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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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有哪些要求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有哪些要求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锅炉和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要求是什么?锅炉和压力容器制造单
位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锅炉和压力容器制造商有以下要求:
(1)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
的加工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

焊接工人必须经过考试,取得当
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证书,才准焊接受压元件。

(2)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同意。

对于制造压力为
0.098MPa以上的蒸汽锅炉的单位和制造三类压力容器的单位,并报国
务院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由劳动部发
给制造许可证。

未履行上述手续的单位,不准制造这种设备。

对于产
品质量低劣又无改进的制造单位,应取消其制造资格。

(3)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原
材料验收制度、过程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检验体系,保证产品的质量。

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

锅炉制造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有锅炉制造专业大专毕业生或从事锅炉工作多年并具有一定
锅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有与锅炉类别、品种相适应的技术工人和
合格焊工;能严格执行锅炉制造的有关规程、规定和标准。

(2)有完整的生产图纸,有健全的设计、工艺、质量检验机构及
相应制度。

(3)有必要的工装设备和测试手段,以确保锅炉产品的质量。

压力容器制造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压力容器类别与制造、品种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工装设备和
检测手段。

(2)能够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规定、标准和技术要求,保证产品制造质量。

压力容器相关法规、规章、标准目录

压力容器相关法规、规章、标准目录

法规、规章、标准目录一、法规1.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2〕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3.国质检锅令〔2003〕194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4.国质检锅令〔2003〕194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5.国质检锅令〔2003〕194号《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6.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国质检锅(2002)l09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8.国质检锅(2003)248号《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9.TSGR-1001-2008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10.TSGZ0004-2007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11.TSGZ0005-2007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12.GB/T19000-2000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13.GB/T1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14.GB/T19004-2000 《质量管理体系业绩改进指南》二、制造与检验1 GB150-1998 《钢制压力容器》,(第1号、第2号修改单)2 GB151-1999 《管壳式换热器》,(第1号修改单)3 JB/T4710-2005 《钢制塔式容器》4 JB/T4735-1997 《钢制焊接常压容器》5 HG/T20569-94 《机械搅拌设备》6 HG21563-21572-95 《搅拌传动装置》7 HG21537.7-8-92 《搅拌传动装置》8 HG21503-92 《钢制固定式薄管板列管换热器》9 HG/T2806-1996 《奥氏体不锈钢压力容器制造管理通则》10 GB/T324-2008《焊缝符号表示法》11 GB/T985.1-2008 《气焊、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和高能束焊的推荐坡口》12 GB/T985.2-2008 《埋弧焊用推荐坡口》13 JB4708-2000 《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14 JB/T4709-2000 《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15 JB4744-2000 《钢制压力容器产品焊接试板的力学性能检验》16 JB/T4730.1-6-20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17 JB/T4711-2003 《压力容器涂敷与运输包装》18 GB/T229-2007 《金属材料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19 GB/T232-1999 《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20 GB/T228-2002 《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21 GB/T223-91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22 GB/T2649-89 《焊接接头机械性能试验取样方法》23 GB/T2650-2008 《焊接接头冲击试验方法》24 GB/T2651-2008 《焊接接头拉伸试验方法》25 GB/T2652-2008 《焊缝及熔敷金属拉伸试验方法》26 GB/T2653-2008 《焊接接头弯曲及压扁试验方法》27 JB/T4712.1-4-2007 《容器支座》28 JB/T4736-2002 《补强圈》29 HG20660-2000 《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险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30 JB/T4731-2005 《钢制卧式容器》三、材料1 GB/T3274-2007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及钢带》2 JB4733-1996 《压力容器用爆炸不锈钢复合钢板》3 GB713-2008 《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4 GB/T4237-2007 《不锈钢热扎钢板和钢带》5 JB4726-4728-2000 《压力容器用钢锻件》及修改单6 GB/T710-2008 《优质碳素结构钢热扎薄钢板和钢带》7 GB/T1591-2008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8 GB/T711-2008 《优质碳素结构钢热扎厚钢板和钢带》9 GB/T8165-2008 《不锈钢复合钢板和钢带》10 GB3087-2008 《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11 GB/T8163-2008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12 GB/T14976-2002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13 JB/T4746-2002 《钢制压力容器用封头》14 GB/T5117-1995 《碳钢焊条》15 GB/T983-1995 《不锈钢焊条》16 GB/T5118-1995 《低合金钢焊条》17 GB/T14957-94 《熔化焊用钢丝》18 GB/T8110-2008 《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19 YB/T5091-93 《惰性气体保护焊用不锈钢棒及钢丝》20 YB/T5092-2005 《焊接用不锈钢丝》21 GB/T5293-1999 《埋弧焊用碳钢焊丝和焊剂》22 HG20592-20635-1997 《钢制管法兰、垫片、紧固件》23 JB4700-4707-2000 《压力容器法兰》及标准勘误差24 JB4728-2000 《压力容器用不锈钢锻件》25 HG21594-21604-1999 《不锈钢人孔、手孔》26 HG/T21584-1995 《磁性液面计》27 JB/T4747.1-4747.6-2007 《承压设备用焊接材料技术条件》28 GB3531-2008《低温压力容器用低合金钢钢板》29 HG/T21514-21535-2005 《钢制人孔和手孔》。

