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第二节 证券法

合集下载

第8章 证券公司会计 《金融企业会计精讲》PPT课件

第8章 证券公司会计 《金融企业会计精讲》PPT课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贷:投资收益
第二节 自营证券业务的核算
5.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应收利息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6.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会计分录: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借: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5.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应收利息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6.在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1)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 的,按其差额记: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其他综合收益
低于其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第二节 自营证券业务的核算
四、自营证券卖出的核算
(一)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将原计入该交易性金
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计入投资损益。会计分录为:
借:结算备付金——自有 借或贷:投资收益
贷:投资收益
第二节 自营证券业务的核算
4.证券公司取得的可供出售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计提的利息,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摊余成 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投资收益。 (1)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债券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 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可供出售债券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 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会计分录为: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经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四章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证券经纪业务第三节证券自营业务第四节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第五节融资融券业务第五章客户资产的保护第六章监督管理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机制。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 八条
第二章
第 十条
证券发行
证券发 行 之 核 准 或 审 批 " 公开发行证券$ 必须 ! 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 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 符合法律 # 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 的 部 门 核 准 或 者 审 批 & 未经依法核 准或者审批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 参 见股票例第 ( )* +条 , 第十一条 ! 股票发行之核准及债券发行之审批 " 公开发 行股票 $ 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 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核准 % 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 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 文件 % 发行公司债券 $ 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 报经国务院 授权的部门审批 % 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公司 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 % 参 ’ 见股票例第 -条 , 第十二条 ! 申请文件的格式及报送方式 " 发行人依法申 请公开发行证券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的格式 # 报送方式 $ 由依法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三个月内作出决定 ! 不予核准或者审批的 " 应当作出说明 # 证券发行申请公开 % 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或 $ 者经审批 " 发行人应 当 依 照 法 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证券公 开发行前 " 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 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 所供公众查阅 # 发行证券的 信 息 依 法 公 开 前 " 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 # 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发行证券 # 参 ’ 见股票例第 ( )条 * 第十八条 $ 已核准或批准决定的撤销 % 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或者审批证 券发行的决定 " 发现 不 符 合 法 律 & 行政法规规定的" 应当予以 撤销 ! 尚未发行证券的 " 停止发行 ! 已经发行的 " 证; 要求发行人返还 # 风险 自 负 原 则 % 股票依法发行后" 发行人经 $ 营与收益的变化 " 由发行人自行负责 ! 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 新股 发 行 方 式 及 用 途 %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 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发行新股的条件 " 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 " 也可以向原股东配售 # 上市公司对 发 行 股 票 所 募 资 金 " 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 资金用途使用 #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 " 必须经股东大 会批准 # 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 " 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的" 不得发行新股 #’ 参见公司第 ) + , -) . )条 * 第 二十一条 $ 证券承销% 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 第 二十条 第 十九条 第十七条

【证券】证券法

【证券】证券法

【关键字】证券第八章证券法第一节证券法概述一、证券民法上的证券是指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凭证,其含义相当广泛。

现实生活中的各种仓单、提单、存折、邮票、股票和债券等都可称为证券。

金券。

又称金额券是指具有一定金额并为特殊目的而使用的证券。

邮票、印花就是典型的金券。

资格证券。

是指表明证券持有人具有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证券。

资格证券的持券人可凭证券向义务人行使一定权利,义务人向权利人履行完义务后即可免责,故资格证券又称为免责证券。

实践中,银行存折、车船票、行李票等即是资格证券。

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记载并代表一定财产权利的证券。

狭义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是证明证券特有人对其投资享有收益分配请求权的有价证券。

资本证券具有融资和获取收益的双重职能。

证券特征:(1)证券是一种权利凭证。

(2)证券是一种要式凭证。

(3)证券是一种流通凭证。

(4)证券是一种占有凭证。

二、证券法上的证券证券法上的证券主要指:有价证券中的资本证券。

由于各国的证券法律制度不尽相同,其证券立法对证券的含义和范围的拟定存在差异。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2条的规定,该法所称的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我国学术界一般将证券法上的证券分为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券和认股权证等四大类:(一)股票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表示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数额享受权益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投资者通过购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而成为其股东,股东凭股票行使股东权。

