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证全套规章制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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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全套规章制度(完整)
1.从业人员健康制度:
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从业人员必须在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才能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患有消化道传染病、肺结核、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一旦发现,要立即调离原岗位。

手部有开放性、感染性伤口的从业人员必须严密包扎并佩戴手套后方可上岗。

2.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新参加工作和临时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卫生知识培训并合格后方可上岗。

长期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每两年要进行卫生知识复,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

从业人员必须掌握相关的食品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严格把好卫生质量关,采购员不购买卫生不合格产品,保
管员不接收卫生不合格食品,加工员不使用卫生不合格食品,销售员不出售卫生不合格食品。

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惯,包括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和勤换工作服。

上岗时,从业人员要自觉保持衣帽整洁,不佩戴首饰、耳饰或涂指甲油、化浓妆等,保持形象素雅。

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认真制定、落实、检查本单位的各项食品安全制度是否到位,协助本单位法人、负责人做好日常的食品安全管理落实工作。

依法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认真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商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严格控制商品进货。

建立健全商品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保存进货商品的各种信息和数据,保证进货商品的可追溯性和销售商品流向信息的真实性,以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的研究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督促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积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售后服务,妥善解决消费投诉和纠纷。

4.食品安全自检查与报告制度:删除该段落,因为没有内容。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促进食品经营者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防范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食品经营者必须按照工商部门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自律档案,并妥善保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食品经营者必须按照工商部门制定的自查记录表对自己的经营资格、经营场所、经销食品、经营行为等进行逐项自查,每周一次、每月一表。

自查记录应存入自律档案妥善保管,随时接受检查指导。

食品经营者对自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未认真履行自查义务,发生食品经营行为的,工商部门将从严查处。

食品经营者应保证经营环境、设施设备、人员满足食品经营卫生要求,并对所经营食品的安全进行承诺。

经营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控制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经营卫生管理。

食品经营者应当每年接受一次食品安全培训,并建立与食品经营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

采购是食品经营过程中重要的环节。

食品经营者应建立食品采购制度,包括供货商的选择和评价、采购流程、食品验收标准等。

应设立食品采购质量控制部门,对供应商的合法资质、生产能力、加工条件、卫生状况、质量管理水平、信用资质等进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方档案。

采购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应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QS标志。

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在食品运输过程中,应建立食品运输制度,明确送货人员在食品运输过程中对于车辆卫生、食品卫生的质量安全职责。

食品运输应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

车厢无不良气味、异味。

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3.4 运输包装材料或应符合相关食品卫生标准要求,保持
完整、清洁、无污染、无异味、无有毒有害物质,并具有一定的保护性,以避免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食品受到机械或其他损伤。

4.散装食品应具备符合安全卫生和运输要求的独立外包装。

冷藏食品的运输可采用冷藏车、保温车、冷藏列车、冷藏船、冷藏集装箱等运输工具。

允许冷藏温度接近的多种食品拼箱装运,但不同加工状态、不同种类、具有强烈气味或容易吸收异味、产生较多乙烯气体的食品不得进行拼箱,以避免串味或污染。

冷藏食品运输包装应标明食品应保持的最低温度和最高温度,并符合相关规定。

收发货标志应符合规定。

冷藏食品的运输包装尺寸应符合规定,采用托盘包装时还应符合相关规定。

食品运输有冷藏、冷冻温度要求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5.验收应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设立验收机构。

食品应根据
相应的标准和法规进行验收,并查验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文件,并备案。

进货和验收记录应真实记录食品的相关信息。

6.1 应建立食品贮存制度,贮存管理人员应熟悉制度要求
和各类食品贮存的基本要求。

贮存场所应建在地势较高、干燥、交通方便的地区,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6.3 食品储存场所必须保持清洁,定期清洗,无积尘、食
品残渣、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污染物。

此外,不应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

储存场所应该有充足的自然光线或人工照明,并且亮度应该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6.4 常温储存的食品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和
空气清新设备。

6.5 食品储存仓库和货架的设计应满足食品卫生要求。


食品储存区域,不同类别的食品应进行适当的物理隔离。

此外,食品距离墙壁和地面均应在10cm以上。

6.6 具有强烈挥发性气味和腥味的食品,需经特殊处理的
食品,容易交叉污染的食品应专门储存,不应混放。

此外,不同冷藏温度的食品也应分别储存。

6.7 上架销售的食品应分类储存。

6.8 散装食品应在储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6.9 储存有温度要求的食品的场所应该有降温或调节温度的设施。

储存冷却物和冻结物的冷藏间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GB 规定。

6.10 储存食品时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定期检查库存食品的质量和数量,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7、销售
7.1 应建立食品安全销售管理制度,明确销售人员在食品销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

