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与国家之界说源--《人与国家》(广西大学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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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国家之界说

杜亚泉

(1873-1993),中国现代学者。本文选自田建业、

姚铭尧、任元彪编《杜亚泉文集》,上海,华东师

范大学出版社,1993。

吾国人素乏国家思想。自寰海交通,备受列强强烈之刺激,此思想乃稍稍发生。自民国成立,人民得参预政治之权利,此思想乃愈就发达。比年国内优秀,既呼号奔走,敝精神捐生命于国事之一途。其次则从事社会事业,直接间接以谋国家之福利。即普通人民,对于国家与个人之关系,亦渐觉悟。前年救国储金会,发起未及数月,竟能得多数之响应,集巨大之金额。即此以观,则吾国人爱国观念,已不似从前之淡泊矣。

然而默察国内现状,尚有未许乐观者、国人虽悟个人主义之不足以立国,渐知注重于国家,顾个人与国家间,仍不免有种种之冲突,非公私混杂,则意见纷歧。其假国家名义以营个人私利者无论已,即能以国家为职志,而或义始利终,未能贯彻其宗旨,跋前嚏(不要口)后,动为环象所推移。年来政界之泯棼,社会之俶扰,多缘于此;究厥原因,则国家与个人,未尝区分界域之故也,论者每谓国家为全体,个人为分子,分子当消纳于全体之中,个人当从属于国家之内,决无界域之可以区画;上云诸弊,乃由于个人主义,未尽蠲除,吾人不知爱国则已,既以国家为前提,则宜牺牲个人,以附属于国家,不能使国家与个人,立于对待之境地也。不知个人虽为国家分子,其个人地位,依然存在,未尝消灭,而欲剥除其一切之权利,阻遏其应有之生计,使受支配于国家,势必不可。虽谓全体之安危,即分子之安危,国家之利害,即个人之利害,国家苟臻强盛,个人之福利,自在其中;然国家所谋者,乃多数个人之利害,若其少数,讵能一一顾及?且个人之地位,各有不同,国家之施措,有此认为利而彼认为害者;则此少数之个人,及认为有害之各个人,其对于国事,不肯牺牲一己以利全体,亦固其所。是谓举国家即可包括个人,个人无复有自谋之余地,亦非通论。虽或激于爱国义愤,容有抛弃其个人主义之一时,然勉强而非自然,决难永久持续。吾人为抵抗外侮,力求自卫计,固不能不激励民气,俾知爱护其国家。然但以国家为标题,而不明个人与国家之分际,使之漫无界限,则野心家或利用之以眩惑群众,自利者复假托焉以求遂私图,而一般人民,或将陷于迷途,非莫知适从,即听人驱策,纷纭之极,其反动必将以爱国为诟病,抱其消极态度,以自甘废弃者。是不特非个人之幸,亦岂国家之福?不宁惟是,个人所以能为国家效用者,赖有完全之人格.故得发展能力以裨益于国事也。若但注重国家,而置个人人格于不顾,或务缩小个人之范围,使无自淑其身之余地,则个人之地位,未克巩固,其能效用者几何?岂惟不能,或且以毫无修养毫无历练之人格,卤莽灭裂以从事焉:其流弊亦非浅鲜。由是而言,则欲使个人能尽力于国事,必使个人先尽力于自身。当其致力于自身之时,不必悬国家以为标的也,但使各个人均有充实自治之能力,即不难随其材职之高下,学识之深浅,直接间接以分任国事。而欲任事后个人国家间之不发生冲突,则国家所以责备于个人,与夫个人所以贡献于国家者,当各有其分量,而不容或过焉,是界限之说也。其说维何?略举如次:

