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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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摘要:刑事被害人由于受到犯罪侵害,在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许多刑事被害人“求偿不能”、“求助无路”,有的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致使病情恶化,有的被害人正常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陷入困境,损害了法律公正感。

所以,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这对帮助被害人度过难关,重拾生活的信心,对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等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必要性;注意问题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内涵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国家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没有得到充分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其一定物质救助的制度。

因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是由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所以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既不同于犯罪人对被害人进行的损害赔偿制度,也不同于国家赔偿制度,而是国家对犯罪被害人遭受的损害依法给予一定救助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这里,救助的主体是国家;救助的对象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救助的方式是支付金钱;救助的原因通常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生活贫困且无法从犯罪分子处获得应有的赔偿。

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并不是国家代替犯罪人承担民事责任,也不是作为对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是国家对特定范围的被害人给予的一种经济救助。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一)保障人权的需要刑事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遭到各种人身攻击和经济损失。

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但是没有赋予那些因遭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经济困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得不到犯罪分子赔偿的情况下,有向国家提出救助的权利。

现实中,刑事案件发生后,不是由于案子长年未破,犯罪分子没有归案,使被害人无法提起赔偿;就是案子虽然破了,犯罪分子也被判处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根本无力支付。

这样在被害人不能够获得罪犯的适当赔偿时,如果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巨大,或者肢体丧失劳动能力,就可能因为没有经济能力继续生活下去。

如何构建中国特色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如何构建中国特色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如何构建中国特色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摘要]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下有必要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党的十七大把关注民生提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基石的高度。

近年来,各地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作出了有益探索,有效地缓解了刑事司法领域的一些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但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的操作均不相同。

文章试图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概念、价值、救助的范围、条件、标准以及程序设计等方面提出想法和建议,以期有利于顺利推行该制度。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中国特色;程序设计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最早可追溯至3600多年前的古巴比伦,二战以后,英国、美国、新西兰、日本等国家相继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我国至今尚未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对犯罪人的权利保障越来越充分,反之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却相对薄弱,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涵义和价值(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涵义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国家对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在通过法律途径或其它途径无法获得赔偿或赔偿不足,依据法律程序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和基本医疗费用的一种制度。

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贯彻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实现现代法治文明和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志,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实践。

(二)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价值1.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刑事被害人给予抚慰和救助,体现政府对被害人的人文关怀,使失衡的天平回归平衡,将缺失的公正重新找出,是建立和谐社会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

2.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的调查,80%以上的刑事被害人在犯罪行为中受到的损害没法得到赔偿和补偿。

3.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能够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实施无疑提高公众的信赖性预期,激发起被害人配合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热情。

完善国家救助制度保障刑事被害人权益

完善国家救助制度保障刑事被害人权益
存 利 益 。 利 益 问 题 是 一 切 和谐 问 题 最 核
心 的焦 点 。 而 生 存 的利 益 则 是 最 大 的利
暴力 犯罪 而遭受 身体 、 财产 重大损 失的 被 害人 及其受 养人 , 也包括 因过失 如交 通 肇事 、 大责 任事故 等犯 罪而遭 受身 重
体 、 产重大损 失的被害人及其受养人 , 财 同 时 还 应 包 括 因 实 施 见 义 勇 为 时 受 到 伤
死 刑 的被 告 人 指 定 辩 护 律 师 … … 这 种 失
富养活 因犯罪 行 为受到侵 害 的受 害人 ,
这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原则。
还是 从社会 管理层 面 , 迫切需 要建 立 都