1、股票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股票是要式证券。

股票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法律规定的其它形式。

股票上一般须记载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和所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等。

此外,股票必须由发行公司和董事长签名并由发行公司盖章。

股票的制作与发行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2)股票是证权证券。

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因股东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法律事实而产生,股票的制作与发行只是对该种法律事实的证明和确认。

证券法律制度(PPT 64页).ppt

证券法律制度(PPT 64页).ppt
• B公平原则的具体内容是地位平等、权利公平、 利益公平、税赋公平、机会均等,但并不包括结 果公平。结果公平不是市场的功能,而是国家责 任。
• C公平原则特别强调实体上的公平,强调当事人 的待遇,包括市场的进入、监管机关的监督、权 利受到侵犯时的法律救济等方面。
3.公正原则
• 公正原则是公开与公平原则的保障,是指 应当公正地对待证券交易的参与者各方。
• 一、证券上市的概念 • 二、证券上市的条件 • (一)股票上市的条件 • (二)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 • 1.普通公司债券的上市条件 • 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条件
三、证券上市的程序
• 1.发行人刊登招股意向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提出上市申请 ;
• 2.证券交易所进行上市审查; • 3.上市委员会进行审核; • 4.审核通过后向发行人发出上市通知; • 5.发行人披露上市公告书; • 6.证券上市。
); •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
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 条件
• 应当符合募集设立的基本条件
• 中国证监会的《管理办法》从发行人的主 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与会计 和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也明确提出了具体 要求。
(三)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
•7、讲智谋,讲果断。以“智、 勇、仁、强”为经商要领,否则,“其智不足与权变,勇不足以决断,仁不能以取予,强不能有所守,虽欲学吾术,终不告之 矣。2021/11/42021/11/4November 4, 2021 •8、企业的情况很复杂,所以应该有壮士断臂的勇气和决心,因为这个放弃减少了对他的很多压力和拖累,使他更有力量,寻找更好的机会来发展。 2021/11/42021/11/42021/11/42021/11/4

证券法第八章证券公司及证券业协会(2)

证券法第八章证券公司及证券业协会(2)

第⼆节证券公司设⽴和营业规则 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在公司设⽴及运营上,存在较⼤差异,但必须同时遵守若⼲共同规则。

⼀、特许审批制 证券公司的特许审批制,是政府审批机构依照设⽴申请⼈申请,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斟酌各种实际状况,个别地批准设⽴证券公司并确定其营业范围的管理制度。

与准则主义相⽐,特许审批制具有鲜明的特点。

即使设⽴申请⼈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设⽴条件并履⾏了法定程序,审批机构也可以根据各种实际状况,酌定是否允许其设⽴并在此基础上核定其营业范围。

在证券公司设⽴体制上,有直接登记制和审批登记制两种。

根据直接登记制,凡具备法定条件的设⽴申请⼈,均得申请设⽴证券公司;登记机构不得拒绝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

在理论上,直接登记制可视具体情况,分别归⼈公司设⽴的准则主义或核准主义。

所谓审批登记制,通常是指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必须获得政府机构的特别许可;在获得许可并筹备成功后,始得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续。

这种审批登记制与传统公司法理论中的特许制有所不同。

采取审批登记制的国家往往明确规定设⽴公司的实质条件,⽽传统特许制通常对公司设⽴条件不作实质规定,是否允许设⽴公司完全取决于政府机构的决定。

就政府机构拥有公司设⽴的批准权⽽⾔,审批登记制与传统特许制之间差异不⼤。

证券公司是专门从事⾦融业务的公司法⼈,依法享有⾃主经营的权利,也须遵守国家⾦融管制政策和制度。

综观我国⾦融管理制度,⽆论银⾏业、信托业、保险业及其他⾦融⾏业,⽆不采取特许制。

可以说,特许制是贯穿我国⾦融管制制度的核⼼制度。

国务院早在1986年颁布的《银⾏管理暂⾏条例》中,就明确将“审批专业银⾏和其他⾦融机构的设置或撤并”职责交由中国⼈民银⾏⾏使,并将中国⼈民银⾏规定为“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融事业的国家机关”。

