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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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PPT课件(2024)

《刑事诉讼法》PPT课件(2024)
2024/1/29
接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为涉案人员 提供语言或文字翻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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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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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包括申请回避、辩护、提出证据 、申请取保候审等。
义务
包括遵守诉讼程序、配合调查取 证、出庭参加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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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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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程序
立案条件
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 ,如案件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 察院或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有犯
送达的方式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
送达的效力
诉讼文书送达后,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拘传票的送达具有强 制被拘传人到案接受讯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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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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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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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和保 护原则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侦 查和起诉程序
审判
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 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执行
执行是指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刑罚等内容付诸实施的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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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 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 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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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十三)

最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十三)

第十三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四百八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了解其委托辩护人的情况,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百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

人民检察院开展社会调查,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查。

人民检察院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第四百八十八条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

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准逮捕:(一)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二)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三)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四)犯罪后如实交代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五)不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六)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七)其他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

第四百八十九条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重点查清其是否已满十四、十六、十八周岁。

对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难以判断,影响对该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认定的,应当不批准逮捕。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③规定了收集证据的方法与运用证据的规则,既为获取证据、明确案件事实提供了手段,又为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提供了程序规范。
④关于程序系统的设计,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
⑤针对不同案件或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程序,使得案件处理简繁有别,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独立价值
①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文明程度,是衡量社会公正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指标。
强制措施
6
审查批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1分);拘留和报请批捕的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1分);拘传的程序(2分);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2分)
附带民诉
1
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1分)
期间、送达
0
立案
0
侦查程序
10
侦查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和情况告知(1分);补充侦查(1分);技术侦查(2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2分);询问被害人的程序(2分);查封、扣押、冻结的程序(2分)
工具价值
①通过明确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专门机关,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
②刑事诉讼法通过明确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主体的权力与职责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及适用刑事实体法的活动提供了基本构架;同时,由于有明确的活动方式和程序,也为刑事实体法适用的有序性提供了保障。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绪论
一、命题的重点(表-1)
近五年来的考点按照分值从高到低排列(前四名)
2012年
(1)证据制度;(2)刑事诉讼法概述;(3)特别程序;(4)侦查程序
2011年

新《刑事诉讼法》设立特别程序的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设立特别程序的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设立特别程序的意义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特别程序作为独立的一编,包括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和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四个部分,立法者在此次修改中单独设立一编是对我国司法实践活动的总结和与世界各国司法制度进行接轨的表现。

关键词:特别程序;未成年人诉讼程序;刑事和解;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强制医疗程序一,特别程序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特别程序的概念,指人民法院用以解决民事非讼案件的审判程序。

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也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有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不同之处,这也是单独设立特别程序的原因和理由。

二,各国的立法情况在刑事诉讼中设立特别程序并不是无迹可循的空穴来风,创设特别程序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主要国家的刑事司法程序,回应社会治理,犯罪控制工作日益复杂,多远的挑战所做出的必要调整。

世界各国,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有在刑事诉讼法典或者以单独的形式设立特别程序的做法,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特别程序”一编中规定了针对精神病人保安处分的审理程序、没收扣押财产程序等特别程序;《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中“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则规定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对议员、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特殊职业人员的追究程序等;日本《刑事诉讼法规》专编规定了少年案件特别程序;《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编对军事犯罪、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等规定了特别程序。

我国在设立特别前,特殊的诉讼程序一般以最高法或最高检以解释的方式予以规定,如《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三,我国设立特别程序的立法背景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召开,基本精神是更加强调依法治国,更加强调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更加强调人权保障,更加强调民主,更加强调权力的的监督和制约。

这是我国进行立法的整体指导思想。

从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和社会背景来看,影响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增设的现实因素主要可以从内外两个方面进行分析:(1)我国所处的国际司法环境。

以新刑事诉讼法为契机推进案管工作

以新刑事诉讼法为契机推进案管工作

以新刑事诉讼法为契机推进案管工作[摘要]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阳光检务”的逐步推进,案件管理中心成为各地积极探索、创新建设的一个新型管理制度。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人权保障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对多项制度做了修改完善,对案管工作给予肯定的同时也提出了挑战,需要我们在具体的工作中不断探索、改进、完善,真正做好案件管理工作。

[关键词]案管中心;新刑事诉讼法;职能;改进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同时施行的新刑事诉讼规则增设了“案件受理”和“案件管理”两章,首次对案件管理工作的范围、流程、方式等都予以了明确规定。

