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化学纤维行业规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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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

国家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

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减少资源浪费,鼓励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高质、高效、高值的综合利用,推动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布局、调整结构、鼓励创新、节约资源、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特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地环境、资源和市场需求情况,科学合理规划本地区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的发展。

新建和改扩建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的产业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

(二)禁止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内建设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

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依法逐步迁出。

(三)严格控制新建或者单纯扩大产能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建设。

在“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前提下,进行改扩建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相应落后产能。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园区化、集约化发展。

二、生产能力、工艺和装备要求(一)现有再生化学纤维(涤纶)企业生产规模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再生化学纤维原料(瓶、片)(以下简称再生原料)年生产能力不低于3万吨。

2.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短纤维)(以下简称再生涤纶短纤维)年生产能力不低于3万吨。

3.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长丝)(以下简称再生涤纶长丝)年生产能力不低于2万吨。

(二)现有再生化学纤维(涤纶)企业应满足以下工艺和装备要求:1.再生原料生产满足自动进料(单线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5万吨),自动金属分选、自动漂洗、全自动连续化生产要求。

2.再生涤纶短纤维生产满足高效节能干燥、高效过滤、自动落筒、高效稳定牵伸、自动打包要求。

3.再生涤纶长丝生产满足连续干燥、熔体均质化、全自动卷绕要求。

纺织工业提质升级实施方案(2023—2025年)

纺织工业提质升级实施方案(2023—2025年)

纺织工业提质升级实施方案(2023—2025年)作者: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半月》2023年第12期纺织工业是消费品工业重要组成部分,是传统支柱产业、重要民生产业和国际优势产业,在美化人民生活、服务经济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增强文化自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有关要求,推动纺织工业稳增长和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高質量发展为主题,将扩大市场需求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强化软硬协同,增强创新引领发展能力,推进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深入推动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行动,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推动纺织工业提质升级,巩固纺织优势产业领先地位。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现代化纺织产业体系建设取得实质进展,规模以上纺织企业营业收入稳中有增,发展质量效益保持良好水平,纺织工业国际优势地位进一步巩固提升。

创新能力不断增强,规模以上纺织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到1.3%。

智能制造加快推进,70%的规模以上纺织企业基本实现数字化网络化。

产业结构更加优化,高性能纤维、高端纺织装备、战略性产业用纺织品自给率基本满足需求。

品牌建设深入推进,形成20家全球知名的企业品牌和区域品牌,时尚引领力进一步提升。

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体系得到健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源、水资源消耗进一步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持续降低,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质量和规模不断提高。

三、重点任务(一)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1.面向重大需求加强关键技术突破。

鼓励企业围绕纤维新材料、功能性纺织品、智能制造装备等领域加快研发创新,形成一批原创性、引领性技术成果。

专栏1 关键技术突破行动1.纤维新材料。

我国废旧纺织品资源循环再利用简况

我国废旧纺织品资源循环再利用简况

我国废旧纺织品资源循环再利用简况李德利,刘世扬,贺燕丽(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北京100027)摘要:废旧纺织品是循环再利用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政策限制,废旧纺织品资源的循环再利用重点在废纺织品。

本文对于旧纺织品进行了核算,并介绍了目前循环再利用涤纶的几种工艺路线,同时提出建议国家相关部门从顶层设计考虑,打通废旧纺织品利用的政策障碍,为循环再利用涤纶提供更多的原料。

关键词:废旧纺织品循环再利用;顶层设计中图分类号:TS199;TS105.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815(2021)02-0011-04 Briefing on Recycling and Reuse of Waste Textile Resources in ChinaLI Deli,LIU SSiyang,HE Yanli(China Chemicai Fibers Association,beijing100027,China)Abstrrcl:Wasie textiles are na importaai part of recyclina resonrceo.Ai preseni,due to China's policy restria-tioao,tic recyclina of wasic textiic resonrcct focasct on wasic textileo.Ia thio pdpcc,tic acconntina of rseC textilco was carrieC oni p O several procest rontcc of carmt recyclina of polyestne were intronnceC.At tlic same timin,it wat suggesteC that i C v elseat national46x10610s C oo IC consinee from C iv top-levei desiga i breaP thronnh th poli­cy bafiere of tCx utilization of textileo,ant卩^^血more raw mateeala foe tCx recyclina of polyestee.Key word:wah textilx recyclina ant^$0;top-lsS eaiaa1概述废旧纺织品是指生产和使用过程中被废弃的纺织材料及其制品。

