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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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亚里士多德没有赋予“法治”明确的定义,但他认为“法治”应当包含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公民恪守已颁布的法律,另一层含义是公民们所遵从的法律是制订得优良得体的法律”。
而法治的具体实行,则也可以总结为:在立法方面,他认为“法律的制定应该与政体相适应”;在司法方面:1健全司法机构,2提出在法庭内部加强分工,3加强执法,裁决纠纷,维护各方的合法利益;在守法方面,普通平民要守法,执政人员更要守法。
2.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其主要思想可以概括为: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间的契约关系。
具体点说,从国家方面看,他要求人民整体拥有最大的权威和力量,要求个人有服从国家的精神赋予国家权力以“一种普遍的强制性的力量”,如果有人不服从公意,全体可以迫使他服从。
从个人方面看,他认为经过社会契约,个人以道德的自由,社会的自由代替了天然的自由,并且获得了法律面前的平等。
既要求国家的整体权威性,又坚持个人不可剥夺的自由平等权利,显然他更强调个人与整体同一的一面。
3.哈特的“法律规则说”即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两相结合共同构成完整体系。
其特色是它可以分为两类虽有联系但却不同的规则: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
并不是说次要规则的重要意义不及主要规则,而主要是两者的关系而言的。
即主要关系是主要的,次要规则是依附或辅助主要规则。
基于主要规则的三种缺陷,哈特又设计了相应的三种补救规则,分别是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
其每一个补救方法都是以属于另外一种类型之规则的次级规则来补充科予义务的初级规则。
1.论述古典自然法学对西方民主,宪政发展的积极作用自然法的传统绵延千年而不绝,一方面是古希腊、罗马以来的民主和法治传统具有连续性,民主、法治理论一脉相承并延续至今,这是由于它们一开始就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后来也以自然法为支撑。
民主:自然法所表现的对正义的追求使自然法具有连续性在西方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自然法一直都是用以反抗独裁统治的利器,近代的自然法复兴也出现在德国纳粹的极权统治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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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指西方世界在法律领域的思想发展历程,它涵盖了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中世纪的教会法、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法学、启蒙运动时期的自然法思想以及近现代西方法学的发展等内容。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演变不仅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同时也对全球法律文化产生了重要影响。
古希腊罗马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开端,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
柏拉图认为法律应当服从于正义,而正义是一种理念上的东西,它应当由哲学家统治者来决定。
亚里士多德则提出了法律和正义的区别,认为法律是由人制定的,而正义是客观存在的。
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罗马法大全》中,这部法典为后世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中世纪的教会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会法是基督教会管理信徒的法律体系,它在中世纪欧洲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教会法的发展为后世的宗教法学奠定了基础,同时也对世俗法的形成产生了影响。
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法学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时期,人文主义法学家们开始重视个体的人权和人的尊严,提出了法律应当以人为本的理念。
启蒙运动时期的自然法思想则进一步强调了人的自由和平等,对西方近代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
近现代西方法学的发展则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包括实证主义法学、法律现实主义、法律形式主义等不同的法学流派。
这些法学流派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提出了不同的法律理论和观点,为当代法学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
总的来说,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个丰富多彩的历史过程,它反映了西方法律思想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和变化。
通过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西方法律思想的渊源和内涵,为当代法学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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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是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历程的学科,它涵盖了从古希腊罗马时期到现代法学的演进过程。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不仅是法律史上的一部分,更是人类文明史上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其对当代法律体系的影响。
本文将从古希腊罗马时期开始,简要介绍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发展阶段。
古希腊罗马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开端,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思想中。
柏拉图认为正义是国家的基础,法律应当是正义的体现,而亚里士多德则强调法律应当是合理的,符合道德的。
罗马法律思想则以《罗马法大全》为代表,这部法典成为了欧洲中世纪法律体系的基础,对后世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世纪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一个重要的时期,基督教的兴起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教会法成为了中世纪欧洲法律的主要来源,教廷法庭成为了当时最高的司法机构。
此外,中世纪的大学也培养了许多法学家,他们对罗马法的研究成果为后来的法学发展奠定了基础。
