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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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建设标准

城市绿化建设标准

城市绿化建设标准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市绿化建设变得越来越重要。

城市绿化不仅可以提升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还可以改善空气质量、调节气候、增加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为了规范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化质量,我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城市绿化建设标准。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介绍这些标准。

一、城市绿化设计标准城市绿化设计标准主要涉及公共绿地、居民小区绿化以及道路绿化等方面。

在公共绿地设计中,要求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合理划分公共绿地的功能区域,包括休闲区、游园区、运动区等,并合理选择植物种类,注重环境适应性和景观效果。

在居民小区绿化设计中,要求将绿化纳入建筑规划,合理规划绿地面积和布局,丰富植物种植,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在道路绿化设计中,要求在城市道路的两侧设置绿化带,选择适应当地气候条件的植物,并注重保护和利用水资源。

二、城市绿地建设和管理标准城市绿地建设和管理标准主要涵盖城市绿地的规划、施工和管理等内容。

在城市绿地规划中,要求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确定绿地的用地范围和布局,并考虑到居民的需求。

在城市绿地施工中,要求按照设计方案合理选择植物种类和人造景观设施,并注重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

在城市绿地管理中,要求根据绿地的不同功能进行合理的养护管理,包括除草、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工作,并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

三、城市绿化技术标准城市绿化技术标准主要包括植物选择、植物种植和养护等方面。

在植物选择方面,要求选择适应当地气候条件、土壤条件以及城市环境的植物,并根据绿化的功能进行合理的组合。

在植物种植方面,要求按照科学的种植方法进行,包括土壤准备、植物移植和固定等工作,并注重水的节约利用。

在植物养护方面,要求合理施肥、浇水和灌溉,及时处理病虫害,并对植物进行定期的修剪和整形。

四、城市绿化评价标准城市绿化评价标准主要涵盖城市绿化的质量评估和效益评估两个方面。

在质量评估方面,要求根据绿化的设计和建设标准进行评价,包括绿地覆盖率、植物种植质量、景观效果等指标,并利用科学的方法进行评估。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是指在城市发展过程中,通过合理规划和建设绿地、公园以及绿化景观来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质量。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对于城市绿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下面列举几个常见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规定。

一、绿地率:绿地率是衡量城市绿化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

绿地率指城市绿地面积与城市总面积之比,常以百分比表示。

具体的绿地率标准根据城市的不同等级和功能进行调整,一般要求严格的大中城市绿地率不低于30%,一般要求适中的地级城市绿地率不低于25%。

绿地率的提高可以有效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缓解城市气候,增加城市景观美,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二、植被覆盖率:植被覆盖率是指城市整体土地面积中被植物覆盖的面积所占的比例。

植被覆盖率的提高可以有效减少土地水土流失,改善城市热环境,增加城市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一般要求城市植被覆盖率不低于35%。

三、树木绿化密度:树木绿化密度是指单位面积内树木数量的多少。

具体的标准根据城市不同的功能和道路等级进行调整。

一般要求城市道路两侧的绿化带树木密度不低于每米10棵,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的树木密度不低于每800平方米一棵。

四、绿化标准和质量:绿化标准和质量是指绿化的设计、施工和管理符合公共利益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程度。

绿化标准包括绿化设计的要求、植物选用的要求以及绿化设施的要求等。

绿化质量包括景观效果、植物健康和生长、设施设备的安全性等。

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要求合理的绿化标准和高质量的绿化施工和管理,以保证城市绿化工程的长期效益。

总之,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是确保城市绿化建设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的重要保障。

合理的规划和建设城市绿化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体现。

因此,城市必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严格按照规定的指标进行绿化规划和建设,以实现城市绿化的良性循环。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通知(城建[1993]7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管办:为了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参照各地城市绿化指标现状及发展情况,我部制定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编制、修改城市绿化规划和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工作中按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城建司。

附件:1.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2.《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说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四日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第一条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第三条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一)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0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二) 入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不少于6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三)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而积列200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第四条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 X10 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第五条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第一条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地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一)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不应少于5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三)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第四条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10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至2010年应不少于35%。

第五条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100%。

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25%,到 2010年应不少于30%。

为了保证城市绿地率指标的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二)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

