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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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制度

优先股制度

优先股制度
优先股制度是一种特殊的股权形式,与普通股相比具有较高的权益和较低的风险。

下面就来简单介绍一下优先股制度。

首先,优先股是指在公司发行股票时,优先享有一定权益的股票。

一般来说,优先股股东优先享有分红权和偿还资本权。

在公司分红时,优先股股东将在普通股股东之前获得分红,且分红额度更高。

同时,如果公司解散或破产,优先股股东也将在普通股股东之前优先偿还本金。

其次,优先股的风险相对较低。

一方面,优先股股东在分红和偿还资本方面享有优先权,因此在公司财务状况较差时,优先股股东相对于普通股股东来说更能保障自己的利益。

另一方面,优先股通常具有固定的分红和偿还资本条件,相对较为稳定,降低了投资风险。

最后,优先股制度可以为公司提供更加灵活的融资渠道。

相比于债券融资,发行优先股不需要做出一定的承诺或提供抵押品,因此更容易吸引投资者。

同时,优先股也可以作为一种资本结构调整工具,帮助公司优化财务状况。

然而,优先股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优先股股东虽然享有优先权,但并没有普通股股东的投票权,无法对公司的决策进行干预。

其次,优先股通常具有较长的持有期限,不容易转让,因此流动性较差。

此外,如果公司财务状况较差,优先股股东也无法保证全部分红和资本的回收。

综上所述,优先股制度具有一定的优势和特点,为公司提供了融资和财务管理的一种选择。

然而,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其存在的问题和限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合理的选择和决策。

优先股制度

优先股制度

优先股制度引言优先股制度是一种混合资本结构工具,融合了股权和债务的特点。

它在公司财务中起到了一种重要的作用,不仅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长期稳定的投资方式,同时为公司提供了一种多元化融资选择。

本文将探讨优先股制度的相关概念、特点、分类以及在公司财务中的作用。

一、优先股制度的概念优先股制度是指在公司的股本结构中,通过发行优先股给予持有者特定权益的一种制度。

优先股持有者在分红、清算等方面享有优先权,但在公司决策和控制权方面则相对较弱。

其本质上是一种混合金融工具,既具备债务的稳定收益特点,又具备股权的潜在增值特点。

1. 优先股的固定分红优先股持有者在公司盈利时拥有固定的分红权,这使得优先股成为一种稳定的收入来源。

相对于普通股东,优先股持有者的分红优先级更高。

2. 优先股的优先清算权在公司清算时,优先股持有者享有优先清算权,即优先股持有者可首先收回其投资本金。

这使得优先股具备了一定的保障性特点。

3. 优先股的无投票权与普通股不同,优先股持有者在公司决策和控制权方面没有投票权。

这使得优先股投资相对较为被动,无法直接参与公司重大决策。

4. 优先股的可转换性部分优先股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转换成普通股,享受股价上涨带来的潜在收益。

这种可转换性增加了优先股的灵活性和吸引力。

1. 固定-优先股固定-优先股是指在发行时确定了固定的分红比例。

持有者按照此比例每年获得相应的分红金额,无论公司盈利状况如何。

2. 浮动-优先股浮动-优先股的分红比例与公司盈利状况相关。

当公司盈利时,持有者可获得较高的分红;当公司亏损时,分红比例相对较低甚至为零。

3. 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具备优先股和普通股的特点。

持有者可在特定条件下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从而享受到普通股的潜在增值收益。

4. 累积-优先股累积-优先股是指在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分红时,未支付的分红将累计至后续支付。

这种优先股在分红权方面享有较高的保障性。

四、优先股制度在公司财务中的作用1. 多元化融资工具优先股制度为公司提供了一种多元化的融资选择,不局限于传统的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

论现行非上市公众公司介绍上市的法律可行性

论现行非上市公众公司介绍上市的法律可行性

论现行非上市公众公司介绍上市的法律可行性在当今的资本市场中,企业寻求上市的途径多种多样,其中介绍上市作为一种相对特殊的方式,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而言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然而,其在法律层面的可行性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与介绍上市的概念界定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非上市公众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 人;(二)股票公开转让。

而介绍上市,则是已发行证券申请上市的一种方式,不涉及发行新股或筹集新资金,上市企业无需在上市时再发行新股,只要将企业已发行的股份申请上市交易即可。

二、现行法律框架下非上市公众公司介绍上市的规定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管理主要依据《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这些法律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介绍上市的规定并不十分明确和具体。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主要的上市制度是首次公开发行(IPO)并上市,对于介绍上市这种方式,尚未有专门的、系统的法律规范。

但从法律原则和精神来看,只要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且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创新的上市方式并非完全被禁止。

三、非上市公众公司介绍上市的优势非上市公众公司选择介绍上市可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首先,节省时间和成本。

与传统的 IPO 上市相比,介绍上市无需经历漫长的招股、询价、定价等发行程序,大大缩短了上市的时间周期,降低了上市过程中的财务和时间成本。

其次,维持现有股权结构。

由于不涉及新股发行,原股东的股权比例不会被稀释,公司的控制权相对稳定,有利于公司的战略决策和长期发展规划。

再者,提升公司知名度和市场形象。

通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能够获得更广泛的市场关注和认可,提高公司的品牌价值和市场竞争力。

四、非上市公众公司介绍上市面临的法律挑战尽管介绍上市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非上市公众公司选择介绍上市也面临着诸多法律挑战。

论现行非上市公众公司介绍上市的法律可行性

论现行非上市公众公司介绍上市的法律可行性

论现行非上市公众公司介绍上市的法律可行性在当今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环境中,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发展路径备受关注。

其中,介绍上市作为一种特殊的上市方式,其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而言具有独特的意义和价值。

然而,现行法律框架下,非上市公众公司采用介绍上市的方式是否可行,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非上市公众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股票公开转让。

介绍上市是指已发行证券申请上市的一种方式,它不涉及发行新股或筹集资金,只是将已发行的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这种方式对于那些已经有一定规模的股份流通,但又希望在更广泛的市场上提高股份流动性和公司知名度的公司具有吸引力。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上市条件、程序、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一定的要求。

例如,证券法对于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治理结构、信息披露等方面。

然而,对于介绍上市这种特殊的上市方式,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专门的规定。

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即在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非上市公众公司能否采用介绍上市的方式?一方面,从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角度出发,法律应当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合理的途径和空间。

如果介绍上市这种方式能够符合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等法律基本原则,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应当被允许。

另一方面,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也可能导致监管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可能会给企业和投资者带来潜在的法律纠纷。

从证券市场的监管角度来看,监管部门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上市行为通常会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监管。

对于介绍上市这种方式,如果没有明确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可能会增加监管的难度和复杂性。

监管部门需要考虑如何确保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如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如何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股权投资中的“优先股”解读

股权投资中的“优先股”解读

股权投资中的“优先股”解读导读:发行优先股可以满足上市公司融资需求,同时因为优先股与普通股的风险和交易方式不同,现在股票市场投资者一般都属于风险追随者,不会投资风险低尤其是不上市的优先股。

也正是优先股不上市,因而不会造成从二级市场中抽走资金的现象。

01优先股的定义优先股是享有优先权的股票。

优先股的股东对公司资产、利润分配等享有优先权,其风险较小。

但是优先股股东对公司事务无表决权。

优先股股东没有选举及被选举权,一般来说对公司的经营没有参与权,优先股股东不能退股,只能通过优先股的赎回条款被公司赎回。

优先股通常预先定明由普通股以其可分配的股利来保证优先股的股息收益率(如普通股的利润分配降至0之后,优先股在股利方面就达不到股息收益率),优先股股票实际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类似举债集资的形式。

由于优先股股息率事先设定(其实是上限),所以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而且一般也不能参与公司的剩余利润的分红,也不享有除自身价格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如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优先股会有损失的。

对公司来说,由于股息相对固定,它不影响公司的利润分配。

优先股股东不能要求退股,却可以依照优先股股票上所附的赎回条款,由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赎回。