国家局文件203号144号

国家局文件203号144号

(一)对压力容器制造品种范围的限制 1)、对A1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中的高压容器,只 需注明单层高压或多层高压。如A1、A1(限多层 高压)或A1(限单层高压)。 2)、对A3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书,不加注明的 为球形容器现场组焊资格,如A3;只压制球壳板 或封头的,分别注明“仅限球壳板压制”或“仅 限封头压制”,如A3(限球壳板压制)或A3(限 封头压制);若既具备球形容器现场组焊资格, 又具备球壳板或封头压制资格的,则注明“含球 壳板压制”或“含封头压制”,如A3(含球壳板 压制)或A3(含封头压制)。
(b)热处理及卷板机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中规定的A1级压力容器 制造单位中制造高压容器的企业,应有满足要求的热处理 设备的内容调整为:制造高压容器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 要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进行热处理。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规定的A2级压力容器制造 许可条件中规定的卷板机条件的内容调整为:压力容器制 造企业应当具备与主要产品相适应的卷板能力。如卷板能 力不能满足个别产品的要求时,可委托分包方进行,但筒 体纵焊缝焊接工作应当由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完成。 属上述情况的企业,在提交申请资料时应当提供相应 的质量控制程序文件。
B、关于许可条件 (a)无损检测人员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中规定的A级 锅炉和A1级、C级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RT、UT 高级无损检测人员的相应内容调整为:应当具备 持中级RT和UT无损检测证书4年以上(含4年)的 无损检测人员和以上资格人员。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管理规则》中规定的1级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RT高级无损检测人员 的内容调整为:应当具备持中级RT无损检测证书4 年以上(含4年)的无损检测人员或以上资格人员。
1、《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 关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 文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是工业生产中广泛使用的设备,用于储存、输送或加工压缩气体、液体和蒸汽。

由于其高压、高温等特殊的工作环境,若不合格制造或管理,将发生严重的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和可靠性,政府颁布了相关的制造许可条例和标准,以规范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管理。

应取得的许可证件1. 制造许可证《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规定》强制规定,所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在制造前取得制造许可证并得以正式开工生产。

制造许可证的发放必须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者其他官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进行监督,确保其制造产品的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

2. 计量认证证书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需要具备计量管理体系以确保生产出的产品达到国家标准并符合质量要求,因此需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

计量认证证书是对企业计量管理体系的认可,通过考核检验的企业能持有该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计量认证的目的是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

制造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企业规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该具有规范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并拥有完备的专业设备和技术人员,负责制造工作的职称注册人员应占全体员工的比例超过20%。

键入代码123企业的生产场地面积应不小于500平方米。

2. 设计能力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需要具备完善的设计能力和组织检验、测试的能力,从而确保其产品的生产符合国家法规的要求。

企业必须确保其产品的设计、生产和检验均符合国家标准并具备合理性,以确保在生产中不出现首单失误,从而达到安全、可靠、优质、高效的生产效果。

3. 产品质量锅炉压力容器的生产过程中,质量的把控是关键因素。

企业需要具有一套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如客户投诉处理体系、质量承诺体系和整个生产过程的检验记录。

企业应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确保在产品设计、制造、生产和安装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能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实施,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

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

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

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的企业出具相应的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

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二章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第一节基本条件第七条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

A、B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的10%,C、D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

其中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造锅炉的各个环节(设计、工艺、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成型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须相关责任工程师负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51号――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51号――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51号――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11•【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51号•【施行日期】2012.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51号)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进口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制造许可要求(一)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和气瓶瓶阀)的制造单位和压力管道用安全阀、爆破片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二)其它进口压力管道元件暂不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但应当符合中国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首次进口的压力管道元件应当由质检总局核准的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压力管道元件进口报检时,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交型式试验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经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可以在中国境内销售和使用。

随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整机配套出厂的压力管道元件无需进行型式试验,其产品质量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负责,并应随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同时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二、质量保证体系要求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后,境外取(换)制造许可证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满足《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

