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约车实施细则_细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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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网约车实施细则
杭州网约车实施细则已经印发,并于11月1日起实施,那么,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下相关内容吧。
10月31日下午,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杭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记者从杭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获悉,自10月8日该《实施细则(意见征求稿)》发布以来,通过各渠道共收到了来自社会各界的528条意见和建议。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如“网约车平台须足额配备客服人员,24小时受理投诉”、“除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6个月以上的人可申请从事网约车营运外,新增了‘或在本市取得《浙江省临时居住证》12个月以上’这一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或在本市取得《浙江省临时居住证》12个月以上”这一新增条件,是相关职能部门考虑到《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实施办法尚未落地,已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人不多,因此有必要认可持有临时居住证1年以上的人群。这也从一个角度反映了杭州“网约车管理办法”的便民与包容。
通过《实施细则》,我们可以看到,在“灰色地带”游走了两年多的网约车行业,已被确认了合法身份。而随着“实施细则”的执行,过往简单粗暴的低价营销等运营方式也一去不复返。在杭州的传统出租车、网约车市场里,这两类定义不同但服务相似的运输服务主体,比拼服务将是大势所趋。
关于资质人和车须经考核和检测才能“入行”
记者在10月31日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11月1日起实施的《实施细则》,设置了4个月的过渡期。杭州交通主管部门介绍:11月1日起起至20xx年2月28日期间,各网约车平台要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网约车的从业人员和相关车辆,可以通过互联网申请的方式,提
交相关的考核、检测申请。全市4家监测站,将保证每天可检车辆500辆的工作负荷,依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全力配合网约车辆的审验工作。
而在从业人员的考核方面,我市网约车驾驶员的电脑考场也准备到位,每天可安排600位申请人进行考试。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将于近日公布考试大纲和题库,考试计划于11月15日左右启动。
关于价格网约车价格须向物价部门报备
从网约车“搅动”客运市场以来,网约车平台背后雄厚的资本起到了关键作用。网约车平台利用低于成本价运营的方式,在短短两年的时间里积累了大量的活跃用户,也在“市场公平竞争”的问题上饱受质疑。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发布会上,杭州市物价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表示:网约车平台须向物价部门报备价格组成、计价方式、计价标准和计价规则。在网约车的动态调价问题上,网约车平台要进一步报备调价原因、调价幅度对应的项目、调价后对司机和乘客的影响等材料。
而对于网约车的市场竞争对手——传统出租车,物价部门表示:目前正围绕“完善价格体制、研究动态价格调整”来制定传统出租车的计价方案。
也就是说,在未来的日子里,“市场调节”的特征将越来越明显。
关于服务品质比拼将是大势所趋
就在《实施细则》公布的几天前,杭州一位资深星级出租车司机转让了确权在自己名下的一辆出租汽车。
“局势越来越明朗,把出租车当成投资工具的时代也过去了,”这位司机告诉记者,“虽然转出了自己的车子,但我还是会在行业里干下去,给别人做替班司机。”
去年,我市率全国之先启动了出租车改革工作,11月1日,杭州又以领先全国其他城市的进度,推出了网约车的《实施细则》。“出租车行业市场化的进程越来越快,再往后,手中有一辆营运车辆的人
不是香饽饽了。做好服务的营运车司机,才能真正赚到钱。”这位司机的观点,也获得了不少同行的首肯。
目前,传统出租车行业依旧暴露出不少问题,网络约租车阵营也进入了转型的阶段。但记者观察到,《实施细则》带来的不仅是监管上的跟进,对于广大的消费者来说,《实施细则》其实助推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发展,在投诉监督渠道完善、价格透明的环境里,人们可以用手投票——用手扬招,或点击屏幕,总有一辆靠谱的车子,能载着乘客平安地到达目的地。
附:
《杭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和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xx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守《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私人小客车合乘,是指合乘服务提供者(即驾驶员)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预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选择乘坐,合乘者仅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实行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禁止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三)对本市网约车数量实行市场调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保障公共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必要时可对网约车的数量和价格实行临时管控。
(四)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网约车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统一受理全市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网约车市场监管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和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发改、价格、通信、公安、市场监管、税务、质监、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和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实施相关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和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
(五)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持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取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六)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网约车经营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