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实施《龙岩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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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慈溪市规划局文件慈规划〔2011〕17号关于转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各镇(街道)村镇办(城建办):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规〔2010〕2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和编号。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和各类建设工程的核实附表,在宁波制定下发前按省厅要求执行;在宁波制定下发后,按宁波要求执行。

2、本〘通知〙于2011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规划监督检查意见的函〙自5月1日起不再使用,改用省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3、2011年5月1日开始,对龙山镇、观海卫镇、周巷镇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按照〘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的规定,分别由市规划局龙山分局、观海卫分局、周巷分局负责。

对其他镇受委托自行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工业项目,由我局指导镇做好规划核实工作。

附件:1、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2、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3、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4、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附表慈溪市规划局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主题词:转发建设工程管理办法通知慈溪市规划局 2011年4月29日印发附件:1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现印发各地执行。

同时,还制定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申请表和各类建设工程的核实附表,请各地参照执行。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工业、物流仓储建设项目容量控制指标 表 3
代码 13 14 15 16 17 18
行业分类 名称
农副食品加工业 食品制造业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烟草加工业 纺织业 纺织服装、服饰业
容积率
≥1.2 ≥1.2 ≥1.3 ≥1.1 ≥1.3 ≥1.5
绿地率
10%≤G≤20% 10%≤G≤20% 10%≤G≤20% 10%≤G≤20% 10%≤G≤20% 10%≤G≤20%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经论 证并按程序报批后确定地块控制指标:
1)城市重要地段、节点的建设项目,城市旧区改建项目; 2)三种以上功能混合且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体 建设项目; 3)含有建筑高度 100 米以上商业、办公等超高层公共建筑群 的建设项目。
·3·
住宅、商业、办公、旅馆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表 2
·4·
代码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行业分类 名称
皮革、毛皮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木材加工和木、竹、滕、棕、草制品业 家具制造业 造纸和纸制品业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金属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 制电造气业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其他制造业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制修理业 通用厂房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定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定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定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30•【字号】永政综〔2021〕98号•【施行日期】2021.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正文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定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将《永定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2021年8月30日永定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有效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综〔2021〕34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坚持规划引领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

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获批前,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作一致性处理后,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依据。

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乡村规划编制委员会,统筹推进“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安排农村宅基地布局。

村庄规划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力争2023年底前实现全区村庄规划管控全覆盖。

责任单位: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二、强化用地保障农村宅基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依法委托区自然资源局实施。

龙岩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则

龙岩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则

龙岩市建设局文件龙政建[2008】综156号关于印发《龙岩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经研究同意印发《龙岩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则》,请遵照执行。

原2 008年1月29。

日龙政建[2008]综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龙岩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则》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岩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个优美、舒适、健康的人居环境,把龙岩建设成为生态型现代化山水园林城市。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龙岩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绿地率审查、监督、管理和验收。

第三条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质量,达到国家《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福建省城市绿化工程质量验收规程》要求的,方可验收。

第四条占建设用地进行绿化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有花坛、花池、树池墙的,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第五条以绿化、景观为主的铺装小广场、水景、小品的, 绿地面积按100%确认。

第六条按屋顶绿化技术规范要求设计施工,实现永久绿化的,其绿地面积按实际屋顶绿化面积的_20%计算。

第七条嵌草铺装场地的绿地面积按以下计算确认公式:绿地面积=(嵌草铺装面积一嵌草砖硬化部分所占的总面积)×30%。

第八条硬地空间中乔木种植的行道树、列植树阵,绿地面积按以下计算方法确认:1、行道树、列植树株数在3株(含3株)以上的,且株距符合下列要求的:大乔木6—8米、中乔木4—6米、小乔木及棕榈类植物(头径25厘米以上的)3—4米,按1.2米宽乘以延长米,延长米两头量至树杆中心以外0.6米。

