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持股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个人签字担保会连带到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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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持股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个人签字担保会连带到全公
司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担保人有一种连带赔偿的要求,所以一旦借贷人偿还不起贷款,担保人会负责偿还债务,这是小编之前就有讲到过的,今天小编想讲的是担保人以公司股权担保,往往不明所以地连累到了全公司。
先从一个真实案件讲起吧:
被告张某某和付某某夫妻二人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3年三次向原告皇甫某某借款共计760万元,借款汇入借款人指定的案外人银行账户。案外人将涉案借款转入安徽省利辛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银行账户。借款合同约定了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2015年12月30日,借贷双方对欠付本、息对账并签订对账协议。2017年5月8日,借贷双方以及保证人龙腾公司就上述三笔借款续签合同,约定由龙腾公司为该三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处加盖龙腾公司印章,占股70%的股东郭威签名并加盖龙腾公司印章的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龙腾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以及是否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未另作规定。
皇甫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某、付某某归还借款,龙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龙腾公司抗辩涉案印章非龙腾公司所有,郭威是名义股东,实际控制人系张某某,担保无效。
再看看法院的判决吧: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付某某对借款本息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股东郭威知悉龙腾公司对案涉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股东会决议上也有郭威的签名并加盖了龙腾公司的印章,表明龙腾公司具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真实意思表示。判决:张某某、付某某归还皇甫某某借款本金760万元及利息,龙腾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一审宣判后,龙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接着小编从法律角度给大家讲讲分析吧:
担保合同或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本案涉及对股东表决权的意义、表决程序设定目的的理解,以及如何认定担保行为的效力。
1.表决权是股东行使共益权时表达意志、管控公司的一项重要权利。股东表决权与其控制、治理公司密切相关。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表决权的一般行使规则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因其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原则上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资合
性,严格实行一股一权原则(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公司法没有例外规定其可以另行约定其他表决权行使方式。将股东的表决权与其出资关联,体现的是决策与风险一致原则,即由出资多或股份多的股东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董事的选任、利润的分配、资本的增减等事项,相应地承担更多的风险。公司的决议(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有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分别决定普通事项和重大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的普通决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允许公司章程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予以规定,特别决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是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普通决议则是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是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此,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意志一般能决定公司的意志。
2.公司法第十六条的决议前置程序旨在确保公司对外担保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保护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担保的潜在风险是债务人一旦不能清偿债务,公司必须替代清偿,损及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公司法对其进行规制。公司为他人担保的,需要通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关的决议决定。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保的,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不是通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关的决议决定,即公司董事会无权对此作出决议,其目的是避免在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操纵下的董事会作出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利益的担保;同时,为确保其利益不受侵害,在表决程序上设置回避制度,限制该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该股东的表决权。因此,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有权机关决议决定,体现公司意志。
3.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公司对外担保无须机关决议。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效力,一般应当适用公司法第十六条、合同法第五十条、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认定。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判定其是否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进而适用合同法、民法总则的规定认定相对人是否为善意,善意的则担保有效,否则无效;当然,应兼顾公司交易秩序的维护,避免滋长公司逃避担保责任的道德风险。但是,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公司为他人债务担保,体现的是其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以及资本多数决与风险担当的一致性,相对人也有理由相信该行为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其必然能形成公司决议,因而再苛求相对人要求有公司决议已无必要。本案,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公司为借款担保,决议虽然没有其他股东签名,仍应当认定其符合龙腾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债权人尽到审查义务,构成善意;且事实表明该借款转入公司,非对公司不利,而对债权人而言,借款人如何使用借款不在其举证责任范围内,故对债权人主张的担保责任应予支持。
最后小编给大家想告诫大家: