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开展2012―2013年度境外来中国大陆工作专家统计调查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贸易外经统计工作的通知-沪统字[2013]36号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贸易外经统计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贸易外经统计工作的通知(沪统字〔2013〕36号)各区、县统计局:为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加强对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进程的统计服务,根据全国贸易统计工作统一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贸易外经统计基础工作、提高贸易外经统计工作水平和服务水平,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切实保证贸易统计范围的完整性1.尽快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制定规范的工作流程,从制度上保证贸易统计范围的完整性,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各区县统计局应以五年一次的经济普查名录库为基础,动态跟踪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年检信息以及楼宇经济调查信息(部分中心区已开展),有效地建立确保贸易统计范围完整性工作制度(见附件1)。
2.对限上贸易企业有跨区迁移情况的,各区县统计局应及时做好互相通报和跟踪落实工作。
同时按名录库管理工作要求将迁出、迁入企业的相关信息告知市局普查中心。
3.对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应报未报的应及时做好书面情况说明,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依法督促有关企业履行统计上报义务。
4.积极做好连锁商业企业在地统计交接工作,确保调查单位不遗漏。
二、完善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工作,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切实提高贸易统计数据质量1.在新的数据统计模式下,进一步加强对基础数据的审核及查询力度。
通过计算机自动审核、人工审核、抽检等多种方法确保企业源头数据质量,尤其对总量大、增速变化快的企业要重点审核、查询,做到即报即审,严把数据质量关。
2.加大统计执法力度。
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上海市投入产出调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上海市投入产出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7.12•【字号】沪统字〔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上海市投入产出调查工作的通知沪统字〔2012〕35号各区、县统计局,市政府各委、办、局(集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全国投入产出调查的通知》(国办发〔1987〕18号)和《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2〕16号)要求,2012年将开展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和编制投入产出表。
为做好2012年上海市投入产出调查和上海市投入产出表编表工作,圆满完成国家投入产出调查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目的和意义投入产出调查是对全社会生产经营单位的投入结构、产出使用、增加值形成等情况的大型综合性调查,是编制全国和地区投入产出表的重要基础。
投入产出表是宏观经济管理和决策的有力工具之一,是研究国民经济发展、进行经济数量分析的重要手段,是政策模拟和制定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重要基础。
二、调查对象和范围2012年投入产出调查的对象是全市的重点法人单位,涉及除农林牧渔业外的所有国民经济行业。
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外籍高校毕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外籍高校毕业生来沪工作办理工作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国来华留学生
【发文字号】沪人社规[2017]2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
【发布日期】2017.06.20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外籍高校毕业生来沪工作办理工
作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7〕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上海市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部署,依据《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6〕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教育部关于允许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在华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号)和《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支持外国留学生在我国高等院校应届毕业后直接在
上海创新创业,吸引在华外籍优秀高校毕业生的智力资源,为外籍高校毕业生在上海工作提供便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本通知所指外籍高校毕业生分为外国留学生、境外高校外籍毕业生和外籍博士后三大类,具体分类如下:
(一)外国留学生
1.在上海地区高校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拟在“双自”地区就业的外国留学生。
2.在中国境内高校(非上海地区)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拟在上海就业的优秀外国留学生。
(二)境外高校外籍毕业生
1.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取得本科及以上学位,拟应聘在“双自”地区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投资性公司和外资研。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开展2012年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开展2012年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2012.02.17•【文号】外专办发[2012]51号•【施行日期】2012.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国专家正文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开展2012年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外专办发〔201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直属机构、集团公司引智归口管理部门:为落实中央人才战略,配合“外专千人计划”实施,加快高层次外国专家人才队伍建设,搭建富有活力、以用为本的高层次外国专家引进平台,国家外国专家局特设立“高端外国专家项目”,入选该项目的外国专家可获得国家外国专家局在工薪和其它相关费用上的重点支持。
