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上级法院提审后能否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提审是什么意思
提审是什么意思提审有二层意思:1、把犯人从关押处提出来审问。
2、上级法院依法将下级法院受理的或作了错误判决的案件提归自己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接受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再抗诉后,直接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并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
当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以采取两个措施:一是指定再审,即指令下级法院重新审理。
二是提审,即上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亲自派出法官审理案件。
虽然“提审”这一做法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大多采取的是“指定再审”,而“提审”的方式极少使用。
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制定的《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章,其中“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到看守所提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持有加盖看守所公章的《提讯证》或者《提票》。
看守干警凭《提讯证》或者《提票》提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应当建立提讯登记制度。
对每次提讯的单位、人员和被提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以及提讯的起止时间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提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或者宣判外,一般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
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各地对“提讯、提审、提解”均有相应规定,但名称不一而足。
比如有叫《提讯、提审、提解规定》的,有叫《办案单位提讯、提审、提解工作规范》。
但具体内容大同小异,均分为“查验凭证”、“填写《提讯、提审、提解登记》”、“收证提人”、“收人退证”等四个部分。
其中,查验凭证,指的是查验“办案机关凭加盖提讯专用章并注明法定羁押期限的《提讯、提解证》和有效工作证件”。
人民警察招考选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模拟试卷8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人民警察招考选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模拟试卷8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常识判断 3. 言语理解与表达 4. 判断推理 5. 数量关系 6. 资料分析常识判断请根据题目要求,在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最恰当的答案。
1.下列哪一项是我国宪法界定公民资格的依据( )。
A.出生地主义原则B.血统主义原则C.国籍D.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正确答案:C解析:根据《宪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因此判断一个人是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标准是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
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C。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中适用善意取得的是:( )。
A.首饰B.记名有价证券C.麻醉品D.盗窃物正确答案:A解析: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财产权于第三人,如第三人在有偿取得该财产权时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权。
其特点为1、标的物必须是合法动产;2、交易必须是有偿;3、须有所有权人脱离所有物的意思,即无权处分人须获得他人财产并处分之;4、受让人须为善意。
3.法的指引作用针对的是( )。
A.本人的行为B.他人的行为C.一般人的行为D.违法者的行为正确答案:A解析: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主要是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导的作用。
4.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是:( )。
A.甲国营企业与乙国营企业共同投资成立的联合企业B.个体工商户C.中外合资企业D.农村承包经营户正确答案:C5.如遇非常情况,不能进行下届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委员的( )以上多数通过,可以推迟下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延长本届任期。
A.三分之二B.二分之一C.四分之三D.五分之四正确答案:A6.甲夜入乙家盗走现金200元,正欲离去,被乙发现。
甲为逃走而将乙打成重伤。
甲的行为构成( )。
A.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B.故意伤害罪C.非法侵入住宅罪和故意伤害罪D.抢劫罪正确答案:D解析:抢劫罪的转化犯中,“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这一前提一般被理解为有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即可,不一定要这些行为构成犯罪。
再审指令再审与发回重审两者有区别吗?
