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明确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合集下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第一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第一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第一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05•【字号】晋政办发〔2016〕54号•【施行日期】2016.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第一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为切实推进全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促进全省煤炭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省委、省政府近日印发了《山西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晋发〔2016〕16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文件中确定的30项工作任务,省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各牵头单位制定了30项工作任务《实施细则》。

现将2016年4月27日省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厅等部门牵头制定的第一批8个《实施细则》予以转发。

各牵头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实施推进,做好政策解读,各相关部门及配合单位要抓好落实,全力配合,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附件:1.关于严禁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的实施细则2.关于全省煤矿企业严格执行276个工作日和节假日公休制度的实施细则3.关于全省煤炭行业优化存量产能退出过剩产能的实施细则4.关于严格控制煤炭资源配置的实施细则5.关于完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自律机制的实施细则6.关于提高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和现代化水平的实施细则7.关于建设新一代全省煤炭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的实施细则8.关于设立山西省煤炭清洁利用投资基金的实施细则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5日附件1关于严禁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的实施细则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炭厅省国土资源厅第一条明确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范围。

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包括未办理相关核准审批手续的新建、改扩建和超能力生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生产的煤矿。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31•【字号】晋政办发〔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31日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坚决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切实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围绕煤炭产业安全高效和绿色智能发展,进一步优化产能结构,提升先进产能占比,推进煤炭资源接续配置,提高煤炭资源保障能力,加快新增产能手续办理,依法合规释放先进产能,强化煤炭产量监测调度,全力抓好电煤稳供,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2024年全省煤炭产量稳定在13亿吨左右。

——坚持系统观念。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煤炭稳产稳供和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生产建设秩序,确保全省煤炭生产持续稳定。

——坚持分类施策。

针对新增产能煤矿、建设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煤矿、露天煤矿等实际,坚持“一矿一策”,加快各项手续办理,促进煤矿依法合规释放产能。

——坚持标本兼治。

切实筑牢安全底板,守牢安全底线。

全面贯彻落实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各项要求,全力提升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高水平安全保障煤炭高质量发展。

——坚持立足长远。

高效推进煤炭资源接续配置工作,优先向资源枯竭或接续紧张煤矿配置资源。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山西潞安温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公告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山西潞安温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公告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山西潞安温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公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6.08.15•【字号】晋煤行发〔2016〕571号•【施行日期】2016.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关于山西潞安温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公告的通知晋煤行发〔2016〕571号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国家发改委《关于转变职能改进和加强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4〕36号)、国家发改委等三部委《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4〕226号)以及省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煤行发〔2016〕307号),山西潞安温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按规定完成了生产能力登记和生产要素等信息建档,生产能力120万吨/年,现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可在山西煤炭信息网查询。

并要求如下:一、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发改运行〔2016〕59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安监总管四〔2016〕3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煤矿依法合规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晋政办发电〔2016〕8号)以及省厅《关于全省煤矿依法合规严格按照新确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通知》(晋煤行发〔2016〕267号)要求,省厅对山西潞安温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确定了生产能力(见附件),你公司要监督该矿严格按照新确定的生产能力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批准的范围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3.12.08•【文号】国能煤炭[2013]476号•【施行日期】2013.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行为,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现将建立煤矿产能登记及公告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档案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所有煤矿生产能力进行统一建档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煤矿生产能力及隶属企业名称、所在地区、开拓方式、井口坐标、采煤工艺、瓦斯等级、水文地质条件、自然发火类型、煤尘爆炸危险性指数等相关信息。

煤矿生产能力及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

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登记信息,同时抄报国家能源局。

二、规范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更新程序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建设煤矿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竣工验收部门应对煤矿生产能力进行确认,并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中予以明确。

生产煤矿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以批准的能力作为煤矿生产能力登记依据。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据竣工验收鉴定书或批准的生产能力,及时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档案或更新原登记信息。

三、及时公开煤矿生产能力煤矿生产能力相关信息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情况由国家能源局负责公布;其余煤矿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公布,并定期将公布情况报告国家能源局。

登记公布的煤矿生产能力是实施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基本依据。

安全培训考核省级题库

安全培训考核省级题库

安全培训考核省级题库一、判断题1、《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一般不得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X2、《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3、《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4、《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非阻燃、非防爆设备也可以入井使用。

