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及分配技术方案

合集下载

河北省排污许可技术报告

河北省排污许可技术报告
3 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 8 3.1 其它污染物排放情况.............................................................9
备案情况
验收文件 验收文号
验收时间
?????????? ??????????
2 廊??????司
2.2 环境功能区划 该区域大气环境: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声环境:执行《城市区域环 境噪声标准》(GB3096-93)中 1 类标准。符合环境功能区 划要求。 2.3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表 2-1 产能产业政策执行情况
产品名称 ?????????? ??????????
法人代表签字:
??????????????????? 2015 年 10 月 28 日
1 总论
1.1 前言 ??????????????????? 建 于 2006 年 , 位
于? ? ? ? ? ? ? ? ? ? ? ? ? ? ? ? ? ? ? ,属于非金属废料和碎屑的加工处 理行业。
??????????????????? 通 过 对 ??????????????????? 进行现状调查,分析其具有发证条件,通过 对 ?????????????????????????????????????? 月 河 北 省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检测报告分析,该企业污染物排放执行标 准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1 类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 2 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通过以上分析,该企业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均符合国家标准。 1.2 编制依据 1.2.1 依据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7号——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7号——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7号——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7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7号《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3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2016年12月30日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购买服务和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6•【字号】冀政办函[2012]57号•【施行日期】2012.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57号2012年6月26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为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编制了《河北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范围包括全省33个设市城市(11个设区市、22个县级市)、110个县城、现状人口1万人以上的建制镇(省级重点镇)。

一、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和再生水利用率为目标,以建设设施和保障运行为主线,以“厂网并举、泥水并重、建管并进”为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加大投入、加快建设、加强监管,全面提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速度,提高设施运行管理水平,为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缓解水资源紧张状况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企业为主。

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完善有效的支持政策;健全市场机制,充分调动企业参与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及运营的积极性。

2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污水处理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改善要求相适应,与环保产业发展相促进,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内容和布局。

河北省初始排污权核算技术报告

河北省初始排污权核算技术报告

河北省初始排污权核算技术报告邯郸市中心医院目录1总则 (1)1.1任务由来 (1)1.2编制依据 (1)1.3执行标准 (2)1.4产业政策分析 (2)2 企业基本概况 (3)2.1 企业基本信息 (3)2.2 基本情况及项目组成 (3)2.3 能源消耗 (4)3 工艺流程和产污分析 (6)3.1 工艺流程 (6)3.2 主要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统计汇总 (10)4 环境保护措施及效果 (11)4.1 污染防治措施 (11)4.2 大气污染防治投资估算 (13)5 初始排污权核算 (14)5.1排放标准确定 (14)5.2废水量的确定 (14)5.3初始排污权的确定 (15)6 核算结论 (16)7 附件 (17)1总则1.1任务由来按照《邯郸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单位按照《河北省初始排污权核算技术报告大纲》自行编制了初始排污权核算技术报告。

1.2编制依据(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

(2)《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关于进一步改革和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冀环总[2014]283号)。

(3)《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4)《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2014〕12号);(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6)《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同意河北省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复函》(财建函〔2011〕21号);(7)《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通知》(环发〔2011〕148号);(8)《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10号);(9)《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

1.3执行标准本次核算执行标准:(1)废水:废水排放执行邯郸市南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共分5大部分、27条,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一)“总则”,共7条。

明确了排污权、排污权有偿使用、排污权交易等有关概念,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范围,环保、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职责,排污单位排污权的获取方式以及排污单位对其有偿获取的排污权具有的使用权和处置权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排污单位对其有偿获取的排污权,在规定期限内具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

(二)“排污权初始分配和有偿使用”,共5条。

从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权限划分、初始排污权出让方式、排污权使用费分级征收、排污权有效期限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同时明确了省及各设区市(含直管县)人民政府储备排污权指标的来源。

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按排污许可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初始排污权通过定额出让方式有偿获得,排污权使用费实行分级征收。