文艺复兴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又一个重要时期,人文主义运动的兴起使得对古典文化的研究成为了一种时尚。
这一时期的法学家们开始重视对罗马法的研究,试图从中寻找适合当时社会需要的法律体系。
这一时期的法学家们对法律的理性化、制度化和正规化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近代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近代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一个分水岭,启蒙运动的兴起使得法律思想开始呈现出现代化的趋势。
启蒙运动的法学家们强调法律应当是以理性和自由为基础的,法律应当是对人的保护和限制的体现。
他们对自然法的研究成果为后来的法学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当代法学的发展离不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积淀,当代法学家们不断吸收古今中外的法律思想,试图构建适应当代社会需要的法律体系。
当代法学已经成为了一个多学科交叉的领域,法学家们正在探索法律与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关系,试图为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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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含义所谓“史”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门史学科,它研究从古希腊罗马到20世纪的法学观点、思潮和学派以及发展的规律。
所谓“思想”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探讨的是人的意识形态,以区别于法律的制度史。
制度史研究的是具体是在法律制度发展的进程,而思想史研究的是人们对法律制度认识的发展史。
所谓“法律思想”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将其研究领域限定在法律现象之中,以区别于哲学史、伦理思想史和政治思想史。
所谓“西方”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基于古希腊罗马文明和基督教文明之上形成的文化现象,在地域上主要包括欧洲和北美。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历史分期按时间顺序,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分为:(1)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
这一时期的正义、人治与法治、自然法、国家起源、政体分类理论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都占有重要地位,代表人物有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罗马法学家;(2)中世纪的法律思想。
这一时期的神学法律、法律分类、自然法的理论和实在法的理论对后世有重要影响;中世纪晚期有了君主论和注释法学。
(3)近代的法律思想。
文艺复兴时期的理论和古典自然法学是西方近代法律的基础;(4)19世纪的法学流派;(5)20世纪的法律思想。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古希腊罗马法律思想是西方法律思想的起源。
古希腊以其法律思想著名,古罗马以其法律制度闻名于世。
西塞罗则把希腊法律思想带入罗马。
正义理论方面,柏拉图认为正义是一种和谐,个人而言,一个人的理性能支配意志和欲望,此人便是正义的人;就一个国家来说。
每个国家都由国王、军人和劳动者构成,如果三个阶级能各尽其能、各尽其职,那国家就处于正义的状态。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一种中庸,他把正义分为普通正义和特殊正义,特殊正义又分为分配的正义和平均的正义,前者适用于后世的公法领域,后者适用契约、损害赔偿和法审判等司法领域。
人治和法治问题上,柏拉图欣赏哲学王的统治,即人治,晚年重视法律的作用。
亚里士多德坚持法治,反对人治。
法治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已成立的法律要获得普遍的服从;第二,大家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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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1.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要内容:政治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法律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2.西方法律思想史与外国法制史的关系:理论法学范畴、历史法学范畴3.苏格拉底是古希腊哲学家,一方面反对智者的道德和认识论的相对主义和主观主义,另一方面又探索伦理、道德政治和法律的客观本性的合理性。
倡导知识,认为知识就是美德,国家应由“知识贵族”来统治,法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
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自然法就是自然规律,具有普遍性;人为法就是国家政权颁布的,具有易变性。
强调守法,认为守法对国家、社会、个人都有好处。
4.伊壁鸠鲁学派反对唯心论、有神论,主张唯物论、无神论,继承、发展了原子论,认为快乐是人的最终目的,国家和法律产生于契约,法律就是宣布正义,强调对法律的遵守。
5.斯多葛学派是古希腊后期的哲学派别,代表人物为芝诺。
他认为,自然界的全部发展过程都是被理性和普遍的自然规律决定着的。
人的本性是整个自然和宇宙的一部分,人要按照自然生活,要用理性抑制欲念达到寡欲。
国家是自然的联合体,自然规律就是自然法,所有人都应遵守自然法。
6.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两位最伟大的法律思想家,他们的法律思想对西方法律文明的发展起到了定向的作用。
7.二者法律思想的共同特点是:都以正义论作为各自政治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所要追求的共同目标。
8.在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上,柏拉图倾向于人治,而亚里士多德更倾向于法治。
柏拉图认为,哲学王是最理想的统治者,一个社会如果由掌握知识和智慧的哲学王进行统治,那是最符合正义的。
这里必须注意的是,柏拉图的人治不是个人专制,他对政体的研究,使得他总是力图选择最好的统治方式,直到后期向法治思想转化。
而亚里士多德自始至终力主法治,亚里士多德在人类历史上最早全面探讨了法治的概念和理论基础,提出了“法治应当由于一人之治”的主张。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定义了“法治”:良法+普遍服从9.波利比是东古罗马传播古希腊政治法律思想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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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解读西方法律思想著作应当注意的问题 • 首先,在解读西方法律思想著作时,应当 在时代背景和历史脉络中进行,而不能仅 仅蜗居在作者的文本之中。 • 其次,对思想家思想的解释,应当以保持 对思想家及其作品的敬畏为前提。
西方法律思想史 (绪论二)