X5、《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6、《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矿领导要尽量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X7、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可以先上岗后培训.X8、《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在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不得再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X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后,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X10、《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1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12、《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制度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制度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初审上报制度根据国家发改委、安监总局、煤监局联合下发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等有关规定,山西省煤炭厅《关于印发煤炭行政审批有关项目办理规定的通知》(晋煤办发〔2006〕570号)以及省、市《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有关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行为,结合我县煤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符合生产矿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条件的煤矿。

二、审批权限由县、市煤炭局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省煤炭厅,省厅委托太原市煤炭设计院组织专家进行报告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核定条件的,评审合格后出具书面评审意见,由省厅下达文件予以批复。

三、申请核定煤矿生产能力的条件1、符合全省煤炭产业政策;2、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3、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4、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5、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6、采区回采率符合规范要求;7、由于改扩建或技术改造发生能力变化的矿井,必须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并经竣工验收合格;8、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组织现场核定;9、增加生产能力的矿井必须有资源保障,与核定生产能力相对应的剩余服务年限应不低于煤矿设计规范的规定。

四、申请核定煤矿生产能力需提交的资料1、主体企业上报的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文件;2、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表(一式六份),煤矿企业总工、矿长(总经理)、编制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3、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向煤矿提交的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一式六份);4、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5、因改扩建、技术改造申请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还需提交以下资料:(1)省煤炭工业局批准的煤矿扩大生产能力文件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核准批复文件;(2)初步设计(变更)说明书及设计审批文件;(3)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批复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晋政办发〔2022〕49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4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20日山西省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工作方案为适应国际国内能源市场形势发展变化需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快释放煤炭先进产能,切实承担起我省煤炭生产供应保障责任,结合我省煤炭生产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能源保供增供安排部署,充分发挥我省煤炭产业优势,优化煤炭企业生产、项目建设等核准审批政策,通过核增产能、扩产、新投产等方式,加快释放先进产能,继续发挥煤炭压舱石作用,实现煤炭增产增供,推动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以安全生产为基础,统筹资源接续和可持续发展,加快煤矿建设,有序开展产能核增,推进各项手续办理,推动煤矿依法依规释放先进产能,多措并举增加煤炭产能产量。

2022年比2021年增加煤炭产量1.07亿吨,全年达到13亿吨。

力争2023年比2022年再增加煤炭产量5000万吨,全年达到13.5亿吨。

三、基本原则(一)坚持安全高效。

加快煤矿智能化建设,提升煤矿生产技术水平,促进煤矿安全、质量、效率与效益的稳步提升,做到产量服从安全,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底线。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煤矿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及开工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煤矿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及开工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煤矿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及开工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煤矿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及开工》审批的规定(试行)|发布时间:09年07月01日来源: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煤矿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及开工》审批的规定(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矿产资源法》和《山西省煤炭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办法》(晋煤办基发[2005]311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煤矿及选煤厂设计、开工建设审批制度,规范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矿井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审批(一)矿井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审批的条件1、符合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能力在6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矿井或选煤厂,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上的改扩建矿井(含资源整合)或选煤厂;2、依法取得了采矿许可证;3、有满足开采需要并按照规定审批的矿井地质勘探报告;4、已按要求办理了办矿许可审批;5、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建设项目已经核准;6、已办理了煤矿建设项目环保审批;7、有满足建设矿井需要的外部条件;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矿井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审批需提交的资料1、有相应资职的设计单位完成、提交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3、矿井地质勘探报告的批文;4、办矿许可批文;5、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或核准文件;6、环境报告审批文件;7、建设矿井所需的外部条件证明资料(供电、供水、用地协议);8、县(市、区)、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同意上报的正式文件;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程序1、省煤炭工业局负责接收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文件,由分管局领导阅批;2、省煤炭工业局委托基建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矿井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退回;3、省煤炭工业局基建局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起草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由省煤炭工业局下文批复。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1.01.26•【字号】•【施行日期】2011.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为深入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全面落实《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细则》(晋煤办信发﹝2009﹞9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管理,发挥产量监控系统的作用,控制超能力生产,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政府颁布的第221号政府令《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建立和完善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机制和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运行维护资金及维护保障队伍,制定岗位责任制、设备维护管理、值班记录、操作规程等各项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单位的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将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

