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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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议佛山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的请示

关于审议佛山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的请示

南府〔2010〕122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根据《印发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09〕48号)和《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9〕48号)的要求,经对2008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区政府决定,废止57件政府规范性文件(2000年以前发布而未列入附件目录的原则上废止),保留82件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28件政府规范性文件。

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失效,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对于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负责该文件清理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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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应当遵循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及时完成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草案报区法制局审核后重新公布,否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决定废止的佛山市南海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决定保留的佛山市南海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修改的佛山市南海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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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决定废止的佛山市南海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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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决定保留的佛山市南海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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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决定修改的佛山市南海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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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文秘工作文件管理通知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6月4日印发—12 —。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8.19
•【字号】佛府函[2013]83号
•【施行日期】2013.08.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佛府函[2013]8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11年11月1日印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留政府规范性文件222份,修改政府规范性文件27份,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69份。

二、对于需要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负责该文件清理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遵循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及时修改,修改期限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计算。

对于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失效(但另有规范性文件明确其失效日期的除外),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保留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9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创建宜居城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0]104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创建宜居城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0]104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创建宜居城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创建宜居城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0]10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创建宜居城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七日佛山市创建宜居城乡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宜居城乡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9〕24号)、《印发〈广东省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建规〔2010〕11号),扎实有效地推进我市创建宜居城乡各项工作,结合《珠江三角洲各市实施〈规划纲要〉评估考核指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建设美好家园为目标,科学规划城乡建设,以点带面,层层推进,分阶段实施,将我市建成安居、康居、乐居、具有岭南特色的宜居城乡。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主要通过规划引导、住有所居、人居环境、社会管理、公共服务5方面开展宜居城乡建设,到2020年,把我市建设成为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人民群众具有幸福感的宜居城市。

(二)分期目标2010年目标:市、区要成立两级创建宜居城乡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和创建工作计划;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制定相关的专项实施方案。

采取典型引路,以点带面,重点突破的方式加以推进创建工作,努力完成本年度的宜居城乡考核任务。

2012年目标:住房困难家庭基本能够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给,建立和完善政策性租赁住房制度;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0%左右,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左右;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以上;城乡空气质量达二级的天数占全年比例达到90%以上,国控省控断面水质达标率超过80%,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6%,供水水质合格率达到100%。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人民满意政府100项环保民生实事(2017年)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人民满意政府100项环保民生实事(2017年)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人民满意政府100项环保民生实事(201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28•【字号】佛府办函〔2017〕197号•【施行日期】2017.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机关工作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人民满意政府100项环保民生实事(2017年)的通知佛府办函〔2017〕19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为切实解决影响我市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建设人民满意政府100项环保民生实事(2017年)》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环保民生实事是贯彻落实建设人民满意政府的具体部署,也是关注民生、造福于民的一项重大举措。

各责任单位要狠抓落实,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环保民生实事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需由责任单位提出调整原因及建议,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所有项目负总责。

各区政府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好本行政区域内环保民生实事的实施,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分工,拓宽环保资金投入渠道,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市各有关单位要做好统筹协调和跟进落实。

市有关单位要积极发挥牵头组织作用,对本系统负责和跟进的环保民生实事进行统筹部署、系统推进、指导服务、督查督办,确保按时完成本系统内市、区负责的项目。

对于市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协调解决后仍存在难度的,要主动提请市环委会办公室督办。

二、市环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督查督办。

市环委会办公室对各单位负责的项目进展组织不定期督查,对工作推进不力、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的责任单位予以督办,对于督办后进展仍不理想的将予以挂牌督办。

三、环保民生实事项目落实情况纳入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

各项目完成情况以及督办、挂牌督办情况均将纳入对应责任单位以及市直责任跟进单位当年度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结果评定。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指导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指导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佛府[2010]198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指导意见的通知(佛府[2010]19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的指导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指导意见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富县强镇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09〕33号)和《关于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10〕17号),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佛山市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事权下放工作意见》(佛府办〔2010〕83号)的要求,在总结顺德区容桂街道和南海区狮山镇简政强镇事权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全面推进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的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工作。