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

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

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引导行业可持续发展,加强行业规范条件的贯彻落实,依据《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40号,以下简称《规范条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推荐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公告。

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申请材料的核查及现场查验等工作。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予以公告,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与申请材料第四条申请公告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符合《规范条件》有关规定;(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五条具备第四条条件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可向注册地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交《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书》(见附件1)及相关的附件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审核和公告第六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企业的申请予以受理,并依照《规范条件》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将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按规定时限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各地上报材料后,组织相关行业协会、专家于3个月内完成核查、现场查验及复核等工作,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对符合《规范条件》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以公告形式予以发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八条进入公告名单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规范条件》定期开展自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推荐性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推荐性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推荐性国家标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1、任务来源围绕《循环经济促进法》,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我国从清洁生产、污染防治、节能减排、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工业产品生态设计等方面发布了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循环经济政策体系初步建立,突破了粉煤灰、煤矸石、赤泥、工业副产石膏等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技术,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废旧电子电器、汽车等行业得以实施,涌现出一批从事回收、拆解和再生资源利用的专业化企业,再制造、循环经济标准化、工业产品生态设计等试点与示范工作稳步推进。

2017年4月21日,发改委等十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循环发展引领行动》,提出到2020年,主要资源产出率比2015年提高15%,主要废弃物循环利用率达到54.6%左右。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3%,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产值达到3万亿元。

75%的国家级园区和50%的省级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

并就构建循环型产业体系、完善城市循环发展体系、壮大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和强化制度供给等方面提出了具体任务。

2015年5月10日,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再取消了49项非行证许可审批事项。

其中,“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列入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2015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将近年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23号)进行整合归一,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查阅和使用。

工业和信息部公告2015年第81号――《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工业和信息部公告2015年第81号――《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工业和信息部公告2015年第81号――《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部公告2015年第81号――《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和《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发文字号】工业和信息部公告2015年第81号【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日期】2015.12.04【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工业和信息部公告(2015年第81号)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规范废塑料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发展秩序,促进企业优化升级,加强环境保护,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和管理水平,引导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我部制定了《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告。

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项目投资核准(备案)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安全监管等工作中应以本规范条件为依据。

附件:1.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12月4日附件1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一、企业的设立和布局(一)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是指采用物理机械法对热塑性废塑料进行再生加工的企业,企业类型主要包括PET再生瓶片类企业、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以及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

(二)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所涉及的热塑性废塑料原料,不包括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以及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

(三)新建及改造、扩建废塑料加工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规划。

企业建设应有规范化设计要求,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及生产装备。

(四)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40号——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40号——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40号——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15.07.01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40号
•【施行日期】2015.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5年第40号
为贯彻落实《纺织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和《化纤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规范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企业在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建设、投资备案、环评审批、土地供应、信贷投放、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中要以本规范条件为依据。

联系方式:
消费品工业司************
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附件: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7月1日。

化纤行业规范与条例

化纤行业规范与条例

化纤行业规范与条例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化学纤维行业蓬勃发展,成为现代产业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为了确保化纤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推动行业规范化,制定相关的规范和条例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阐述化纤行业的规范与条例,并对各方面的要求进行深入探讨。

一、生产与质量管理在化纤行业中,生产与质量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针对这一方面,制定以下规范与条例:1.原材料选择与供应:化纤行业应选择合适的原材料,确保原材料的质量满足生产要求。

同时,建立健全的供应链体系,确保原材料的稳定供应。

2.生产过程控制: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化纤生产过程中各项指标和工艺流程,确保生产过程规范、高效、安全。

包括原料的准确计量、工艺条件的严格控制等。

3.质量检验与控制:建立全面的质检体系,从原材料入库、生产过程、产品出厂等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和控制。

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规定。

二、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是化纤行业的重要努力方向。

以下是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规范与条例:1.环境排放标准:制定行业统一的环境排放标准,限制化纤生产企业对大气、水源和土壤等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

2.废弃物处理:规范废弃物处理流程,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确保废弃物处理符合环境要求,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降低环境污染风险。

3.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对生产设备的安全检查、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确保生产过程中安全可控。

三、企业责任与道德规范化纤行业的发展需要企业担负起社会责任,并遵守相关的道德规范。

以下是相关的规范与条例:1.产品标识与宣传:规定产品标识必须真实准确,宣传材料必须遵循依法合规的原则,禁止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能等行为。

