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诽谤诉讼法的发展
诽谤性语言及抗辩原则
诽谤性语言及抗辩原则诽谤性言论是指以口头、书面、印刷或者电子媒介等形式通过捏造事实损毁他人的名誉,以降低社会对其的评价或者阻止第三人与其交往或交易的言论。
它具有诽谤性、虚假性、发表性、确定性等特征。
一般而言,发表诽谤性言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发言者可根据抗辩原则来主张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
一、诽谤性言论:内涵·特征“诽谤”是一个不确定性概念,至今人们对之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
在英国,诽谤是指能造成如下影响的文字或其他永久形式:(1)使其受到仇恨、讥笑或藐视;(2)使其受到孤立或冷遇;(3)使社会上一般头脑正常的人对其评价降低;(4)贬低其在所服务的机构、职业或行业中的声誉。
美国著名学者吉尔摩认为诽谤是指以印刷或者电子媒介的形式通过捏造事实中伤和破坏他人的名誉。
而美国的律师则常将诽谤定义为“传达信息……以使他人名誉受损,旨在降低社会对他的评价或者阻止第三人与其交往或交易。
”①在我国,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诽谤是指无中生有,说人坏话,毁人名誉。
借鉴域外的立法与司法经验并立足于中国情况,我们认为诽谤性言论是指以口头、书面、印刷或者电子媒介等形式通过捏造事实损毁他人的名誉,以降低社会对其的评价或者阻止第三人与其交往或交易的言论。
按照该项定义,诽谤性言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诽谤性。
诽谤性是指言论的发表、传播对他人的名誉、商业利益构成了侵害。
言论的诽谤性具有如下表现形式:(1)指控他人犯罪;(2)不当的性行为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3)染有令人讨厌的疾病或患有心智残疾;(4)职业上的不称职或渎职;(5)经济方面的不负责或不诚实;(6)不名誉的行为,如滥用钱财、虐待老人等;(7)对产品的批评。
②在美国,司法实践已形成如下判定言论诽谤性的规则:(1)环境规则。
由于语言的不确定性,诽谤性的认定必须考虑特定的环境因素,在某一环境中构成诽谤的言论在另一种环境中不一定构成诽谤。
(2)单纯释义规则。
这指的是语言只能按照它常规的、普遍接受的意义加以解释,新奇的或是生硬的解释将被法院驳回。
英国诽谤法改革的趋势(一)
英国诽谤法改革的趋势(一) 关键词:诽谤法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名誉权摘要]:英国司法部于2011年3月15日向议会提交诽谤法修改草案,并向公众咨询意见,修改1996 年《诽谤法》,多年通行的诽谤法规则将会作出重大调整。
本文介绍主要内容,并予以浅评。
2011 年3 月15 日,英国司法部公布诽谤法修改草案( DraftDefamationBill ),并向公众咨询意见,咨询期截至6月10日。
这是英国在1996 年修改1952年《诽谤法》( DefamationAct ) 以后,对此法又一次重大修改。
英国诽谤法历史悠久,举世闻名,其主体是判例法 (普通法),以成文法作为补充,但是成文法在适用上优于判例法。
所以此次修改将会对英国的言论自由和信息传播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理所当然受到国内和国际的关注。
一、修法草案的主要内容诽谤法修改草案咨询意见书( DraftDefamationBillConsultation )长达132 页,包括前言、概要、介绍、建议、问题五个部分,还有六个附件和关于向公众咨询意见的有关说明,其中附件一为诽谤法修改草案。
英国司法部长克拉克( Kenn ethClarke )在公布草案时说,政府就诽谤法提出的修改草案,目标是让诽谤法与时俱进,在保护个人权利与言论自由方面取得平衡,让负责任的新闻报道和科学争论免受诽谤法的威胁,同时让那些名誉真正受到损害的人能够保护他们的名誉,此外,改革的目标还包括加快诽谤案件审理速度以及降低诽谤案件诉讼成本等。
除了纯属程序性或措词方面的一些表达外,修改草案中最具有实质性的内容包括:1. 英国长期以来实行原告仅仅提供有关针对自己的诽谤性言辞已经发表即可起诉的做法,草案改变过去这种推定原告名誉受损的做法,要求原告必须证明受到诽谤言词的“实质损害”( substantialharm ),方可提起诉讼,以防止滥用诽谤诉讼程序。
2. 确立“为公众利益负责发表”抗辩原则( responsiblepublicationonmatterofpublicinterest )。
雷诺兹特权、新闻自由与英国诽谤法改革
特权的复杂性还导致媒体的举证责任繁重,以及高昂的诉讼费用;5)作为雷诺兹特权的特殊发展,中立报道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为媒体提供了一项有效抗辩,但其适用范围狭窄,仅保护媒体全面而中立地报道冲突双方间正在进行的争论;6)尽管英国司法部支持以成文法的形式将经典雷诺兹特权和中立报道原则固定下来,但其出台的诽谤法草案中的有关条文,实质上仅是编纂雷诺兹特权在普通法中的发展。
唯一的亮点是试图将经典雷诺兹特权的适用范围延伸至观点的表达,但与草案中“诚实的观点”抗辩的重叠问题尚未解决。
关键词英国诽谤法;雷诺兹特权;名誉权;新闻自由;改革建议AbstractThe English defamation law has been criticized for over-protecting the right to reputation and imposing a serious chilling effect on journalism. As a result, the aim of English defamation law reform in 21th century is to strike a fair balance between the right to reputation and media freedom.In October 1999, the House of Lords of United Kingdom in Reynolds v Times Newspapers Ltd established ‘Reynolds privilege’ as an important defence to protect media freedom. According to this defence, media defendants would be immunized from libel actions by showing that the publication of news reports was in public interest and the journalists and editors a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sponsible journalism standard.However, the defence is far from perfect. With the support from the UK Government, a new round of English defamation law reform was launched in June 2010. The reform involves many aspects, including improvements in the Reynolds privilege.This dissertation consists