排污权有效期限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一致,一般为五年。

(三)“排污权交易”,共9条。

从排污权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主体资格,排污权交易平台,排污权交易价格,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交易时间,建设项目排污权交易分级管理和跨区交易管理,排污权交易程序,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区域范围和行业范围、排污单位申请租赁以及排污权交易主体不得交易的情形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交易时间必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项目、跨设区市(含直管县)项目排污权交易由省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其他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排污权交易由设区市(含直管县)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在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环境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大气污染物排污权可在全省范围内交易,火电企业(包括其他行业自备电厂,不含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原则上不得与其他行业企业进行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水系内进行。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文件冀环办发〔2008〕23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文件冀环办发〔2008〕23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文件冀环办发…2008‟23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的通知各设区市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局:国务院批转了“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国家环保总局印发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定细则‣,统一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削减量的核算范围、计算方法、认定尺度和取值标准。

为落实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有关政策和要求,确保完成全省“十一五”污染减排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通知如下:一、严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全省所有新建限制类和允许类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实施“减二增一”,对鼓励类项目实施“减一增一”政策。

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3号)中规定的主要污染物有效减排措施和有效减排量计算方法,制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方案。

新(扩、改)建火电项目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发布火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条件的公告‣(2006年第39号)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火电行业建设项目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核定书‡(试行)的通知‣(冀环控…2006‟412号)要求,由建设单位向省环保部门提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核定申请;国家、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非电力项目,建设单位须填写•河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表‣(见附件),申请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经项目所在县(市、区)环保部门初审、设区市环保部门审核后,报省环保部门核定;其它所有新(扩、改)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根据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分别由项目所在设区市、扩权县(市)环保部门核定。

所有新(扩、改)建项目要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携带•河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表‣(一式三份)及其他相关材料,到环保部门申请核定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13•【字号】冀政办字〔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13日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2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50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排污权配置机制,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工作举措,科学规范排污权确权,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建立排污权政府储备,完善排污权市场交易机制,实现排污权科学合理配置,服务重大项目落地实施,助力绿色低碳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强省、美丽河北作贡献。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把排污权作为重要生产要素,有效发挥政府制度设计、总量调控的主导作用,培育全省统一规范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构建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排污权配置机制。

顶层设计,系统推进。

建立排污权确权、政府储备、市场交易等完备的制度体系,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统筹排污权总量控制、产业转型升级、项目落地需求,系统推进排污权交易改革。

河北省政府令〔2014〕12号——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河北省政府令〔2014〕12号——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河北省政府令〔2014〕12号——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05•【字号】河北省政府令〔2014〕12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政府令〔2014〕12号《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2014年12月4日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实施排污许可制度,促进污染源达标排放,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含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和餐饮污水的;(三)集中处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四)从事畜禽养殖达到省政府确定规模标准的。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环境监察、督查机构负责排污许可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支持排污单位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手段,削减污染物排放的强度、浓度和总量。

排污单位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留存或者有偿转让。

第五条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建设项目已经依照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二)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三)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本省有关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四)排污口设置和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安装、检定(校准)、比对符合国家、本省有关规定,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并正常运行;(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及分配技术方案

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及分配技术方案

河北省排污权审定和分派技术方案1合用范围本方案主要合用于本省行政地区内现有排污单位要点污染物排污权的审定和分派。

2依照文件《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河北省达标排污允许管理方法(试行)》(政府令〔2014〕12号);2.3 《国务院办公厅对于进一步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建议》(国办发〔 2014〕 38 号);2.4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对于赞同河北省展开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复函》(财建函〔 2011〕 21 号);2.5 《二氧化硫总量分派指导建议》(环发〔2006〕 182 号);《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派指导建议》(环发〔2006〕189号);2.7 《环境保护部对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的通知》(环发〔 2011〕 148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于进一步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行建议》(冀政办发〔 2015〕 10 号)。

3术语和定义要点污染物要点污染物是指目前国家和我省作为拘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依据管理需要,可选择本辖区或许辖区内特定地区排放负荷显然较大,可能或已对本辖区环境质量、功能区划或环境承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其余污染物。

排污单位排污单位是指按国家和我省规定应该依法推行排污允许的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余生产经营者。

