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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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船码头安全设置规范

游船码头安全设置规范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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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3.5、4.5、5.1.5.1、5.1.5.4、5.5.6、6.4、7.1.1、7.4.2、7.5.2、8.1.2、8.2.4、9.1.3、9.2.2、9.4.1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附录A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地方海事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公司
游船
顺岸式码头的前沿线宜利用天然水深,沿水流方向和自然地形等高线布置。
码头陆域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应根据游人上下船方式、自然条件、安全、卫生、环保、防洪、土石方工程量和节约用地等因素合理确定。
码头陆域应按功能分区布置。功能区内部布置应紧凑、合理,功能区之间应相互协调。
改建或扩建游船码头的总平面设计应与原有码头相协调,充分、合理地利用原有设施,并应考虑减少建设过程中对原有码头运营的影响。
候船厅(廊)宜建于沿河道路靠河一侧。到港旅客出入口宜分开设置。候船厅(廊)至码头间宜设置带有雨棚的廊道。
游船码头宜设候船厅(廊)、卫生间及相应的无障碍设施。
游船码头应设置保障旅客安全上下船的设施,游船码头的安全疏散通道净宽度不宜小于
游船码头区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
游船码头进出口应有夜间显示标志,不应在其附近有阻碍通行的障碍物。
游船码头宜设置广播设施。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游船码头可设置安防监视摄像头,监控系统宜与公安、海事或消防部门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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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游船码头必须设置安全可靠的码头系泊设备、防冲设备、船岸间连接设施和护栏。
系泊设备、防冲设备、船岸间连接设施和护栏的布置应避免对码头上下游客产生干扰。
码头附属设施结构损坏而产生安全隐患时,应及时修复。
△Z——其他富裕深度,应考虑下列因素取值: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08-08-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本规定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验、登记第四条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

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申请办理船舶国籍登记,游艇所有人应当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所有权证书,由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长度小于5米的游艇的国籍登记,参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第七条游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具备与驾驶的游艇、航行的水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水上消防、救生和应急反应的基本要求,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游船管理规定

游船管理规定

游船管理规定
一、乘船必须服从管理员的统一调度和指挥,按规定的编号船只有
序登船,不推拉,不拥挤,确保登船安全。

二、登船前必须按规定穿好救生衣,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三、遵守游船操作规程,定员乘坐,严禁超员,游船靠岸后,有序
下船。

四、游船在水中行驶过程中,严禁乘客在船上嬉戏打闹,严禁两船
相撞玩耍,确保行船安全。

五、儿童上船时,必须由家长等监护人陪同看护,严禁晕船和酒后
的游客乘船游玩。

六、乘船游客必须在规定区域内行船,不得随意进入水深浪急的水
域内游玩。

否则,一切安全责任由乘客自行负责。

七、工作人员要举止文明,服务热情,服装整齐,持证上岗,有序
调度,严格检查游客救生衣佩戴情况,向游客讲解乘船须知和一些简单的急救常识。

八、水上娱乐安全员要坚守岗位,整装待发,发生意外事故,必须
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施实救助。

观音洞景区水上娱乐中心。

游船航行安全管理规定(3篇)

游船航行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游船航行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游船航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的各类游船,包括但不限于游艇、游船、观光船、游轮等。

第三条游船航行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游船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确保游船航行安全。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第五条游船所有人应当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书。

第六条游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技术标准,具备良好的适航性能。

第七条游船所有人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设备、设施齐全有效。

第八条游船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救生、通信等安全设备,并确保其完好。

第九条游船应当设置明显、易于识别的船名、船籍港、船舶类型等标识。

第十条游船所有人应当建立船舶档案,包括船舶基本情况、航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等。

第十一条游船所有人应当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游船航行前,船长应当对船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船舶适航。

第三章航行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游船航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十四条游船航行应当选择安全航道,避开危险区域。

第十五条游船航行应当保持安全距离,不得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

第十六条游船航行应当遵守航行规则,按照规定航速行驶。

第十七条游船航行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备,并确保救生设备完好。

第十八条游船航行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并确保消防设备完好。

第十九条游船航行应当配备合格的船员,并确保船员在岗。

第二十条游船航行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规,防止污染水域。

第四章事故预防与处理第二十一条游船所有人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机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游船航行过程中,如遇险情,船长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水上游船安全管理制度

