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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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名词解释
1.物权: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前者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例如因生产、征收、先占、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后者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例如因买卖赠与取得所有权。
3.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保管、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4.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5.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6.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7.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8.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9.相邻关系:指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再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0.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亦称时效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1.共有:亦称共同所有权,是两个人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
12.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13.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14.用益物权:是对他人的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5.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
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16.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17.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18.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的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19.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20.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21.质权:是指为了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2.留置权:留置权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3.占有: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占有的标的以物为限,因而物之外的财产权(如专利权),只能成立准占有,而不能成立占有。
24.动产与不动产:以是否可以移动并且移动是否会损害其价值为标准来区分。
25.主物与从物: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可以把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
26.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的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
1.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2.只有符合条件的农村土地,并经过法定程序。方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条件:(1)只限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2)只能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3)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承包权
3.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承包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放相关资格证,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进行转包、互换、转让,转包应进行备案,转让需经过同意,采用登记对抗模式。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承包期满而未续期;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依法收回(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发包人收回发包的耕地);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征收。
建设用地使用权
1.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仅以土地为限,而且仅限于国有土地。
2.产生:划拨、出让、流转。划拨是无偿、无期限的,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出让方式包括协议、招标、拍卖和挂牌。采用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流转方式包括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等。
3.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要件主义,未完成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用地人不能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和划拨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4.期限:使用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5.建设用地可以进行转让、互换、出资或赠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进行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其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也随之抵押。可以进行出租,出租人仍须向土地所有人履行义务。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随意进行处分,处分后应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出让金。
6.消灭:因为使用期限届满而未续期;被依法收回;土地灭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