二、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对兼并重组整合后形成的全资及控股煤矿的产量监控系统要按照省煤炭工业厅要求的模式进行联网。

对兼并重组整合煤矿产量监控系统未联网期间,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对过渡生产矿井超过一年时限的,必须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并联网运行。

三、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生产矿井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煤炭产量远程监测系统通用技术要求》(MT1082-2008)和《煤炭产量远程监测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MT1080-2008)的规定,将监控设备安装到位,计量仪器、传感器和监视装置的安装位置应当符合要求,系统及设备应取得“MA安全标志”和相关证书;在用系统和设备尚未取得“MA安全标志”和相关证书的,在今年年底前必须升级为具有“MA安全标志”和相关证书的产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炭产、运、销管理的通知-晋政发〔1986〕2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炭产、运、销管理的通知-晋政发〔1986〕2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炭产、运、销管理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炭产、运、销管理的通知(1986年5月5日晋政发〔1986〕25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近年来,我省地方煤矿有了很大发展,但由于宏观管理工作没有跟上,煤炭产量增加过快,存煤增多,资金呆滞,原材料浪费严重,事故频繁,经济效益下降。

为保证我省地方煤炭生产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现就加强我省煤炭产、运、销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我省煤炭生产、运销情况,要坚持执行“以销定产,整顿提高,加工转化,稳产增收”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煤炭的生产和运销要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实行统一管理,努力使煤炭生产的发展同交通运输条件和市场情况相适应,做到产、运、销大体平衡,使产品能转化成商品,体现出真正的经济效益。

二、要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以销定产,加强对煤炭生产的计划管理,做到产、运、销、存一本帐。

国家计划的煤炭产量剔除不合理存煤的数量后,作为我省排产计划的煤炭产量。

在不突破国家计划的前提下,省经委、煤炭厅、煤炭运销总公司和山西煤管局要掌握好季度、月度计划,尽量做到均衡生产,各地(市)、县和基层煤炭管理部门不得层层加码,煤炭企业不得盲目超产。

运销部门要按计划组织运输和销售;银行、物资部门要按计划安排资金和组织物资供应。

无计划和超计划生产的,信贷部门不贷给流动资金,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运销部门不安排运输和销售,煤炭企业不得发放吨煤奖。

同时对超计划生产的煤炭,要相应从下一计划期的生产任务中扣减。

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计划时,要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计划下达单位调整。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2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2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4.11施行日期2014.04.11文号晋政办发[2014]26号主题类别煤炭及煤炭工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2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生产事关我省煤炭工业持续发展,事关保障国家能源供应安全,事关百万矿工生命财产安全。

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始终把矿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大力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性事故发生。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煤矿安全准入和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一)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

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项目核准和资源配置的程序。

对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容易自燃煤层、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等煤炭资源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年的煤矿。

严格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现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得扩大生产能力;2015年底前,重新核定上述矿井的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矿井的生产能力。

(二)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

认真落实制定出台的山西省煤炭行业各项管理标准,全面加强煤矿建设、生产和安全等全过程管理。

全国人大代表、省煤炭工业厅厅长吴永平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13条代表议案.doc

全国人大代表、省煤炭工业厅厅长吴永平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13条代表议案.doc

全国人大代表、省煤炭工业厅厅长吴永平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13条代表议案(12年03月12日政策法规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省煤炭工业厅党组书记、厅长吴永平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积极反映行业需求,维护行业发展利益,就全省煤炭行业发展监管体制、重组整合煤矿建设项目审批、循环经济发展、煤矿安全生产、煤炭集团企业发展、职工生活等方面提出13条代表建议,先后有人民日报、新华社、经济时报、中国煤炭报、北京商报、山西日报、新华网、中国人大网、中国新闻网、经济观察网等30多家新闻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

一、关于深化煤炭体制改革加强行业宏观管理的建议。

二、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工作体制的建议。

三、关于进一步加快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建议。

四、关于下放山西省150万吨/年及以上重组整合改造矿井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权限的建议。

五、关于加大对我省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资源配置支持力度的建议。

六、关于切实减轻我省煤炭企业负担的建议。

七、关于帮助协调解决大型煤炭企业运力不足的建议。

八、关于批准亿吨煤炭企业集团煤炭出口经营许可的建议。

九、关于支持国有大型煤炭企业走出国外的建议。

十、关于强化煤炭系统职业病防治技术行业指导的建议。

十一、关于关注低收入群体,提高煤炭企业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孀生活困难补助的建议。