水上游船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游船紧急疏散预案,明确疏 散路线和集合地点,确保在紧急 情况下游客能够迅速、有序地撤
离。
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和救援人员 ,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提高救
援能力和效率。
在紧急情况下,及时启动应急响 应机制,协调各方力量进行救援 和处置,最大限度地保障游客生
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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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安全培训与职责
员工安全意识培养与教育
,共同维护水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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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与演练实施
应急预案制定与完善
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和处 置流程。
建立应急预案制定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预案的 科学性和实用性。
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其与实际情况 相符。
应急演练计划制定与执行
根据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演练计 划,明确演练目的、时间、地点、参与
通过广播、视频等多种形式,向游客 宣传水上安全知识和应急逃生技能。
游客行为规范与引导
明确规定游客在游船上的行为规范,如禁止吸烟 、禁止攀爬船体等。
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引导游客遵守安全规 定,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安排专职安全员对游客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确 保游客行为符合安全要求。
紧急情况下的游客疏散与救援
03
中,实现持续改进。
07
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流 程
事故报告程序及时限要求
1
任何水上游船事故发生后,船长或现场负责人应 立即向所属公司或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启动应急 响应程序。
2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船舶名称 、事故类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等详细信 息。
3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所属公司部门 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事故调查组成立及职责划分

北京游艇管理规定(3篇)

北京游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游艇的管理,保障游艇活动安全,促进游艇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游艇活动、游艇停泊、游艇维护和游艇相关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游艇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保障游艇活动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游艇管理的组织领导,市游艇管理部门负责游艇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游艇产业的发展,培育游艇市场,提高游艇服务质量。

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游艇分类与定义第七条游艇分为以下几类:(一)私人游艇:指个人所有、用于私人休闲的游艇。

(二)俱乐部游艇:指由游艇俱乐部拥有或租赁,供会员使用的游艇。

(三)商业游艇: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游艇租赁、游艇旅游等商业活动的游艇。

(四)公务游艇:指用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的游艇。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船舶:(一)船体长度在8米以上,不超过100米;(二)船体总吨位在400吨以下;(三)游艇船体材质为非金属或非合金。

第三章游艇登记与注册第九条游艇所有人应当在本市游艇管理部门办理游艇登记手续,取得游艇登记证书。

第十条游艇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游艇所有人身份证明;(二)游艇所有权证明;(三)游艇技术资料;(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游艇登记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游艇名称;(二)游艇所有人;(三)游艇类型;(四)游艇登记号;(五)游艇登记日期;(六)其他需要登记的内容。

第十二条游艇所有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游艇转让、抵押、报废等情形,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游艇航行与停泊第十四条游艇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游艇航行时,应当悬挂符合规定的国籍标志和船名号;(二)游艇航行时,应当保持安全距离,不得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三)游艇航行时,应当遵守航行规则,服从海事管理机构指挥;(四)游艇航行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航行安全。

游船_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游船_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游船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游船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游船的运营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观光游船、游艇、游轮等。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一)游船安全管理委员会游船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游船安全监督管理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 制定游船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2. 组织开展游船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游船进行整改;3. 负责游船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4. 组织开展游船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游船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二)游船公司游船公司负责游船的安全运营和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1.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游船安全管理制度;2. 对游船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游船符合安全要求;3. 对游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4. 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确保游船在运营过程中安全可靠。

四、游船安全监督管理内容(一)游船安全技术管理1. 游船设计、建造、改造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2. 游船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数量和标准的救生设备;3. 游船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确保游船安全技术性能良好。

(二)游船安全运行管理1. 游船在运营前应当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游船安全可靠;2. 游船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航行规则,确保航行安全;3. 游船应当配备足够的救生员,负责游船安全运行;4. 游船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应当暂停运营,确保旅客安全。

(三)游船安全培训教育1. 游船公司应当对游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2. 游船从业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3. 游船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游船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五、游船事故处理(一)游船事故报告游船发生事故后,游船公司应当立即向游船安全管理委员会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公园水上游船规章制度

公园水上游船规章制度

公园水上游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游客的安全,维护公园水上游船的正常运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园水上游船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园内的水上游船服务。

第三条游客在参加水上游船活动前应详细了解并遵守规章制度,听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公园水上游船在安全、文明、规范的前提下服务游客,保障游客的身体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公园水上游船负责人应具备相关资质,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服务态度,做到公正、严谨、善于交流。