2、散植形式每株按1.2米×1.2米计算。

3、若树池尺寸大于1.2米时,按实际尺寸计算。

4、上述列植或散植的大、中、小乔木种植点距建筑物墙体的水平距离分别应不小于3.5米、2.5米和1.8米,否则不宜列入计算绿地面积。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9•【字号】•【施行日期】200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经研究,现将《龙岩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龙岩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村镇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农村村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 号)、《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城市、县城规划区外村庄、集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第三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可以依法申请使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集中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小区需使用本村集体以外其它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依法采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置换或转移户籍的方式办理。

第四条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符合规划的不予审批。

第五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

禁止农村村民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

严格控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村民住宅,因自然条件限制确需建设住宅的,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通过招投标方式组织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中标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所需经费由各县级国土部门每季度向本县级财政申报。

严禁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擅自在承包地、自留地及其它土地上建设住宅。

第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有利于长远发展的村庄(含农村新村、农村村民住宅小区)规划。

龙建筑〔2017〕9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龙岩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龙建筑〔2017〕9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龙岩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龙岩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建筑〔2017〕9号)来源:日期:2017-05-25 【字号:大中小】各县(市、区)住建局、经开区住建局,有关单位: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管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秩序,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有关权重的通知》(闽建筑〔2016〕43号)及我市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印发《进一步完善龙岩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5月15日进一步完善龙岩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一、严格招标文件的编制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提高招投标效率,最大限度实现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通用本及专用本编制招标文件。

1.评标办法的编制(1)工程货物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即投标报价得分加其他因素得分的方式,其分值比例为:投标报价得分80分,其他因素得分20分,其中其他因素分值按技术参数、维保情况等设置。

(2)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项目开工建设切实扩大有效投资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5〕82号)文件精神,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市政工程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以下的总承包工程、依法单独发包的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以下的专业承包工程及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实行在合理造价区间采取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且可设定投标人为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

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容积率规划核实和房屋产权面积计算管理规定试行

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容积率规划核实和房屋产权面积计算管理规定试行

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容积率规划核实和房屋产权面积计算管理规定试行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容积率规划核实计算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因容积率规划核实与房屋产权面积计算依据不同而产生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190号)等规定,参考外地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建设工程。

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整治保护工程、城市雕塑、广告和夜景工程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规划核实面积计算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房屋产权测绘面积计算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经营性建设项目实行建筑面积预测制度、建筑面积实测制度。

非经营性项目参照实行建筑面积实测制度,也可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意愿实行建筑面积预测制度。

(一)建筑面积预测制度1、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持规划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规划总平面图、经施工图审查机构盖章认可的建筑施工图及相应的设计资料光盘,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产测绘单位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国家、省相关规定计算规划指标,出具《建筑面积预测报告书》,其中报告书中的计容建筑面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国家、省相关规定计算。

2、《建筑面积预测报告书》必须对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以及按房屋使用功能分项建筑面积等予以准确分类及说明;以幢为单位的房屋产权预测面积、计容建筑面积、楼层层数、套(间)数、套(间)内面积、公摊面积、套(间)建筑面积等。

《江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的规定(试行)》.doc

《江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的规定(试行)》.doc

附件 3:江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的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规划核实:(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交通设施、绿地建设;(二)建设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围内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三)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者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四)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接入城市系统。

第六条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备齐资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报送资料齐全的,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三)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并书面告知理由。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8.22•【字号】鄂建设规[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设规[2011]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局、城管处、房产局、园林局:现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工作效能,强化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是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建厅)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规定,根据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其从事特定的建设活动,确认其资质、资格或者进省备案出省服务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行为。