益 , 存价值 则是 最高 的价值 。 同家救 生
助 是 对 被 害 人 最 基 本 的生 存 利 益 予 以 了 正 当 的 关 注 和 合 理 分 配 , 是 保 证 社 会 这 和 谐 的 基 本 条件 。 我 国 目前 正 处 于。
2救 助 条 件 和 资 金 来 源 。 一 是 遭 受 . 犯 罪 侵 害 的 自然 人 及 其 受 养 人 。 二 是 犯 罪 人 无 力 赔 偿 或 赔 偿 能 力 不 足 , 助 数 救 额 以维 持 被 害 人 及 其 受 养 人 的基 本 生 活 为 基 本 原 则 , 可 确 定 法 定 赔 偿 数 额 与 也
突 出, 刑事被害人 的合法权 益难 以保 障 ,
由此 滋 生 了 一 系 列 缠 讼 、 访 等 影 响 社 信 会 稳 定 的 问题 , 行 政 、 法 机 关 的 工 作 给 司 带 来 诸 多 困 扰 。 因 此 , 论 从 司 法 层 面 无
1这一制 度 的建立关注 了公 民的生 .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人文本质论析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人文本质论析
关系不同,被害人——被告人” “ 冲突的侧重点在于被害人 通常需要被告人的认错忏悔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物质赔偿。 人”
在法院最后判决之前, 不将其视为罪犯, 或对其采取歧 与精神的双重损害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弥补, 反而在国家行使 度, 排斥的态度。3 _但应当明确的是, 刑事冲突的最终化解取 追诉权的过程中“ 二次被害” 2 世纪6 年代 , 。0 0 人们开始意 视、
但这种进步并非代表社会的和谐发展 : 决于被害人对被告人的宽容, 以及被害人与被告人的相互宽 会发展进步的表现,
[ 要] 现代 刑事 司法体制 中的被 害人蜕化为 国家惩罚犯 罪的工具 , 自身所 受侵 害难 以得到合理补偿 和恢 复。这 与 摘 其 现代 法律制度所普遍赋有的人文主义本质显然相悖。当代各 国给 予刑事被 害人的救 助行动标 示着被 害人保 护领域人 文精神 的复 归。我 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所积淀的物质财富和人 文精神为构建被 害人 国家救助制度奠定 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
( 守护人类的宽容品质 一)
人过于悬殊的力量对比格局, 刑事司法的过程和结果也更加 救助制度具有重要的价值。
宽容是人类固有的品质。讲究礼貌、 责任感、 宽容地尊
人文精 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无权亲 自 起诉, 不享有独立当事人的地 重别人是各国公众所认为的最重要价值。近代以来,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位, 其参与诉讼的作用被设计为帮助国家追诉犯罪, 实质上 神的回归使犯罪得到一定程度的宽容, 成为国家治理的工具。一种普遍的似乎不言自明的观念是,

二、 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人文价值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是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对因犯

“ 从工具到目的” 的被害人一刑事司法领域人文精神 罪遭受损害又无法获得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 通过法律程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初探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初探
度, 在现行 法律 的指 引 下 , 明确 赋 予被 害人及 其 家属 的救 助 申请 权 , 立财政 专 项资金 , 障所 有案件的被 害 建 保
人都 能平等 得到 赔偿金 , 确保 被 害人 的基 本 生活是 该制度 设计 中的 重要 问题 。
关键词 : 事被 害人 ; 刑 国家救 助 ; 道 价值 人
建立 刑事 被害人救助 制度 , 我 国既 非是一种 凭空的理 在
达, 用以概括 “ 针对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人或证人 而采取 的各种 论想象 , 也并非是一种毫无根 据的制度创造。放眼世界 , 这种 救助措施的总称。 有的将对被害人的 国家救助 与社会 救助 区 以公 共基金向未能从犯罪人处得到赔偿 的刑事受害人支付金 ”
救助制度已迫在眉睫 。
刑事被害人 的国家救助制度是指被 害人在受 到犯 罪行 为
关 于此制度 的名称 , 到底 是“ 补偿 ” 还是“ 济” “ 救 、 救助” 或 的侵害却 由于各种原 因而无法从犯罪人 或其他途径获 得赔偿 依法 由国家设立 的专项 资金给 予其 一定物质 帮助的一种 “ 援助”在 我国不 同学者 的著作 中有 不 同表述。有学 者在其 时 , ,
“ 救助” 一词更 具合 理性。救 助包含 救济 和帮 助的性 质 , 正 人遭受经济损失 的, 真 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 , 并应
造成被害人损害的是刑事被告 人 , 政府 对被 害人 的救济是 辅 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 济损 失。 在 实际执 行 中, ” 被告人及 其家 助性的 , 其有助于帮助被害人 渡过生活难关 , 恢复被损 害的社 属 本 身 就 因陷 人 刑 事 审判 而耗 费 了 大 量 的精 力 和 金 钱 , 加 再


刑 事 被 害 人 国 家 救 助 制 度 概 述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和谐语境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兼论检察环节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构建郭军摘要: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司法救助制度的重要部分,是落实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是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解决犯罪被害结果严重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的现实需要。

保障被害人诉讼参与、关注被害人物质损失、抚慰被害人心灵创伤、促进被告人主动赔偿并以司法救助基金为补充的救助机制的应有之义,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表明法律关注的内容更加人性化,这是一种司法进步。

一、刑事被害人、刑事被害人救助及其意义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国家、社会或者公民个人对一定范围内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且又无法通过犯罪分子获得损害赔偿的特困被害人及其赡养人、抚养人和扶养人,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物质或者非物质弥补的方式。

有关犯罪被害人救助的原则、对象、条件、机构及救助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就被称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实现人权保障和控制犯罪。

我国司法实践中所说的保障人权,基本上局限于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而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则相对较弱。

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其身心遭受痛苦,甚至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可能会再次遭受伤害。

国家对其进行经济补偿,将会使被害人心理上得到恢复,对国家的司法制度产生认同,防止他们向犯罪人转化。

因而当被害人不能从犯罪人那里获得足够赔偿时,通过确立被害人刑事补偿制度,在经济上补偿被害人损失,才能真正体现对陷入困境的被害人的关怀,从制度上真正保证每一个被害人的人权,实现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平衡。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改善和保障社会民生。