再审指令再审与发回重审两者有区别吗?再审指令再审与发回重审两者肯定是有区别的;一般指令再审就是就是属于判决已经生效,而进行发回重审;而对于发回重审可以在审判的过程中认为判决有错误的情就可以进行重审,这两种是属于适用的程序和机关都是不一样的。
一、再审指令再审与发回重审两者有区别吗?指令再审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
发回重审是上级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查,存在程序错误或事实认定错误,指令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一种方式。
指令再审,是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发回重审,可能是在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可能是再审程序中发回重审。
两者的适用对象,适用程序,决定机关都是不一样的。
二、发回重审的情形: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2条的规定)。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3条的规定)(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5条的规定)三、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1)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是司法领域中重要的工作环节,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法律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的指导意见。
一、提级管辖的概念和作用提级管辖是指案件在初审机关审理完毕后,由上级法院对其进行复审和裁决的一种司法制度。
其主要作用是保障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避免由于初审机关的错误判决导致的司法不公。
在提级管辖中,上级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对事实的认定要准确无误,不能有偏颇;二是对法律适用要恰当合理,不能存在违法行为;三是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要全面客观,不能有遗漏和片面性。
为了确保提级管辖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制定一系列的指导意见。
二、提级管辖工作的指导意见1.建立健全提级管辖的工作机制。
各级法院应当建立提级管辖工作的组织机构,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同时,要加强对提级管辖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能力和工作水平。
2.加强对案件审理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上级法院应当对下级法院的审理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要加强对裁判文书的审查,避免出现错误和疏漏。
3.注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在提级管辖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至关重要。
各级法院应当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评估,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同时,要重视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
4.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提级管辖工作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理案件,不能擅自篡改或违背法律规定。
同时,要加强对法律适用的研究和分析,确保裁判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5.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和权威。
提级管辖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裁判结果的公正和权威。
各级法院应当加强对裁判文书的撰写和审查,确保其科学合理、准确无误。
同时,要及时公布裁判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再审提审的概念和作用再审提审是指对已经有判决结果的案件进行再次审理和裁决的一种司法制度。
其主要作用是纠正初审和上诉审理中的错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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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再审的法律后果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
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 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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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的审理程序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 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 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 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5、作为裁判基础的刑事裁判已被其他确定判决所取消;
6、当事人发现对同一请求或同一法律关系已经作出的确定裁判在再审程序的当事人之间创设了新 的权利,并且当事人还可以利用这种新创设的权利。
7、当事人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方法,如果过去的诉讼程序提出这些事实或证据方法的话,法院
将会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
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 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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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审查与裁定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 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 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 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 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 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 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 人民法院再审。
【司考】考点再审的审理程序(星考点)
基本概念1.指令再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
重点考点详解一、审理法院(一)法院启动再审1.如果是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对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进行再审的,则由本院进行再审。
2.如果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决定再审的,则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
(二)检察院启动再审1.原则上接受抗诉的法院提审;2.证据问题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过的,不得再次交给其再审。
【注意】5种情形:(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1.因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法选择向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2.最高院、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指定与原审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3.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情形:(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2)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3)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4)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5)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6)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4.不得指令再审,应当提审的情形:(1)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再审管辖权的;(2)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3)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二、再审审理程序1.中止原判执行:按照再审程序决定再审后,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可以不中止执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2.重组合议庭:再审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但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注意】不开庭审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双方当事人已经以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
