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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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

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车辆停放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车辆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取得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资格的停车场经营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和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城区价格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和权限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规划、建设、工商、财政、税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其中,机动车根据车型大小进行分类;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摩托车(含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参照非机动车进行收费。

第六条

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和市场调

定价:

1、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

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配套停车场;

3、驻车换乘停车场;

4

城市建设和交通建设公共资金建设的停车场;

综合体中规划为住宅配套的停车场);

6

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含政府免费开放)的景区以及公办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公用机构符合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二)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外,其他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场;

2、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场(含规划为住宅配套的综合体停车场)。

(二)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外,

价。

第二章服务价格的制定

第八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

务收费标准并对外公布。

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市价格主管部门的

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差别化定价的原则,以交通繁忙区域高于非繁忙

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二)补偿成本、合理回报的原则,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停车场建设和运营,鼓励单位专用停车场对外开放;

(三)畅通城市交通的原则,调节停车需求,促进交通疏导,推进有序顺畅的交通出行环境建设;

(四)低碳绿色发展的原则,引导车辆合理使用,加快

停车场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向服务对象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标准从严制定。

具有自然垄断性质、与市民相关度高、社会影响面广、对周边环境和交通改善有重大影响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

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放服务收费,实行分区分类分级分时差别化收费管理。具体的区域划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在公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公布区域划分。

条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为车辆停放服务费和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住宅小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为车主提供非机动车辆停放

车服务企业另行约定保管费用。

住宅小区外的其他停车场应提供非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并可收取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补偿成本的原则。

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采取计时或计次收费。

实行计时收费的,可分别以分钟、小时、天为单位计费或实行月票或年票收费制度,并可分时累进递增(减)计费。

停车场经营者可在不超过累计的每日最高收费金额的基础上自行确定月票、年票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已规定月票、年票收费标准的停车场除外。

非机动车停放者在停车场长期停放车辆,并有办理月票要求的,停车场经营者应给予办理月票。

实行计次收费的,每次时限应在24小时以内。

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时段可分白天、夜间和昼夜,也可根据实际分为繁忙时段和非繁忙时段。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

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服务成本及供求关系变化情况等因素,原则上每3年对

的合理性、执行效果及存在问题进行调查和评估,听取社会各方意见。

条批准设置经营性收费停车场和非经营性停车场及办理停车场变更、注销手续的部门,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资料告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三章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者价格行为

条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经

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应区域、相应类型停车场的

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人防车位(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的)、建设单位拥有产权的住宅小区停车位,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授权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向机动车停放者收取车位租赁费;物业管理区域停车位(指住宅小区内业主共有区域设置的停

,物业服务企业向机动车停放者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非机动车停放,只能收取非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不能收取非机动车车位租赁费。

经依法程序设置的、占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一小区露天配套停车场。

建设、经营成本和停车供求情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纳税、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制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条停车场采取计时收费的,应当配备合格的电子智能停车计时收费管理系统并进行定期检定,因收费管理系统故障造成不能准确计费或无法计费的,停车场只能按最短计费单位的标准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益、公用单位配套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错时开放。

鼓励除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其他停车场自行制定优惠措施,实行免费停放或降低收费标准。鼓励停车场通过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收入补贴非机动车停放,对非机动车实行免费停放。实行免费停放的停车场,无故意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不需承担经营性收费停车场所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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