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0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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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业务指引》解答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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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计划
申请人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 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 。
逾期处理
对于逾期还款的借款人,银行 将采取催收、保全等措施,确 保债权安全。
对于出现重大风险的借款人, 银行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如 资产保全、法律诉讼等,以最 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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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监管与合 规要求
监管机构与职责
风险共担
银团成员应共同承担贷款风险,按照合同约 定比例承担贷款损失,避免风险集中。
利益共享
银团成员应共同分享银团贷款的收益,按照 合同约定比例分配利润,实现利益共享。
银团贷款的发起与筹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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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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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
银团贷款由借款人或银行 发起,经参与银行认可后, 由主办银行组织筹组。
筹组
主办银行负责组织筹组银 团贷款,包括确定参与银 行、协商贷款条件、签署 相关协议等。
某跨国企业并购
银团贷款业务在跨国企业并购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为企业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推动了并购交易的 顺利完成。
某新兴产业投资
银团贷款支持了新兴产业的发展,为创新型 企业提供了稳定的融资渠道,促进了产业升 级和转型。
未来发展趋势与展望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企业融资需求的增加,银团贷款业务将继续发 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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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处置
一旦发生合规风险事件,银行业金融机 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风险扩散,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向监 管机构报告,并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调 查处理。此外,还应深入分析风险产生 的原因,及时整改,防止类似风险再次 发生。
05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实际应用 与案例分析
实际应用场景与效果
银团贷款业务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的竞 争和合作,推动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doc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doc

第三十四条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成员原则上不得在银团之外向同一项目提供有损银团其他成员利益的贷款或其他授信。

第三十五条银团成员在办理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有下列行为,经指正不改的,代理行应当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负责召集银团会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证人:(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二)未能履行和遵守贷款合同约定的义务;(三)未能按贷款合同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四)以假破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五)贷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事项。

第三十六条银团成员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有以下行为,经银团会议审核认定违约的,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一)银团成员收到代理行按合同规定时间发出的通知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限足额划付款项的;(二)银团成员擅自提前收回贷款或违约退出银团的;(三)不执行银团会议决议的;(四)借款人归还银团贷款本息而代理行未如约及时划付银团成员的;(五)其他违反银团贷款合同、本业务指引以及法律法规的行为。

银团成员之间的上述纠纷,不影响银团与借款人所定贷款合同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定期向当地银行业协会报送银团贷款有关信息。

内容包括:银团贷款一级市场的包销量及持有量、二级市场的转让量,银团贷款的利率水平、费率水平、贷款期限、担保条件、借款人信用评级等。

第三十八条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依据本指引,结合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制定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建立与银团贷款业务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并指定相关部门和专人负责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银行向大型集团客户发放银团贷款,应当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及关联方之间相互担保的风险。

对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频繁、互相担保严重的,应当加强对其资信的审核,并严格控制贷款发放。

第六章银团贷款收费第四十条银团贷款收费是指银团成员接受借款人委托,为借款人提供银团筹组、包销安排、贷款承诺、银团事务管理等服务而收取的相关中间业务费用,纳入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解答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解答
• 2003年起,江苏大学对校园规划作了调整,采用置换部 分老校区方式,在原校本部以西征地1154亩建设新校区, 采取整体规划、分项实施建设,规划新建校舍42.4万㎡。 新校区工程建设总投资概算为97965万元,其中:自筹 32965万元,申请银行贷款65000万元。至2006年末,本
项目已实际完成投资46155万元,占预计总投资的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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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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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过程
• 召开座谈会,了解实际情况 • 成立专题小组,完成《指引》起草工
作 • 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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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为充分体现我们的监管理念和思路, 确保《指引》的科学性、前瞻性和 可操作性,我们起草《指引》总的 指导思想是:引导、鼓励、规范、 创新和市场化运作。
• 四是易于推广。银团贷款是面向银行、 企业等社会各参与主体的推广性融资 方式,《指引》就必须简明易懂,具 有科学性和实用性。为此,《指引》 在文字表述、行业用语、条款安排、 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大众化、通俗化 和惯例化要求,以确保《指引》便于 操作,易于全面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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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突破与创新
• 两项放宽 • 两项规范 • 两项调整 • 两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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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框架结构与主要内容-银团贷款
成员
• 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 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 者和安排者。
• 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 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 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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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
资金管理模式: • 对银行贷款采用“统一承贷、统一还款”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6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分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循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誉社、城市信誉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伙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主报告行。