十二、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建议。

十三、关于我省发展低热值煤发电产业的有关建议。

关于深化煤炭体制改革加强行业宏观管理的建议煤炭是我国的基础能源,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以煤为主的能源供应格局难以改变。

在近十几年的政府机构改革中,国家级的专门煤炭行业管理机构撤销,行业管理职能分散在缺乏有效协调机制的多个部门之间,多头管理、职能交叉,造成煤炭行业管理职能明显弱化,产业政策变动较大,整体规划难以落实,使煤炭行业总体发展战略与管理机制缺乏必要的长期性与稳定性,许多影响行业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诸如供求矛盾、煤炭资源配置和统筹利用、煤炭产业技术创新保障体系、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等得不到有效解决,制约了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

山西煤炭生产煤质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煤炭生产煤质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煤炭生产煤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号发布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78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境内所有煤矿的煤炭生产,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质量要求第三条煤矿生产的煤炭质量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一)灰分(Ad)褐煤≤30%,其它煤种≤40%。

(二)硫分(St,d)褐煤≤1.5%,其它煤种≤3%。

(三)其它指标汞(Hg d)≤0.6μg/g,砷(As d)≤80μg/g,磷(P d)≤0.15%,氯(Cl d)≤0.3%,氟(F d)≤200μg/g。

第四条煤炭生产不得违反《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和我省有关煤质管理规定。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五条煤矿是保证煤炭生产煤质的责任主体。

煤矿应当主动接受上级公司和有关部门对煤炭生产煤质的监管、检查。

第六条鼓励煤矿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提高煤质。

第七条煤矿要制定煤炭生产煤质保证和验收制度,完善煤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企业内部煤质管理责任,做好检测记录,建立煤质档案。

鼓励制定更严格的煤质管理企业标准。

第八条煤矿煤质档案应包含开采煤层、煤种、灰分、硫分、发热量、汞、砷、磷、氯、氟等常规煤质指标。

第九条煤矿每年应填报生产煤质基本信息报表(表样附后),逐级报送上级公司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汇总上报省煤炭厅。

第十条开采煤层煤质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煤质指标的,煤矿应逐级向上级公司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省煤炭厅负责指导全省煤矿生产煤质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所监管煤矿生产煤质监督管理;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负责所属煤矿生产煤质监督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1.12•【文号】发改运行[2004]2544号•【施行日期】2004.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2544号)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煤炭局,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为依法规范煤矿企业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实现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是政府依法组织煤矿企业开展的一种执法行为,未经政府授权或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组织煤矿核定生产能力。

各省(区、市)在2004年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结束时,对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工作也应同时结束,并于年底前将年检总结报告和生产能力核定汇总表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

联系人:王旭东,联系电话:010一68535525。

附件: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二OO四年十一月十二日附件: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为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的正常核定机制,促进煤矿企业科学组织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级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统称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

省级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做强煤炭主体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做强煤炭主体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做强煤炭主体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4•【字号】晋政办发[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做强煤炭主体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目前,我省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中按相关规定组建形成了煤炭主体企业,一些企业在初始运营阶段存在着资本不实、实力不强、管理不到位、运行不规范等问题,为使这类企业尽快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煤炭行业的要求,依法依规运行,切实做大做强我省煤炭企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检查公司资本状况,确保规范运行公司资本状况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公司的运行情况,投资按时、足额到位是公司有效运行最基本的保障。

各市人民政府和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在近期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规定对新组建的煤炭主体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情况:(一)注册资本金额情况。

公司注册资本金额至少须达到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国家针对煤炭行业特点新出台的规定中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二)资本实际组成情况。

公司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金额所占的比率和实收资本数额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国家针对煤炭行业特点新出台的规定中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资本实际到位情况。

首期资本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足额缴纳;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过户手续;有足够能力在规定的时限内缴足剩余出资。