现就2012年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主体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申报主体为国内非外资各类用人单位。
二、申报标准高端外国专家项目重点引进非华裔外国专家,申报人选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引进后2012年在华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个月,系国家科技、产业发展和学科建设重点领域的领军人才或学术技术带头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二)在国际知名企业或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创新、创业人才;(四)“外专千人计划”入选专家工作团队中的主要成员;(五)国家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外国专家。
三、申报要求1、已入选“外专千人计划”专家不再作为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申报人选;2、申报人选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协议或合作意向,承诺入选后本年度在华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个月并在申报书“工作设想”一栏中明确工作目标、预期贡献等;3、用人单位应客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不得空项、漏项,不得弄虚作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度上海“海外名师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度上海“海外名师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教委外[2012]2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3.28【实施日期】2012.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度上海“海外名师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外〔2012〕29号)市属各高等学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上海“海外名师项目”已被列入市政府教育专项资助之一。
现将2012年上海“海外名师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请各市属高等院校在收到本通知后,认真领会申请指南及其附件要求(可从“上海教育”网 下载),做好申报的准备工作。
二、请市属各高等学校结合本校教学和科研发展的需要,按照“申请指南”和“海外名师项目申请表”要求,向我委提出申请。
三、请各申请院校先将填妥的“海外名师项目申请表”和“基本信息”电子文档于4月27日(星期五)前发至ssmzhangjp@,并将经装订成册的纸质申请材料和请示文件于5月4日(星期五)送至上海教育国际交流协会(江宁路245号,近新闸路)。
四、我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聘请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拨付上海“海外名师项目”专项资金。
附件:2012年上海“海外名师项目”申请指南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2012年上海“海外名师项目”申请指南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扩大教育的对外开放,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加快教育国际化步伐,提高本市高等学校学科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校的综合竞争力,市教委继2011年启动“海外名师项目”以来,今年将继续支持并资助“海外名师项目”。
第一章目标及任务第一条实施“海外名师项目”,旨在支持和资助本市高等学校积极引进国外高水平教师和研究人员来上海任教和开展合作科研,使上海高校学生得到海外名师的直接指导,促进上海高校提高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内涵发展。
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做好2013年上海市统计
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做好2013年上海市统计分类标准与代码修订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统字[2013]4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发布日期】2013.08.02【实施日期】2013.08.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做好2013年上海市统计分类标准与代码修订工作的通知(沪统字〔2013〕48号)各区、县统计局,各调查队,市局和总队各相关处室(单位):为加强本市统计标准管理,准确反映统计分类的变动情况,市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决定开展2013年上海市统计分类标准与代码的修订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内容(一)统计管理单位名称(二)区划名称与城乡属性(三)商业中心区名称(四)园区(开发区)名称二、修订要求(一)统计管理单位名称修订1.中央级和市级统计管理单位名称与代码由市统计局和上海调查总队各专业处(单位)负责修订。
对照《统计管理单位名称与代码(JB001-2012)》收集汇总本专业统计工作中需要使用的统计管理单位及实际变动情况,并提出修订意见。
2.区县级统计管理单位名称与代码由各区、县统计局(队)根据实际需要负责提出修订意见。
对照《统计管理单位名称与代码(JB001-2012)》收集汇总本级统计工作中需要使用的统计管理单位,并填写《区县统计管理单位修订情况表》。
(二)区划名称与城乡属性修订区划名称与城乡属性代码由各区、县统计局(队)负责修订。
区划名称与代码修订,由各区、县统计局(队)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民政登记资料和实际变动情况,对照《区划名称与代码(JB002-2012)》提出修订意见,同时将区划变动情况在行政区划地图上标识;城乡属性代码修订,由各区、县统计局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划分城乡实施办法》,对照2012年划分的城乡属性代码,对辖区内的村级地域城乡属性变动情况提出修订意见。
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关于申报2013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关于申报2013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外国专家【发文字号】沪外专[2012]2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发布日期】2012.10.12【实施日期】2012.10.