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工[2007]32号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工〔2007〕32号)各省辖市交通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项目公司:根据《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河南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施工行业的信用建设,促进施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河南省交通厅《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的公路工程施工单位。
第三条施工企业若同时具有多项资质,按其最高等级的资质确定。
第四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为企业基本状况、业主评价、竣工验收三部分,所占信用分值权重分别为20分、40分、40分。
企业基本状况包括资金能力、近五年奖惩情况等指标;交通主管部门及业主评价包括合同履行和进度质量等指标;竣工验收为参加竣工验收的施工企业的得分。
第五条信用评价工作程序为(一)省内施工企业1、施工企业申报企业基本状况并进行自评;2、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对参建施工企业进行评价及排序,并按项目管理权限上报省辖市交通局或项目主管单位审核;3、各省辖市交通局对本辖区内施工企业的基本状况自评表进行审核后上报省交通厅,省直单位通过其上级主管单位报省交通厅;4、省交通厅组织有关人员对特级、一级、二级施工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复核,省辖市交通局对三级施工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复核;5、省交通厅对全省各项目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进行复核、汇总,拟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示;6、省交通厅审定信用等级,并公布。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办法
附件1.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质量创优奖罚办法1总则1.1目的为规范工程质量创优管理行为,完善工程质量创优激励机制,不断提高企业广大员工的创优意识和创优水平,以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为动力,以防治和消除质量通病为突破口,实现施工质量管理的标准化和过程控制的精细化,推动工程局施工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推动品牌建设和市场开拓,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所属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建或参建工程质量创优奖罚管理。
2奖励程序2.1工程项目签约2个月内,符合申报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条件或合同约定国家级奖项目标标准的项目,由公司会同工程局确定创奖目标,报局质量主管部门备案;符合申报省部级工程奖项的项目,由所属公司根据自身市场经营、区域定位和工程局下达的创奖指标自行确定创奖目标,并报局质量主管部门备案。
所有创奖项目的奖项申报表及申报资料报送奖项评选单位的同时必须报送局质量主管部门备案,以作为工程局认定工程项目获得奖项表彰的依据之一。
2.2工程局对工程创优实施计划管理。
各公司对近三年省部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创优计划的工程进行统计,年初向工程局提交创优滚动计划,工程局依据创优滚动计划下达年度创优目标、指标。
2.2.1各公司依据质量创优目标、指标开展质量创优工作,在取得工程获奖文件、证书后两个月内将相关资料上报工程局。
对于以局、股份公司名义签约的项目将获奖文件、证书原件上报局档案室归档,扫描件报局质量主管部门备案;对于公司项目将获奖文件、证书扫描件报工程局质量主1/ 5管部门备案。
逾期未报相关资料的项目工程局将不予认可和奖励。
2.2.2每年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前取得获奖文件、证书的项目均作为本年度获奖项目。
各公司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对本单位上年度工程获省部级及以上奖项情况进行统计并报工程局,局质量主管部门在对各公司获得的各级奖项进行审核确认后,下发文件对有关获奖单位、项目、个人进行通报表彰。
湖州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湖州市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设施工领域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及住建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自愿原则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参加信用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企业资信状况、经营素质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综合情况按规定的量化标准进行评分,依据评分结果确定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企业信用评价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客观、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主管全市建设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辖区范围内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配合市建- 1 - / 27设局做好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第六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资信状况、经营素质和履约信誉等三方面。
资信状况包括资质等级、办公环境、企业荣誉等考核指标;经营素质包括企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与创新等考核指标;履约信誉包括合同履约和市场行为、社会责任、不良行为及违法、违规行为等考核指标。
第七条企业信用评价按企业申请类别的信用评价指标进行评分确定等级,企业申请信用评价类别共分两个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和五个专业承包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和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以及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企业具有多项资质的应当分别申请信用评价。
各申请类别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A、B、C三级,其中A级分AAA、AA、A三档。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7.27•【文号】交公路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的通知交公路规〔2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发〔2009〕733号)作如下修订: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交通运输部2021年7月27日附件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中建股份《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建股市〔2009〕250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条例》,统一所属施工企业对质量管理工作的评价尺度和方法,促进所属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级各类全资、控股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所属施工企业”)及其施工项目。
第四条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是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掌握所属企业及其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重要渠道,是保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的重要措施。
所属施工企业应对本企业、所属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施工项目部是企业质量管理的最终落脚点,是保证产品质量的最终环节,所属施工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针对各类施工项目的具体考核评价细则。