二○○七年八月十一日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增进和标准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效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按时刻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老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那么。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银团贷款市场秩序的自律工作,和谐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搜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订行业相关公约等。

第二章银团贷款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贷款成员。

银团贷款成员应依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那么自主确信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许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依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依如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依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银监会关于银团贷款的规定

银监会关于银团贷款的规定

基本信息通知银监发〔2011〕8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修订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3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2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银团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

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

牵头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六)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银监会关于银团贷款的规定

银监会关于银团贷款的规定

基本信息通知银监发〔2011〕8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修订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3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2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银团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

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

牵头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六)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PPT(共 65张)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PPT(共 65张)

银团贷款的初步条件,并出具载明这些条件的银团贷款预 约书。
第十九条牵头行应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 要求,对借款人或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并在此基 础上与借款人进行前期
谈判,商谈贷款的用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形式、 提款条件、还款方式和相关费用等,并据此编制银团贷款 信息备忘录。
项目的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0%的; (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5%的; (四)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 的。
各地银行业
协会可根据以上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辖内 会员银行共同确定银团贷款额度的具体下限。
第十八条银团贷款的发起由借款人或银行等提出。经借款 人同意或选定的牵头行,应与借款人谈妥
。 第十三条代理行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 务;
(二)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 工作; (
三)制作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 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四)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 贷款协议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贷款
不低于50%。 第十一条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 团牵头行分销银团贷款可以分为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 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第十二条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
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 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 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
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 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银监发[2011]8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

银监发[2011]8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

银监发[2011]8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银监发[2011]8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银监发[2011]8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的全部内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11]8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修订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3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二○一一年八月一日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2011年修订)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2011年修订)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201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银团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

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

牵头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六)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得低于50%。

《银团贷款转让交易规范》

《银团贷款转让交易规范》

银团贷款转让交易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促进银团贷款二级市场业务发展,分散授信风险,优化资产管理,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推动银团贷款的标准化,促进同业合作,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银监会下发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07】68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银团贷款转让交易的定义本规范所称银团贷款转让交易,是指银团贷款下的贷款人作为出让方,将其持有的银团贷款份额转让给作为受让方的其他贷款人或第三方,并由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转让价款的交易,交易范围包括贷款及其他授信业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银团贷款转让交易,包括贷款余额的转让交易、承贷额的转让交易及同时转让贷款余额、贷款承贷额的转让交易。

第四条交易的基本原则转让交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自愿平等、公平协商、诚实履约、独立评审、风险自担、贷款真实有效等原则。

第五条xx银行业协会的职能、地位中国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银团贷款市场秩序的自律工作;推进交易标准化工作,起草、修订有关交易文本;推进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的开发、运行和管理;收集和披露有关交易信息;制订行业相关公约。

第六条优先使用《银团贷款转让交易示范文本》在进行银团贷款转让交易时,应使用中国银行业协会的《银团贷款转让交易示范文本》,该文本与中国银行业协会推出的《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前端文件示范文本》、《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双币种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示范文本》及《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双币种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合同示范文本》(下称‚《银团贷款合同》‛)等适用于一级市场交易的银团贷款示范性文本具有一致性,在体系安排和内容设置上相互衔接,可以配套使用。

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1.目的为进一步加强本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和规范本行银团贷款业务发展,分散和防范信贷风险,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作为银团贷款的牵头行和/或代理行或参加行,以银团贷款方式提供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和流动资金贷款等。

3.定义3.1银团贷款业务是指银行以及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3.2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接受借款人委托、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3.3副牵头行是指在金额较大的银团贷款中,在牵头行之外设立的一个或若干个协助牵头行工作的银行。

3.4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或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

3.5银团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3.6财务顾问行是指在银团贷款中,面对许多银行的报价和贷款条件,为正确做出借款决策,由借款人指定的一家向借款人提供有偿的财务顾问咨询服务,以保证全部借款工作顺利进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3.7担保代理行是指在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中,负责落实银团贷款的各项担保及其抵(质)押物转让、管理等工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行各分行均可担任担保代理行。

3.8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是牵头行在贷前调查基础上协助借款人编制,并由牵头行分发给潜在参加银行,作为潜在参加银行审贷和提出修改建议的重要依据之一。

3.9银团贷款邀请函是牵头行向潜在参加银行发出的要约邀请,是牵头行代表借款人,按照列示的主要贷款条件,邀请其参加银团贷款的有效法律文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6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主报告行。

