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中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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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泽二中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为了在校内发扬正气,有力地打击歪风邪气,对违反校规、校纪和违法行为的学生能严肃处理、及时挽救,从而不断增强全校学生的纪律法制观念,切实保证学校有一个安静、和谐、健康的学习环境,特制订《临泽二中学生违纪处理条例》如下:

一、学校处分类型: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留校察看

6.劝其退学

二、学生违纪下列八条,根据不同程度,将受到相应的校纪处分:

1.对他人实施抢劫、敲诈。

2.偷窃校内外他人公共财物。

3.实施打架等校园暴力行为并造成严重伤害。

4.严重干扰、破坏教育秩序。

5.在公共场所寻衅闹事,严重影响学校声誉。

6.严重或刻意损坏学校公物。

7.逃夜或逃课3节以上。

8.校级以上考试作弊。

三、上级处分学生的操作要求:

1.交学生本人检查材料。

2.班主任提出处分意见,年级组审核后,上报政教处。

3.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处分意见。

4.通知处分学生家长。

5.向全体学生宣布学校处分决定。

四、撤销处分规定:

1.学生处分后考察时间定警告为3个月,警告以上处分期为6个月,3

个月和6个月后表现好,可向学校提出撤销处分的申请。同时有二个处分的学生,半年以后只能逐个撤销。

2.交本人提出撤销的申请书面材料

申请内容:(1)对以前所犯错误的认识。

(2)改正错误半年时间内的具体表现。

(3)今后的改正设想和措施。

3.班主任批阅,提出意见,经年级组审核后上报政教处。

4.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撤销处分。

5.学生处分在初三毕业未能撤销,后果由毕业学生本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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