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隐性财务激励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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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隐性财务激励机制研究
摘要:在现代契约理论中,与显性契约相对比的是隐性契约,即它是不出现在行为主体正式契约中的一种契约关系。企业的财务契约也激励有显性和隐性两种类型,过渡重视显性财务契约激励通常会造成激励成本高、而激励效率相对较低的后果。本文要通过国内外文献综述,引出隐性财务契约激励的主题。试图通过对隐形财务契约的经济学分析,设计出我国企业隐性财务激励机制的一般实施制度。
关键词:隐性财务激励机制
一、隐性财务契约的内涵及其特征
(一)激励约束机制的理论基础
所谓激励,在组织行为学中主要是指激发人的动机,使人的一般内在的动力,向期望的目标前进的心理活动过程。其过程是从人的需要出发,在外界一定诱因(目标)刺激下转化为动机,动机引发行为,行为指向目标,行为的结果又随时向行为者发出反馈,从而实现自我评价。古今中外,关于激励理论的论述有很多,其赫兹伯格的“双因素”理论最具有代表性。该理论将动机分为内在动机和外在动机两部分,内在动机源于人们对某工作本身的认识和兴趣、成功的满足和对创造性活动的愉快感。这种满足无需外力推动,不必外来奖赏,完全是一种内心感受,通过自我评价获得满足感,如在生产中的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创优活动等不需他人奖赏,也能自我获得满足。这种感受是成为提高人才内在积极性的持久动力,是企业管理应用激励理论的重点和难点;外在动机则是由生产活动的外部物质条件、奖惩制度、管理环境等刺激产生的动机。如人们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和名誉地位,或为了免于受批评和惩罚等而对某工作给予重视,这种动机不是产生于工作本身,而是由外界因素控制的。本文所研究的对象便是这里的外在动机,也即是隐性的财务激励机制。
(二)隐性契约存在的客观依据
交易属性是契约形式选择的基础。Klein Crawford认为,由于专用性投资产生的准租金可能遭受机会主义行为的影响,解决的方式是垂直一体化或签订长期契约,长期契约可以看作是垂直一体化的替代形式1。长期契约可以采用两种形式:显性契约与隐性契约。问题是,长期交易关系为什么存在,什么条件下采用隐性契约形式?威廉姆森关于资产专用性的分析虽然深刻,但并没有直接触及隐性契约问题,他更多地强调了交易属性与治理结构之间的关系2。而Barael关于商品所有权分割具有效率的观点却为隐性契约的客观存在提供了理论基础。“如果商品的初始所有者只转让商品的一部分属性而保留其余部分,那么来自交换的净得益常常就能增加采取这种形式的交换导致单一商品的产权的分割: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可以拥有同一商品的不同属性。”3商品所有权转让的不完全性意味着商品所有权分次转移与服务功能的长期性,决定了长期交易关系的存在,而转换成本进一步加强了这种交易关系,长期交易关系为什么可以采用隐性契约形式?主要是契约成本的约束。“明确的长期契约可以解决机会主义问题,但成本极高,这种长期契约需要规定可能发生的偶然事件的成本、发现违约和在法庭上强制实施契约的监督和诉讼成本。由于各种偶然事件无法低成本地在契约中予以规定,甚至是无法预料的,并且由于法律解决冲突的成本很高,因此,交易者一般也依赖隐性的长期契约。”因此,商品所有权分割与契约成本
1Klein, Benjamin, Competitive Tying Arrangement-The Case of Medical Insurance. Economic inquiry.V ol.19 Issue 4,1998, P598-623 2[美]奥利弗.E.威廉姆森,《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段毅才,王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3Barael, Competitive Tying Arrangement-The Case of Medical Insurance. Economic inquiry.V ol.19 Issue 4,1998, P598-623
是隐性契约存在的客观使然,这是交易者为追求交易效率所进行的契约安排。再谈得具体些,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特点。公司的经理人员和普通员工是公司人力资源的提供者,他们都有自己的利益,并且他们的利益往往会和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为了使他们的长期行为尽量符合股东的利益,就需要财务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这也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主要问题。
二、隐性财务契约的经济学解释及激励效应
(一)隐形财务契约激励理论的经济学解释
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商品流通中商品权利的分次转移与交易成本的限制,大部分交易行为无需或不能通过正式契约予以规定也有的交易行为如果建立正式契约会付出不成正比的代价,隐性契约的概念由此提出。经济文献中将重复互动中的非合作均衡视为“自我实施”契约或“隐性契约”4,Bull则将其称为非契约性协议,认为它是一种隐含的、无法写明的契约5。我国学者通常认为,隐性契约是指在商品交易中双方之间客观存在的,无需或无法通过特定的文字声明来规定和约束的责权利关系。在这种契约关系下,交易各方通过讨论或社会惯例而不是外部强制执行来调整彼此的行为期望。隐性契约关系的内涵应包含有两个层面:一是部分交易行为的约束与保障措施在长期的交互关系中以及内化在组织和制度与文化之中,最终注入个人偏好,形成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和文化。这部分行为规范无需明文规定却对交易双方有实际约束力,从而形成无正式形式的隐性契约。二是由于商品权利的分次转移或信息的不对称,交易双方无法用正式契约对其行为进行规定与约束,但双方之间又客观存在的权益关系。第一层面的隐性契约关系已为社会普遍认同并有相应的制度予以保证,所以我国目前信用问题的研究重点是第二层面的隐性契约关系。本文所述的隐性契约就是这一层面的契约关系。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契约关系的形式也随之出现多样性。契约形式选择的基础是交易属性(威廉姆森,2002),而交易属性又由商品属性决定。商品属性是物理属性、服务属性与权利属性所组成的集合(程宏伟,2006),其中权利属性是指在商品转移过程中物理属性与服务属性的所有权的权属性质。由于流通中的交易主体不能充分掌握对方或交易物信息,交易中出现了时空分离,交易规则越来越复杂,基于交易成本的考虑,单一商品权利的分次转移能够更有效地增进交易主体的利益,所以权利分次转移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但商品物理属性的分割对于其功能的发挥具有负效应,甚至可能会使商品的基本功能丧失。因此在商品所有权分次转移的交易过程中能实现分割的只能是商品服务的所有权。商品服务所有权的分割使得交易具有连续的多次交易特征。顾客在初始交易中所支付的价格包括取得实体所有权以及未来的服务所有权,初始交易完成后,商品实体所有权转移,而服务的所有权仍保留在供应方,顾客为此支付的价格成为沉没成本,具有专用性投资的性质。而“专有性投资产生的准租金可能遭受机会主义行为的影响”。虽然“明确的长期契约可以解决机会主义问题,但成本极高。因此,交易者一般也依赖隐性的长期契约”(Klein Crawford,1978)。所以隐性契约是在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为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而产生的一种必然的契约安排。信用则为隐性契约的实现提供了最基本的制度保证。信用是指对契约关系中义务承担者(供应方)履约意向、履约能力和履约后果的确定性预期(吴汉洪等,2003),这种预期取决于供应方的可信承诺。在所有权分次转移过程中,顾客初次交易就支付了商品服务属性的所有价格,因而面临着机会主义的威胁。如果他们无法获得企业未来履行服务所有权转移的可信承诺,就不会为服务所有权付费,交易也就不会产生。这种可置信承诺包括供应方的个人品质、财务实力、其过去的一
4Barael, Competitive Tying Arrangement-The Case of Medical Insurance. Economic inquiry.V ol.19 Issue 4,1998, P598-623
5Bull, The Existence of Self-Enforcing Implicit Contracts. Quarterly Journal of The Economic,V ol.102,Issue 1,1987 p147-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