二、紧密结合现代煤炭行业发展特点,提升公司资质水平煤炭行业是高风险的行业,提高行业门槛、严格资质条件可以有效控制风险,新组建的煤炭主体企业的资质须尽快达到以下标准:(一)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分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及总工程师)具有8年以上管理大中型煤矿的经历,并具有煤矿相关专业(指地质、测量、矿建、采矿、通风、安全、机电及运输等专业)高级职称,企业所有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工程师以上(含)职称人数不少于90人。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5〕3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5〕3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08.27施行日期2015.08.27文号晋政发〔2015〕37号主题类别煤炭及煤炭工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5〕3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5年8月27日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深化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激发市场活力和企业创造力、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发展意义重大。

现行审批制度弊端突出、饱受社会诟病,主要是审批事项杂、环节多、手续繁,审批过程不公开、不透明,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权力制约监督有缺失,甚至设租寻租、滋生腐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晋发〔2015〕3号)精神,制定我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权责统一、优化服务、完善监管的原则,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六权治本”,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有机统一,加快建立和完善设计科学、流程规范、运行高效、公开透明、弊革风清的煤炭行政审批制度。

二、改革审批事项本《方案》主要对煤矿建设项目省级审批事项和国家审批权限内的省级配套事项以及证照办理进行改革,适用于我省各煤矿主体企业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新建煤矿企业的省级审批事项(以下统称煤矿主体企业)。

山西省煤矿生产能力情况国家能源局

山西省煤矿生产能力情况国家能源局

480
(晋)MK安许证字〔2014〕GA089Y1B1
14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台矿
500
(晋)MK安许证字〔2013〕GA013Y2B1
15 大同市姜家湾煤矿
150
(晋)MK安许证字〔2012〕GA015Y2B1
16 大同市青磁窑煤矿
120
(晋)MK安许证字〔2013〕GA072Y1B2
17 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宏达煤业公司
7 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马兰矿
390
(晋)MK安许证字〔2013〕GA069Y1B1
8 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屯兰煤矿
500
(晋)MK安许证字〔2013〕GC51Y1
9 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曲矿
400
(晋)MK安许证字〔2014〕GA002Y2B2
10 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镇城底矿
11
31 霍州煤电集团乡宁沙坪煤业有限公司
30
(晋)MK安许证字〔2012〕GC048Y1
32 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方山店坪煤矿
260
(晋)MK安许证字〔2012〕GA054Y1B1
33 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辛置煤矿
280
(晋)MK安许证字〔2013〕GA042Y2B1
34 山西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三交河煤矿
山西省煤矿生产能力情况
序号
煤矿名称
一 山西焦煤集团
生产能力 (万吨/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1 山西西山白家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二号井
2
山西西山白家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小南坑 井
3 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杜儿坪煤矿
30
(晋)MK安许证字〔2013〕GA004Y2B2

生产煤矿生产要素公告内容

生产煤矿生产要素公告内容

生产煤矿生产要素公告内容
近日,国家煤矿安全监管局发布了“生产煤矿生产要素公告内容”,要求各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操作,保证安全生产。

首先,该公告要求煤矿企业要履行主体责任。

企业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生产安全管理。

此外,企业要认真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培训。

其次,公告还要求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要完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在生产过程中,企业要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应急预案,保证煤矿生产安全。

最后,该公告明确了煤矿生产要素的安全要求。

煤矿企业应当对生产的矿井、巷道、设施设备等生产要素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同时,企业还应当加强与各相关单位的沟通合作,落实联动协作机制,达到共同关注生产安全的目的。

总之,本次公告的发布突出了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责任,强调了加强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要素的安全要求,提出了可行性方案,使大家更加重视煤矿安全生产问题,确保了煤矿生产的稳定和安全。

同时,也提醒广大煤矿从业者要时刻注意生产安全,加强安全防范,从而保障自身生命财产的安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明确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公布日期】2018.01.24
•【字号】晋煤行发〔2018〕61号
•【施行日期】2018.0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关于明确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公告管理有
关事项的通知
晋煤行发〔2018〕61号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山西正华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为适应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及生产要素建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煤炭工业局负责所监管所有生产煤矿的生产能力登记公告、生产要素建档管理的初审工作,包括晋政办函[2017]138号明确的262座煤矿,并负责动态核查工作。

二、企业提供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建档公告资料时不再提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有关资料。

三、关于煤矿生产能力公告的其它内容仍执行晋煤行发[2016]307号文件。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2018年1月24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