【答案】大学《刑事诉讼法》练习题第十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九章审判监督程序练习题一、单选题1、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指令下级法院再审B.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由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C.不论是否属于由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再审案件,逮捕由检察院决定D.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应当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2、法院就被告人“钱某”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检察院发现“钱某”并不姓钱,于是在确认其真实身份后向法院提出其冒用他人身份,但该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法院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可以建议检察院提出抗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判B.可以自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判C.可以撤销原判并建议检察机关重新起诉D.可以用裁定对判决书加以更正3、甲因犯抢劫罪被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甲上诉,省高级法院核准死缓判决。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A.最高法院自行对该案重新审理,依法改判B.最高法院指令省高级法院再审C.最高检察院对该案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D.省检察院对该案向省高院提出抗诉4、A市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
该案经B省高级法院核准。
判决生效后,被害人某甲不服,提起申诉。
如果判决确有错误,下列哪一司法机关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A.A市检察院B.A市中级法院C.B省检察院D.B省高级法院5、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缓。
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
该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被害人不服,提出申诉。
如果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B.由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C.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D.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二、多选题1、甲因犯贪污罪经一审程序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法律职业考试(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主观题答案和解析
刑事诉讼法主观题答案与解析刑事诉讼法主观题答案与解析一、题干:案情: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7月的一天晚上,和几个朋友聚会,饭后又一起卡拉OK,期间餐厅经理派服务员胡某陪侍。
次日凌晨两点结束后,李某送胡某回家的路上,在一废弃的工棚内强行与胡某发生了性关系。
案发后李某坚称是通奸而不是强奸。
此案由S市Y区检察院起诉。
Y区法院经不公开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无罪判决。
检察机关提起抗诉,S市中级法院改判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并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审法院定期宣判,并向抗诉的检察机关送达了判决书,没有向被告人李某送达判决书,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了判决书。
问题 1 :本案二审判决是否生效?为什么?我国刑事裁判一审生效与二审生效有无区别?为什么?参考答案:司法部答案:(1)未生效。
二审判决应当在宣告以后才生效,本案二审判决始终未向被告人李某宣告,也未向李某送达判决书,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判决书也不能等同于向李某宣告判决,李某始终不知道判决的内容,因此本案二审程序未完成宣告,判决未生效。
(2)有区别。
一审裁判的生效时间为裁判送达后次日开始计算上诉、抗诉期限,经过上诉、抗诉期限未上诉、抗诉的,一审裁判才生效。
由于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普通案件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但需要送达后始生效,即二审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送达裁判文书后发生法律效力。
问题2 :此案生效后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程序要求是什么?参考答案:司法部答案:(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首先应当向S市检察院提出,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省检察院也可以直接受理。
(2)当事人一方对S市检察院决定不予抗诉而继续向省检察院申诉的,省检察院应当受理,经省市两级检察院办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再立案复查。
(3)S市检察院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抗诉的,应当提请省检察院抗诉。
(4)省检察院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直接向省高院抗诉。
问题3 :省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对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再审案件,省高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参考答案:司法部答案:(1)经审理能够查清事实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依法裁判;(2)经审理仍无法查清事实,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无罪;(3)经审理发现有新证据且超过刑诉法规定的指令再审期限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司考】考点之审判监督程序(星考点)
基本概念1.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指法院、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予以提出并由法院对该案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2.一事不再理原则(大陆法系):指对同一行为,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对行为人再行追诉和审判。
3.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英美法系):是指一个人不能因同一行为或同一罪名受到两次或多次审判或处罚。
重点考点详解一、审判监督程序概述(一)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1.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无论是否已经执行完毕。
2.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有法定的理由,即生效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
3.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是法院和检察院。
4.重新审判案件的法院和审理程序,因提起主体和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二)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1.审理对象:申诉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上诉是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
2.提起的理由:申诉是因为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二审程序对上诉没有限制,对抗诉理由作了限制即一审裁判确有错误。
3.提起主体不同:最高院、上级法院、本院院长和审委会以及最高检、上级检察院都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二审程序只能由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或授权的辩护人、近亲属和与一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
4.审理程序不同:审判监督程序根据原来是第一审案件还是第二审案件而分别依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进行。
第二审程序只能按照二审进行审理。
5.审理案件的法院:审判监督程序可能是原审法院也可以是任何上级法院,二审程序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6.审理的结果能否加重被告人的刑罚:除检察院抗诉的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在只有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三)一事不再理原则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我国刑诉法均未确立1.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前提是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主要功能是通过防止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前后矛盾的裁判,以维护司法的威信,保证法秩序的安定性。
刑事诉讼法答案与解析
刑事诉讼法答案与解析主观题1. 题干:案情:被告人甲、乙共同将被害人丙杀害。
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乙发问。
丙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回答了辩护人、公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