2.产品质量保证:企业应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并保证产品达到国家和行业要求的技术指标。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福建尤溪华扬纤纺科技有限公司涤纶纤维及纺纱生产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福建尤溪华扬纤纺科技有限公司涤纶纤维及纺纱生产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福建尤溪华扬纤纺科技有限公司涤纶纤维及纺纱生产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2.01.04•【字号】闽工信行政服务〔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福建尤溪华扬纤纺科技有限公司涤纶纤维及纺纱生产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闽工信行政服务〔2022〕1号福建尤溪华扬纤纺科技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申请涤纶纤维及纺纱生产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文号〔2021〕111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编码2020-350426-28-03-045921。

项目引进先进的瓶片清洗、涤纶纤维生产和纺纱成套生产设备,新建年产3万吨瓶片、1万吨泡料原料清洗处理装置和10万吨再生涤纶短纤维、2万吨纱锭生产装置,配套建设变配电站、污水处理站等公共辅助及附属工程。

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10万吨涤纶短纤维、2万吨纱锭的生产能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迁建(新建)项目,内容深度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第44号)第七条等相关要求,本项目采用回收的PET毛瓶、涤纶废丝等原料来生产涤纶短纤维。

项目采用目前行业内成熟、通用的工艺设备,采用自动化控制,提高生产效率、降低废品率,减少项目能源消耗。

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没有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主要耗能设备有紧张热定型机、联苯蒸汽发生器、细纱机、粗纱机、螺杆挤压机、螺杆加热器、破碎机、牵伸机、卷曲机等设备达到2级及以上能效水平。

项目拟于2024年12月建成投产,项目投产运行后,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25176.24tce(当量值)、48067.12tce(等价值),其中年消耗电力13199.68万kWh、2.7MPa蒸汽73440万吨、液化石油气15.44吨、柴油8.06吨。

《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解读

《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解读

《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解读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衣物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衣物的品质、外观、舒适度等方面都成为了人们选择服装的重要考量因素。

而作为服装制作的重要原材料之一,再生化学纤维(涤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随着市场的需求增大,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的发展也越来越迅速,产量与品质也得到了大大的提高。

而规范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条件,对于更好地发挥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的利用效果,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非常必要。

一、行业规范条件的定义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是指对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的生产工艺、生产环境、质量检测与控制、物料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制定的具体规范,旨在保证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的品质与可持续发展。

二、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的内容1.生产工艺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的生产工艺对其品质和环保影响很大,因此生产工艺成为最重要的规范条件之一。

要求厂商在生产过程中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对原料进行科学合理的配比,纠正不良工艺和生产工序,提高产品质量,减少污染排放。

2.生产环境生产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了产品的品质。

要求厂商在建设车间时要选择明亮、高效、洁净的环境,安装通风、排气和防火设备,确保员工健康和产品质量。

3.质量检测与控制质量检测与控制是保证再生化学纤维(涤纶)品质的重要手段。

对于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成品检测等工序都需要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以免因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不良体验或生产厂商带来损失。

4.物料管理规范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条件还包括物料管理。

物料管理要求严格的入库、出库管理,做好原料的保存与治理工作,减少原材料的浪费,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

5.环境保护现代社会已经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的生产对环境的影响很大,需要严格控制排放和污染。

规范条件要求厂商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垃圾分类、污染物治理、布局合理等方面进行调整和完善,提高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质量。

棉纺行业协会关于发布《再加工纤维》团体标准

棉纺行业协会关于发布《再加工纤维》团体标准

ICS59.060.99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W11团体标准T/TSMF01—2021再加工纤维2021-07-19发布2021-07-20实施唐山市棉纺行业协会发布前言本标准的编写参照了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本标准由唐山市棉纺行业协会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军涛、贾丽娜、崔静、张凤富、李海明、李翠芳、李朝晖、王根、马洪杰、张翠敏、周小更、王学雨、郑林路。

再加工纤维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再加工纤维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唐山市境内的再加工纤维加工、销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6102.2原棉回潮率试验方法电阻法GB/T7573纺织品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GB/T15979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8383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GB/T19617棉花长度试验方法手扯尺量法GB/T28024絮用纤维制品异味的测定GB/T28025纤维制品游离氯测试方法水萃取法GB/T32479再加工纤维基本安全技术要求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河北省再加工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5号)3术语和定义GB18383和GB/T32479中界定的及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再加工纤维纤维制品或纤维制品下脚经开松等方式加工而成的纤维。