大多数优先股股票都附有赎回条款。

在公司解散,分配剩余财产时,即优先股的索偿权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债权人。

2.《公司法》中对“优先股”的规定在是否允许同股不同权方面,公司法对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进行了不同的规定。

2.1有限公司:2.1.1关于利润分配和增资时优先认购权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该条是关于利润分配和增资时优先认购权的规定,这两种情形,一般情况下是各股东按各自实缴出资比例分红和认缴增资,但允许全体股东另行约定。

注意此处是需要全体股东另行约定而非公司章程另行规定,因为涉及到每个股东的切身合法利益,因此如果需要变更则需要每个股东都同意。

优先股非公开发行条件

优先股非公开发行条件

优先股非公开发行条件优先股非公开发行条件什么是优先股?•优先股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股票,相对于普通股有特定的优先权。

•优先股通常享有优先分配股利和资产的权利。

优先股非公开发行的概念•优先股非公开发行是指公司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优先股。

•非公开发行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特定投资者的需求,同时也可以保护公司商业机密和利益。

优先股非公开发行条件以下是优先股非公开发行的一些常见条件:1. 投资者资格•参与优先股非公开发行的投资者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要求,如资产净值、经验或专业知识等。

2. 投资额度•公司通常会设定最低投资额度,以保证优先股非公开发行的吸引力和可行性。

3. 投资期限•优先股非公开发行通常有一定的投资期限,投资者需要在此期限内持有优先股。

4. 阻止转让•为了保护公司利益和避免潜在的市场影响,公司常常规定优先股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

5. 优先股权益•优先股通常享有一定的优先权,如优先分配红利、优先清偿负债等。

6. 投资者权益•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可能规定必要的信息披露和信息交流。

结论优先股非公开发行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适用于特定的投资者和公司需求。

它有一系列的条件和要求,以确保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通过有效管理和平衡,优先股非公开发行可以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工具之一。

优先股非公开发行条件什么是优先股?•优先股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股票,相对于普通股有特定的优先权。

•优先股通常享有优先分配股利和资产的权利。

优先股非公开发行的概念•优先股非公开发行是指公司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优先股。

•非公开发行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特定投资者的需求,同时也可以保护公司商业机密和利益。

优先股非公开发行条件以下是优先股非公开发行的一些常见条件:1. 投资者资格•参与优先股非公开发行的投资者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要求,如资产净值、经验或专业知识等。

2. 投资额度•公司通常会设定最低投资额度,以保证优先股非公开发行的吸引力和可行性。

优先股发行: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优先股发行: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优先股发行: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在我职业生涯的早期,我就开始关注企业融资的各种方式。

其中,优先股发行一直是我研究的重点。

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我对于优先股发行的看法,以及它如何帮助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

让我来解释一下什么是优先股。

优先股是一种介于债务和普通股之间的融资工具。

它具有固定的股息,通常高于普通股的股息率。

在公司分红和清算时,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回报。

同时,优先股股东没有投票权,这意味着他们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产生影响。

那么,为什么说优先股发行能够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呢?优先股发行可以为企业提供稳定的资本来源。

相较于债务融资,优先股不需要企业支付固定的利息,这意味着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可以有更多的自由现金流。

优先股股息通常在税后支付,这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税负。

优先股发行有助于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

在资本结构中,债务和股权的比例对企业的影响很大。

过高的债务比例会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而优先股则可以作为债务和普通股之间的桥梁,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

同时,优先股股东在分红和清算时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回报,这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偿债能力。

再次,优先股发行可以提高企业的市场声誉。

优先股通常被视为一种高质量的融资工具,它的发行有助于提升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的形象。

这不仅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还可以降低企业未来融资的成本。

优先股发行还可以帮助企业避免股权稀释。

在传统的股权融资中,新股东的加入会导致原有股东的股权比例下降。

而优先股则不同,它不会对普通股股东的股权比例产生影响。

这意味着,企业在融资的同时,可以保持原有的股权结构,避免对现有股东的不利影响。

优先股发行有助于企业实现战略目标。

优先股股东通常不会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这为企业管理层提供了更多的自主权。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战略规划,灵活运用融资资金,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力。

