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中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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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泽二中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为了在校内发扬正气,有力地打击歪风邪气,对违反校规、校纪和违法行为的学生能严肃处理、及时挽救,从而不断增强全校学生的纪律法制观念,切实保证学校有一个安静、和谐、健康的学习环境,特制订《临泽二中学生违纪处理条例》如下:
一、学校处分类型: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留校察看
6.劝其退学
二、学生违纪下列八条,根据不同程度,将受到相应的校纪处分:
1.对他人实施抢劫、敲诈。
2.偷窃校内外他人公共财物。
3.实施打架等校园暴力行为并造成严重伤害。
4.严重干扰、破坏教育秩序。
5.在公共场所寻衅闹事,严重影响学校声誉。
6.严重或刻意损坏学校公物。
7.逃夜或逃课3节以上。
8.校级以上考试作弊。
三、上级处分学生的操作要求:
1.交学生本人检查材料。
2.班主任提出处分意见,年级组审核后,上报政教处。
3.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处分意见。
4.通知处分学生家长。
5.向全体学生宣布学校处分决定。
四、撤销处分规定:
1.学生处分后考察时间定警告为3个月,警告以上处分期为6个月,3
个月和6个月后表现好,可向学校提出撤销处分的申请。同时有二个处分的学生,半年以后只能逐个撤销。
2.交本人提出撤销的申请书面材料
申请内容:(1)对以前所犯错误的认识。
(2)改正错误半年时间内的具体表现。
(3)今后的改正设想和措施。
3.班主任批阅,提出意见,经年级组审核后上报政教处。
4.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撤销处分。
5.学生处分在初三毕业未能撤销,后果由毕业学生本人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