3.2异味再加工纤维散发出的异常气味,包括霉味、高沸程石油味(如汽油、煤油、柴油等)、鱼腥味、芳香烃气味、膻味、臊味等。

3.3游离余氮以次氯酸、次氯酸根离子和溶解的单质氯形式存在的氯。

4要求4.1原料要求4.1.1下列物质不得直接或间接作为再加工纤维的原料:a)医用纤维性废弃物;b)使用过的殡葬用纤维制品;c)来自传染病疫区无法证明未被污染的纤维制品;d)国家禁止进口的废旧纤维制品;e)严重发霉变质、被严重污染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纤维制品及其下脚;f)经脱色漂白处理的废旧纤维制品、纤维制品下脚、再加工纤维。

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绿色纤维标志使用管理章程[2018版]

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绿色纤维标志使用管理章程[2018版]

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绿色纤维标志使用管理章程[2018版]作者:来源:《中国纺织》2019年第03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绿色纤维是指原料来源于生物质和可循环再生材料,生产过程低碳环保,制成品弃后对环境无污染或可再生循环再利用的化学纤维。

主要包括生物基化学纤维、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原液着色化学纤维。

为了促进绿色纤维的采购、生产、经营,提高化学纤维的绿色制造水平,维护和提高上述纤维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美誉度,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以下简称《管理章程》)。

本章程适用于化学纤维行业中的绿色纤维生产企业。

第二条绿色纤维标志是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册的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化纤协会”)是绿色纤维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享有绿色纤维标志的商标专有权。

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中纺标”)是中国化纤协会授权的认证机构,负责进行绿色纤维的产品认证工作。

第四条以自愿为原则,以原料的采购、产品的生产过程、质量及售后服务保证体系达标为依据,中国化纤协会接受生产经营化纤产品企业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并签订《绿色纤维标志使用协议》后,申请企业方有权使用绿色纤维标志。

第五条中国化纤协会在发展部设立绿色纤维标志管理小组,会同中纺标相关专家,负责绿色纤维标志的认证、评审、监督、咨询、推广、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使用绿色纤维标志的条件第六条绿色纤维标志适用于生物基化学纤维、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原液着色化学纤维及其制品,涉及纤维、纱线、面料、服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等领域。

第七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化纤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可向中国化纤协会申请使用绿色纤维标志。

纤维生产企业的下游用户申请使用绿色纤维标志按照《绿色纤维标志下游用户使用管理规则(试行)》执行。

第八条申请绿色纤维标志的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所采用的主要原辅料满足《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行业绿色采购规范》(T/CCFA00006-2016)要求,生物基化学纤维、原液着色化学纤维主要原辅料采购规范参照该标准。

化学纤维行业基本情况

化学纤维行业基本情况

化学纤维行业基本情况第一节行业范围界定一、行业定义及代码化学纤维是用天然高分子化合物或人工合成的高分子化合物为原料,经过制备纺丝原液、纺丝和后处理等工序制得的具有纺织性能的纤维,简称化纤。

化学纤维根据功能和性质不同,可分为中低端的常规传统产品,以及高端的差异化产品和功能性产品;根据所用高分子化合物来源不同,可分为以天然高分子物质为原料的人造纤维和以合成高分子物质为原料的合成纤维。

目前,我国合成纤维产量约占化纤总产量的九成,主要包括涤纶、棉纶、腈纶和氨纶等。

本报告所适用范围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化学纤维制造业”(C28),包括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281)、合成纤维制造(282)。

表1化学纤维制造行业子行业及主要产品粘胶纤维用途广泛,主要包括长丝作衬里、美丽绸、旗帜、飘带、轮胎帘子线等;短纤维作仿棉、仿毛、混纺、交织等。

锦纶长丝,多用于针织和丝绸工业;锦纶短纤,大都与羊毛或毛型化纤混纺,作华达呢,凡尼丁等。

在工业上锦纶主要用于帘子线和渔网,也可作地毯,绳索,传送带,筛网等。

涤纶长丝常作为低弹丝,制作各种纺织品;涤纶短纤与棉、毛、麻等均可混纺,在工业上涤纶短纤一般用于轮胎、帘子线、渔网、绳索、滤布以及缘绝材料等。

资料来源:世经未来二、行业产业链结构从行业产业链来看,化纤行业的上游为提炼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石化行业以及棉短线、木浆、甘蔗浆等浆粕行业,为其提供生产所需各类原材料。

