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企业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会计核算办法之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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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企业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会计核算办法之浅见摘要:2006年新会计准则之套期保值准则系新增内容,套期保值是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企业会计核算的重难点,套期保值准则未就具体套期保值业务及其会计账务处理有详细的例解。本文结合新准则,简单介绍了套期保值有关的概念,根据套期保值的确认计量要求设置相关会计科目,并就现金流量套期业务提出账务处理见解。
关键词:套期保值;套期保值会计核算;套期账务处理
在新准则颁布以前,企业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执行财政部于1997年10月发布的《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及2001年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原制度没有对套期保值、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套期分类进行系统的规定,也没有对套期会计方法及应用条件作出规定,只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规定了简单的会计处理方法,随着从事大宗商品贸易、加工的企业为规避商品价格风险而进入商品期货业务的越来越多和新准则的普及使用,相关企业财务必须直面套期业务会计核算,而套期保值会计是金融会计中最复杂的部分,是新准则中的重点和难点部分,期货套保业务是我国新生事物,新准则未就相关业务作详细例解。本文主要针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会计核算办法提一点浅薄见解,希望能给涉及相关期货业务的同行起到抛砖引玉作用。
1 套期保值概念
套期保值是指以规避现货价格风险为目的的期货交易行为(即通过套做期货实现现货保值),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交易,是将期货市场当做转移价格风险的场所,利用期货合约作为将来在现货市场上买卖商品的临时替代物,对现在买进但准备以后售出的商品或对将来需要买进的商品的价格进行“锁定”的交易活动。概言之,套期保值的本质在于“风险对冲”和“风险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保值准则),是针对企业的套期保值业务会计处理作出的规范。从会计角度看,套期保值是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企业运用商品期货套期时,其套期保值策略通常是:买入(卖出)与现货市场数量相当、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同,以期在未来某一时间通过卖出(买入)期货合同来补偿现货市场价格变动所带来的实际价格风险。为运用套期会计方法,套期保值按套期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可划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净投资套期。
2 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对于满足套期保值准则规定条件的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企业可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套期保值准则规定,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1)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对套期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有正式指定,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该文件至少载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等内容。套期必须与具体可辨认并被指定的风险有关,且最终影响企业的损益。
(2)该套期预期高度有效,且符合企业最初为该套期关系所确定的风险管理策略。
(3)对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预期交易应当很可能发生,且必须使企业面临最终将影响损益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
(4)套期有效性能够可靠地计量,即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以及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5)企业应当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该套期在套期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内高度有效。
3 套期保值会计科目设置
商品期货是指标的物为实物商品的期货合约,期货交易是通过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进行买卖期货合约的业务,实行的是保证金
制。为便于商品期货业务的核算,建议设立以下会计科目:
(1)“其他货币资金-期货保证金”该科目核算银期之间入金、出金以及手续费等业务。该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期货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数。该科目可以将不同期货公司作为辅助核算。
(2)“套期工具-商品期货”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包括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中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套期工具形成的资产;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套期工具形成的负债。该科目可以将不同期货品种(如铜、锌等)作为辅助核算或增设三级科目核算。
(3)“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套期工具价值变动”科目:核算套期工具在持有期间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期末余额反映套期工具持有期间累计变动累。
(4)“被套期项目”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中被套期项目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被套期项目形成的资产;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被套期项目形成的负债。
(5)“衍生工具”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及其变动形成的衍生资产或衍生负债。指定为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不在本科目核算,在“套期工具-商品期货”中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的公允价值;本科目期
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负债的公允价值。(6)“投资收益-其他-期货收益”科目,该科目核算商品期货交易中发生的手续费、衍生工具处置净收益(损失)、非套期保值部分处置净收益(损失)。
4 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处理
按新准则要求,企业应对所从事的套期保值业务先进行区分,再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对于公允价值套期,在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条件的情况下,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也应当按此规定处理。
(2)对于现金流量套期,在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情况下,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1)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2)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