1985年4⽉2⽇颁布的《中华⼈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中外合资银⾏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在经济特区设⽴外资银⾏、中外合资银⾏,必须向中国⼈民银⾏提出申请;中国⼈民银⾏根据经济特区发展的需要和平等互利的原则进⾏审批”。

第八章第二节 证券法

第八章第二节 证券法

2021/10/10
27
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 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构批 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 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 对已经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
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 召开第1次中介机构协调会,讨论确定工作 方案并对各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安排。中 介机构开始进行现场改制工作。
2021/10/10
14
首次发行股票中介机构的作用
➢ 主承销商负责召集会议,确定总体方案、撰写工 作建议书、组建承销团、制定发行方案、商定发 行价格、编制发行和上市文件等,在整个工作中 起一个总协调的作用。
国家审计二节 证券发行
➢ 证券发行涉及的当事人; ➢ 证券发行制度; ➢ 股票的首次公开发行条件、程序和发行价
格; ➢ 股票的二次公开发行条件和程序; ➢ 公司债券、可转债的发行条件和程序; ➢ 基金的公开发行条件和程序。
2021/10/10
7
证券发行涉及的当事人
2021/10/10
26
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条件
➢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 累计发行的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总额的40 %;
➢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 利息;
➢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限定的利率水平。
销商为惟一卖方,投资者在指定时间内,按现行委托买入股 票方式进行股票申购。
➢ 全额预交款方式:投资者在指定时间内将申购款存入主
承销商的专立帐户中,申购结束后转入冻结银行专户冻结, 对到账资金验资和确定有效申购后,根据发行量和申购总量 计算配售比例配售,余款返还给投资者的股票发行方式。发 行时间不得超过8天。

(完整版)《证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2020

(完整版)《证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2020

《证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目录目录 (2)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证券发行 (3)第三章证券交易 (9)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 (17)第五章信息披露 (20)第六章投资者保护 (24)第七章证券交易场所 (26)第八章证券公司 (30)第九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36)第十章证券服务机构 (39)第十一章证券业协会 (40)第十二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1)第十三章法律责任 (44)第十四章附则 (55)目录 原《证券法》(现行有效 2014年修订)新《证券法》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黄色为修改部分)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证券发行第三章 证券交易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证券上市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第六章 证券公司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十二章 附则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 第七章 证券交易所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十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十一章 证券业协会 第十二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证券发行(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经济法8证券法

经济法8证券法

五、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1、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种类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从 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从业机构与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资格与经验。
2、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禁止行为
第八章来自证券法
主要教学内容
第一节 证券与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 证券监管机构与证券机构 第三节 证券的发行与承销制度 第四节 证券上市、交易、收购与证券上市交易的 暂停和终止 第五节 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节 证券与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与证券市场概述
1、证券概念

P132 是发行人为了证明或设定财产权利,依照法定程 序,以书面形式或电子记账的形式交付给权利人 的凭证,它表明证券持有人有权取得该证券所表 彰的权利和利益。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 地位 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禁止违法违规。 机构设立、业务、管理。
(3)合法原则

(4)分业经营与管理原则

(5)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6) 国家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原则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 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并根据需要其设立派出机构, 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 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 理。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进行审计监 督。
(2)是一种要式凭证

(3)是一种转让的权利凭证

(4)是标准化权利凭证

3、证券分类P133

经济法 第八章 证券法 笔记

经济法  第八章  证券法  笔记

第八章证券证第一节证券法概述一、证券的概念、种类及其特征1、证券的概念和种类证券是表示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即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

从广义上讲,证券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货物证券。

我国证券法上的证券仅为资本证券。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资本证券作多种分类。

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资本证券主要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及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2、证券的特征证券法的证券,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特征:⑴证券是具有投资属性的凭证;⑵证券是证明持券人拥有某种财产权利的凭证;⑶证券是一种可以流通的权利凭证。

二、证券市场证券市场股票、公司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金融债券、政府债券、外国债券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如期货、期权等)发行和交易的场所,其实质是通过各类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以募集和融通资金并取得预期利益。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证券市场是完整的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反映和调节货币资金的运动,而且对整个经济的运行具有重要影响。

