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诽谤诉讼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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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诽谤诉讼法的发展

2011年3月15日,大法官兼司法大臣肯尼思-克拉克向议会提交了诽谤法草案(建议稿),向公众征求意见。这是自1843年以来,英国政府首次承诺全面修改诽谤法。

在世界新闻事业的发现历程之中,英国的新闻事业的发展在近代一直领先于世界。特别是20世纪上半叶以前的历史,英国新闻事业的发展甚至代表着世界新闻事业的发展方向。同时,诽谤法作为出版事业和言论自由的斗争中而出现,其是英国法律中最古老的部分之一。现行诽谤法基本上是普通法在过去400年中演变的成果。

随着英国殖民地的发展,英国诽谤诉讼法的思想也不断传入英属殖民地。其曾经作为其他国家法律制定学习的蓝本。美国、爱尔兰等国家诽谤法即源于英国。但是,这样的法案并不是完美,自从诽谤诉讼法并非成型之时就一成不变的。据统计,诉讼法基本每50年就会修改一次。如今,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诉讼法任然存在很多问题。昔日,作为多国学习的模板,现在却受到质疑。但是,诽谤诉讼法作为英国法律创新的一方面,对于世界新闻法具有很大的意义,因此还是值得我们学习和了解的。

2011年英国诽谤法的修改主要是因为民众对于表达自由的需求。在英国历史中,诽谤和言论自由是相伴而生的,二者只是存在一个度的问题,因此在否定诽谤的基本原则以及肯定言论自由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面是想通的。对于目前司法任然不健全的中国,虽然诽谤诉讼法存在很多问题,但是其确立的基本原则任具有借鉴意义。

诽谤,简而言之就是无中生有,非议别人,指责别人的过错,甚至有毁誉的因素。器是一种明确表示或者暗示,可能会个人、企业、产品和团体、政府或者民族负面形象的“与事实不符”的宣称。大多数普通法的司法体系允许采取民事或者刑事的法律运动以阻止各种诽谤和毫无批评的行为。

英国的诽谤诉讼法从其成形的时候就在处于不断修改之中,平均每半个世纪就要修改一次。18世纪是英国诉讼法发展的关键时期,其主体是判例法,以成为法作为补充。在整个18世纪,英国煽动诽谤法的演进历史主要分成4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704年——1730年。英国的光荣革命是通过温和演变的方式进入资本主义社会,政府那时候还任然沿用17世纪的封建集权的司法评判标准,认为侵犯王室和国会的特权,发表任何攻击政府的政策和人员的文章即构成煽动诽谤罪。

第二阶段:1730年——1760年,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原本在司法审议过程中的无权陪审团,对于煽动诽谤的案件的判决有了较为公平的审判权力。

在这一时期,在大西洋彼岸此时还属于英国殖民地的北美发生了一件著名的案件——曾格案件。这是政府当局控诉新闻媒体诽谤政府,最终却是以媒体的胜利告终,期间陪审团的起到的重要的作用,反映了陪审团的权利和作用的提高。具体的经过如下:1733年,北美本土实力派僵局主张要对殖民地的事务享有更大的控制权,但是当地仅有一家报纸《纽约公报》是被政府当局控制的,其主要是为政府当局做宣传,本土势力派的意见难以传播出去。为此,1733年秋天,商界和曾格磋商,邀请作为他们新闻和观点的工具。1733年11月5日,曾格的《纽约新闻周刊》创刊。

然而《纽约新闻周刊》的的内容却引得当局的不满,总督威廉科斯比爵士一方面质控曾格:对政府无耻的中伤和恶语谩骂,试图煽动反政府情绪“,另一方面命令其一手提拔的首席法官德兰西对曾格提起诉讼。1734年11月17日,曾格以“煽动闹事”罪名被捕。