一、发展阶段的基本划分 二、西方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 三、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学习方法 四、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方法
四、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意义
• 其次,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了了解 西方法律传统和文化的形成和特质。在前 面我们说过,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研究 对象是西方法律传统。了解和研究为什么 在西方形成了法治、权利、法律之下的自 由和法律的信仰等传统,以至于能够形成 现代化的西方法治国家。借以反思为什么 我们国家没有形成与西方相似的传统,并 且重新认识和理解我们的传统的特质和精 神,以及两者之间的区别和所谓的“优 劣”。
五、西方法律思想史教科书的写法
• 最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第三种写法就是我们现 在国内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写作方式和方 法——名著提要式。这种写法使得西方法律思想, 主要是思想家的法律思想、学说和著述,呈现出 支离破碎的景象。更别希冀它能够关注西方整体 性的法律传统和文化。虽然这种写法存在诸多的 弊病和偏颇之处,但是它能够起到材料和知识积 累它们是只见树木,不见树 林),尤其是对不在西方传统之内的、又想学习 和了解西方法律思想的人来说,意义就更让人不 可忽视。
五、西方法律思想史教科书的写法
• 当然选择不同的写作方式同时也表现了对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不同理解。在笔者 看来,可以采用以下三种写法:
五、西方法律思想史教科书的写法
• 首先,按照笔者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理解,即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按照 时间和空间的存在模式,在思想(包括普通人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 度中去阐释西方法律传统和西方法律文化,而且应当在法律思想、法 律意识和法律制度等实际存在的法律现象相互辉映的过程中,构筑西 方法律传统和阐释法律文化。这种写法的重点在于西方法律传统的构 筑和对西方法律文化的阐释,分析西方法律传统和文化的特质。具体 包括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及其原因、发展及其过程中的作用因素、转 化及其原因,以及西方法律思想对法律传统形成的作用等。那么,西 方法律思想史不仅要关注法学家和思想家关于法律的思想,也要关注 普通平民对法律的看法和意识;不仅要关注著作中、学说中的思想, 也要关注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不仅要关注每个时期的 法律文化特质,更要关注西方整体的法律传统特征。因此,这种写法 主要关注西方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而不仅仅是有关法律思想的著作 和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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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
第一编 古代 一 、 柏 拉图 第一个建立体系化的政治法律思想 (一)法的正义理论 1.最先阐述了系统的正义观,法律符合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时,才称得上正义。 2.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手段。 3.正义的原则是“国家的基本法”。 (二)法治理论 开创了西方法治理论的先河。 1.第一个在人类历史上提出“依法治国”。 2.提出了政治权力的分权与制衡思想。 3.法律是把人拉往正义和真理的金质之力。
二 、 亚 里士多德 (一)正义理论 1.正义的分类。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 2.衡平理念。 (二)法治理论 1.法治含义:(1)良法之治。其一,法律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其二,法律能促成合于善德和正义的政 体;其三,法律与自由相一致。(2)法的普遍遵守。执政者应受制于法律。 2.法治的理由。(1)法治是理性之治;(2)法治是众人之治;(3)法律具有稳定性。 3.加强立法的措施。(1)法律必须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2)详细研究国家的状况;(3)对公民特别是青 少年加强教育;(4)灵活性和稳定性相结合。 4.法律的分类。(1)基本法和非基本法。(2)自然法和人定法。(3)习惯法和成文法。 (三)政体思想 1.政体的含义。 2.政体的要素。议事职能,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 3.政体分类。正宗政体是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相应的变态政体是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 政体。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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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Arale)一、名词解释1、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指研究基于古希腊罗马文明和基督教文明之上而形成的文化区域主要指欧洲和北美的西方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家的政治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及其产生、发展和演变规律的理论法学学科。
它的基本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两大部分。
在研究室要注意阶级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的应用。
2、教父学:也叫教父哲学,是由奥古斯丁、安布罗斯和格雷戈里等一批基督教教父创立的。
它主要内容是创立和阐述基督教义、例如三位一体说、创世说、原罪说、天国报应说等。
这种学说在欧洲封建社会形成时期影响尤为显著。
3、新康德主义法学: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德国法学家施塔姆勒创立的。
它抛弃了康德法哲学中的唯物主义和隐藏在唯心主义形式中的进步内容,而发挥了他的二元论和先验论。
他兜售唯心史观,否定物质生活资料生产对社会发展的决定性作用,宣扬“法是不可违抗的共同意志”、“法的理想和正当法的原则”、“法决定经济生活”、“内容可变的自然法”等观点,为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辩护,为巩固资本主义服务。
4、社会法学:又称“社会学法学”、“社会法学”、“法律社会学”,是19世纪在社会的基础上所产生的一种实证主义法学思潮,它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认识和研究法律问题。
认为法师一种社会现象,特别强调法对社会生活的作用和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强调法的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