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关于申报2013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沪外专〔2012〕2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申报2013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外专发〔2012〕122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本市2013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八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紧紧围绕上海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上海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及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趋利避害、注重实效”方针,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突出重点、优化结构”,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积极支持实体经济和文化产业发展,切实增强出国(境)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更加注重提高出国(境)培训质量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战略目标,优先支持将经济结构调整作为主攻方向的培训项目,服务和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围绕本市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需求,围绕建立以现代服务业为主体、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引领、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的新型产业体系的需求,聚焦金融业、航运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业、先进重大装备、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制造业、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九大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生态农业、特色农业等新农村建设等领域,培训工作重点放在体制改革、法制建设、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行业关键技术、节能减排技术、生态环保技术、新能源开发、金融创新及风险防控、社会管理及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建立等方面。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2012年度本市工业统计工作综合评比结果的通报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2012年度本市工业统计工作综合评比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沪统字[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上海市统计局关于2012年度本市工业统计工作综合评比结果的通报(沪统字〔2012〕64号)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为表彰在2012年度本市工业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现根据《上海市工业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规定,对各相关单位统计报表报送的及时性、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统计分析研究及统计基础管理工作等方面进行了综合考评,共评出一等奖6名,二等奖12名,三等奖13名,特此予以通报表彰(具体名单附后)。
希望各单位发扬成绩,继续努力,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工业统计工作的质量与水平做出贡献。
同时,建议获奖单位对有关统计人员给予奖励。
附件:2012年度上海工业统计工作综合评比获奖单位名单上海市统计局2012年12月10日附件2012年度上海工业统计工作综合评比获奖单位名单一等奖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二等奖上海市电力公司、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谊(集团)公司、申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上海市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三等奖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水务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船舶工业公司、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华东电网有限公司、上海航天局、上海民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重型装备制造行业协会、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上海锅炉压力容器行业协会。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本市2012年度调查单位核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本市2012年度调查单位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2.09.29•【字号】沪统字[2012]47号•【施行日期】201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本市2012年度调查单位核查工作的通知(沪统字〔2012〕47号)各区、县统计局,市局相关专业处室(单位):根据本市《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市局决定于2012年10月至11月开展本市“一套表”调查单位年度核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目的核查目的是扎实推进本市统计“四大工程”建设,确保“一套表”调查单位的不重不漏,为企业联网直报奠定基础。
二、核查对象核查对象包括:1.“准三上”调查单位;2.当年度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专业报表类别或经营地点发生变更的原“三上”调查单位;3.已不符合“三上”统计标准需要退出的原“三上”调查单位。
三、核查原则按调查单位“在地”原则进行核查。
四、核查方法根据部门提供及日常统计调查取得的符合核查的调查单位相关资料,市名录办会同相关专业处整理形成本市“一套表”调查单位年度核查(以下简称“调查单位核查”)底册,由各区县名录库管理机构会同相关专业组织开展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报市名录库管理机构。
五、核查步骤1.市名录办根据相关资料,会同有关专业处整理形成调查单位核查底册;2.各区县名录库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单位核查底册,会同有关专业补充本地区相关部门提供的符合条件的核查单位资料,形成核查底册,并组织开展调查单位核查工作;3.各区县根据调查单位核查结果,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1)对符合新增及“三下”成长为“三上”调查单位审核条件的企业按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并在调查单位核查底册中做好记录;(2)对当年度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专业报表类别或经营地点发生变更的原“三上”调查单位,按规定做好相关的变更申报,并在调查单位核查底册中做好记录;(3)对已不符合“三上”统计标准需要退出的原“三上”调查单位,按规定做好相关退出申报,并在调查单位核查底册中做好记录。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单位用工状况调查的通知(2013)-沪统字[2013]50号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单位用工状况调查的通知(2013)正文:----------------------------------------------------------------------------------------------------------------------------------------------------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单位用工状况调查的通知(沪统字〔2013〕50号)各区、县统计局:为及时了解今年第三季度本市各单位用工状况的变化、把握全市就业变化趋势,我局将组织开展第三季度单位用工状况调查。