two parts. The first part examines the developments in English defamation common law, including how the House of Lords introduced Reynolds privilege, developments of Reynolds privilege in lower courts, and what problems existed in lower courts, and discusses to what extent Reynolds privilege brought about real protection for media freedom. This part analyzes 10 media libel cases in which media defendants used Reynolds privilege. The judgments of these cases, a total of 19, are from courts of England and Wales including High Court and the Court of Appeal, and the House of Lords.The second part of this dissertation examines reform proposals about Reynolds privilege in the new round of English defamation law reform, and discusses how the UK Ministry of Justice has attempted to modify Reynolds privilege so to tackle problems of this defence in the common law developments and to incorporate a newstatutory defence. This part analyzes two reports published respectively by the UK Parliament and the UK Government early in 2009, the Private Member‘s Bill introduced by Lord Lester in May 2010, and the Draft Defamation Bill and its consultation paper published by the UK Ministry of Justice in March 2011.This study concludes that 1) Although it is the intention of the House of Lords to protect media freedom, especially to protect investigative journalism, from the threat of libel actions by Reynolds privilege, the defence requires journalists and editors to act in accordance with standards set by judges; 2) The House of Lords listed ten non-exhaustive factors to test whether media defendants acted responsibly, but many judges from lower courts didn‘t appl y them in a practical and flexible manner, some judges even treated them as ten hurdles media defendants must pass before they could successfully rely on Reynolds privilege; 3) These problems caused a big degree of uncertainty and unpredictability, and it has become very difficult for media defendants to rely on Reynolds privilege to succeed in libel actions; 4) The complexity of the Reynolds privilege has also imposed a big burden of proof on media defendants and incurred increased litigation costs; 5) Developed from Reynolds privilege, ‘the doctrine of reportage’has, to some extent, provided a effective defence for media defendants. But the scope of the doctrine of reportage remains narrow. It only provides protection for media defendants if they has fully and neutrally reported an ongoing dispute; 6) The UK Ministry of Justice aimed to clarify the classic Reynolds privilege and the doctrine of reportage on a statutory footing, but clauses of the proposed statutory defence in Draft Defamation Bill simply codified the defence and the doctrine currently available in common law and has not gone much further. The only novelty is that the proposed statutory defence will extend the classic Reynolds privilege to expression of opinion. However, the problem of a degree of overlap between this defence and proposed honest opinion defence remains unresolved.Keywords: English defamation law; Reynolds privilege; right to reputation; media freedom; reform proposal目录中文摘要 (Ⅰ)英文摘要 (Ⅲ)目录 (ⅴ)第 1 章引言 (1)第 2 章英国诽谤法保护名誉和新闻自由的原则 (4)2.1 英国诽谤法的基本框架 (4)2.2 名誉权和新闻自由 (5)2.2.1 名誉权和《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 (5)2.2.2 新闻自由和《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 (6)2.3 诽谤的定义和举证责任原则 (7)2.3.1 诽谤的定义与分类 (7)2.3.2 诽谤诉讼双方的举证责任 (8)第 3 章媒体主要可使用的三项传统抗辩 (9)3.1 有理可据抗辩 (9)3.2 公正评论抗辩 (10)3.3 