证券市场由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流通市场两部分组成。

1、证券发行市场证券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它是通过发行证券进行筹资活动的市场,其功能在于:一方面为资本的需求者提供募集资金的渠道;另一方面为资本的供应者提供投资的场所。

2、证券流通市场证券流通市场又称证券二级市场,是指对已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转让和流通的市场,其功能在于为证券持有人提供了随时卖掉所持证券进行变现的机会,同时又为新的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

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形式主要有两种,即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

其中,证券交易所在我国特指国建专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证券法的概念、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1、证券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法是指证券募集、发行、交易、服务及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证券法是指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由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八章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第八章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第八章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第一节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三个层次: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公司法、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2、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3、证监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规章一、国家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通过,生效时间:1999-7-1 开始实施。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修改,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人大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06年1月1日生效、1、调整范围:涵盖了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以法认定的其它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管理,其核心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2 章构成,包括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2、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完善了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二是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三是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四是完善证券的发行、证券交易、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规范市场秩序五是完善证券监管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六是强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12-29 由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又于1998-12-25 由人大十三次会议修订《公司法》公司法调整的对象为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1、调整范围: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其核心: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核心内容:规范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力与职责2、修订的主要内容:(1)修改公司设立制度,广泛吸引社会资金,促进投资和扩大就业(2)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体高公司的运作效率①从总体要求公司应当建立权责规范、制度完善、各负其责、有效制衡的内部管理机制②健全董事会制度,突出董事会决策作用,强化对董事长权力的制约,细化董事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③强化监事会作用④明确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3)健全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机制,鼓励投资(4)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严格上市公司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推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5)健全公司融资制度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6)调整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满足公司运营和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经2003 年10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 年6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1、调整范围: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管理、托管等活动,目的是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基金法的内容十二章一百零三条,包括总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2、基金法主要内容:(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2、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罪3、非法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罪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5、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诱骗他人买入证券罪6、操纵证券市场罪二、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的调整合补充2、对证券发售的规定(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1、强化公司的独立性2、为创业板上市公司预留空间3、加大中介机构责任4、实施预先披露制度5、取消了辅导期和增资扩股时限规定(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1、强化公开发行证券的市场约束机制2、严格募集资金管理,鼓励回报股东3、建立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度4、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1、转变监管方式,明确监管范围2、规范收购人和出让人行为,解决上市公司收购中的突出问题3、减少监管部门审批豁免权利,允许收购人限期限量增持4、鼓励市场创新,允许换股收购5、建立市场约束机制,强化财务顾问的作用(五)《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1、试点条件——7个2、业务规则——7个3、债券担保4、权益处理5、监督管理(六)《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与2005年6月30日联合发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1)上海、深圳两所在风险基金达到上限后,交易手续费的20%纳入基金(2)所有中国境内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3)发行股票、可转债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6)其他合法收入2、基金的监督管理基金依法运作,接受证监会的监督。