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次从法律意义上给案件管理中心进行职能定位,同时也明确了案件管理中心集管理、服务、参谋、监督于一身的新型管理角色,为检察机关开展案件管理工作提供了基础性的法律依据。

案件管理中心作为一个新兴的管理部门,尚处于探索改进的阶段,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给案件管理中心指出方向,同时也给案管部门提出更多要求,因此案件管理部门应以新刑事诉讼法的施行为契机迎接挑战、抓住机遇加大力度创新机制,改进工作,进一步推进案管工作。

一、案件管理中心的职能及其建立的意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等,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其作用主要体现为规范执法行为,服务办案活动,辅助领导决策和促进公开透明。

积极推进案件管理中心是推进检察机制改革,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的必然举措,亦是新刑事诉讼法的精神体现和旨意要求。

二、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改变及其对案件管理工作的影响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力度大,涉及范围广,其中给案件管理部门带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辩护制度方面新刑事诉讼法将辩护人介入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完善了会见制度和阅卷权等,增设了律师守秘特权,进一步放宽了对律师的限制和束缚。

特别程序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探讨

特别程序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探讨

特别程序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探讨[摘要]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诞生,新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检察权越来越明确,以新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这一编为切入点,试析检察机关在特别程序中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所起到的法律监督作用。

为此,文章就检察机关如何合法、正确行使法律监督作用进行探析。

[关键词]检察权;特别程序;公平正义;法律监督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定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刑事诉讼法。

新法的实施对强化法律监督,确保司法公正,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特别程序概述特别程序是以第五编的形式出现在刑事诉讼法中,这也是刑事诉讼法中的重大调整,特别程序共四章,分别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二、特别程序中赋予的检察权(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赋予的检察权,主要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所谓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根据其犯罪原因、犯罪情节和性质,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是指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财产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

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特别程序——再谈刑事和解制度

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特别程序——再谈刑事和解制度
收 稿 日期 : 0 I1—5 2 1-22 作 者简介 : 楠 ( 9 5 ) 女 , 俞 1 8 一 , 甘肃 兰州人 , 士研 究生 , 博 从事刑事诉讼法 学研究。
俞楠 .论 刑 事诉讼法修 正案 ( 草案 ) 》中的 特别程序 一 一 谈刑 事和解 制度 再
事人 可 以达成 和解 协 议 , 具体 包括 两类 案件 : 一是 对 于制 度设计本 身 , 不论 其适用 范 围还是受 审查 内 对于 【 民间 纠纷 引起 , 嫌刑 法分 则第 四章 、 五 容似乎 尚存在一定缺憾 _。凶此 , 大 ] 涉 第 2 J 为确保刑事 和解机 章规 定 的犯罪 案件 , 可能 判处 j年有期 徒刑 以下刑 刑 以下刑 罚 的过 失犯 罪案 件。对 于犯 罪嫌 疑人 、 被
届 全 国人 大 常 委会 第二 十 二 次会议 进 行 审议 。 草 化 。 而 , 《 然 由于刑事 和解制度涉及 当事人 的 “ 自治意
表示 , 且实践 中的和解也多与直接 的经济赔 偿挂 案》 从辩 护 制度 、 强制 措施 、 证据 制度 、 侦查 措施 、 思”
审判 程序 、 行程 序及特 别程序 等七 个方 面对现行 钩 , 乎有 些脱离刑 事诉讼 应受 制于 国家强制 的意 执 似 在 草 出台后也 引起 了广 泛的社会讨 刑事 诉讼 法进 行 了修改 。其 中 , 草 案 》 九十 六条 味,因此 , 《 案 》 《 第
解决 机制 赋予 了一 层 “ 自治” 彩。两方 早 已存在 着 色
人 民检 察 院 可 以向人 民法 院提 出从 宽处 罚 的建 议 ; 类似 刑事 和 解 的实 践 , 在英 围 、 国 、 大利 亚 如 美 澳
对 于犯 罪情 节轻 微 , 需要 判处 刑罚 的 , 以作 f 不 可 f J

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有哪些?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有哪些?第一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第263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进行。

第264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265条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第266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刑事诉讼法(本)作业一答案

