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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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操作规程

本规程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

一、市场准入的程序规定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分为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三个环节。根据监管职责分工规定,监管机构对申请人需要事先获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采取以下四种方式之一进行受理、审查和决定:

1.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送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2.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3.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送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4.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一)申请与受理。1.申请。

(1)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应按银监会“1104工程”的要求,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同时,在金融机构和业务市场准入管理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系统导入相关的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与纸质申请材料共同构成完整的申请材料。

(3)由下级机关受理、上级机关决定的申请事项,申请人应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交受理申请书,简要说明申请事项。上述申请材料的主送单位为决定机关。

2.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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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不属于受理机关职责范围的,受理机关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属于受理机关职责范围的,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根据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要求其在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对于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申请人未能按期提交补正申请材料或补正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机关应当在补正期满或收到不符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就该许可事项重新提出申请。

(4)在作出受理申请决定前,申请人有权要求撤回申请,受理机关应予登记并经申请单位的经办人签收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5)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需要由受理机关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注明日期,并由受理机关交予或邮寄给申请人。

(二)审查。

1.对由下级机关受理、报上级机关决定的申请事项,下级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及完整申请材料上报上级机关,审查意见应当包括本机关的初审意见、理由、是否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说明情况或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等内容。对于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送银监会审查并决定和银监局直接受理、审查并决定的申请事项,若涉及银监

分局属地监管的,银监局应征求相关银监分局的属地监管意见,银监分局

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及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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馈意见。为简化程序,提高审批效率,银监分局可以直接以本规程所

附相关表格的方式反馈属地监管意见,并加盖本机关专用章,不必专门行文。

2.决定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作出书面说明的,应一次性将问题汇总成书面意见,并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决定

机关认为必要的,经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第二次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

说明。

申请人的书面说明可以通过当面递交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经决定机关

同意,也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

申请人应在决定机关书面意见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书面说明。未

能按时提交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说明解释。

3.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认为需要由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当面作出说明的,可以在办公场所与申请人进行会谈。参加会谈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应当做好会谈记录,并经出席会谈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4.决定机关在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需要,可以直接或委托下级机关

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实地核查。进行实地核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

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地核查应当做好笔录,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5.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收到有关举报材料并认为有可能对该申请事项能够产生不利影响的,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进行必要的核查,并形成书面核查意见。

6.在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的,可以向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提出终止审查的申请,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应当终止审查,进行登记并经申请单位的经办人签收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7.以下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1)需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自书面意见发出之日起、到收到申请人提交书面说明解释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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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需要对有关举报材料进行核查的,自作出核查决定之日起、到核查结束的时间;

(3)需要专家评审的,自组织专家评审之日起、到形成书面评审意见的时间。

前款扣除的时间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其中第二项和第三项所扣除的时间不得超过合理和必要的期限。

(三)决定与送达。

1.决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完毕后,应当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决定,其中涉及两级审理的,决定机关应当将决定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2.决定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依法享有在法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行政许可决定文件由决定机关以挂号邮件或特快专递送达申请人的,决定机关应当即时向邮政机关索取申请人签收的回执。

行政许可决定文件也可应申请人要求由其领取,经办人应出示单位介

绍信、合法身份证件并予以签收。

4.决定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需要向申请人颁发、换发金融

许可证的,决定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领取或换领《金融许可证》。

(四)申请材料的补交。

申请人对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提供、但因其他行政机关工作程序等各

方面原因确实无法即时提供的相关材料,应按本规程的要求在获得监管机

关行政许可后的规定时间内补交。

二、机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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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程所涉及的机构设立许可指中资商业银行通过新设方式在银监局

辖内设立分行、支行、自助银行,也包括通过收购方式设立分支机构。

除自助银行外,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开业两个步骤。未获准筹建之前

不得开展招聘人员、租用场地等工作,未获准开业之前不得从事金融业务

活动或事先择定开业日期。

除自助银行外,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完整材料之日起

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筹建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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