第六条游客参加水上游船活动时,应遵守乘船的规定、安全注意事项等,如有违反将被拒绝登船。

第七条游客应注意保持公共秩序,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水上游船的权利。

第八条游客在公园水上游船活动期间,不得擅自下水游泳或进行其他危险行为。

第二章游船管理第九条游客乘船前应排队有序等候,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和指挥。

第十条游客乘船时需佩戴救生衣,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游客不得在船上大声喧哗、扔垃圾或者乱扔物品。

第十二条游客在乘船过程中应保持安静,不得打扰其他游客。

第十三条游客乘船时不得擅自站立或者走动,需保持稳定姿势。

第十四条游客不能在船上吸烟或者使用火种,确保船舱内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游客在乘船前应接受安全宣导,了解逃生通道、紧急出口等安全设施位置。

第十六条游客在遇到突发情况时,应保持镇定,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做到有序疏散。

第十七条游客在乘船过程中如有身体不适或者其它情况,及时告知工作人员,寻求帮助。

第十八条游客不得随意碰触船舶设施,并配合工作人员巡检,确保船只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十九条游客须爱护水上游船及周边环境设施,不得乱扔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第二十条游客在乘船过程中应保持手机静音,不得影响他人的休息和观光。

第二十一条游客在船舶周围应保持安静,不得打扰船员的工作和操作。

第五章文明行为第二十二条游客在公园水上游船活动中要遵守公园相关文明行为规定,不得进行恶意破坏和辱骂其他游客。

第二十三条游客要遵守船舶内部的规定,文明礼貌,不得使用粗言秽语或者进行其他不文明行为。

游船码头安全设置规范(北京市)

游船码头安全设置规范(北京市)
为统一北京市水域游船码头安全设置的技术要求,规范北京市游船码头及码头附属设施的设计和管 理,适应北京市水域游船码头的发展,提高码头的安全性、适用性和经济合理性,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和 技术政策,特制定本规范。
游船码头设计和管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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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顺岸码头端部泊位的水域底边线与码头前沿线的夹角宜为 30°~45°,如图 1。
3
DB11/ 666—2009
图1 顺岸码头端部泊位的水域底边线与码头前沿线夹角示意图 6.2.3 船舶回旋水域的布置与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船舶回旋水域宜布置在码头附近,且应有足够的水深和水域面积; b) 船舶回旋水域可占用航行水域,当船舶回旋水域占用航行水域时应保证航行安全; c) 船舶回旋水域沿水流方向的长度不宜小于船舶长度的 2.5 倍,流速大于 1.0m/s 时,回旋水域
长度可适当加大,但不应大于船舶长度的 4 倍;回旋水域沿垂直水流方向的宽度不宜小于船舶 长度的 1.5 倍,当船舶为单舵时,回旋水域宽度不应小于船舶长度的 2.5 倍。 6.3 泊位长度和码头长度 6.3.1 码头泊位长度应满足船舶安全靠离、系缆和游客上下船的要求。 6.3.2 机动船码头长度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a) 独立布置的单个泊位的泊位长度(见图 2)可按下式计算:
DB11/ 666—2009
目次
前言 ................................................................................ Ⅱ 引言 ................................................................................ Ⅲ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规定 .......................................................................... 2 5 码头选址 .......................................................................... 2 6 码头平面布置 ...................................................................... 3 7 助航设施 .......................................................................... 7 8 附属设施 .......................................................................... 7 9 消防、救生、电气设施 .............................................................. 9 10 环境卫生要求 .................................................................... 10 参考文献 ............................................................................ 11

公园游船安全管理规定(3篇)

公园游船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园游船活动的安全,保障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园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公园游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园内各类游船,包括环湖游船、渡船、画舫、小艇、脚踏船、碰碰船、动物造型船等,包括机动船和非机动船。

第三条公园游船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游船安全设施与设备第四条公园游船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公园游船应当配备以下安全设施与设备:1. 救生设备: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绳、救生筏、救生艇等;2. 消防设备: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带、消防水泵等;3. 通讯设备:对讲机、手机、无线电等;4. 导航设备:GPS定位系统、雷达、电子海图等;5. 船舶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使用证书等。

第六条公园游船的安全设施与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章游船安全管理与运营第七条公园游船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第八条公园游船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公园游船应当在规定的航线、水域范围内运营,严禁超载、超速、违规操作。

第十条公园游船在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以下安全规定:1. 游船开航前,船长应当对游船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安全设施与设备齐全、有效;2. 游船开航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进行安全演练,确保船员熟悉应急操作;3. 游船运营过程中,船长应当密切关注航行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4. 游船运营过程中,船长应当确保游客安全,不得超载、超速、违规操作;5. 游船在恶劣天气、能见度低等情况下,应当停止运营。

