乐器材,游艇正成为风行世界各地家庭和个人高级耐用消费品。

我国有占世界上约1/4的人口,其有发展游艇经济的先天条件:水网稠密、海岸线漫长,内陆江河纵横交错,湖泊水库星罗棋布,沿海岛屿林立,傍水名胜处处可见。

故开发水上交通、水上休闲活动和观光旅游项目,已成为水网发达地区的重要经济活动。

尤其是近年来部分先富起来人群购买游艇或租用游艇能力的增强,使得游艇正越来越成为人们新的娱乐休闲方式。

鉴于目前还没有适合于游艇的检验标准,为保障游艇的安全营运、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急切制定游艇检验标准。

本要求就是在此背景下按照CCS总部下达的任务编制的。

本要求主要在CCS《沿海小船检验规范》的基础上,参照《海上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ISO小艇国际标准,综合分析欧洲小艇导则、国外小船法规、美国ABYC标准、以及其他国际规范标准的要求,结合国内情况,对非营业性游艇作出规定。

其主要要求如下:1、适用于包括海上与内河航行的所有非营业性机动游艇;2、检验周期与一般货船相同,但对图纸资料及检验项目考虑该游艇的特点,予以简化。

并对批量生产的原型艇引入产品型式认可的检验模式;3、在某些方面的要求尽量与ISO接轨,如受力尾封板要求,门窗盖密性要求等;4、根据非营业性游艇的实际情况对舾装、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等予以简化。

对固定在温暖水域营运的艇,允许使用敞开式两面可用救生筏代替气胀式救生筏;5、从美观方面考虑,不要求勘划载重线标志;6、对8m以下的游艇,给出简易的完整稳性衡准方法;7、考虑到其航区的不固定,要求加配测深仪。

对从事夜航的艇加配雷达。

目录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检验与证书第2章艇体结构第1节纤维增强塑料艇第2节钢质艇第3节铝合金艇第3章轮机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发动机装置第3节汽油机和(或)汽油柜的舱室第4节轴系与推进器第5节燃油系统第6节排气系统第7节舱底水设施第8节操舵装置第4章电气装置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电源与配电第3节系统保护第4节照明与航行灯第5节电缆第6节艇内安装汽油机的附加要求第5章舾装、布置与乘员定额第1节舵设备第2节锚泊与系泊设备第3节舱室布置与乘员定额第6章消防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结构防火与布置第3节灭火设备第7章干舷、稳性与吨位第1节载重线、干舷与储备浮力第2节完整稳性第3节分舱与布置第4节吨位第8章安全设备与环保要求第1节信号设备第2节无线电通信设备第3节航行设备第4节救生设备第5节环保要求第9章液化石油气(LPG)动力游艇的附加要求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LPG发动机第3节LPG供气系统第4节布置与通风第5节探测与报警系统第6节结构防火与消防用品第7节其他附录:游艇操作手册编写要求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目的1.1.1.1为保障非营业性游艇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特制定《游艇检验技术要求(非营业性)》(以下简称本要求)。

1.1.2 适用范围1.1.2.1 本要求适用于海上与内河航行的非营业性机动游艇,(包括从事租赁业务的游艇),但不包括帆船。

1.1.2.2适用本要求的游艇,其营运限制规定如下:(1)沿海航区营运限制:系指航行于距岸不超过20nmile的水域,且在其航行区域内,满载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至庇护地的时间不超过4h。

(2)遮蔽航区营运限制:系指航行于沿海航区内由海岸与岛屿,岛屿与岛屿围成的遮蔽条件较好、波浪较小的海域。

在该海域内岛屿之间、岛屿与海岸之间距离不超过10nmile;或在距岸不超过10nmile的水域,游艇满载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至庇护地的时间不超过2h,并限制在风级不超过6级(蒲氏风级)且目测波高不超过2m的海况下航行。

(3)平静水域营运限制:系指航行于距岸不超过5nmile的水域,游艇满载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至庇护地的时间不超过2h,并限制在风级不超过6级(蒲氏风级)且目测波高不超过1m的海况下航行。

注:各营运限制结合参照CCS《沿海小船检验规范》2001(以下简称小船规范)的规定,考虑到非营业性游艇航行时间可能较长,故将原航行时间改为至庇护地时间的限制。

1.1.2.3除另有规定外,对内河水域营运的游艇按上述平静水域营运限制的游艇要求。

注:对内河营运的游艇,由于水况好,距岸近、救助条件好,加上非营业性游艇的使用特点(航行气候较好等),将其按平静水域营运限制来要求。

1.1.2.4适用本要求的游艇,其材料可为钢质、铝合金或纤维增强塑料。

游艇的材料与建造工艺应符合本社《材料与焊接规范》的有关规定。

注:小船规范仅限于玻璃钢,现增加钢质、铝合金。

使其适用范围更广。

船舶的材料与建造工艺在本社《材料与焊接规范》中已有规定。

1.1.2.5适用本要求的机动游艇系指以柴油、汽油或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为LPG)为燃料的发动机作为主动力的游艇。

注:发动机燃料的范围主要参照小船规范的范围,基本包括了目前船舶的所有使用燃料,柴油、汽油或液化石油气。

1.1.2.6现有游艇在修理、改装、改建后,至少应满足原先适用相应的要求,如重大修理、改装、改建,在合理和可行情况下,应满足本要求的规定。

1.1.2.7船舶的稳性、消防、救生、通信、航行等安全设备与环保要求,尚应符合船旗国主管机关的规定。

注:参规范的写法。

1.1.3 等效与免除1.1.3.1 对于具有新型结构和新型特性的任何游艇,如应用本要求的任何规定会严重妨碍这些游艇对其特性的应用或这些游艇的营运时,经本社同意,可免除本要求的任一规定。