请你们组织力量,通过走访单位(企业)等多种形式完成这次调查任务。
同时,请上报所在区县第三季度就业形势分析报告。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1.调查样本单位与去年第四季度调查相同(见附表),即:各区县在去年第4季度单位用工状况调查中已选定的10家外商独资企业、5家区(县)属单位(企业)以及附件提供的私营单位名单。
如更换样本,必须与原样本在注册类型、行业、从业人员规模等方面情况基本一致,并在上报时予以说明。
2.就业形势分析报告主要反映本区县就业、失业情况以及稳定就业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全区(县)招工、退工人数及行业分布,人力资源市场求职人数、招聘岗位及行业分布,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包括招聘会、招聘岗位数、签约情况等),农民工就业情况。
就业形势分析报告请于9月10日之前报送上海市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处。
3.请各区县统计局加强数据审核,提高数据质量,做好数据录入工作,数据上报文件于9月10日之前上传至人口处(rkc)FTP/劳动工资/用工调查目录下,并将纸质的调查问卷报送市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处。
联系人:曹月勤联系电话:53857614 传真号码:53857031注:调查表电子表格、录入程序和单位名录库放在人口处(rkc)FTP/劳动工资/用工调查目录下上海市统计局2013年8月29日各调查单位:你们好!为及时了解、掌握目前上海各单位用工状况的变化,我们组织这次单位用工状况调查,请根据你单位实际情况在表中相应的内容圈填,谢谢配合。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12年上海市投入产出调查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12年上海市投入产出调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沪统字[2013]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2013.01.07
【实施日期】2013.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12年上海市投入产出调查的通知
(沪统字〔2013〕1号)
各有关企业(单位):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2]16号),明确了2012年全国投入产出调查的工作任务。
根据全国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本市将于2013年1月至5月开展投入产出调查的布置培训和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和范围
本次投入产出调查的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重点法人单位(调查名录由上海市统计局确定),调查范围包括除农林牧渔业外的所有国民经济行业。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年末劳动力调查工作的通知-沪统字[2013]64号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年末劳动力调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年末劳动力调查工作的通知(沪统字〔2013〕64号)各区统计局:为不断改进和完善月度劳动力调查制度,准确反映当前本市劳动力发展状况,更好地监测全市就业失业形势,现决定于2013年12月开展本市2013年年末劳动力调查工作。
此次调查的时点为2013年12月10日零时,入户调查时间为2013年12月10-15日。
调查样本涉及16个区的150个村(居)委会(附件1),调查户数为5250户。
调查表将由市统计局统一下发,调查经费由市统计局按照月度劳动力调查经费标准下拨,各区统计局可适当进行补充。
由于时间紧迫,任务繁重,请各区统计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安排专人负责此次调查,并做好调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抽中村级样本的核实、调查员选调与培训、调查用品的准备等,以确保此次劳动力调查顺利完成。
具体各项工作要求与时间安排详见附件2。
附件:1. 2013年年末劳动力调查村级样本名单2. 2013年年末劳动力调查工作要求上海市统计局2013年11月29日附件12013年年末劳动力调查村级样本名单区县名称街、镇名称居、村委名称黄浦区半淞园路街道瞿二居委会市民居委会中福花苑第一居委会老西门街道也是园居委会龙门村居委会唐家湾居委会徐汇区天平路街道天平居委会永嘉新村居委会桃源村居委会斜土路街道日晖六村第二居委会康巨居委会大木桥路第四居委会凌云路街道梅陇七村居委会梅陇十一村第二居委华东理工大学第一居漕河泾街道金谷园居委会嘉萱苑居委会宾阳路居委会长宁区虹桥街道爱建居委会中山居委会虹欣居委会新泾镇刘家宅二居委会淞虹五居委会程桥居委会静安区曹家渡街道叶庆居委会中行别业居委会高荣居委会普陀区长寿路街道昌化路居委会永定新村居委会上海知音苑居委会宜川路街道宜川三村居委会泰山宅居委会中远两湾城第一居委真如镇水塘街居委会杨家桥居委会真光第六小区居委会闸北区北站街道卫星居委会来安居委会北市场居委会共和新路街道谈家桥80弄居委会柳营桥居委会新理想居委会虹口区欧阳路街道幸福村居委会祥德东居委会模范新村居委会四川北路街道山二居委会永美居委会彭泽居委会杨浦区定海路街道西白林寺居委会沈家滩居委会定海港路居委会殷行街道国二(3)居委会民一(1)居委会殷行路二百五十弄居大桥街道仁兴街居委会杨家宅居委会富阳居委会五角场街道国定一居委会政通路第一居委会国权路第一居委会五角场镇国和(1)居委会梅林居委会香阁丽苑居委会闵行区江川路街道北街居委会新闵新村居委会鹤庆新村第二居委会莘庄镇报春新村第二居委会春申复地城居委会康城第二居委会虹桥镇虹桥居委会上虹新村居委会金汇花园第二居委会梅陇镇朱行第一居委会未名园居委会嘉和花苑居委会浦江镇景舒苑第二居委会世博家园第三居委会立民村村委会宝山区友谊路街道宝林二村居委会宝山三村居委会宝山六村居委会张庙街道通河四村二居委会呼玛二村二居委会通河七村二居委会大场镇大华一村一居委会大华四村一居委会联合居委会月浦镇乐业一村一居委会乐业五村一居委会马泾桥新村居委会顾村镇共富新村第五居委会盛宅村村委会归王村村委会嘉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嘉富社区居委会宝菊社区居委会青冈村村委会南翔镇白鹤社区居委会永乐村村委会浏翔村村委会浦东新区潍坊新村街道潍坊二村居委会潍坊八村居委会陈家宅居委会周家渡街道上南五村居委会上南九村居委会齐河第八居委会金杨新村街道金杨路二居委会金杨路八居委会罗山三村二居委会浦兴路街道证大第一居委会长岛路居委会东陆路三居委会花木街道牡丹第一居委会培花新村第九居委会东城新村第五居委会川沙新镇西市居委会申华居委会妙港居委会高桥镇富特三居委会学前街居委会南塘村村委会北蔡镇鹏海第二居委会南新一村居委会中界村村委会惠南镇听北居委会四墩村村委会城南村村委会大团镇镇南村村委会车站村村委会团西村村委会康桥镇美林社区居委会人南村村委会新苗村村委会金山区枫泾镇和平居委会新枫居委会农兴村村委会松江区永丰街道玉树居委会仓桥居委会秀南居委会小昆山镇秦安居委会昆西居委会周家浜村村委会青浦区盈浦街道盈中社区居委会天恩桥村村委会民乐社区居委会朱家角镇大新街居委会沈巷居委会沈巷村村委会奉贤区南桥镇古华第三居委会肖塘居委会贝港第六社区居委会附件22013年年末劳动力调查工作要求为认真做好2013年年末劳动力调查工作,现就有关重要节点的工作要求布置如下:1.样本抽取方式:此次调查小区样本沿用2013年年中劳动力调查样本,在原抽中的调查小区内,按照年中劳动力调查使用的《户主姓名底册》从第036户开始连续抽取35户,但不包括在学生宿舍、福利院、养老院、工厂、监狱、军营等公共机构内以集体形式居住的住户,如遇空房和纯老户则顺延一户。
