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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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批复》)及《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精神,特制订本方案。

一、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统筹兼顾的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以政策创新、制度创新的观念,建立我省“不欠新账、渐还旧账”的煤炭开采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完善“事先防范、过程控制、事后处置”的生态环境监管机制,推进煤炭开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基本原则

——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

明确煤炭生产企业保护与恢复治理生态环境的义务与责任。按规定把保护与恢复治理费用列入企业成本,实现煤炭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成本内在化。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综合治理

新、改、扩建和已投产各类煤炭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作为发放

生产许可证的条件。通过开展矿山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年度审核,矿区生态环境质量季报、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环境评估和监理等工作。强化煤炭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管理。各相关单位按其职责,加快推进恢复治理工作和项目实施。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制订煤炭开采生态恢复治理规划及企业矿山生态环境保

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按照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对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综合整治,以典型示范和以点带面的方式,整体推进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目标

2010年建立和不断完善我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完善生态环境监管机制,2010年以前重点推进汾河沿线6个市、27个县的区域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确定大同、阳泉、临汾、太原等市为重点矿区区域治理地区,使矿区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强力遏制,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2015年建立完备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并使之制度化、法制化,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环境效益开始显现,全省矿区的生态环境明显好转,煤炭工业步入环境污染少、生态恢复快、经济效益好、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全省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文明型的社会发展。

三、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主要任务

(一)重点推进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从宁武到万荣汾河沿线6市27个县,实施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开展水污染治理,采煤废水资源化及水资源保护;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矸石山污染治理;地表沉陷治理;植被恢复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优先安排资金和项目进行实施。2010年汾河水体水环境功能基本得到恢复,2015年水体水环境功能进一步延伸,整个流域的生态环境功能得到大幅度提升,区域生态环境实现根本好转。所有煤矿矿井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0%以上,选煤厂全部实现闭路循环,矿区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100%;煤矸石、煤泥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剩余部分按标准处置率达到100%;矿区锅炉(热风炉)脱硫除尘达标率95%;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60%;工业广场绿化率达到20%以上;矿山次生地质灾害治理率达到90%;历史遗留煤矿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30%以上,新、改、扩建煤矿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80%以上。

(二)大力实施太原西山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在太原市西山地区关停资源枯竭、生态破坏和污染严重的开采矿井,淘汰、取缔和关闭一批污染严重、生产能力落后的生产企业或设施,逐步搬迁污染排放量较大的企业,

大幅度削减西山地区的污染物排放总量。通过塌陷区治理、土地复垦、造林绿化加快植被恢复,遏制生态破坏趋势;通过城中村改造、道路改造、地区内城市基础设施的改、扩、新建等,采取各种综合性的治理措施,使西山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三)积极开展重点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大同、阳泉、临汾、太原等市矿区治理要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分阶段确定恢复治理任务,矿井水要提高资源化利用率,洗煤厂实现闭路循环,生产废水、生活污水达标处理,区域内主要地表水系得到恢复;提高矿区锅炉脱硫除尘效率,稳定达标;煤场和集运站加快防尘设施建设,大幅度削减空气中扬尘和粉尘污染量;2010年前所有历史遗留的矸石山得到彻底治理并进行生态恢复;开展塌陷区治理,工棚区改造,加大矿区造林绿化和植被恢复工作力度,并着力保障和解决因采煤引起的居民饮用水安全问题,使矿区生态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环境不断得到改善。

(四)全面启动全省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实施以下内容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1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及监控

主要包括工业场地锅炉脱硫除尘、煤场和集运站防尘、运

煤专用道路硬化及绿化、水污染治理及污水回用、关闭煤矿占地及污染土壤修复、矿区生态环境的监测与监控等。2煤矸石污染治理

煤矸石综合利用及煤矸石山的综合整治与生态恢复。

3采煤废水资源化及水资源保护

主要包括矿井废水处理与利用、矿区地表水系生态修复、采煤引发的水土流失治理、采煤区及影响区人畜吃水解困、采煤区及影响区泉域保护、采煤区水资源恢复等。

4地表沉陷治理

主要包括沉陷区生态恢复和治理。

5植被恢复及生物多样性保护

主要包括造林绿化、现有森林抚育及保护、荒漠化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及湿地保护等。

2015年,全省70%以上的煤炭生产企业达到下列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矿井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0%以上,选煤厂全部实现闭路循环,矿区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100%;煤矸石、煤泥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剩余部分按标准处置率达到100%,矿区锅炉(热风炉)脱硫除尘达标率95%,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60%,矿区森林覆盖率达到35%,矿山次生地质灾害治理率达到90%,历史遗留煤矿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30%以上,新、改、扩建煤矿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80%以上,瓦斯利用率≥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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