目前,我国仍处于刑事犯罪高发期,刑事被害人人数众多,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无法得到加害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赔偿,导致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不能实现,生活、医疗陷入困境的情况比较普遍。

建立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制度帮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导致重伤或死亡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摆脱生活困境,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对于保障人权,改善民生,彰显人文关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浅析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浅析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浅析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宪法原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当前,由于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尚未建立,所以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因此,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尤为迫切和必要。

一、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第一、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国家负有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和预防打击犯罪的责任,如果被害人遭受犯罪侵犯,就意味着国家没有行使好保护职责,一旦出现加害人无力赔偿或被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获得赔偿时,国家有责任采取措施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被害人因遭遇犯罪侵害,身心受创、财产损失、家庭残缺,沦为弱势群体,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保护弱势群体是政府的职责所在,理应为被害人提供福利性保障,以补偿被害人所遭受的不幸。

这对于彰显国家关怀,保障人民权益,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为社会和谐安宁创造条件,具有积极的作用。

第三、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

在当前社会,刑事犯罪是无法避免的,被害人以自己的不幸避免了其他人落难。

这种社会的不幸不应由被害人独自承担,而应通过对被害人的补偿使公众共同承担。

同时,通过国家补偿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就能把被害人变成社会的积极因素,发挥被害人在控制预防犯罪方面的作用,增强社会防卫功能,进一步实现社会正义。

二、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议以立法形式建立我国统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已成为时代趋势。

笔者认为,在研究这一问题立法时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尽快在国家层面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鉴于全国人大立法尚需时日,可以以行政条例、中央政策的形式先行确立救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全面展开救助工作,为这项制度尽快上升为国家法律积累经验。

浅谈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

浅谈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

浅谈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作为一个社会和法制进步的象征,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之一。

我国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逐渐建立,并在不断完善和改进中不断提高了对被害人的保障力度。

本文将会从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现状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由救助申请、审批、救助金发放等一系列程序和机制构成。

具体而言,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主要包含的内容包括:救助申请与审批制度、救助标准和范围、救助资金来源、救助金支付形式以及对司法救助的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救助申请与审批制度属于主要的救助程序,主要是指被害人向公安、检察机关、法院等部门申请救助,并经过审批程序后实现救助金发放的流程。

其次,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救助标准和范围非常明确。

据统计,救助标准和范围主要包含的内容包括:对人身伤害、死亡、财产损失等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救助;被害人住院医疗所在地的住宿、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进行救助;法律规定不识字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等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此外,救助资金来源是该制度的另一个关键点。

根据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社会捐赠和被害人自身的责任承担等方面。

其中,国家法定单位、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都可以捐款或捐物,理财国库等部门可以予以支持。

被害人的责任承担如主张追赔要求等也是重要的救助资金来源。

最后,对于司法救助的监管也是必不可少的。

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监管主要包括法院审查判决程序、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管、被害人申请等方面的督促检查等,以保证救助金的发放和使用的公正、公开、合理性。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相对已经比较完善,但同时也存在一些还需要加强和改进的问题。

首先,该制度的资金来源比较单一,主要依靠国家资金和社会捐赠。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现状及立法改进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现状及立法改进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现状及立法改进[摘要]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保障被害人人权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法律权威与司法公信力的迫切要求。

目前,全国已有多个省份开展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试点工作,一些省份的地、市已制定专门的救助实施办法,救助工作取得了初步的社会效果。

然而,现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正面临着统一立法缺位、救助力量与形式单一、救助范围偏窄、救助机构与操作规范各行其是、资金保障缺失等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应当从完善立法着手,明确刑事被害人救助法律地位、原则要求和操作规范,通过科学设计救助条件,丰富并完善救助方式,构建国家财政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资金保障机制,为刑事被害人救助活动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立法现状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设立,反映了国家在预防和惩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上的责任与义务,在刑事案件不能告破,或者赔偿无法到位的情况下,国家应当依据法律对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给予经济补偿。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助于全面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消除被害人对犯罪人的仇恨及对社会的不满心理,抚慰被害人及其家属受到的精神损伤,尽可能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

可以说,这一制度的构建是现代法治文明和司法公平正义实现的重要标志,对于加强社会转型期公民人权的保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发展演进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遵循中央指导、地方试点的方针,在地方探索、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总结制度建设经验,并适时转化为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004年,山东淄博市率先出台并实施了《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同年,山东青岛市施行《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济金管理办法》,到2006年,刑事被害人救助试点工作正式在全国开展。

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本土探索阶段,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分别在刑事起诉、刑事审判以及案件执行的过程中,积极尝试建立特困当事人案件的救助办法,采取经济救济、解决生活困难,帮助获取社会化救济、提供执行救助等方式,对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实施救助。