特权抗辩 (11)3.3.1 绝对特权 (12)3.3.2 受约制特权 (12)3.4 小结 (13)第 4 章媒体的新抗辩:雷诺兹特权 (15)4.1 雷诺兹诉泰晤士报业公司案 (15)4.2 受约制特权是否通用于政治言论 (16)4.3 上诉法院的“情况检测” (16)4.4 负责任的新闻工作检测 (17)4.5 雷诺兹特权的意图和基调 (18)4.6 小结 (19)第 5 章研究问题与研究方法 (20)5.1 研究问题 (20)5.2 研究方法 (21)第 6 章前贾米尔阶段的雷诺兹特权 (24)6.1 格罗贝拉尔诉新闻集团案 (24)6.1.1 上诉法院首次运用雷诺兹特权 (24)6.1.2 上诉法院逐项检查十项因素 (25)6.2 GKR公司诉约克郡邮报报业公司案 (25)6.2.1 首先裁决并无需考虑指控真实性 (26)6.2.2 法官灵活运用负责任的新闻工作检测 (26)6.3 卢塔陈斯科诉泰晤士报业公司案 (27)6.3.1 法官仍套用传统标准 (28)6.3.2 法官逐项严格审查十项因素 (28)6.4 阿姆斯特朗诉泰晤士报业公司案 (29)6.4.1 十项因素成为十重障碍 (29)6.4.2 Eady法官的五处明显错误 (30)6.5 小结 (30)第 7 章上议院重新阐释雷诺兹特权 (32)7.1 贾米尔诉华尔街日报(欧洲版)案 (32)7.2 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的裁决 (33)7.3 上议院的裁决 (33)7.4 上议院重新阐释雷诺兹特权 (34)7.4.1 雷诺兹特权与受约制特权的本质区别 (34)7.4.2 雷诺兹特权的三个条件 (35)第 8 章后贾米尔阶段的雷诺兹特权 (36)8.1 拉杜王子诉休斯顿案 (36)8.1.1 案情 (36)8.1.2 下级法院再次严审雷诺兹特权 (36)8.2 弗拉德诉泰晤士报业公司案 (37)8.2.1 案情 (37)8.2.2 十项因素在高等法院全面通过 (38)8.2.3 上诉法院推翻高等法院的裁决 (40)8.3 小结 (41)第 9 章雷诺兹特权的变体:中立报道原则 (42)9.1 奥法基诉沙特研究与营销公司案 (42)9.1.1 一审法官全盘否决雷诺兹特权 (43)9.1.2 上诉法院创造中立报道原则 (43)9.2 格勒威诉电讯报业集团案 (44)9.2.1 文章不属于中立报道 (44)9.2.2 文章亦不享有雷诺兹特权 (45)9.3 罗伯特诉吉布尔案 (46)9.3.1 文章更属于中立报道 (46)9.3.2 十项因素不适用于检验中立报道 (47)9.3.3 检验中立报道的正确标准 (48)9.4 拉杜王子诉休斯顿案(中立报道辩护部分) (48)9.5 中立报道与重复出版规则 (49)9.6 小结 (49)第 10 章总结:雷诺兹特权在英国普通法中的发展与问题 (51)10.1 雷诺兹特权在普通法中的发展 (51)10.2 雷诺兹特权对媒体的有利之处 (53)10.3 雷诺兹特权在下级法院中的问题 (54)10.4 雷诺兹特权对新闻工作的负面影响 (56)10.5 结论 (57)第 11 章英国新一轮诽谤法改革中的雷诺兹特权 (58)11.1 雷诺兹特权的四个主要问题 (58)11.2 如何改革雷诺兹特权 (60)11.2.1 是否应纳入成文法 (60)11.2.2 编纂还是引入其他抗辩 (61)11.3 莱斯特个人法案和诽谤法草案的条款 (62)11.3.1 个人法案、草案条款与雷诺兹特权的对比 (64)11.3.2 个人法案条款与十项因素的对比 (64)11.3.3 草案条款与个人法案条款的对比 (64)11.3.4 草案条款与雷诺兹特权的对比 (65)11.4 结论 (65)结束语 (67)参考文献 (69)致谢 (76)发表论文情况 (77)简历 (78)第一章引言如何更好地保护媒体的新闻自由是一个国际课题。
英国:网络环境下的诽谤治理
英国:网络环境下的诽谤治理作者:杨晓波徐敬宏来源:《网络传播》2013年第11期在诽谤立法上,欧盟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以英国为代表的国家制定了专门的《诽谤法》;而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则通过一般性法律(例如《刑法》)来规制诽谤行为。
然而,英国《诽谤法》并不仅指成文法,还包括大量普通法的内容。
英国诽谤法概况普通法为主、成文法为辅但具优先性。
英国本国的《诽谤法》主要包括两种形式:普通法(判例法)和成文法,其中又以普通法为主,成文法为辅,但是成文法在适用时具有优先性。
英国在规制诽谤行为方面有着比较悠久的历史,英联邦国家乃至美国的现代诽谤法,几乎都起源于英国诽谤法。
英国最早的民事诽谤诉讼可以追溯到爱德华一世时期(公元1272-1307年),而最早的成文诽谤法——《诋毁权贵法》则诞生于14世纪。
许多关于诽谤的成文法都是对一些普通法原则的纳入、修订或扩展,如《英国1952年诽谤法》、《英国1996年诽谤法》等。
目前,英国在诽谤方面的成文法主要是新修订的《英国2013年诽谤法》。
民事诉讼为主,一般不涉及刑事犯罪。
大陆法系国家传统上侧重以刑事犯罪看待诽谤行为,如德国就主要通过刑事的方式对诽谤进行规制。
《德国刑法典》第185条至200条对侮辱罪和诽谤罪等进行了规定,处罚措施包括3个月到5年的自由刑以及罚金刑等。
如第187条是诽谤罪的专门条款,其明确提到:“明知为不真实的事实而故意加以断言或散布,因而使他人受到公众蔑视或贬低或有损其信誉的,处2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公开或在集会中或以散发文书的方式实施本行为的,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
”而在英国,对于诽谤行为,被诽谤者一般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寻求救济,现代意义上的英国诽谤法并没有对刑事诽谤罪进行规定。
不将诽谤刑事入罪的主要理由在于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
诽谤分为口头诽谤和书面诽谤。
在英国,诽谤根据传播的途径不同分为口头诽谤(Slander)和书面诽谤(Libel)。
英国著名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罗宾逊诉哈特案是英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案件之一,它涉及到了诽谤罪、名誉权保护以及新闻报道自由等问题。
该案发生在19世纪末,英国法律制度正处于变革之中。
二、案件概述案件起因于1880年,英国《泰晤士报》刊登了一篇关于政治家约翰·哈曼(John Harman)的报道。
报道中,记者声称哈曼涉嫌贪污,并暗示他参与了一系列不道德的交易。
这篇报道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罗宾逊(Robinson)等人的不满。
罗宾逊是一位富有的商人,他与哈曼有过多次商业往来。
他认为《泰晤士报》的报道严重损害了哈曼的名誉,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罗宾逊在诉状中声称,《泰晤士报》的报道是恶意诽谤,违反了英国法律关于名誉权保护的规定。
三、案件审理案件在伦敦高等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罗宾逊提出了以下关键证据:1. 哈曼的名誉受损,他的政治生涯受到了严重影响。
2. 《泰晤士报》的报道缺乏事实依据,记者在撰写报道时并未进行充分调查。
3. 报道中的诽谤性言论严重侵犯了哈曼的名誉权。
然而,《泰晤士报》的律师则认为,报纸在报道哈曼涉嫌贪污时,享有新闻报道自由。
他们主张,即使报道中存在一些不准确之处,也不能因此认定报纸的行为构成诽谤。
