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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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
有关文件的通知
(佛府办[2007]4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改造的决定》和《佛山市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指导意见》(佛府〔2007〕68号),解决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财政局分别制定的《关于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及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有佛山特点的社会主义新村镇建设的重大举措;是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有效途径;是改善村居民居住环境,提高集体经济效益的有效方式;是推进我市现代化建设,构建富裕和谐佛山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重要意义,务必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把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不折不扣地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加强对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了佛山市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专责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包括市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等14个成员单位,统一负责协调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要参照市的做法,成立相应的机构,建立健全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协调机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及本单位职能,切实担起责任,主动搞好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沟通、上下联动的局面,确保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进一步创新方法,狠抓落实。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是我市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统筹我市城乡发展的一项新举措,是推进我市现代化建设的一次新探索。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在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过程中,要积极创新思维和工作方法,想方设法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努力采取有效措施,突破资金、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等瓶颈障碍。同时,要认真抓好督促检查工作,建立一套切合实际的督查工作运行机制,特别是要完善领导抓落实的责任制。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组,督促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落实市政府相关扶持政策,根据《佛山市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指导意见》(佛府〔2007〕68号)精神,现就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中涉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土地规划问题
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二、关于土地整合利用问题
以实现城市规划目标、推动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为目的,坚持有效利用土地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合理调整土地用途。各区可以多种途径,积极探索盘活、整合各类建设用地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方法,保证示范村居旧村改造的建设用地需要。
三、关于土地权属问题
(一)旧村居改造中涉及多个村集体的插花地,可通过村集体自愿申请,采取土地置换方式调换使用,也可由政府直接批准或确权使用;旧村居改造界线两侧的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的插花地,经审核面积相等、用途一致,在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前提下,经区政府批准,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可通过调整原征地界线方式直接调换使用(报原征地批准机关备案),或依法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再调换使用。
(二)旧村居改造涉及建筑物或不同产权人地块之间的公共通道、边角地、间隙,如属原用地批文批准范围内的,可根据原用地批文确定的用地范围和实际使用情况确权给村集体。
(三)在旧村居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经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但目前仍未开发的土地,非政府原因超过约定开发期限两年以上的,按处置闲置土地的程序由政府依法收回后注销原土地证,统一纳入旧村居改造项目。
(四)旧村居改造中涉及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及抵押等符合《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的,可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五)1987年1月1日之前无用地批文的旧村居改造用地,可按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确定土地权属。
(六)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间已使用的没有用地批文且纳入旧改范围的建设用地,由区政府根据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确权。
四、关于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问题
旧村居改造涉及的集体土地如果要转为国有,应按征收土地报批形式组织材料上报审批。征收时涉及的有关税费如下: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1、1987年1月1日之前已使用的建设用地,只要能提供土地使用证和有关土地利用现状图件或当年的报建资料依据,不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2、198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间已实际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若能提供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用地批文、土地使用权证等),不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否则,需缴纳。
3、1999年以后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若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时已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提供有关缴款证明),不需缴纳该款项;否则,需缴纳。
(二)涉及耕地的,需缴纳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
(三)征地管理费(按征地补偿款总额的2.1%收取)。
五、关于土地交易问题
(一)属村集体自行出资进行的旧村居改造项目,无须进行公开交易。若村集体引入外
部资金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则涉及的集体土地需要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交易。
(二)土地出让工作流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村集体委托土地公开交易提供的出让方案和各项用地条件拟定公开交易文件,按规定时间公告后进行拍卖、招标、挂牌或上网竞价,成交后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土地转让合同。
六、关于土地出让金问题
(一)农村集体因征地而划留的留用地,如果属集体土地,只要土地使用者与土地所有者一致,或国有性质的留用地使用者是被征地前的土地所有者,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土地可按城市规划用途开发使用,政府不收取改变用途的土地出让金。依法转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其使用者与土地所有者一致时,也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如无特殊约定,改造范围内15米以上(含15米)的道路,或总用地面积范围内不计入净用地面积的河涌整治和绿化可由政府实施,费用是否在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列支由区政府自行决定。其它道路和河涌鼓励采取社会有关各方共同负担的方式进行改造。
(三)农村集体凡自行开发经营性房地产或通过招商引资引入房地产商合作开发的商品房部分应收取土地出让金。该土地出让金按政策属地方留成部分,扣除按规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出让业务费等专项资金外,各区政府根据让利于民的原则对旧村居改造给予资金扶持,经批准通过财政支出专款用于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农哺农,包括用于保障城中村居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城中村居民社会保障支出以及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在内的支农支出。
(四)通过旧村居改造节约的旧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组织按城市规划自主开发使用,土地所有权属不发生转让的,享受集体留用地政策。
七、关于土地储备问题
属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项目的土地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纳入政府储备。
八、成立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土地工作指导组。各区分局应尽快成立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土地工作指导组,加强对旧村居改造工作的跟踪、指导,及时解决改造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积极支持配合规划、建设等部门的工作,保证工作的衔接与联动,确保相关的政策措施的落实到位。
九、各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以上意见执行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佛山市建设局关于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落实市政府相关扶持政策,根据《佛山市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指导意见》(佛府〔2007〕68号)精神,现就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中涉及建设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房产证办理问题
(一)在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中新建的房屋,只要其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完备,均按照审批核定设计单元办理房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