第二章考核评价内容第六条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是对所属施工企业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和其所属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七条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考核共分为5个分项,每个分项中再分为若干子项。
5个分项如下:1、工程质量管理制度2、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3、工程技术质量管理4、工程质量过程管理5、工程质量管理效果(包括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效果、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效果两个子分项)分项内容详见附表2.第三章考核评价方法第八条考核评价采取评分表的方式,评分采取标准分扣、增方法。
每个分项均为100分的基础分,根据权重设置各子项基础分。
第九条分项得分在95以上的为一级,表明该分项工作全面符合《条例》的规定,且有所创新;分项得分在85分至94分的为二级,表明该分项工作全面符合《条例》的规定;分项得分在70分至84分的为三级,表明该分项的工作基本符合《条例》的规定;分项得分在在70分以下的为四级,表明该分项的工作没有达到《条例》的基本要求。
质量管理手册
中专以上
技术员以上
3年以上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经验
备注
1、公司和项目分类按局人力资源部相关规定;
2、质量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注册质量工程师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3。4
各岗位管理职责表
管理层级
岗位名称
管理职责
局
法定代表人
组织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建立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培养和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其有效实施;确定和配备质量管理所需的资源;评价并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另一方面,价格以前被认为是争取更多的市场份额的关键因素,现在情况已有了很大变化,很多用户现在更看重的是产品质量,并且宁愿花更多的钱获得更好的产品质量。在今天,质量稳定的高质量产品会比质量不稳定的低质量产品拥有更多的市场份额,这个道理是显而易见的.
为此,工程管理部按照局标准化工作的要求,编写了本质量管理手册。本手册以现行质量管理标准、规范为原则,结合中建股份《项目管理手册》的相关规定,针对局质量管理的特点和现状,在总结局质量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局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促进局质量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同质化,以适应局快速发展的要求.
技术负责人
严格执行国家工程质量技术标准、规范的各项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措施,并及时上报企业有关部门和技术领导批准;组织编制项目质量技术交底文件并进行交底;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质量技术交底的落实情况;参加项目质量验收工作;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技术原因,制定事故处理的技术方案及防范措施。
工程管理部
制定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开展各种质量教育活动;与本企业的技术管理部门共同编制本企业工程质量技术标准;编制本企业年度工程质量创优计划及创优滚动计划并负责落实;组织对在施工程的质量检查并督促项目对质量缺陷的整改;负责对企业各单位、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考核评比;组织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促进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新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3号),结合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指自治区交通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工程施工资质、在自治区交通厅登记并在区内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从业行为采用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的信用考核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机制。
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全区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负责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制定相应的细则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动态管理,汇总审定招标人、建设单位、各地、州、市交通局及质量监督机构上报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资料,建立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并定期发布信用评价信息;按交通部要求上报相关企业的信用信息。
建设单位(交通建设局、公路管理局及项目代建单位)负责其管建项目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工作,并按时将评价考核结果上报自治区交通厅。
各地、州、市交通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项目中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工作,按时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信息上报自治区交通厅。
质量监督机构对区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履约行为信用评价中有关质量、安全项次的评价考核,并按时将评价考核结果报自治区交通厅。
项目招标人负责其招标项目的公路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的评价考核工作,并按时将评价考核结果报自治区交通厅。
第六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规定,进入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应登录该系统如实填报企业的基本信用信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填报信息真实性负相应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建设项目各施工单位的过程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9】40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考核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8]247 号)和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并自觉接受铁道部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公司成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负责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全线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分管安全质量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常务副组长,公司其他领导任副组长,组员由公司各部部长和各指挥部指挥长组成。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评价程序第四条信用评价期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
第五条信用评价方式(一)信用评价采取现场检查、不良行为记录两种方式进行。
现场检查分为现场工程质量检查和现场管理检查。
不良行为分重大不良行为和一般不良行为。
(二)一个评价期内,公司各指挥部在前四个月对各施工企业进行不少于2次日常现场检查评价,后两个月公司组织进行1次集中检查评价,检查时间应合理安排,各标段的检查项目、工点数量和频次应基本一致。
第六条现场检查及扣分(一)现场检查由公司和各指挥部依据合同、规程、规范、设计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对施工企业的实施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查。
检查前应制定检查实施方案,明确人员组成、检查分工、检查时间、检查对象、工点选取和检查方法等内容,并接受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
检查工点的选取应结合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综合考虑隧道、桥梁、路基、无砟轨道、房建、四电等不同专业工点。