第十一条公园游船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游船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公园游船管理部门应当配备救护人员和水上救生器材,以应对突发情况。

游船管理制度有哪些

游船管理制度有哪些

游船管理制度有哪些一、游船安全管理1. 游船安全责任制度游船公司应建立健全游船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确保每个人在工作中能够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好安全管理措施。

2. 游船设备检查制度游船公司应定期对游船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游船设备达到安全运行标准。

3. 游船事故应急预案游船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游船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岗位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置流程和策略,保障游船安全和游客的安全。

4. 游船人员培训管理游船公司应设立专门的人员培训机构,对游船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定期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5. 游船安全监测游船公司应建立游船安全监测系统,定期对游船进行安全监测和评估,确保游船设备和设施正常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

二、游船服务质量管理1. 游船服务质量标准游船公司应建立游船服务质量标准,明确游船服务的各项指标和标准,确保游客在乘坐游船期间得到优质的服务体验。

2. 游船服务投诉处理游船公司应建立游船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游客的投诉和意见建议,改进服务质量,提升游客满意度。

3. 游船服务人员管理游船公司应加强对游船服务人员的管理,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4. 游船服务设施管理游船公司应定期维护游船服务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提升游客的舒适感和安全感。

5. 游船服务评估游船公司应建立游船服务评估机制,定期对游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控,了解游客的需求和意见,及时调整和改进服务内容。

三、游船环境保护管理1. 游船环境保护政策游船公司应遵守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游船环境保护政策,加强对游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2. 游船环境影响评估游船公司应对游船运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 游船环境监测游船公司应建立游船环境监测系统,对游船运营过程中的环境数据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并处理排放污染物的问题。

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管理监督实施办法(七项制度)

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管理监督实施办法(七项制度)

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二〇一三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监管职责 (1)第三章监管制度 (2)第一节日常工作制度 (2)第二节风险控制与隐患整改制度 (5)第三节问责制度 (7)第四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市交通委《北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输局及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对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出租汽车、机动车维修、水域游船、汽车租赁、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等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交通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监管、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社会各界广泛监督的体系。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目标是,通过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把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关,以及各种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各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共同构建“安全便捷、环保高效”的交通运输系统。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五条运输局负责所管辖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管)工作,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监管)责任,履行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规定的职责。

运输局主要领导对所管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对所分管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负责。

局业务处主要领导对所管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负责。

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主要领导为辖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负责。

第六条运输局安全管理部门是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管)的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市各级运输管理单位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08年7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检验、登记第三章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第四章航行、停泊第五章安全保障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本规定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验、登记第四条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

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关于加强水域游船安全管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水域游船安全管理的规定
三、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船须有公安机关指定检验单位核发的船只检验合格证。船只上应标明载重线、船只编号、载乘定员。不准超载。
(二)定期对游船进行维修、保养和安全检查,加强安全技术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况。
(三)船只数量,由公安机关根据水域条件核定。不准超额。
(四)机动船(艇)驾驶人员,须经公安机关指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取得驾驶执照。禁止无照驾驶和酒后驾驶。
二、开办游船业务,准;
在市水利局管理的水库等水域(禁驶游船的水源保护区除外)开办的,由市水利局批准;
在其他水域,由水域管理单位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
经批准后,报当地公安分(县)局进行安全检查,取得安全合格证后,方准开办。
六、本规定由市公安局监督实施并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1988年4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2日国务院法制局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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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游船活动水域须建有游船码头,码头高出船弦40厘米以上的,应设置稳固的台阶板。
(六)面积大的水域,须划定游船活动区。游船活动区与游泳区用明显标志隔开。游船活动区内禁止游泳。
(七)根据水域状况和服务规模的大小,按公安机关的要求设置相应的救护器材和救护人员。救护人员要经常巡视,负责落水遇险的抢救。
(八)遇四级以上大风或暴雨时,游船停止活动。
(九)建立售票管理和安全宣传等制度,维护良好秩序。
四、游人乘坐游船,必须遵守秩序,不得拥挤和驾船打闹;不得将游船驶入游泳区或禁止游船活动区域;不得跳船换乘和从船上跳水游泳;不得倒卖船票和转租游船。
五、违反本规定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游船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除由其上级部门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外,公安机关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安全合格证。

