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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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3.10.28•【字号】湘财社[2013]36号•【施行日期】2013.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社〔2013〕36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为规范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35号),结合《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军区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2〕17号)精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制定了《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2013年10月28日附件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35号)精神,结合《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军区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2〕17号)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以下简称教育培训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我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教育培训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绩效评价、强化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20•【字号】湘政办发〔2022〕49号•【施行日期】2022.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4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20日湖南省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5年)为提升特殊教育发展水平,推动我省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主要任务到2025年,高质量的特殊教育体系初步建立。

普及程度巩固提高,融合教育全面推进,保障机制不断完善,协调机制有效运行,教育质量全面提升。

(一)普及程度巩固提高。

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7%以上,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青少年入学机会明显增加。

(二)教育体系逐步完善。

课程教材体系进一步完善,教育模式更加多样,课程教学改革不断深化,特殊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基本建立。

(三)融合教育全面推进。

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医疗康复、信息技术与特殊教育进一步深度融合。

(四)保障机制更加完善。

继续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实行义务教育到高中阶段教育的12年免费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幼儿纳入免费教育范围;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优先获得资助;逐步提高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水平。

专业支持体系进一步健全,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培养培训机制更加完善,待遇保障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进一步提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2.09.27•【文号】人社部发〔2022〕69号•【施行日期】2022.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关系民生底线,关系社会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进一步提升失业人员就业服务水平,努力控制失业规模、缩短失业周期、保障基本生活,确保就业大局持续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畅通失业求助渠道。

充分运用多种方式,集中推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平台等线上线下求助渠道,广泛公布登记失业办理入口、凭证程序、服务清单等。

及时受理登记失业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以适当方式反馈结果。

要确定专人主动联系,详细了解失业原因、技能水平、就业意愿,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同步标注,建立基础台账,做到人员底数清、基本信息清、服务需求清。

对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超出失业登记年龄但有求职培训需求的,及时办理求职登记。

二、即时精准提供服务。

健全分级分类服务机制,根据登记失业人员就业需求和能力素质,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就业服务。

对有就业意愿的,开展求职技巧指导,组织参加招聘活动,精准匹配岗位信息或零工信息。

对有自主经营意愿的,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等创业服务。

对就业意向尚不清晰的,提供职业指导、心理疏导,组织参加职业体验、就业见习等就业准备活动。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2.09.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政府采购
正文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政府
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20〕6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通用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湘财综〔2022〕18号),湖南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了《湖南省民政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现印发执行。

原有的《湖南省民政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湘民发〔2020〕37号)同步废止。

凡列入目录并已安排财政预算的服务事项,可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按照目录执行。

执行中确需新增目录外的购买服务事项,由湖南省民政厅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实施,湖南省民政厅及时组织调整修改指导性目录。

附件:湖南省民政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
2022年9月29日
附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湘政办发[2013]52号•【施行日期】201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5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26日湖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为明确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持续深入推进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8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改革创新,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全面实施“十二五”医改规划,着力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统筹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社会资本办医、医疗卫生信息化、药品生产流通和医药卫生监管体制等方面的配套改革,巩固已有成果,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

二、工作任务(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 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稳步提高保障水平。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率稳定在95%以上。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80元,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19•【字号】湘政办发〔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发展规划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1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19日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努力打造走在全国前列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及省政府“三大支撑八项重点”有关工作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对标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聚焦激发创新活力与维护公平竞争两大核心诉求,推进全链条优化审批、全过程公正监管、全周期提升服务,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使我省营商环境实现新的提升,1-2个城市在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中进入第一等次,打响“身在湖南、办事不难”的营商环境品牌,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奋力建设现代化新湖南提供更好支持和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政务服务提优行动行动目标:到2024年,实现全省企业开办1个工作日内办结,全年纳税次数压减至5次,纳税累计时间压减至80小时,非接触式办税比例达到95%以上,报税后流程指数提升3个百分点。