1.1.3.2 艇上安装的任何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可以代替本要求规定的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条件是经试验和其他方法证明认定这些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至少与本要求具有同等效能。

1.1.3.3 若对本要求的计算方法、评定标准、制造程序、材料、检验和试验方法,能提供相应的试验、理论依据、使用经验或有效的公认标准,经本社同意,可以接受作为代替和等效方法。

注:参《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以下简称钢规)第1篇1.1.2。

1.1.4 申请1.1.4.1 申请本社服务者,均需由申请人向本社提出检验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1.1.5 定义1.1.5.1 除另有规定外,本要求采用定义如下:(1) 游艇:系指用于娱乐、休闲的非营业性机动艇。

(2)高速艇:系指其满载排水量时的最大航速V同时满足下列两式的游艇:V≥3.7▽0.1667 m/sV≥10 kn式中:▽——满载排水量△对应的排水体积,m3;V——艇满载排水量时以核定的最大持续推进功率在静水中航行能达到的航速。

(3)营运航速:系指上述(2)中定义的最大航速的90%。

(4) 总长Loa(m):系指从艇的首柱最前缘量到尾封板或尾柱后缘的距离,不包括其他突出物。

(5) 艇长L(m):系指艇在满载排水量下静浮于水面时,其刚性水密艇体位于水线以下部份的总长,但不包括水线处及以下的附体。

(6) 满载排水量△(t):系指艇上所有按规定配备的设备、备品、附件及索具等都装备齐全,并装满燃油、滑油、淡水、食品和供应品,额定乘员全部上艇,艇处于立即可以启航状态时所排开水的重量。

(7) 满载吃水d(m):系指满载排水量静浮水面时,在艇长L中点处由龙骨下表面量到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8) 艇宽B(m):系指在艇的最宽处,由一舷的肋骨外缘量至另一舷的肋骨外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对纤维增强塑料艇为艇体两侧外表面之间的最大宽度,不包括护舷材等突出物。

(9) 型深D(m):系指在艇长L中点处,沿舷侧由平板龙骨上缘量至干舷甲板(甲板艇)横梁上缘或舷侧板顶端(敞开艇)的垂向距离;对纤维增强塑料艇,由平板龙骨下表面量至干舷甲板(甲板艇)上缘或舷侧板顶端(敞开艇)的垂向距离。

(10) 干舷F(m):系指满载水线至干舷甲板(甲板艇)上缘或舷侧板顶端(敞开艇)的垂向距离。

(11) 甲板艇:系指具有自首至尾露天水密连续甲板的游艇。

(12) 敞开艇:系指不设有甲板艇具有的露天水密连续甲板的游艇,敞开艇载员不允许超过12人,且仅限于在平静水域营运限制条件下营运。

(13) 干舷甲板:系指甲板艇上自首至尾的露天连续甲板。

注:所有定义基本参照小船规范第1篇及第2篇的定义,同时也参照国际小艇标准及英国小船法规的定义。

对金属船主尺度定义不包括板厚,而非金属船主尺度定义均包括板厚。

第2节检验与证书1.2.1 检验的类别1.2.1.1 游艇的检验类别分为:(1)初次检验,包括:①新建游艇的建造检验;②现有游艇的初次检验。

(2)建造后检验,包括:①年度检验;②上排/坞内检验;③临时检验。

注:参照小船规范第1篇1.2.1要求。

检验名称与《国内航行船舶入级规范》(以下简称国内航行船舶)统一。

1.2.1.2在本节所列各种检验项目中,可按各种艇的具体情况进行适用项目的检验。

注:由于船体材料不同,检验项目就有不同。

故参照小船规范可按适用项目检验。

1.2.2 证书的签发1.2.2.1 凡申请检验的游艇,经初次检验完成后,符合本要求规定,签发《游艇证书》。

1.2.2.2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注:参照小船规范第1篇1.2.2。

对非营业性游艇,由于不是客船,且使用频率也不高,故有效期参照货船统一为5年。

1.2.3 建造后检验的间隔期1.2.3.1 已取得1.2.2规定证书的游艇,应按要求的间隔期和本节1.2.5~1.2.7规定的内容进行建造后检验。

1.2.3.2 年度检验应于完工、投入使用或换证检验日期的每周年前、后3个月内进行。

经检验合格,验船师在相应证书上签署,确认证书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

1.2.3.3 上排/坞内检验5年内应不少于2次,最长间隔不大于3年,但其中1次应在年度检验时进行。

经检验合格,验船师在相应证书上签署,确认证书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

1.2.3.5 游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申请临时检验。

检验合格,由验船师在相应证书上签署,确认证书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1)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时;(2)改变游艇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航区时;(3)证书失效时;(4)游艇所有人或经营人变更或船籍港的变更时;(5)涉及游艇安全的修理或改装时。

1.2.3.6 游艇如未按证书规定的营运条件营运或未按规定作建造后检验,证书自行失效。

注:营运间隔期参照小船规范第1篇1.2.3。

1.2.4初次检验1.2.4.1游艇建造前应按本节规定将图纸资料一式3份送本社审查。

1.2.4.2批准的图纸仅在审图申请书上规定的建造艘数范围内有效。

批准图纸的有效期限为4年。

注:参照小船规范第1篇1.3.1.1及1.3.1.2。

1.2.4.3 应视情况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本社批准:(1)总布置图;(2)基本结构图;(3)完整稳性计算书;(4)消防和救生设备布置图(应包括应急通道和应急出口);(5)艇操作手册(编写内容见附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