水上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水上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水上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管理制度是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

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

下面是我为您准备的水上游船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水上事故应急措施(一)游船经营部门要设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防火组织机构。

(二)定期要对成员进行灭火、扑救、打捞、抢救现场演练,使全体成员都能掌握基本抢救要领,对出现险情能够及时进行抢救。

(三)所有型号的船只要按规定配置救生设备,设有专职或兼职救生人员,如遇落水能及时赶到现场,采取救生措施。

(四)对救生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检查,其数量和质量必须达到海事部门要求。

(五)发生事故要迅速汇报及时组织人力进行抢救,当事人需积极配合调查事故原因。

二、船舶驾驶员岗位责任(一)按航行规则履行职责,坚守岗位,集中精力谨慎驾驶,填好航行日志。

(二)遇大风、大雾、暴雨、视线不清等不能保证安全情况下,不准航行,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准航行。

(三)按规定客位载运游客,不准超载航行。

(四)两船相遇,做到小船让大船,及时避让危险区域,减速行驶。

(五)超越其它船只时,做到正确判断前船动态,保持安全距离,被超越时要减速航行。

(六)遇有障碍物或航道不明确时,做到认真躲让或测水前进,不盲目行驶。

(七)有碰撞危险时做到及时鸣笛,警告对方准确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减少事故损失。

(八)离靠码头要观察好周围有无船只及危险物,方可航行。

(九)遇有意外情况,须保持冷静,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十)船舶驾驶员要取得交通海事部门的驾驶证书,持证上岗。

三、船员职责(一)船员要按照海事的行船规定进行航行。

(二)驾船员必须持海事主管部门颁发的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三)必须配备水上安全救生器材及灭火器材方可出船。

(四)必须按客位进行载客,不得超载。

(五)驾驶员和船上工作人员不得酒后上岗。

(六)在四级风以上不能出船。

(七)出船前必须对船舶进行检查,保证行船万无一失。

游艇出行安全管理制度

游艇出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游艇出行安全管理,保障游艇航行安全,防止和减少游艇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游艇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内河、沿海以及国际航行的游艇。

第三条游艇出行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游艇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和乘客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游艇航行安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游艇出行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海事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游艇出行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海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艇出行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海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艇出行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第九条游艇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游艇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条游艇所有人、经营人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游艇出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游艇船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船员证书。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二条游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三条游艇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对游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游艇安全。

第十四条游艇航行前,船员应当对游艇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一)船舶证书、船员证书等证件齐全有效;(二)游艇设备、设施齐全,功能正常;(三)游艇航行区域内气象、水文等情况了解清楚;(四)乘客人数不超过游艇载客定额。

第十五条游艇航行时,船员应当:(一)严格遵守航行规则,保持安全距离;(二)按照规定使用号灯、号型;(三)密切关注周围环境,确保航行安全;(四)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向海事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游艇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对乘客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游艇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服从船员指挥,遵守游艇航行规则;(二)不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上船;(三)不擅自操作游艇设备、设施;(四)不在船舱内吸烟、饮酒。

游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游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游船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游船及游船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安全生产责任(一)游船经营单位1. 游船经营单位是游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

2. 游船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 游船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 游船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游船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游船安全运行。

5. 游船经营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6. 游船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游船船长1. 游船船长是游船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船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 游船船长应当熟悉船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3. 游船船长应当定期检查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4. 游船船长应当加强对船员的管理,确保船员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纪律。

5. 游船船长应当组织船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三)船员1. 船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纪律,服从船长指挥。

2. 船员应当熟练掌握船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3. 船员应当定期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安全素质。

4. 船员应当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四)游船维护保养人员1. 游船维护保养人员应当熟悉船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2. 游船维护保养人员应当定期检查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游船安全运营管理制度

游船安全运营管理制度

游船安全运营管理制度游船安全运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保障游客安全,保证游船运营安全稳定,制定本游船安全运营管理制度。

第二章职责分明1. 管理层:负责游船的安全运营管理,确保游船设备安全运行、人员安全、旅客安全。

2. 游客:遵守游船规定,自觉维护游船秩序,不得做出任何危害旅客安全的行为。

3. 员工:负责游船设备保养与维护,游客服务,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等。

第三章规章制度1. 游船安全规定游船的建造、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应符合相关国家规定,严格按照制造厂家提供的使用说明使用,确保设备完好无损。