现就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全省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总体部署,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坚持改革创新与依法行政相统一,创新体制机制,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构建执法权相对集中、执法重心下移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镇(街)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改革创新与依法行政相统一原则。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大胆赋权,依法扩大镇(街)的行政执法权限,依法规范和监督权力运作。

(二)坚持放管结合与权责相对应原则。

按照权力与责任相对应的要求,区职能部门和镇(街)应建立与行政执法权改革相适应的权力约束和责任机制,坚持放管结合、权责一致,做到权责明确,责任落实,切实把该放的放好,把该管的管好。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旧厂房改造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旧厂房改造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旧厂房改造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2•【字号】佛府办[2008]67号•【施行日期】2008.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旧厂房改造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8]6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旧厂房的改造,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财政局分别制定的《关于推进旧厂房改造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旧厂房改造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旧厂房改造,落实市政府有关政策,根据《佛山市推进旧厂房改造的指导意见》(佛府〔2007〕68号)精神,现就旧厂房改造涉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土地规划问题旧厂房改造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二、关于土地整合问题以实现城市规划目标、推动旧厂房改造建设为目的,坚持有效利用土地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合理调整土地用途。

各区可以多种途径,积极探索盘活、整合各类建设用地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方法,保证旧厂房改造的建设用地需要。

三、关于土地权属问题(一)旧厂房改造时,涉及建筑物或不同产权人地块之间的通道、边角地、间隙,属原划拨用地批文范围的经公示后由政府直接收回土地使用权;属农村集体留用的原划拨用地批文范围的通道、边角地、间隙,经公示后应当确权给原用地批文的土地所有权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涉及建筑物或不同产权人地块之间的通道、边角地、间隙,确权给该建筑物或地块的所有权人。

(二)在旧厂房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经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但目前仍未开发的土地,非政府原因超过约定开发期限2年以上的,按处置闲置土地的程序由政府依法收回后注销原土地证,统一纳入旧厂房改造项目。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09年度佛山市三旧改造先进示范点的通报-佛府办[2010]120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09年度佛山市三旧改造先进示范点的通报-佛府办[2010]120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09年度佛山市三旧改造先进示范点的
通报
正文:
----------------------------------------------------------------------------------------------------------------------------------------------------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09年度佛山市三旧改造先进示范点的通报
(佛府办[2010]1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7以来,我市各级政府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号召,大力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涌现出一大批先进改造项目。

根据《关于开展创建30个市级三旧改造先进示范点工作的意见》(佛府办〔2009〕227号),经各区推荐,市政府确定禅城区祖庙东华里片区等9个项目(见附件)为佛山市2009年度三旧改造先进示范点。

为了树立典型,表彰先进,以点带面推动三旧改造工作向纵深发展,全面完成“532工程”,市政府决定对上述9个先进示范点进行通报表彰,同时号召全市各级向他们学习,积极把握机遇,主动应对挑战,迎难而上,团结拼搏,以只争朝夕的精神,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紧紧围绕“三着力一推进”工作大局,开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的新局面,为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旧貌换新颜,三年建造新佛山”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二○一○年七月八日
附件:
2009年度佛山市三旧改造先进示范点名单
禅城区:祖庙东华里片区、创意产业园、石头村滨海御庭
南海区:瀚天科技电子城、狮山文化体育中心
顺德区:天富来工业城
高明区:高明广场
三水区:三水西南涌两岸、佛山海峡两岸创意农业城——结束——。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佛山市建设用地置换指导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佛山市建设用地置换指导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佛山市建设用地置换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9•【字号】佛府办[2010]158号•【施行日期】2010.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佛山市建设用地置换指导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10]15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佛山市建设用地置换的指导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一○年九月九日关于佛山市建设用地置换的指导意见为规范建设用地置换行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加强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和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09〕424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建设用地置换概念及内涵建设用地置换,是指在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增加,农用地面积总量不变,耕地面积不减少,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将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以下简称“甲地块”)垦复并变更为农用地,将面积相等、位置不同的农用地(以下简称“乙地块”)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变更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二、建设用地置换适用范围适合置换的甲地块包括已领取合法用地批准文件(包括按规定补办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用地)和已核发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设用地,务必来源合法、产权清晰。