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外资研发机构科技活动情况调查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外资研发机构科技活动情况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16•【字号】沪统字[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际科技合作正文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外资研发机构科技活动情况调查的通知(沪统字〔2007〕48号)各区县统计局、各外资研发机构:为了解本市外资研发机构开展科技活动情况,为本市政府制定有关科技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提供可靠的数据信息,决定在本市开展外资研发机构科技活动情况调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范围经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等部门认定的外资研发机构,具体包括外商投资和港、澳、台投资的在沪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研发机构。
具体调查单位名录见附件1。
二、调查内容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外资研发机构从事科技活动人员、经费支出和专利等情况。
三、调查表式外资研发机构科技活动情况(沪科调01表),见附件2、3。
四、组织实施本次调查由上海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统计局负责对所辖单位的布置、审核和上报工作。
请各调查单位接到本通知后,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如实填报,按时报送。
五、填报与报送要求1、填报要求:(1)非独立核算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其所归属法人企业填报。
(2)本调查表中的指标均不保留小数。
2、报送要求:(1)各外资研发机构按照所属区县统计局的报送要求报送。
(2)各区县统计局按下列要求报送:报送时间:2008年3月15日前报送资料:外资研发机构科技活动情况(沪科调01表)1份联系部门:市统计局社会科技处联系地址:威海路48号1410室邮政编码:200003联系人:虞蓓莉电话:53851538传真:5385733张伟深53851529宋玉53851597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上海市商务委关于请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参加2012年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关于请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参加2012年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07•【字号】•【施行日期】2013.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上海市商务委关于请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参加2012年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各对外直接投资企业:根据国家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我委于近期全面开展2012年境外投资项目统计年报工作,填写统计年报是企业申报各类专项资金和扶持政策的基本要求,请各企业高度重视年报申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并于2013年6月21日(周五)前上报有关数据。
上报方式一:通过CA电子钥匙直接登陆“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管理”,在线填报;上报方式二:网上(详细网址见下)下载相关表格,填妥后传真至62751602并请确认,确认电话23110780。
注意事项1:已按要求申领CA电子钥匙的企业,上述两种填报方式请尽量选择上报方式一自行准确填报。
尚未申领CA电子钥匙的企业请尽快申领,今后须自行填报,今年上报方式可选择上报方式二。
电子钥匙申领或更新网址:/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表格下载网址:上海市商务委网站()—“工作通知”—“对外经济合作”栏目下“上海市商务委关于请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参加2012年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及附件。
注意事项2:填报过程中如有问题可登陆上述网址下载表格,下载附件2012版《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请详细参阅填表说明后填报,切勿漏报、错报,以免造成无法申请专项资金的后果。
注意事项3:请各单位填报人员在填报时注意各表的单位。
附件:1.2012版《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2.对外直接投资年报表2012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12
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12年度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沪统字[2012]1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04.20【实施日期】2012.04.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12年度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的通知(沪统字〔2012〕19号)各委、办、局,各区、县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12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统考办字[2012]1号)精神,现将《上海市2012年度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有关所属单位,并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报名组织等工作。
本通知及有关附件、表格可在上海统计网()、21世纪人才网()和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网()的有关栏目内查询与下载。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上海市2012年度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为了做好本市2012年度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根据有关通知精神,本市2012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如下:一、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2012年度全国统计专业技术初、中级和高级资格考试日期均定于10月14日(星期日)。