7.2 销售场所应与生活等区域分开,且与经营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

营业场所应该有合理的布局。

7.3 销售设施设备应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

销售有温度要求的食品应配备销售冷冻食品必备的冷藏库(柜)、冷冻(库)柜等设施设备。

7.4 销售场所应该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和消毒的设施设备。

照明设备应该安装在食品的正上方,并使用防爆型照明设备。

7.5 与食品表面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该由无毒、无害或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表面平滑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造。

7.6 销售场所应该进行定期卫生检查和清洁,冷藏、冷冻库(柜)应定期维护保养、清洗、清除异味,温度指示装置应定期校验。

7.7 销售冷藏、冷冻食品应按食品标签明示的温度进行控制,超出温度、湿度规定应及时采取措施。

7.8 销售预包装食品时应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

7.9 销售的食品应分类上架摆放或垫离,不应落地码放。

7.10 上架销售的食品必须严格控制在保质期内,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并为消费者预留合理的存放和使用期。

7.11销售预包装食品时,不得延长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也不得拆封后重新包装或散装销售。

7.22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应该以破坏性方式处理销毁,并记录下来。

7.23应该建立食品销售台账,记录销售食品的基本情况,以便追溯。

6.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1.食品处理区的设备和设施应该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以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2.配备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

主要设施应该易于维修和清洁。

3.应该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
生条件。

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应该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

4.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

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

5.食品处理区应该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
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6.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具、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
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

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

7.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
板等工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8.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7.食品加工制度
1.在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

如果发现有腐败变质
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

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加工后不得再次供应。

2.炒、烧食品时要勤翻动。

块状食品必须充分加热,烧熟煮透,防止外熟生;食物中心温度必须高于70℃。

3.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

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

4.隔夜、隔餐及外购熟食要回锅彻底加热后才能供应。

5.在选用食品时,必须注意避免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

这些食品不应该切配、烹调或出售。

6.加工用具、、设备必须经常清洗和保持清洁。

使用后的刀、砧板、盆和抹布必须清洗消毒。

直接接触食品的加工用具和必须彻底消毒。

7.在需要造型的情况下,必须使用经过消毒的工具。

食品应该放入专用的保洁柜中,不得落地存放。

8.在工作结束后,调料必须加盖。

同时,要做好工具、、灶上灶下、地面和墙面的清洁卫生工作。

9.加工间和出菜通道必须保持洁净,不能堆放任何杂物。

备餐间只能存放直接入口食品和必需用的食具和工具。

分碟小菜和调味品应存放在专用柜中,不得露室存放。

10.烧卤熟肉和点心必须存放在凉冻间或凉冻柜中。

凉冻间或凉冻柜中不能存放非直接入口的食品、需重新加工的食品以及其他物品和私人用品。

11.废弃油脂应由专业的公司回收。

餐厅经营者应该了解回收公司的资质和废油回收后的用途,并应与该回收公司签订写有“废弃油脂不能用于食品加工”的合同。

每次回收应该有记录。

8.食品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确保所售食品的消费安全。

二、经营者应审验初次交易的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并保存其复印件。

每年应复核一次。

三、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查验食品和标识是否真实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1)有食品检验或检疫、检测合格证明;(2)定型包装食品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
地址、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保持期等;(3)实行食品质量
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必须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4)国家和省对食品有其它特殊规定的,按其执行。

四、食品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按产品批次向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五、食品经营者不得从经营资格不合法或不明的生产者或供货商处购进食品,也不得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食品。

六、食品经营者应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9.食品储存管理制度
一、应建立食品贮存制度。

贮存管理人员应熟悉制度要求和各类食品贮存的基本要求。

二、贮存场所应建在地势较高、干燥、交通方便的地区,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食品贮存场所要保持清洁,定期清洗,无积尘、食品残渣、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污染物。

不应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也不应存放个人生活用品。

同时,应保证充足的自然光线或人工照明,亮度应能满足工作需要。

四、食品常温贮存的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和空气清新。

五、食品贮存仓库和货架的设计应满足食品卫生要求,不同类别的食品应进行适当的物理隔离,同时食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应在10cm以上。

六、具有强烈挥发性气味和腥味的食品、不同冷藏温度的食品以及需经特殊处理的食品、容易交叉污染的食品应专库储存,不应混放。

七、上架食品应分类贮存。

八、散装食品应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九、贮存有温度要求的食品的场所应有降温或调节温度的设施。

贮存冷却物和冻结物的冷藏间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GB的规定。

十、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定期检查库存食品的质量和数量,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1、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留样工作,保障学生餐饮安全,制定了食品留样制度。

学校食堂应对食品进行留样,以便必要时检验。

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由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具和样品存放的专用冷藏箱。

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防止样品之间污染。

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

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专用冷藏箱,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日期、时间、品名、留样人。

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2、为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特制订废弃物处置制度。

二、本单位制定了废弃物管理制度,适用于单位内产生的废弃物的管理和控制。

三、企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废弃物的存放和处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产生的废弃物的分类、收集等工作。

四、废弃物分类包括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废弃物和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废弃物。