重点考虑盘活利用三类用地:(一)批而未用的建设用地;(二)政府统征未利用或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三)闲置的建设用地。

适合置换的乙地块必须落实项目资金和补偿,实施置换后两年内必须开发利用,不得因为批而未用或闲置而再次置换。

佛山市“村改居”政策的问题与反思

佛山市“村改居”政策的问题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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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篇堪 发展
摘 要 :佛 山作为广东省城 市化试点市,在
“ 改居 ” 上 作 了大 量 尝 试 。 这 些政 策 虽然取 村
得 了一 定 成 效 ,但 与 预 期 目标 有 一 定 差 距 。改
制 工作 流 于形 式 。 “ 改 居 ” 工 作顺 利推 行 . 村
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 益 。 设 的决定》 中规定 :20 06年 以前 ,纳入 两个 百 第二 。统 一城 乡土 地管 理 制度 。确保 农 民对 万人 口 、五个 三 十至五 十万人 口城市组 团规划 范 土 地 的承包 经 营权 。
围的建制镇逐步改为街道 ,村委会改设为社区居
“ 村改居”后村委会管理范围内的剩余集体
委会 。纳人中心镇规划范围的村委会也要改没为 土地 ,按 《 国土法》有关规定一次性转为国有土 社 区居 委会 。到 目前 为 止 ,全市 已经 进行 “ 村改 地 ,其合法土地使用权人和用地功能性质不变。 因城市建设需要收 回转制土地的使用权 ,须按照 居”的村委会 8 个 ,村 民小组改居的 7个 。其 2 中禅城区 2 个村民小组改为居委会 ;J德 “ i N 村改 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 居 ”5 O个 ,2 2个村 委会 、3个 居 委会 、1 居 民 按 规 定 的条 件 和程 序 ,确认 土地 使 用权 和房屋 所 个
的地区开始了 “ 村改居 ”工作 ,然而都不 同程 度地陷入 了困境 。佛 山处在改革开放 的前列 , 又 是广 东 省 的城 市 化 试 点 市 ,其 在 “ 改 居 ” 村
上的政策 和遇到 的问题具有代表性 。下面我们
将对佛 山市的 “ 村改居 ”政策进行分析 ,进而 在农业人 口中 ,真正务 农 的仅有 3 .2 人。 91万 思考 如何科 学推 进 “ 村改 居 ” 。 大量农 民已经选择进城居住 、进 厂务 工 ,过上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深化征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深化征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深化征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3•【字号】佛府[2004]94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深化征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佛府[2004]9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的决定》(佛发[2004]6号)的配套文件《佛山市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佛山市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的决定》和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关于深化佛山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请示》,结合佛山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一、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目标简化征地审批程序,提高征地的办理效率,在征地过程中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为被征地农民解决后顾之忧,确保农村社会大局的稳定,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土地征用、使用机制,处理好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各方面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原则(一)坚持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原则(二)坚持为社会、经济发展保障建设用地供应的原则(三)坚持依法征用土地、合理补偿、维护农民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四)坚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原则(五)坚持征用土地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三、改革的主要政策措施(一)严格区分两类建设项目用地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功能,严格区分公益性项目用地和经营性项目用地。

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划拨用地目录》中确定的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的用地属公益性项目用地。

公益性项目用地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可依照法律法规实行征地。

经营性项目(商品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原则上由用地者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粤府[2003]51号)和《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的通知为深入落实《佛山市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指导意见》(佛府[2007]68号)精神,加快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步伐,现就做好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村居民居住环境,提高集体经济效益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我市现代化大城市建设、构建富裕和谐佛山的重要内容。