三、基本安全要求压力容器安全质量应当满足其所适用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所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

固定式压力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无法采用中国标准制造时,持证企业可以采用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成熟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同时应向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办)提交其产品符合中国安全规范规定的压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的申明(以下简称“符合性申明”)和其产品与符合压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的比照表(以下简称“比照表”),同一类型且相同设计参数的产品,符合性申明和比照表只需提交一次。

[整理版]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

[整理版]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

[整理版]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及《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以下简称《许可条件》),自2003年1月1日起和2004年1月1日起分别实施以来,各地先后反映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监督管理办法》及《许可条件》,积极推进行政许可改革,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见附件)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三日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一、关于压力容器壳体制造压力容器壳体是压力容器产品的主要受压元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生产壳体的能力,一般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加工。

但是,对于锻造、铸造等无纵向焊缝的压力容器壳体允许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委托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单位加工。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被委托单位的生产条件、质量保证措施等按照本单位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进行评价。

委托加工的压力容器壳体质量由委托单位负责,主要包括壳体几何尺寸、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冲击试验结果(有要求时)和无损检测结果等。

对于无蓄能器壳体制造能力的蓄能器组装企业,不颁发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允许其向取得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购买蓄能器壳体进行组装,但在蓄能器产品上必须注明蓄能器壳体制造单位的名称和许可证编号。

二、关于锅炉部件制造(一)A级锅炉部件。

A级锅炉部件是指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大于2.5MPa的蒸汽锅炉(包括余热锅炉)上使用的承压部件,包括锅筒、膜式壁、锅炉省煤器、锅炉过热器、锅炉再热器和集箱等。

上述产品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A级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

根据《许可条件》第十条的规定,A级锅炉部件的制造许可资源条件参照A级锅炉相应部分的制造许可条件执行。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具体条件相关法规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具体条件相关法规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具体条件的相关法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9日原劳动部《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二○○二年七月十二日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一)锅炉。

1. 承压蒸汽锅炉;2. 承压热水锅炉;3. 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2. 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3. 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目前使用的压力容器标准和规范 (更新至XXXX年11月15日)

目前使用的压力容器标准和规范 (更新至XXXX年11月15日)

目前使用的压力容器标准和规范(更新至2010年11月15日)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2) 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3)氧舱等---------国务院令(2009)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1.钢制压力容器 GB150-1998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8-03-20 批准1998-10-01 实施,替代 GB150-19892010-12-01 作废,被 GB150-2010 代替固定式压力容器 GB 150.1、2、3、4—201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09-01 发布2010-12-01 实施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GB 150—1989、GB 150—1998。

GB 150- 2010 《固定式压力容器》分为以下四部分:GB 150.1—2010 固定式压力容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附录A(规范性附录)符合性声明附录B(规范性附录)超压泄放装置附录C(规范性附录)以验证性爆破试验确定容器设计压力的规定·附录D(规范性附录)对比经验设计的原则要求附录E(规范性附录)局部结构应力分析计算和评定的原则要求·附录F(规范性附录)钢制低温压力容器的通用要求·附录G(规范性附录)风险评估报告·GB 150.2—2010 固定式压力容器第2部分:材料附录 A(规范性附录)材料的补充规定附录B(资料性附录)钢材高温性能参考值···附录C(资料性附录)高合金钢钢号近似对照附录D(规范性附录)非压力容器专用碳素钢的使用规定GB 150.3—2010 固定式压力容器第3部分:设计附录A(规范性附录)非圆形截面容器附录B(规范性附录)钢带错绕筒体设计附录C(资料性附录)密封结构附录D(资料性附录)焊接接头结构GB 150.4—2010 固定式压力容器第4部分:制造、检验和验收2.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06-25公布2000-01-01 执行2009-12-01 该文中有关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规定同时废止,被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替代。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国质检锅[2003]194号.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国质检锅[2003]19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单位: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监督管理工作,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总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1.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2.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二〇〇三年七月一日附件3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

第三条境内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性能监检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相应的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

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第四条接受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必须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试制产品的批准。

锅炉资质需要的规章制度

锅炉资质需要的规章制度

锅炉资质需要的规章制度锅炉资质是指经过相关部门认可或审核,具备从事锅炉相关工作的能力和条件的一种证明,通常包括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检测等多个领域的资质。

而锅炉资质的取得,一般需要符合一系列规章制度,下面就介绍一些锅炉资质需要的规章制度。

一、《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是锅炉资质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之一。

该法规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护、保养、使用、检验等环节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从事锅炉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设备运行安全。