其中主干道绿地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三)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宽度应不少于30米。

(四)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993年11月4日建设部发布)第一条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第三条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一)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二)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三)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第四条 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的经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10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第五条 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100%。

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25%,到2010年应不少于30%。

为保证城市绿地率指标的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新建居住区经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 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

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于道绿带面积占比率不低于15%。

(三) 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条文说明制订说明《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0年5月31日以第619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以及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2)4评价内容与计算方法 (3)4.1评价内容 (3)5等级评价 (20)5.1城市园林绿化I级评价 (20)5.2城稠秫绿弛Ⅱ级评价 (20)5.3城市园林绿化Ⅱ级评价 (20)5.4城市园林绿化Ⅱ级评价 (21)1总则1.0.1城市园林绿化是影响城市社会、生态、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

在本标准制定之前,尚没有一个针对城市园林绿化综合永平进行评价的标准或规范,各城市执行的一些评价方法存在着定义模糊、标准不统一等诸多问题。

建立一套科学评价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正确引导城市园林绿化健康发展、全国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是本标准的编制目的。

1.0.2本条主要碳删两点;1本标准针对国务院确定的设市城市制订。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即县城)和县以下的建制镇(即县辖建制镇),因其园林绿化和相关市政建设、环境建设要求、条件与设市城市有较大的差异,故不列入本标准的评价范围。

2有效发挥城市园林绿化的综合作用,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多个领域,涵盖了城市宜居环境的各个方面。

本标准除评价城市总体和各类绿地建设管理水平外,还包括城市生态环境和与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的城市市政设施的评价。

2术语2.0.1本术语规定林荫停车场必须满足遮荫率的要求。

遮荫率30%的标准确定,参考了目前一些城市多年执行的“株行距在6m×6m以下栽有乔木的停车场,计算为绿化用地面积”的规定,同时兼顾小型车停车场车位和通道的尺寸。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设计将建筑和波特兰当地特色 融合到一起。精心营造的降 水循环系统将降水从其路径 引入到城市降水循环系统, 并对降水进行调节和引导, 突出了水令人愉悦的特点, 让使用者喜爱上这处由景观 和水循环系统组成的天然资 源。所有这些景观都建造在 停车场上方的混凝土地板上, 由于受项目的特点和位置所 限,降水在这里只能短暂滞 留而不能下渗。每次降水之 后,降水可以在此停留30个 小时左右,这段时间内,降 水可以自然地沉淀和净化。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组员:严珍(2012026116) 高燕(2012026113)
目录
一、指标制定 二、指标规定 三、案例分析
一、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制定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建设部于1993 年11月4日印发f《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以F简称《规 定》)。该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根据人均公共绿 地面积主要受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制约的客观情况,经过测 算.将城市人均建设用地分为不足75㎡、75~105㎡和超过105㎡三 种情况,分别制定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 地率三项指标。构成了我国城市绿化规划指标体系。规定中制定的 具体三项指标考虑到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的差异,因而它 是低水平的标准,距离达到满足生态需要的标准相差甚远。因此, 《规定》要求:首先,直辖市、风景旅游区、历史文化名城、新开 发城市和流动人口较多的城市等,都应有较高的指标;其次,各个 城市还要注意相关指标、如人均绿地、植树成活率、保存率、苗木 自给率、绿化种植层次结构、重点绿花等指标的变化情况,逐步建 立更加完善的城市绿化指标体系。
城市公园绿化
城市公共绿地
城市绿化效果图
二、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规定

城市绿化面积制度

城市绿化面积制度

城市绿化面积制度
一、绿化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按照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和空间布局。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用地的范围和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功能和规模。

二、绿地建设
城市绿地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分布均衡。

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建设。

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比例应达到总用地面积的25%。

鼓励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开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

三、绿化指标
城市绿化指标是衡量城市绿化水平的重要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城市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30%,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

四、绿化管护
城市绿地的管理维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应当按照其功能和规模设置相应的管理设施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

五、资金保障
城市绿化的资金保障应当纳入城市财政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排。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六、宣传推广
城市绿化宣传推广应当纳入城市宣传推广计划,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城市绿化的意义和作用,增强市民的绿化意识,提高市民参与城市绿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七、监督检查
城市绿化的监督检查应当纳入城市管理监督检查体系,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实施。