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理论障碍分析

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理论障碍分析

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理论障碍分析作者:陈元武李宁来源:《海峡科学》2007年第09期[摘要] 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常因被告人无赔偿能力而得不到赔偿。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是司法实践的需求,其模式各国不同,也存在理论基础上的分歧及理论障碍。

该文从障碍分析入手,对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进行初步探讨,以期为我国最终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理论障碍1 问题的提出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特大凶杀案,促使越来越关注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特别是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失的赔偿问题。

按照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被害人获得赔偿的途径只能是通过向刑事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民事赔偿部分往往因被告人无赔偿能力而得不到赔偿。

通过对国内近年发生的特大凶杀案作抽样调查,涉及范围从张君抢劫杀人案、黄勇智能木马杀人案、马加爵杀人案、杨新海流窜杀人案、宫润伯变态杀人案、个体屠宰户石悦军杀人案到邱兴华案,发现几乎没有一个被害人获得过被告人的赔偿。

这些大案的凶犯几乎都没有可供赔偿的财产,即使曾抢劫金铺的张君,死前也只剩2300元①。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对近5年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情况作过调研。

结果显示,5年来,有2300余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80%以上的案件民事部分执行不了,成为“空判” ②。

这样的结果既使刑事被害人受到的损失得不到赔偿,陷入“人财两空”的艰难境地,也使被害人通过判决获得加害人的赔偿这一法律设计的救济途径受到阻碍,被害人“在形式正义面前很难获得实质正义” 。

由此不得不引起人们深思:刑事被害人因犯罪人犯罪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是否只能从加害人处获得赔偿?刑事被害人受到损害的人身、财产权还能通过其他途径得到救济吗?对被害人因犯罪人犯罪而遭受的损害,世界各国的立法一般规定有赔偿、国家补偿及附带民事诉讼等几种主要弥补方式与途径。

试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试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试论刑事被害人 国家救助制度
陈亮 任忠臣
( 安徽省 滁州市人 民检察 院 安徽滁 州 2 9 0 301 广 东商学院纪委 广 东广 州 5 2 ) 130 0
摘 要: 刑 事被 害人 国家救助制度研究是理论研 究的热点 。我 国对刑事被害人救助进行 了大量的实践,国际上对刑事 被害人救助的研 究也非常关注 。建立刑事被 害人 国家救助制度 , 能够有效的解决受害 人的生活 困难,缓解社会矛盾 , 是一种 诉讼外对刑事被 害人 的权利保护 。以社会本位理念和公平正义思想作为刑事被害人 国家救助制度的思想基础,以公共援助理 论作 为国家救助 制度 的理 论依据 ,建立有效 的刑事被害人 国家救助制度 ,已经呼之欲 出。

在此不去讨 论, 但是刑事被害人作为弱势 群体, 当诉 讼的于 段 不能给 被害人 以物质和 精神上的帮助 时, 国家就应当通过 某 种补偿或 者再分配使每一个 社会的所有成 员都处 于一种 平等状 态。刑事被害 人救助 制度 可 以作为 分配 的一种方 式,成为诉讼赔偿之外的补充。 3 刑事被害人摆脱现实困境的需要 。实践中,部分刑事 . 被 害人会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请求物质赔偿 , 但是冈为侵 害人没有赔 偿能力和财产执 行,诉讼虽然 得到 了法 院的支 持,也只是一纸空文而已。很多致死致残 的案件 ,诸如交通 肇 事、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等,由于被害人伤 残或死亡,给 被 害人及其家属带来 了极大的物质损 失, 某些家境贫困的家 庭更是雪上加霜 , 由于得不到及时的救助, 伤残的被害人难 以康复, 而死亡的被害人生前其抚养或赡养的人甚至会丧失 生存的能力。 刑事 被害人救助制度不仅是给予被害人及其近 亲 属正义的支持 , 更是给予他们最现实的物质帮助。通过物 质救助 ,让被 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生活上得 以度过难 关,在医 疗 上得到最大救 治,帮助他们走出现 实困境 。 三 、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理论基础 1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指导。 . 可持续发展不光是经济 、 资 源和环境等方面 的发展, 也包括人的发展 。 国际社会对可持

国家司法救助细则

国家司法救助细则

国家司法救助细则一、救助条件与范围救助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因刑事案件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困难的;因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通过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难以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其他因司法活动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

救助范围:救助应覆盖人身伤害的医疗费用、生活费用、教育费用、财产损失等。

二、救助原则公正救助:救助的决策和实施应公正无私,不受任何不当影响。

及时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应尽快审核并给予救助。

适度救助:救助标准应与申请人的实际需要及地方经济状况相适应。

三、救助申请与审核申请程序:申请人应向相关司法机关或政府部门提交救助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审核程序:接到申请后,有关机关应及时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的决定。