各区民政部门要在前段有效工作的基础上,继续主动深入示范村居,宣传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重大意义,引导村居组织和村居民积极响应,以主人翁姿态投身到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中去,使其成为村居民的自觉行动。

二、协助处理好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过程中,各区民政部门要积极协助村居正确处理好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要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指引下,主动帮助各镇(街道)指导村居委会开好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就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村居民必须无条件执行。

同时要帮助做好极少数群众的说服、调处、安抚工作,使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大局利益。

三、督促村居委会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办事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过程中,各区民政部门要持续加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宣传力度,督促各村居委严格按照组织法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规定办事,凡是涉及如旧村居改造方案、拆迁补偿方案、拆迁实施办法、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房屋分配方案等村居民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办理实施。

四、督促各村居委会认真实行村居务公开,保障村居民合法权益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过程中,各区民政部门要继续加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的宣传力度,督促各村居委会严格按照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村务公开内容、村务公开时间、村务公开形式,对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中的所有事项,特别是涉及村民利益的决定、财务收入支出等事项,认真实行公开,杜绝暗箱操作,确保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依法、公平、公正、公开进行,落实每个村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8日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三章征收评估第四章补偿与安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统筹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各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区房屋征收部门)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

各级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广旅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市房屋征收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监督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二)每年将各区房屋征收部门报送的本区征收计划汇总并予以存档;(三)建立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系统,定期组织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培训;(四)完成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16〕40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16〕40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16〕4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精神,切实加快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改善民生、优化城市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以进一步改善城市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为目的,推进以成片危旧住宅区为重点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把城市棚户区改造与推进城镇化发展相结合,与“三旧”改造相结合,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相结合,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规划先行、分步实施原则。

坚持先规划后改造,注重优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基础设施,改善人居环境。

要坚持集约和节约用地,注重规模化改造,提高区块的利用率和整体效益。

(二)坚持政府引导、业主参与、市场运作原则。

城市棚户区改造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

要注重业主主体作用的发挥,充分尊重业主意愿,由业主自主决策。

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调动相关企业和城市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

(三)坚持属地为主、上下联动、合力推进原则。

城市棚户区改造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安全工程、发展工程。

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城市棚户区改造方案制订、审批、资金筹措和项目组织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的责任。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20•【字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 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佛府〔2017〕2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以城市更新为抓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公共优先、利益共享、公平公开”的基本原则,逐步搭建科学合理的城市更新规划体系、管理体系、政策体系,实现城市形态提升、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结构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公共配套完善,着力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更新范围,界定更新类型(一)本实施意见所指城市更新,是指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更新政策要求,对特定城乡建成区(包括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乡规划和本实施意见规定进行拆除重建、综合整治、功能改变等活动:1.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亟需完善;2.人居环境恶劣、环境污染严重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3.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乡规划实施;4.其它经市或区级人民政府认定属于城市更新的情形。

(二)对城市更新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项目改造模式可分为综合整治类、功能改变类、拆除重建类、生态修复类、局部加建类及历史文化保护类。

佛山关于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佛山关于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佛府办〔2009〕261号关于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确保我市“三旧”改造工作规范有序推进,实现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目标,经市政府同意,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三旧”改造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是我市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用3倍的建设用地增加率换取30倍的经济增长,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起着关键的支撑作用。

但是,目前我市国土资源开发强度已达到33%,不可能继续沿用土地规模扩张换取经济发展的老路子。

与此同时,我市已利用土地普遍存在着低效、粗放的用地现象,通过“三旧”改造,激活土地的再次利用,进一步提升土地集约化利用水平,这必将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二次动力,对加快实现“现代制造基地、产业服务中心、岭南文化名城,美丽富裕家园”的发展目标,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的重大的现实意义。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大力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出台了《若干意见》,为我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指明了方向。