它的创始人是法国的孔德,以后又有英国的斯槟赛等人。
{社会法学派的价值观基本上是“社会本位论”,强调社会、社会连带合作、社会整体利益;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相当一部分法学家强调义务,倾向于社会本位。
社会法学是一个极不统一的法学流派,其内容分支很多,,大的方面可分为欧洲的社会法学(利益法学、自由法学、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和美洲的社会法学(实用主义法学、现实主义法学)。
5、历史法学派:历史法学是在19世纪下半叶处于极盛时代,到了20世纪,这种法学的研究方法基本上融进了启发的法学流派。
西方法律思想史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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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均由网上摘录整理)西方法律思想史名词1.《理想国》:古希腊的柏拉图的著作。
阐述了理想国家制度,政体制度及其循环等问题。
核心阐述了“什么是正义”,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做自己的事情。
2.末日审判说:中世纪神学思想,在圣经中出现的法律思想,从原罪到赎罪再到末日审判是一个过程。
人类出生就是有罪,生活就是赎罪的过程,赎罪是为了重返天堂,当公义审判日到时,上帝按照各人行为施行报应。
3.《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的著作,他对不同地区比较研究,总结出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书中阐述自然法理论、法和法律精神,法律与政体关系,以及政体分类、性质和原则等问题,提出法制、自由和三权分立学说。
4.市民法与万民法:是罗马法的一种分类。
万民法是为全人类制定的适用于一切民族,市民法是“每个共同体为自己制定的法”,每一个国家为自身制定的法律。
5.三权分立(孟德斯鸠):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这三权即立法、行政、司法权。
三权相互分立、互相制衡,并保持平衡。
孟德斯鸠是三权分立的集大成者,美国对其应用最广泛。
6.功利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是边沁,将功利原则应用于法学,以“避苦求乐”、“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原则,“苦”与“乐”既是区分是非、善恶的标准,也是衡量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根本价值标准。
立法的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7.人性论(马基雅维利):人性恶,人是自私的动物,只注意权力、名誉和安全,否认道德和宗教的作用,取得权力和名誉是人生的首要目标,善只不过是达到这一目的的工具。
人是自己命运的主人,不要服从命运,鼓吹人为自己的目标可以采取一切手段,只有成功是伟大的标准。
8.古典自然法学:认为自然法是高于并指导国家和法律的人类理性,倡导自然法、自然权力、社会契约以及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分权理论,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法律得以建立理论基础。
9.自然状态(霍布斯):由人的能力的平等,就产生达到目和希望也应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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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又称为法学史,是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学发展历程的学科。
这一领域主要探讨了自古希腊罗马时期起至现代的西方法律思想的演进和法学理论的发展。
希腊古代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柏拉图认为法律应当基于道德原则,将其视为一种达到公正和正义的手段。
亚里士多德则提出了不同种类法律的分类体系,并对正义的概念进行了探讨。
罗马帝国时期,罗马法学家开始发展了一套完善的法学理论体系。
特别是由于罗马帝国的征服和扩张,使得罗马法经历了各种法律体系的融合和发展。
著名的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和贾维尼安努斯等人将具体案例法和一般原则法结合起来,形成了罗马法学的基础。
中世纪时期,天主教教会的影响力在法律思想中占据主导地位。
教会法的发展以及对宗教法律体系的探讨成为法学思想的重点。
托马斯·阿奎纳斯在他的著作《神学大全》中提出了自然法和神圣法的理论,这对后来的法学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的思潮重新塑造了法学思想。
人文主义者强调人的尊严和自由,对罗马法进行了复兴和重新研究。
法学家格罗提乌斯和蒙蒂亚诺等人对罗马法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总结,推动了法学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18世纪启蒙运动为法学思想的现代化提供了理性主义的基础。
法学家伏尔泰和孟德斯鸠等人倡导了人权和法治的思想,他们的著作对法律思想和法学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同时,约翰·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为人类权利和法律的关系提供了新的视角。
19世纪以后,法学思想进入了现代法学的阶段。
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逐渐成熟,并出现了一系列的法学理论和学派。
其中,草率法学、实证法学、法社会学等学派对法学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
总体来说,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是一个复杂而多样的过程,涵盖了古代哲学、罗马法、中世纪教会法、人文主义和现代法学等多个时期和学派的思想。
这些思想对现代法律体系和法学研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为法学学科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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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1、西方法律思想史:是研究西方国家法律思想发展变化过程及其规律的学科,它是介乎理论学科和历史学科之间的边缘学科。
2、城邦:由一个较大的城市及其周围农业地区组成的或可称之为城市国家。
3、哲学王:是按照柏拉图的解释,灵魂支配躯体,智慧就是国家的灵魂。
因此,具有智慧品质的哲学家理所当然地应成为国家的统治者。
4、永恒法:这是由托马斯.阿奎那最早提出的,他认为永恒法是神的理性的体现,是上帝用来统治整个宇宙的计划,它是人类世界最高的法律,各种法律都来源于永恒法。
5、社会契约论:法国18世纪卢梭的法学主要代表著作之一,它是激进资产阶级民主派理论的集中概括,成为法国革命的理论先声。
该书主要阐述了国家是由人民通过订立在社会契约的方式产生的,国家的主权应该由人民来掌握。
6、自然状态:古典自然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的概念,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成完备无缺的状态,但也存在了三种缺陷,即,没有立法者、执法机关、裁判者。
7、法的精神(孟德斯鸠):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联系,不同事物的性质必然产生不同的关系,及其相适应的法律。