庭审中合议庭对戊的证言及其他证据发现疑问,遂宣布休庭,就被害人死亡时间及原因进一步调查核实。
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乙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法庭审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
重新起诉后,甲、乙分别被判处死刑并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
宣判后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仅就乙的犯罪部分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维持了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问题1 :请指出以上案例中在程序方面的不当之处,并简要分析原因。
参考答案:参考答案:1、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讯问违反了分别进行讯问的原则。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38条,讯问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9条规定,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能就有关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8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不能就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3、戊作为证人不能旁听案件的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16条,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4、戊作为控方证人,控辩双方向其发问的顺序错误,应当先由要求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12条,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的,对方也可以发问。
论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争议最大的一个程序,本文拟对其基本制度及缺陷加以阐述并提出一些改进设想。
一、再审程序的概念1.再审程序的概念再审程序,是指判决确定后,因有法定事由而提出重新审判以及人民法院径行新审判的程序。
所以,再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之外的,不增加审级的一种救济程序,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再审程序具有补救的性质。
这就是说,适用再审程序并不是审理第一个案件所必经的程序。
只有在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进行再审的,才能适用再审程序。
从诉讼阶段来说,也不是每一个案件的审理都必须经过的诉讼阶段,对那些没有必要再审的案件,就不经过这一特殊诉讼阶段。
第二,再审程序是由特定主体提起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案件再审的,有人民法院(包括原审人民法院的院长,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有当事人申请,也有人民检察院起诉。
除此以外其他任何人、任何机关都无权提起再审。
第三,再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再审的原因是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其判决、裁定不论是第一审人民法院还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并且确有错误。
也只有当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发现确有错误的,才能通过再审程序进行纠正。
2.再审程序与二审程序的不同首先,两者提起的主体、时间和对象不同。
上诉审程序是由当事人提起上诉开始的,而再审程序,除了因当事人根据法定理由申请再审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起和发动再审程序。
从时间上说,上诉程序规定上诉人必须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作出后分别在十五天和十天期限内提出,超过上诉期限,即丧失了上诉的权利,而在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期限内,都可以申请再审。
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发动再审,则不受两年时间的限制。
其次,两者程序的性质、提起的理由和审理的程序不同。
上诉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上诉审程序是当事人提起上诉后的必经程序。
《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2.16•【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公布了《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7号,以下简称《规定》)。
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对《规定》的制定背景作如下说明:(一)《规定》的起草背景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民事审判监督类案件的裁判结果出现了两种不好的走势:一是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启动再审的方式中,指令再审比例逐年升高,从2007年的20%左右上升到2013年的60%左右,但指令再审案件审理后改判的比例却从33%下降到23%。
二是再审发回重审的比例逐年升高,从5%上升到15%以上,有的法院再审发回重审的比例甚至超过50%,但过半数发回重审案件裁判结果与原先相同或基本相同。
对此,出现了一些负面评论:当事人认为上下级法院互相推诿、裁判矛盾;下级法院认为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标准不一、质量不高;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有错不纠。
这些负面评论,以及少量案件多次发回、反复再审的情况,对司法公信和权威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随意性较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严格规范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条件和次数”作为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
《规定》是这一改革任务的阶段性成果,主要是通过严格规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标准,来解决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任性”问题,确保再审程序充分发挥依法纠错功能,及时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规范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的条件和次数”的改革任务,并没区分刑事、民事、行政不同案件,对发回重审也没有区分二审、再审不同程序。
民事诉讼申诉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申诉规定有哪些?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在我国法律中,对于处理民事纠纷问题,《民事诉讼法》是一部很重要的法律。
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此部法律的制定,可以有效的帮助人们解决一些问题,减少事态的继续恶化。
而民事申诉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下面就让小编将▲民事诉讼申诉规定有哪些介绍给大家。
▲《民事诉讼法》(申诉方面的规定)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上级法院提审后能否指令其他下级法院再审(王长军)
上级法院提审后能否指令其他下级法院再审王长军上传时间:2005-1-25一、案情被告人陈某系甲县清道镇石河村三组出纳,同时担任清道镇信用社石河村信用站代办员,陈某利用同时兼任两个职务之便,从1996年至2001年4月陆续挪用石河村三组集体资金302284.74元,用于个人挥霍。
2001年4月初,石河村进行财务检查,陈某为掩盖挪用资金的事实,利用职务之便,虚开一张金额为260 000元的定期存单,并将自己保管的石河村三组在清道信用社的一张活期存折的余额56 104.69元涂改为96 104.69元,虚增40 000元。
2001年4月19日,甲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举报,迅速侦破了陈某挪用资金案,追回9 100元退还石河村三组。
甲县法院于2001年12月3日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陈某4年有期徒刑,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甲县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并于2002年6月7日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2004年2月24日,经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再审决定:指令乙县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乙县法院再审后于2004年5月21日作出“原审法院对该案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的裁定。
2004年6月8日,丁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
该院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于2004年7月16日作出“一、撤销甲县人民法院(2001)甲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撤销甲县人民法院(2002)甲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撤销乙县人民法院(2004) 乙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
二、指令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争议对中院指令丙县法院再审是否适当,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中院有权指令辖区内的丙县法院审理本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民事诉讼申诉过程的规定有哪些?