我市是广东省“三旧”改造试点市,国土资源部主要领导也要求我市坚定不移地走下去和先行先试。

因此,我市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组织宣传发动,层层召开动员大会和经验交流会,学习贯彻《若干意见》精神,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目标任务,全力以赴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围绕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承载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的需要,切实转变发展观和用地观。

着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进一步挖掘潜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遵循“全面探索、封闭运作、结果可控”的原则,在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和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2•【字号】佛府[2004]103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2004]10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秩序,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确保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行为。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依法批准使用或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三)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有土地权属证书;(四)界址清楚,没有权属争议。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先经依法召开的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第六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流转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流转条件的,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登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21•【字号】粤府办〔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更好发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在推动惠民生扩内需、推进城市更新和开发建设方式转型、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大力改造提升城镇老旧小区居住条件和环境。

2021年,全省开工改造不少于1300个城镇老旧小区,惠及超过25万户居民,基本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完成我省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有条件的地区力争完成2005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二、明确改造任务(一)确定改造对象范围。

各地结合实际,将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纳入改造范围,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

计划征收拆迁和纳入棚改范围的小区(独栋住宅)不得作为改造对象。

符合要求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自建或混建、军队所属城镇老旧小区,按属地原则纳入改造范围。

(二)合理确定改造内容。

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征求居民意见并合理确定改造内容,主要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3类。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绘就全市规划一张蓝图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6〕570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绘就全市规划一张蓝图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6〕570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绘就全市规划一张蓝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绘就全市规划一张蓝图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6〕57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佛山市绘就全市规划一张蓝图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规划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17日佛山市绘就全市规划一张蓝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全省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构建与新型城镇化相适应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强化规划实施管理,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绘就全省规划一张蓝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规〔2016〕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央城镇化和城市工作会议、省城镇化工作会议、省委十一届五次会议和市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围绕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路,强化城乡规划在城市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以高水平规划引领城市现代化,推动城市升级向城市升值转变,加快建设更可持续、更美丽、更宜居的高品质现代化大城市。

(二)工作目标。

到2016年年底,初步建立以城市总体规划为统领,近期建设规划为核心,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抓手,科学合理、完整高效的城乡规划体系,完善“一张蓝图干到底”的体制机制,构建与依法行政相适应的规划管理新秩序。

二、工作任务(一)实施“两个规划”,构建全省空间规划体系。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7•【字号】佛府办[2011]159号•【施行日期】201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11〕15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佛山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业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佛山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为加强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定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用地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

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二、挂钩试点工作原则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二)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四)尊重群众意愿,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五)政府决策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佛山“三旧”项目拓展经验交流_2010年_龙光地产_旧改_城市更新_交流分析

佛山“三旧”项目拓展经验交流_2010年_龙光地产_旧改_城市更新_交流分析

1)不改变土地权属、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上的建设项目 按照拆旧部分占整个建设规模的比例(以建筑面积计算)计 算相应的扶持资金; 2)通过合法手续审批,并改变土地权属,在集体经济组织所 属土地上(包含后来转为国有的土地)的建设项目,按照集体 安置部分(包括村民住宅和集体物业)占整个建设规模的比 例计算相应的扶持资金; 3)通过合法手续审批,在国有土地上进行旧城镇改造项目的, 按照拆迁补偿安置部分在整个建设规模所占比例计算相应的 扶持资金。
土地增值税
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权属 不发生转移前提下的农村居 民集体历史建设遗留用地、
征地划拨的留用地
土地 出让金
通过合法手续审批进行城中 村、旧物业改造的建设项目
旧城区搬迁企业的职工安置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超出原出让合同规定的产权 属开发商的地下车库面积需
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日期/时间›
扶持办法
已及时足额申报纳税,所征税额按政策属于我区留成部分经核 准同意后,按区与镇(街道)税收分成比例拨出专款,全额用
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 的用地;
产业“退二进三”企业的工业用地; •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或
• 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 实施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旧城镇改造的
类产业转为鼓励类产业或以现代服务 用地;
业和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现代产业的 • 须按产业调整、城市规划、消防、环
原厂房用地;
扶持条件
通过合法手续审批,在集体经济组织 所属土地上(包含后来转为国有的土地) 合作开发建设房屋的,属拆迁安置部 分,以及村集体自筹资金自行建设的
农民公寓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 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
偿款 凡属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局及 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 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 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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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佛府办[2007]4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改造的决定》和《佛山市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指导意见》(佛府〔2007〕68号),解决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财政局分别制定的《关于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及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有佛山特点的社会主义新村镇建设的重大举措;是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有效途径;是改善村居民居住环境,提高集体经济效益的有效方式;是推进我市现代化建设,构建富裕和谐佛山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重要意义,务必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把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不折不扣地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加强对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了佛山市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专责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包括市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等14个成员单位,统一负责协调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要参照市的做法,成立相应的机构,建立健全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协调机制。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及本单位职能,切实担起责任,主动搞好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沟通、上下联动的局面,确保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进一步创新方法,狠抓落实。