(二)公司和指挥部均按《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表》(附表1)、《现场管理检查扣分表》(附表 2)中的检查内容和扣分标准进行检查扣分。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办法》20148发布稿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办法1总则1.1为贯彻“中国建筑,服务跨越五洲;过程精品,质量重于泰山”的质量方针,实现所属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建质字[2010]111号)《关于做好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等法律、法规、规范编制。
1.3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股份”)所属各级各类全资、控股的施工企业、中建总公司委托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属施工企业”)及其承包施工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
1.4本办法就是中建股份对所属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规定,就是所属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行为准则,也就是对所属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价的依据。
所属施工企业(专业公司)可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1.5所属施工企业在质量管理工作中,除应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或其她行业的有关规定等。
1.6所属施工企业应积极贯彻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与《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努力实现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科学化。
1.7所属施工企业在执行本办法的过程中,应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随时将意见或建议反馈中建股份质量管理部门。
2术语2.1企业——特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不包括分支机构。
2.2质量管理决策体系——由企业质量管理决策机构、决策机制及相应制度构成的体系。
2.3质量保证体系——由企业、项目部对直接或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人力资源、材料物资、施工设备、施工及技术管理、商务合约等机构、岗位及其质量管理职责、制度等构成的体系。
2.4质量监督体系——由企业、项目部质量监督机构、岗位及其监督职责、制度等构成的体系。
所有规范国标编号一览表.
施工指导性文件
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文件
施工验收规范及标准
检验试验标准
材料规范
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
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第1页共4页
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第2页共4页
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第3页共4页
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第4页共4页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第1页共14页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第2页共14页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第3页共14页。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建监字第407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7月14日建监字第407号文发布)北京、上海市建委,江苏、黑龙江省建委,辽宁、河南、安徽省建设厅,各试点城市(区、县)建委(建管局):现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点的实施意见》〔1995〕287号一并贯彻执行,尽快开展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实现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是指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是指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业主、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单位等)在施工现场中各种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综合考评,要覆盖到每一个建设工程,覆盖到建设工程施工的全过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所直接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管理工作。
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实施机构(以下简称考评机构)可在现有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基础上,加以健全或充实。
第二章考评内容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内容,分为建筑业企业的施工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和业主、监理单位的现场管理等五个方面。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2.21•【字号】苏住建建〔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完善建筑业企业发展诚信体系,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安全品质,我局对《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苏住建规〔2019〕1号)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2月21日附件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根据《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2020〕25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补充通知》(苏住建建〔202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是指在规定的考核时段内,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市场行为(包括工程数量及规模、政府和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工程档案管理等)、施工现场行为(包括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人员履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进行量化考核后,对建筑施工企业所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施工单位安全质量考核管理办法
施工单位安全质量考核管理办法
是指针对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的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通过对施工单位的考核,促使其加强安全质量管理,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和追究责任,从而提高工程施工的安全质量水平。
施工单位安全质量考核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考核标准: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和指标,包括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能力、安全事故率、质量管理能力、质量合格率等方面的考核内容,以确保考核的客观公正性和科学性。
2. 考核周期:规定考核的周期,一般根据项目的工期和施工单位的规模确定,可以是每月、每季度或每年进行一次考核。
3. 考核方法:确定考核的具体方法和程序,包括对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查阅相关文件、听取工作汇报等方式进行考核。
4. 考核结果处理:根据考核结果,对施工单位进行奖惩和追究责任的处理,对安全质量管理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单位进行批评教育、罚款或限期整改等处理。