二○○七年八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银团贷款市场秩序的自律工作,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订行业相关公约等。

第二章银团贷款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贷款成员。

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团贷款是指多家银行联合发放贷款给企业或个人的一种融资方式。

相比于单一银行贷款,银团贷款具有额度大、风险分散和利率竞争等优势,因此在商业贷款市场上应用广泛。

本文将从银团贷款业务的流程、风险管理和关键注意事项等方面,为业务参与方提供一份详尽的指引。

一、流程指南1. 需求确认:借款方首先确定融资需求,并与代理行(一般为最大出资行)进行初步洽谈。

2. 邀请银行加入:代理行向其他银行发出邀请函,邀请其参与银团贷款,明确贷款规模、期限、利率等基本信息。

3. 签署谅解备忘录(MOU):各参与方在确认意愿后,签署谅解备忘录,约定关键事宜,如银团及各银行的出资比例、利率及违约责任等。

4. 商务谈判:各银行进行商务谈判,明确合作方式、贷款条件、借款方信用评级、还款来源以及担保措施等。

5. 贷款合同签署:核心银团成员与借款方签署贷款合同,明确借款用途、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6. 安排放款:核心银团成员携手其他参与银行将贷款款项划入借款方指定账户。

7. 借款使用监管:核心银团成员对借款用途进行监管,确保借款按规定用于指定项目。

8. 还款安排:借款方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9. 贷后管理:银团各成员共同对借款方进行贷后管理,监测借款方的还款能力和风险情况。

二、风险管理银团贷款业务涉及多方参与,因此风险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常见的风险及应对措施:1. 信用风险:借款方信用评级较低,存在还款违约风险。

应采取信用审查措施,对借款方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其还款能力可靠,并加强贷后管理。

2. 利率风险:利率可能发生波动,对参与方的利益造成影响。

应与借款方订立合理的利率调整机制,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利率调整方式。

3. 波动风险:贷款用途可能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导致项目风险加大。

应对项目进行充分评估,确保还款来源可靠,合理配置风险。

4. 违约风险:借款方可能在还款期限内未能按时履约,存在违约风险。

应设置严格的违约责任约定,明确违约后的处置方案。

银监发[2011]8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

银监发[2011]8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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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11]8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修订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3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二○一一年八月一日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银团贷款网络培训(一)

银团贷款网络培训(一)

1,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各自融资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正确错误,2,在银团贷款中,为避免利益冲突,按照国际惯例,顾问行一般不再作为贷款人提供融资。

正确错误3,银团贷款中,借款人全部提款完成后,无需再缴纳承诺费。

正确错误,4,银团贷款中,信息备忘录中应包含牵头行的免责声明。

正确错误5,银团贷款对于借款人的优势包括降低融资成本。

正确错误,6,银团贷款的代理行可由银团成员协商指定另外的机构担任,但不得由牵头行担任。

正确错误,7,银团贷款的安排费只能由牵头行前端一次性收取。

正确错误,8,银团贷款中的市场测试需要在获得借款人委托书之前进行。

正确错误9,银团贷款中,潜在参加行承诺中可以出现“有待于本行审批”的表述。

正确错误,10,银团贷款出现认购不足,通常会采取“先高层、后低层”的减法,即牵头行带头减少保留额, 其次是经理行、副经理行及一般参加行的顺序。

正确错误11,以下哪项的描述符合银团贷款的发展第三阶段的特征?支持基础设施为主的项目融资并购杠杆交易二级交易市场快速发展广泛与PPP模式结合,12,2007年8月,银监会发布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07]68号),《指引》的突破主要表现为“两项放宽”、“两项规范”、“两项调整”及“两项完善”,体现了国际接轨、规范行为、鼓励合作、易于推广的原则。