第8章 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管理

第8章 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管理
31
中国银行业的发展演变
❖ 我国商业银行正在经历由严格的分业经营向混业经 营(综合化经营)模式的转变。
❖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陆续恢复或成立了工、农、中、 建四大国有银行,建立起一批全国性和区域性股份 制商业银行,银行业务逐步实现专业化。此后,中 国银行业经历了混业、分业再到综合化经营的转变。 1993年前的混业经营阶段 1994年后的分业经营阶段 大资管时代的综合化经营
R —期望收益率。
13
❖ 标准差反映了不同证券风险的大小,既包括 系统风险,也包括非系统风险。
❖ 标准差越大,其所对应的概率分布的离散程 度也就越大,投资组合的可能收益就越偏离 期望收益,预期收益实现的可能性就越小, 投资损失的可能性就越大;标准差越小,其 所对应的概率分布的离散程度就越小,投资 组合的可能收益就越接近期望收益,预期收 益实现的可能性越大,投资损失的可能性就 越小。
16
六种情况及银行对策
❖ 风险不变,收益变动:尽可能增加收益 ❖ 收益不变,风险变动:尽可能降低风险 ❖ 风险上升,收益增加:收益 > 风险 ❖ 风险降低,收益减少:风险 > 收益 ❖ 收益增加,风险降低:积极寻求 ❖ 收益减少,风险上升:避免投资
17
第三节 商业银行证券投资的一般策略
❖ 商业银行证券投资的一般策略
2
商业银行证券投资的种类
❖ 大多数西方国家在法律上都禁止商业银行投资工商 企业股票,只有德国、奥地利、瑞士等少数国家允 许。但随着政府管制的放松和商业银行业务的综合 化发展,股票作为商业银行的投资对象已成为可能。
❖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版) 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发行金融债券并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等,但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 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向非银行金融机 构和企业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证券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操纵市场的特点: 1 .操纵市场者利用了其优势地位。 2 .操纵市场者的主观故意状态。 3 .操纵市场者追求的客观后果是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
券交易量。
(二)操纵市场的行为方式
1. 联合操纵 2. 相对委托 3. 虚买虚卖 4. 连续买卖 5. 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二)内幕交易的特征
1 .内幕交易的体是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2 .内幕交易所利用的信息是禁止使用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
3 .内幕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了内幕交易,它是一种主观故 意行为。
4 .客观上出现了内幕人员追求的状态,这包括获取利益和 减少损失两种状态。
(二)虚假陈述的行政责任
(三)虚假陈述的刑事责任
1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 160 条) 2 .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刑法》第 161 条) 3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第 181
条) 4 .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
229 条)
第三节 内幕交易及其法律责任
二、操纵市场的法律责任 (一)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责任
《证券法》第 77 条
(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政责任
《证券法》第 203 条
(三)操纵证券市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 182 条规定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第五节 欺诈客户及其法律责任
一、欺诈客户的概念、特征和方式
( 一 ) 欺诈客户的概念
教学重点应放在证券与证券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 基本制度上,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上,运用 案例教学,提高学生理解法律与适用法律的能力。
本编建议学时: 32 学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6.29•【文号】•【施行日期】2013.06.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发行第三章证券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证券上市第三节持续信息公开第四节禁止的交易行为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第五章证券交易所第六章证券公司第七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八章证券服务机构第九章证券业协会第十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律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守法原则】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经济法第八章 证券法

经济法第八章 证券法
▪ 2、投资者应当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 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为其开户的 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委托方式包括市价委 托和限价委托。
▪ 3、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时间 优先的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集中竞价交易。
▪ 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 清算交割规则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割,办 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
《证券法》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出现上述条款第(1)或 者第(4)项情形经查实后果严重的;出现上述条款第(2)、 (3)或者第(5)项情形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此外,公司 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 交易。
三、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1、持续信息公开的内容
▪ (三)制造虚假信息
▪ 1、制造虚假信息概念
▪ 是指证券市场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 关人员,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过程中凭空 捏造信息或者歪曲、篡改已有的信息,并加 以宣传或者行为人故意对证券的发行、交易 及其相关活动的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 出公开的信息不符合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的要求。
二、证券法的概念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活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证券活动关系包括在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形 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在我国,狭义的证券法仅指《证券法》;
广义的证券法除了《证券法》以外,还包括调 整证券活动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三、证券市场的概念
▪ 《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本总额、股 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 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要求;(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 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公 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会计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决议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法-第八章 金融法之证券法

经济法-第八章 金融法之证券法
继承、赠与、抵押,就是不能退股。 • 无记名股票——转让——交付 • 记名股票——转让——签章背书
2、证券发行
• 1.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 ①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 ②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 ③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并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 ④其他
2、证券发行
• 【例题】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 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核准。()(2007年)
2、证券发行
• A、公司的股票被收购人收购达到该公 司股本总额的70%
• B、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 C、公司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 D、公司发生重大诉讼
2、证券发行
• 5、终止上市条件 • ①股本总额、股权分布——发生变化——
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 ②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 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 每股股票——代表股东对企业——拥 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
• 股票——可转让、买卖or作价抵押— —资金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
2、证券发行
股票的特征 1.稳定性 ——一种没有期限的长期投资 一经买入——只要股票发行公司存在——
任何股票持有者——都不能退股 持有者——股票交易市场——股份转让给
其他投资者
2、证券发行
• A、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 B、上市公司董事会 • C、上市公司监事会 • D、中国证监会
பைடு நூலகம்
2、证券发行
• 3、上市条件 • ①股票——已公开发行 • ②股本总额≥人民币3000万元 • ③公开发行的股份≥25% • 公司股本总额≥人民币4亿元——≥10% • ④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章-证券投资基本分析:宏观经济分析