2. 游船运营规定(1)旅客乘坐游船前,应认真核对票务,严禁超载乘船。

(2)旅客应在游船安全、稳定时坐定,严禁翻越护栏,随意移动、嬉戏。

(3)禁止使用各种违禁物品。

如危险物品、易燃品等。

3. 游船应急预案(1)游船每天上船前应检查消防器材、生命救护设备,安排具备相关应急手段和应急专职人员。

(2)如发生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4. 游船安全考核与培训(1)游船设备和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和修整,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定期开展安全培训。

(2)游船安全管理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并接受安全培训。

第四章组织实施(1)游船应依据制度保证安全运营。

(2)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制度的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改进制度。

(3)对于游客或员工遵守制度的情况进行奖励,违规情况进行处罚。

第五章其他为了保证游船的安全稳定运营,规制明确确保设备完好无损,旅客合法良民,员工积极负责,如有违规行为,一律给予惩罚处理。

以上是游船安全运营管理制度,为保障旅客安全做出的一份努力,各部门除了遵守此制度外,还应严格按照相应职责做好工作,以保障国人的安全。

游船管理规定

游船管理规定

游船管理规定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游船管理制度1、水上项目主要指游船:各种环湖游船、渡船、画舫、小艇、脚踏船、碰碰船、动物造型船等,包括机动船和非机营运的游船必须符合安全,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营业。

2、游船应有定期制度,每年的全面检查应不少于1次:在出租前和使用后应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停止使用,严禁带故障营运。

3、游船管理部门必须配备救护人员和水上救生器材,以应急需。

4、凡开展游船业务的水域,必须设置游船专用码头.游船严禁在非码头岸段停靠上下游人。

5、码头上应设置租乘游船须知的牌示和安全防范的设施及措施。

6、游船上应标示限乘人数,严禁超员乘坐。

酗酒者、严禁乘坐;儿童应有成年人陪同。

7、在水深超过1.5米的地方应建立水深尺度及安全。

8、10公顷以上水面的公园应配备巡逻船只,以维持水上治安和及时处理。

9、遇大风时应停止租船,并应出动巡逻艇引导游船返回码头或选择确有安全保障的岸段就近靠岸。

10 水上项目可为游人投安全保险。

2010年屈原故里“稻花香杯”全国龙舟邀请赛水上救护方案本届龙舟邀请赛的水上救护工作,要树立“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防为主,以救为辅,防救结合,有备无患”的救生原则。

在龙舟比赛中,全体救护人员要以对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细致地做好水上救护工作,确保龙舟赛的顺利进行。

一、组织机构成立龙舟赛赛事安全及救护领导小组组长:王永平市体育局局长常务副组长:陶丹秭归县委常委、副县长副组长:郝光楚秭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杜春三秭归县体育局局长成员:梅卫东秭归县体育局副局长王晓秭归县公安局副局长杜俊秭归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胡晓红秭归县卫生局副局长二、救生、医护人员的组成1、救生人员从全县长期从事游泳训练的人员中抽调。

要求思想好、体质好、水性好,有水上救生的经验。

救生人员为8人。

2、医护人员由县卫生局从县医疗中心抽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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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1988年3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第二次修改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三次修改)
为加强对水域游船的安全管理,保障游人乘船安全,作以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域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和乘船游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二、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船须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检验单位核发的船只检验合格证,船只上应标明载重线、船只编号、载乘定员。

不准超载。

(二)定期对游船进行维修、保养和安全检查,加强安全技术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况。

(三)船只数量,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域条件核定。

不准超额。

(四)机动船(艇)驾驶人员,须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取得驾驶执照。

禁止无照驾驶和酒后驾驶。

(五)游船活动水域须建有游船码头,码头高出船弦40厘米以上的,应设置稳固的台阶板。

(六)面积大的水域,须划定游船活动区。

游船活动区与游泳区用明显标志隔开。

游船活动区内禁止游泳。

(七)根据水域状况和服务规模的大小,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相应的救护器材和救护人员。

救护人员要经常巡视,负责落水遇险的抢救。

(八)遇四级以上大风或暴雨时,游船停止活动。

(九)建立售票管理和安全宣传等制度,维护良好秩序。

三、游人乘坐游船,必须遵守秩序,不得拥挤和驾船打闹;不得将游船驶入游泳区或禁止游船活动区域;不得跳船换乘和从船上跳水游泳;不得倒卖船票和转租游船。

四、违反本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五)、(六)、(七)项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第二条第(四)、(八)规定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五、本规定自198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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