平均来看,原材料成本能够占到化纤企业总成本的60-80%,因此原材料价格变化直接影响化纤企业盈利水平。

化纤行业下游主要对应纺织加工行业,化纤及下游加工行业所生产产品除主要用于服装、家纺行业外,在生命科学、航空航天、医疗卫生、电子信息等诸多领域的应用逐渐增多,成为行业发展新的增长点。

资料来源:世经未来图1化学纤维行业上下游产业链结构第二节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化纤作为基础工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国家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内容参考)

国家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内容参考)

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减少资源浪费,鼓励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高质、高效、高值的综合利用,推动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布局、调整结构、鼓励创新、节约资源、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特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地环境、资源和市场需求情况,科学合理规划本地区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的发展。

新建和改扩建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的产业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

(二)禁止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内建设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

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依法逐步迁出。

(三)严格控制新建或者单纯扩大产能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建设。

在“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前提下,进行改扩建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相应落后产能。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园区化、集约化发展。

二、生产能力、工艺和装备要求(一)现有再生化学纤维(涤纶)企业生产规模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再生化学纤维原料(瓶、片)(以下简称再生原料)年生产能力不低于3万吨。

2.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短纤维)(以下简称再生涤纶短纤维)年生产能力不低于3万吨。

3.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长丝)(以下简称再生涤纶长丝)年生产能力不低于2万吨。

(二)现有再生化学纤维(涤纶)企业应满足以下工艺和装备要求:1.再生原料生产满足自动进料(单线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5万吨),自动金属分选、自动漂洗、全自动连续化生产要求。

2.再生涤纶短纤维生产满足高效节能干燥、高效过滤、自动落筒、高效稳定牵伸、自动打包要求。

3.再生涤纶长丝生产满足连续干燥、熔体均质化、全自动卷绕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化纤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化纤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化纤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12•【文号】工信部联消费〔2022〕43号•【施行日期】2022.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化纤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消费〔202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化纤工业是纺织产业链稳定发展和持续创新的核心支撑,是国际竞争优势产业,也是新材料产业重要组成部分。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有关要求,推动化纤工业高质量发展,形成具有更强创新力、更高附加值、更安全可靠的产业链供应链,巩固提升纺织工业竞争力,满足消费升级需求,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满足纺织工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需要为目的,统筹产业链供应链的经济性和安全性,加快关键核心技术装备攻关,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创新驱动,塑造优势。

坚持创新在化纤工业发展中的核心地位,面向科技前沿、面向消费升级、面向重大需求,完善创新体系,塑造纺织工业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优化结构,开放合作。

优化区域布局,加强国际合作,推进数字化转型,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培育龙头企业,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巩固提升产业竞争力。

绿色发展,循环低碳。

坚持节能降碳优先,开展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建设,加强废旧资源综合利用,扩大绿色纤维生产,构建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体系。

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

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

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引导行业可持续发展,加强行业规范条件的贯彻落实,依据《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40号,以下简称《规范条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推荐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公告。

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申请材料的核查及现场查验等工作。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予以公告,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与申请材料第四条申请公告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符合《规范条件》有关规定;(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五条具备第四条条件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可向注册地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交《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书》(见附件1)及相关的附件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审核和公告第六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企业的申请予以受理,并依照《规范条件》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将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按规定时限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各地上报材料后,组织相关行业协会、专家于3个月内完成核查、现场查验及复核等工作,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对符合《规范条件》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以公告形式予以发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八条进入公告名单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规范条件》定期开展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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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减少资源浪费,鼓励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高质、高效、高值的综合利用,推动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布局、调整结构、鼓励创新、节约资源、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特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地环境、资源和市场需求情况,科学合理规划本地区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的发展。

新建和改扩建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的产业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

(二)禁止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内建设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

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依法逐步迁出。

(三)严格控制新建或者单纯扩大产能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建设。

在“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前提下,进行改扩建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相应落后产能。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园区化、集约化发展。

二、生产能力、工艺和装备要求
(一)现有再生化学纤维(涤纶)企业生产规模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再生化学纤维原料(瓶、片)(以下简称再生原料)年生产能力不低于万吨。

.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短纤维)(以下简称再生涤纶短纤维)年生产能力不低于万吨。