《指引》中的“两项完善”是指以下哪项的内容?定义和主体二级市场和牵头行份额收费制和担保职责义务和评审方式13,中银协银团贷款委员会致力于推进我国银团贷款一级市场发展以及二级市场建设,促进同业合作,鼓励有序竞争,维护银团贷款与交易市场秩序,引导银团贷款与交易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本着何种的宗旨推广银团贷款理念?合作、发展、共赢稳健、发展、共赢合作、稳健、发展合规、发展、共赢,14,以下哪项内容不是提款阶段代理行的操作?计算各参贷行的提款份额,并及时通知参贷行妥善保管提款通知原件以适当的方式记录本次提款,做好额度管理在逐条确认全部先决条件已经满足后,及时通知借款人和各贷款人15,银团贷款的收费属于商业银行的哪类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中间业务收入其他收入,16,银团贷款的委托阶段主要是指获得借款人委托,并确定哪类机构?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顾问行17,根据银监会2007年发布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行在银团贷款中不可收取以下哪项费用?安排费托管费代理费承诺费,18,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对银团的委托中,最重要的成员是哪类机构?代理行簿记行文本制作行经理行19,银团贷款包销费用的分配中,不包括以下哪项费用的分配?牵头安排费包销费参加费代理费,20,贷款额度分配中,经过安排行的商讨,决定修改除“承诺和持有”之外的理想保留额,修改后的总额与包销金额相差的部分在市场上作一般分销,再按不等比例调整分销的金额。

复杂银团贷款的法律安排

复杂银团贷款的法律安排

大型项目采用银团贷款融资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68号第三条规定:“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银团贷款一般适用于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以及各种大额流动资金的融资,或者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0%的,或者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5%的,或者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情形。

根据大型项目融资的规模和用款的进度安排,大型项目融资有时会同时采用人民币银团贷款、外币银团贷款,以及人民币循环额度银团贷款(统称为“银团”)的方式进行融资,由于牵头行、联合牵头行、担保代理行、结算代理行,以及各参加行作为银团贷款主体,各自平衡自身的利益,考虑各自的业务模式,使得银团贷款无论在法律框架设计还是信用结构设计等方面都变得相对复杂。

对于处理此类复杂的银团贷款合同,分析各参加行的业务特点,设计借款人可以接受的信用结构,结合各参加行的放款政策,设计简练且实用的法律条款,专业的法律服务尤为重要,金融律师的作用是将法律、金融学和具体项目的专业知识相结合,在符合法律监管的框架内,为贷款人和借款人设计最优的贷款方案。

为了保证建设项目在不同阶段的对资金的需求,同时兼顾项目整体的资金监管和落实担保措施,一个项目项下不同类型的银团贷款可以统筹安排在一个贷款合同里。

首先,对于大型项目在银团贷款合同的主体安排上要符合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由于人民币银团贷款、外币银团贷款,以及人民币循环额度银团贷款的牵头行未必参与所有的银团的融资,比如中国进出口银行由于政策性银行的特点和营业网点的限制一般不参加人民币循环额度银团贷款,为了满足《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十条的规定,一般而言,会采用联合牵头行的模式设计贷款合同,以避免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的情况,如果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唯一牵头行却不参与人民币循环额度银团贷款,则受到该条款的约束;其次,在贷款条款的设计上,可以将贷款合同分成若干部分,如共有条款、专有条款、附件等,不同性质的银团贷款中的共性内容可以统一安排在共有条款部分。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2011年修订)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2011年修订)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201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银团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

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

牵头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六)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得低于50%。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2011年修订)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2011年修订)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201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银团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

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

牵头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六)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得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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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6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主报告行。

二○○七年八月十一日《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银团贷款市场秩序的自律工作,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订行业相关公约等。

第二章银团贷款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贷款成员。

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第九条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协议;(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七)银团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第十一条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分销银团贷款可以分为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第十二条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代理行的主要职责:(一)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二)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三)制作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四)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贷款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五)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协议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贷款成员指定的账户;(六)负责银团贷款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通报;(七)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特别是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时,代理行应在获借款人通知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内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以专项报告形式通知各银团贷款成员;(八)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代理行应及时组织银团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九)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贷款成员之间的关系;(十)接受各银团贷款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四条代理行应勤勉尽责,因代理行行为过失或不作为导致银团利益受损,银团会议有权根据银团贷款协议的约定更换代理行,并要求代理行对相关损失进行赔偿。

具体约定可在银团贷款协议等文件中载明。

第十五条银团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

银团参加行主要职责是参加银团会议,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在贷款续存期间应了解掌握借款人的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代理行。

第十六条担保代理行是指在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中,负责落实银团贷款的各项担保及其抵(质)押物转让、管理等工作的银行。

第三章银团贷款发起和筹组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一)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以及各种大额流动资金的融资;(二)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0%的;(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5%的;(四)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

各地银行业协会可根据以上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辖内会员银行共同确定银团贷款额度的具体下限。