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是我市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统筹我市城乡发展的一项新举措,是推进我市现代化建设的一次新探索。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在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过程中,要积极创新思维和工作方法,想方设法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努力采取有效措施,突破资金、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等瓶颈障碍。

同时,要认真抓好督促检查工作,建立一套切合实际的督查工作运行机制,特别是要完善领导抓落实的责任制。

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组,督促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落实市政府相关扶持政策,根据《佛山市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指导意见》(佛府〔2007〕68号)精神,现就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中涉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土地规划问题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二、关于土地整合利用问题以实现城市规划目标、推动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为目的,坚持有效利用土地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合理调整土地用途。

各区可以多种途径,积极探索盘活、整合各类建设用地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方法,保证示范村居旧村改造的建设用地需要。

三、关于土地权属问题(一)旧村居改造中涉及多个村集体的插花地,可通过村集体自愿申请,采取土地置换方式调换使用,也可由政府直接批准或确权使用;旧村居改造界线两侧的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的插花地,经审核面积相等、用途一致,在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前提下,经区政府批准,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可通过调整原征地界线方式直接调换使用(报原征地批准机关备案),或依法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再调换使用。

(二)旧村居改造涉及建筑物或不同产权人地块之间的公共通道、边角地、间隙,如属原用地批文批准范围内的,可根据原用地批文确定的用地范围和实际使用情况确权给村集体。

(三)在旧村居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经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但目前仍未开发的土地,非政府原因超过约定开发期限两年以上的,按处置闲置土地的程序由政府依法收回后注销原土地证,统一纳入旧村居改造项目。

(四)旧村居改造中涉及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及抵押等符合《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的,可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五)1987年1月1日之前无用地批文的旧村居改造用地,可按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确定土地权属。

(六)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间已使用的没有用地批文且纳入旧改范围的建设用地,由区政府根据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确权。

四、关于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问题旧村居改造涉及的集体土地如果要转为国有,应按征收土地报批形式组织材料上报审批。

征收时涉及的有关税费如下:(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1、1987年1月1日之前已使用的建设用地,只要能提供土地使用证和有关土地利用现状图件或当年的报建资料依据,不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2、198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间已实际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若能提供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用地批文、土地使用权证等),不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否则,需缴纳。

3、1999年以后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若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时已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提供有关缴款证明),不需缴纳该款项;否则,需缴纳。

(二)涉及耕地的,需缴纳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

(三)征地管理费(按征地补偿款总额的2.1%收取)。

五、关于土地交易问题(一)属村集体自行出资进行的旧村居改造项目,无须进行公开交易。

若村集体引入外部资金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则涉及的集体土地需要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交易。

(二)土地出让工作流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村集体委托土地公开交易提供的出让方案和各项用地条件拟定公开交易文件,按规定时间公告后进行拍卖、招标、挂牌或上网竞价,成交后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土地转让合同。