5. 监督检查: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确保施工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施工单位安全质量考核管理办法能够促使施工单位加强安全质量管理,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质量。
同时,通过考核和奖惩机制,推动施工单位持续改进和提高管理水平,实现工程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办法》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办法1 总则1.1 为贯彻“中国建筑,服务跨越五洲;过程精品,质量重于泰山”的质量方针,实现所属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建质字[2010]111 号)《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 等法律、法规、规范编制。
1.3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股份”)所属各级各类全资、控股的施工企业、中建总公司委托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属施工企业”)及其承包施工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
1.4 本办法是中建股份对所属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规定,是所属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对所属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价的依据。
所属施工企业(专业公司)可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1.5 所属施工企业在质量管理工作中,除应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或其他行业的有关规定等。
1.6 所属施工企业应积极贯彻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努力实现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科学化。
1.7 所属施工企业在执行本办法的过程中,应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随时将意见或建议反馈中建股份质量管理部门。
2 术语2.1 企业——特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不包括分支机构。
2.2 质量管理决策体系——由企业质量管理决策机构、决策机制及相应制度构成的体系。
2.3 质量保证体系——由企业、项目部对直接或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人力资源、材料物资、施工设备、施工及技术管理、商务合约等机构、岗位及其质量管理职责、制度等构成的体系。
施工单位考核管理办法和评分表
XX有限公司施工单位考核管理办法xx有限公司目录一、目的二、适用范围三、考核条款相关主要工作内容和要求1、项目组人员配备2、施工准备3、安全、文明施工4、质量控制5、进度控制6、工程资料及档案管理7、工程分包的管理、配合8、竣工移交9、配合情况10、廉政保密四、考核管理办法1、执行考核单位2、考核维度及评分表3、考核内容、权重、评定等级4、考核结果应用五、其他一、目的为全面提高施工单位的工程建设质量,确保工程进度和施工安全,杜绝工程事故,规范工程管理,使工程建设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XX工程建设施工单位管理.`三、考核相关主要工作内容及要求1、人员配备1。
1 项目组织架构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周内向监理单位报审项目组织架构、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名单,报监理单位审核后呈建设单位.1.2人员执行力项目管理人员具备良好的工作态度、沟通协调能力和较高专业水平,按时参加工程例会,服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楼宇发开商和相关主管部门的组织,及时响应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安排的紧急工作,接受监理和建设单位的考评。
2、施工准备2.1设计文件会审认真审核收到的初步设计文件(图纸),按时参加设计文件(图纸)会审,在设计文件(图纸)会审前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反馈设计文件(图纸)中发现的问题及修改意见和建议,避免因设计文件(图纸)问题造成施工困难或须变更设计等。
2.2外部报建手续及时办理进入XX区施工所需的入园施工手续、占道许可证以及路政、交警、边防等部门要求办理交通疏解的其他有关证件。
根据设计情况及施工需要,结合XX建设工程管理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开工手续及相关工程施工许可证。
2。
3资源准备2。
3.1施工准备阶段组建项目经理部,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配备齐全的办公设施、施工机械设备和车辆等,并配合监理单位检查所列的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等资源配备情况。
2。
3。
2施工阶段根据确定的施工内容和各专业、各单位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力量、工具、仪器、车辆和材料准备就绪。
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号
京建法〔2015〕15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推进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10月10日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市安全监管局,各区县政府。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10月10日印发附件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3.11•【字号】宁建建发〔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标准化正文关于印发《宁夏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建建发〔2018〕13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宁夏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3月11日宁夏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以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相关政策文件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区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项目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条例》,统一所属施工企业对质量管理工作的评价尺度和方法,促进所属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级各类全资、控股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所属施工企业”)及其施工项目。
第四条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是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掌握所属企业及其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重要渠道,是保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的重要措施。
所属施工企业应对本企业、所属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施工项目部是企业质量管理的最终落脚点,是保证产品质量的最终环节,所属施工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针对各类施工项目的具体考核评价细则。
第二章考核评价内容
第六条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是对所属施工企业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和其所属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七条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考核共分为5个分项,每个分项中再分为若干子项。
5个分项如下:
1、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2、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
3、工程技术质量管理
4、工程质量过程管理
5、工程质量管理效果(包括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效果、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效果两个子分项)
分项内容详见附表2.