第十八条银团贷款的发起由借款人或银行等提出。

经借款人同意或选定的牵头行,应与借款人谈妥银团贷款的初步条件,并出具载明这些条件的银团贷款预约书。

第十九条牵头行应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要求,对借款人或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与借款人进行前期谈判,商谈贷款的用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形式、提款条件、还款方式和相关费用等,并据此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

第二十条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是牵头行在贷前调查基础上协助借款人编制,并由牵头行分发给潜在参加银行,作为潜在参加银行审贷和提出修改建议的重要依据之一。

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内容主要包括: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况、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项目的概况及市场分析、项目的财务现金流量分析、担保人/担保物介绍、抵押品物权、风险因素及避险措施、项目的准入审批手续及有权环保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文件等。

第二十一条牵头行在编制信息备忘录过程中,应如实向潜在参加行披露借款人的全部真实信息,并确保信息备忘录中所包括的资料在实质上是真实、完整和正确的。

第二十二条牵头行在向其他银行发送信息备忘录前,信息备忘录应经借款人及担保人审阅,并签署“对信息备忘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

第二十三条为提高信息备忘录等银团资料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牵头行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相关技术专家负责评审编写有关信息及资料、出具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牵头行经与借款人协商,向潜在参加银行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并随附贷款条件清单、信息备忘录、保密承诺函、贷款承诺函等文件。

银团贷款邀请函是牵头行向潜在参加银行发出的要约邀请,是牵头行代表借款人,按照列示的主要贷款条件,邀请其参加银团贷款的有效法律文件。

第二十五条收到贷款邀请函的银行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贷、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根据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的内容,在全面掌握借款人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参加银团贷款的决策。

当备忘录信息不足以满足潜在银团贷款参加行的审批要求时,可要求牵头行追加提供相关信息或提出相关工作建议乃至直接进行相关调查。

第二十六条牵头行应根据被邀请行实际反馈的情况,合理确定各银团成员的贷款份额。

在超额认购或认购不足的情况下,牵头行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或与借款人协商后重新确定各银团成员行的承贷份额。

第四章银团贷款协议第二十七条银团贷款协议是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共同签订,主要约定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

银团贷款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二)定义及解释;(三)与贷款有关的约定,包括贷款金额与币种、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用途、还款方式及还款资金来源、贷款担保组合、贷款展期条件、提前还款约定等;(四)银团各成员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五)提款先决条件;(六)费用条款;(七)税务条款;(八)财务约束条款;(九)非财务承诺,包括资产处置限制、业务变更和信息披露等条款;(十)违约事件及处理;(十一)适用法律;(十二)其他附属文件。

第二十八条银团贷款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可在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也可另行签订《银团内部协议》(或称为《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等)。

银团贷款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银团贷款成员内部分工,权利与义务,银团贷款额度的分配,银团贷款额度的转让;银团会议的议事规则;银团贷款成员的退出和银团解散;违约行为及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法律法规要求银团贷款成员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银团贷款成员应严格按照贷款的约定,及时足额划付贷款款项,按照贷款合同履行职责和义务。

第三十条借款人应严格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保证贷款用途,及时向代理行划转贷款本息,如实向银团贷款成员提供有关情况。

第五章银团贷款管理第三十一条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负责。

牵头行在本行贷款存续期内应协助代理行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银团贷款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尽快通报银团贷款成员。

第三十二条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通常由牵头行或代理行负责定期召开银团会议,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银团贷款成员共同提议召开。

银团会议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协商银团贷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三条银团会议商议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修改银团贷款协议、调整贷款额度、变更担保、变动利率、终止银团贷款、通报企业并购和重大关联交易、认定借款人违约事项、贷款重组和调整代理行等。

第三十四条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应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至少在最近一个预定还款日的60个营业日前通知代理行,并在征得银团贷款成员同意后,根据银团贷款协议所列的相关贷款余额的到期次序,按后到期先还的原则偿还最后期贷款本息。

对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银团成员可按提前还款的时间和金额收取一定的违约金。

具体收取比例可在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

第三十五条银团贷款出现风险时,代理行应负责及时召开银团会议,成立银行债权委员会,对贷款进行清收、保全、重组和处置。

必要时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贷款成员原则上不得在银团之外向同一项目提供有损银团其他成员利益的贷款或其他授信。

第三十七条银行在办理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有下列违约行为,并经指正不改的,由代理行负责召开银团会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证人:(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二)未能履行和遵守贷款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三)未能按贷款协议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四)以假破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五)其他按贷款协议约定的违约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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