Believe that you are the only one you can rely on in this world.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民事诉讼申诉过程的规定有哪些?导读: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
3、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在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可能就会因为法官的判决并没有达到自己的主张而要求法官能够重新审查相关的证据后作出新的判决,但是由于原诉讼已经结束就需要当事人重新通过申请启动再诉的流程,下面一起来看看民事诉讼申诉过程的规定有哪些?一、民事诉讼申诉过程的规定有哪些?《民事诉讼法》197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六、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再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
二、申请再审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1、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2、对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应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三、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有无次数限制1、申请再审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请再审一次;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理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再审法院管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再审程序是保障司法公正、纠正错误裁判的重要机制。
再审法院的管辖规定对于确保再审程序的顺利进行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篇文章旨在对再审法院的管辖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包括再审法院的设立、管辖范围、管辖权异议以及相关程序规定等。
二、再审法院的设立1. 再审法院的设立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法院的设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正原则:再审法院的设立应当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效率原则:再审法院的设立应当提高审判效率,缩短审判周期。
(3)统一原则:再审法院的设立应当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避免地方保护主义。
2. 再审法院的设立方式(1)设立专门再审法院:在一些重大、复杂、敏感的案件中,可以设立专门再审法院,负责审理相关再审案件。
(2)设立再审法庭:在现有法院内设立再审法庭,负责审理再审案件。
(3)设立再审巡回法庭:针对特定区域、特定类型的再审案件,设立再审巡回法庭。
三、再审法院的管辖范围1. 按照案件类型划分(1)民事再审案件:包括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等。
(2)行政再审案件:包括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等。
(3)刑事再审案件:包括刑事案件、死刑复核案件等。
2. 按照审判程序划分(1)再审案件: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
(2)提审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审的案件。
(3)指令再审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认为确有错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
四、再审法院的管辖权异议1. 异议主体再审法院的管辖权异议主体包括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等。
2. 异议理由(1)管辖权错误:再审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2)管辖权争议:再审法院与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存在争议。
(3)管辖权滥用:再审法院滥用管辖权,对案件进行干预。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办理要点(四)
指发规定改进的(设想) 使合议庭达成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最高院层面近期可能有较大改善—权限统一归分管 副院长
总结 达到启动再审的目的需: 实体上有硬伤 推动调卷、询问 使法官联席会达成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 法官在驳回裁定中的一般思路
实体上 即便与二审法官认识不同,但不能仅因为认识不同就启动;应看是否有大的不公 当事人可以通过另诉解决
民再审理范围 全案审,但不超出一审请求 民诉解释405条 被申请人可在再审辩论结束前反请求,但(民诉解释205条)同时 应当符合申请再审相关时限规定 发回重审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受一定的条件限制(民诉解释252条)
民再审理程序 开庭或不开庭审理
民诉解释403条: 一般应当开庭审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指令法院发回重审:有争议,一般性程序瑕疵不影响
民申字裁定效力(民诉解释420条) 不产生积极的既判力也无消极的既判力 不能申请再审、复议 不能申请执行 额外认定也无影响 民诉解释93条第一款(五)项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 实 民申字裁定不属于有既判力的法律文书
再审审理阶段 案号民申转民再 受指令再审的原审法院的处理方式 一般:审监庭再审 审监庭直接出再审判决 再审发回一审重审
提审后上级法院的处理方式 模式一:民申、民再不同庭—对被申请人较为有利 模式二:民申、民再同一庭,不同合议庭 模式三:民申、民再同一审判庭、同一合议庭(主流)—对申请人较为有利 提审后也可能维持原判(2015)民提字44号
审理
再审审理阶段应注意 民诉解释405条—围绕再审请求审理 不要再念再审申请书 再审不再对事由问题进行审理 文书重点应论述要求如何改判及改判的具体理由(立论+证据组织) 庭审提纲应准备充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2002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将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再审一次。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同一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
前款所称“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不包括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审查后用通知书驳回的情形。
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不同意再审的理由有哪些
