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第四版)-第一章 商法概述51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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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的法律规范效力的重要来源,是商事经营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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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法调整对象论争
(一)主要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 (二)中国 (三)代表性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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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法调整对象界定
商法调整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之所以能构成独立的调整对象,这
是由商事法律关系作为特殊的社会关系的自身特 性所决定的。 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关系,即由经营主体 所从事的经营性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是 实施了经营行为的经营主体及其之间的对内对外 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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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法的 体系和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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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法的体系
(一)商法体系的概念 商法的体系是指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部
具有逻辑联系的各项商事法律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 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法系以及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商 法的体系不尽相同。
(二)商法体系的历史分析 1. 传统商法:主要包括商身份法和商行为法两大内容。 2. 现代商法:不再局限于商身份法和商行为法两个方面,而是形
本章导语
中国商法制度的建立对于当代中国的经济乃至政 治格局的变化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法律用语中, 商具有特定的含义,但其内涵和外延都随着历史 的发展而不断丰富。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典主要分为三大类,分别以德 国、法国、日本为代表。
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等特征,又具有商主 体严格法定等原则。
关于商法的调整对象,不同法系国家的商法学界 所持的观点差异较大。就我来自百度文库商法而言,可以认 为,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因商行为的实施而发生 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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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法的原则
(一)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二)公平交易原则 (三)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四)鼓励交易原则 (五)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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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法调整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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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法独立调整对象 存在的价值
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 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独立的商法调整对象反映了商法独立存在的可能 性和必要性,是商法部门建立的基础,是商法区 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本质特征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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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商法体系主要包括商主体、 商行为、商事营业、商号、公司法、证券法、保 险法、破产法、海商法。
在传统商法中,商法的渊源主要为商制定法、商 判例法、商习惯法和商法学说。我国商法的渊源 主要为制定法、立法和司法解释、商事自治法等。
中国商法的独立性的内在基础,仍有待深入研究。 是否及如何制定中国商法典,是中国当代商法发 展的一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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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商法调整的对象 第三节 商法的体系和渊源 第四节 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五节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六节 中国商法的演变及制定中国商法典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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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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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法精神时代的价值
(一)商法时代的界定 (二)商法时代的价值 (三)商法精神的时代价值 1. 中国商法制度的建立将从制度上保障中国的市
成了商事身份法、商事组织法、商事管理法、商事行为法、商 事秩序法这样一个商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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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传统商法体系中两大法系区别 1. 大陆法系:商法的体系除商身份法和商行为法之外,还包括
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而商身份法和商行为法则 涉及商行为人种类、资格之取得及效力、商号、商事账簿、商 事运输、商事仓储、商事代理、商事行纪。
场经济体制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2. 中国商法制度的建立将推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
与发展。 3. 中国商法制度的建立将构建不同政治制度下中
国法律协调与统一的基础。 4. 中国商法制度的建立对于中国长久的开放和中
国走向世界将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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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的意义
(一)语词学中的“商” (二)经济生活中的“商” (三)法学上的“商”
2. 英美法系:商法的体系则包括商事买卖、商事合同、商事代理、
公司法、合伙法、破产法、担保法、保险法、票据法等。
不少学者认为,随着现代商事交易的发达,尤其随着国 际统一商事立法进程的加快,两大法系在商法上的差异 正逐渐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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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商法体系界定
1.学界观点: 我国学者关于商法体系的认识仍存在颇大差异。 多数学者主张,商法体系主要包括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 业、商号、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 也有学者主张,商法的体系由商主体法、商行为法、商事权 利救济法三部分构成。 中国的商法理论已经形成了这样的经典结构,即在商法的一 般规定之后,设公司、证券、票据、保险、破产海商等几个 部分。近几年来,人们所作的只是在这个体系结构基础上变 化不大的添加或减少。 中国商法部门的建立和商法体系的构造,应该从中国商事交 易活动的实际需要出发,并在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吸取 不成功的教训基础之上建立起来。中国商法体系的建立需要 理论上的探索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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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法调整对象相关问题探讨
(一)商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包括公法人和私法人之间)、非法人的组织之 间以及公民、法人、非法人的组织相互之间基于 民事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这种民事行为既包 括非经营活动,也包括经营活动。商事关系仅仅 是商主体实现商行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主体是 不含有自然人特征的抽象的经营单位,商行为仅 仅是经营活动,不包括非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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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书观点:
商法体系主要由下列商事法律制度构成: (1)商主体制度; (2)商行为制度; (3)公司制度; (4)破产制度; (5)票据制度; (6)证券制度; (7)保险制度; (8)海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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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法的渊源
(一)商法的渊源概述
1. 商法渊源的概念
是指商法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它是对商事行为具有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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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法的概念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 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 狭义的商法 2. 广义的商法 3.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 4.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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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法的特征
(一)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性 (二)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三)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四)商法的公法性 (五)商法的国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