现有排污单位现有排污单位是指初始排污权审定和分派时切合国家和本省的家产政策并已投入生产的排污单位(处于水源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环保法律法例明令严禁建设的排污单位除外),包含环境影响评论文件已经经过审批但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

初始排污权初始排污权是指现有排污单位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定和分派获得的向环境排放要点污染物种类和数目的权益。

政府预留排污权政府预留排污权是指初始排污权审定和分派后政府预留的排污权指标。

政府预留排污权在省、设区市(含省直管县(市))两级预留。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全省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全省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全省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3.11.07•【字号】•【施行日期】200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全省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环保局:为实施以环境容量为基础的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国家环保总局决定从今年8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并下发了《关于印发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和大气环境容量核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03]141号)。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河北省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环境容量测算工作是一项工作量大、技术性强的工作,各市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艰巨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给予必要的经费和技术保障,确保工作如期完成。

附件:河北省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方案二00三年十一月七日河北省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方案为有效实施以环境容量为基础的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科学、准确地掌握区域、流域和城市的环境容量,国家环保总局于2003年8月20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和大气环境容量核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03]141号),决定从2003年8月开始,在全国进行地表水和113个重点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测算工作。

按照通知要求,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核定工作由重点城市组织实施,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由省环保局组织实施。

2004年1月-4月,国家环保总局将对各省及重点城市的环境容量核定结果进行审核验收。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统一要求和总体部署,为确保我省如期完成环境容量核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全省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方案。

一、水环境容量核定的意义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是实施水污染控制由浓度控制和目标总量控制向容量总量控制转变的一项基础性环保工作,也是今后水污染防治进行量化管理的依据。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排污许可证 》 正 、 副本原件 ; 2 .原 《
证监测报告 》 原件 ( 有关法律 、 法规或标准中明确监测周期为 1 , 应包含企业执行标准中 年以上的污染物 , 监测结果有效即可 ) 所有需监测 、 检查或确认事项和根据监测结果推算的重点污染物 的年排放量 ; 4 . 按要求应 当 安 装 污 染 物 排 放 自 动 监 测 设 备 的 , 提 交 排 污
期时 , 处于停产状态无法进行监测的 , 可暂不提供 《 河北省排污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届满 3 0 日前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有效
。 经发证机关审查 , 符合发证条件的在排污许 许可证监测报告 》 可证副本载明排污单位停产状态 。 排污单位恢复生产后 1 5 日内 , 按前款规定重新提交材料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 第九条
— 4 —
入特别审查程序 , 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条第四项规定的期限内 。 特 别审查程序一般不超过 1 5 日 , 法律 、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 依 照其规定 ; ( 六 ) 法律 、 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法定程序 。 第六条 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排污许可证的 , 排
污单位可通过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平台提出排污许可申请 ; 各设区 市 、 省直管县 ( 市 ) 及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 , 可 以在审批机关门户网站或政府公共行政服务机构门户网站设立排 污许可行政审批平台 , 方便排污单位办理排污许可事项 。 第七条 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 存在以下情形的应
证监测报告 》 原件 ( 有关法律 、 法规或标准中明确监测周期为 1 , 应包含企业执行标准中 年以上的污染物 , 监测结果有效即可 ) 所有需监测 、 检查或确认事项和根据监测结果推算的重点污染物 的年排放量 。 新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申请排污许可证 , 不再 的 , 提交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 表 )》 ; 提交 《 河北省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依法依规做好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紧急通知-冀环评函〔2017〕1292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依法依规做好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紧急通知-冀环评函〔2017〕1292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依法依规做好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依法依规做好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紧急通知冀环评函〔2017〕129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审批局: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推进排污许可制工作部署,指导全省各级环保部门依法依规做好固定源管理,坚守法律、法规红线,坚持依法合规做好排污许可证审核发证工作,助推“2+26”城市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控工作目标,协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控工作。

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坚持依法依规发证各级排污许可证核发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依规做好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学习掌握《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12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河北省控制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规范审核程序,严把发证关。

要杜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放宽条件发证。

对于不能满足发证条件的企业和排污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不予核发的行政许可决定。

未持证单位有关信息要及时传送环境执法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持证排污”要求强化后续执法监管,杜绝无证排污。