四、救助标准与方式救助标准:根据申请人的实际需要、地方经济状况和司法救助资金的可用情况,制定具体的救助标准。

救助方式:救助可以是现金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多种形式。

五、救助资金管理资金来源:救助资金应由政府预算、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

资金管理:救助资金应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六、救助实施与监督救助实施:救助决定作出后,有关机关应尽快实施救助。

救助监督:救助的实施应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救助工作的公正、透明。

七、救助责任与追究救助责任: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救助工作中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责任追究:对违反救助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八、救助工作考核考核内容:救助工作的考核应包括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决定、实施等各个环节。

考核方式:通过定期自查、专项检查、社会评价等方式,对救助工作进行考核,确保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相关机关负责解释。

刑事司 法救助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刑事司 法救助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刑事司法救助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在刑事司法领域,刑事司法救助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旨在为那些因刑事犯罪行为而遭受重大损失,且无法通过正常法律途径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和帮助。

然而,刑事司法救助并非无条件适用,而是需要满足一系列具体的条件。

首先,刑事司法救助的申请人需要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

这里的被害人是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个人,而近亲属通常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必须能够证明自己与被害人的亲属关系。

其次,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失必须是因刑事犯罪行为导致的。

这意味着损失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例如,因被抢劫而导致的财产损失、因被故意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等。

如果损失并非由特定的刑事犯罪行为引起,而是其他原因造成的,那么就不符合刑事司法救助的条件。

在损失的程度方面,通常要求申请人遭受了重大损失。

重大损失的判断标准会因地区、案件具体情况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重大损失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巨额的医疗费用、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生活困难、财产损失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等。

对于损失程度的评估,往往需要综合考虑申请人的收入水平、家庭经济状况、当地的生活成本等多种因素。

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如果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条件本身较为优越,有足够的能力承担损失,那么可能就难以获得刑事司法救助。

相反,如果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因犯罪行为导致的必要费用,那么获得救助的可能性就相对较大。

在审查家庭经济状况时,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收入证明、财产状况证明、家庭支出情况等。

另外,申请人还需要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无法获得有效赔偿。

这意味着被害人已经尝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等法律程序来追讨赔偿,但由于犯罪嫌疑人无赔偿能力、赔偿执行困难等原因,未能获得足够的赔偿。

如果被害人尚未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赔偿,或者存在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赔偿的可能性,那么一般也不符合刑事司法救助的条件。

检察环节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设想

检察环节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设想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圈篷翟缓圈圈&l l竺竺!!坠!垡箜!圭塾金检察环节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设想王珊珊摘要在刑事诉讼中如何加强和保障被害人诉讼权利,已经成为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

当前,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特别是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存在着较大的不足和缺陷。

针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诸多问题,本文从检察环节的视角就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建发表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法律程序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058—02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是指国家对一定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没有得到充分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其一定物质救助的制度。

因此,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既不同于犯罪人对被害人进行的损害赔偿制度,也不同于国家赔偿制度。

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后,强化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但是,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边缘化的地位仍未得到根本改观,被害人在处理刑事犯罪问题上没有主动权和决定权,而且经济损失难以得到充分、及时的赔偿,精神损失无法得到抚慰和弥补,导致被害人不断申诉、上访,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因此,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有待完善。

而在检察环节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当前刑事被害人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剖析(一)“先刑后民”的诉讼模式不利于刑事被害人民事诉权的保护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这种“先刑后民”的制度没计,不利于刑事被害人诉讼选择权的保护。

司法救助条例实施细则

司法救助条例实施细则

一、实施原则司法救助条例实施细则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

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2. 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3. 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4. 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二、救助对象和范围《救助细则》明确规定了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的七类具体情形,主要包括:1.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因遭受犯罪侵害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3. 因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行为致使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 其他因犯罪侵害导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

三、救助方式和标准司法救助的方式主要包括:1. 资金救助:根据当事人实际需要,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救助。

2. 物资救助: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资,如衣物、食品等。

3. 医疗救助:协助当事人获得医疗救治。

4. 就业救助: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

救助标准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

四、救助程序1. 当事人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2. 审查核实: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

3. 决定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人民检察院作出救助决定。

4. 实施救助:按照救助决定,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救助。

五、资金保障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司法救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被害人,刑事,司法]论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济制度

[被害人,刑事,司法]论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济制度

论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济制度一、刑事被害人救济概念及现状刑事被害人救济,是指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犯罪分子实施的侵害性的犯罪行为而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进行补救的司法活动。

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并不意味着其是国家代替犯罪人承担民事责任,也不是基于对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责任人,而是国家对特定的被害人实施的一种经济救助方式。

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济在现实社会中的主要体现是在我国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家属面临着赔偿难的问题,一方面,刑事案件由于种种原因可能无法破案,或者法院判决嫌疑人无罪,导致被害人不能获得损害赔偿;另一方面,执行难的问题可能出现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之后。