行政审批坚持依法办理、公平公开、优质高效、廉洁奉公、方便群众、服务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厅审批办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咨询服务、受理申请、组织审查、发布审批结果和制作、送达审批文件;根据有关企业(单位)资质、个人资格、进出省企业(单位)市场行为的处罚(处理)文件,办理相关撤销、降级、吊销、注销等手续;负责个人执业资格的注册、变更、延续等;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后,各有关处室(单位)继续履行拟订并贯彻行业发展政策、规划;拟订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规定、办法、标准;实施市场监管、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负责对行政审批相对人的资质、资格实施动态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的市场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处理)。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的指导意见闽建规[2008]15号各设区市规划局: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行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条件核实,下同),是指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和批准的相关图件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二、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竣工测量,并形成实测的竣工总平布置图(含地形)和竣工测量报告。

竣工测量的内容包括:(一)建设工程平面位置、尺寸、高程及绿化、停车、出入口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在竣工总平布置图上标明);(二)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及室内外地面标高;(三)地下工程管线埋设情况。

三、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完毕后,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必须提交的主要材料包括:(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申请报告);(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批准的相关图件;(三)放样、核样成果,建设工程正负零验收合格单;(四)实测的竣工总平布置图、地下工程管线埋设图、竣工测量报告(附电子文件)。

四、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后,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内容;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竣工规划条件确认,提出规划条件核实意见。

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五、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内容包括:(一)平面布局。

核查建设位置、建筑红线、建筑间距以及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平面关系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二)空间布局。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5.16•【字号】黑建规范〔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的通知黑建规范〔2018〕7号各市(地)、县(市)城乡规划(住建)局(处、办),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各城建档案馆:《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黑建规〔2016〕5号)经过2年的试行,在规范我省规划许可,提高规划审批效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现有法律法规以及各地反馈意见,我厅重新制定了《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试行期2年),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5月16日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许可效能和水平,促进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活动,均应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在城市、镇、乡、村庄行政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建设工程。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指导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提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并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实施许可公示、验线核实和规划条件核实以及许可案卷归档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主体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除乡、村庄外,未经依法编制、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城市、镇规划区外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行政许可,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或村镇体系规划实施。

龙岩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龙岩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龙岩市城乡规划局二○一○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 (2)第三章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4)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2)第五章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16)第六章建筑间距 (24)第七章建筑退让 (26)第八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29)第九章建筑与环境景观控制 (30)第十章建筑绿地控制 (31)第十一章“三区五线”控制 (32)第十二章市政工程管理 (33)第十三章附则 (43)附录一:名词解释 (44)附录二:计算规则 (4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暂行)》、《龙岩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龙岩中心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中央子午线117°,低偿面高程为350米);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1、城市规划区范围;2、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3、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4、水源地和水系;5、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6、环境保护;7、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规划;第七条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7.09•【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装修等工程。

本细则所称的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明确的建设工程;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依《建筑法》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有消防设计要求的,应委托设计单位按消防规范设计,施工单位按图施工,竣工验收后,到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依权限建立消防专家管理和评审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谁许可谁负责,市(地)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依权限授权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发改、工信、交通(铁路)、人防、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应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业内有消防设计要求的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同时提交电子和纸质材料:(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登录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进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服务系统”,如实填写并打印。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3.12.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经我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2023年12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第三章总体城市设计控制引导要求第四章审查与审批第五章实施第六章附则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彰显龙岩城市风貌特色,优化城市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心城区主城区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位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风貌的有效手段,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

第四条工作原则开展城市设计,应当以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节约集约用地,创造宜居公共空间。

第五条职责划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设计工作,负责组织总体城市设计和重要区域城市设计的组织编制,其他区域的城市设计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重要区域的范围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情况划定。

第二章编制第六条编制层级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片区城市设计和地块城市设计。

第七条总体城市设计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合理组织开放空间体系与特色景观风貌系统,分区引导城市特色风貌。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实施〈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2017年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实施〈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2017年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实施〈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2017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02•【字号】龙政综〔2017〕142号•【施行日期】2017.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实施〈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2017年版)》的通知龙政综〔2017〕142号新罗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龙岩市实施〈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2017年版)》已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2日龙岩市实施《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2017年版)第一条为加强龙岩市城市规划管理,统一技术审查标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龙岩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龙岩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的规定。