二、加强焦化等产能过剩行业发证工作对焦化、水泥、玻璃等现有企业,根据工信部、环保部等16部委印发的《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达标排放规定(第十一条、第十条第二款),以及省环保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钢铁行业环保提标治理改造和达标验收进程衔接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7】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件”)有关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对照国家、省近年来新颁布实施的环境标准,实施老企业限期治理提标改造并达标验收后,方可核发排污许可证。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行业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行业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行业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8.08
•【字号】冀环办字函〔2017〕432号
•【施行日期】2017.08.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行政许可
正文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行业排污许
可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冀环办字函〔2017〕43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河北省控制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实施细则》(冀环办发〔2017〕76号),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方案>通知》(环办规财函〔2017〕787号)要求,稳步推进我省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确保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顺利推进,我厅研究制订了《河北省重点行业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积极部署,抓紧落实。

同时,要做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
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联系人及电话:焦雅吉*************
谷瑞欣*************
附件:河北省重点行业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8月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19•【字号】冀政办字〔2015〕13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3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19日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本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相关政策,并做好排污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省、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具体承担排污权交易的业务指导、信息提供、技术审核和评估,以及排污权指标的储备和出让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一定种类和数量重点污染物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是指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重点污染物,是指国家和本省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

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可根据当地环境质量情况,报省政府批准后,在行政区域内增加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重点污染物种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1 适用范围本方案主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现有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

2 依据文件2.1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2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2014〕12号);2.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2.4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同意河北省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复函》(财建函〔2011〕21号);2.5 《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环发〔2006〕182号);2.6 《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环发〔2006〕189号);2.7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通知》(环发〔2011〕148号);2.8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10号)。

3 术语和定义3.1 重点污染物重点污染物是指当前国家和我省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管理需要,可选择本辖区或者辖区内特定区域排放负荷明显较大,可能或已对本辖区环境质量、功能区划或环境承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其他污染物。

3.2 排污单位排污单位是指按国家和我省规定应当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3 现有排污单位现有排污单位是指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时符合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并已投入生产的排污单位(处于水源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环保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的排污单位除外),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通过审批但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

3.4 初始排污权初始排污权是指现有排污单位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和分配取得的向环境排放重点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的权利。

3.5 政府预留排污权政府预留排污权是指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后政府预留的排污权指标。

政府预留排污权在省、设区市(含省直管县(市))两级预留。

3.6 区域可分配排污权区域可分配排污权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可分配给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

3.7 可出让排污权可出让排污权是指现有排污单位采用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措施后,所削减的可用于出让的“富余排污权指标”。

4 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4.1 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权限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实行分级管理。

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现有排污单位中,按照排污许可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由省及设区市(含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现有排污单位除外)的初始排污权由设区市(含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由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4.2 区域可分配排污权的确定以本行政区域现有排污单位“十二五”末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为依据,扣除移动源、分散式生活源、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农业源排放量以及政府预留排污权后,作为本行政区域可分配排污权。

4.3 初始排污权核定原则4.3.1 已制定重点污染物排放绩效值的行业,按照绩效值核算重点污染物排放量,与排污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总量指标进行比较后,取小值作为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

排放绩效值根据国家或地方现行排放标准、参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和《河北省钢铁水泥电力玻璃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规范(试行)》(冀环办发〔2014〕157号)等文件确定。

4.3.2 未制定重点污染物排放绩效值的行业,根据国家或地方现行的排放标准、排放废气(水)量核算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其中,工业企业废水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其排污权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排放浓度标准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核算重点污染物排放量。

排放量核算结果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总量指标进行比较后,取小值作为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

排污单位排放废气(水)量的确定,应遵循以下顺序:(一)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中废气(水)排放量的规定;(二)建设项目生产规模达到设计负荷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的废气(水)排放量。

(三)国家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四)《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中相关行业产排污系数;(五)根据行业采用的主导工艺,参照其他各类经验系数确定。

4.3.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经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明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其初始排污权以排放绩效值或排放标准确定。