第八章-证券投资基本分析:宏观经济分析

证券投资的基本分析证券投资的基本分析概述一、基本分析的概念分析影响证券未来收益的基本经济要素的相互关系和发展趋势,据此预测证券的收益和风险,最终判断证券内在价值的一种分析方法.二、基本分析的内容基本分析注重于证券价值的发现,力图用经济要素的相互关系和变化趋势来解释证券市场上的价格变动.宏观经济分析基本分析作用宏观经济分析内在价值向投资者提供未来收益对未来的基本经济要素及其供求关系的预测 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象预测证券市场的中长期走势基本分析作用 宏观经济分析 行业分析 公司分析概述宏观经济分析宏观经济分析评价宏观经济形势基本变量意义和方法宏观经济变动与证券市场波动关系分析 宏观经济运行对证券市场影响国际金融市场环境分析 宏观经济政策分析股票市场的供求分析长期来看,股票的价格由其内在价值决定; 中短期来看,股票的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

股票市场的供求关系分析 对我国这样的新兴股票市场,股价在很大程度上由股票的供求关系决定,即由一定时期股票的总量和资金总量的对比力量决定。

(一)证券市场的供给方—股票的数量证券市场的供给主体是上市公司,由已上市的老股票和新上市的新股票构成。

股票市场供给的决定因素(二)证券市场的需求方——证券市场投资者(资金数量)1.使得证券的发行有了保证,直接融资渠道得以建立。

2.证券投资者之间的交易保证了证券市场资金和证券转换的连续性。

投资者:个体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自然人,指从事证券买卖的居民。

机构投资者:一切参与证券市场投资的法人机构。

股票市场需求的决定因素影响我国证券市场供求关系的基本制度变革: 1. 股权分置改革2.《证券法》和《公司法》的重新修订股票市场供给——上市公司数量 市场因素 宏观经济环境制度因素 上市公是质量 机构投资者具有资金与人才实力雄厚、投资理念成熟、抗风险能力强等特征,因而其发育程度被视为评价市场稳定性的重要指标. 股票市场的需求 股票市场资金的数量 宏观经济环境 政策因素 居民金融资产结构的调整 机构投资者的培育和壮大 资本市场的逐步对外开放3. 融资融券业务第一节 宏观经济分析概述一、宏观经济分析的意义和方法 (一)宏观经济分析的意义1.把握证券市场的总体变动趋势.2.判断整个证券市场的投资价值.3.掌握宏观经济政策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力度与方向.4.了解在转型经济体中,宏观经济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二)宏观经济分析的基本方法 1.总量分析法分析对象:宏观经济运行总量指标如对国民生产总值、消费额、投资额、银行贷款总额及物价水平的变动规律的分析等,进而说明整个经济的状态和全貌. 2.结构分析法分析对象:经济系统中各组成部分及其对比关系变动规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01.2021
6
三、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守法原则;
证券业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原则;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
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 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府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原则;
➢ 目前我国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 ➢ 请问:这种制度的优点和弊端是什么?
20.01.2021
12
证券发行制度——审批制
➢ 指主要依据政策标准或一定的法律标准而 非市场标准决定一个企业是否可以发行股 票或债券的制度。
➢ 政府审批须经过多个政府部门的协商、多 层政府官员的审查。这一制度下,发行批 准的过程一般很长,政府的介入和干预比 核准制在各方面都要深入和全面。
➢ 指发行人在发行证券之前,必须将有关公司的各 种资料全面、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关申报、注册, 监管机关只对申报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 性和及时性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如无异议,则申 请自动生效,发行人即可发行证券。
➢ 目的是向投资者提供据以判断证券实质条件的资 料,如何选择由投资者自行决定并自负风险
发行证券的公司; ➢ 投资者; ➢ 证券公司; ➢ 证券交易所; ➢ 中介机构; ➢ 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
20.01.2021
9
证券发行制度
➢ 依据国家对证券发行进行干预管理深度的 不同、程序的差异,证券发行制度可以分 为:
➢ 注册制; ➢ 核准制; ➢ 审批制 。
20.01.2021
10
证券发行制度——注册制
➢ 土地评估机构负责对股份公司涉及的土地进行价 值评估。
20.01.2021
17
首次发行股票的程序条件4
➢ 各中介机构进行审慎调查。
➢ 审慎调查是由主承销商及中介机构会同发 行申请人对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所 作的调查。
司股本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不少于15% ➢ 发起人近3年不得有重大违法; ➢ 近3年连续盈利预期利润率超过银行同期利率。
20.01.2021
1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9步骤)