刑事诉讼法(本)作业一答案

刑事诉讼法(本)作业一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D2、C3、C4、C5、C6、A7、C8、C9、A 10、D二、多项选择题:1、AB2、BCD3、ABCDE4、BCD5、ABDE三、简答题:1、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条件有:(1)犯罪事实方面的条件。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这是决定耆宿的根本依据。

如果犯罪事实诸如犯罪的时间、地点、原因、手段、后果、过程以及主要情节等尚未查清,或者证据不足、不可靠,就不能决定提起公诉。

(2)法律方面的条件。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提起公诉的法律标准。

2、答:弹劾式诉讼是一种不告不理,没有告诉人就没有法官的诉讼形式。

它的主要特征有:(1)不告不理,即诉讼的开始完全取决于受害人,受害人不告,刑事诉讼程序就不能启动。

(2)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法官在控、辩双方居中间地位,他不主动追究犯罪,他只听取控、辩双方提供的情况,审查判断证据,然后对案件作出裁判。

(3)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可以进行对质和辩论。

(4)弹劾式诉讼形式下的审判,一般是公开的,并都是通过言词辩论的形式进行。

3、答: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有以下重要意义:(1)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的上诉权是其辩护权的重要内容。

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有利于消除被告人担心上诉可能受到更重处罚的顾虑,使其在认定判决有错误时能够大胆地提出上诉。

(2)有利于维护上诉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使这些制度真正能发挥其应有作用。

(3)有利于提高检察工作和审判工作的质量。

4、答:辩护人是依法接受委托或者指定参加诉讼,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充当辩护人的有:(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监护人。

四、论述题:答: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

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的知识都是怎样的?对此你是否了解呢在此店铺刑事辩护律师将会为⼤家详细带来其中相关的知识进⾏解读,希望能对⼤家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刑事诉讼法第⼀编总则第⼀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编⽴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章⽴案第⼆章侦查第⼀节⼀般规定第⼆节讯问犯罪第三节询问证⼈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节技术侦察措施第九节通缉第⼗节侦查终结第⼗⼀节⼈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章审判组织第⼆章第⼀审程序第⼀节公诉案件第⼆节⾃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速裁程序第三章第⼆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第五编特别程序第⼀章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章当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第四章犯罪嫌疑⼈、被告⼈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六编附则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章管辖第⼆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节⼀般规定第⼆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证⾔、被害⼈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节⾮法证据排除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审普通程序第⼀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章⾃诉案件第⼀审程序第⼗⼀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章简易程序第⼗三章第⼆审程序第⼗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五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九章执⾏程序第⼀节死刑的执⾏第⼆节死刑缓期执⾏、⽆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章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节⼀般规定第⼆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第⼆⼗⼀章当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章犯罪嫌疑⼈、被告⼈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四章附则。

2024年度马工程《刑事诉讼法》第三版教学课件

2024年度马工程《刑事诉讼法》第三版教学课件

11
03
刑事诉讼程序
2024/2/3
12
立案程序
立案条件
包括有犯罪事实、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符合管辖规 定等。
2024/2/3
立案材料
需要提交报案、控告、举 报、自首等材料。
立案程序
包括接受材料、审查材料 、决定是否立案等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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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程序
2024/2/3
侦查任务
01
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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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改革历程
2024/2/3
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制定
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刑事诉讼制 度开始走向规范化、法制化。
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23
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适用条件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 、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是否有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可 能性以及羁押期限等因素综合考虑。
适用程序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决定采 取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规定 ,包括审批手续、法律文书制作与送达、执 行等。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阶段的特殊规 定。
20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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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当事人和解的概念和意义
01
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提高效率,促进社
会和谐。
当事人和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02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
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等。
匿且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死亡等。
20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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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启动和审理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主体。

申请主体: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管辖法院: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公告期限:公告期间为六个月。

审理结果。

终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终止审理。

救济方式。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或司法中的一种处罚方式,主要是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

接下来,就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相关内容。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个特别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以下简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就是其一。

该规则的立法渊源为2003年10月31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10月27日予于批准加入该公约)中,关于追缴犯罪财产的规定。

我国理论界及实务界普遍认为,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设立对于更严厉地打击时下日益猖獗的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等重大犯罪、保护国家财产免于流失、解决刑事立法空白并与国际接轨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于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就自然进入视野,并得以立法确定之。

对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为一般公众,需要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1、适用范围、条件。