城市土地供应环节的土地用途分类,应符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规定;城市专项规划,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等,在规划编制中可采用专门标准,不受此类标准限制。

第四条建筑容量控制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新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指标应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同时应结合编制的总平面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合理取值。

有下列情形之一,宜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经论证并按程序报批后合理确定地块控制指标:1.城市重要地段、节点的建设项目,城市旧区改建项目;2.重要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类项目;3.建筑面积大于10 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4.含有建筑高度100 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

龙岩市新罗区银河山庄业主委员会、龙岩市自然资源局、邱川辉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龙岩市新罗区银河山庄业主委员会、龙岩市自然资源局、邱川辉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龙岩市新罗区银河山庄业主委员会、龙岩市自然资源局、邱川辉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9【案件字号】(2020)闽08行终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静丁建岩黄智勇【审理法官】林静丁建岩黄智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龙岩市新罗区银河山庄业主委员会;龙岩市自然资源局;邱川辉【当事人】龙岩市新罗区银河山庄业主委员会龙岩市自然资源局邱川辉【当事人-个人】邱川辉【当事人-公司】龙岩市新罗区银河山庄业主委员会龙岩市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张璐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璐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璐【代理律所】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银河山庄业主委员会;邱川辉【被告】龙岩市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龙岩市人民政府颁发龙国用(2010)第221998号《土地使用权证》,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执法主体资格无异议,本院依法对被上诉人的执法主体资格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对证据的分析以及对事实的认定正确,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执法主体资格无异议,本院依法对被上诉人的执法主体资格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的银河山庄66号及68号中间花园边靠房屋处用铁栅栏围成与房屋相连的绿地是否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被诉不动产权证书将该绿地登记在特定业主名下的宗地图范围内是否合法。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10.14•【字号】龙建筑函〔2024〕56号•【施行日期】2024.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龙建筑函〔2024〕56号各相关企业和个人: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按照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统一安排部署,市住建局、人社局联合制定了《龙岩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治理范围全市范围内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二、“挂证”认定标准(一)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原则上认定为非法“挂证”:1.社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2.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或者存在多个缴纳缴存单位的;3.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执业)的;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建筑活动的;5.其他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属于“挂证”的。

(二)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文件要求,符合文件规定6类情形的,原则上暂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三、工作要求(一)各相关企业和个人要提高认识,强化法律意识,认真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全面梳理自身是否存在违规“挂证”行为。

存在问题的,在2024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将整改证明材料(《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自查自纠汇总表》(附件1)电子版和纸质版加盖公章、注销证明截图或者社保减员证明等佐证材料)提供给注册地所在县(市、区)住建部门。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综〔2017〕85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综〔2017〕85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综〔2017〕85号新罗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现将《龙岩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0日龙岩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龙岩市中心城区主城区(包括东城、南城、西城、北城、中城、西陂、曹溪、东肖、龙门、铁山、红坊、江山十二个镇、街道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户外广告设置及相关活动。

主城区内的高速、国、省、县、乡道沿线的户外广告设置,须先经公路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审查并批准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即户外广告设施),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外部和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或水域上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投影等广告设施;(二)利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设施;(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标识;(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

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容积率规划核实和房屋产权面积计算管理办法(试行)(含五篇)

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容积率规划核实和房屋产权面积计算管理办法(试行)(含五篇)

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容积率规划核实和房屋产权面积计算管理办法(试行)(含五篇)第一篇: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容积率规划核实和房屋产权面积计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容积率规划核实计算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因容积率规划核实与房屋产权面积计算依据不同而产生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190号)等规定,参考外地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建设工程。

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整治保护工程、城市雕塑、广告和夜景工程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规划核实面积计算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房屋产权测绘面积计算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经营性建设项目实行建筑面积预测制度、建筑面积实测制度。