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现状在法律制定和相关的法律解释中的体现:200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在我国的有关司法救助方面是相对全面和系统的、其中包括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困难需要得到国家救助的情形或者因其是孤寡老人,孤儿,残疾人且无稳定生活来源等情境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情形;还包括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需要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等需要国家救助的情形,或者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形下致使生活困难,无其他收入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情形。

都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针对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代为制定辩护人的情形,刑事诉讼法也做了相关的规定,如被告人是未成年或残障的情形。

对于此种情形最高院刑诉法司法解释也做了相关规定,如经济困难标准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情形;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且本人确无经济来源的情形或者案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此外,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因客观原因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的情形亦做了相关的规定。

浅谈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文档

浅谈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文档

浅谈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在现实中,刑事案件尤其是造成被害人伤亡的案件,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大量存在。

有的刑事案件发案后一时难以查获犯罪嫌疑人或者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责任者。

这些情况导致了被害人或其近亲属难以获得有效的赔偿,生活、医疗陷入困境,甚至引发恶性报复事件或者久访不息,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①]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由国家给予上述有困难的被害人适当的经济资助,对于抚慰被害人及其亲属受到的身心伤害,化解被害方与被告方的对立情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有着极大的作用。

一、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概念、历史发展和现状目前,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尚未出台法律法规加以诠释,其定义也较为模糊。

综合各种观点来看,刑事被害人救助主要是指受到特定的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以及符合条件的被害人亲属,由于得不到犯罪人及时的经济赔偿而导致生活、医疗困难的,由国家或慈善团体通过相应程序对其进行一定的经济救助的一种帮扶方式。

从其发展历史来看,刑事被害人救助最先起源于美、英等国。

早在二战以后,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逐步成为了现代法治国家立法的一个共同趋势。

英国、美国以及新西兰、日本等国相继建立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在英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适用广泛,体现出国家代为履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其在1964年出台的“刑事损害赔偿方案”中规定,对暴力犯罪的受害者;对因逮捕或意图逮捕罪犯或嫌疑犯而受伤害者;对因防止或意图防止正在实行的犯罪行为而受伤害者;对因协助逮捕罪犯或协助负有制止犯罪发生任务的警察人员而受伤害者都能适用刑事损害赔偿制度进行补偿。

而在美国,政府赔偿业已成为了对刑事被害人经济救济的主要形式。

赔偿范围更是包括了医疗、康复费用、体力丧失及抚养家庭能力丧失的补偿费用、丧葬费用,甚至包括将来收入损失及精神伤害的赔偿。

[②]这些,都为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参考。

但是,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如果借鉴的学习确有必要,那分辨其中的好坏非常重要。

论建立我国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论建立我国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律 白条” 同时 , 案 也 反 映 出 当前 宪 法 规 定 。 本
到对所有 被 害人 进 行救助 。换 句话 说 , 是 根 就 据 当前我 国的国情我们 应首先 建立 特困刑 事被 害人救 助制度 。

的 国家尊重 和保 障人权原 则在刑 事诉讼法 中没

有得 到很 好 的贯 彻 , 因为根 据 尊重 和保 障 人权 的要求 , 司法 机关不 仅应对 犯罪嫌 疑人 、 告人 被 人权 进行 有 效保 护 , 还应 对刑 事 被 害人 人权 进 行有效 的保护 。而全 国像邱 兴华案 中那样 被害 人无 法从 犯 罪人 那 里得 到赔 偿 的案 例很 多 , 据 最 高人 民检察 院 申诉检 察厅 副厅 长尹 伊君在 接
受 国内某 报采访 时透 露 , 目前 我 国大 约 8 % 的 0
特 困刑 事 被 害 人
救 助 制 度 的 内涵 与 现状
( ) 困刑 事被 害人 救 助 制 度 与 刑 事被 一 特
害人 救 助 制 度 的 区别 和 联 系
1 区别 。到现 在 为 止 , . 无论 是 刑 事 被 害人
子 的赔 偿 及 其他 方 面 的补偿 、 无法 维持 基 本 生
国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现状不容乐观 , 公安 《 研究 》 布 的数据 表 明 , 0 1年 以来 , 国每 公 自20 我
20 04年山东 淄博市首创刑事被害人经济困难 救 助制 度 并取 得 良好 效 果后 , 国有很 多 省份 全 也纷纷效仿。如 20 0 6年北京市高级人 民法院 联合 市 民政局推 出“ 决执 行 难案 件 中困 难人 解
员生 活救 助 问题 的意 见 ” 在 此 之 后 上 海 市 也 , 建 立 了刑事 被 害人 救 助 制 度 。但 总体 而 言 , 我