优先股发行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具有诸多优势。

它不仅可以为企业提供稳定的资本来源,还可以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提高市场声誉,避免股权稀释,实现战略目标。

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经济法-第五单元 优先股(2页)

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经济法-第五单元 优先股(2页)

第五单元优先股考点01:先股的发行主体1.只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

2.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也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而非上市公众公司只能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考点02: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一般条件1.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1年的股息。

2.最近3年现金分红情况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

3.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3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为标准审计报告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1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上市公司公开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最近3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最近1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4.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上市公司配股】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的40%。

考点03: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特别规定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1)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2)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者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解释】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优先股后,上市公司的普通股不再属于上证50指数成份股的,上市公司仍可实施本次发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格式准则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格式准则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定向发行优先股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7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人定向发行优先股,应按照本准则编制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并披露。

发行后普通股与优先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发行后普通股与优先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不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

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优先股,参照本准则的规定披露,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第三条申请人定向发行结束后,应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于曾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申请人可以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第五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本次定向发行确实不适用或者需要豁免适用的,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应在提交申请文件时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条申请人发行的优先股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的,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或)披露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及其备查文件、发行情况报告书和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章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第七条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扉页应载有如下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优先股发行:为公司带来新动力

优先股发行:为公司带来新动力

优先股发行:为公司带来新动力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为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公司要想在变革中立足,就必须不断寻求新的发展动力。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公司决定发行优先股,以期为公司带来新的活力。

优先股发行将为公司带来充足的资金。

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资本实力无疑是一家公司竞争力的重要体现。

通过发行优先股,我们公司将吸引众多投资者的关注,从而为公司筹集到足够的资金。

这些资金将主要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提升技术水平、拓展市场份额等方面,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优先股发行有助于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

相较于普通股,优先股具有优先分配利润和优先偿还债务的特点。

这意味着,在公司的盈利分配和风险承担方面,优先股可以起到平衡作用。

通过发行优先股,我们公司可以合理调整股权结构,降低财务风险,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优先股发行还将有助于提高公司的市场知名度。

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优先股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目光。

在公司发行优先股的过程中,我们将得到广泛的市场关注,从而提高公司在行业内的知名度。

这对于公司品牌的塑造和市场影响力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当然,优先股发行也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公司需要承担一定的发行成本。

优先股的股息支付和偿还义务可能会对公司现金流造成一定压力。

然而,相较于优先股带来的益处,这些挑战是值得的。

优先股发行将为公司带来新的动力。

充足的资金、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市场知名度……这些都将为公司的发展插上翅膀。

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们将紧紧抓住这一机遇,不断开创公司发展的新局面。

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创美好未来!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中,公司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机遇。

为了适应市场的变化,寻求新的增长点,我们公司决定采取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举措——发行优先股。

这一决策,无疑将为公司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开启新篇章。

优先股的发行将为公司带来一笔重要的资金注入。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资金的充足与否往往直接决定了公司的发展速度和质量。

发行优先股的意义

发行优先股的意义

1、优先股试点的开启对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对于我国金融产品创新有着重大的意义。

首先,优先股作为一种基本的资本融资工具,可为发行人提供新的灵活的直接融资工具,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长期以来,我国基本上只有债券和股票两种基本融资工具,混合资本工具方面存在严重缺失,使得资本市场融资工具创新难度较大。

优先股的试点,将使得我国基本融资工具初步健全,填补重要的空白。

2、对于我国来讲,发行优先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优先股有助于优化我国企业财务结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发行优先股与发行股票相比,既可以增加企业的权益资本,且在增加权益融资的同时对其股票价格不会产生大的影响。

对于企业来讲,发行优先股不仅不提高企业的财务杠杆,同时还可以扩大债务融资空间。

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讲,发行优先股是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重要渠道。