第三章考核评价方法
第八条考核评价采取评分表的方式,评分采取标准分扣、增方法。
每个分项均为100分的基础分,根据权重设置各子项基础分。
第九条分项得分在95以上的为一级,表明该分项工作全面符合《条例》的规定,且有所创新;分项得分在85分至94分的为二级,表明该分项工作全面符合《条例》的规定;分项得分在70分至84分的为三级,表明该分项的工作基本符合《条例》的规定;分项得分在在70分以下的为四级,表明该分项的工作没有达到《条例》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总体评分的计算方法:
综合得分= 各分项实得分加权总和
其中:工程质量管理效果分值=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效果分值×30%+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效果分值×70%
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效果分值为每个年度股份公司市场与项目管理部和各办事处对项目检查得分累计的平均值。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考核5个分项的权值分配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15%,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15%,工程技术质量管理20%,工程质量过程管理20%,工程质量管理效果30%。
第十二条总体评价是所属施工企业对质量管理工作经考核后,根据各分项评价得分情况的综合性评价。
第十三条总体评价根据各分项评价的得分计算,并按分值得出评价等级。
评价计分表见附表1。
第十四条所属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经考核后,应形成书面的考核评价报告,对影响本企业施工质量及质量管理工作的原因应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整改方案。
第十五条企业质量管理的5个方面的分项考核计分,见附表2。
第十六条分项评分表中列出考核子项内容、子项得分等项目。
在对分项进行考核后必须明确对该分项进行扣、增分的具体理由。
第十七条扣(增)分标准:每子项扣分最少为1分,每1分为一档,最多为该子项的标准分;每子项增分最少为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第十八条如有分项评分表中未列入的,需要扣(增)分的情况,必须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分项考核后,除应填写质量管理分项考核计分表外,尚应以书面形式对各分项的扣(增)分理由予以详细说明,指出各分项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及需要总结推广的经验。
第四章考核评价等级
第二十条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分为A、B、C、D四个等级。
第二十一条质量管理A级的标准:
1、超额完成质量工作年度目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正常,综合考核得分在95以上;
2、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工程质量过程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效果等5个分项的考核得分均在95分以上;
3、未发生质量事故,未发生质量投诉事件。
第二十二条质量管理评价B级的标准:
1、完成质量工作年度目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正常,综合考核得分在85以上,95以下;
2、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工程质量过程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效果等5个分项的考核得分均在85分以上;
3、未发生质量事故,未发生重大质量投诉事件,且一般质量投诉事件均得到圆满处理。
第二十三条质量管理评价C级的标准:
1、基本能完成质量工作年度目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基本正常,综合考核得分在70以上,85以下;
2、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工程质量过程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效果等5个分项的考核得分均
在70分以上;
3、发生质量事故或一般质量问题投诉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质量管理评价D级的标准:
1、未能完成质量工作年度目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正常,综合考核得分在70以下;
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投诉未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第二十五条如果综合得分达到相应评价等级标准,但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工程质量过程管理分项的考核得分达不到相应评价等级标准要求,综合评价等级降低一个等级。
第五章考核评价管理
第二十六条质量管理考核评价是企业管理质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上级企业对下级企业、企业对内部各有关职能部门、企业对各施工项目部均应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的结果确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状态。
第二十七条上级企业对下级企业、企业对内部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考核周期最长为一年。
第二十八条企业对项目部的考核周期应视项目施工周期而定。
1. 项目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原则上至少考核两次,即中期考核和期末考核。
2. 项目工期在一年以上的,第一个考核周期为6个月,以后可根据第一次考核的情况确定下次的考核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企业质量管理考核评价小组组长由股份公司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主管部门人员及各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专家组成。
第三十条企业质量管理考核评价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一般要抽查二级或三级企业、项目,每个企业不少于2 个项目。
第三十一条企业质量管理考核评价结果列入上级单位对下级企业法人和质量相关副总经理的年度考核内容,并与年度收入挂钩。
第三十二条企业对项目部的质量管理考核评价结果列入企业对项目经理和质量相关副经理的年度考核内容,并与年度收入挂钩。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表1
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总体评价表
附表2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分项评分表A.0.1
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分项评分表A.0.2
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分项评分表A.0.3
工程质量过程管理分项评分表A.0.4
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效果B.0.1
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效果B.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