检察环节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设想

检察环节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设想

( ) 立被 害人 国 家救 助 制度有 利 于被 害人和 被告 人权 利 一 建
的平衡
害人 在刑事 诉讼 中 的地位 。 是 , 害人 在刑事 诉讼 中边 缘化 的 但 被
从我 国 《 刑事 诉讼 法》 的现 行规 定 以及 《 国家 赔偿 法》 实施 的
被 地位仍 未得 到根本 改观 , 害人在 处理刑事 犯罪 问题上 没有主 动 司 法实践 情况来看 , 害人享 有的诉 讼权利 与被 告人相 比 一 。 当前刑 事被 害人权 益法 律保 护的现 状剖 析

被 害人权 利和 为被 害人 服务 的意 识 ; ~方面 , 当结合 我 国的 另 应
实 际情 况, 吸收 国 内理论 研究 的成 果和 国外 的有益 做法 , 在立法

在制度上 创 建具有我 国特 色 ( “ 一)先刑后民” 的诉讼模式不利于刑事被害人民事诉权的 上 强化关 于被害人 诉讼权 利 的规定 , 保 护 的被害人 权益 保护 体系 , 我 国对被 害人 的法律 保 护更 J全面 、 使 J u 19 年 最 高人 民法院 关于执 行 《 98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事 诉讼 具体 。 法》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第八十 九条规 定:附带 民事诉讼 应 当在刑事 “ ( ) 二 建立被害A N家救助制度可以弥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案件 立案 以后第 一 审判 决宣 告 以前 提起 。有 权提 起 附带 民事 诉 的 不 足 讼 的人 在第一 审判 决宣 告 以前 没有提 起的 , 不得再提 起 附带 民事 在刑 事诉讼 中 , 害人通过 国家 公诉一般 会希 望满足 两个愿 被 二 通过 诉讼。 但可 以在 刑事 判决 生效后 另行 提起 民事诉 讼。这种 “ ” 先刑 望—— 一 是对 犯罪 人进 行刑事 处 罚 , 是获 得一 定 的赔 偿 。

检察机关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

检察机关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

Legal Sys t em A n d So c i e t yf叁墨!查塾垒竺!竺!旦圭!i麓豳圈筮圈检察机关建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必要性幂口可乡亍性的分析丁明霞朱国根摘要本文从检察机关建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意义入手,分析了被害人救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结合现有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司法救助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l1-057-叫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无法从被告人处获得损害赔偿、使自己和其供养的近亲属生活陷入严重困境时,由国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给予其一定物质救助的制度。

一、检察机关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1.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保障人权需要。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国家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重要法律基础。

2.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维护社会的稳定的需要。

国家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可以有效防止被害人的角色转换,防止新的暴力性犯罪的发生,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稳定。

3.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需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由此可见司法和谐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4.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也是提高政法机关的公信力需要。

对被害人进行救助,使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基本生活得以保障,从而逐步弥补因不破、不捕、不诉、不能执行带给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以提离政法机关的公信力。

二、检察机关实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救助工作“无法可依”。

目前我国对于特困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问题,在立法上还是空白,也没有一部统一的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法律,因此,导致很多地区和部门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局限于个案救助、随机救助,缺乏规范性,但是,随着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探索和实践,建立规范性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已经刻不容缓,只有在法律上规范这-N度,才‘能使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得以健康有序公开透明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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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摘要】在我国现有的司法制度下,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无法获得相应赔偿,从而使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陷入生活困境。

在此种情况下,刑事被害人容易走极端即由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进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为了解决目前所面临的问题,国家必须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无法获得相应赔偿的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并建立系统规范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机制。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的必要性
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

目前,我国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体系还不健全,我国还未建立系统规范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导致刑事被害人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应有的关怀,其合法权益也得不到有效保障,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

在这种背景下,建立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显得尤为必要。

(一)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既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价值,要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实现“以人为本”,就要高度重视遭受犯罪侵害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保障人权是刑法的基本功能之一。

犯罪
是对国家、社会利益以及刑事被害人个人权益的侵犯,而且通常是以刑事被害人为直接承受对象的。

刑事被害人,尤其是恶性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生命、财产受到侵害,其精神也受到极大的痛苦。

因此,减轻刑事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与精神痛苦,帮助无辜刑事被害人,对刑事被害人给予同情并维护他们的尊严,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现实需要以及保障人权的最基本要求。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是缓和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般而言,刑事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会产生“复仇”和“求偿”两种强烈愿望。

但由于我国实行国家刑事追诉原则,使刑事被害人不用承担对绝大多数犯罪的追诉。

司法实践中,许多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因犯罪而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害,却无法获得相应赔偿,从而陷入极度的生活困境。

部分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因此长期上访,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此种情况下,显然只有通过国家出面建立专门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给予刑事被害人必要和适当的救助,从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阻却刑事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预防犯罪的现实需要
被害人学研究表明,刑事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是可以发生角色转换的。