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不同意再审的理由有哪些在审理结束之后,检察院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还是可以建议法院进⾏再审的,这也就是所谓的再审程序的启动了。
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不同意再审的理由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就给⼤家详细介绍下相关问题。
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不同意再审的理由有哪些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不同意再审情形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再审期间,不停⽌原判决的执⾏。
以下⼏种情况不得申请再审:①对已经发⽣法律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②按照督促程序、公⽰催告程序、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再审的启动程序1.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各级⼈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具有以下特点:第⼀,⼈民法院院长只能对本院已经⽣效的判决、裁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对⾮本院的判决、裁定,包括经过上⼀级⼈民法院⼆审并被维持或者改判的判决、裁定,不能提交讨论;第⼆,⼈民法院院长只有提交讨论权,没有直接决定再审权。
对于本院审理的裁判已经发⽣法律效⼒的案件,是否进⾏再审,应当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有权对本院已经发⽣法律效⼒的裁判作出是否再审的决定。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依照审判委员会的表决程序进⾏。
经过讨论,只有认为确有错误、需要再审,且经审判委员会多数⼈表决同意的,才能决定再审。
(⼆)最⾼⼈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最⾼⼈民法院是全国最⾼审判机关,也是地⽅各级⼈民法院、专门⼈民法院的最⾼审判监督机关,它有权对地⽅各级⼈民法院、专门⼈民法院的裁判进⾏监督。
最⾼⼈民法院对地⽅各级⼈民法院、专门⼈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提审,就是将地⽅各级⼈民法院、专门⼈民法院作出⽣效裁判的案件提到最⾼⼈民法院,由最⾼⼈民法院亲⾃审理;指令再审,就是指令原审⼈民法院或者原审⼈民法院的上级⼈民法院对裁判已经⽣效的案件进⾏再审。
最高院审监庭提审的案子还能再审吗
最⾼院审监庭提审的案⼦还能再审吗
在很多的案件中,我们需要清楚⼀些法律规定。
⽐如对于最⾼院进⾏提审的案⼦还能不能在进⾏审理?这是很多⼈都不清楚的问题,⼤家可以从下⾯的内容介绍中来了解,才能知道在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的规定是什么。
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最⾼院审监庭提审的案⼦还能再审吗
可以,因为案情重⼤或其他原因,上级法院把下级法院尚未判决或已经判决的案件提来⾃⾏审判。
最⾼⼈民法院对各级⼈民法院、上级⼈民法院对下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接受同级⼈民检察院的再抗诉后,直接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并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审判的程序。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百零七条⼈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是由第⼀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可以上诉;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是由第⼆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上级⼈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
⼈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组成合议庭。
看完本⽂之后,我们就要知道最⾼院拥有着最⾼的权利,对于提升的案⼦是可以再审的。
可以要求下级法院进⾏重新审查,如果原审法院是最⾼院那么就是⾃⼰提审来进⾏⾃⼰审查,这就是⼤家需要了解清楚的⼀点。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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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法院提审后能否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一、案情
被告人陈某系甲县清道镇石河村三组出纳,同时担任清道镇信用社石河村信用站代办员,陈某利用同时兼任两个职务之便,从1996年至2001年4月陆续挪用石河村三组集体资金302284.74元,用于个人挥霍。
2001年4月初,石河村进行财务检查,陈某为掩盖挪用资金的事实,利用职务之便,虚开一张金额为260 000元的定期存单,并将自己保管的石河村三组在清道信用社的一张活期存折的余额56 104.69元涂改为96 104.69元,虚增40 000元。
2001年4月19日,甲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举报,迅速侦破了陈某挪用资金案,追回9 100
元退还石河村三组。
甲县法院于2001年12月3日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陈某4年有期徒刑,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甲县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并于2002年6月7日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2004年2月24日,经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再审决定:指令乙县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乙县法院再审后于2004年5月21日作出“原审法院对该案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的裁定。
2004年6月8日,丁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
该院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于2004年7月16日作出“一、撤销甲县人民法院(2001)甲刑初字
第126号刑事判决;撤销甲县人民法院(2002)甲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撤销乙县人民法院(2004) 乙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
二、指令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
二、争议