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规定》是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锅炉资质相关法规之一。

该规定明确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符合的条件和要求,包括必须有一定的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必须具备相关的制造资质证书等。

三、《锅炉安装许可管理办法》《锅炉安装许可管理办法》是由国家质监局颁布的一项规定,对从事锅炉安装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规范。

该管理办法规定了从事锅炉安装工作必须具备的相关资质和条件,包括技术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和人员配置等。

四、《锅炉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规定》《锅炉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规定》是对从事锅炉使用工作的企业和单位进行了规范。

根据该规定,从事锅炉使用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定期对锅炉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安全稳定。

以上是锅炉资质需要遵守的一些规章制度,为了确保锅炉设备的安全性和性能稳定,从事锅炉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技术水平,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

只有在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才能取得相应的锅炉资质证书,为保障生产安全和设备运行提供有效保障。

《条例》对压力容器制造、安装的要求

《条例》对压力容器制造、安装的要求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六十七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容规》对压力容器制造的要求第60条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单位应建立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编制压力容器质量保证手册,制定企业标准(包括管理制度、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通用工艺及特殊方法标准等),保证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

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对压力容器制造质量负责。

压力容器总质量师(质量保证工程师)应由企业管理者代表或压力容器技术负责人担任,并应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第61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取得AR级或BR级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取得CR级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范围制造。

质检办特函[2006]144号文件

质检办特函[2006]144号文件

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质检办特函[2006]144号)质检办特函[2006]144号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针对近期各地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经研究,现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许可管理(一)关于小型压力容器制造资格及划类问题。

对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但不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适用范围的小型压力容器(直径小于150毫米或容积小于25升),可由取得A1级或A2级、A3级、D1级、D2级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资格的单位设计、制造。

小型压力容器不按《容规》划分类别。

(二)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品种范围。

对各类承压罐车的罐体,根据其结构形式,在制造许可证中应当注明是否包含“低温绝热罐体”,具备低温绝热罐体制造资格的,同时具备单层结构的罐车罐体制造资格。

对采用真空绝热结构的各类罐车罐体,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相关产品标准要求,约请总局特种设备局委托的低温压力容器型式试验机构对受检产品进行型式试验。

(三)关于增加许可项目问题。

凡申请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中含D级压力容器的,或已具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B级、A3级、A4级或A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增加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均应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

对于申请增加D级压力容器的,申请受理后,申请企业可约请具备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评审项目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工作,评审报告报总局审批。

压力容器设计资格也按此办理。

(四)关于许可条件。

1.无损检测人员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中规定的A级锅炉和A1级、C级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RT、UT高级无损检测人员的相应内容调整为:应当具备持中级RT和UT无损检测证书4年以上(含4年)的无损检测人员或以上资格人员。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的要求,制订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

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

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

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企业出具相应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

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二章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第一节基本条件第七条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

A、B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10%,C、D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

其中,各级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造锅炉的各个环节(设计、工艺、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成型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须有相关责任工程师负责。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194号文)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194号文)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2003年7月1日,国质检锅[2003]1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

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

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

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的企业出具相应的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

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二章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第一节基本条件第七条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

A、B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的10%,C、D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

其中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造锅炉的各个环节(设计、工艺、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成型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须相关责任工程师负责。

总局第2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7月12日)

总局第2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7月12日)

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7月12日)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9日原劳动部《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二○○二年七月十二日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一)锅炉。

1. 承压蒸汽锅炉;2. 承压热水锅炉;3. 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2. 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3. 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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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的要求,制订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

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

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

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企业出具相应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

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二章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第一节基本条件第七条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

A、B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10%,C、D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

其中,各级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造锅炉的各个环节(设计、工艺、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成型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须有相关责任工程师负责。

(三)持证无损检测人员和无损检测项目、持证焊工人数和焊接项目都应能满足实际产品的制造需要。

第九条厂房和技术设施要求:(一)锅炉制造车间面积、高度应满足所申请级别锅炉产品制造的需要。

制造流程应合理布局。

锅炉产品承压件的焊接必须保证在室内作业完成。

(二)管材及半成品的存放必须有一定的防护措施。

(三)对有温度、湿度要求的焊材的存放处应具有保证温、湿度的设施,具有此类焊材在使用前的烘干和保温的设施。

(四)具有能满足防护要求和产品需要的射线无损检测场地,应具有能保证底片冲洗质量和底片保存的基本条件。

(五)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无损检测分包时可不要求)。

(六)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工装设备。

(七)主车间起吊能力应能满足产品制造的需要。

(八)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钻孔和弯管设备。

(九)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焊接设备。

(十)具有满足制造要求所必需的检测平台、检测工具和水压试验设备。

(十一)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机械性能和理化检验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十二)具有能满足制造所申请级别锅炉产品需要的机械加工设备(包括管材、板材的切割、冲压、坡口加工设备等)。