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最新版】

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最新版】

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园林绿化的经费投入。

鼓励开展城市园林创建活动,推动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并组织、指导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每年制定计划增加优质植物品种,推广先进技术和材料,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制定产业政策,编制城市苗圃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园林绿化苗木生产。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园林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绿化建设指标规定[范文]

城市绿化建设指标规定[范文]

城市绿化建设指标规定[范文]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要紧考核指标一、设计(一)一级资质1、具有6年以上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经历。

2、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置齐全。

专业技术人员级配合理,高级技术职称与其他技术人员比例不小于1。

5,其中园林绿化设计专业有3名以上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园林、园艺、建筑、经济、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电讯、区域规划、环保等专业至少有15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工作15年以上的技术骨干。

3、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8年以上从事城市园林绿化设计工作资力,并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设计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企业财务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财务管理工作的资力,并具有会计高级以上职称。

4、独立承担过10万平方米以上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很多于5项,并竣工验收1年以上,无设计质量事故。

5、企业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很多于100万元人民币。

6、企业专业技术具有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近5年内获得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优及以上级别评优的优秀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很多于3项:具有一定科研力量,近5年内获得2项以上部、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近5年内承担过国家、部级标准、规范、定额的编制工作。

7、企业有先进的技术装备,其中计算机及配套辅助设备齐全,并有一定计算机软件开发能力。

8、企业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有较高的综合管理水平,持有省、部级全面质量管理达标验收合格证书与财务管理达到省、部级三级标准。

9、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很多于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二)二级企业1、具有4年及以上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经历。

法国梧桐法国梧桐法国梧桐2、企业技术力量强、专业配置齐全,园林绿化规划设计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2名以上,制图技术人员8人以上,园林绿化、建筑、经济、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电讯、区域规划、环保等有关专业至少有10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专业10年以上的技术骨干。

城区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

城区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

城区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园林城市,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我市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建设。

二、绿化指标1. 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35%。

2. 单位绿地率根据单位性质和规模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30%。

三、绿化规划1. 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规划应纳入城市绿化规划,并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

2. 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规划应根据土地利用现状、生态环境条件、气候特点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注重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的合理配置,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完整的绿地景观。

3. 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规划应明确绿地的范围、性质、规模和布局,确定绿地的景观特色和空间层次,合理配置各类植物,保证绿化建设的可行性和持续性。

四、绿化建设1. 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建设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2. 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注重植物的多样性和生态功能的发挥,避免过度人工化。

3. 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建设应注重节能环保,优先选用乡土植物,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4. 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建设应建立健全的养护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养护队伍,定期对植物进行修剪、施肥、灌溉等养护工作,确保植物正常生长和景观效果。

五、监督管理1.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居住区和单位绿化建设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标准的建设项目及时予以纠正。

2. 居民和单位应积极配合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共同维护城市绿化建设的成果。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市绿化是指通过增加和维护城市内的绿地,改善城市环境的一种手段。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和提升居民生活质量而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和要求。

下面是一份针对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的指标规定的样例:一、建设指标1. 绿化覆盖率:城市内绿地总面积占城市总面积的比例。

绿化覆盖率的目标应根据城市的发展情况进行调整,以保证足够的绿地面积,提供休闲娱乐和生态功能。

2. 绿地面积:城市内各类绿地的总面积。

根据城市的规模和人口密度,确定不同区域绿地面积的要求,既要满足居民的需求,也要充分发挥绿地的生态功能。

3. 公园数量和大小:公园是城市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居民休闲娱乐的重要场所。

根据人口规模和分布,确定公园的数量和规模,确保公园在城市的各个区域均能覆盖。

4. 绿化质量:指绿地的植被覆盖程度、植物品种的多样性以及植被健康状况等方面的指标。

绿化质量要求绿地植被覆盖率高、植被种类多样、植被健康且易于维护。

5. 绿地连通性:指城市内各个绿地之间的连通状态。

绿地连通性要求绿地之间有合适的通道和步道,方便居民出行和交通,促进城市绿地的互通和生态功能的发挥。

二、保护措施1. 绿地保护:对现有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包括严禁私自征用绿地、破坏绿地以及侵占或改变绿地用途。