➢ 发起人在证监会下达的家数指标内获准地 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推荐,取得 股票公开发行资格;
➢ 选择确定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 机构,制作预选材料;
➢ 会计师负责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公司未来1 年盈利预测的审阅。
➢ 经其审计确认的公司业绩及盈利预测值是确定股 票发行价格的主要依据。
20.01.2021
16
首次发行股票中介机构的作用
➢ 评估师负责公司的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经确认并 按一定的比例折成股本后,作为发起人对股份公 司的所持股权。
➢ 律师负责审查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 法、合规,并为股票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在股 票公开发行过程中提供与法律有关的服务。
国家审计监督原则。
20.01.2021
7
第二节 证券发行
➢ 证券发行涉及的当事人; ➢ 证券发行制度; ➢ 股票的首次公开发行条件、程序和发行价
格; ➢ 股票的二次公开发行条件和程序; ➢ 公司债券、可转债的发行条件和程序; ➢ 基金的公开发行条件和程序。
20.01.2021
8
证券发行涉及的当事人
第八章第二节 证券法
单击此处添加副标题内容
第二节 证券法
通过本章学习你应掌握以下知识: 股票、债券、基金发行的条件和程序; 股票、债券、基金交易的条件、程序,暂
停和终止的条件; 上市公司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限制或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有哪些? 上市公司的收购制度。
20.01.2021
2
第一小节 证券法概述
➢ 目前我国对债券发行采用审批制。
20.01.2021
13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实质条件
➢ 公司发起设立1年以后申请: ➢ 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1种,同股同权; ➢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比例不少于35%; ➢ 发起人认购的最低资本金额不少于3000万; ➢ 向社会公众发行的最低股本比例不少于25%;公
➢ 证券及其种类; ➢ 证券法及其适用范围; ➢ 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原则。
2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的通称,是用 来证明证券持有者有权按其所载取得相应权益的 凭证。
➢ 广义的证券包括:财物证券(货运单、提单和保 险单)、货币证券(支票、汇票、本票)、资本 证券(股票、债券、基金凭证等)。
➢ 请问:实行这种制度的前提是什么?
20.01.2021
11
证券发行制度——核准制
➢ 指发行人在发行证券的时候,不仅要公开公司的 真实情况,而且必须符合一系列实质性条件、遵 守比较严格的程序规定。
➢ 在这一制度下,主管机关审核的发行要素主要有: 发行公司的营业性质和业绩、发行公司的资本结 构和股份分布情况、发行公司的信息是否真实等。
➢ 狭义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 ➢ 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为股票、公司债券、
基金券等。
20.01.2021
4
二、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 在中国境内发行和交易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
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适用本法。政府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证券 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 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 定。
20.01.2021
5
➢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权利义 务的要式有价证券。
➢ 债券是企业、金融机构或政府为募集资金向 社会公众发行的、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债 券持有人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 证券投资基金券是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向社 会公众发行的,表明持有人对基金享有收益 分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的有价证券。证券衍 生品种是原生证券的衍生产品,分为证券型 (如认股权证等)和契约型(如股指期贷、期权 等)两大类,具有保值和投机双重功能。
➢ 召开第1次中介机构协调会,讨论确定工作 方案并对各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安排。中 介机构开始进行现场改制工作。
20.01.2021
15
首次发行股票中介机构的作用
➢ 主承销商负责召集会议,确定总体方案、撰写工 作建议书、组建承销团、制定发行方案、商定发 行价格、编制发行和上市文件等,在整个工作中 起一个总协调的作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