初级资格考试时间及科目为:上午9:00-11:30 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下午2:00-4:30 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中级资格考试时间及科目为:上午9:00-11:30 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下午2:00-4:30 统计工作实务高级资格考试时间及科目为:上午 9:00-12:00 高级统计实务与案例分析初级、中级资格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进行,考生只需在答题卡上填涂信息点作答。
高级资格考试采用开卷笔答方式进行。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本市2012年度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本市2012年度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2.06.19•【字号】沪统高评字[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上海市统计局关于本市2012年度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沪统高评字[2012]1号)各委、办、局(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调查队及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精神,2012年度本市高级统计师资格试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同时,依据国家《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及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2012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组织机构、受理机构和受理时间(一)评审组织机构上海市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统计高评委)负责本市高级统计师评审工作。
上海市统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统计高评委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组织人事处,负责本市高级统计师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受理机构市统计高评委办公室。
(三)受理时间受理个人申报材料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截止时间为2012年8月31日,接待时间:上午9:30-11:00,下午14:00-17:00(星期六、日除外)。
受理单位地址和联系电话:市统计局组织人事处:威海路48号1615室;电话:53851562、53857616。
二、评审范围(一)本市各类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已办理了《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的外省市在沪工作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事业单位人员申报,需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缺额推荐申报。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12年信息化统计年报数据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沪统字[2013]43号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12年信息化统计年报数据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12年信息化统计年报数据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沪统字〔2013〕43号)各区、县统计局:根据国家统计局服务业司《关于开展2012年信息化统计年报数据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上海市统计局决定开展信息化统计年报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并制定了《上海市信息化统计年报数据质量核查方案》,各区、县统计局要按照检查方案(见附件)要求,认真落实,做好信息化统计年报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附件:上海市信息化统计年报数据质量核查方案上海市统计局2013年6月27日附件上海市信息化统计年报数据质量核查方案根据国家统计局加大统计数据质量核查、抽查力度的指示精神,按照服务业统计司《关于开展2012年信息化统计年报数据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和《全国信息化统计年报数据质量核查方案》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核查目的全面掌握、评估2012年信息化统计年报数据质量,了解企业在填报信息化情况表中存在的问题及企业提出的意见、建议。
二、核查内容(一)在了解和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基础上,根据《信息化统计填报要求》中各项指标的定义,核查企业对各项指标理解的正确性和填报数据的准确性。
具体包括:1.生产经营(包括管理)中使用计算机数量;2.信息技术人员和局域网情况;3.生产经营(包括管理)中采用信息化管理的情况;4.使用和接入互联网的情况;5.拥有网站的情况;6.通过互联网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进行宣传推广的情况;7.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情况及具体金额。
(二)企业填报信息化统计年报的人员所从事的主要工作、获取信息化指标数据的渠道及企业相关记录。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本市服务业2012年年报和2013年定报统计工作的通知-沪统字[2012]66号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本市服务业2012年年报和2013年定报统计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本市服务业2012年年报和2013年定报统计工作的通知(沪统字〔2012〕66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全面掌握本市服务业发展情况,根据国家统计局《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现对本市服务业企业、事业单位、社团及其他单位开展2012年年报和2013年定报统计工作的相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独立核算的服务业企业、事业单位、社团及其他单位。
二、调查表式和报表期别1.调查表式分为年报与定期报表两大类。
年报包括:法人单位基本情况(101-1表),财务状况(F103表),信息化情况(109表),仓储业单位统计调查表(F107-1表),会展业单位统计调查表(F107-2表),服务业事业单位调查表(F105表)以及服务业社团及其他单位调查表(F106表)。
定期报表包括:财务状况(F203表),物业管理经营情况(F204-1表),房地产中介服务经营情况(F204-2表),服务业事业单位调查表(F205表)以及服务业社团及其他单位调查表(F206表)。
2.报表期别:所有年报报告期为2012年1至12月份,定报报告期分别为2013年1至2月份、1至5月份、1至8月份以及1至11月份。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做好本市统计年定报联网直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做好本市统计年定报联网直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2.12.03•【字号】沪统字[2012]61号•【施行日期】2012.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做好本市统计年定报联网直报工作的通知(沪统字〔2012〕6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并轨工作的通知》(国统办字[2012]58 号)要求,从2012 年统计年报开始,本市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将转到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