四、法院判决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对诽谤罪的定义进行了详细阐述。
他指出,诽谤罪是指故意传播关于他人的虚假信息,并损害其名誉的行为。
在此基础上,法官认为,《泰晤士报》的报道确实存在诽谤性言论,侵犯了哈曼的名誉权。
因此,法院判决《泰晤士报》败诉,并要求其赔偿哈曼的损失。
此外,法院还责令《泰晤士报》在报纸上公开道歉,以恢复哈曼的名誉。
五、案件影响罗宾逊诉哈特案在英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该案的主要影响:1. 确立了诽谤罪的定义,明确了名誉权保护的范围。
2. 强调了新闻报道在尊重名誉权方面的责任,为新闻报道自由与名誉权保护之间找到了平衡点。
3. 引发了关于新闻报道自由的广泛讨论,促使英国媒体在报道时更加注重事实核实和道德自律。
威尔克斯事件对英国诽谤法的影响
其中几经沉浮 , 最终使得英 国新 闻界获得
了公开报道国会辩论的权利 , 威 尔克斯的
斗争取得 了胜 利。 二、 英 国煽动诽谤法的发展
1 、 何 为诽 谤
诽谤 ( 也称诋毁 、 中伤 、 恶语 中伤 、 名
誉损毁等 ) 是一种明确表示或 暗示 的 , 可
( 作者 : 中国传媒 大学新 闻学院新 闻
与传 播 专 业 硕 士研 究 生 )
③D a y i d . L . P r o t e s s等 , 《 调 查性 报 道的界定 、 发展及议程设置 , 2 0 0 4 . 7
境。 ”除 了具备 这些 条件 , 若 想调 查性 报
责编: 周蕾
有意义 的, 这是共性 的问题 。 当然 ,言论 自由是一个较大范围的概
的言辞来 挑战传统神圣的宗教等等 , 正因 为他 对于当权 者不畏的指控 , 此 时他 成为
了下层 民众 的 自由的旗帜。 此后 经过长期 的斗争 , 威尔 克斯 也在
、
威尔克斯事件 的经 过
“ 威尔克斯事件 ” 牢牢 占据着 1 8世 纪末英 国人 民生活 重心 , 它 自《 北不列 颠 人报 》 4 5号事件开始 , 至威 尔克斯在米德 尔塞克斯郡 反复选举 。 “ 威尔 克斯事件 ” 给英 国和英 国人 民生 活带来 了 巨大 的影 响但同时也无可否认的是 , 威尔克斯利用 当时 的社 会环 境和 自身的影 响力大搞 政
找 到 突破 口 。
【 关键词 】 威 尔克斯 事件
“ 言论 自由” 一词大家都不陌生 , 它 别是在当前 的我国 ,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
来源于动荡的革命中 , 为种种不平 寻找到
英国法上的名誉权保护_以诽谤之诉为考察对象
作者简介:王 军(1954-),男,汉族,河北乐亭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
王 轩(1983-),男,汉族,北京市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¹ M on s on v .Tussauds Ltd (1894)1QB 671.º You ss oupoff v .M etro-Gol dw yn -M ayer Pictures Ltd (1934)50TLR 581.» You ss oupoff v .M etro-Gol dw yn -M ayer Pictures Ltd (1934)50TLR 581.英国法上的名誉权保护)))以诽谤之诉为考察对象On Protecti on O fR i ght O fReputati on I n British La w王 军 王 轩(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 100029)内容提要:英国法上的名誉权保护方式为诽谤之诉。
诽谤之诉包括文字诽谤和口头诽谤。
诽谤之诉的构成要件包括三点,即被告的言论具有诽谤性、针对性和公开性。
作为保护被告言论自由的平衡机制,被告通常可以主张四种抗辩理由,即被告的言论是真实的、被告的言论是合理的评论、被告享有绝对的特权和被告享有相对的特权。
关键词:诽谤之诉 抗辩理由 名誉权一、诽谤之诉的分类英国侵权法上的诽谤包括/文字诽谤0(L i bel)和/口头诽谤0(Slander)两种情况。
对于什么是文字诽谤和口头诽谤,并不存在精确的定义。
一般而言,如果诽谤的表示是通过某种持久和固定的形式公开的,比如是通过手写或印刷的形式传播的,则构成文字诽谤。
不过,文字诽谤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施。
例如,在1894年的一个案件中¹,被告错误地将甲的蜡像放置在了一个名叫/恐怖屋0的陈列室里;甲认为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的名誉,因而向法院提起诽谤之诉。
英国诽谤法中名誉权与新闻自由的博弈
英国诽谤法中名誉权与新闻自由的博弈公民的名誉权作为公民一项基本的权利,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而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在内的新闻自由同样是公民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
20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新闻自由范围的不断扩大,新闻传播过程中名誉权与新闻自由之间的冲突已越来越被全社会注目,如何在名誉权与新闻自由之间达到一种平衡显得十分重要。
本文将主要以1999年英国上议院确立的一项重要的抗辩——雷诺兹特权为切入点,来简要剖析英国1952年诽谤法以来,名誉权与新闻自由之间的“博弈”,并对名誉权与新闻自由之间的平衡提出自己的思考。
标签:名誉权新闻自由雷诺兹特权英国诽谤法名誉是关于公民或法人品德、才能、信用等方面的社会评价,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誉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
[1]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指用发表新闻的手段使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伤害的行为,主要表现在新闻作品中存在侮辱和诽谤的内容。
[2]由于新闻媒体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并且在受众心中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新闻诽谤是在众多侵犯名誉权纠纷中最引人注目的部分。
随着20世纪下半叶追求新闻自由呼声的日益扩大,滥用新闻自由现象也层出不穷,这使得名誉权与新闻自由之间的冲突更加频繁。
英国格林伍德和维尔希在《英国新闻界与法律》一文中曾写道,揭露坏事符合公共利益,而个人有权使自己的名誉不受恶意和莫须有的攻击,法律就应该力争使两者保持平衡,[3]诽谤法的出台是用来维持这种平衡的。
而英国1952年诽谤法虽然对诽谤的构成要件、诽谤诉讼中的抗辩理由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一直被媒体诟病,认为过于保护名誉权,对新闻工作施加了寒蝉效应。
[4]一、诽谤法的诟病——名誉权的过于保护英国是一个海洋法系国家,主要是以判例来作为审判标准,没有成文的宪法或权利法案,因为对表达自由、言论自由等公民基本权利没有特别的条文规定,欧洲人权法院对于诽谤法案的判决是英国诽谤法形成的基础:认为名誉是人尊严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以及民主社会福祉的基础。