8、哲理法学:哲理法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是指用抽象的理论思维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倾向或思潮,狭义是指德国古典哲学家的法律思想。
9、萨维尼的自然法律:在自然而然的演变过程中由共同体的民族意识塑成的法律。
简答1、柏拉图理想国家的等级制度(1)柏拉图坚持奴隶主制度,他认为城邦应该由三种不同身份的人组成。
(2)统治者是具有统治能力,专门从事领导国家的人,这种人是上帝用金子做成的。
(3)军人,专门从事保卫国家的任务。
上帝用银子做成的,拥有勇敢与节制的美德。
(4)劳动者,专门从事生产劳动,上帝用钢和铁做成的,拥有节制的美德。
(5)国家天生各种不同等级的人按照社会分工,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得其所,整个社会达到和平正义的和谐。
2、亚里士多德的立法原则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并论述的立法原则,主要有:(1)注意国境的大小(2)城邦居民人数的多少(3)财产的限额和各家庭子女人数(4)法律必须变革,但变革应慎重。
西方法律思想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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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本学科关注的主要是西欧和北美的法律思想。
(法律思想)对法律现象系统思维的结晶,主要是思想家、法学家和法学流派的思想理论(史)从古希腊依赖西方3000余年。
是以研究西方的法律观念演化历史为对象的一门学科。
脉络:(1)古希腊古罗马:前8世纪-476年苏柏亚西塞罗“五大法学家”萌芽产生时期,奠定基本框架时期(2)中世纪:476-1640年奥古斯丁、阿奎那、马丁。
路德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为基督教神学。
一方面,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保留传播并流传至今;另一方面,对基督神学改造,确立人类历史一些重要法律原则。
主权原则、权利平等论(3)近代:1640-19世纪末古典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奥斯丁、哲理法学康德黑格尔、历史法学萨维尼梅因16世纪到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提倡资产阶级的法律主张;17到19世纪,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基本形成,关注现实的法律解释、分析和辩护,实证主义法学应运而生(4)现代:19世纪至今新自然法学、新分析法学、社会法学社会法学成为主流西方法律思想的特点:a.自然意识。
自然与法律的关系成为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重要源头。
以自然法为切入点,成为西方法律文化的一大特色。
自然法的思想和理论不仅产生了罗马民法,在近代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旗帜。
b.宗教观念。
基督教的观念对于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c.流派纷呈。
西方的思想有着较强的整体意识,更多的注重法律学说的整理、归纳以及推陈出新。
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意义:(1)更全面和深刻的认识法律。
法律思想是整个社会法律大厦的上层建筑,起着指导和启示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的作用。
(2)认识西方法律传统和文化的形成。
借以反思为什么我们国家没有形成与西方相似的传统,并且重新认识和理解我们的传统的特质和精神。
(3)为今后的法律实践活动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4)培养正义观念和法制观念,服务于社会。
古希腊自然地理环境所产生的影响:1.产生了以工商业为主的经济生产方式及法律关系,2.产生了城邦制度和民主政治。
西方法律思想史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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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西方法律思想史是西方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历程丰富多彩,对后世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以罗马法为例,探讨其对后世法律体系的影响,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二、罗马法概述罗马法是指古罗马时期形成的法律体系,包括成文法和习惯法。
罗马法在公元前8世纪开始发展,至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历经了几个阶段。
罗马法以严谨的逻辑体系、丰富的法律内容和广泛的适用范围著称,对后世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罗马法对后世法律体系的影响1. 法律体系的影响罗马法对后世法律体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体系的形成。
罗马法以其严谨的逻辑体系,为后世法律体系提供了基础。
在罗马法的影响下,各国法律逐渐形成了以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体系。
(2)法律制度的完善。
罗马法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借鉴。
例如,罗马法中的陪审制度、律师制度、诉讼制度等,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3)法律文化的传承。
罗马法以其深厚的文化底蕴,为后世法律文化传承提供了丰富资源。
例如,罗马法中的“自然法”观念、法律平等观念等,对后世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
2. 民法的影响罗马法对民法的影响尤为显著,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物权法。
罗马法中的物权制度,如所有权、用益权、担保物权等,对后世民法物权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2)债权法。
罗马法中的债权制度,如合同、侵权、不当得利等,为后世债权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继承法。
罗马法中的继承制度,如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对后世继承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3. 刑法的影响罗马法对刑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刑罚制度。
罗马法中的刑罚制度,如死刑、罚金、监禁等,为后世刑法刑罚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借鉴。
(2)犯罪构成。