政务服务“全程网办”事项比例达到75%以上,数字政府建设水平进入中部前列。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创新职业技能培训模式开展省级重点培训项目试点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创新职业技能培训模式开展省级重点培训项目试点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创新职业技能培训模式开展省级重点培训项目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8.31•【字号】•【施行日期】2024.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创新职业技能培训模式开展省级重点培训项目试点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强化对重点园区企业的技能人才供给,进一步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提升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构建政校企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合力推动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新模式,拟选取部分市开展省级重点培训项目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新经验、新模式,为下一步优化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供借鉴参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在全省范围选择不超过20个省级重点培训项目,由培训所在市州开展试点承办。

二、试点目标(一)创新以需求为导向的培训模式。

按照“无需求不培训”的原则,紧紧围绕产业发展和企业需要开展培训,以就业转化率、评价取证率或薪酬兑现率为培训效果评价指标,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探索以企业为主体的培训模式。

以企业需求为出发点,支持重点企业自主或选择培训机构联合施训,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效果以及项目验收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充分发挥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主体作用。

(三)实施以就业为目的的培训模式。

企业根据岗位空缺拿出岗位订单,提出培训需求,面向符合条件的重点就业群体开展就业技能培训,采取“订单培养、定向输送”培训机制,以就业转化率为项目验收标准,形成培训促就业的效果。

(四)实施以稳岗为目的的培训模式。

企业根据生产实际提出培训需求,面向企业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或转岗培训,以培训后评价取证率或薪酬兑现率为项目验收标准,形成培训促稳岗的效果。

三、实施步骤(一)摸清需求,确定培训项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24•【字号】湘政办发〔2023〕45号•【施行日期】202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4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医疗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巩固全省打击欺诈骗保、套保和挪用贪占医保基金集中整治工作成果,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3〕17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共治相结合,坚持行政监管与协议监管相结合,坚持专项行动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惩防并举、强本固基,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和挪用贪占医保基金的违法行为,加快构建权责清晰、协同发力、系统集成、规范高效的医保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体系,确保医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行,推动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发挥好“压舱石”作用。

二、强化责任落实(一)落实政府属地监管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统筹区域内各部门资源,形成监管合力;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和执法体制,加强医保基金监督管理队伍和能力建设,为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7.06.03•【字号】湘财综〔2017〕24号•【施行日期】2017.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7〕24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view/2439453.htm>》(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view/7606358.htm>》(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view/4678846.htm>〉的通知》(财综〔2012〕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0号)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制定了《湖南省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2017年6月3日附件湖南省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view/2439453.htm>》(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view/7606358.htm>》(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view/4678846.htm>〉的通知》(财综〔2012〕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0号)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福利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促发展惠民生要求落实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促发展惠民生要求落实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促发展惠民生要求落实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08•【字号】湘政办发〔2023〕32号•【施行日期】2023.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促发展惠民生要求落实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3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37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助企纾困政策,持续扩大就业容量(一)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大型企业实施。

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二)鼓励金融机构助企稳岗扩岗。

充分发挥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牵引带动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建立“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积极拓展首贷、信用贷。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在贷款额度、利率定价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做好我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具有湖南省户籍或有效居住证,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

二、救助内容(一)机构康复训练。

由定点康复机构为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视功能训练,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训练的全面康复。

(二)辅助器具适配。

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为重度听力残疾儿童提供基本型人工耳蜗(单耳),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三)手术。

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手术,为有需求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

三、救助标准(一)机构康复训练。

视力残疾儿童每人一次性救助1000元,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孤独症残疾儿童每人每月救助1500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办发〔2018〕104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办发〔2018〕104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办发〔2018〕104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17•【字号】湘政办发〔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办发〔2018〕104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贯彻落实国办发〔2018〕104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17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8〕104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精神,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1.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2.常态化发布民间资本推介项目清单,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加大对符合规定的PPP项目推进力度,督促地方政府依法依规落实已承诺的合作条件。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3.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范围负面清单制度。

组织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消除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4.用好、用足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督导辖内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做好金融债券存续期管理,确保资金投向小微企业。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防止对民营企业随意减少授信、抽贷断贷“一刀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2•【字号】湘政办发[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湖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财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加强地方关税管理工作。

(二)完善省和市州、县市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逐步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建立健全省直管县财政体制。

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三)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