何种刑事案件、符合哪些条件,方可以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可以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案件仅有两类:贪污贿赂重大犯罪案件和恐怖活动重大犯罪案件,其他案件不适用该程序。

在上述两类案件,也不是毫无条件地适用嗨必须要满足以下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后一年内不能归案的,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上述案件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检察院方可向法院提出申请,依法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至于何为重大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或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章回避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 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 (四)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不正当行为。
第三百四十七条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助的,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连同有关法律文书和人 民警察证复印件一并提供给协作地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将前述法律手续传真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有关信息系统 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
请求协助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的,应当提供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请求协助开展搜查、 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等侦查活动的,应当提供搜查证、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 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请求协助开展勘验、检查、讯问、询问等侦查活动的,应当提供立案决定书。
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 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 请法律援助。告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 对于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的,或者两名以上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 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的,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其更换辩护律师。 第四十四条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 护律师。

新《刑事诉讼法》

新《刑事诉讼法》

新《刑事诉讼法》【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已经于今年1月1号正式开始实施,在证据制度、刑事辩护制度、刑事强制措施制度、侦查程序与特别程序等等方面进行了诸多调整,虽还有进行改进的地方,但无疑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化进程的一大进步。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进步;展望前言今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已经开始实施,这部有着“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此次修改幅度很大,修改内容涉及到100多处,修改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修正后的条文总数已达290条,并且增加了新的编、章、节。

这对于更好地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其中几个亮点方面进行评述,说明其进步性。

一、证据制度修改——更明确、完善原《刑事诉讼法》(简称‘旧法’,下同)中,对于证据的定义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理论界普遍认为,把证据笼统定义为真实,于客观情况不符,且将证据说成是一切事实,也已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基于电子数据证据的出现,各类各种信息资料在诉讼中的运用,证据的形式多种多样。

因此,修改后的第48条对证据的传统定义做了重大修改,把证据定义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据此,证据成了反映案件事实的载体,而非案件事实本身。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用“材料”取代“事实”,消除了旧法中的逻辑矛盾,同时也标志着人们对于证据的认识由过去的实质理性转向形式理性。

在证明标准上,旧法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但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充分”的确定,却很模糊,修正后的第52条对旧法第46条进行了扩充,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的含义。

本次修改除了将证明标准进一步确定为排除合理怀疑外,又通过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解释,第一次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证据裁判原则,并部分确立了严格证明原则。

强制医疗执行书如何送达

强制医疗执行书如何送达

强制医疗执行书如何送达我们国家有一种强制医疗措施,实行强制医疗,可以有效防止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继续危害社会的行为。

那么对于强制医疗执行书如何送达?接下来由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强制医疗执行书如何送达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执行制定医院。

实施强制医疗程序中存在的缺陷及对策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第四章,明确规定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实施三年多来,我院依法建议对6名犯罪嫌疑人实行了强制医疗,有效防止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继续危害社会。

在肯定这一程序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实行强制医疗程序尚存在诸多现实性的缺陷,急需研究和予以解决。

一、实行强制医疗程序存在的法律和现实缺陷1、执行主体不明确。

被强制医疗的人,是一类与普通非涉案精神病人不同的特殊人群。

就我院办理的案件来看,被实行强制医疗的6人,均具有暴力攻击性,均涉嫌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案件,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等,对他们的监管应当实行有限的人身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

因此,公安机关只负责押送被强制医疗的人到精神疾病医院接受治疗。

由于强制医疗涉及专业性的精神疾病诊断和治疗,实际医疗主体只能是精神疾病医院或康复医院,但是关于强制医疗的主体,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2、医疗机构不规范。