对绿地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处理绿地上的违规行为。

2. 植物保护:对绿地上的植物进行保护,禁止非法采挖、破坏或伐木。

通过合理的植物配置和管理,保护绿地植物的生长发育,并增加植物的多样性。

3. 水资源保护:加强城市水资源的保护,禁止乱排乱倒污水,减少污染物对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

合理规划城市内的水体和水系,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 生态保护:保护城市内的生态系统,保留和恢复湿地、水域等生态环境,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发展。

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三、监督与考核1. 监督机制:建立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绿化工程及相关设施的监控和管理,确保规划建设的顺利进行。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 引言城市绿化是城市规划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对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的有效实施和规范管理,各地普遍对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对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2. 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分类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2.1. 绿地面积绿地面积是城市绿化规划中最基本的指标之一,它反映了城市绿化的覆盖程度。

绿地面积的规定应根据城市的人口密度、土地利用情况、环境质量等因素进行科学计算,以满足居民的绿地需求,并确保城市绿化的可持续发展。

2.2. 植被覆盖率植被覆盖率是衡量城市绿化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它反映了城市植被的分布情况和密度。

植被覆盖率的规定应综合考虑城市的土地利用类型、建筑密度、气候条件等因素,以确保城市植被的合理布局和优化结构。

2.3. 绿化设施密度绿化设施密度是指绿地内各种绿化设施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包括公园、广场、花坛、健身设施等。

绿化设施密度的规定应根据居民的绿地需求以及城市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合理设置,以满足居民的休闲娱乐和体育锻炼需求。

2.4. 绿化景观质量绿化景观质量是评价城市绿化效果的重要指标之一,它包括景观的美观程度、生态价值、多样性等方面。

绿化景观质量的规定应综合考虑城市的文化特色、生态环境要求以及居民的审美需求,以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绿化景观。

3. 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具体规定3.1. 绿地面积规定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中,应根据不同的人口密度和土地利用类型设置相应的绿地面积指标。

一般来说,每个城市居民应拥有一定的绿地面积,以满足其休闲、娱乐和体育锻炼等需求。

同时,还应根据城市的发展规划,合理划定不同类型的绿地,包括公园、绿化带、广场等。

3.2. 植被覆盖率规定根据城市的气候条件、土地利用类型和建筑密度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植被覆盖率指标。

一般来说,城市的植被覆盖率应达到一定的比例,以保证城市空气质量、调节气候、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等。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994)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994)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993年11月4日建设部发布) 第一条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第三条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 (一)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m2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 m2;到2010年应不少于6 m2。

(二)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 m2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6 m2;到2010年应不少于7 m2。

(三)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 m2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7 m2;到2010年应不少于8 m2。

第四条 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10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第五条 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100%。

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25%,到2010年应不少于30%。

为保证城市绿地率指标的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新建居住区经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 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

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于道绿带面积占比率不低于15%。

(三) 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m。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及条文说明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及条文说明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及条文说明一、总则1、为了提高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地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养护和管理。

3、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环境相结合;(2)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功能完善;(3)以植物造景为主,体现生态、景观、文化、娱乐等多种功能;(4)选用适应本地环境、易于成活的植物材料;(5)保护和利用原有植被,注重与周边环境的协调。

二、居住区绿化1、居住区绿地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新建居住区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区改造的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25%。

2、居住区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其中,公共绿地应满足不同年龄段居民的游憩、休闲、健身等需求,设置儿童游乐场、健身设施、休闲座椅等。

3、居住区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本地适生植物,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注重植物的季相变化和色彩搭配。

4、居住区绿地应设置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等雨水利用设施,以实现雨水的资源化利用。

三、单位绿化1、单位绿化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单位绿地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新建单位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35%,旧区改造的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30%。

3、单位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

其中,公共绿地应设置休闲座椅、健身设施等,满足员工休闲娱乐需求。

4、单位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本地适生植物,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注重植物的季相变化和色彩搭配。

5、单位绿地应设置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等雨水利用设施,以实现雨水的资源化利用。