整装炉的制造企业必须有锅炉产品最终成型的制造能力。

第十条有机热载体炉的制造许可资源条件和A级锅炉部件的制造许可资源条件分别参照C级和A级锅炉相应部分的制造许可条件执行,其中有关制造设备应与所制造产品相匹配。

第二节专项条件第十一条A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一)技术力量要求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金相、理化试验室。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试验室。

3.具有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并有足够的将图纸转化为实际制造工艺的能力。

4.配备有足够的标准化、计量和专职检验人员。

5.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具有RT和UT高级持证人员,RT、UT、MT、PT等方法均具有中级持证人员。

无损检测分包时,上述项目中可不包含RT、UT中级持证人员。

6.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50人·项。

(二)制造设备和工装要求1.半自动或自动切割机切割厚度应能满足A级锅炉产品制造的需要。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焊机、气体保护焊机,手弧焊机等。

3.必须具有以下三类重大设备中的两类,若只有其中一类设备的企业只可申请A级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

(1)锅筒制造设备。

①水压机或油压机(能力应不低于1000吨);②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不小于46毫米厚);③锅筒热处理设备。

(2)膜式水冷壁制造设备(包括焊接、平整、成排弯曲设备)。

(3)蛇形管制造设备和过热器、再热器集箱热处理设备。

(三)检测和试验设备1.具有能满足A级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金相检验设备。

2.具有长、热、力、电检测标准计量设备或固定的量值溯源。

3.具有机械性能试验设备、冲击试样的加工设备和检测仪器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4.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具有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包括测厚、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等设备)。

第十二条B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一)技术力量要求1.应具有足够的能将图纸转化为实际制造工艺的能力。

2.应配备有足够的专职检验技术人员。

3.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RT中级人员应不少于2人·项,UT中级人员应不少于2人·项。

若无损检测分包时,RT、UT中级人员应至少各有1人·项。

4.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30人·项。

(二)制造和检测设备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冲压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为20~30mm厚)。

3.主车间的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小于20吨。

4.具有足够的与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机,气体保护焊,手弧焊机等。

5.具有机械性能试验设备、冲击试样的加工设备和检测仪器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6.具有符合要求的弯管放样和检测平台。

7.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具有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其中周向曝光机不少于1台)和1台超声波无损检测设备。

第十三条C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一)技术力量要求1.应配备有足够的专职检验技术人员。

2.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应不少于2名RT中级人员。

若无损检测分包时,RT中级人员至少有1名。

3.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20人·项。

(二)制造和检测设备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冲压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为12~20mm厚)。

3.主车间的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小于10吨。

4.具有足够的与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机,手弧焊机等。

5.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至少有1台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

第十四条D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一)技术力量要求1.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至少有1名RT中级人员。

2.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10人·项。

(二)制造和检测设备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切割、焊接、钻孔、弯管、卷板及机加工设备。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成型机械加工设备。

3.主车间的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小于5吨。

4.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至少有1台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

第三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第一节基本条件第十五条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具有A1级或A2级或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即具备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

如制造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10Mpa,同时最大直径<150mm且水容积<25L,则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同样,制造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壳体和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也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制造不规则形状的承压壳体应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决定是否需要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第十七条压力容器质保体系人员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一定资历的下列质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质控系统)责任人员:(一)设计、工艺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二)材料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三)焊接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四)理化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五)热处理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六)无损检测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七)压力试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八)最终检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第十八条技术人员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适应压力容器制造和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技术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一)A 1级、A2级、C级和B1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10%,且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A 3级、A4级、A5 级、B2级和B3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专业作业人员(一)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中,制造焊接压力容器的企业,应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持证焊工。

1.A2级、A3级和C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10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4项合格项目;2.A1级、A5级、B2级、B3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8名持证焊工,且应具备至少3项合格项目(非焊接容器除外);3.D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6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2项合格项目。

(二)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具有满足压力容器制造要求的组装人员。

(三)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委托外企业进行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按照许可级别,配备相应的高、中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由本企业负责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具备相应的无损检测作业人员,并应满足以下要求:1.A1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或UT、MT、PT)高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1人;2.C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或UT)高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1人,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2人·项;3.A2级、A3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3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4.A5、B2级和D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5.B1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UT或MT中级人员各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6.B3级许可企业需要进行无损检测的,应分别符合B1或B2级许可企业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和级别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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