4.3.4 已通过有偿方式获得排污权的现有排污单位,其排污权指标大于按4.3.1-4.3.3要求核定的排污权指时,初始排污权按照有偿取得的指标取值。

4.4 初始排污权分配原则4.4.1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之和不得超过区域可分配排污权总量。

4.4.2 本行政区域内各现有排污单位核定后的初始排污权之和超过区域可分配排污权总量的,应在本行政区域内按行业进行等比例削减或重污染行业重点削减等方式重新核定排污权。

具体削减比例应根据减排目标、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4.4.3 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且已投产,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其核算初始排污权,但在核发排污许可证前暂缓分配。

4.4.4 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核定后,经公示无异议的,分配给排污单位。

4.5 初始排污权核定程序4.5.1 现有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初始排污权核算技术报告(核算技术报告内容见附件)。

4.5.2 现有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河北省初始排污权核定申请表;(二)初始排污权核算技术报告。

4.5.3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现有排污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书面通知排污单位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

4.5.4 现有排污单位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示的初始排污权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5 可出让排污权的核定5.1 可出让排污权核定权限与初始排污权核定权限一致。

5.2 可出让排污权核定原则5.2.1 现有排污单位可出让排污权为减排措施完成前的初始排污权核定值与减排措施实施后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差值。

减排措施实施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依据以下材料综合确定:(一)与监控平台联网,通过有效性审核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二)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性监测数据;(三)减排设施竣工验收的监测数据;(四)委托省或设区市(省直管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取得的监测数据。

5.2.2 现有排污单位通过全厂或部分生产设施淘汰、关停等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其可出让排污权等于淘汰、关停生产设施的初始排污权。

5.2.3 现有排污单位因以下原因之一造成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减少的,不予核定可出让排污权:(一)降低生产负荷、减少产品产量,及因市场技术等原因临时停产的;(二)仅部分时段改用清洁能源或集中供热的;(三)其他无法长期稳定降低污染物排放量的。

5.3 可出让排污权核定程序及需提交的材料5.3.1 可出让排污权核定程序可出让排污权核定程序与初始排污权核定程序一致。

5.3.2 可出让排污权核定需提交的材料(一)可出让排污权核定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三)排污许可证和有偿获得排污权的有效凭证;(四)减排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意见;(五)减排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六)淘汰、关停的企业或生产线应提供当地政府关停文件;(七)其他有关材料。

6 其他规定6.1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排污权核定结果进行复核。

6.2 国家对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3 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对其他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的,其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方法,可参照本方案制定。

附件1:河北省初始排污权核定申请表附件2:河北省初始排污权核算技术报告大纲初始排污权核算技术报告应实事求是,体现科学、客观、准确的原则。

技术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排污单位概况1.1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污单位地理位置、法人、企业性质等内容,排污单位已有的与环保有关的手续及相关材料。

1.2 基本情况及项目组成包括项目的规模、主要生产设备和公用及贮运装置、平面布置、产品(包括主产品和副产品)方案、投资、建设地点等。

工程内容应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储运工程以及依托工程等。

1.3 物耗能耗主要原辅材料及其他物料的理化性质及其消耗量,能源消耗数量、来源及其储运方式,原料及燃料的类别、构成与成分,产品的性质、数量。

2 工艺流程和产污分析2.1 工艺流程绘制包含产污环节的生产工艺流程图,分析各种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列表给出污染物的种类、性质、产生量、产生浓度、削减量、排放量、排放浓度、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及达标情况。

2.2 主要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统计汇总统计汇总正常生产条件下,主要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种类、方式、浓度和排放量。

3 环境保护措施及效果3.1 污染防治措施排污单位生产废气、废水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工艺、去除效率以及达标情况,明确目前所采取的措施是否能做到长期稳定运行并满足相应排放标准要求。

3.2 大气污染防治投资估算给出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及投资估算一览表。

4 初始排污权核算排污单位依据本技术方案核算初始排污权数量,并说明对应的核算参数。

5 核算结论排污单位以初始排污权核算结果为依据,确定本单位初始排污权申报量。

6 附件初始排污权核算技术报告中应附以下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工信部门对生产装备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一控双达标”文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批复文件、拥有排污权的有效凭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