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实施《龙岩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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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实施《龙岩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龙岩市城乡规划局
•【公布日期】2018.05.03
•【字号】岩城规【2018】173号
•【施行日期】2018.05.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龙岩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实施
《龙岩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试行)》的
通知
岩城规【2018】173号
各有关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龙岩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龙岩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试行)》。本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并于2018年4月18日至2018年4月26日在我局官网公示无异议,经我局研究原则同意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龙岩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试行)
龙岩市城乡规划局
2018年5月3日附件
龙岩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中心城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进一步规范龙岩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是指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以及相关的政策、规范、批复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的核实和确认。
第三条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分为建筑工程、公用管线工程、交通工程三种类型。本规定适用于龙岩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经规划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整治保护工程、城市雕塑和广告的竣工验收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建设项目单体验线合格;
(二)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许可的内容建设竣工,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和道路、绿地等室外工程已同步实施完善,外墙脚手架已落架;
(三)规划用地红线内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已按要求拆
除,场地已清理完毕。
第五条建设工程完成并具备规划核实条件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进行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应提交的主要材料包括:
(一)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报告(附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报告(含承诺书、地下管线、绿化面积及绿地率计算图表等内容,体现规划审批和竣工后主要指标特别是计容建筑面积指标对照表);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纸质版和电子版)。
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测绘成果须经单位盖章、注册测绘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并满足龙岩市规划信息系统标准格式要求。建筑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相关审批文件: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内容、相关批复文件、临时建设审批情况;
(二)技术经济指标对照表: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规划用地面积、总计容建筑面积及分项的不同功能计容建筑面积、不计容建筑面积(底层架空休憩、绿化建筑面积及地下室建筑面积等)、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系数)、绿地率、停车位个数等主要规划技术经济指标的规划审批和竣工实测数据的对比差异数值;
(三)竣工实测总平面图(附单独的地形图、道路实测图、绿化实测计算图、停车位实测图):包括用地边界及坐标、建筑物平面位置及尺寸、建筑退让红线距离、建筑间距、地下室边界轮廓线、场地竖向标高、出入口位置、地下车库出入口及起坡点位置、道路绿化布置、停车位位置等内容;
(四)实测建筑分层平面图:包括各分层平面图的内部功能布局、尺寸、面积
等内容;
(五)建筑立面剖面实测图:含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层高、檐口出挑宽度、室内外地坪标高等;
(六)建筑物彩色照片;
(七)社区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设备用房、管理用房以及其它公共配套设施的实测情况。
第七条道路、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道路、管线工程实施范围;
(二)道路(含桥梁、地道、隧道等)平面布置、坐标、标高(包括中心线坐标、竖向控制节点标高);
(三)管线(含架空线、涵、渠、沟等)性质、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尺寸、埋深、竖向转折点、控制点标高(交叉点标高)、管线综合道路横断面、检查井;
(四)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地道等)的位置、尺寸;
(五)桥梁、地道、架空管线等净空高度。
第八条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的内容如下:
(一)总平面布置:包括用地边界及坐标、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线距离、道路、机动车停车位置、机动车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等内容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二)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含不同功能计容建筑面积)、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机动车位个数等主要指标数值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三)建筑各层平面功能性质、布局、层高,建筑层数、立面效果等是否符合
规划许可的内容和要求;
(四)配套工程,包括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开闭所、消控室等设备用房,停车场(库)、消防车道等。
第九条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个人)必须向核发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须纳入办公OA 系统加强监督管理,并提交规划条件核实所需材料。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后,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报送资料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核实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报送材料齐全且符合核实条件的,规划核实申请均要进入办公OA系统并经批示后方可办理。自批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市执法局、市国土局、及相关科室技术人员到现场联合踏勘。经现场踏勘符合规划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核实公示;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意见,并按照相关规定程序予以行政处罚,再由建设单位(个人)整改完成提出申请复核,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核实公示。
(三)竣工规划核实公示的时间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相关权益人提出异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和合理解决。公示期满相关权益人无异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的初(核)审意见,由建设单位将规划核实的申报材料报送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审核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
第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指定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及时将建设工程的规划测绘成果(统一坐标和高程的地形图、地下管线等测量资料)经保密处理后负责录入城市地形图数据库进行动态更新。
第十一条规划条件核实应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一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