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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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简介和作用分析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简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安徽凤阳县小岗村以“大包干”的形式萌芽,其后在中央的支持下逐渐向全国推开,并在1982年和1983年两个中央一号文件中给予其极大肯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本身也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从最初的包产到组到包产到户,再到包干到户,最后确立了土地集体所有,农户家庭经营的基本形态。随后,国家两次延长土地承包期,从起初的15年再延长到30年,进而赋予了农民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绩效分析实践证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在中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使得濒临崩溃的农村经济在短期内得到恢复和发展。1984年中国农业总产值(不包括林牧渔)达到了亿元,比1978年的亿元增长了近113%;人均粮食占有量也达到400公斤,接近了了当时世界人均粮食占有量的平均水平。不仅如此,当年农业劳动生产率达到了元,比1978年的元增加元,增幅为%,而在1952-1978年的25年中,农业劳动生产率也仅仅提高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能取得如此辉煌的成就绝非偶然,至少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1.农户取得了土地经营权和剩余索取权。相比起人民公社阶段的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了土地集体所有,农户家庭经营的基本形态。这种制度安排首先赋予了农民土地经营权,使得土地不仅仅只是农户的劳动对象;其次实行“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就是自己的”收益分配制度,赋予了农户剩余索取权。这样一来,基本解决了人民公社时期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问题,缓解了“免费搭车”现象,提高了土地使用效率,大大激发了农户的积极性。2.农户可以按照季节调节“资源配置”。农业生产具有显著的季节性特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家庭为单位,便于沟通和协调,因此大部分家庭成员可以在农闲时外出务工或从事其他一些非农业生产性劳动,而在农忙时全部投入到农业生产。家庭通过对“劳动力资源”季节性的合理配置,不断提高了自身的收入水平。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弊端的经济学分析
(一)土地均分,各农户土地面积太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绝大多数地区都采取“农地普占”的做法,亦即按人或按劳动力将土地均分,因此农村土地经营规模不断细化。据调查,1986年户均土地规模为亩,1990年下降为8亩,1997年又下
降为亩。这种“豆腐块”似的土地存在形式从经济学视角来看至少给农户带来了以下影响:1.土地面积太小难以实现规模经济。土地“豆腐块”形式的存在使得绝大多数农户的生产还停留在人力加畜力的水平上,牛拉犁、肩挑担、锄松土、手插秧、镰割稻还是完成大部分农活的主要形式。各种大型机械化设备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无法使用,产出的增加还多是依靠更大比例的投入,成本快于收益的上升速度使得规模效应根本无法实现。 2.边界的存在引发了外部性,导致了福利损失。土地划分必然导致边界区域的存在,而这又为外部性的产生提供了条件。所谓外部性,是指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影响了其他人或者公共的利益,而行为人却没有因做行为作出赔偿或得到补偿。我们可以用图1说明这个问题。如图1a 所示,农户A和农户B、D的土地相连,假设农户A每个月按时喷洒农药,这使得自身所经营的土地害虫减少的同时,还给农户B、D带来正的外部性,因为A农地里害虫的减少也会使得农户B、D少受害虫侵害。同样道理农户B对自己土地的灌溉同样会使得农户A 受益。虽然可以在农户间修建隔离设施阻止外部性的发生,但由于排他成本太高而难以实施。由于正外部性导致私人收益低于社会收益,带来了整个社会的福利净损失。而且这种损失和土地的细化程度成正比,即土地越细分,社会的福利损失越大。
地适合种蔬菜。在当前农户一般自给自足的情况下,如此小的土地面积既要保证粮食供给,又要满足日常蔬菜需要,使得农户根本无法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和因地制宜地运用不同资源禀赋的土地。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不畅1.土地使用权流转不畅使得土地资源不能发挥最大效益。由于当前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不畅,造成土地不能从经营效益差的农户手中向经营效益好的农户集中,农户仍旧只能固定的拥有属于自己经营的那一小块土地,不仅上述所说的规模经济难以实现,外部性影响以及因地制宜的配置功能无法发挥的弊端仍得不到解决,而且经济效益好的农户的扩张欲望难以得到满足,土地资源没有转移到能使它发挥最大效益的农户手中。2.土地使用权流转不畅加速了土地破坏。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出外务工在当前农村已相当普遍,可是由于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农户只能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大片土地抛荒。大片原本肥沃的农田因久无人耕种而逐渐荒芜,使得中国本就不足的土地资源更是捉襟见肘。而且农户外出前耕种土地时也难以做到精耕细作,只是大肆榨取
土地的使用价值,因为他们知道外出后土地迟早会抛荒,又不能转让,这样更是加速了土地的破坏。
(三)土地调整频繁,使用年限偏短1.土地频繁调整使得农户丧失级差地租。村集体常任意缩短、收回承包地和提高承包费;随意调整承包地,多留机动地;同时由于妇女结婚、丧偶等引起的土地调整也很频繁。如此一来,不但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得不到保证,而且土地的频繁调整使得农民丧失了安全感,不敢也不愿意对自己经营的土地追加投入,丧失了因追加投资带来资本生产率提高而形成的级差地租Ⅱ。同时频繁的土地调整还会造成农户在得到土地经营权后因不确定性而过度使用土地,忽视土地保养,致使土地肥力下降,因此又使农户丧失了部分级差地租Ⅰ。2.偏短的使用年限限制农户投入,导致生产后劲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到目前为止,大部分土地的承包期也只剩下二十年左右。一些有实力的农户本愿意采用先进的农机设施和播种技术,以提高产量增进效率,期望获得超额利润。可是先进的农机设施和播种技术的高成本需要较长的成本回收期,有些成本甚至在承包期内都无法收回,这样不仅造成了农户投入的短视性,使得其丧失级差地租,而且也限制了农业技术的普及和生产率的提高,致使农业生产后劲不足。
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完善和改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决定的生产关系已与我国农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势必成为农村进一步发展的桎梏。根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笔者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势在必行。
1.短期内确保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在确保土地使用权顺利流转后,笔者认为土地资源必然向某些农户集中。我们用图1来说明。如图1所示,农田被九户农民均分,开始时每户农民种植各种相同的作物,同时我们假设九户农户均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且农户A拥有最好耕作工具和技术。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第一年末,农户A因耕种所取得的收益将是九户农民中最多的,因此对自身效用的追逐将驱使他产生收购别人的土地的愿望。农户B因耕种工具以及技术的落后,在第一年末出现亏损,因此他决定转让自己的土地进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