六、关于土地出让金问题(一)农村集体因征地而划留的留用地,如果属集体土地,只要土地使用者与土地所有者一致,或国有性质的留用地使用者是被征地前的土地所有者,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土地可按城市规划用途开发使用,政府不收取改变用途的土地出让金。

依法转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其使用者与土地所有者一致时,也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如无特殊约定,改造范围内15米以上(含15米)的道路,或总用地面积范围内不计入净用地面积的河涌整治和绿化可由政府实施,费用是否在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列支由区政府自行决定。

其它道路和河涌鼓励采取社会有关各方共同负担的方式进行改造。

(三)农村集体凡自行开发经营性房地产或通过招商引资引入房地产商合作开发的商品房部分应收取土地出让金。

该土地出让金按政策属地方留成部分,扣除按规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出让业务费等专项资金外,各区政府根据让利于民的原则对旧村居改造给予资金扶持,经批准通过财政支出专款用于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农哺农,包括用于保障城中村居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城中村居民社会保障支出以及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在内的支农支出。

(四)通过旧村居改造节约的旧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组织按城市规划自主开发使用,土地所有权属不发生转让的,享受集体留用地政策。

七、关于土地储备问题属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项目的土地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纳入政府储备。

八、成立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土地工作指导组。

各区分局应尽快成立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土地工作指导组,加强对旧村居改造工作的跟踪、指导,及时解决改造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积极支持配合规划、建设等部门的工作,保证工作的衔接与联动,确保相关的政策措施的落实到位。

九、各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以上意见执行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佛山市建设局关于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落实市政府相关扶持政策,根据《佛山市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指导意见》(佛府〔2007〕68号)精神,现就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中涉及建设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房产证办理问题(一)在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中新建的房屋,只要其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完备,均按照审批核定设计单元办理房产证。

1、属于村居集体自筹资金拆旧建新的村民公寓,可采取房屋交换方式办证,即村民以原来的旧房产与村居集体新分配的公寓进行房屋交换,办理房产证。

2、属于村居集体统一在宅基地上建设并有偿分配给村居民的房屋,若该房屋土地使用和规划报建手续是以村居民名义办理,可为其村居民按自建房屋性质办理房产证。

3、属于由房地产商开发建设的或由村居集体与开发商合作建设用于补偿安置村民的房屋,可经村居委同意,按照其房屋产权人及同为本村居居民直系亲属的意愿,办妥相关的手续后,为其办理补偿安置房屋的房产证。

(二)对过去建成的房屋要加快为村居民办理房产证。

各区建设部门应对纳入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范围的村居房产办证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掌握房屋及办证底数,并加强与规划、国土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尽快解决示范村居房屋的房产证办理问题。

1、属于没有土地证而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当事人提出申请,由国土部门按照规定处理土地使用权问题;2、属于规划手续问题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当事人提出申请,由规划部门按照规定处理其房屋规划报建问题;3、属于房屋安全使用问题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当事人提出申请,由建设部门按照规定组织相关机构对其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三)对于由村居集体自筹资金或与开发商合作建设,现需要拆迁的住宅,经村居集体同意,其房屋现有的面积可作为与新房屋进行房屋交换办理房产证。

在实施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时,对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由村居民提出申请,村居委会组织复核,区建设部门组织房产测绘机构对其房屋进行平面图测绘,按规定核发房产证。

房产证记载的面积作为以后补偿安置面积,享受拆迁补偿的相关税收政策。

二、关于房屋拆迁问题(一)属于在集体土地建设村民公寓而需拆迁房屋的,无需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直接由村居集体按照自行改造建设的相关程序进行。

(二)属于国有土地的旧村居改造项目,按照规定纳入城市拆迁管理范围。

对符合规定的,由建设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处理有关的拆迁矛盾纠纷。

(三)属于国有土地建设项目需要进行房屋拆迁的,由各镇(街道)按照建设部门的要求,做好年度房屋拆迁计划的编制和申报。

三、关于拆迁补偿标准问题坚持平等原则,要按照改造后好于、优于改造前的居住水平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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