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如果其权益得不到补偿、生活陷入困境而又“取偿不能”、“求助无路”的话,就可能引发长期上访、报复社会,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为了避免刑事被害人向犯罪
人转化,预防犯罪,必须建立系统规范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

(四)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是刑事司法与国际接轨的重要环节以及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首先,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是人权保护的基本要求,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有利于完善我国的人权保障体系,并且有利于提升我国在人权保护上的国际形象。

其次,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刑事法发展的趋势。

目前,世界上已有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法或者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

1985年联合国第40/30号决议通过的《为罪行和滥用权利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第四条也明确规定了受害者有权向司法机构申诉并为其所受损害迅速获得国家法律规定的补救。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的可行性
(一)其价值理念得到普遍的理解与接受
刑事被害人救助既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

随着社会转型调整阶段,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各级党委及政府已从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申诉上访现象中深切体会到该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

2007年,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法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建议立法项目,最高人民法院也将其作为“三五规划”的重点内容。

目前,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呼吁尽快推动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和社会救济体系的建立。

(二)社会财富提供了一定的物质保障
目前,我国的财政收入在逐年增长,完全有能力为刑事被害人
提供相应的救助。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为国家积累了巨大的财政收入。

坚实的经济基础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可靠的物质保障。

(三)实践经验基础
在我国,虽然还未建立系统规范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但自2004年起,很多地方司法机关已与政府财政部门合作,就刑事被害人救助进行了有益探索。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市的多个地区开展了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并积累了不少实践经验。

三、构建和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
(一)救助原则
第一,及时救助原则。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应急救难的特点决定了救助及其程序安排必须及时,对于那些急需救助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应当给予迅速有效的救助,进而减轻他们的痛苦,起到应有的救助效果,同时也有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和案结事了。

第二,救助公开原则。

即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所涉及的救助范围、对象、标准、救助基金、救助程序等应当公开透明。

目前,一些地区往往因为刑事被害人申诉上访、越级上访以及闹访而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但不具有公开性。

救助公开原则要求在立法中规定权利告知程序,即由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承担对刑事被害人享有获得国家救助的权利告知义务。

另外,在必要时可以进行救助听证,
保证救助程序及结果公开。

第三,补充性原则。

即只有在犯罪人对刑事被害人的赔偿不能或者基本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才能申请国家救助。

司法机关应当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力度,要最大限度地责令被告人作出赔偿,如果被告人的赔偿已使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基本得到弥补,便可不再给予国家救助。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才可以先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然后再由国家向犯罪人追偿。

第四,救助与损害相一致原则。

即国家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的范围及程度应当与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相一致。

司法实践中,有些刑事被害人为了获得巨大利益,以进京上访、闹访相要挟,要求必须给予巨大的救助款项。

如果满足他们的不合理要求,就与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的本意相悖,甚至会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因此,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的范围及程度不应超出刑事被害人所遭受损
害的范围及程度。

(二)救助条件
并非所有的刑事被害人都可以获得国家救助,要成为救助对象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世界各国根据本国的国情制定了不同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法律制度。

当前,只有少数国家把所有的刑事被害人都列为救助对象,例如加拿大和新西兰。

但是大部分国家都将救助对象仅限于暴力犯罪的刑事被害人,例如日本和德国。

联合国将救助对象限于:(1)遭受严重罪行造成的重大身体伤害或身心健康损害的受害者;(2)家庭成员,特别是由于这种伤害而死亡或身心残
疾的受害者的受养人。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国情,救助对象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刑事被害人必须是无法从犯罪人或者其他来源获得充分赔偿;
第二,刑事被害人必须是人身安全遭受侵害的自然人,被害法人不宜作为刑事被害人申请救助;
第三,一般情况下,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案,并且协助司法机关指控犯罪人的犯罪行为;
第四,刑事被害人对遭受犯罪侵害没有责任或者责任较小。

(三)救助形式及数额
对于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国外一般采取现金救助的单一形式,并且一次性支付救助金。

笔者认为,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助也应当采取现金形式,并且一次性支付。

在确定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数额时,还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刑事被害人在被害过程中有无过错;(2)刑事被害人被害的性质,受损害程度和自救能力;(3)刑事被害人是否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获得赔偿。

(四)救助程序
笔者认为,救助程序的启动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为主,办案机关依职权提起为辅。

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的具体程序为:(1)救助的审查,即相关办案机关受理刑事被害人救助申请后,调查刑事被害人是否获得其他赔偿或救助,调查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经济
收入情况;(2)救助决定的复议,即针对救助申请人所提出的事项进行复议;(3)救助金的发放,即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救助资金发放给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并且救助资金应当一次性发放。

参考文献:
[1]柳建华,李炳烁.权利视野下的基层司法实践—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m].镇江,江苏大学出版社,2010.
[2]李伟.犯罪被害人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3]王瑞君.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研究[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1.
[4]郑鄂.刑事审判中的社会矛盾化解与机制构建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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