其一,当先巩固个人之地位。所谓地位者,非指权位势力言,乃谓各个人所以自立之具,如道德、学问,以及谋生之职业是也。吾人处国家范围之下,赖国家之保卫得以生存,则对于国家,自不能不与己身同一爱护。但必先有身而后有国,若己身不足以自立,虽日日昌言爱国,亦复何益?《大学》言治国必先修身,《论语》谓修己以安百姓,即属此义。譬之建筑,欲求建筑物之稳固,不可不求材料之坚实。个人者,建筑国家之材料也。故吾人思为国家造成有用之人才,当先就自己造成有用之人格。人格全而个人之地位固,个人之地位固,则国家自能受裨于无形。盖个人与国家,利害虽相联属,然其致力之点,则有本末先后之不同,而不可或混者也。

其二,个人对于国家,各有相当之责任。盖国家所需求于个人者,其事至夥。凡一材一艺,苟为组成国家所应有者,国家皆需要之。故个人无日不与国家有接触之机会,即个人五日不可自致其爱国之忱。虽为农为工为商,果能自励其事,自勤其职,其效果未尝不可影响于国家。是则个人但就其力所能胜,分途进行,国事当无不理,且因之而个人各得其安心立命之方,既得随时随地效力于国而不至怀惭,仍得壹意专心,修其职业为无虞荒废。若夫大疑大计,固不可无担任之人,然非普通个人所当负荷,己饥己溺,非禹不能当此重任,且亦无容当此重任。语曰:“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乃谓匹夫有匹夫之责,非谓匹夫当负天下之全责也。

其三,毋强个人以没人国家。近时热心国事者,往往流入此弊。其大别有二:一为强他人没人者;一为将自身没入者。彼其意,盖谓吾人既为国家分子,当此国事危急之秋,个人岂容自私其所有,非牺牲一切,必同陷于沦亡。于是一言救国,即侵夺他人之自由,蔑视他人之权利,亦所不顾。其有不愿,则以武力逼压之,或倡为牺牲少数保全多数于公理无背之说,以遂其强制之执行。是无论必遭反抗,不能遽如所期,且因此之故,而使各个人之地位,阢陧不宁,各个人之生计,凋零殆尽,则国家愈即于危殆。虽国家主义,欧陆固已盛行;德人尼采之超人论,及般哈提之主战论,均唱道此旨。然欧美学者,对之颇多非难,则此主义之是否正当,尚属疑问。且彼国人民,受千百年历史之训练,数十载教育之提倡,国家思想,较为普及,故行此主义,尚能适合;吾国程度,相离太远,贸然行之,未有不生纷乱者。况国家者,乃多数个人集合而成,谋国家之福利,不外谋多数个人之福利;然欲为谋未来之福利,而先令失其现在之福利,此理亦嫌矛盾,日后之能否取偿不可知,而目前之痛苦,已非一般人民所愿受。且离多数个人而言国家,谁复为国家之代表者?质言之,不过牺牲多数个人,以徇主持国事之少数人之意旨而已。此强他人以没人国家之不得谓为正义也。若夫以自身没人,宜若可以无弊矣,然亦未尽适当。前已言之,个人虽为国家分子,个人之地位,依然存在;夫既存在,则不能无身家衣食之谋。以国家之故,而使其身家衣食之谋,悉行蠲弃,既非情理之正;且担负艰巨,不可无抵抗困难之毅力,苟志愿有余而毅力不足,则稍遇挫折,即不免忧伤憔悴,无以自全。比来爱国青年,往往陷于蹈海自杀之行为,皆热诚太过,以己身没入国家之弊也。由前言之,则妨害个人自身之活动;由后言之,则摧残国家有用之人才。何如审力而行,勿逾分量之为愈乎!夫国家多难,固赖有一二豪杰,牺牲一切以救危亡,然此可望诸出类之英才,而不可概之凡众。培根有言:国家至大之功德,至美之事业,多出于独身及无子之人。然有家室子女者,其对于将来之事业,常费至大之考虑,吾亦谓遗大投艰,非国尔忘身,不能成其伟绩;然能完全其个人地位者,对于国家之考虑,亦必较为稳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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