对中院指令丙县法院再审是否适当,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中院有权指令辖区内的丙县法院审理本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这里的“下级人民法院”就包括了辖区内的所有下级法院,故中院提审后再指令丙县法院再审符合该规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中院直接指令丙县法院再审不当。
中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312条第4项:“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先发回甲县法院重审,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指定甲县法院将案件移送丙县法院审理。
中院直接指令丙县法院审理在程序上有疏漏。
第三种观点认为,中院指令丙县法院再审程序不当。
理由是:
1、本案的启动是提审,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审理。
丁市中院于2004年6月8日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根据《刑诉法解释》第309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故中院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审理,如果指令丙县法院审理,则适用一审程序,与309条相悖。
2、再审案件经过审理后没有“指令再审”的处理结果。
《刑诉法解释》第312条规定了再审案件的处理结果:“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三)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四)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参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因此,再审案件经过审理后并无“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处理结果。
丙市中院以二审程序审理本案,经合
议庭审理并认定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第312第1款第(4)项,中院只有两种处理方式:直接改判或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即甲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而不能指令辖区内其他法院对该案再审。
3、丙市中院在提审中指令再审混淆了提审和指令再审的关系
(1)、提审和指令再审是两种并列的再审启动方式,相互排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显然,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的裁判有错,启动再审程序有两种方式,即提审和指令再审。
因此,提审和指令再审是并列的两种不同的启动方式,相互排斥,不得交叉,即上级法院如果选择了以提审方式启动再审程序则不得再选择指令再审。
(2)、提审和指令再审的法律内涵。
提审是上级法院认为由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不适宜,而将案件提归本院自行审判。
指令再审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作出该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
[1]原审人民法院既可以是原第一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原第二审人民法院。
原属第二审终审的裁判,上级人民法院如认为认定事实有错误,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为宜的也可以指令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
[2]因此,即使采用指令再审,也不能随意指定下级法院,而只能是原审法院。
否则既违背管辖恒定原则,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还会出现循环诉讼等久拖不决的后果。
4、丁市中院的作法混淆了指令再审和指定管辖。
第一种观点认为丁市中院指令丙县法院审理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6条,但这种理解混淆了指令再审和指定管辖。
第26条在学理上称为指定管辖,是相对法定管辖而言。
指定管辖一般适用于两类刑事案件:一类为地区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另一类为由于各种原因,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适宜或不能审判的刑事案件。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某一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以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
显然,指定管辖不同于指令再审,它们的区别是:
(1)、适用的程序不同。
指定管辖只适用于普通程序,而不适用再审程序,而指令再审则恰恰相反;
(2)、审理的法院不同。
上级法院以指定管辖确定的审理法院,可以是辖区内任何一个法院,但以指令再审确立的再审法院,只能是原审人民法院,即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原第二审人民法院。
(3)、审理适用的审级不同。
上级法院通过指定管辖确立的法院,对案件的审理适用一审程序,它解决的是确定一审法院的问题。
而上级法院在再审程序中指令再审的法院,如果是原一审法院审理,则适用一审程序,如果是原二审法院审理,则适用二审程序。
5、指令再审后不得再指定管辖。
第二种观点与第三种观点分歧的焦点在于:再审程序中,中级法院指令原审法院再审,还能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6条将该案指定给辖区内其他法院再审?该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很大的争议。
肯定方认为,指令原一审法院再审,适用一审程序审理,在一审程序中,上级法院有权指定管辖,将案件指定给其他法院审理。
否定方认为,刑事诉讼法第26条的适用具有严格的条件,只有在管辖权存在争议或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审理时才能适用。
在再审程序中,不存在管辖权争议的问题。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具有很大的区别,民事诉讼中可以指令其他法院再审,但刑事诉讼具有特殊性,审理法院的变更将导致检察院的相应改变,涉及到诸多问题,应当说,刑事再审中排斥指定管辖。
如本案指定丙县法院再审,将出现丙县检察院宣读甲县检察院起诉书等反常现象。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
三、思考
司法实践中,上级法院随意使用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屡见不鲜,引起下级法院和当事人的诸多诟病,也与司法的公正和效率相悖。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31日颁发了《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即法释[2002]24号),对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明确规定只能一次。
但该解释不适用刑事案件,最高法院亟需对刑事案件在上述问题上予以规范,以定分止争,维护法律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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