罗马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如故意、过失、违法性等,对后世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西方法律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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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1,前期智者和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2,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3,*柏拉图的法律思想4,*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5,波利比的政治法律思想6,*西塞罗的法律思想7,罗马法学家的法学思想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史1,基督教和《圣经》2,宗教改革中的政治法律思想3,*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4,*阿奎那的法律思想5,*马西利的法律思想6,*马基雅维里的政治法律思想7,*布丹的政治法律思想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西方法律思想▲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政治法律思想主要特点有:1, 用理性主义来替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作辩护2,一般都采用自然状态,天赋人权,自然法,契约论观点分析国家和法律的起源和目的3,揭露封建制度的黑暗,提出建立理性王国的政治纲领4,系统的提出民主,自由,人权,法治,分权,人民主权等理论5,多数思想家倾向唯物论和无神论1,格老秀斯自然法的特征:一,自然法是凌驾于人定之上的;自然法是最基本的,起决定作用的;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自然法所体现的的正义和公平的原则是最普遍适用的二,自然法是以人的理性为基础的;▲格老秀斯自然法的原则:一,不得触犯他人财产。
二,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和由此产生的收益归还原主。
三,应当赔偿由于自己过错而引起的损失。
四,应当履行自己的诺言,执行和遵守契约五,违法犯罪应当受到处罚总之,每一个人都有义务尊重自然法,同时,每一个人更有义务遵守基于自然法而制定的人定法。
▲格老秀斯对于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支配国与国相互交际的法律”,它是各国接受以保护人类社会的法律,它的目的在于保障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正如“一国的法律在于谋求一国的利益,所以国与国之间,也必然有其法律,其所谋取的非任何国家的利益,而是各国共同的利益。
这种法,我们称之为国际法”。
▲格老秀斯的国家主权论:所谓的国家主权就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即主权者行为不受别人意志或法律支配的权力就是主权。
主权是一个国家统一的道德能力,它的最初来源是基于社会契约,但人们订立契约以后就应该绝对的服从主权者。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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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题目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法学领域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它涉及到西方法律思想的起源、发展和演变,对于理解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和演变具有重要意义。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深入理解西方法律的本质和特点,还可以为我们提供借鉴和启示,对于推动我国法学研究和法律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
在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对法律的本质和作用进行了深刻的思考,提出了法律与正义、政治和道德的关系。
古罗马时期的法学家如恺撒和贺拉斯等人,也对法律的性质和功能进行了探讨,形成了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这些古代思想家和法学家的思想,为西方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中世纪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
在这一时期,基督教和教会对法律的影响日益增强,神权和世俗权力的关系成为法学界的热门话题。
托马斯·阿奎那和威廉·奥卡姆等哲学家和神学家的思想,对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们在对法律和道德关系的思考中,提出了许多新的理论和观点,为西方法律思想的多样化和丰富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文艺复兴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又一个重要时期。
在这一时期,人文主义思想的兴起和法学教育的发展,为西方法律思想的繁荣和多元化奠定了基础。
伽利略、伦勃朗和莎士比亚等人的思想和作品,不仅在文学艺术领域有重要影响,也对法学思想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他们对法律与人性、自由和权利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为西方法律思想的丰富和多元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近现代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又一个重要时期。
在这一时期,西方法律思想经历了启蒙运动、法国大革命和工业革命等重大历史事件的冲击和影响,出现了许多新的法学理论和学派。
孟德斯鸠、洛克和孟德尔松等思想家和法学家,对法律的本质和功能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提出了许多新的法学理论和观点,为西方法律思想的现代化和科学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西方法律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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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名词解释(1):罗马职业法学家正义论:所谓公正和法律“不外是强者的利益而已”,“强者的利益,在任何地方都是公正的”,也就是说,真正的正义就是弱肉强食、就是以强凌弱,就是优者统治劣者,就是有多大能力就有多大的权力。
苏格拉底认为,法律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守法就是正义”。
这些理论为“强权即公理”、“强权政治”做了最早的辩护。
(2):自然法:自然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最基本的概念,贯穿西方法律思想史发展的始终,自然法昭示着公平正义、天赋人权、自由平等一系列原则,强调法从本质上说是客观规律;是根源于人的社会性和理性;其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正义;同时也强调了法律作为一种准则能使人们辨别是非,知善恶。
(3):格劳秀斯:17世纪荷兰著名资产阶级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创始人之一,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理论的奠基者。