3、优先股具有债券和普通股票所不具有的特点,具有巨大的创新空间。

虽然优先股为股权融资工具,但其股东原则上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这将有利于实现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革进一步深化,为企业探索新的管理模式创造条件。

优先股可以作为并购重组的支付手段,可以丰富并购重组的模式,将有助于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有利于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实现产业升级。

优先股的条款涉及变化较大,可以针对企业、投资者的需求设计丰富多样的品种,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创新。

优先股的推出有利于丰富证券品种,为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渠道和风险差异化的金融产品,可以满足风险偏好较高的投资者的需求,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多元化和风险结构的调整。

优先股发行: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优先股发行: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优先股发行: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在我职业生涯的早期,我就开始关注企业融资的各个方面。

近日,我有幸参与了一次关于优先股发行的讨论,这让我对这一融资方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我认为,对于我国的企业来说,发行优先股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还能为企业带来其他诸多益处。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详细阐述我对于优先股发行的看法。

我要介绍一下优先股的基本概念。

优先股是一种具有优先权的股票,它在分红和资产分配方面享有优先权。

相较于普通股,优先股的股息率通常是固定的,而且股东在公司的决策权方面相对较小。

然而,优先股的这些特点使其成为企业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

优先股发行可以提高企业的资本结构。

通过发行优先股,企业可以引入更多的长期资金,从而降低资产负债率。

这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信用评级,降低未来融资成本。

优先股股东通常不会对企业产生太大的经营压力,因为他们的权益相对较小,这有助于企业专注于长期发展。

优先股发行有助于企业应对市场的波动。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企业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多,而优先股作为一种固定收益产品,可以帮助企业稳定现金流。

这意味着,即使在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企业也能保证一定的盈利水平,从而提高抗风险能力。

再次,优先股发行可以优化企业的股权结构。

通过引入优先股,企业可以合理调整股权分布,避免股权过于集中。

这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决策效率,降低潜在的股权纠纷风险。

优先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相对较小,这有助于保护普通股股东的利益。

优先股发行还有助于企业拓展融资渠道。

在我国,优先股市场的规模逐年扩大,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融资选择。

通过发行优先股,企业可以吸引更多投资者关注,提高市场知名度。

这不仅有助于企业融资,还可以促进企业规范运作,提升企业价值。

优先股发行有助于企业实现转型升级。

在当前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

通过发行优先股,企业可以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投入到新技术、新产品和新业务领域。

这将有助于企业实现产业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

非银行类上市公司优先股对发行主体财务效应的影响分析

非银行类上市公司优先股对发行主体财务效应的影响分析

非银行类上市公司优先股对发行主体财务效应的影响分析汪洁;王晓梅
【期刊名称】《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7(022)003
【摘要】从优先股这一融资方式的特点人手,分析优先股融资在我国推行所产生的财务效应,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非银行类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实际情况,归纳总结出目前优先股融资方式难以被我国上市公司大规模采用的原因,以期为非银行类上市公司融资方式选择提供理论与实践依据.
【总页数】6页(P273-278)
【作者】汪洁;王晓梅
【作者单位】滁州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安徽滁州239001;滁州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安徽滁州23900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5
【相关文献】
1.优先股发行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影响分析——以广汇能源为例 [J], 李兰云;许慧敏;马燕
2.优先股对发行主体资本结构的影响分析——基于优先股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属性的视角 [J], 赖衍禹
3.优先股对发行主体资本结构的影响分析r——基于优先股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属性的视角制度背景 [J], 赖衍禹
4.优先股对发行主体资本结构的影响分析——基于优先股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属性的视角 [J], 钱瑾
5.非银行类上市公司优先股对发行主体财务效应的影响分析 [J], 汪洁;王晓梅;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人定向发行优先股,应按本准则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优先股,参照本准则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需要报送电子文件的,电子文件应和预留原件一致。

申请人律师应对报送的电子文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出具鉴证意见。

报送的电子文件和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见附件)是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

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可以要求申请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文件。

如果某些文件对申请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

第五条申请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申请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六条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中需要由申请人律师鉴证的文件,申请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页至第×××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页至第×××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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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11月2日,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庄农贷”,830958)推出了新三板首份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