为确保2012年统计年报和2013年统计定报联网直报工作顺利进行,本市各统计调查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一、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统计制度方法的有关规定,通过联网直报平台,准确、完整、及时、独立提供真实的统计资料。
若暂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应尽快配备联网直报所需的计算机设备及统计人员,确保网上直报工作顺利进行。
二、应依法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原始记录、会计资料等填报依据,确保网上直报的统计数据与统计原始资料一致。
三、应在市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上下载并使用身份认证证书,确保系统和数据安全,并按照市统计局规定的时间和事先分配的用户名登录联网直报平台,了解相关统计报表的填报要求,按时完成统计数据填报工作,并打印留存统计报表。
四、2012年年报起使用的《统计管理单位名称与代码(JB001-2012)》是统计上使用的主管单位名称与代码。
调查单位在联网直报时,应如实填写本单位所属的上级主管单位名称与代码。
原《主管部门(单位)名称与代码(JB001-2011)》将停用。
对统计调查单位提供的统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对泄露企业统计资料和其他在统计调查中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政府统计机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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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开展2012―2013年度境外来中国大陆工作专家统计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2013.09.18•【字号】沪统字[2013]54号•【施行日期】2013.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国专家,统计正文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开展2012-2013年度境外来中国大陆工作专家统计调查的通知(沪统字〔2013〕5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布置2012-2013年度境外来中国大陆工作专家统计调查的通知》(国统字〔2013〕50号)要求,市统计局、市外国专家局决定于2013年9月开始,对2012-2013年度来沪工作的境外专家进行统计调查。
本次调查涉及2012年、2013年两年中境外来沪工作专家的相关资料,主要采用一阶段概率分层简单随机(或等距)抽样方法进行。
因调查时间紧、任务重,请被抽中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尽快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密切配合调查人员,按时认真完成本次统计调查工作(具体方案见附件)。
联系单位:市统计局设计管理处联系地址:威海路48号1103室;邮编:200003联系人:王静、鲁轶电话:53857441、53857687传真:53857749联系单位:市外国专家局联系地址:梅园路77号4楼;邮编:200070联系人:王海燕、黄绍燕电话:32508152、32511558传真:32511557附件:2012-2013年度境外来中国大陆工作专家统计调查上海地区实施方案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2013年9月18日附件2012-2013年度境外来中国大陆工作专家统计调查上海地区实施方案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布置2012-2013年度境外来中国大陆工作专家统计调查的通知》(国统字﹝2013〕50号)精神和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查目的采用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本市各种类型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在2012年度、2013年度聘用的各类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统称为境外专家)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推算全国和本市聘用的境外专家的综合统计资料,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引进国外智力长期规划,开展境外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提供依据。
二、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一)调查范围1.2012年度、2013年度大型建设项目;2.除国际组织以外的各种类型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调查对象1.经济、技术和管理类境外专家;2.教科文卫类境外专家。
三、调查内容(一)各调查单位(或建设项目)在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学校在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聘用的全部境外专家数量、性别、国籍(地区)、签证种类、聘用方式等。
(二)长期境外专家部分个人资料。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地区)、学位、签证种类、聘用方式、聘用职称、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薪酬、保险缴纳情况、有无专家证、在聘用单位的工作效绩,以及子女配偶随任情况等。
(三)聘用境外专家单位的基本情况。
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等。
四、调查方法(一)重点调查2012年度、2013年度大型建设项目聘请境外专家情况,按在地统计原则,由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外国专家局等部门给予协作,有关单位须按要求填报《境外来中国大陆工作专家统计调查表》(X501表),并加盖公章后,于2013年11月5日前报市统计局设计管理处。
(二)资料整理市外国专家局、市商务委、市农委等具有外事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对农林牧渔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2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的内资法人单位聘请的境外专家情况,根据现有的行政记录资料进行资料整理,并按要求填报《境外来中国大陆工作专家统计调查表》(X501表),于2013年11月5日前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市统计局设计管理处。
(三)抽样调查1.对重点调查以外的法人单位聘请境外专家情况,由市统计局负责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抽选一定数量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组织调查。
各区县统计局具体负责实施。