其主要著作优《论海洋自由》和《战争与和平法》等,其《战争与和平》一书对战争进行了系列的分析,成为当时国际法的模范标本,各国首脑人手一本,交战与和谈均以此为标准。
本书为其获得“国际法之父”的美名。
(4):历史研究方法:由孟德斯鸠提出,他认为要研究和创造法律思想,必须从史发展的角度出发,整理法律发展的延续性、继承性和批判性,从而发现其规律和特点(6):分权制衡:洛克在继承前人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分属不同的国家机构,相互平衡、牵制、监督。
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属不同的国家机关,相互制约平衡,为近现代国家权力制衡提供了模板。
(7):斯兵诺莎:欧洲早期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杰出的思想家,荷兰伟大的唯物主义哲学家,英勇的无神论者,其主要著作有《笛卡尔哲学原理》、《神学政治论》、《伦理学》。
其法学思想主要体现在《神学政治论》中。
他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理论奠基人,他的思想显著影响了英国的洛克。
(8):西塞罗:罗马著名的政治家、演说家和法律思想家,诗人,多学多艺,其著作有《论共和国》和《论法律》等,其著名的论断和格言是:“国家乃人民之事业”和“官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说话的官员”。
西方法律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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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概念是由古希腊哲学家弗拉索斯·苏格拉底(Plato)首先提出的,他主张应该建立一套能够统治社会的“理想国”。
随后,罗马哲学家塞涅卡(Seneca)提出了“物权”的概念,认为人们在社会中应当有一定的自由权利,他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人物。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发展主要集中在中世纪,在这一时期,教皇格里高利七世(Gregory VII)将法律概念作为教会的中心,提出了“教宗独立原则”,表明法律的权威性。
此外,威尔士的黑格尔(Hegel)和英国的洛克(Locke)也对法律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他们都强调了政府的独立性和宪法的重要性。
19世纪以后,法律思想史发生了巨大变化,欧洲各国出现了不同的法律思想,如德国的活动法思想、美国的普遍法思想以及英国的行政法思想等。
这些法律思想赋予法律更多的深度和内涵,使法律更加灵活,更具体化,使法律更加丰富多彩。
今天,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已经涉及到世界各地,并不再局限于欧洲。
例如,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采用了一系列现代西方法律思想,从而形成了中国的
现代法律思想体系。
从宪法的设计到立法的执行,每一个环节都受到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
西方法律思想史为世界各国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思路,并且在当今世界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重要性。
当前,世界各国都在尝试利用西方法律思想来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保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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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七大问题一.法治的确立——西方人的选择二.法律保障下的自由——自由与社会三.对尊严的渴求——法律与平等四.如何构筑社会——立法(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由边沁提出的立法目标)五.法律对权力的限制——执法六.社会良知的守护——司法七.法律的信仰——守法“恶法非法”观念一.法治的确立(一)秩序与人类1.自然界——适者生存2.人类社会——不适者也能生存3.西方人的法律起源论——社会契约4.法律的比喻——思想家眼中的法律5.代价最小——法治伏于一切人治推荐书目:(1)《基督教对中古文明的贡献》(2)《人类解放的故事》(《宽容》)(3)《法律进化论》穗积沉重(4)《开庭》美国帕克(5)《大审判》杨群海南出版社(6)《法治理想国》周天伟商务印书馆(7)《为权益而战》美国伊龙斯上海译文出版社(8)《现在开庭》乔钢良三联书店(9)《莫斯科三次公开审判》(10)美国《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11)《美国八大冤假错案》(12)《探索幸福的人》苏格拉底传(13)林达①《我有一个梦想》②《总统是靠不住的》③《历史深处的忧虑》④,带一本书去巴黎》⑤《在边缘看世纪》(二)法治的要求(三)法律的起源国家不应该把知识商品化;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弱者,抑制强者狄骥:社会连带关系——客观法(自然法);同求的连带关系和分工的连带关系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控制人的本性(扩张性本性和社会本性)——需要强有力的控制工具(法律)(四)法律的比喻柏连德:要使用古老的但枝叶长青的法柏拉图:金质的纽带霍布斯:法律是一条锁链,一头系在主权者(立法者)的嘴唇上,另一头系在臣民(社会成员)的耳朵上;臣民的自由在于以维持这条锁链为基础库克:法律是金色(质)的直接超越权力的棍子;英国强调“王在法下”(五)法治的选择(思想家的智慧)1.柏拉图:无奈的选择,由人治转向法治老师苏格拉底:自知即无知,美德即知识,认识你自己;不信神、不信教,学生杂乱无章,败坏青少年;学生欧基米德;学生亚里士多德;弟子狄翁;国家的根本在于哲学;哲学的根本在于造就人格理想国:经济制度:反对私有制(人变坏的根源),公有制法律制度:对罪犯不能处罚,法官批评教育,罪犯是最可怜的人,不懂得在获得利益的同时保护他人婚姻家庭制度:家庭公有,群婚制,鼓励优秀的青年男女多接触,即多生育教育制度:A初等教育(20岁之前):音乐体育;20岁时进行考核,通不过的成为社会最低层,即手工业者、农民,通过考核的进入和谐教育阶段B和谐教育(20岁至30岁):几何天文数学;社会第二阶层,即军人C理性教育(30岁至35岁):哲学(辩证法),培养审美情操,纯化心灵D实践教育(35岁至50岁):社会提供各种公职,治国栎梁,哲学家当国王二上西西里:二世三上西西里:狄翁被流放,财产被二世扣押,返还途中狄翁被杀晚年思想发生变化,法律是一种理性的标准,智慧的结晶;八十(八十一)岁寿终正寝2.亚里士多德人不能总停留在儿童的水平上;认识论基础:众人的智慧优于一人的智慧3.代价最小的选择——法治信任是专制之母;有权的人都易于滥用权力(孟德斯鸠)(六)法治的要求1.亚里士多德——法治的两个要求(原则)公布的法律要获得普遍服从,依法办事良法的存在:法律是众人的选择,故首先强调法律的权威性而非法之好坏,恶法胜于无法2.洛克国家必须以正式法律进行统治而非一时专断、命令执行已经公布的法律,有法律而得不到执行等于无法律,不执行法律的政府是专横的政府,也就不能算是真正的政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不排斥个别场合下执法的灵活性,即允许一定程度上,根据自然法精神自由裁量(自然法可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3.