若成功发行,将是新三板第一个吃螃蟹者。

虽然优先股在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上存在已久,但对于中国资本市场仍是新鲜事物。

即使沪深市场,优先股也仅有两年的历史。

新三板推出优先股,其开创性意义怎样强调也不过分。

如果引导恰当,毫无疑问将提升市场吸引力。

在此之际,笔者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简单探讨关于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相关规定。

一、优先股的概述(一)优先股的定义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二)优先股股东权利与义务1.优先分配利润。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2.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3.优先股可以具有转换选择权或回购选择权。

《指导意见》规定,“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发行人回购优先股的条件、价格和比例。

转换选择权或回购选择权可规定由发行人或优先股股东行使。

”但《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但商业银行可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并遵守有关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由此说明,在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都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4.优先股股东没有表决权。

除非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三)优先股发行与交易1.发行人范围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优先股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其优先股拟在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转让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完成发行后,向全国股转公司办理优先股挂牌手续。

2015年9月22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股转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就优先股相关规则答记者问》中就什么样的公司适合发行优先股?一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满足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二是资金需求量较大、现金流稳定的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补充低成本的长期资金,降低资产负债率,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三是创业期、成长初期的公司,股票估值较低,通过发行优先股,可在不稀释控制权的情况下融资;四是进行并购重组的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作为收购资产或换股的支付工具。

2.发行条件及限制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基本条件是:(1)合法规范经营;(2)公司治理机制健全;(3)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挂牌公司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股转系统备案管理。

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超过200人发行优先股的,由证监会核准。

3.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的合格投资者要求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合格投资者范围主要包括:(1)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2)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3)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的企业法人;(4)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合伙企业;(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6)除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以外的,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7)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另外,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规定,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1)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2)实缴出资总额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1)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 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2)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投资经验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主办券商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通过现场问询、核对资料、签订确认书等方式,审查参与优先股转让的投资者是否为符合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留存有关资料。

通过对比上述内容,我们不难看出,对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转让的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与优先股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基本一致,相应的门槛比较高。

同时,强调券商对合格投资者的适当性负责审查。

4.优先股的交易转让及登记存管《指导意见》规定,“优先股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优先股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优先股提供登记、存管、清算、交收等服务”。

全国股转系统为优先股转让提供协议转让安排。

5.法律责任《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未按规定制定有关章程条款、不按照约定召集股东大会恢复优先股股东表决权等损害优先股股东和中小股东权益等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责令改正,对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以及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第六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中国证监会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自确认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发行优先股申请”。

二、新三板挂牌公司优先股的特殊规定(一)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同时,可以申请发行优先股根据《业务规则》第二条规定,发行人包括:(1)普通股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申请其普通股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挂牌公司”);(2)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上市公众公司;(3)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已在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可以申请发行优先股,另外,正在申请挂牌的企业同时可以申请发行优先股。

(二)发行对象可以用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的优先股根据《业务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发行对象可以用现金或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的优先股。

发行对象以非现金资产认购优先股的,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股票发行细则》)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而在沪市和深市只能以现金形式认购发行的优先股,可见新三板在发行优先股制度上较沪深交易所更为灵活。

三、新三板挂牌公司发行优先股时的流程尽管股转公司在答记者问中,明确表示下列公司均适合发行优先股:一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满足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二是资金需求量较大、现金流稳定的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补充低成本的长期资金,降低资产负债率,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三是创业期、成长初期的公司,股票估值较低,通过发行优先股,可在不稀释控制权的情况下融资;四是进行并购重组的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作为收购资产或换股的支付工具。

但目前新三板挂牌企业发行优先股的公司仍然只有一家金融机构,其他新三板企业是否也能享受到优先股的福利,我们拭目以待!附:与优先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指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2013.11]《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03]《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2014.05]《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2014.0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2015.0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1号——发行备案和办理挂牌的文件与程序》[2015.0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2号——主办券商推荐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0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3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20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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