中英名誉权侵权特殊抗辩事由评价比较与中国法-世界侵权法学会
中、英名誉权侵权特殊抗辩事由评价、比较与中国法的完善———兼评英国《诽谤法案2013》对名誉权侵权特殊抗辩事由的改革姜战军*摘要:名誉权侵权特殊抗辩事由实质上发挥划定言论自由和名誉权保护边界的作用。
英国《诽谤法案2013》基本完成了名誉权侵权特殊抗辩事由的法典化,形成了包括“真实”、“诚实意见”、“公共利益事务的负责任发布”、“科学或学术期刊上同行评价陈述”以及更为完善的特权抗辩在内的分工明确、体系完整、设计科学的抗辩事由体系。
中国法通过司法解释,事实上确立了“事实基本真实”、“公正评论”、“权威消息来源”三个抗辩事由,但与英国法比较,在立法模式、体系化程度和具体抗辩事由设计上存在明显不足。
建议未来中国法在借鉴英国法的基础上,通过完善《侵权责任法》,确立包括“事实基本真实”、“诚实意见”、“基于公共利益的负责任发布”、“权威消息来源”和“正当学术批评”的具体特殊抗辩事由体系。
关键词:诽谤法案2013评价名誉权侵权特殊抗辩事由比较完善建议名誉权侵权特殊抗辩事由是构成言论自由保护的有效屏障,在合理平衡名誉保护与言论自由的冲突中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并实质上发挥划定言论自由边界的作用。
在英国法上,很早即通过特别的诽谤法(Defamation Law )(包括普通法和后来的制定法)调整有关的名誉保护与言论自由问题,尤其突出的是其通过规定诽谤侵权(名誉权侵权)特殊抗辩事由为两种利益的保护确立明确的边界。
从2011年开始,英国启动新一轮的诽谤法改革,以回应其对保护言论自由不足的批评,〔1〕“引领诽谤法的现代化,实现言论自由保护和真正被诽谤者的名誉保护的平衡”。
〔2〕经过两年的立法程序,通过了新的制定法《诽谤法案2013》(Defamation Act 2013)(以下简称“法案”)。
法案基本完成了名誉权侵权特殊抗辩事由的法典化,并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大大改善了对言论自由的保护,重新划定了更加合理的名誉保护和言论自由边界。
英国法律的著名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雷诺兹诉弗莱彻案(Reynolds v. Fletcher)是英国法律史上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案例,它发生在19世纪末的英国。
此案的核心争议围绕着诽谤法(defamation law)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以下是该案的基本背景:19世纪末,英国印刷业迅速发展,报纸和杂志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
然而,随着媒体的普及,诽谤案件也日益增多。
在雷诺兹诉弗莱彻案中,原告雷诺兹(Reynolds)是一位著名的律师,而被告弗莱彻(Fletcher)则是一位记者。
弗莱彻在杂志上发表了一篇关于雷诺兹的报道,指控他参与了一项不道德的诉讼活动。
雷诺兹认为这些指控损害了他的名誉,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雷诺兹诉弗莱彻案的主要争议点在于:1. 诽谤的定义:诽谤是指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对他人进行不实指控,损害其名誉的行为。
在本案中,弗莱彻的报道是否构成诽谤,是法院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2. 公共人物与私人人物的区分:在诽谤法中,公共人物和私人人物的名誉受到的法律保护程度不同。
公共人物的名誉保护相对较弱,因为他们的行为和言论往往受到公众监督。
而私人人物的名誉保护则相对较强。
在本案中,雷诺兹是公众人物,但法院需要判断弗莱彻的指控是否超出了合理质疑的范围。
3. 合理质疑原则:在诽谤案件中,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其指控是基于合理质疑,那么即使指控是不实的,也可能不构成诽谤。
在本案中,弗莱彻是否能够证明其指控是基于合理质疑,是法院需要考虑的关键问题。
三、法院判决本案的判决具有里程碑意义,以下是法院的主要判决:1. 诽谤成立:法院认为,弗莱彻的报道构成了对雷诺兹名誉的诽谤。
尽管弗莱彻声称其指控是基于合理质疑,但法院认为弗莱彻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指控的真实性。
2. 公共人物的保护范围:法院强调,即使雷诺兹是公众人物,他的名誉仍然受到法律保护。
在诽谤案件中,法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不能简单地将公共人物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
英国诽谤法归责原则的二元化变革
03
英国诽谤法归责原则二元化变革 的动因
理论动因:言论自由的保护
保障公民表达权利
英国诽谤法归责原则的变革旨在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鼓励公民依法表达自己 的观点和看法,体现了对民主社会中公民表达权利的尊重和维护。
促进公共讨论
通过放宽对诽谤行为的限制,鼓励社会各界就各种议题进行公开讨论,有助于 促进公共讨论的活跃和公众对政府决策的参与。
实践动因:新型媒体的发展
适应媒体形态变化
随着互联网、社交媒体等新型媒体形态的快速发展,传统诽谤法归责原则已无法适应现实需求,变革成为必然选 择。
保护新媒体从业者
通过调整法律规则,为新媒体从业者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指引,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新媒体行业的健康发展。
制度动因:法律体系的完善
完善法律体系
英国诽谤法归责原则的变革是对现有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补充,以适应社会发展和现实需求。
02
英国诽谤法归责原则的历史演变
早期:过错责任原则
• 在早期的英国诽谤法中,归责原则主要基于过错责任原则。这 意味着,如果一个言论被证明是虚假的,并且发表该言论的人 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轻率),那么该言论的发布者将承担 诽谤的责任。然而,这种归责原则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特 别是对于那些非故意的或者无过失的言论发布者来说,他们可 能会因为无法预知的风险而受到不公平的惩罚。
06
英国诽谤法归责原则二元化变革 的评价与展望
评价:成效与不足
成效
提高了司法公正性:二元化变革使司法程序更加公正,保障了原被告双方的平等权 利。
强化了言论自由的保障:通过明确诽谤法的归责原则,为公众提供更加清晰的法律 指引,从而更好地保障言论自由。
评价:成效与不足
• 促进了媒体的发展:二元化变革为媒体创造了更为宽松的 报道环境,有利于媒体的发展和创新。
英国诽谤法的抗辩体系:传统构造与最新发展
英国诽谤法的抗辩体系:传统构造与最新发展作者:岳业鹏来源:《求是学刊》2015年第05期摘要:诽谤法中的抗辩事由发挥着调和名誉权和表达自由、保护冲突的重要功能。
为了适应新时代表达自由的保护要求,2013年英国通过了诽谤法修正案,而抗辩事由的成文化和体系化是其重要内容。
新诽谤法设专章规定“抗辩”,将存在于普通法中的正当化事由、公正评论、雷诺兹特权等抗辩事由成文化并赋予新的内涵,扩大了1996年诽谤法免责特权的适用范围,并增加了两种新的抗辩事由。
