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人类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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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藏族婚姻制度的学习

关于当今世界存在的一妻多夫制,即藏族的一妻多夫婚俗无论从文化影响上、还是在数量上都最为引人注目。

对于任何一种生命,其生物特性及其所处的自然环境共同决定了其生存方式。是一些因素导致该物种中不同种群生存方式的不同,因为同一物种中不同种群的生物特性是基本相同的。

一妻多夫制

一般观点认为,“所有亲属和婚姻系统中都有一个明确其乱伦禁忌的基本核心”,这对构建一个社会结构模式是非常重要的。以达尔文主义的表达方式,作为一种“哺乳动物”和“灵长类动物” ,人类是最不倾向于多夫制度的物种之一。从这种观点出发,人类多夫制之特别稀少就不奇怪了。

一妻多夫制的起源

关于一妻多夫制的起源,有两种矛盾的观点。恩格斯很早就提出“群婚残余论”,他指出:印度-西藏的多夫制,也同样是个例外。有学者提出假设,西藏及其周边的一妻多夫制、印度南部及斯里兰卡的一妻多夫制,很可能源于古代印度。有学者认为“在某种自然环境和社会历史条件下,

作为一种适应,一妻多夫制能够产生出来而不依赖于历史的延续。”

从逻辑上讲,以下三条是不争的公理:

一、多夫多妻制(群婚)允许并且可能产生一夫多妻、一妻多夫、一夫一妻现象;

二、一夫多妻制允许并且可能产生一夫一妻现象;

三、一妻多夫制允许并且可能产生一夫一妻现象。这样我们就可以发

现,这四种婚姻制度之间的关系:始于原始混乱的性关系(多夫多

妻),终于一夫一妻;在特定条件下所发生的特殊变化,一妻多夫既可能是原始群婚残余,也可能是从一夫一妻转化过来的。

由于藏族历史上没有实行过严格的一夫一妻制,所以藏族的一妻多夫可能源于:原始群婚残余使得一妻多夫一直存在,特定的历史条件(生存环境、经济制度)促使一夫一妻部分地转化成一妻多夫。

藏族婚姻

藏族实行严格的血缘外婚制。凡父系血亲的男女,绝对禁止通婚和婚外两性关系,否则要遭受严厉的惩处。姨表、姑舅表之间也禁止通婚。一夫一妻制是藏族的基本婚姻形式,但也有古老婚俗的残存。藏族婚俗演进状态的痕迹显著。

多偶制与单偶制并存的婚制

藏族的青年男女,多通过婚前的情侣和着桑关系建立感情,然后缔结婚姻关系。但是,正式结婚有的是以当事人的意志为主,有的则以父母的意志为主。以父母意志为主的婚姻,有的是拒绝当事人的要求,由父母为其另选配偶;有的父母通过媒人说合,缔结秦晋之好。不管通过何种途径结婚,藏族各地一般遵循以下原则:禁止近亲联姻,讲究门当户对,索取彩礼等是结婚的必要条件。婚礼选择吉日良辰举行,由男方请喇嘛占卜决

定。结婚仪式隆重、热烈,男女双方要在佛

像前磕头才算婚姻成立。

多偶制与单偶制并存,是藏族婚姻的另一大特点。多偶制婚,包括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两种。多偶婚家庭占家庭户的比例不大,而且各地也有差

别。

一夫多妻婚姻的形成,从阿巴部落的实证分析可以归纳为三类。

一,姐妹共夫的5 起;多是。先由姐姐招赘,以后其丈夫又与妹妹同居,从而形成姐妹共夫的一夫多妻家庭。

二、母女共夫的3 起;通常是寡妇带着女儿嫁给后夫,女儿长大成人后夫与其同居,从而造成母女共夫的事实;

三、其他的共5 起;多属男子先娶了第一个妻子,以后由于种种原因又娶第二个妻子。

一妻多夫家庭主要有两种类型:兄弟共妻和朋友共妻。此外尚有一女赘多夫等类型。在兄弟共妻家庭,一般是兄长娶妻后,诸弟长大成人与其嫂先后发生性关系,形成共妻家庭。也有兄弟同时合娶一妻的。

在一妻多夫家庭中,平时妻子独居一室,掌握与丈夫同居的主动权。她只要把某个丈夫的信物挂在自己的室外,就表示当晚愿与某个丈夫同居,其他丈夫就得回避。由于妻子能干,掌握家庭的收支,维护诸丈夫的和睦,保持家庭的稳定,从而赢得全家人的尊重。因此,在一妻多夫家庭中,妻子所处地位一般较高。

兄弟共妻家庭,以长兄为家长;所生子女以家长为父,以父之诸弟为叔。在朋友共妻家庭,参与共妻的朋友虽然也是主人,甚至继承家中财产,但第一丈夫仍是家长。所生子女,以家长为父,家长之朋友为叔。即使母亲知道子女的父亲确实不是家长,但亲属关系和称谓是不能变动的。

藏族的传统观念认为,兄弟数人共娶一个妻子,不但增添了家中的劳动力,使之有可能分工合作从事各种生产,比较容易发家致富。有的则从另

一社会意义,解释一妻多夫家庭存在的理由,即认为农奴制下的劳役与摊派负担沉重,被统治阶级成员实行一妻多夫,具有免遭兄弟分家不仅财产分散,而且增加一份劳役和摊派的后果。但是,在当今夫权制社会条件下,妇女的地位很低,而一妻多夫家庭的妻子在家庭中居主导地位,并公然以合法姿态享有多夫。特别是社会舆论这种婚姻的赞同态度,而且时代已经大变,到八十年代初尚出现了干部、职工的一妻多夫婚姻。这使人不禁想到母权时代的历史图景。只有母权时代,妇女才有在社会上的多夫权利,和在家中的主导地位。正如恩格斯所说:西藏地区的一妻多夫制,“关于它起源于群婚这个无疑是不无兴趣的问题,还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 。因此,一妻多夫家庭比一夫多妻家庭出现的时间更早。

随着社会历史的进步,一夫一妻制早已成为藏族的基本婚姻形态。这种婚姻,又可分为娶妻和赘婿两种形式;婚后的新居制,是娶妻或赘婿后再与父母分居而成的家庭形式;并非提夫一妻的第三种婚姻形式。这种婚姻的一般情况是,独生子女的藏族家庭,实行了娶妻、女儿赘夫;以继承家业,供养父母。多子女家庭,则只留一子或一女,实行娶妻或招赘;继承家业,供养父母。其余子女,让儿子出家当喇嘛,或是招赘到别的人家当夫婿;女儿则出嫁,或人寺为觉姆。值得指出的是,多子女家庭留儿子或者女儿继承家业并无性别偏好。这种一夫一妻制家庭,丈夫主外,妻子主内。在入赘家庭,夫婿不仅同样继承财产,而且在岳父死后可以继任家长和承袭门户。因此,有的学者早已指出:藏族“家庭的延续,既无姓氏谱牒之制,继承又可男系与女系并用”。其影响的深远是不可忽视的。

传统婚俗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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