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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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钟华
第四编 特别程序
1
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 诉讼程序
2
当事人和 解的公诉 案件诉讼
程序
3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逃匿、 死亡案件违 法所得的没
收程序
4
依法不负 刑事责任 的精神病 人的强制 医疗程序
第二十三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教学目的、要求: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 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熟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 讼程序的特有原则和特点。
二、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特征 (一)刑事公诉案件和解是一种刑事纠纷解决方式 (二)刑事公诉案件和解是一种诉讼行为 (三)刑事公诉案件和解能导致不追究或减免刑罚的 法律效果
三、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现实意义
(一)刑事公诉案件和解有利于被害人利益 保护及其诉讼地位的提高
(二)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给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提供了悔过自新的机会
(三)刑事公诉案件和解有利于提高服判率, 节省诉讼资源
(四)刑事公诉案件和解是和谐社会的内在 要求
第二节 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发展历程
一、国外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发展历程 二、我国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发展历程
西方国家刑事和解与我国刑事和解的区别: 内容宽泛,包括当事人双方和解、第三方 调解。
第三节 刑事公诉案件和解诉讼程序 的具体内容
思考题
1、进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应当 遵循哪些原则?
2、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 围与条件是什么?
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有哪些 特点?
第二十四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 案件诉讼程序
教学目的、要求: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 讼程序的概念、特征和意义,掌握当事人和解的 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和案件范围,熟悉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程序规则。
教学重点、难点: 1、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现实意义 2、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 完成学时:1学时
第一节 刑事公诉案件和解概述
一、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概念 公诉案件中当事人的和解,是指在公诉案件的诉讼过 程之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并通过 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 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端的活动。
一、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适用条件 二、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案件范围 三、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程序规则
三、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程序规则
犯罪原因及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 报告。 立案报告书通常要写明立案材料的来源、发案的 时间、地点、犯罪的事实、现有的证据、立案的 依据和初步意见,对于未成年人案件除了上述情 况要写清楚,还应当重点写清楚犯罪嫌疑人的年 龄情况,即出生的准确时间,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 人的其他一些情况。
二、侦查程序的特点
第二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的特有原则
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 二、分案处理的原则 三、不公开审理的原则 四、和缓的原则 五、及时迅速的原则 六、全面调查的原则
第三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 特点
一、立案程序的特点 立案时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的年龄。 公安机关根据情况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
(一)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承办 (二)强制措施的严格限制 (三)相对缓和的讯问方式
三、起诉程序的特点
(一)注重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二)审查起诉时需查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背
景情况 (三)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点 (四)满足一定条件的案件可以安排亲情会见 (五)制作起诉书及起诉时需要注意的情况 (六)一般应将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与未成年犯罪
教学重点、难点: 1、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2、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完成学时:1学时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一、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与意义 (一)概念: 所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 人实施了危害社会、应受刑事追究的案件。 (二)意义: 之所以要对未成年人设置与成年刑事诉讼程序不同 的方针、原则、制度与方法,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 具有与成年人不同的生理与心理上的特殊情况:未 成年人处于生理与智力的迅速发育阶段,新陈代谢 加剧,精力旺盛,心理上处于从幼稚转向成熟的过 渡时期,模仿欲与好奇心都比较强,容易受到外界 环境的不良影响,其行为带有明显不同于成年人的 盲目性与突发性。
嫌疑人分案起诉 (七)轻罪的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 (八)可诉不可诉的不予起诉
四、审判பைடு நூலகம்序的特点
(一)审判组织的专门化 (二)开庭前准备工作的特点 (三)开庭审理的特点
五、执行程序的特点
1.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应当收监服刑的未成年罪犯,人民法院 应当填写结案登记表并附送有关未成年罪犯的调查材料及未成年罪犯在案件审理 中的表现材料,连同起诉书副本、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副本、执行通知书,一并送 达执行机关。 2.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与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未成年罪犯服刑场所建立联 系,了解未成年罪犯的改造情况,协助做好帮教、改造工作;并可以对正在服刑的 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 3.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敦促被收监服刑的未成年罪犯的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及时探视,以使未成年罪犯获得家庭和社会的关怀,增强改造的信心。 4.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缓刑或者有期徒刑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罪犯, 人民法院可以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等制定帮教措施。 5.人民法院可以适时走访被判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 免予刑事处罚等的未成年罪犯及其家庭,了解对未成年罪犯的管理和教育情况, 以引导未成年罪犯的家庭正确地承担管教责任,为未成年罪犯改过自新创造良好 的环境。 6.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缓刑或者有期徒刑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罪犯 具备就学、就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其安置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并且附送必要的材料。 7.对于执行机关依法提出的给未成年罪犯减刑或者假释的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 当及时予以审核、裁定。 8.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 录予以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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