英国诽谤法形成了包括真实性、诚实观点、公共利益、网络运营者抗辩、学术评论抗辩以及报道免责特权六种抗辩事由的完整体系。
关键词:《2013年诽谤法案》;真实性抗辩;诚实观点抗辩;免责特权;雷诺兹特权;公共利益抗辩作者简介:岳业鹏,男,法学博士,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从事民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3.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5)05-0100-09英国诽谤法有着悠久的历史,对近代各国诽谤法制的发展完善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数百年的发展历程中,诽谤法不断寻求着名誉权与表达自由之间的妥当平衡。
2013年4月25日,英国通过新的《诽谤法案》(Defamation Act 2013 c.26)。
该法案重新审视了传统诽谤法中主要抗辩事由的构成,并吸收了近十年来普通法的最新发展成果,首次系统阐释了英国诽谤法的抗辩体系。
一、英国诽谤法的发展:普通法与制定法的互动英国普通法通过判例的积累逐步塑造近代诽谤法的性格,而立法机构将诽谤法规范成文化的努力同样功不可没。
普通法与制定法的相互促进与优势互补,使得英国诽谤法在数百年发展中保持了稳定性、灵活性与适应性。
(一)英国普通法与诽谤法的发展英国诽谤法的产生可以追溯至11世纪,用来保护“王国中的重要人物”免受那些引人反感的故事的侵扰,而且主要通过严酷的刑罚来实现。
12世纪普通法产生之后,王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主要通过发放令状的方式实现,但产生于13世纪的侵权令状(Writ of Trespass)却不适用于诽谤诉讼。
英国行政诉讼的产生和发展
英国⾏政诉讼的产⽣和发展英国的⾏政诉讼,被称为司法审查,是指普通法院通过⾏使上诉管辖权和司法审查权的⽅式,对⾏政机关的⾏为是否合法所进⾏的审查活动。
在实体上表现为公民受到⾏政机关⾏为的侵害⽽得到救济,在程序上则表现为独⽴的司法机关对⾏政机关⾏为的控制。
⼀、英国⾏政诉讼制度的产⽣英国的具有现代特⾊的⾏政诉讼制度可以认为最初形成于反对王权的宪政⽃争,确⽴议会主权的⼗七世纪。
在⼗五世纪前,中央政府对地⽅的监督是通过郡长进⾏。
⼗五世纪后,郡长的权⼒逐渐为治安法官所取代。
治安法官具有地⽅政府的性质和职能,主要是作为地⽅政府机构⽽存在,并⾏使司法和⾏政职能。
治安法官举⾏季审法庭,⾏使司法权⼒,同时还履⾏救济贫民、修理道路桥梁、颁发酒业执照等⾏政职能。
这时中央对地⽅的监督主要通过中央巡回法官来实施。
到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时期,则通过枢密院的星法院来⾏使监督权,此时国王的专制权⼒达到顶点。
因为国王通过星法院可以实现中央对地⽅政府的控制,⼀⽅⾯,星法院对英王的⾂仆及官吏⾏使控制权,惩办违法官吏和法官,另⼀⽅⾯,星法院还有权惩办不服治安法官裁决、侮辱治安法官的⼈。
星法院的审判权直接侵害普通法院的权威,因⽽在⼗七世纪议会和国王夺权的资产阶级⾰命中,普通法院的法官⾃然和议会结成联盟,共同要求限制王权。
⽃争的结果议会取得了胜利,确⽴了议会⾄上的原则,国王的特权受到限制。
对于作为联盟的普通法院来说,星法院被撤销,中央对地⽅治安法官的监督职能完全由普通法院承担。
普通法院成为全国唯⼀的法院,它受理全国发⽣的所有案件,包括⾏政机关作为当事⼈的案件,确⽴了英国司法对⾏政的控制制度。
经过资产阶级⾰命,确⽴了普通法院的地位,普通法院受理全国⼀切诉讼。
按照普通法的“法律⾯前⼈⼈平等”的原则,⾏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关系适⽤与公民相互之间的关系同样的法律。
官吏在执⾏职务时,如果超越了权⼒范围侵害公民的权利,他所负的责任和⼀个公民超越了⾃⼰的权利范围侵害其他公民的权利⼀样,没有特别适⽤的法律,因此,也就没有所谓的公法诉讼和私法诉讼之分。
威尔克斯事件对英国诽谤法的影响
威尔克斯事件对英国诽谤法的影响作者:刘凤敏来源:《新闻世界》2014年第08期【摘要】诽谤和言论自由历来相伴随,从不孤立存在。
本文拟分析“威尔克斯事件”对英国煽动诽谤法的影响,从而为言论自由找到突破口。
【关键词】威尔克斯事件煽动诽谤法言论自由“言论自由”一词大家都不陌生,它来源于动荡的革命中,为种种不平寻找到了一个发泄的出口,但是当动荡渐渐平息,和平的土壤上是否能继续生长这种暴掠之花,或者说它是否已经准备好了去适应这种相对平和的渐进式发展与变革。
抑或它会否成为有心人手中的一颗棋子,因为古往今来以“自由”为借口总能起到良好的效果,如遥远的斯巴达克和近代的“威尔克斯事件”,当然后者意义深远,但是不能掩盖威尔克斯个人政治投机的事实。
“诽谤”和“言论自由”总是相伴随着出现,二者之间有一个度的问题,个中影响因素不胜枚举,但是我们否定诽谤的基本原则和支持言论自由的基本原则都是有意义的,这是共性的问题。
当然,言论自由是一个较大范围的概念,诽谤无法与其构成平等层面的对立,因而,本文更侧重于新闻自由方面来探讨。
特别是在当前的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
于此,笔者从近代威尔克斯事件入手,分析其对英国煽动诽谤法的影响。
一、威尔克斯事件的经过“威尔克斯事件”牢牢占据着18世纪末英国人民生活重心,它自《北不列颠人报》45号事件开始,至威尔克斯在米德尔塞克斯郡反复选举。
“威尔克斯事件”给英国和英国人民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但同时也无可否认的是,威尔克斯利用当时的社会环境和自身的影响力大搞政治投机的事实。
1762年6月5日,议员约翰·威尔克斯(John Wilkes)创办了《北不列颠人报》(North Briton)周刊,强烈鼓吹新闻自由。
自此“威尔克斯和自由”传遍英国。
1763年5月到1764年2月,威尔克斯同政府及其控制下的议会开始了第二轮的较量。
在此次斗争中,他首先发起攻势,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
英国2013诽谤法对ISP的最新规定及对我国的启示
基 金 项 目 :本 文 系 中 国 法 学会 部 级课 题 “ 网络 诽 谤 的 更 正 与 澄 清制 度 研 究 ” 的 阶段 性 成 果 。项 目编 号 :C L S( 2 0 1 3 )
D1 3 2。
英 国诽谤 法历史 悠久 , 闻名于世 。 2 0 1 3 年 颁布 的诽 谤 法修 正 案 ( 以下 简 称 “ 2 o 1 3 i  ̄谤 法 ” ) 。 是英 国继 1 9 9 6
词 : 网络 诽 谤 ; 网络 服 务 商 ; 通知 即删 除 文 献 标 识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0 7 - 8 2 0 7( 2 0 1 4 )1 1 — 0 0 9 8 - 0 9 中 图分 类 号 :D 9 9 8 . 2
收 稿 日期 :2 0 1 4 — 0 8 — 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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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 国2 诽谤 法 及 对皲 国 的启 示
口 郑仁 荣 ,邹文 星
( 福 建 师 范 大 学 。福 建 福州 3 5 0 0 0 7 )
的最 新规 定
摘
要 :2 0 1 3 年 英 国颁 布 了诽 谤 法修 正 案 ,其 第 条 对删