非经营性项目参照实行建筑面积实测制度,也可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意愿实行建筑面积预测制度。

(一)建筑面积预测制度1、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持规划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规划总平面图、经施工图审查机构盖章认可的建筑施工图及相应的设计资料光盘,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产测绘单位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国家、省相关规定计算规划指标,出具《建筑面积预测报告书》,其中报告书中的计容建筑面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国家、省相关规定计算。

2、《建筑面积预测报告书》必须对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以及按房屋使用功能分项建筑面积等予以准确分类及说明;以幢为单位的房屋产权预测面积、计容建筑面积、楼层层数、套(间)数、套(间)内面积、公摊面积、套(间)建筑面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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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实施《龙岩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城乡规划局•【公布日期】2018.05.03•【字号】岩城规【2018】173号•【施行日期】2018.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龙岩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实施《龙岩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岩城规【2018】173号各有关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龙岩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龙岩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试行)》。

本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并于2018年4月18日至2018年4月26日在我局官网公示无异议,经我局研究原则同意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龙岩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试行)龙岩市城乡规划局2018年5月3日附件龙岩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中心城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进一步规范龙岩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是指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以及相关的政策、规范、批复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的核实和确认。

第三条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分为建筑工程、公用管线工程、交通工程三种类型。

本规定适用于龙岩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经规划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整治保护工程、城市雕塑和广告的竣工验收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应当具备的条件:(一)建设项目单体验线合格;(二)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许可的内容建设竣工,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和道路、绿地等室外工程已同步实施完善,外墙脚手架已落架;(三)规划用地红线内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已按要求拆除,场地已清理完毕。

第五条建设工程完成并具备规划核实条件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进行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应提交的主要材料包括:(一)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报告(附申请表);(二)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报告(含承诺书、地下管线、绿化面积及绿地率计算图表等内容,体现规划审批和竣工后主要指标特别是计容建筑面积指标对照表);(三)建设工程竣工图(纸质版和电子版)。

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测绘成果须经单位盖章、注册测绘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并满足龙岩市规划信息系统标准格式要求。

建筑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相关审批文件: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内容、相关批复文件、临时建设审批情况;(二)技术经济指标对照表: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规划用地面积、总计容建筑面积及分项的不同功能计容建筑面积、不计容建筑面积(底层架空休憩、绿化建筑面积及地下室建筑面积等)、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系数)、绿地率、停车位个数等主要规划技术经济指标的规划审批和竣工实测数据的对比差异数值;(三)竣工实测总平面图(附单独的地形图、道路实测图、绿化实测计算图、停车位实测图):包括用地边界及坐标、建筑物平面位置及尺寸、建筑退让红线距离、建筑间距、地下室边界轮廓线、场地竖向标高、出入口位置、地下车库出入口及起坡点位置、道路绿化布置、停车位位置等内容;(四)实测建筑分层平面图:包括各分层平面图的内部功能布局、尺寸、面积等内容;(五)建筑立面剖面实测图:含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层高、檐口出挑宽度、室内外地坪标高等;(六)建筑物彩色照片;(七)社区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设备用房、管理用房以及其它公共配套设施的实测情况。

第七条道路、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道路、管线工程实施范围;(二)道路(含桥梁、地道、隧道等)平面布置、坐标、标高(包括中心线坐标、竖向控制节点标高);(三)管线(含架空线、涵、渠、沟等)性质、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尺寸、埋深、竖向转折点、控制点标高(交叉点标高)、管线综合道路横断面、检查井;(四)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地道等)的位置、尺寸;(五)桥梁、地道、架空管线等净空高度。

第八条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的内容如下:(一)总平面布置:包括用地边界及坐标、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线距离、道路、机动车停车位置、机动车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等内容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二)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含不同功能计容建筑面积)、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机动车位个数等主要指标数值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三)建筑各层平面功能性质、布局、层高,建筑层数、立面效果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内容和要求;(四)配套工程,包括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开闭所、消控室等设备用房,停车场(库)、消防车道等。