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四)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省与市州、县市政府间、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31•【字号】湘政办发〔2023〕35号•【施行日期】2023.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3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31日湖南省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系列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增强高质量发展的持久动力,推动全省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稳定大宗消费(一)优化汽车购买使用管理。

严格执行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跨省通办和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

兑现对二手车经销企业的奖补政策,推动二手车交易市场规范化经营,开展二手车诚信评价和示范经营创建活动。

加大汽车促销力度,开展“惠购湘车”活动,在活动举办期间对个人消费者在湖南报废或转出符合相关标准的家用乘用车,并在省内购买乘用车新车的,予以电子消费券补贴。

增加城市停车位供给,推进车位资源共享利用。

(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下同)(二)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

落实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等优惠政策,开展新能源汽车促销活动。

扩大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配比,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40%。

鼓励旅游客运车、网络预约车、邮政快递车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租赁车辆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推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采购绿色交通出行服务。

完善城市公共充电服务网络,优化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布局,逐步实现农村地区充电设施有效覆盖,基本形成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的充电服务网络。

2017年湖南省社保政策

2017年湖南省社保政策

2017年湖南省社保政策2017年关于湖南省社保政策的有哪些新消息,社保政策新出台会有哪些影响。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湖南省社保政策,希望你们喜欢!2017年湖南省社保政策经湖南省政府同意,从今年1月1日起,湖南省全省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近270万企业退休工人将受益,增资的基本养老金将于4月发放到位。

根据湖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公布的方案,从1月1日起,给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调整标准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再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工残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165元的,按165元调整增加。

在普调基础上,对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对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

在普调基础上,对在艰苦边远地区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对原工残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另外,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

即认真落实湘人发〔2008〕119号文件规定的解困标准。

12月31日前已按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和湘劳社政字〔2007〕1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同上。

据悉,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于4月发放到位。

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统筹基金所需增加的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湖南省医疗保险的最新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参保缴费工作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150元/人。

湖南省民政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湖南省民政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湖南省民政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0.30•【字号】湘民发〔2014〕49号•【施行日期】2014.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湘民发〔2014〕49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房地产(住房保障)局、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对于整合社会救助资源,提供高效便民服务、织牢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安全网,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线,以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为重点,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优质便捷高效地受理、转办、办理、反馈社会救助申请,确保救助资源及时用于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

二、重点任务(一)明确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实施主体最低生活保障: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牵头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的主体。

特困人员供养: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民政部门牵头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的主体。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11.11•【字号】湘财社〔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4〕30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落实自然灾害分级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结合我省救灾工作实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制定了《湖南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2014年11月11日附件湖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和《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12〕6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支出。

第三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地方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市县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05•【字号】湘政办发〔2015〕52号•【施行日期】2015.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5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5日湖南省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4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我省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

一、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在全省所有县(市)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继续推进株洲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启动长沙市第三批国家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重点任务是:(一)破除以药补医,推动建立科学补偿机制。

所有县(市) 县级公立医院和试点城市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降低虚高药价。

对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医保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

对医院的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列入医院运行成本予以补偿。

各级政府要按规定落实对公立医院的投入责任。

中央财政对县(市)和新增试点城市给予补助,省财政对县(市)给予补助。

各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增加的政府投入纳入财政预算。

(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

湖南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等关于完善政府卫生

湖南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等关于完善政府卫生

湖南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等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财社[2009]24号【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9.10.24【实施日期】2009.10.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湘财社〔2009〕24号)各市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规定,现就我省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

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具有可行性、客观性、前瞻性和相对稳定的区域卫生规划,在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基本建设投资、大型检查治疗设备购置、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统筹考虑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的存量和增量,对医疗卫生资源从区位、功能和学科布局上进行整合,合理规划,防止重复浪费和公立医院的过度扩张。

对于医疗卫生资源供过于求的地区,要对资源闲置、功能重叠、布局不合理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规范化调整;对于医疗卫生资源供不应求的地区,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二)增加投入,多方筹集资金。

科学界定政府和市场在医疗卫生方面的投入责任,确定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

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筹资提供。

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担费用。

特需医疗服务由个人直接付费或通过商业保险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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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修改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人社发[2014]1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4.01.23
【实施日期】2011.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修改湘人社发
〔2013〕40号文件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4〕1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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