.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长丝)(以下简称再生涤纶长丝)年生产能力不低于万吨。

(二)现有再生化学纤维(涤纶)企业应满足以下工艺和装备要求:
.再生原料生产满足自动进料(单线年生产能力不低于万吨),自动金属分选、自动漂洗、全自动连续化生产要求。

.再生涤纶短纤维生产满足高效节能干燥、高效过滤、自动落筒、高效稳定牵伸、自动打包要求。

.再生涤纶长丝生产满足连续干燥、熔体均质化、全自动卷绕要求。

(三)新建和改扩建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应满足的工艺和装备要求:
、应采用工艺先进、节能环保、产品质量优、生产成本低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再生原料生产满足定量进料(单线年生产能力不低于万吨)、自动金属分选、自动材质分选、自动颜色分选、自动漂洗、全自动连续化生产要求。

、再生涤纶短纤维生产满足主机采用节能电机、高效干燥、高效过滤、自动落筒、高效稳定牵伸、自动打包要求。

、再生涤纶长丝生产满足主机采用节能电机、连续干燥、熔体均质化、全自动卷绕要求。

三、资源消耗指标
(一)水耗
、再生涤纶短纤维的原料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吨吨;再生涤纶长丝的原料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吨吨。

、再生涤纶短纤维的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吨吨;再生涤纶长丝的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吨吨。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

(二)物耗
再生原料单耗低于吨吨,再生涤纶短纤维原料单耗低于吨吨,再生涤纶长丝中的预取向丝原料单耗低于吨吨,再生涤纶长丝中的全牵伸丝原料单耗低于吨吨。

(三)能耗
、用于再生涤纶短纤维的原料生产,其综合能耗低于千克标准煤吨,用于再生涤纶长丝的原料生产,其综合能耗低于千克标准煤吨。

、再生涤纶短纤维产品综合能耗低于千克标准煤吨(按棉型短纤维折算);再生涤纶长丝中的预取向丝产品综合能耗低于千克标准煤吨,再生涤纶长丝中的全牵伸丝综合能耗低于千克标准煤吨(按长丝折算)。

四、质量与管理
(一)鼓励和支持再生化学纤维(涤纶)企业采用信息化技术,提升管理水平,降低生产成本,保障产品质量。

(二)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积极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着力开发高效率、高品质、高值化、差别化、低成本、低消耗、低污染的工艺技术和产品。

(三)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应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推荐实行三级能源、用水计量管理,设置专门机构或人员对能源、取水、排污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管理考核制度和数据统计系统。

五、环境保护
(一)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应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用消耗少、效率高、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工
艺设备替代消耗高、效率低、污染重的工艺设备。

原料不得露天堆放,实施雨污分离。

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能源审计,不断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二)新建和改扩建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通过环境评价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项目应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三)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采用高效节能环保的污泥处理工艺,或交由具有处理资格的废物处理机构,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理。

(四)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废气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总量控制要求。

(五)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厂界噪声要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具体标准要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类别执行。

(六)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要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

六、职业安全卫生
(一)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再生化学纤维(涤纶)建设项目应当严格遵循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要求。

(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达到三级以上。

(三)企业应当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有关规定,依法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七、社会责任
(一)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国家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鼓励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按照《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要求,履行社会责任。

鼓励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进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八、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改扩建)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应符合国家法规和本规范条件的要求,企业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要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未通过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不准开工建设;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在建项目或者竣工节能评估审查或环境保护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应停止建设和生产。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布局的引导,使其符合本地区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的要求;积极推进相关企业兼并重组,有效整合现有产能,提升产业集中度。

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并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定期进行公告。

(三)对不符合相关法规和本规范条件要求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应依法促其淘汰;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和建设、消防、卫生、劳动保障、安全监督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异地搬迁项目执行本规范条件中关于新建项目的有关规定。

(五)行业协会应切实组织企业认真落实本规范条件的各项要求,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行业自律,不定期开展规范
条件落实的监督检查,协助政府部门抓好规范条件的实施。

九、附则
(一)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条件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是指用回收的瓶、片为原料,经清洗、干燥、熔融、纺丝等工序生产的涤纶短纤维、涤纶长丝。

(二)再生化学纤维(涤纶)工业丝、膨体纱、瓶到瓶等产品的企业可参照本规范条件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各类所有制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

(四)本规范条件引用的标准、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产业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五)本规范条件自年月日起实施。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和组织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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