在审判过程中,80岁高龄和律师安德鲁汉密尔顿作为曾格的辩护律师。按照当时英国和北美的惯例,但是对政府进行批评,不管内容是否真实,一律视为诽谤。如果言论属实,其煽动作用更加明显,所以事实是比谎言更大的诽谤。汉密尔顿从两个方面进行反驳,首先它支出诽谤罪只有在言论不是才成立,每个公民都有“陈述无可非议的事实真想的自由”,政府所谓诽谤的实质,正式哪些人伤害和压迫在他们统治之下的人民,激起人民的呐喊和控诉。然后再将人民的控诉作为新的压迫和起诉的根据。其次,汉密尔顿坚持陪审团不仅有权进行事实判断,还有权进行法律判断,裁决应由法庭和陪审管共同作出决定。最终,曾格无罪释放。

在第二阶段时期,虽然在英国陪审团的权利不断的扩大,最后曾格的无罪释放也是在陪审团的影响下决定。但是英国对于新闻报刊发表评议政府的文章不管时候真实都是诽谤。所以,曾格案件虽然在北美胜诉了,但是如果这样的案件发生在英国,或者总督威廉科斯比爵士将曾格告上英国高院,曾格未必胜诉。

第三阶段(1760 年一1780 年) ,这一时期英国新闻出版界的自由有了长足的进步,在英国新闻史上这一时期出现了两个重要的案件,同煽动诽谤罪有关,这就是“威尔克斯案”和“朱尼尤斯”匿名信案件。二者合力使出版自由获得了一定程度的保障。

“威尔克斯事件”牢牢占据着18世纪末英国人民生活重心它自《北不列颠人报》45 号事件开始,至威尔克斯在米德尔塞克斯郡反复选举。“威尔克斯事件”给英国和英国人民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但同时也无可否认的是威尔克斯利用当时的社会环境和自身的影响力大搞政治投机的事实。

1762年6月5日,议员约翰·威尔克斯创办了《北不列颠人报》周刊,强烈鼓吹新闻自

由。自此“威尔克斯和自由”传遍英国。1763 年5月到1764年2月,威尔克斯同政府及其控制下的议会开始了第二轮的较量。在此次斗争中,他首先发起攻势,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以一种“污秽”的言辞来挑战传统神圣的宗教等等,正因为他对于当权者不畏的指控,此时他成为了下层民众的自由的旗帜。此后经过长期的斗争,威尔克斯也在其中几经沉浮,最终使得英国新闻界获得了公开报道国会辩论的权利,威尔克斯的斗争取得了胜利。

第四阶段(1780 年一1792 年) ,这一时期的重大事件是司法大臣曼斯菲尔德爵士和艾斯肯勋爵之间因《大众广告报》案所爆发的争论,这场争论引起了社会个阶层的广泛关注,并最终导致了煽动诽谤法案结束的《福克斯诽谤法案》的产生。

尽管英国报业呈现了快速发展的趋势,自由度也在慢慢扩大,但直到l8 世纪60年代,始终禁止报道议会的辩论内容。我们目前处在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而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就像一个菜市场的多言氛围,并不是一个“一言堂”的气氛,观点对立和意见的多样性

是社会的常态,是必要的和有益的。言论自由给予社会活力,推进社会的新陈代谢。可以说,在改革开放的国家转型期,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尤其需要言论自由。

2011年的诽谤法修改草案的颁布,反映的也是公众对于表达自由的需求。诽谤诉讼费用过高使媒体不敢轻易报道公共利益问题;“诽谤诉讼之旅”对全球的媒介表达环境造成有害影响,使美国专门出台法案进行应对;而对出版的多重认定标准使互联网环境下的服务提供商承担责任的风险加大,不符合各种网络新兴技术的特点。这些原因归纳为对表达自由的诉求,正是对此种公共利益的追求才促使本次诽谤法草案的出台。但是英国国内对本次诽谤法改革也有不同声音,主要担心对表达自由的过分追求会损害对名誉权的保护,减轻诽谤法本应具有的“寒蝉效应”,而保护名誉权的需要也注定了本次以表达自由为旗号的改革不可能走得太远。

英国的诽谤诉讼法在随着社会发展,新状况的出现到相应的出现很多问题,但是其中却里的一些原则任然有借鉴意义,特别是对于目前法律还不是很健全的中国来说,还是有很多值得学习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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