行 了有 针 对性 的 立 法
对1 9 9 6 i  ̄谤 法 第 1 部分 规 定 的不 清 晰及 不 完 整 部 分 提
出了关 注 。 特 别是 涉及 要保 护 的I S P 的分类 及 责任 认定 不 明确 , 在 司法 及立 法 方 面 引发 了诸 多讨 论 。 因此 , 需 要法 律对I S P N 以分类并 分别 确定其 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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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诽谤诉讼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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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x Lb l t 又 称 为 《 7 2年 诽 谤 法 案 》( h i o ie ), Ac 19 T e L— b l t1 9 e 7 2), 3)《1 4 年 诽 谤 法 案 》( h ie Ac ( 83 te Lb l
大 致 说 来 ,01 2 0年 之 前 ,英 国 关 于 诽 谤 的 法 律
诉 讼 包 括 民事 诉 讼 和 刑 事 诉 讼 , 谤 作 为 民 事 诉 讼 诽
大约 于 1 3世 纪 成 为 较 为 普 遍 的 诉 讼 , 谤 既 作 为 诽
民事诉 讼 也作 为刑 事诉 讼 大约 始 于 1 4世 纪 末 到 1 5 世 纪初 。煽 动 诽谤诉 讼 始于 1 ④ 7世 纪 。 0 0年 刑 事 2 1 诽 谤诉 讼 、 动诽 谤诉 讼 、 辱性 诽 谤 诉 讼 、 秽 诽 煽 侮 淫 谤 诉讼 被 废 除 。 ⑨英 国 最 早 的 诽 谤 案 汇 编 及 修 正 颁 布于 1 4世 纪 , 英 国诽 谤 法 则 于 1 9世 纪 面 世 。笔 者 对 英 国 诽 谤 诉 讼 所 做 的 历 史 梳 理 显 示 , 国 历 史 上 英 出 台 的 诽 谤 法 案 、 规 , 不 完 全 统 计 已 经 颁 布 的 主 法 据 要 有 8部 ( 有 若 干 相 关 法 案 ), 括 : 1 4世 纪 另 包 ( )1 的 《 谤 权 贵 法 》( h ttts d c n ai g a 诽 te s ue e s a d l ma n — a s
英国侵权冲突法规则的变革
[内容提要]将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混为一体的侵权冲突法领域的“双管”规则,导致英国普通法中侵权冲突法规则不可避免地具有明显的封闭性、机械性、不确定性及结果的不公平性,从而使侵权冲突法丧失其应有价值。
现代侵权事件的日趋复杂和各国对侵权冲突法规则的改革,终使英国侵权冲突法领域发生革命性变革,从而彻底改变了英国传统的关于侵权事件准据法选择规则,建立起普通法规则和成文法规则相并存、灵活性与可预见性、确定性相结合的开放的侵权事件准据法选择规则体系。
[关键词]英国侵权冲突法“双管”规则革命性变革一、英国普通法中侵权事件准据法选择规则的缺陷英国普通法中侵权事件准据法选择规则,是由19世纪英国法院审理的“哈雷”案(1868)、“菲利蒲诉埃尔”案(1870)及“马沙度诉丰特斯” (1897)案所确定。
根据该规则,在外国实施的行为,如果在英国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必须满足二个条件:①该行为必须具有这样的性质,即如果在英国实施,依英国法可以作为侵权起诉;②依行为地法,该行为并不是正当的行为。
这种由法院地法和侵权行为地法联合支配的“双管”(double-barrelld)规则,不仅其理论根据受到猛烈抨击,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产生难以克服的弊端。
1.“双管”规则性质的不确定性。
“双管”规则是关于准据法选择规则亦司法管辖权规则,它历来是英国法学家和法官所争论的焦点。
一种意见认为,威尔士法官在“菲利蒲诉埃尔”案中对该规则的阐述并非针对准据法选择问题,而是为了解决管辖权问题,旨在指示英国法院在何种条件下受理针对在外国实施的行为所提起的侵权诉讼。
[1]第二种意见认为,“双管”规则中的第一个条件规则是管辖权规则,而第二个条件规则则是准据法选择规则,要求对侵权事件适用侵权行为法。
第三种意见认为,“双管”规则是准据法选择规则。
因为威尔士法官在“菲利浦”案中并没有说该行为根据英国法必须具有可诉性,而只是说该行为应具有这样的性质:即如果在英国实施,具有可诉性,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英国2013诽谤法对ISP的最新规定及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2013诽谤法对ISP的最新规定及对我国的启示作者:郑仁荣邹文星来源:《行政与法》2014年第11期摘要:2013年英国颁布了诽谤法修正案,其第5条对ISP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立法,以ISP 是否对发布的内容有影响或控制为标准,将ISP分为两类,并适用不同的责任构成,将通知即删除原则成文化,同时制定了明确的适用的规则。
其总体方向是在坚持传统的基础上,确保法律与时俱进并且适用;在平衡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基础上,寻求在最大程度上保护ISP而不是承担责任。
英国2013诽谤法使我们从现实合理性方面审视我国网络诽谤立法及ISP现状,据此提出《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的修改意见及我国将来的网络诽谤立法或司法适用的一些基本原则。
关键词:网络诽谤;网络服务商;通知即删除中图分类号:D99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4)11-0098-09收稿日期:2014-08-25作者简介:郑仁荣(1971—),男,福建顺昌人,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美国NAU大学访问学者,研究方向为诽谤法;邹文星(1967—),女,福建长乐人,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日本社会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网络诽谤的更正与澄清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CLS(2013)D132。
英国诽谤法历史悠久,闻名于世。
2013年颁布的诽谤法修正案(以下简称“2013诽谤法”),是英国继1996年修改1952年诽谤法以后的又一次重大修改。
此次修正共9部分17条,其中第二部分抗辩第5条,网络运营商条款是专门针对网络服务商(以下简称“ISP”)在网络诽谤中责任的立法,此立法不仅对ISP产生了重大影响,也对网络言论自由、网络信息传播及名誉权保护产生了重大影响,受到国内和国际的广泛关注。
本文拟从英国2013诽谤法第5条入手,对ISP的分类及责任分析、通知即删除原则及对我国的启示入手,对英国的ISP在网络诽谤中法律适用标准进行深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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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诽谤诉讼法的发展