被强制医疗的人具有严重的人身攻击性,在强制医疗的过程中应当予以严厉监控。

但由于强制医疗机构设施及医疗人员参差不齐,监管职责模糊不清,存在或可能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缺乏专门的强制医疗执行人员和明确的监管职责;二是缺乏完整的被强制医疗人员的档案;三是缺乏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完备的应急处置措施;四是缺乏专门的治疗区域,可能存在被强制医疗人员与普通精神疾病人员混关、混治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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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公诉案件和解有利于提高服判率, 节省诉讼资源
(四)刑事公诉案件和解是和谐社会的内在 要求
第二节 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发展历程
一、国外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发展历程 二、我国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发展历程
西方国家刑事和解与我国刑事和解的区别: 内容宽泛,包括当事人双方和解、第三方 调解。
第三节 刑事公诉案件和解诉讼程序 的具体内容
第二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的特有原则
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 二、分案处理的原则 三、不公开审理的原则 四、和缓的原则 五、及时迅速的原则 六、全面调查的原则
第三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 特点
一、立案程序的特点 立案时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的年龄。 公安机关根据情况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
犯罪原因及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 报告。 立案报告书通常要写明立案材料的来源、发案的 时间、地点、犯罪的事实、现有的证据、立案的 依据和初步意见,对于未成年人案件除了上述情 况要写清楚,还应当重点写清楚犯罪嫌疑人的年 龄情况,即出生的准确时间,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 人的其他一些情况。
二、侦查程序的特点
刑事诉讼法
钟华
第四编 特别程序
1
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 诉讼程序
2
当事人和 解的公诉 案件诉讼
程序
3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逃匿、 死亡案件违 法所得的没
收程序
4
依法不负 刑事责任 的精神病 人的强制 医疗程序
第二十三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教学目的、要求: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 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熟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 讼程序的特有原则和特点。
二、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特征 (一)刑事公诉案件和解是一种刑事纠纷解决方式 (二)刑事公诉案件和解是一种诉讼行为 (三)刑事公诉案件和解能导致不追究或减免刑罚的 法律效果
三、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现实意义
(一)刑事公诉案件和解有利于被害人利益 保护及其诉讼地位的提高
(二)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给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提供了悔过自新的机会
(一)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承办 (二)强制措施的严格限制 (三)相对缓和的讯问方式
三、起诉程序的特点
(一)注重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二)审查起诉时需查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背
景情况 (三)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点 (四)满足一定条件的案件可以安排亲情会见 (五)制作起诉书及起诉时需要注意的情况 (六)一般应将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与未成年犯罪
教学重点、难点: 1、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2、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完成学时:1学时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一、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与意义 (一)概念: 所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 人实施了危害社会、应受刑事追究的案件。 (二)意义: 之所以要对未成年人设置与成年刑事诉讼程序不同 的方针、原则、制度与方法,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 具有与成年人不同的生理与心理上的特殊情况:未 成年人处于生理与智力的迅速发育阶段,新陈代谢 加剧,精力旺盛,心理上处于从幼稚转向成熟的过 渡时期,模仿欲与好奇心都比较强,容易受到外界 环境的不良影响,其行为带有明显不同于成年人的 盲目性与突发性。
思考题
1、进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应当 遵循哪些原则?
2、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 围与条件是什么?
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有哪些 特点?
第二十四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 案件诉讼程序
教学目的、要求: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 讼程序的概念、特征和意义,掌握当事人和解的 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和案件范围,熟悉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程序规则。
一、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适用条件 二、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案件范围 三、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程序规则
三、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程序规则
教学重点、难点: 1、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现实意义 2、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 完成学时:1学时
第一节 刑事公诉案件和解概述
一、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概念 公诉案件中当事人的和解,是指在公诉案件的诉讼过 程之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并通过 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 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端的诉 (八)可诉不可诉的不予起诉
四、审判程序的特点
(一)审判组织的专门化 (二)开庭前准备工作的特点 (三)开庭审理的特点
五、执行程序的特点
1.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应当收监服刑的未成年罪犯,人民法院 应当填写结案登记表并附送有关未成年罪犯的调查材料及未成年罪犯在案件审理 中的表现材料,连同起诉书副本、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副本、执行通知书,一并送 达执行机关。 2.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与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未成年罪犯服刑场所建立联 系,了解未成年罪犯的改造情况,协助做好帮教、改造工作;并可以对正在服刑的 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 3.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敦促被收监服刑的未成年罪犯的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及时探视,以使未成年罪犯获得家庭和社会的关怀,增强改造的信心。 4.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缓刑或者有期徒刑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罪犯, 人民法院可以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等制定帮教措施。 5.人民法院可以适时走访被判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 免予刑事处罚等的未成年罪犯及其家庭,了解对未成年罪犯的管理和教育情况, 以引导未成年罪犯的家庭正确地承担管教责任,为未成年罪犯改过自新创造良好 的环境。 6.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缓刑或者有期徒刑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罪犯 具备就学、就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其安置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并且附送必要的材料。 7.对于执行机关依法提出的给未成年罪犯减刑或者假释的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 当及时予以审核、裁定。 8.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 录予以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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