施塔姆勒(正当法的原则)个人的意志独立于他人的专断统治;法的制定施行不能使人格受损害不遵守法律的人也受到法律保护——无罪推定(电椅刑:人不应受法律之外的痛苦)富勒(法律的内在道德)——八要素(1)一般性(2)公布(3)非溯及既往(4)明确(5)不矛盾(6)可为人遵守(7)稳定性(8)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罗尔斯(正义的保障);拉斯西方思想家、法学家对法治的要求:法治的总要求:法律至上;法的普遍性;法的自治性(独立性)具体要求:立法方面:法律的普遍性;自治性;可行性;合乎逻辑性;明确性;稳定性;公开性;尊重人权;平等参与法律适用方面:法不溯及既往;适用的不一致性;司法独立;律师自由;自然正义;正当程序;经济便利《西赛罗》(《我知道什么》丛书);《法律的故事》;孔多塞;芦野德林与丘睿(《大学衍义补》)同时代二.法律保障下的自由——自由与人类(一)自由的重要性1.自由与社会契约相联系,建立的目的是以自然自由换取法律自由2.斯宾诺莎:自由比任何事务都要珍贵3.洛克:社会自由——法律约束下的自由;这种自由是不受任何权力、意志约束下的绝对自由;自由是其余的五一节的基础4.卢梭:对自由认识得最深刻,生而为自由而战;《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用马来比喻,法国布封也用马来比喻5.伏尔泰对自由的理解次于卢梭;暴君不是强制别人就是被别人强制;成为自由的人,在自己周围只有平等的人,这才是人的真正的生活、自然的生活6.雪莱:自由的力量胜过地震的脚步……7.皮埃尔.勒鲁:对自由的定义最到位,《论平等》;自由就是有权行动,所以政治的目的首先就是在人类中实现自由,使人自由就是使生存,就是使人能表现自己,缺乏自由那只能是虚无和死亡,不自由就是不谁生存(马克思:“没有自由对人来讲是真正的生命危险”)8.密尔(英):中国停止进步是因为缺乏个性(二)天赋权利——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的基础)1.斯宾诺莎:想法子控制人的心的政府是暴虐的政府2.爱尔惟修:思想自由是社会自由的基础;自由的思想和自由的传达思想是社会自由的一项基本权利3.密尔:为了形成伟大的思想家,需要思想自由;为了使一般人都能达到人所应该达到的精神体量,需要思想自由(《康帕内拉传》)4.葛德文:政权不要奴驭思想,对理解不能强制(力量显然不构成正义)(《政治正义论》)5.费希特:人的理智与动物的智力的显著区别在于人有思想自由;可以自由思考但不得自由传播是限制思想自由的一种;可以传播真理但不可以传播谬误是错误的;无限制的思想自由会产生巨大的痛苦是不符合认识论的6.雪莱:对思想见解不能处罚;由于一个人的见解而对他进行处罚,这种行为的唯一适当的名称就是迫害(三)言为心声——言论自由1.斯宾诺莎:强制言论一致是不可能的。
一方面,剥夺人说心里话的自由是不可能的,强制人们说一样的话到最后就败坏了信誉、破坏了公道;另一方面,强制言论一致是绝不可能的,统治者越是削减言论自由,人们越是抵抗他们,这些人不是一般的人,而精英。
让人们自由思想和说他们心里的话是统治者保持政治权力和国家安全的最好方法2.孟德斯鸠:反对以思想言论定罪,刑罚控制的只能是行为;语言可以作出许多的解释,不慎和恶性之间有很大的区别,但在语言表达上却差别很小;言语要和行为结合起来才具有行为的性质;开明国家不应该对讽刺文字进行禁止,讽刺文字对国家不但无妨而且是助力,它使人们将不满转为嬉笑3.伏尔泰:“我不可以不同意你所说的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这话的权利。
”4.霍尔巴赫:“思想、言论和写作的自由,是一个好政府的支柱。
”“借口公民会滥用言论和出版自由而剥夺他们这种自由,就像借口他们会引起火灾而禁止他们拥有蜡烛一样的不可思议。
”宁可犯司法扭曲立法的危险也不能让立法干预司法的阴谋得逞5.罗伯斯.庇尔:“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只能是发表一切对立意见的自由,必须要把这种自由百分之百地给予每一个人。
”法国革命悲壮结局的原因:(1)法国革命较英美革命国际压力较大(2)英美革命在战场上完成,法国革命多在城市里完成(3)英美革命中,派别的较量基本是在法律的轨道上进行的,而法国革命派别明显并且不共戴天,表面依照的法律已经是消灭对方的工具6.庞埃(美国):“我一向极力主张人人有保持他的意见的权利,不管他的意见如何与我不同。
凡是否认别人拥有这种权利的人会使他自己成为现有意见的奴隶,因为他自己排除了改变意见的权利。
”7.培根(英国):司法的腐败的危害是永远的,其他错误可能危害的是水流,但司法错误码率危害的是水源;“即使是谣传,也不应严加禁止。
”给人民以适当的自由使悲痛与不满得以发泄,是一种安全的方法8.格得门(英国):“对于有辱宗教和政治统治的任何著作和言论进行任何的惩办,都是不公正的。
”9.布兰戴:言论自由有五大好处(五种价值)(1)发展个人才智(2)减少人民的不满或怀疑(公开性的言论可以减少不公开的活动)(3)发现并提升政治真实,避免黑箱操作(4)真理越辩越明,提高政府决策的正确性(5)制约政府滥用权力10.布莱克:自由谈论与撰写有关的公共事务对于政府生命的重要性犹如人体的心脏,心脏减弱人体就出现虚弱,心脏停止也是人体死亡之时(卡多佐,肯尼迪)(四)书不会误国——出版自由1.弥尔顿(英):五个角度论证;英1643年《出版管制法》和1644年《论出版自由》;禁止好书就是扼杀了理性本身,即便是一篇坏作品也不应扼杀,限制出版自由的法令是达不到自身目的的,限制出版自由的法令对学者、学术和整个国家都是莫大的侮辱和损害,古往今来一切法度精明的国家都不采用出版许可制;它比一个海上的敌人堵塞我们的港口和河流更利害,它阻挠了最有价值的商品——真理的输入2.伏尔泰:书不会误国;烧毁一本有理性的书就是说我们没有足够的才智反驳它;禁止写作比禁止说话更不应该,用笔犯法就像因说话犯罪一样3.霍尔巴赫:为了出现一部好书,在它之前必须出现许多坏书4.罗伯斯.庇尔:出版自由是鞭打专制主义最可怕的鞭子;出版自由必须是完全的和无限制的,否则它就根本不存在;出版最自由的国家——丹麦;自由的出版是自由的维护者,受限制的出版是自由的灾难5.雪莱(英):出版自由包含的权利是出版作者愿意论述的关于任何题目的言论(五)多元化的信仰——宗教自由弥尔顿(英);孟德斯鸠(法);伏尔泰(法);杰弗逊(美);葛德文(英)1.弥尔顿:个人的良心就是终审法庭,而心灵是不能用武力加以开导的;任何一个真正的信徒都绝非异教徒2.伏尔泰:两种宗教会使英国人互相割断对方的喉咙,但是因为有多种宗教,人们反而能和平、和睦地生活3.孟德斯鸠:要变更宗教的话,诱导比刑罚更有利4.杰弗逊:宗教完全是个人的私事,正如婚姻和家庭生活一样,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国家更无权干涉;贡献——《宗教自由法》,创办弗吉尼大学;教会和国家相结合就会产生暴政6.葛德文:尊奉国教的制度乃是一种盲目趋从的制度——(1)宗教是一种文化,对有些民族而言没有宗教就没有文化(2)宗教对道德是一种促进(《基督教对中古欧洲的贡献》)(3)宗教使得文化遗产得以保留(4)宗教对社会秩序正常情况下提供了一种和谐(5)宗教对环境保护也是有利的(6)宗教对心灵忏悔有极大的安抚作用(7)宗教对教育有推广作用(8)宗教对法律的推进有引导作用(9)宗教对婚姻家庭的神圣性起了相应的确认和保护作用三.对尊严的渴求(一)根据1.上帝面前人人平等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立法时应该平等)3.人格(尊严)平等(1)能力平等:人在相同的时间对相同的事物进行观察会得出基本相同的认识(2)感受平等(3)意志平等:在睡梦中是无法控制别人的(二)意义平等就是科学,至今还模糊不清被黑暗所包围的科学;社会的起源和目的就隐藏在这里面;平等是自然万物的萌芽,它出现在不平等之间,但它将会推翻不平等,取代不平等;要将平等作为社会准则来理解(三)平等的表现培根:记住你是个人,记住你是神的代言人(代表)(对国王)约束国王的权力;抑制国王的意志美国的立国精神:人的自然的平等;对于任何特权地位的否定(除非这个地位与合法的官职相连)16世纪后西方最伟大的法律文明在于废除奴隶制1.主人与奴隶2.黑人与白人3.穷人与富人雪莱(《政治论文选》):平等地使用自然界的权利也是人的权利,穷人和富人应该像兄弟般平等相处,有人很穷,有人很富,究其本质这两种人都不快乐,穷人和富人都是赤条条地无助地来到人世,穷人服务富人对穷人无助,富人指挥穷人对富人无助,若平等相处,两者皆会快乐贫富之间的司法平等霍布斯:抢劫穷人比抢劫富人判刑要重皮埃乐.勒鲁:对穷人和富人用相同的量刑幅度实际上是用表面上的平等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芬兰:交通罚款的数量和收入成正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