五、各部门应按照废弃物分类,设置临时放置点、废物箱,并分别设置明显标识。

危险废弃物和有害废弃物应放入专用存放设施或交给企管部门统一管理。

一般废弃物应优先考虑资源的再利用。

可回收的废弃物转卖给物资回收部门,不可回收的废弃物由有资质的垃圾清运单位清理。

企管部门需记录废弃物的处理情况。

十二、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包括以下规定:
1.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2.餐饮具和盛放直接人口食品的、工具使用前应按要求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

3.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
淘汰使用的一次性发泡餐饮具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餐饮具。

4.采购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
经营索取消毒合格凭证;直接人口使用的餐饮用具、清洗餐饮具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并按要求留存票证。

5.设置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域及设备,餐饮
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不得与清洗食品原料、拖布等混用。

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

6.贴上《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方法》并让从业人员掌握正
确的清洗消毒方法。

严格按照“除残渣、洗涤剂洗、清水冲、
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

餐饮具应首选热力方法进行消毒,应急使用化学药物消毒的应至少用“一冲刷、二消毒、三冲洗”的程序进行并注意要彻底清洗干净,防止药物残留。

清洗消毒时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

7.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有温度显示和清洗
消毒剂自动添加装备。

8、消毒后的餐具应该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并符合有关消毒卫生标准。

9、清洗消毒后的餐具应该立即放入专用密闭式餐具保洁
柜中保存,避免再次受到污染。

保洁柜应该有明显的“已消毒”标记,柜内应该干爽、洁净,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应该分开存放。

10、每餐收回的餐具应该立即进行清洗消毒,不应该隔餐隔夜。

清洗消毒结束后,应该及时清理卫生,确保外部干净。

11、应该定期检查消毒设备和设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使用的洗涤剂和消毒剂应该符合GB.1《食品工具、设备用洗
涤卫生标准》和GB.2《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的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备用化学消毒的应该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液浓度,并记录在《餐饮具消毒及检查记录表》中。

13、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该建立并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不合格食品以及法律禁止经营的食品,应该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销毁措施予以处理,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

执行不合格退市制度的食品主要包括:(1)生产企业发
现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造成损
害而主召回的食品;(2)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产品质量抽查确
认并公开的不合格食品;(3)因科学技术发展面发现存在安
全隐患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任命安全而要求紧退市的食品;(4)经营者主动对上柜食品进行清查而发现的过期变质食品
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5)消费者反映已经发生危害
后果的食品;(6)国家法律规定应予以退市的其他食品。

食品经营者发现应予以退市的食品,应该立即停止销售及时撤柜,予以销毁,或者退回供货单位,并如实在《不合格食品退市台帐》中记录。

对于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应该在营业场所公示,并选择能够覆盖销售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通知购货人立即停止销售、食用,并负责将该食品召回、销毁。

食品经营者应该加强对其经营食品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对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在停止销售的同时,及时通知生产企业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部门报告。

14、食品召回制度
在食品经营中,如果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接到监管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
该立即停止营业,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

2.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以确保食品安全。

3.在经营场所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排专人处理消费者退货事宜,以保障消费者权益。

4.对于被召回的食品,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封存,同时做好记录,以防止再次流入市场。

5.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及政府监管部门,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6.对于不合格的食品,应按照与供货商的合同约定或政府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

7.对于政府部门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8.不合格食品退换货、下架封存、召回等处置资料,应建立专门的档案进行保管,以备查验。

15.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1.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2.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对病人
进行救治,防止事故扩大。

3.发现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要在2
小时内向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工作,按要
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阻挠、干涉调查处理工作。

投诉处理方案:
1.设立专门机构或人员处理消费者投诉,并提供销售凭证
和书面承诺,以保障消费者权益。

2.登记消费者投诉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包括投诉人信息、
食品信息、受损害情况等,并复印存档。

3.指定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及时解决消费者的问题,
给予退货、换货、赔偿等解决方案。

对于消费者的投诉事件,工作人员应及时处理并回复。

如果无法处理,则应向负责人请示,并在负责人做出决定后再处理。

如果消费者直接向XXX投诉,则负责人应积极配合消协
妥善处理,以避免后患。

食品经营者不得隐瞒、谎报或缓报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并且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为了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公司应与供货商交易时索取供货商的证照,每年核对一次。

购进的食品应按批次向供货商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合格证和检疫证明,并每日按批次将品名、产地、生产或加工厂家、进货渠道、购进日期和数量、供货商等内容记录在台帐上。

此外,公司还应将供货商提供的各种资料和进货装订保存完整,以备查验。

如果发现有不合格食品售出,则可按照销售记录迅速找到消费者并召回售出食品。

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食品经营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经营者应保证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同时,应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此外,经营场所的环境、设备、设施也应符合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要求。

七、要建立并执行定期查验及退市制度,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如果发现有问题的食品,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通知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

同时,要做好记录,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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