第九条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个人)必须向核发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须纳入办公OA 系统加强监督管理,并提交规划条件核实所需材料。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后,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报送资料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核实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报送材料齐全且符合核实条件的,规划核实申请均要进入办公OA系统并经批示后方可办理。

自批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市执法局、市国土局、及相关科室技术人员到现场联合踏勘。

经现场踏勘符合规划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核实公示;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意见,并按照相关规定程序予以行政处罚,再由建设单位(个人)整改完成提出申请复核,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核实公示。

(三)竣工规划核实公示的时间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相关权益人提出异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和合理解决。

公示期满相关权益人无异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的初(核)审意见,由建设单位将规划核实的申报材料报送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审核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

第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指定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及时将建设工程的规划测绘成果(统一坐标和高程的地形图、地下管线等测量资料)经保密处理后负责录入城市地形图数据库进行动态更新。

第十一条规划条件核实应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一次性完成,如确有理由需要分期核实,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方可按程序办理。

分期核实的项目,对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对项目分期指标数据进行汇总审核、严格把关,对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建设的情形依法处置后方可予以办理规划核实。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建设工程实测符合应当《福建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百八十六至一百九十条允许误差范围内,认定为符合规划审批要求。

实测允许误差指施工合理误差和测量精度误差造成的建设工程竣工实测数据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合理误差最高限。

第十三条计容建筑面积实测允许误差按下表规定执行:注:1、上表应分段累进计算,最终结果不得超过500 平方米;2、工业、仓储物流项目计容建筑面积为上、下限,其他项目为上限;3、工业、仓储物流项目实测增容、减容建筑面积(m)均不应大于上表指标范围,其他建设项目实测增容建筑面积(m)不应大于上表指标范围。

第十四条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线允许误差:(一)建设项目实测建筑高度大于规划许可要求的,不应大于0.5 米;实测建筑层高与规划许可要求的差异(大于或小于)不应超过0.05 米,否则责令整改。

(二)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建设项目实测建筑退线距离、建筑间距小于规划许可不应超过0.2 米。

不满足日照要求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整改。

(三)建设项目内所有建、构筑物不得超出用地红线范围,围墙、门卫房、挡土墙及护坡、地下室等后退用地红线的实测退线距离小于规划许可0.2 米以上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整改。

第十五条建(构)筑物的立面造型、色彩、风貌的核实:(一)建筑主体色调、风格未改变,对空间环境和城市景观影响较小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二)实测建筑的基本色与许可颜色一致,存在色差较大,但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应责令整改并依法按改变色彩面积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罚后,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实测建筑的基本色与许可颜色不一致,但基本符合片区色彩总体控制原则或城市设计等要求,按改变色彩面积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罚依法处罚后,予以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三)实测建筑的基本色与许可颜色不一致,且不符合片区色彩总体控制原则或城市设计等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应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到位。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配套工程核实:(一)绿地率核实。

建设项目实测绿地率未达到规划审批要求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经整改符合规划要求,予以规划核实;经整改仍无法满足规划条件要求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函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夜景工程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对夜景工程建设是否与方案设计符合。

(三)停车位核实。

停车位数量未达到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须自行整改补齐;停车位数量不变但位置改变的,应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无异议并出具承诺后予以规划核实。

地下车库出入口不得设置停车位或堵塞通道,必须保持交通畅通;地下室电梯、楼梯间出入口应当留出不小于1.5米宽的交通过道。

(四)社区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公厕、垃圾转运站、配电房、开闭所、电信机房及值班门卫用房的位置、面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变更、调整的,须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一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设计方案调整并取得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调整设计方案的批复文件;擅自改建、增建等违法行为将严格按照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项目配建的各类用房建成后须全部无偿移交给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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