2.本市对内资17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除农林牧渔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3个行业门类)、外资18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除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2个行业门类)的企、事业单位,采用一阶段概率分层简单随机(或等距)抽样方法,共抽选1600家样本单位,分别由各区县统计局负责进行上门访问调查。
各区县统计局应对本区域内抽中的样本单位进行核查确认,并将确认后的调查单位名单于10月18日前报市统计局设计管理处。
3.各有关单位须按要求填报《境外来中国大陆工作专家统计调查表》(X501表),并加盖公章后,于2013年11月5日前报送所在区县统计局。
各区县统计局于2013年11月18日前在国家联网直报平台完成数据录入上报,经市统计局验收通过后,纸质报表由区县统计局留存,以备国家统计局查询。
五、调查资料上报要求各单位对填报的调查资料须进行认真检查和审核,并经单位领导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后按上述要求分别报送有关部门。
由市统计局按照国家统一上报要求进行数据审核、汇总和推算并上报国家统计局。
六、调查工作时间安排2013年9月底前做好调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实施方案、抽选样本单位等10月10日前进行调查工作布置、业务培训等10月18日前区县上报核查确认单位名单11月5日前开展重点调查、抽样调查和资料整理及做好报表初审工作11月18日前区县完成样本单位数据录入,并验收通过12月初完成数据审核、汇总及推算工作,上报国家统计局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13年月日八、主要指标说明境外指根据现行我国海关边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我国行政区域的一种划分。
海关边境以外地区属于境外,海关边境以内地区属于境内。
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均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1位校验码组成。
大型建设项目指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建设项目。
大型建设项目编码按照国家统计局统一下发的大型建设项目名单中列示的基层表编码填写。
法人单位(建设项目)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详细名称。
在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并与单位(项目)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法人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地具体填写本单位(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
详细地址按邮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所在地地址填写,应包括路(街、村)名称和门牌号(室)。
法人单位(建设项目)行业类别指单位(项目)所隶属的或工程项目用途所对应的国民经济行业小类名称。
具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11)确认。
法人单位(建设项目)外国专家管理机构指本单位(项目)内部专门或兼职负责境外专家管理和服务的部门或机构。
登记注册类型指企业在工商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时被确定的类型,分为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三大类别及若干小类。
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按其业务经费来源参照企业登记类型的标准来划分。
机构类型分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境外专家指我国境内除国际组织以外的各种类型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大型建设项目聘用的外国和港澳台专家。
根据境外专家聘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行业属性和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规定,境外专家包括两种类型:1.境外经济、技术和管理类专家,简称境外经济专家,包括三大部分:一是大型建设项目,根据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聘用或自行聘用的所有境外专家;以及随引进项目合同及大型建设项目中由境外公司派遣来我国大陆工作的境外专家。
二是非教科文卫类的内资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根据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聘用或自行聘用的所有境外专家;以及随引进项目合同及建设工程项目中由境外公司派遣来我国大陆工作的境外专家。
三是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非教科文卫类)中在我国境内常住并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外方投资者、法人代表或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如总经理、厂长、副厂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人员:(1)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2)具有专门技术或特殊技能;(3)担任部门经理及以上职务。
2.境外教科文卫类专家,简称境外文教专家,指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各种类型内资、外资企、事业单位根据各种协议和协定实际聘用或拥有的具有大学学士学位以上和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境外专家。
境外专家人数指调查年度(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学校为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内,各单位实际聘用或拥有的各类境外专家数量。
来本单位进行短期讲学和进行科学技术文化交流的境外专家,不论是主访还是顺访,都应统计为本单位实际聘用境外专家。
来本单位进行贸易洽谈、实习、访问、探亲等境外人员不在调查范围内。
同一名专家多次往返于不同调查单位或同一单位按人次计算;但专家工作期间,由于休假、看病等原因临时离开工作单位再返回的不应重复计算。
境外专家统计按法人单位进行,即法人单位下属的所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产业活动单位聘用的所有境外专家均作为该法人单位聘用境外专家统计;但法人单位下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聘用境外专家情况另行统计。
国籍(国别/地区)指境外专家所持护照或其他入境有效证件上所标明的国籍(国别/地区),按国别/地区名称填写。
签证种类指在本单位工作的境外人员入境所持的有效证件的签证类型。
具体分为人才签证、访问签证、工作签证和其他(如回乡证、特区通行证等)四种类型,按调查表中规定的代码填写。
聘用方式分为合同聘请、项目技术服务、工程承包和其他四种类型,按调查表中规定的代码填写。
合同聘请是指按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或协定,以及境内企事业行政单位与境外企业、组织或专家本人间的协议或协定,由境内单位聘请。
项目技术服务是指境内有关单位根据协议或协定引进境外项目,随项目来我国境内进行安装、测试、维修、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