2011年3月15日,大法官兼司法大臣肯尼思-克拉克向议会提交了诽谤法草案(建议稿),向公众征求意见。
这是自1843年以来,英国政府首次承诺全面修改诽谤法。
在世界新闻事业的发现历程之中,英国的新闻事业的发展在近代一直领先于世界。
特别是20世纪上半叶以前的历史,英国新闻事业的发展甚至代表着世界新闻事业的发展方向。
同时,诽谤法作为出版事业和言论自由的斗争中而出现,其是英国法律中最古老的部分之一。
现行诽谤法基本上是普通法在过去400年中演变的成果。
随着英国殖民地的发展,英国诽谤诉讼法的思想也不断传入英属殖民地。
其曾经作为其他国家法律制定学习的蓝本。
美国、爱尔兰等国家诽谤法即源于英国。
但是,这样的法案并不是完美,自从诽谤诉讼法并非成型之时就一成不变的。
据统计,诉讼法基本每50年就会修改一次。
如今,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诉讼法任然存在很多问题。
昔日,作为多国学习的模板,现在却受到质疑。
但是,诽谤诉讼法作为英国法律创新的一方面,对于世界新闻法具有很大的意义,因此还是值得我们学习和了解的。
2011年英国诽谤法的修改主要是因为民众对于表达自由的需求。
在英国历史中,诽谤和言论自由是相伴而生的,二者只是存在一个度的问题,因此在否定诽谤的基本原则以及肯定言论自由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面是想通的。
对于目前司法任然不健全的中国,虽然诽谤诉讼法存在很多问题,但是其确立的基本原则任具有借鉴意义。
诽谤,简而言之就是无中生有,非议别人,指责别人的过错,甚至有毁誉的因素。
器是一种明确表示或者暗示,可能会个人、企业、产品和团体、政府或者民族负面形象的“与事实不符”的宣称。
大多数普通法的司法体系允许采取民事或者刑事的法律运动以阻止各种诽谤和毫无批评的行为。
英国的诽谤诉讼法从其成形的时候就在处于不断修改之中,平均每半个世纪就要修改一次。
18世纪是英国诉讼法发展的关键时期,其主体是判例法,以成为法作为补充。
在整个18世纪,英国煽动诽谤法的演进历史主要分成4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704年——1730年。
英国的光荣革命是通过温和演变的方式进入资本主义社会,政府那时候还任然沿用17世纪的封建集权的司法评判标准,认为侵犯王室和国会的特权,发表任何攻击政府的政策和人员的文章即构成煽动诽谤罪。
第二阶段:1730年——1760年,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原本在司法审议过程中的无权陪审团,对于煽动诽谤的案件的判决有了较为公平的审判权力。
在这一时期,在大西洋彼岸此时还属于英国殖民地的北美发生了一件著名的案件——曾格案件。
这是政府当局控诉新闻媒体诽谤政府,最终却是以媒体的胜利告终,期间陪审团的起到的重要的作用,反映了陪审团的权利和作用的提高。
具体的经过如下:1733年,北美本土实力派僵局主张要对殖民地的事务享有更大的控制权,但是当地仅有一家报纸《纽约公报》是被政府当局控制的,其主要是为政府当局做宣传,本土势力派的意见难以传播出去。
为此,1733年秋天,商界和曾格磋商,邀请作为他们新闻和观点的工具。
1733年11月5日,曾格的《纽约新闻周刊》创刊。
然而《纽约新闻周刊》的的内容却引得当局的不满,总督威廉科斯比爵士一方面质控曾格:对政府无耻的中伤和恶语谩骂,试图煽动反政府情绪“,另一方面命令其一手提拔的首席法官德兰西对曾格提起诉讼。
1734年11月17日,曾格以“煽动闹事”罪名被捕。
在审判过程中,80岁高龄和律师安德鲁汉密尔顿作为曾格的辩护律师。
按照当时英国和北美的惯例,但是对政府进行批评,不管内容是否真实,一律视为诽谤。
如果言论属实,其煽动作用更加明显,所以事实是比谎言更大的诽谤。
汉密尔顿从两个方面进行反驳,首先它支出诽谤罪只有在言论不是才成立,每个公民都有“陈述无可非议的事实真想的自由”,政府所谓诽谤的实质,正式哪些人伤害和压迫在他们统治之下的人民,激起人民的呐喊和控诉。
然后再将人民的控诉作为新的压迫和起诉的根据。
其次,汉密尔顿坚持陪审团不仅有权进行事实判断,还有权进行法律判断,裁决应由法庭和陪审管共同作出决定。
最终,曾格无罪释放。
在第二阶段时期,虽然在英国陪审团的权利不断的扩大,最后曾格的无罪释放也是在陪审团的影响下决定。
但是英国对于新闻报刊发表评议政府的文章不管时候真实都是诽谤。
所以,曾格案件虽然在北美胜诉了,但是如果这样的案件发生在英国,或者总督威廉科斯比爵士将曾格告上英国高院,曾格未必胜诉。
第三阶段(1760 年一1780 年) ,这一时期英国新闻出版界的自由有了长足的进步,在英国新闻史上这一时期出现了两个重要的案件,同煽动诽谤罪有关,这就是“威尔克斯案”和“朱尼尤斯”匿名信案件。
二者合力使出版自由获得了一定程度的保障。
“威尔克斯事件”牢牢占据着18世纪末英国人民生活重心它自《北不列颠人报》45 号事件开始,至威尔克斯在米德尔塞克斯郡反复选举。
“威尔克斯事件”给英国和英国人民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但同时也无可否认的是威尔克斯利用当时的社会环境和自身的影响力大搞政治投机的事实。
1762年6月5日,议员约翰·威尔克斯创办了《北不列颠人报》周刊,强烈鼓吹新闻自
由。
自此“威尔克斯和自由”传遍英国。
1763 年5月到1764年2月,威尔克斯同政府及其控制下的议会开始了第二轮的较量。
在此次斗争中,他首先发起攻势,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
以一种“污秽”的言辞来挑战传统神圣的宗教等等,正因为他对于当权者不畏的指控,此时他成为了下层民众的自由的旗帜。
此后经过长期的斗争,威尔克斯也在其中几经沉浮,最终使得英国新闻界获得了公开报道国会辩论的权利,威尔克斯的斗争取得了胜利。
第四阶段(1780 年一1792 年) ,这一时期的重大事件是司法大臣曼斯菲尔德爵士和艾斯肯勋爵之间因《大众广告报》案所爆发的争论,这场争论引起了社会个阶层的广泛关注,并最终导致了煽动诽谤法案结束的《福克斯诽谤法案》的产生。
尽管英国报业呈现了快速发展的趋势,自由度也在慢慢扩大,但直到l8 世纪60年代,始终禁止报道议会的辩论内容。
我们目前处在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而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就像一个菜市场的多言氛围,并不是一个“一言堂”的气氛,观点对立和意见的多样性
是社会的常态,是必要的和有益的。
言论自由给予社会活力,推进社会的新陈代谢。
可以说,在改革开放的国家转型期,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尤其需要言论自由。
2011年的诽谤法修改草案的颁布,反映的也是公众对于表达自由的需求。
诽谤诉讼费用过高使媒体不敢轻易报道公共利益问题;“诽谤诉讼之旅”对全球的媒介表达环境造成有害影响,使美国专门出台法案进行应对;而对出版的多重认定标准使互联网环境下的服务提供商承担责任的风险加大,不符合各种网络新兴技术的特点。
这些原因归纳为对表达自由的诉求,正是对此种公共利益的追求才促使本次诽谤法草案的出台。
但是英国国内对本次诽谤法改革也有不同声音,主要担心对表达自由的过分追求会损害对名誉权的保护,减轻诽谤法本应具有的“寒蝉效应”,而保护名誉权的需要也注定了本次以表达自由为旗号的改革不可能走得太远。
英国的诽谤诉讼法在随着社会发展,新状况的出现到相应的出现很多问题,但是其中却里的一些原则任然有借鉴意义,特别是对于目前法律还不是很健全的中国来说,还是有很多值得学习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