四、技术措施1、绿化植物选择应遵循适地适树的原则,优先选用本地适生植物材料。

同时,应考虑植物的生长习性、抗逆性、观赏性等特点。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设部部分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3]285号)要求,由天津市园林管理局主编的《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经审查,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CJJ/T82-99,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管理,天津市园林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3]285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施工前准备;4.种植材料和播种材料;5.种植前土壤处理;6.种植穴、槽的挖掘;7.苗木运输和假植;8.苗木种植前的修剪;9.树木种植;10.大树移植11.草坪、花卉种植;12.屋顶绿化;13.绿化工程的附属设施;14.工程验收。

本规范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是:天津市园林管理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44号;邮编:300191)。

本规范参加单位是: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城市绿化专业委员会、北京市园林局、上海市园林管理局、杭州园林文物管理局、沈阳城建局绿化管理处。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是:陈威、孙义干、王立新、贺振、郭喜东、张启俊、杨雪芝、赵宏儒、施桂弟、黄梅珊、孔庆良。

1总则1.0.1为了对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全过程实施工程监理和质量控制,提高城市绿化种植成活率,改善城市绿化景观,节约绿化建设资金,确保城市绿化工程施工质量,创建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城市风景林地、城市道路绿化等绿化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及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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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通知
(城建[1993]7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管办: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参照各地城市绿化指标现状及发展情况,我部制定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编制、修改城市绿化规划和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工作中按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城建司。

附件:1.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2.《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说明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四日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第三条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
(一)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0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二) 入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不少于6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三)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而积列200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第四条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 X10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第五条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X100%。

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25%,到2010年应不少于30%。

为保证城市绿地率指标的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 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

其中主干倒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三) 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四) 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标准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所缺面积的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安排绿化建设作为补偿,补偿标准应根据所处地段绿地的综合价值所在城市具体规定。

(五) 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六) 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应参照GJ48-92《公园设计规范》执行。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对本条(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

第六条各城市应根据自身的性质、规模、自然条件、基础情况等分别按上述规定具体确定指标,制定规划,确定发展速度,在规划的期限内达到规定指标。

城市绿化指标的确定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准,报建设部备案。

第七条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上述际准审核及审批各类开发区、建设项目绿地规划;审定规划指标和建设计划,依法监督城市绿化各项规划指标的实施。

城市绿化现状的统计指标和数据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发布或上报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数据为准。

第八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说明
一、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统计口径
1.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等。

公共绿地面积系指城市各类公共绿地总面积之和。

2. 城市建成区内绿化覆盖面积应包括各类绿地(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六类绿地)的实际绿化种植覆盖面积(含被绿化种植包围的水面)、街道绿化覆盖面积、屋顶绿化覆盖面积以及零散树木的覆盖面积。

这些面积数据可以通过遥感、普查、抽样调查估算等办法来获得。

3.根据〈城市绿化条例〉规定,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六类,在计算城市绿地率时,应用全部六类绿地面积同城市总面积之比。

4.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及室内绿化不计入以上三项指标,可以作为工作成绩单独考核统计。

5.城市绿化指标的考核范围,对于绿化规划应为城市规划建成区;对于现状应为城市建成区。

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面积均应以相应区域为依据。

二、制订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依据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主要受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制约,根据测算,将城市人均建设用地分为不足75平方米、75-105平方米和超过105平方米三种情况。

据此分别制定了三种指标。

考虑到城市绿化规划三项指标都受到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的影响,应有所不同,在此只规定了指标的低限。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沿海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历史文化名城、新开发城市和流动人口较多的城市等,都应有较高的指标。

本规定所定的三项指标既不是按照生态、卫生要求,山不是按照理想的社会发展需要来制定的,而是根据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和发展速度,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低水平标准,因此我国城市绿地指标距达到满足生态需要的标准相差甚远。

三、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质量要求首先,由于本规定中三项指标是低水平标准,因此达到指标的城市还应该进一步提高绿地数量和绿化质量,不能因城市发展和人口增加使环境质量有所下降。

其次,还要注意相关指标,如人均绿地,植树成活率、保存率,苗木自给率、绿化种植层次结构、垂直绿化等指标的变化情况,逐步建立更加完善的城市绿化指标体系。

第三,还要同时考虑绿地系统的合理布局、景观艺术特色、绿化植物群落合理性及抗污染、抗灾害、抗盐碱、抗风沙等特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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