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院系目标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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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大人字[2004]29号

关于印发《湖南大学院(系)目标管理

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所,校机关各部、处,各直属单位:

现将《湖南大学院(系)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主题词: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件通知

湖南大学校长办公室2004年7月11日印发

湖南大学院(系)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人才兴国”战略,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发展,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证学校整体建设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学校决定进一步扩大院(系)的办学和管理自主权,对院(系)继续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经费总额动态包干,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的

(一)推行校、院(系)二级管理,实现管理重心下移,使院(系)最大限度地实现治事与用人的有机结合,责、权、利的有机统一。改变学校职能部门的管理模式同时提高管理效能,逐步实现学校的管理由过程管理向宏观调控转变,促进学校更快地向研究型大学转型。

(二)增强院(系)活力,强化办学特色,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三)营造竞争向上的氛围。学校着力改变面向个人的做法,充分调动团队与团队之间、学科与学科之间、院(系)与院(系)之间的竞争机制,使院(系)把主要精力放到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上,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长远与当前、质量与数量的关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研水平。

二、院(系)目标管理的主要内容

院(系)目标管理按学校总体目标进行分解,分为若干子目标,具体包括今后三年的阶段性建设发展目标和年度任务目标,其主要目标按以下八个项目制定。

(一)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包括学科(专业)、学位建设、研究生教育等,由研究生院负责。

(二)本科教学:包括教学任务、教学质量、教学基本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风与学风建设等,由教务处负责。

(三)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包括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科研成果、论文与收录、论著、专利和学术会议等,由科技处和社科处负责。

(四)人事与师资队伍建设:包括师资队伍建设(含团队建设)、人员管理、聘任与考核、酬金分配等,由人事处负责。

(五)实验室、资产与财务管理: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包括国家和部省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校级重点实验室、院(系)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物资设备采购供应以及资料室的管理等。财务管理包括财务预算、收费与票证管理、日常会计核算、财务制度建设和效益分析等。

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

(六)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包括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工会工作等,由组织部负责,宣传部、统战部、校工会等部门协管。

(七)学生工作:包括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队伍建设、招生与就业等,由学生工作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

(八)综合管理:包括信息与档案及保密、日常管理、安全保卫、后勤管理、计划生育等,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党办、保卫处、后勤处等部门协管。

三、院(系)目标管理任务书的确定

(一)各院(系)拟定本单位的《目标管理任务书》

各院(系)根据学校总体建设和发展规划、年度目标任务以及今后三年的阶段性建设发展总目标并综合考虑学校的投入情况,初步拟定本单位的三年任期目标和2004年~2006年度具体工作目标与任务。

(二)职能部门审核各院(系)的《目标管理任务书》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学校总体建设和发展规划,结合各院(系)的实际修订各单位拟定的《目标管理任务书》,并确定学科建设、本科教学、科学研究和队伍建设项目的年度特色性工作指标(该指标为区间指标)。

(三)学校审定各院(系)的《目标管理任务书》

学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确定各院(系)的三年任期目标和各年度工作任务、特色性工作指标。

(四)签订《目标管理任务书》

各院(系)的《目标管理任务书》经学校审定后,由校长和各学院院长(系主任)签字后生效。

四、院(系)拥有的权限

(一)组织、人事管理权

1、内部机构设置权有权设置和调整本单位内部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等机构(不定行政级别)。

2、人事聘任与管理权有权按照学校干部聘用条件,聘任内部机构负责人(有关待遇由院(系)确定), 但应报学校人事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有权按照学校有关人员聘任办法聘任或解聘职工,各类职工一经聘任即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非调整不可的,应征得学校同意,被解聘者可上交学校人才交流中心。

有权在学校下达的师资补员计划内,在严格考核其业务水平和德才表现的基础上,按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选聘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人员。新进人员三年内不允许易岗使

用。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院(系)应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及时上报学校,由学校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3、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有权在学校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指标内按照任职条件和学校有关规定评审副教授及讲师职务。实施聘任制后,有权在学校下达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指标限额内按照任职条件和学校有关规定聘任副教授及以下人员。

4、考核权有权自主确定教职工满负荷工作量的标准,根据学校考核等条例,有权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教职工考核实施细则并考核每位教职工。

5、人员经费分配自主权

院(系)有权在学校划拨的人员工资和岗位津贴总额内制定本单位的分配方案。可将个人实际发放的工资与档案工资脱钩,可将学校下达的工资和岗位津贴总额指标与本单位按学校有关规定所提成的福利基金一并进行统一分配。

院(系)有权制定工资和岗位津贴发放的有关办法。教职工的校内工资和岗位津贴由院(系)根据个人的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贡献等情况确定。在制定分配方案时,应将研究生、本科生教学工作量、科研业绩和公益性工作(学科专业建设,重点实验室申报,各类评价、评估,基层党、政、工、团管理等工作)等一并考虑,坚持淡化身份、强化岗位、严格考核、按劳分配和优绩优酬的原则,建立充分体现高校特点的具有竞争激励机制的分配机制,重点提高优秀拔尖人才、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教师及管理关键岗位等骨干人员的待遇。

各院(系)制定的各类分配方案,在报学校审批后执行,并遵循《湖南大学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暂行办法》(湖大人字[2002]55号)。在财务上要服从学校统一领导,遵守学校财经制度。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学校分配给院(系)的经费和院(系)的自有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做好咨询和服务工作。

6、新党员审批权党委授权院(系)党总支审批学生新党员,但需报学校组织部备案。

7、出国(境)人员政治审查权除院(系)党政领导出国(境)政治审查须经学校审批外,其他人员的政治审查均由本单位党总支负责。

8、假期审批权除院(系)党政一把手外,其他人员的探亲、婚、产、丧、病、事假,均可由本单位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审批,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二)教学计划管理权

院(系)可根据学生培养方案,制定指导性教学计划报教务处审批后实施,教务处根据各院(系)获准的学生培养方案审核每一位学生完成的学业。

院(系)可根据学生培养方案自主确定使用教材,其数量由任课院(系)提前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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